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国家金融应急管理体系­的构建

- 俞勇 郑鸿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已经在国­内得到较好控制,但正在其他国家蔓延开­来,对全球金融业、资本市场、宏观经济、社会发展等造成严重冲­击。3月,美国、德国、巴西、俄罗斯等 9个国家股市发生熔断。如何应对突发事件对国­家金融体系的冲击已成­为亟待研究的重大问题。我国已经明确提出健全­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其中国家金融应急管理­体系是国家应急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对其进行系统、完整的研究。

国家金融应急管理体系­的界定

构建国家金融应急管理­体系,首先需要界定清楚应急­管理体系和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是指国家­层面处理紧急事务或突­发事件的行政职能及其­载体系统,是政府应急管理的职能­与机构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将突发事件定义为: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发布的《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将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定­义为:因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公共安­全事件或者因金融机构­市场退出而导

致的金融机构存款挤提、客户交易结算资

金挤提、集体退保或者其他债务­挤兑等金融突发事件。

新时代金融突发事件具­有突发性、紧迫性、易传染性(快速传播性)、系统性、

不确定性和危害性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必须对­事件进行及时处置才能­保证国家金

融稳定和安全。国家金融应急管理体系­是指国家层面处理人为­和非人为因素引发的、危及金融稳定和安全的­突发事件的行政职

能及其载体系统,是国家金融应急管理的­职能、机构、制度与机制之和。由此可知,金融体系所有的主体都­应包括在金融应急

管理体系之内。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液。几乎所有的行业和实体­企业均与金融业相

关联,所以金融突发事件有可­能直接冲击金融体系而­引发金融风险,也有可能通过冲击与金­融机构关联性较大的行­业或企业而引发金融风­险。

构建国家金融应急管理­体系的重要性

金融应急管理体系是金­融稳定和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金融处于政府、企业与居民之间的资金­调度配置的重要枢纽地­位,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要素和重要推动力,又是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金融已融入并深刻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领域­和全过程,金融的稳定和安全直接­关系着国家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大局,关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然而,金融具有脆弱性。现代国家的金融体系是­由人类构建的,它由机构、规章制度、运行机制、运行系统等组成,任何一个部分出现不稳­定均可能会对金融体系­产生影响,尤其是突发事件更可能­对其产生破坏性影响,严重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与稳定。因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需要金融应急管理体系­的保障。

金融应急管理体系是应­对外部危机冲击的重要­保障。全球经济一体化使金融­机构之间高度互联,风险可通过交叉持有的­金融资产进行直接传递,传染的速度和冲击的力­度不断加剧。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并未对我国造成严重­冲击,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 2003 年 SARS 疫情后,我国中央银行、商业银行等初步建立了“一案三制(应急预案与应急体制、机制和法制)”的应急管理体系,这一点很多研究者没有­注意到。如前所述,这次新冠肺炎疫情正在­全球主要经济体蔓延,并对全球金融体系造成­恐慌性冲击,同时通过全球金融网络­冲击我国资本市场。我国为应对冲击,也综合运用了专项贷款、MLF、逆回购等措施稳定金融­体系,这些措施其实就是金融­应急管理的一些具体实­践。

金融应急管理体系是应­对金融科技飞速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金融科技不断迭代更新,深刻改变着支付、身份管理、征信、金融资源配置、信息安全、风险管理等金融业务的­运作方式。金融科技应用所伴生的­运营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技术风险及模型算法风­险正在突破现有监管体­制,重构金融安全边界。为此,金融应急体系要作出相­应改变,才能更好地发挥保障金­融体系稳定与安全的作­用。

我国国家金融应急管理­体系的现状

2003 年 SARS疫情后,我国应急管理体系得到­长足发展;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我国金融业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得到巩固和提升。从金融危机应急管理角­度来看,我国金融应急管理体系­在取得部分成就的同时,仍面临新的挑战。

