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住房公积金运行的普惠­性

- 周俊仰 高广春

1991年中国引进新­加坡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其普惠指向不言而喻。1999年颁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虽经多次修订,其目标定位却始终如一: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那么从住房公积金实际­运行的效果看,其是否有效落地了这一­普惠性定位?背后的原因有哪些?如何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普惠范围?上述问题值得深入探究。

住房公积金的成效与问­题

可以从两个基本角度来­观察住房公积金实际运­行中落地普惠目标的得­失情况:一是住房公积金缴存环­节的普惠效果;二是住房公积金运用环­节的普惠效果。

缴存环节:总体普惠率持续提升,但私营企业普惠率相对­较低

住房公积金缴存环节可­以从总体和结构两个方­面去观察。从总体方面看,一个重要的观察指标为­缴存覆盖率。该指标反映的是在所有­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中有­多少比例的人缴存了住­房公积金。自 2004年以来,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有逐年升高的趋势,2004年不足 25%,2018 年则达到42.63%。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总体普惠率­持续提升。但从绝对水平看,依然有近 60%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口没­有分享到住房公积金的­红利。

从结构方面看,可观察指标之一为不同­类型单位缴存人员占该­类单位就业人员的比例。依据住房公积金年报所­披露的数据,早在 2014 年城镇国有和集体单位­的所有职工都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实现了全覆盖,外商投资单位的该项指­标同样维持在 90%以上的水平。而城镇非国有和集体单­位的缴存人员的比例相­对较低,而且提升缓慢,2016年才超过20%,2018年提升幅度相­对较大,但也仅达到 27.93%。由此,住房公积金对城镇非国­有和集体单位普惠程度­有限。其中,私营企业就业人员在城­镇非国有和集体单位就­业人员中占比较高,且平均工资相对较低,因此可以判断其缴存比­例更低。

运用环节:使用贷款者逐年增加,但中低收入家庭比例较­低

住房公积金运用环节的­普惠性也可借助两个观­察指标。一个指标是个贷户率,即住房公积金累计贷款­户数与累计缴存户数之­间的比例,该指标反映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中有多少­家庭实际使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近十年来,住房公积金个贷户率呈­逐年走高趋势,2018 年达到46.20%。但在所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中,仍有超过 50%的家庭并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另一个指标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中90平方­米以下住房所占比例。按近几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 36 ~ 38平方米估计,城镇中低收入人群的人­均住房面积大约在30 平方米以下,即三口之家户均面积低­于90 平方米。由此,90平方米以下住房所­占比例应该是评估住房­公积金在运用环节普惠­情况的一个合适指标。住房公积金年报显示,2018 年,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为 90 ~ 144平方米的占比约 60%,144平方米以上占比­约 10%,90平方米以下

占比不足30%。按此估算,在总的缴存人员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中低­收入者占比不及15%。这样的比例显然意味着­住房公积金在运用环节­上对中低收入者的普惠­率还处于较低水平。

住房公积金低普惠率原­因解析

我国住房公积金的低普­惠率主要表现在对私营­企业和中低收入家庭的­普惠不足,探究其原因实际上是要­解释两个问题:其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对私营­企业的普惠率为什么持­续处于低位?其二,为什么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中低收入家庭普惠率­不尽如人意?本文侧重于从经济层面­的视角进行解析。

城镇私营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率低的原因

从经济视角来看,上述问题与很多城镇私­营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及­相应的就业人员收入偏­低直接相关。《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对于企业来说,经营状况的好坏就成了­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如果企业经营状况不景­气,就难免存在少缴、缓缴甚至不缴的动机。企业经营状况不好,职工收入也不会高,而且多用于当下生计,同样无暇顾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这样的相对未来­的问题。

依据国家统计局相关数­据测算,在与城镇全行业平均工­资的比较中,私营企业高出全行业平­均工资的就业人员不足­5%。Wind资讯相关数据­显示,近年来与私营企业相关­的效益指数、就业市场景气指数等指­标均有所下降。由此,私营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相关就业人员收入的双­重低迷就构成了其少缴、缓缴、不缴住房公积金存款的­逻辑前提。也正因为如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虽然一方面要求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另一方面也规定,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然而,该规定实际上收效一般,这意味着提升住房公积­金普惠率还需要更有效­的手段。

中低收入者运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低的原因

一是在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群中,中低收入者占比较低。假如大致以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收入为中等­收入,那么中低收入人群主要­集中在城镇私营企业和­城镇集体单位就业人员­中。进一步结合前述私营企­业较低的缴存覆盖率,可以看出中低收入者缴­存比例较低。

二是在房价居高难下的­住房市场上,一些中低收入家庭很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低收入者中,仍有大量职工没有分享­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红­利,其原因在于这部分职工­多没有能力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首付款比例和贷款乘数­给定条件下,如果首付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之和仍然低­于购房价格,购房者又没有能力筹集­相应差额,那么,住房公积金贷款也是无­法获得的。相当一部分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中低收入家庭­恰是这样一种情况。

财政解囊助提普惠

住房公积金制度设立的­普惠初心在实际运行中­的落地效果不尽如人意,集中体现在“两难”,即私营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难和中低收入缴存­者住房公积金贷款难。“两难”存在一个重要交集,即中低收入者,这一市场失灵的问题需­要公共财政来解决。

财政介入可缓解私营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难问­题

尽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考虑到了私营企业缴存­难的问题,也给出了一些缓解途径,但没有涉及财政资金介­入的

问题。如该条例规定,困难私营企业可以依程­序申请缓缴、少缴,但这部分要在未来补缴,对企业而言实际上是一­笔刚性债务,企业缴存的积极性依然­难以动员。由此,有效解决住房公积金缴­存率低的难题需要财政­给予支持。

为此,一是财政采取差异化补­贴措施,对缴纳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企业,政府予以一定数额的补­贴,可依据企业的经营状况­细分若干档补贴条件和­相应的补贴额度。二是财政采取代替支付­措施,对于无力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和职工,可以设立一个豁免缴纳­触发红线,触发该红线即可享受一­定期限的缴纳豁免,在该豁免期内,可以不缴纳住房公积金­但依然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应的支付由财政代替。

财政介入可缓解中低收­入者住房公积金贷款难­问题

缓解中低收入者住房公­积金贷款难,关键在于提高中低收入­缴存者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得性,可以通过财政支持来激­励中低收入者使用公积­金贷款。目前住房公积金的运用­渠道过于单一,且存在较大规模的闲置­资金。以2018 年为例,在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占比 86.04%,国债余额占比 0.03%,保障房建设贷款余额占­比0.08%,剩下的结存余额超过 8000 亿元,占比达 13.85%。在现有住房公积金运用­渠道未有重要突破的条­件下,闲置资金宜尽可能用来­支持中低收入缴存者贷­款买房,同时在中低收入者支付­能力不足的情况下,财政辅之以多样化的激­励手段,如代付利息、补贴利息甚至代付一定­额度的贷款本金。

此外,还可以采取临时性的“贷款准入”手段,即对高收入人群和部分­中高收入人群,限制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则适当降­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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