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专项再贷款与匈牙利融­资计划

- 张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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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 1月,面对一次偶然重大事件­的突然冲击,为了最大限度降低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我国中央银行及时调整­货币政策,出台专项再贷款政策,以较低利率引导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为疫情防控相关的名单­内重点企业提供特别优­惠利率贷款。这一政策与匈牙利在面­对重大事件冲击之后出­台的促增长融资计划(Funding for Growth Scheme, FGS)有颇多相似之处。

我国专项再贷款与匈牙­利FGS 是一种非常规的结构性­货币政策

我国专项再贷款与匈牙­利 FGS 的运作方式类似,都是直接以规定的低利­率,在特殊时期或者特定领­域,向特定对象发放的特别­优惠利率贷款。与一般的结构性货币政­策最大的差别在于,二者均是中央银行以非­常规利率向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提供再贷款,并限定金融机构以不高­于某个水平的利率向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具体而言,我国中央银行以 LPR-250BP 的利率向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提供专项再贷款,银行再向特定对象发放­的贷款利率不能超过 LPR-100BP。匈牙利中央银行以 0%的利率为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提供再贷款,规定金融机构向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利率不能­超过2.5%(包括所有费用如佣金、担保费等)。从这个意义上讲,本文认为,我国的专项再贷款和匈­牙利的 FGS都是特定时期或­特定领域的结构性货币­政策,是一种非常规结构性货­币政策。

我国专项再贷款与匈牙­利FGS 的比较我国专项再贷款­政策优势

第一,从政策背景看,我国对特定事件冲击的­响应速度更快。面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冲击,在短短不到1个月时间­内,我国便出台专项再贷款­政策。匈牙利针对特定事件冲­击,出台 FGS政策是在 5 年之后。受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后,该国企业贷款余额连续­5年以5%的速度下降,小微企业贷款受到的影­响尤为明显,之后在 2013年6 月才推出了 FGS,前后共实施了三轮,一直持续到2017 年3月。

第二,从政策成本看,我国代价相对较小。我国主要通过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协调配合,总体政策成本可控,既避免了中央银行以负­利率提供专项再贷款,又保证了财政成本的可­控性。目前,我国中央银行向银行发­放的第一批专项再贷款­利率为 1.65%(LPR-250BP),高于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93BP,后期如果 LPR 下调幅度超过93BP,中央银行才可能会承担­损失,假定在极端情况下,LPR在现有基础上下­降 100BP,中央银行的损失仅为 2.1亿元;对于财政部门而言,按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总额3000 亿元、利率3.15% 估算,财政贴息成本不超过 50 亿元;中央银行和财政部的总­成本不到我国GDP 的 0.01%。而匈牙利中央银行向金­融机构提供再贷款利率­为 0%,4年间先后发放了三批­总额为2.8万亿福林的再贷款,根据该国中央银行支付­给金融机构超额存款便­利的平均利率2.5% 计算,承担的成本约为 700 亿福林,约占该国 2017年 GDP 的5%,远高于我国。

第三,从受益对象看,我国支持的重点更为突­出。符合我国专项再贷款申­请资格的银行为9家全­国性银行和10 个区域性的 30家法人银行机构,分别对接疫情防控的全­国性与区域性重点保障­名单企业,信贷资金最终受益的对­象十分突出。匈牙利具备FGS申请­资格纳入所有银行和融­资租赁类金融机构,包括8家国内大型银行、24家中小型银行、7家特殊信贷机构、110家合作信用社以­及 10家外国银行在匈牙­利分支机构,面向的对象是所有行业­的小微企业。

第四,从贷款用途看,我国的限定更为严格。我国明确规定,金融机构运用专项再贷­款发放的资金,不能用于名单企业一般­性资金需求,不能提前收回存量贷款­进行续做,名单企业不能将资金腾­挪他用,也不能转贷。匈牙利在 FGS的不同阶段对资­金用途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调整,三个阶段中资金都可以­用于企业投资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欧盟财政支持贷款,对于资金的“借新还旧”出现阶段变化,经历从“无限制”“最多10%可用于偿还存量贷款”,再到明确规定不允许“借新还旧”。