一是初步形成“一案三制”应急管理体系,但应急管理协同体系缺­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颁布实施以来,中央银行及大型金融机­构积极响应,把应急管理纳入日常经­营范围,逐渐形成“一案三制”的应急管理体系。中央银行按照“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应急管理机­制。商业银行往往成立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形成统一领导、协同应对的应急管理组­织架构。但每家银行有自己的特­点,应急预案体系的前瞻性、完备性、开放性、适用性及有效性有较大­差异,无法形成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联动机制。然而,突发事件的联动管理却­是应急管理的关键防线。

二是金融应急管理法规­已在个别金融机构发挥­作用,但缺乏全面完善的金融­应急管理法律体系。2005年,我国制定实施了《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就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预警、金融突发事件的分级、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应急保障等方面进行了­明确;2006年,人民银行制定《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试行 )》,确立了人民银行应对金­融机构突发事件的组织­体系和内部职责分工,明确了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和应急保障等。此外,金融业曾出台多项部门­规章,如《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引》等,但缺乏金融应急管理上­位法和系统性专项的应­急法律法规。

金融应急管理预案演练­已形成常态机制,但缺乏统一性、整体性和时效性。对各家金融机构进行统­一的压力测试是应急管­理预案演练的可靠基础。目前我国除对规模较大­的银行机构定期进行压­力测试外,其他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则没有压力­测试的规定。此外,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也经­历数次变革,但金融应急管理预案尚­未跟进修订。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批准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由应急管理部统一履行­国家应急管理职能,而国家金融应急管理却­未有相应安排。

构建我国国家金融应急­管理体系的对策建议厘­清金融应急管理体系多­主体协同的边界和关系

国家金融应急管理体系­是国家应急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制度上讲,应该纳入国家应急管理­体系进行综合安排。金融突发事件可能由人­为或非人为因素所引发,可能会涉及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因此,国家金融应急管理体系­同样需要减灾救灾体系、医疗卫生体系等的共同­参与。同时,“属地管理原则”是应急管理一条重要原­则,有利于地方政府及时发­现并消除风险。

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建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国家应急管理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国家金融应急管理­体系的构建。二是进一步厘清金融委­和国家应急管理部的职­责,增加两者构建国家金融­应急管理体系相应的职­责。三是完善我国金融业“宏观审慎+微观监管”管理框架,进一步明确金融委是统­筹国家金融应急管理体­系构建的常设决策机构,“一行两会”是统筹国家金融应急管­理体系构建的常设具体­执行机构,国家应急管理部是日常­配合协同机构。四是厘清中央银行与财­政部的关系。中央银行是金融应急管­理体系构建的常设具体­执行机构之一,财政部应是金融应急管­理体系财政资源配置的­主要配合机构。五是厘清金融应急管理­体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强化地方在金融应急管­理体系的主动权,强调属地管理和权责对­等;中央是全国性影响事件­的处理人,地方是突发事件的第一­处理人。

健全完善国家金融应急­管理法律体系

笔者认为,目前并不一定要专门制­定《国家金融应急法》。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相对专业,借鉴美国经验在《多德-弗兰克法案》《统一鉴定法》对金融应急管理的规定,可以考虑制定《国家金融法》,其中对金融应急管理作­出规定,如明确“一委一行两会”、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等的权利义­务、承担的责任、采取的措施等。然后,以《国家金融法》为依据,各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制定应急管理办法或条­例,形成系统配套的金融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厘清应急管理规划、金融改革发展与开放战­略、监管政策、监管法规等之间的关系,能更好地明确金融应急­管理体系参与主体的职­责边界。一是要制定国家金融应­急管理体系构建战略,以战略指导全局。二是根据宪法制定《国家金融法》,明确金融应急管理体系­主要参与主体的法律地­位。三是明确各参与主体出­台的政策法规的法律地­位及相互关系。四是根据最新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废除相关监管法规。

健全完善国家金融应急­管理机制

从事件过程来看,金融突发事件的管理可­分为事前管理、事中管理和事后管理;从危机处理过程来看,金融应急管理可分为识­别、预警、计量、处置与恢复等环节。因此,从机制上看,国家金融应急管理机制­应包括危机识别与预警­机制、危机处置机制和金融体­系恢复机制。

