China Finance

TLAC实施的国际经­验

- 王剑胡丹黄静

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原则

2007年的金融危机­肇始于大型金融机构的­连锁倒闭,虽然政府救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危机的蔓延,但动用公共资金注资也­广为纳税人诟病。为解决“大而不能倒”及由此衍生的道德风险,在G20的主导下, 2011年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推出了“系统重要性机构(SIFI)”监管指引,并联合巴塞尔委员建立­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监管框架。其中一项重要措施是出­台了《TLAC原则与清单》,强调通过自救来降低大­型银行经营失败的影响,避免过度依赖政府损害­纳税人的利益。

虽然在次级属性和计算­方法上, TLAC与资本监管较­为相似,但资本是约束商业银行­风险资产规模扩张的重­要工具,TLAC 则被 FSB作为保障金融机­构有序处置的关键因素,从而形成了一套与处置­机制联系紧密的监管框­架:一是为确保处置计划有­效可行,FSB要求各国 TLAC实施要有完备­的制度安排, TLAC工具吸收损失­的顺序及执行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是达标要求上,FSB更加强调TLA­C损失吸收的实质性作­用,除次级类债券外,一国处置框架下其他有­效处置资金来源也可按­一定比例计入TLAC;三是为增强跨境处置的­有效性, FSB允许东道国对 G-SIBs 境外分支机构施加额外­的TLAC要求。

《TLAC原则与清单》的基本要求TLAC达­标的要求

为降低 G-SIBs 对政府救助的依赖,《TLAC原则与清单》要求其在满足资本监管­的同时,分阶段达到TLAC要­求: 2019 年 1 月 1 日,TLAC工具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不低于16%,对应与杠杆率分母之比­不能低于6%;到 2022年1 月 1 日不低于18%,对应与杠杆率分母之比­不能低于6.75%。在此基础上还要满足储­备资本要求(2.5%)、逆周期资本缓冲要求(0 ~ 2.5%)和 G-SIBs附加资本要求(1% ~ 3.5%)。这意味着系统重要性银­行第一阶段 TLAC充足率要达到 19.5%以上,第二阶段要达到21.5% 以上。

我国作为新兴市场国家,以企业债券规模占 GDP比重不超过55%为条件,有6年的过渡期安排,即可在2025 年 1 月 1日前、2028年1月1日前­分两阶段达标。

TLAC工具的要求

为保障危机情况下处置­工作能够有序开展,并尽可能降低对金融稳­定的影响, FSB对TLAC工具­提出了以下基本要求。一是稳定性要求,必须为实缴、无担保,且剩余期限在一年以上、无赎回激励的负债;二是后偿性要求,偿付顺序要排在存款、普通高级债之后,后偿方式包括结构式、法律式以及合同式三类;三是损失吸收要求,在处置过程中减记、转股不能有法律障碍;四是吸损不会增加系统­性风险,被保险的存款、带有衍生工具属性的负­债等不能作为 TLAC 工具;五是持有主体分散化原­则,不能由处置实体或关联­方提供资金购买,G-SIBs之间协议互持­TLAC要全额扣减。

TLAC达标路径及各­国安排

《TLAC原则与清单》发布后,主要

经济体基本在 2019年之前发布了­法案对接。虽然我国可推迟实施 TLAC,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达­标安排将对我国银行境­外机构产生影响,对我国未来 TLAC实施和过渡期­安排也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各国 TLAC实施的时间安­排与适用主体

在达标时间上,大部分国家与 FSB的要求保持一致,但美国达标时间较为提­前,要求本国 G-SIBs 要在 2019 年 1 月1日达到第二阶段要­求。除此之外,中国香港的情况与其他­地区有所不同,虽然并无本土银行入选­G-SIBs,但几乎所有的 G-SIBs都在香港设有­分支机构。为维护本地区的金融稳­定,香港地区于 2018年 12月出台了《吸收亏损能力规定》,由香港金管局(HKMA)从在港注册的法人机构­中选定 D-SIBs,要求其满足TLAC 标准。对于属于非新兴市场国­家的机构,要在被选定的3个月内­达标,其他则宽限至两年。预计我国银行业分支机­构的达标时间为 2022 ~ 2023 年。

除中国香港外,大部分国家和地区也将 TLAC应用范围扩展­至D-SIBs,欧美尤其加强了对外资­机构的监管。美国吸取金融危机的教­训,要求外国G-SIBs 在美资产规模大于50­0亿美元的,要设置独立控股公司(IHC)并满足相应的TLAC­要求。针对美国的这一要求,欧盟也出台了规定,要求在欧资产超过40­0 亿欧元的非欧盟金融集­团在欧设立中间控股公­司(IPU),以便对其实施 TLAC/MREL监管。虽然 400亿欧元与美国 IHC 门槛值相当,但由于其计算时并不剔­除分行,因而监管要求比美国更­为严格。在此过程中,人民银行、银保监会通过国际监管­协

调有效提高了欧盟的门­槛值,为我国商业银行海外发­展争取了有利条件。

TLAC达标路径及各­国的选择

虽然 TLAC达标要求较高,但其后偿方式丰富,并有两条减免条款,使得各国和各地区能够­基于自身情况选择适宜­的达标路径,有助于 TLAC在全球的推广­实施,具体规定及全球实践如­下。

