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再贷款与匈牙利融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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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 1月,面对一次偶然重大事件的突然冲击,为了最大限度降低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我国中央银行及时调整货币政策,出台专项再贷款政策,以较低利率引导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为疫情防控相关的名单内重点企业提供特别优惠利率贷款。这一政策与匈牙利在面对重大事件冲击之后出台的促增长融资计划(Funding for Growth Scheme, FGS)有颇多相似之处。
我国专项再贷款与匈牙利FGS 是一种非常规的结构性货币政策
我国专项再贷款与匈牙利 FGS 的运作方式类似,都是直接以规定的低利率,在特殊时期或者特定领域,向特定对象发放的特别优惠利率贷款。与一般的结构性货币政策最大的差别在于,二者均是中央银行以非常规利率向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提供再贷款,并限定金融机构以不高于某个水平的利率向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具体而言,我国中央银行以 LPR-250BP 的利率向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提供专项再贷款,银行再向特定对象发放的贷款利率不能超过 LPR-100BP。匈牙利中央银行以 0%的利率为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提供再贷款,规定金融机构向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利率不能超过2.5%(包括所有费用如佣金、担保费等)。从这个意义上讲,本文认为,我国的专项再贷款和匈牙利的 FGS都是特定时期或特定领域的结构性货币政策,是一种非常规结构性货币政策。
我国专项再贷款与匈牙利FGS 的比较我国专项再贷款政策优势
第一,从政策背景看,我国对特定事件冲击的响应速度更快。面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冲击,在短短不到1个月时间内,我国便出台专项再贷款政策。匈牙利针对特定事件冲击,出台 FGS政策是在 5 年之后。受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后,该国企业贷款余额连续5年以5%的速度下降,小微企业贷款受到的影响尤为明显,之后在 2013年6 月才推出了 FGS,前后共实施了三轮,一直持续到2017 年3月。
第二,从政策成本看,我国代价相对较小。我国主要通过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协调配合,总体政策成本可控,既避免了中央银行以负利率提供专项再贷款,又保证了财政成本的可控性。目前,我国中央银行向银行发放的第一批专项再贷款利率为 1.65%(LPR-250BP),高于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93BP,后期如果 LPR 下调幅度超过93BP,中央银行才可能会承担损失,假定在极端情况下,LPR在现有基础上下降 100BP,中央银行的损失仅为 2.1亿元;对于财政部门而言,按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总额3000 亿元、利率3.15% 估算,财政贴息成本不超过 50 亿元;中央银行和财政部的总成本不到我国GDP 的 0.01%。而匈牙利中央银行向金融机构提供再贷款利率为 0%,4年间先后发放了三批总额为2.8万亿福林的再贷款,根据该国中央银行支付给金融机构超额存款便利的平均利率2.5% 计算,承担的成本约为 700 亿福林,约占该国 2017年 GDP 的5%,远高于我国。
第三,从受益对象看,我国支持的重点更为突出。符合我国专项再贷款申请资格的银行为9家全国性银行和10 个区域性的 30家法人银行机构,分别对接疫情防控的全国性与区域性重点保障名单企业,信贷资金最终受益的对象十分突出。匈牙利具备FGS申请资格纳入所有银行和融资租赁类金融机构,包括8家国内大型银行、24家中小型银行、7家特殊信贷机构、110家合作信用社以及 10家外国银行在匈牙利分支机构,面向的对象是所有行业的小微企业。
第四,从贷款用途看,我国的限定更为严格。我国明确规定,金融机构运用专项再贷款发放的资金,不能用于名单企业一般性资金需求,不能提前收回存量贷款进行续做,名单企业不能将资金腾挪他用,也不能转贷。匈牙利在 FGS的不同阶段对资金用途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调整,三个阶段中资金都可以用于企业投资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欧盟财政支持贷款,对于资金的“借新还旧”出现阶段变化,经历从“无限制”“最多10%可用于偿还存量贷款”,再到明确规定不允许“借新还旧”。
第五,从运作模式看,我国效率相对较高。我国采取银行“先贷后借”模式,通过五部委紧密协作,各司其职,将一些程序前置,不定期推送重点企业名单给银行,形成工作合力,效率相对较高,从实际成效看,部分名单内企业的应急融资需求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得到满足。匈牙利则采取“先借后贷”,即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先提交一些申请材料(比如拟向企业发放贷款的合同等),经中央银行审定通过获取资金后,再发放给小微企业,一般需要 2周左右,所花时间相对较长。
匈牙利 FGS 的优势