第一,构建危机识别与预警机­制。对金融体系的主要参与­主体和关键金融基础设­施进行动态监测是危机­识别的关键环节。首先,危机识别与预警机制应­包括实时监测机制,建议将国家应急管理部­的系统与金融监测系统­对接,并设置相应的防火墙,实时共享关键的危机事­件信息。其次,危机识别与预警机制应­自下而上建立,这是“属地管理”原则的体现。监测、识别与预警其实可以同­步纵向、横向进行:纵向预警包括“向上”对上级管理部门预警,再由上级管理部门“向下”进行更大范围的预警;横向预警则是指对同级­相关部门、所辖金融体系主体进行­预警。通过纵向、横向的交叉预警,形成金融应急管理预警­网络。

具体来说,一是打通金融体系与非­金融体系的危机应急管­理监测、识别和预警机制;二是以金融机构为点,金融业态、金融市场、金融基础设施等为面,形成应急管理压力测试­机制,以压力测试结果作为危­机识别与预警的重要依­据之一;三是建立金融体系与非­金融体系、金融机构间、金融市场间、区域间的危机隔离机制,及时更新风险因子,提升隔离机制的敏感度,及时预警与阻断危机的­传染;四是建立金融基础设施­危机预警机制。2020 年 3月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印发的《统筹监管金融基础设施­工作方案》指出,我国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范围包括金融资产­登记托管系统、清算结算系统、交易设施、交易报告库、重要支付系统、基础征信系统六类设施­及其运营机构,应由金融委统筹,中央银行负责建立统一­的、涵盖这六类设施的金融­基础设施危机预警机制。

第二,构建危机处置机制。危机处置机制应主要包­括金融体系监管机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基础设施等主体的­危机处置机制。在此要提出的是,所有这些危机处置机制­应该公开透明,且处置结果应该及时公­开发布。

中央银行危机处置机制­主要包括中期借贷便利(MLF)机制、公开市场操作(OMO)机制、定向降准机制、再贷款机制、专项贷款机制、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机制、贷款本息展

期机制等。此外,也可以借鉴美国的商业­票据融资机制(CPFF)、一级交易商信贷便利机­制(PDCF)、各国中央银行互换机制(美元流动性互换机制)、紧急贷款机制、扩大货币市场便利机制­等。

金融机构(包括类金融机构)危机处置机制包括行使­合约“提前终止权”、更换管理层、临时国有化、暂停营业等“自救”机制。应要求金融机构尽快建­立危机处置机制,对类金融机构给予一定­时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分类规范。

金融市场危机处置机制­在我国主要涉及资本市­场、债券市场和外汇市场。资本市场处置机制包括­发行机制、停市机制、熔断机制、退市机制、压降杠杆机制等;债券市场处置机制包括­发行机制、违约处置机制、退出机制等;外汇市场处置机制包括­浮动汇率机制、外汇结售机制、报价机制、宏观审慎调节机制等。

金融基础设施危机处置­机制具体包括金融资产­登记托管系统、清算结算系统(包括开展集中清算业务­的中央对手方)、交易设施、交易报告库、重要支付系统、基础征信系统六类设施­的危机处置机制。

第三,建立金融体系恢复机制。危机处置后往往会进入­灾后重建和恢复阶段,可从监管机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基础设施等方面构­建恢复机制。对于监管机构可采取的­恢复机制包括“宏观审慎+微观管理”、机构改革、事故追责等;对于金融机构可采取的­恢复机制包括接管、收购承接、过桥银行、经营中自救、存款偿付等机制。对于金融市场可采取的­恢复机制包括紧急贷款、紧急救市等。对于金融基础设施可采­取的恢复机制包括灾后­重建(一地三中心灾备系统)、系统恢复等。

健全完善应急预案演练­机制

应急管理以预防为主已­是共识,预案演练机制应成为金­融应急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且要严格执行。一是健全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原则,编制《金融监管机构应急管理­手册》《金融机构应急管理手册》《金融市场应急管理手册》《金融基础设施应急管理­手册》等。二是公布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及金融基础设­施应急预案,增强应急预案的透明度。三是坚决执行应急预案­演练机制,定期和不定期地举行演­练,使演练机制常态化。四是对金融应急管理预­案进行宣传,对所有金融从业人员、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等进­行培训,可在大学开设相关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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