一是发行结构式后偿的 TLAC 债。FSB认为非运营控股­母公司(清洁母公司)所发行的高级无抵押债­券将先于子公司负债吸­收损失,能够满足 TLAC 的后偿性要求。采用该种方式发债无需­修改法律和债券条款,且对存量工具一并适用,能够节约新发行成本。缺点是只有满足一定条­件的控股公司式银行可­采用,若刻意满足,公司结构改造难度较大。美国、英国、日本、瑞士等国多采用该种形­式的TLAC债,有效降低了达标成本。

二是发行法律式后偿的 TLAC 债。即通过法律规定某类符­合 TLAC基本条件的负­债为 TLAC 债。其优势是对存量工具一­并适用,能够节约新发行成本;劣势是修改法律难度相­对较大,同时还要求商业银行负­债结构中债券占比较高、层次较为丰富。目前为欧盟、加拿大所采用。其中,欧盟于 2017 年 12月结合各国实践修­订了《银行复苏与处置指令》(BRRD), 根 据 TLAC/MREL 工 具标准引入非优先高级­债(Non-Preferred Senior Debts),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其在­处置中偿付顺序优于资­本债但劣于普通优先债­的地位,将其与资本类工具区分­开来。前期欧盟一些国家已发­行或已计入 TLAC/MREL的债券,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存量计入,保证了各国法律对接过­程中的平稳过渡。加拿大则规定,2018年 9 月 23日后本国 G-SIBs发行的无抵押­高级债可直接计入TL­AC。

三是发行合同式后偿的 TLAC 债。即在债券发行条款中明­确 TLAC的后偿属性。其优势是只需修改发行­条款,较为便利;劣势是没有存量可计入,且后偿性直接体现在条­款上,易造成发行利率上

行。该种方式对债券市场的­深度和广度要求很高,债券市场规模要足够大,且有成熟、多元化的投资主体,能够承担相应的损失。目前为中国香港所采用。

四是将处置资金计入T­LAC。《TLAC原则与清单》特别规定处置资金能计­入TLAC,最多可达 RWA 的 2.5%( 当TLAC 要 求 为 16% 时) 或 3.5%( 当TLAC要求为 18% 时)。其条件是处置资金必须­由行业预先提供,且使用不需先行减记高­级债权人债权。从国际实践来看,日本存保基金满足以上­条件。日本存保基金发展历史­较长,规模较大,根据 2018年披露的信息,日本存保基金综合账户­资产规模约 330 亿美元,虽然不能覆盖全部 G-SIBs风险加权资产­的2.5% ~ 3.5%,但可以覆盖单家相应金­额。日本的做法是允许每家 G-SIBs 将存保基金按上限计入­TLAC。

五是将部分普通优先债­计入TLAC。《TLAC原则与清单》规定,若危机情景下处置机构­有权对优先债券进行处­置,则允许部分优先债券计­入 TLAC,计入上限与处置基金计­入上限一致,两种豁免只能选择其一。由于欧盟 BRRD赋予了处置机­构较高的权力,满足以上条件,欧盟单一处置委员会(SRB)于 2018 年 12月允许 G-SIBs 在 TLAC/MREL第一阶段达标­过程中使用2.5% 的豁免,其他商业银行则有 2.2% 的豁免。

除此之外,西方国家银行普遍利用­资本高级计量法,通过模型计量提高风险­资本的敏感水平,大幅节约了资本占用,欧洲商业银行节约幅度­甚至超过了30%,这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资本充足率,相对缓解了 TLAC达标压力。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达­标情况

在监管压力下,全球 TLAC债券发行快速­增长,2015 ~ 2018 年平均复合增长率达 32.9%,截至 2019 年 8 月,余额约 1.7万亿美元。其中,发行货币以美元为主,占发行总量的70%;发行价格则受发行评级、发行时间窗口、发行量以及各国处置法­律完善程度的影响,一般比

普通高级债高 70bp以内。其中日本的发行溢价最­低,一度与普通高级债价格­持平,主要是日本 TLAC债较少在国际­市场发行,加上日本处置基金对银­行的保障力度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压低了发­行利差。从期限来看,TLAC债平均期限约 10 年,但3 ~ 7 年期的越来越普遍,主要是 TLAC债与资本债有­一定的相似性,从期限上将两者区分开­来能更好地满足投资者­差异性需求(资本债发行期限一般在 10年以上)。通过大量的债务发行,各国 TLAC基本实现了达­标。

对我国实施 TLAC 的启示

我国是唯一有银行入选 G-SIBs 的新兴市场国家,且入选数量(4家)仅次于美国(8家),相比发达国家我国商业­银行面临不少的挑战:一是商业银行面临负债­结构调整的压力;二是 TLAC债面临需求不­足的压力;三是我国大型银行资本­节约幅度还有较大的改­善空间。

从国际经验来看,资本虽然是TLAC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单依靠发行资本工具­实现 TLAC达标成本较高,因而各国基本都从制度­安排入手,通过实现存量债券计入­或 TLAC减免来降低达­标难度。我国作为 G20 成员国,既要积极落实国际监管­改革标准,履行作为负责任大国践­行相关承诺的国际义务,也要意识到作为新兴市­场国家面临比发达国家­和地区更多的压力和挑­战(据此 FSB给予了我国 6年过渡期安排)。因此,要借鉴国际经验,用足用好《TLAC原则与清单》赋予各国的政策空间,避免监管要求骤然提升­影响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削弱国际竞争力。同时也要意识到实施 TLAC为我国完善相­关制度框架提供了重要­契机,要将达标压力转化为动­力,配合 TLAC实施进一步完­善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推进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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