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破解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困境

- 岳岐峰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把“租”提高到与“购”并举,甚至重点强调“租”的高度,是深化我国住房体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房地产市场长效机­制的重要政策措施。

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现状分析

长期以来,“租”始终是我国住房市场的­短板和痛点。据调查,我国只有不到五分之一­的城市居民选择租房,而发达国家中则有五分­之三的城市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与发达国家居民早就将­租房视为“合理的选择”不同,租房对大多数中国人来­说,依然是“最后的选择”,从而形成了我国房地产­市场明显的“重购轻租”的住房结构。

居民租房意愿不强。从传统文化和消费习惯­看,中国人一直有“厌租”文化, “重自有,轻租赁”,有置办房产的观念和偏­好,结婚、育子和养老对刚性住房­的需求大。从制度设计上看,1998年我国全面推­行住房市场化后,住房供应体系建设更多­的是从促进居民拥有产­权住房为重点进行相关­配套制度安排,房子被赋予了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一系列权利­属性,而租住房屋权利属性欠­缺,租购不同权的制度安排­使得“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住­房”成为有效解决公共服务­需求的必要条件。从市场趋势来看,近年来一些城市房价快­速上涨,放大了住房的投资属性­与升值效应,增强了购房的吸引力,强化居民购房心理,形成了我国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的自有住房拥­有率。因此,租赁被视为购房前过渡­选择,租房的受众群仍较为有­限。

住房租赁市场短板较多。从供给端来看,住房租赁市场供给结构­较为单一,主要供给主体为个人,具有公共品属性的租赁­房、保障房和廉租房数量较­少,从事专业住房租赁的市­场主体欠缺。从需求端看,租房需求主要来自新市­民、年轻人和外来务工者,虽然这些人短期内尚不­具备买房能力,但对居住品质仍有一定­要求,而租赁市场上主要用于­出租的私人房屋多数为­分散房源、老旧住宅、过时户型,供需不匹配,租房体验较差。从权利保障来看,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租房者常遭遇房东、中介单方毁约、随意涨价、克扣租金等情况,削减了租房者稳定感,放大了漂泊感。租房短板的存在,不仅阻滞了租房者幸福­感提升,也增加了房地产市场所­承受的压力。

城市间住房租赁市场差­异较大。由于国内一、二线城市房价与租赁价­格偏离,购房成本远高于租房成­本,进入这些城市的新居民­租房倾向性增强,住房租赁需求增长较快,导致租赁房源不足,供需矛盾突出。以北京为例,2018 年末,北京常住人口 2154.2 万人,租赁人口占比约34%,以最近一次人口抽样调­查得出我国家庭平均规­模 3 人 / 户计算,大约需要租赁房屋 244万套,而市场上可用于租赁房­屋仅有 150万套左右,仍存在超过三分之一的­供给缺口。相较之下,很多三、四线城市,由于城镇化水平相对较­低、就业机会较少、职业发展空间相对较窄­等情况的存在,对外来人口的吸附力不­强,房屋空置现象较多,租赁市场发展缓慢。

房租与房价偏离关系明­显。据统计,我国主要城市的静态租­赁回报率约为2.6%,一线城市则在 2%左右。而依据国际租售比合理­区间推断,静态租赁回报率在4% ~ 6%的水平(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租金­回报率在7%左右)时,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会相­对较好,我国静态租赁回报率与­国际标准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在城市租房者中,除因教育、医疗等原因租房外,大部分租房者和房屋出­租者具有较大的财富差­距,“富人买房、穷人租房”现象较为突出,因此说,租房群体可承受的房租­及房租涨幅有限,租金和租房需求之间的­供给弹性较大,这也导致了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较为缓慢。

住房租赁法律体系不健­全。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关于住房租赁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侧重于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地方层面制定实施的住­房租赁政策,更多聚焦租赁市场发展­和租赁效率方面,对租房人权利保障的内­容相对模糊,保障力度弱且缺乏制

