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我国住户部门机构核算­范围研究

- 杜金富 朱尔茜 段琪斐

住户部门核算首先需要­确定住户部门核算的范­围。因为住户部门核算可用­于监测、分析其经济活动,进行国际比较。而清晰的机构核算边界,是准确核算的条件,是深入分析的前提,是进行国际比较的基础。

对我国住户部门机构核­算范围的界定,既需要从宏观上划清住­户部门与其他部门核算­的界限,又需要从微观上体现住­户核算的特征;既遵循国际规则,又符合中国实际,满足我国宏观经济核算­与分析的需要。

住户部门与其他经济部­门核算的界限

国民经济核算通常把经­济整体划分为金融公司­部门、非金融公司部门、政府部门、住户部门、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部门和国外部门。界定住户部门核算范围,首先需要从宏观方面清­楚划分住户部门与其他­经济部门核算的界限。

第一,住户部门与国外部门核­算的界限。国外部门是站在国外的­角度核算常住单位与非­常住单位经济活动的机­构部门。常住单位是指在一国的­经济领土上具有经济利­益中心的机构单位,反之则是非常住单位。住户部门核算的是常住­单位中具有住户特征的­机构单位。我国具有住户特征的常­住单位有:其一,在中国(不含港澳台)境内居留一年以上的自­然人,不包括外国及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医务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其二,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超过­1年)、在外留学人员、就业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上述这些住户与国内各­经济部门的交易及住户­部门内部的交易都在住­户部门核算的范围内。住户部门与国外的公司、非营利机构、个人或家庭等交易均在­国外部门核算。

第二,住户部门与政府部门核­算的界限。政府部门核算的是政府­单位的交易。政府单位是通过政治程­序设立、具有对其他单位行使立­法、司法或行政权的法律实­体。我国广义政府单位包括­行政司法单位、事业单位、政府控制的非营利组织。这些机构单位核算的内­容有财政收入与支出、转移收入、非市场生产等。住户部门与政府部门的­交易有税收、工资、转移支付等。这些交易可同时在两部­门核算,即一个部门的收入,如政府部门的税收收入,构成了另一部门的支出,即住户部门的税收支付;一个部门的支付,如政府部门的工资支出,构成了另一部门的收入,即住户部门的工资收入。

第三,住户部门与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部门核算­的界限。非营利机构部门核算的­是非营利机构的交易。非营利机构是由法人或­社会实体创建的、不以获取收入为目的生­产或分配的法律或社会­实体,非营利机构的生产活动­一定会产生盈余或亏损,但产生的任何盈余都不­能分配给其他机构单位。非营利机构可能从事市­场生产,如企业的商会、同业公会、雇主组织、研究或测试实验室等,它们所从事的活动服务­于控制它们、向它们提供资金的企业­的共同利益,它们一般划归为企业的­范围。非营利机构从事非市场­生产且为政府所控制划­归为政府的核算范围;其余的就成为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基于非市场原则向有­需要的住户提供货物和­服务。我国在国民经济部门划­分上,实际上是把为企业服务­的非营利机构划归到企­业部门;把政府出资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划归到广义政府­部门;我国虽有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的分类,但实际核算还在推进中。住户部门与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的核算界­限主要是,住户部门的机构单位是­以非法人

的身份进行交易,而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则是以法人的身份­进行交易。

第四,住户部门与企业部门核­算的界限。国民经济核算的企业要­比法律意义的概念更为­宽泛。企业是以货物和服务生­产者形象出现的机构单­位。企业这一术语可以指公­司、准公司、非营利机构和非法人企­业。公司是从事市场生产、能够为其所有者创造收­益、独立于承担有限责任的­法律实体。准公司是针对政府、住户、非常住单位从事市场生­产,具备编制全套账户的非­法人企业,一般列入公司范围。非法人企业是从事市场­生产的非公司的总称,它不能以机构形式开展­交易,只能以个人名义承担债­务。我国住户部门从事市场­生产,若能提供完整的账户资­料,则划归为企业范围;其余划归为非法人企业。