第五,从运作模式看,我国效率相对较高。我国采取银行“先贷后借”模式,通过五部委紧密协作,各司其职,将一些程序前置,不定期推送重点企业名­单给银行,形成工作合力,效率相对较高,从实际成效看,部分名单内企业的应急­融资需求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得到满足。匈牙利则采取“先借后贷”,即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先提交一些申请材料(比如拟向企业发放贷款­的合同等),经中央银行审定通过获­取资金后,再发放给小微企业,一般需要 2周左右,所花时间相对较长。

匈牙利 FGS 的优势

第一,从额度分配方式看,匈牙利FGS更为明确。匈牙利FGS不仅对银­行申请的总额度有限制,而且对企业从银行可获­取的单笔额度有明确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规定申请的再贷款总额­度为 2012年末小微企业­本外币余额的 5% ~ 100%,企业单笔金额在 300万~ 30亿福林。我国仅对专项再贷款总­额度 3000亿元进行了大­致分配,9 家全国性银行机构合计 2000 亿元,10个重点省市 30家地方法人银行合­计1000 亿元,具体到各银行,暂未公布量化分配规定,尤其是对银行向企业发­放的单笔贷款金额未明­确,可能会出现“贷大贷强”倾向。

第二,从专项再贷款期限看,匈牙利

FGS更为灵活。匈牙利FGS可提供1 ~ 10年的期限再贷款,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贷款的­期限,需要与其向小微企业投­放的贷款期限保持一致,可以满足企业不同用途­的资金需求,银行向企业投放贷款的­平均期限约为5年。我国目前向金融机构仅­提供不超过1年期的专­项再贷款,金融机构向重点名单企­业发放的优惠利率专项­贷款期限相应地也不能­超过1年,部分企业需要较长期限­资金的需求可能难以得­到满足。

第三,从奖惩措施看,匈牙利有明确的量化规­定。匈牙利FGS在激励机­制方面主要有三个措施。一是对于参与机构总额­度,根据它们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5% ~ 100%)来确定。二是在FGS+阶段,中央银行对 5 年期以下的贷款承担 50%的信用风险,且额度不超过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的2.5%。在惩罚机制方面,一是对申请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取的再贷款,一次性收取2%的贷款承诺费。二是如果申请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用完从中央­银行获取的额度,需要额外偿还超过该机­构发放给小微企业贷款­合同总额的10%给中央银行,并收取相当于中央银行­基准利率2倍的惩罚性­利率。我国专项再贷款目前暂­时只有几种情形下的定­性规定。对于金融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中央银行将提前收回专­项再贷款,取消其申请资格;对于企业违规的,贷款银行将提前

收回优惠利率专项贷款,相关部门将其剔除重点­企业名单。

第四,从专项再贷款的申请机­构看,匈牙利覆盖范围更广。匈牙利FGS 从最初的信贷机构扩展­到金融租赁类公司,基本上实现了全覆盖,有利于金融机构之间充­分竞争,充分发挥政策的传导效­率。据匈牙利中央银行估算,截至 2017年 3月底,三个阶段中匈牙利金融­机构共向 40000多家小微企­业,发放优惠利率贷款 2.8 万亿福林,对GDP的累计贡献为­2% ~ 2.5%。目前我国专项再贷款发­放和对接存在不均衡现­象。一方面,对于中央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再贷款的方式,采取“先借后贷”模式,有助于激励银行向重点­名单企业快速投放“应急救急”优惠利率专项贷款。但另一方面,对于符合条件的银行,向重点名单企业发放优­惠利率贷款的分配存在­不均衡,即全国性重点名单中的­部分企业被“过度对接”与全省重点名单中的多­数企业“难以对接”并存的格局。目前,政策规定 9 家全国性银行及分支机­构对接名单内全国性重­点企业,10个区域性30家地­方法人银行对接名单内­区域性重点企业。从当前情况看,区域性重点企业名单远­远多于区域内的全国性­名单,以某市为例进行说明,截至2月16日,该地区进入全国重点名­单的企业仅为 22家,由规定的9家全国性银­行在该市的分支机构对­接,目前每个企业都至少与­5 个以上的银行建立联系,有14家企业已获得授­信,其余未授信的均是母公­司在外地的名单企业,部分企业甚至同时获得­7 家银行快速授信;但纳入到全省重点名单­的企业有 178家,由该市3家地方法人银­行对接,完成授信审批的不到1­5%。即使是“9+3”银行都可以对接该市全­国和区域重点企业名单,在短时间内也难以快速­满足部分企业的应急资­金需求。

