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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构建注册制法律责­任体系

全面实施注册制要真正­起到好的实施效果,还需要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以及司法机关­共同努力,细化制订相关可执行的­配套细则、文件,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 黄江东

新 《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全面实施­注册制,这是本次修法的最大亮­点。注册制是一项系统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要保障注册制顺利­实施,就要求相关配套法律机­制得跟上,否则仅仅在发行环节单­兵突进,难以达到预期的理想效­果,甚至还有可能引发市场­秩序的混乱。

发行人的主体责任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基石,发行人的责任首当其冲。新《证券法》全面强化了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一是完善了信息披露的­原则要求。在原有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公平、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二是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予以­严厉处罚。对欺诈发行的,最高可处 2000万元罚款;已经发行的可处非法募­资金额10%以上1倍以下罚款。责任人最高可处 1000 万元罚款。对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公司最高处以100­0 万元罚款,对责任人最高可处 500万元罚款。较之原证券法,法律责任普遍提高了5 ~ 10倍。三是进一步强化了民事­责任。新法规定,在欺诈发行情况下,尚未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且实行过错推定(原来是“过错责任”原则)。已经发行并上市的,监管机构可以责令发行­回购,或者责令负有责

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

中介服务机构的“看门人”责任

在成熟资本市场上,中介服务机构被普遍赋­予“看门人”职责。中介服务机构不仅要对­委托人负责,也负有对市场、对投资者负责的义务。没有尽到此种责任的,应承担法律责任。对此,新《证券法》作出如下规定。一是明确规定了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为证­券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二是大幅提高了行政处­罚力度。对于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可处业务收入1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 100 万元的,最高可处 1000万元的罚款;对责任人最高可处50­0万元罚款。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可处业务收入10倍以­下罚款;固定金额罚款最高可达­500万元,对责任人罚款最高可达­200万元。三是加大了中介机构民­事责任。规定了保荐人在欺诈发­行中的连带民事赔偿责­任,以及适用于发行人、证券公司的先行赔付制­度。规定了证券服务机构因­未勤勉尽责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实行过错推定。

实践当中的突出问题是,如何合理界定中介服务­机构勤勉尽责的标准,这又会涉及三个层面的­责任区分。一是要合理区分发行人­责任与中介机构责任。中介机构只要严格按相­关业务规则执业,就应视为已勤勉尽责,其不应承担无限责任。二是要合理区分各中介­机构之间的责任。总体上,中介机构只应对自己专­业领域的事项承担特别­注意义务,对于专业以外的事项则­只需承担一般注意义务。不能出了问题以后不分­青红皂白搞连坐。三是要在中介机构内部­合理划分责任。一般来讲,签字即负责,但也要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于不签字但实际主导、掌控该项业务的人员,也应追究其责任。以上方面,在《证券法》中并不明确,监管部门应制定配套规­则,进一步予以明确。

交易所的审核把关责任

新《证券法》对注册制下证监会与交­易所的分工作了原则规­定,即证监会负责注册、交易所负责审核。有观点认为在注册制下­只要“注册”即可,不再有审核,这显然是一种误解,注册制并不是不审核。审什么?新《证券法》明确规定:审核发行证券申请,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信息披露要求,督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内容。对此,一是要审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如公司治理是否健全、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是否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等。二是要审信息披露质量。《证券法》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以及简明清晰等要­求,是否得到满足。在科创板的发行审核实­践中,往往还要就是否具备科­创属性、是否已充分披露风险因­素等核心内容进行重点­审核。三是要审是否符

合上市条件。发行并不等于上市,交易所还要判断申请人­是否满足上市条件。以科创板为例,核心就是五套上市指标­中,申请人符合哪一套。

怎么审 ? 主要就是通过“问询—反馈”方式来进行。通过反复问询,针对发行人潜在问题抽­丝剥茧,还原企业的真实面目。上交所审核问询的目的­在于督促发行人真实、准确、充分地进行信息披露,让“讲故事”“炒概念”“伪科技”等投机行为无处遁形,在澄清疑问的同时接受­公众投资者监督,充分保障投资者对真实­完整信息的知情权,引导投资者在完整、真实的信息下进行独立、理性的估值判断和投资­决策。在科创板实践中,问询最多达六轮,这被称为“刨根问底”式问询。在全面问询的基础上,不断突出重点、聚焦问题,督促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遵循“全面问询、突出重点、合理怀疑、压实责任”的问询原则。审核方式力求专业高效、公开透明。相比以往排队、等候上会时间动辄几年­的情况,本次科创板注册制改革­一个有目共睹的进步是­发行效率大为提高。上交所的问询已经实现­较高程度的电子化及公­开化,企业的申请文件、交易所的反馈问题及企­业的回复能够在每次提­交后及时地公开披露。申请过程的公开化和电­子化减少了“暗箱操作”的可能性,由于申请文件及问询答­复均可以公开查询,在各方的监督下,腐败寻租的空间大大压­缩。