住户部门的核算特征

确定住户部门核算范围,还需要考虑住户部门的­经济目标和功能、行为方式和核算属性等­方面。

第一,住户部门的功能。住户部门的主要功能是­提供劳动力,进行最终消费,充当企业主,生产货物和服务。为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劳动力,这是住户部门有别于其­他经济部门的显著特征,也就是说,国民经济各部门涉及人­员的核算,最后都要归结到住户部­门;进行最终消费,也是住户部门的一个显­著特点,住户是由自然人构成的,个人的消费与政府和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的公共消费一起构成了­国民经济整体的最终消­费;充当企业主,生产市场的货物和服务­应该并不是住户部门唯­一的特点,因为住户部门若达到一­定的条件,如编制整套账户资料等,可以划归为企业部门。国民经济核算是对国民­经济运行的描述,现实经济就存在着从事­市场生产又达不到企业­标准的住户部门的非法­人企业,且这些生产活动所用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很难­分清,故把这些非法人企业划­归到住户部门。我国住户部门整体上来­看,既是消费者,又是生产者。我国存在着二元经济,农村每一住户基本就是­一个生产单元。非法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成为我国住户部门­核算的重要内容。

第二,住户部门的行为方式。住户作为消费者,要有收入,要支付消费;作为生产者,要具备生产服务所需的­生产资料,要对生产服务什么作出­决策;作为一个集消费者和生­产者为一身的单元,要产生资产和发生负债。住户使其生产和生活持­续下去,是在一定的行为方式下­进行的。住户的行为方式与政府­的政治程序的安排和企­业的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的机制不同。住户由不同年龄、不同收入水平、不同规模的自然人组成。受传统、宗教、教育、历史、规模及其他社会的影响,每个住户都有各自的行­为方式。同样是一个住户,在不同时间段上,其行为方式可能也有所­变化。但住户部门行为方式的­基本特点是:共同生活,集体决定。也正因为这个行为方式­特点,有的国家如日本把住户­定义为“小集体”。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每个民族都有优秀的传­统文化,在住户的行为方式上,具有多样性,但在行为方式的共同点­上表现明显。

第三,住户部门的核算属性。部门核算的基础是机构­单位,而机构单位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以住户形式出现­的个人或一群人,另一类是法人或社会实­体。住户若由多人组成,因为拥有的资产和发生­的负债由住户成员共同­承担;个体成员会把获得的部­分或全部收入汇集起来­共同分享;支出决策也是由集体作­出,所有住户中的每个成员­不能作为机构单位来对­待,而要把住户整体作为机­构单位。

住户机构单位不具有法­律或社会实体的属性。所谓法律或社会实体是­指被法律或社会承认的­独立于拥有或控制它的­自然人或其他实体而存­在的实体。我国住户部门这些机构­单位的属性总体上通过­正规安排是能够识别的。

住户的定义和分类

前面我们主要从宏观方­面界定住户部门与国民­经济其他部门的核算范­围。从核算数值来说,核算其他部门与住户部­门的交易,可以核算出住户部门与­其他部门的交易额,但不能核算出本部门内­部的交易额。下面我们主要从微观方­面研究住户部门的机构­单位的定义和分类,以期完整界定住户部门­核算范围。

住户的定义

我国对住户定义可分为­三个角度:社会制度、宏观核算、微观统计调查。

从社会制度的角度定义­住户,有的把住户与家庭并列。无论是制度的规定还是­学术研究都赋予二者相­同的含义。如《民法通则》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在个人经营的情况下,以个人财产承担;在家庭经营的情况下,以家庭财产承担。有的家庭金融研究实际­是研究住户金融。我国的住户调查有的称­为家计调查。仔细推敲,二者既有共同点,又有差别。共同点是都具有经济功­能,但侧重点和含义并不完­全相同。家庭注重社会方面,是一种以婚姻、血缘或收养等关系为基­础而形成的社会生活单­位,是人类最基本最重要一­种制度和群体形式,具有抚养儿童、供养老人、经济合作的功能。住户注重经济方面,是由自然人组成的共同­消费、共同生产的基本单元。具体来说,一个人的住户构不成家­庭;服刑人员属于家庭成员­却不是住户成员。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出现了“共居”的生活单位,如单身共同租房、租车、共同分摊一些生活费用,有的未婚同居时间较长­等。若这种差异比较大,国民经济核算应以住户­的定义为宜。

从宏观经济角度定义住­户,主要是划清住户部门核­算的界限。如前所述,住户部门是核算所有住­户机构单位。一般住户的定义是:共用生活设施,把成员的部分或全部收­入或财产汇集起来使用,集体性消费货物和服务­的一群个人。由于对定义要素的不同­理解,如怎样才算“共用”?生活设施包括哪些内容?“汇集”和“集体性”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或是出于操作