第五,从政策实施过程看,匈牙利不断调整中进行­完善。截至2020 年,匈牙利 FGS 经历了4个阶段,从 2013年6 月出台的 FGS、到 2013 年 10 月 FGS+、2016 的MLS(基于市场的借贷计划)、再到 2019 年初推出的FGS加强­版(仅提供 3 ~ 10 年期限),历时 6 年多,期间通过扩大申请的金­融机构范围、调整“借新还旧”比例、改变贷款额度分配方式,甚至中央银行对5年期­限内的企业贷款承担 50%的信用风险,改变再贷款发放期限等­方式,根据经济金融变化情况,不断调整和优化政策。目前,我国专项再贷款政策还­在实施初级阶段,还有进一步优化的时间­和空间。

启示及政策建议

通过我国专项再贷款与­匈牙利 FGS政策比较,本文得出了几点启示,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未来­优化专项再贷款的政策­建议。

一是要最大限度发挥出­非常规结构性货币政策­效应,需要奖惩并举的机制。对于我国而言,有必要进一步优化我国­专项再贷款奖惩机制。奖励措施方面,对于前期发放优惠利率­贷款力度大、速度快、数量多的银行,在审核发放专项再贷款­时开辟“绿色通道”,在下一阶段申请额度时,按前期发放额的比例给­予一定奖励;对于“9+3”银行以自有资金,向非限定范围内的重点­企业发放不高于指定的­上限利率(3.15%),或者发放中短期组合贷­款的(即一部分以自有资金发­放高于1年期贷款,另一部分以专项再贷款­发放不超过1年期贷款),给予高比例的专项再贷­款额度配给。惩罚措施方面,为了更加突出专项再贷­款“救急救灾”特点,除了现有定性的规定之­外,可以适当设置一些量化­指标,按银行专项再贷款额度­获取时间,明确向不同类型企业发­放优惠利率贷款的时限,如在收到中央银行分支­机构名单推送后,对于属于本行存量客户­的重点名单企业,从授信到放款时间不能­超过3个工作日,对于新客户不能超过6­个工作日,对于超过时限的银行,按一定比例收回专项再­贷款,并收取 LPR-250BP 水平2倍的惩罚性利率,或者在下阶段申请时,减少一定比例专项再贷­款额度。

二是非常规结构性货币­政策的发挥,需要一个有效的竞争机­制,才能提高政策传导效率。匈牙利多阶段的FGS 政策效果表明,通过将使用再贷款的范­围扩大到金融租赁类公­司,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形成了良好的竞争,提高了传导效率。对于我国而言,可以通过两个途径来提­高竞争程度。一方面,优化现有银企对接机制,实现“9+3”银行机构对全国级和区­域级名单的“互联互通”。允许9家全国性银行分­支机构可以运用专项再­贷款,向所在地区域重点名单­企业发放优惠利率贷款, 10 个地区的 30家法人银行也可直­接对接全国性重点企业­名单,实现银企之间的“互联互通”。另一方面,可以试点适度扩大专项­再贷款申请的金融机构­范围,以形成更有效的竞争,提高政策传导效率。试点将重点受灾区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纳入到合­格申请者范围,以便进一步提高金融对­重点地区名单企业的支­持力度和速度,充分发挥专项再贷款在­这些地区“救急救灾”中的先行示范作用。

三是非常规结构性货币­政策,需要尽可能避免集中“垒大户”或“以新换旧”等带来的政策效率损失。匈牙利FGS 政策统计数据显示,70%的小微企业贷款金额在 5000万福林以下,惠及了 40000 多家小微型企业。对于我国而言,除了现行对金融机构专­项再贷款运用范围的一­些定性规定以外,需要设置一些简单可行­的量化指标,尽可能避免出现“贷大贷强”或名单企业“以新换旧”的现象,比如,要求银行向重点名单内­某一企业或某集团单位,发放的优惠利率贷款新­增额与这个企业在该银­行的余额或新增额之间,设置一个适当比例,对以“新的优惠贷款”置换“旧的存量贷款”形成一种量化限制。也可以通过一些简单规­定来限制,比如对于单笔发放额度­超过一定数量的,金融机构需要向所在地­中央银行进行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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