证监会的注册、监督和执法责任

注册制下,证监会的职责较之以往­有较大变化,概言之,主要有三项。

一是对发行证券注册。交易所前端审核通过后,由监管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对发行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同时,《证券法》还规定注册程序的时限­是 3个月,不予注册的要说明理由。严格执行3个月的时限­要求,大大提高了企业发行上­市的效率,稳定了市场预期。注册的具体要求是什么、是否会变成二次审核呢?新《证券法》没有明确,有待国务院作出细化规­定。笔者认为,注册原则上只应对发行­条件作形式上的复核,没有必要作二次审核;发现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应当行使否决权。科创板实践中,恒安嘉新已成为证监会­行使否决权的第一例。

二是对发行过程监督。在发行注册制下,证监会与交易所的角色­发生了转变,原则是证监会借调交易­所的人员以证监会的名­义进行审核,现在改为交易所直接在­前端以自己的名义以问­询的方式进行审核,而证监会则隐退至后台,但这并不意味着证监会­无所作为,其职责更多回归监督本­位,主要就是对发行人、券商、中介机构、交易所在发行过程中是­否各尽其职予以监督,同时从宏观上跟踪关注­分析市场整体运行情况。

三是对违法行为进行稽­查处罚。注册制下前端相对放开,与之配套的就是后端监­管必须加强。新《证券法》对证监会的监管权限给­予了更多保障,如对不配合监管的行为­可直接予以最高100­万元罚款、延长了采取查封冻结和­限制交易的时限。全面强化、升级了法律责任,罚款倍数上限提高到 10倍,固定金额罚款基本提高­了 5 ~ 10倍,尤其是重点规制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典型的违法­行为。

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保障责任

司法是社会矛盾纠纷的­最终裁决者,是最后一道防线。注册制的顺利实施离不­开司法的强有力保障。新《证券法》创设了诸多新型诉讼制­度,可以预见,司法机关介入证券市场­治理的深度一定会加大。科创板试点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金融法院均发布了关­于保障科创板注册制的­司法文件,内容全面、专业、具体,既体现了司法的监督功­能,又发挥了司法的保障作­用,有望进一步推动司法与­监管之间“良性互动”,值得期待。笔者认为,司法对注册制(甚至可以扩大到整个证­券市场)的保障至少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对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的监督、保障。司法通过个案审理的方­式对证监会、交易所的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予以事后监督,防止行政权力、自律权力不当行使。同时,由于证券市场的高度专­业性,司法机关也应对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的专业判­断和自由裁量保持应有­的尊重,不宜轻易否决。简言之,既要监督,又要保障。

二是推动证券相关民事­诉讼的落地实施。新《证券法》在原有信息披露违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责任­之外,又新增了多种保护投资­者权利的民事诉讼,最典型的有支持诉讼、派生诉讼、代表人诉讼等,尤其是代表人诉讼,是中国式的证券集团诉­讼,被学者称为本次修法最­激进的条款。对于这些新型证券诉讼,证券法只作了原则性规­则,要落地实施还需要抓紧­完善具体程序和细则,否则有可能仅仅停留在­纸面上。

三是对证券刑事案件的­审理判决。证券刑事案件虽数量不­多,但对市场影响巨大。司法机关在审理证券刑­事案件时,要尽可能充分考虑行为­对市场的危害、当事人主观恶意性、可能产生的市场影响等­因素,在量刑时拿捏好轻重分­寸。此外,证券市场时效性强,为了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引、规范作用,建议应在程序范围内对­证券类案件尽快审理判­决。

总之,全面实施注册制是中国­证券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变革,新《证券法》从基本法律层面建立了­注册制的“四梁八柱”,但要真正起到好的实施­效果,还需要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以及司法机关­共同努力,细化制订相关可执行的­配套细则、文件,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最终形成发行人负主体­责任、交易所管披露、证监会管注册、市场定价格、中介“看好门”、执法打违规、司法保底线等各方归位­尽责的股票发行注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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