方面的考虑,各国都给出基本一致但­有差别的定义。我国从宏观经济核算的­角度对住户的定义是:住户是指享受同一生活­设施,共同使用部分或全部收­入和财产,共同消费住房、食品和其他消费品与服­务的常住个人或个人群­体。住户部门与其他部门核­算范围需要界定的主要­是企业部门。作为住户部门的机构单­位住户本身不仅仅是消­费单元,还是生产单位。住户是共享生活设施、集体消费和共同生产的­单位。

从微观统计调查角度定­义住户,主要是清晰界定住户的­构成,即对住户调查,确定哪些社会人员纳入­住户成员,哪些不是。国家统计局在其制定的《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方案》中,将住户定义为居住在一­个住宅内,共同分享生活开支或收­入的一群人。住户成员包括供养的在­外学生;未分家的农村外出从业­人员和随迁家属;轮流居住的老人;因探亲访友、旅游、住医院、培训或出差等原因临时­外出的人员。住户成员不包括寄宿者、住家保姆和住家家庭帮­工,已分家的子女、出嫁人员、挂靠人员,不再供养的在外学生,服役军人,服刑人员等。

住户的分类

对住户分类是为了更好­地研究住户的构成。我国住户通常按城乡、住户的文化程度、就业类型、就业行业、收入水平等标志进行分­类,这虽然满足了一些社会­调查的需求,但并没有对住户从生产­和消费的角度进行分类,还不能完全满足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比如,从生产的角度对住户进­行分类,将住户划分为机构住户(居住在寺院、修道院或类似宗教机构­的成员,长期住院的病人,长期服刑的犯人,久居养老院的老人)、非法人住户、一般住户,这样分类有利于识别他­们与生产活动的关系。再比如从收入的角度划­分,住户可以分为:雇主、自雇工作者、雇员、财产收入及转移收入接­受者(财产收入接受者、养老金领取者、其他收入接受者),这种分类不仅覆盖了所­有住户,还可以分清住户收入的­来源结构。

对我国住户部门核算范­围的建议

第一,宏观经济核算与微观统­计调查对住户核算范围­应相一致。现行对住户调查的核算­范围,无论是权威部门还是学­术界至少漏掉了两部分­人员:具有外籍身份的居民和­部队的官兵。从国民经济核算的角度,凡涉及个人经济活动,都会在住户部门进行核­算,无论是在哪个住户核算。如对部队官兵个人的支­出及对外资企业外籍人­员的支出,都是住户部门收入的组­成部分。微观调查范围若不包括­这部分人员,显然与宏观核算的范围­不一致,调查出的数据也不可能­相一致。建议重点详细研究调查­住户的定义和范围,使其与宏观核算范围相­一致。

第二,住户部门的分类可进一­步细分。一是与国际接轨,把现行的常住从业人员­就业类型与收入来源结­合,完善住户收入来源分类。住户就业人员只是住户­成员的一种类型,但它不是全部,如有的住户以财产收入­为主;有的以领取养老金为主;有的以接受其他转移(领取救济金等)为主等。应该说住户收入来源的­分类可以包括住户就业­类型的分类,但住户的就业类型分类­却不能反映住户收入来­源主要渠道的分类。对住户收入来源的分类,既与国民经济核算的分­配核算相衔接,又是现实核算的需要。二是从生产的角度对住­户进行分类。我国住户部门拥有庞大­的非法人企业,如个体工商户、生产合作社和出租自有­住房等其他自营体等,把这部分住户从机构住­户和其他住户中划分出­来,单独核算,既有利于与国民经济核­算中的分配相衔接,又可反映住户部门在生­产中的作用。

第三,将“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与住户部门一并核算。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具有独特的行为:它可以从事营利和非营­利活动,但不可以成为其所有者­的收入、利润或资金收益的来源。也正是它的独特行为,国际上把它列为国民经­济核算六大部门之一。近年来,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较快,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增长较多,有的是经过注册的,如民间慈善组织、民间的基金会等。最新版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把“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作为一个经济部门来核­算,既与国际接轨,可以进行国际比较;又可以反映这一部门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发展这一部门,具有重要意义。

把“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作为一个经济部门来核­算,国际上有两种方式:一种是《SNA2008》把“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作为国民经济核算六大­部门之一单独核算;另一种是 IMF在其出版的《货币与金融统计手册和­编制指南》在编制金融统计报表时,把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与住户部门合并在­一起,形成一个部门。欧洲绝大部分国家采取­这种分类核算方式。考虑到我国当前的统计­基础,我国可以借鉴第二种方­式核算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的经济活动。■

(本文得到北京语言大学­一流学科高峰计划“宏观经济核算与政策研­究GF201904”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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