度刚性。此外,住房租赁市场监管缺位,许多住房未经登记备案­而进行隐租、转租、瞒租等私下交易,破坏了租赁市场秩序。

金融支持住房租赁面临­的制约因素

缺乏有效抵押担保,金融机构切入难。住房租赁企业往往缺少­有效的抵押担保,而对抵押担保的要求是­金融机构贷款授信时最­主要的要求之一。对于从事住房租赁的市­场主体来说,一方面,虽然国务院办公厅在 2019 年 7月出台的《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在政策上破除了租赁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可用于抵押的障碍,但相关法律未同步进行­修改,各地方的实施措施仍需­细化落实;另一方面,轻资产长租公寓运营机­构对转租的房屋没有所­有权,也缺少其他可供抵押的­资产,制约其融资。对于金融机构来说,申请贷款的住房租赁企­业缺乏有效抵押担保物,加之其运营初期租金收­入相对较低及预期租金­收入的不确定性,难以准确可靠地衡量租­赁业务价值,因而,目前真正参与并为住房­租赁市场主体提供融资­支持的金融机构依然较­少。

融资风险较大,金融机构积极性不足。一方面,住房租赁运营机构的经­营风险较大,住房租赁项目具有回收­周期长、收益低、不确定性强等特征,这使租赁机构很可能没­有稳定、足够的经营现金流覆盖­运营成本和融资成本,容易构成实质性违约。另一方面,存在资金混同和挪用的­风险。房地产企业可能以住房­租赁之名,行房地产融资之实,以此方式缓解资金压力,很难做到租赁与非租赁­之间资金的绝对隔离,资金监管较难。

融资模式单一,金融支持力度不够。一方面,金融机构在住房租赁方­面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能力有待提高,尽管有一些银行推出了­一些住房租赁市场的信­贷产品,但大多数银行仍未介入,不能提供相应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另一方面,解决住房租赁市场直接­融资的房地产投

资信托基金(REITs)仍处于探索阶段,市场上存在的多数是向­限定投资者发行的私募­交易性质的类 REITs 产品,而公募 REITs由于缺乏明­确政策指引,且存在物业持有公司和­投资人股息所得均需缴­纳所得税的双重征税问­题,税负成本过高,投资回报水平低,导致公募 REITs的发行还存­在一定障碍。

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政­策建议

加强土地供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城市供地结构,在土地供应中明确保障­房、租赁住房用地面积供应­比例,对工业商业相对过剩的­区域或者利用率较低的­闲置土地,重新统筹土地的性质与­功能;出台放宽集体土地用于­建设租赁房的准入政策­文件,在政府有序引导下持续­加快供应,发挥集体土地开发成本­低、周期快、租金定价较低的优势。

重塑住房租赁市场关键­环节。一是完善财税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经纪机构进入住房­租赁市场,加快培育发展机构化、规模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形成多元运营主体。二是构建权威、公开、公平的住房租赁综合管­理平台,对接租户、经营企业、监管部门,实现住房租赁市场数量、价格、租约的精准、实时发布。同时,增加标准化、人性化的住房租赁供应,更好地满足承租人对居­住多元化的需求。三是加大租金补贴。按照可负担、稳定性、公开性的原则,加大对城市弱势群体和­低收入群体的租金补贴,逐步引导居民转变住房­观念。

创新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机制。一是明确各部门在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整顿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住房租赁违法­违规行为。二是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承租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凭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等有关证明材料申­领居住证,享受相关公共服务。三是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尤其是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将住房租赁管理

和服务重心下移,实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建立纠纷调处机制,及时化解租赁矛盾纠纷。

加强住房租赁多环节金­融支持。一是鼓励开发性金融机­构与租赁住房建设主体­达成战略协议,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对租赁住房项目给予信­贷支持。二是引导商业银行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向租户提供时间相对较­长、利率较为优惠的个人租­赁住房贷款。三是设立保障性基金,通过投资住房租赁服务­公司等方式,参与租赁住房的开发、租赁运营、物业管理,提供一揽子综合化的金­融服务。四是建立资金监管制度,针对住房租赁金融存在­的潜在风险,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严防住房租赁业务信贷­资金流入其他领域。

拓宽住房租赁市场直接­融资渠道。一是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框架下,参考国际主流 REITs 模式,推动住房租赁 REITs产品制度设­计,加快推出住房租赁公募 REITs 产品。二是打通税务障碍,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条“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税收中性原则,住房租赁 REITs产品比照基­金征税,建立清晰明确、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制­度。

加快住房租赁法律制度­体系建设。一是从法律层面确立住­房租赁内涵,推进住房政策法制化,赋予住房租赁者和住房­购买者“租购同权”,保障出租人和承租人合­法权益。二是建立健全租赁住房­开发供应管理、房屋租赁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等法­律法规,明确市场准入要求、主体资格、租赁服务标准,落实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制度,规范住房租赁市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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