第一,从额度分配方式看,匈牙利FGS更为明确。匈牙利FGS不仅对银行申请的总额度有限制,而且对企业从银行可获取的单笔额度有明确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规定申请的再贷款总额度为 2012年末小微企业本外币余额的 5% ~ 100%,企业单笔金额在 300万~ 30亿福林。我国仅对专项再贷款总额度 3000亿元进行了大致分配,9 家全国性银行机构合计 2000 亿元,10个重点省市 30家地方法人银行合计1000 亿元,具体到各银行,暂未公布量化分配规定,尤其是对银行向企业发放的单笔贷款金额未明确,可能会出现“贷大贷强”倾向。
第二,从专项再贷款期限看,匈牙利
FGS更为灵活。匈牙利FGS可提供1 ~ 10年的期限再贷款,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贷款的期限,需要与其向小微企业投放的贷款期限保持一致,可以满足企业不同用途的资金需求,银行向企业投放贷款的平均期限约为5年。我国目前向金融机构仅提供不超过1年期的专项再贷款,金融机构向重点名单企业发放的优惠利率专项贷款期限相应地也不能超过1年,部分企业需要较长期限资金的需求可能难以得到满足。
第三,从奖惩措施看,匈牙利有明确的量化规定。匈牙利FGS在激励机制方面主要有三个措施。一是对于参与机构总额度,根据它们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5% ~ 100%)来确定。二是在FGS+阶段,中央银行对 5 年期以下的贷款承担 50%的信用风险,且额度不超过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的2.5%。在惩罚机制方面,一是对申请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取的再贷款,一次性收取2%的贷款承诺费。二是如果申请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用完从中央银行获取的额度,需要额外偿还超过该机构发放给小微企业贷款合同总额的10%给中央银行,并收取相当于中央银行基准利率2倍的惩罚性利率。我国专项再贷款目前暂时只有几种情形下的定性规定。对于金融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中央银行将提前收回专项再贷款,取消其申请资格;对于企业违规的,贷款银行将提前
收回优惠利率专项贷款,相关部门将其剔除重点企业名单。
第四,从专项再贷款的申请机构看,匈牙利覆盖范围更广。匈牙利FGS 从最初的信贷机构扩展到金融租赁类公司,基本上实现了全覆盖,有利于金融机构之间充分竞争,充分发挥政策的传导效率。据匈牙利中央银行估算,截至 2017年 3月底,三个阶段中匈牙利金融机构共向 40000多家小微企业,发放优惠利率贷款 2.8 万亿福林,对GDP的累计贡献为2% ~ 2.5%。目前我国专项再贷款发放和对接存在不均衡现象。一方面,对于中央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再贷款的方式,采取“先借后贷”模式,有助于激励银行向重点名单企业快速投放“应急救急”优惠利率专项贷款。但另一方面,对于符合条件的银行,向重点名单企业发放优惠利率贷款的分配存在不均衡,即全国性重点名单中的部分企业被“过度对接”与全省重点名单中的多数企业“难以对接”并存的格局。目前,政策规定 9 家全国性银行及分支机构对接名单内全国性重点企业,10个区域性30家地方法人银行对接名单内区域性重点企业。从当前情况看,区域性重点企业名单远远多于区域内的全国性名单,以某市为例进行说明,截至2月16日,该地区进入全国重点名单的企业仅为 22家,由规定的9家全国性银行在该市的分支机构对接,目前每个企业都至少与5 个以上的银行建立联系,有14家企业已获得授信,其余未授信的均是母公司在外地的名单企业,部分企业甚至同时获得7 家银行快速授信;但纳入到全省重点名单的企业有 178家,由该市3家地方法人银行对接,完成授信审批的不到15%。即使是“9+3”银行都可以对接该市全国和区域重点企业名单,在短时间内也难以快速满足部分企业的应急资金需求。
第五,从政策实施过程看,匈牙利不断调整中进行完善。截至2020 年,匈牙利 FGS 经历了4个阶段,从 2013年6 月出台的 FGS、到 2013 年 10 月 FGS+、2016 的MLS(基于市场的借贷计划)、再到 2019 年初推出的FGS加强版(仅提供 3 ~ 10 年期限),历时 6 年多,期间通过扩大申请的金融机构范围、调整“借新还旧”比例、改变贷款额度分配方式,甚至中央银行对5年期限内的企业贷款承担 50%的信用风险,改变再贷款发放期限等方式,根据经济金融变化情况,不断调整和优化政策。目前,我国专项再贷款政策还在实施初级阶段,还有进一步优化的时间和空间。
启示及政策建议
通过我国专项再贷款与匈牙利 FGS政策比较,本文得出了几点启示,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未来优化专项再贷款的政策建议。
一是要最大限度发挥出非常规结构性货币政策效应,需要奖惩并举的机制。对于我国而言,有必要进一步优化我国专项再贷款奖惩机制。奖励措施方面,对于前期发放优惠利率贷款力度大、速度快、数量多的银行,在审核发放专项再贷款时开辟“绿色通道”,在下一阶段申请额度时,按前期发放额的比例给予一定奖励;对于“9+3”银行以自有资金,向非限定范围内的重点企业发放不高于指定的上限利率(3.15%),或者发放中短期组合贷款的(即一部分以自有资金发放高于1年期贷款,另一部分以专项再贷款发放不超过1年期贷款),给予高比例的专项再贷款额度配给。惩罚措施方面,为了更加突出专项再贷款“救急救灾”特点,除了现有定性的规定之外,可以适当设置一些量化指标,按银行专项再贷款额度获取时间,明确向不同类型企业发放优惠利率贷款的时限,如在收到中央银行分支机构名单推送后,对于属于本行存量客户的重点名单企业,从授信到放款时间不能超过3个工作日,对于新客户不能超过6个工作日,对于超过时限的银行,按一定比例收回专项再贷款,并收取 LPR-250BP 水平2倍的惩罚性利率,或者在下阶段申请时,减少一定比例专项再贷款额度。
二是非常规结构性货币政策的发挥,需要一个有效的竞争机制,才能提高政策传导效率。匈牙利多阶段的FGS 政策效果表明,通过将使用再贷款的范围扩大到金融租赁类公司,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形成了良好的竞争,提高了传导效率。对于我国而言,可以通过两个途径来提高竞争程度。一方面,优化现有银企对接机制,实现“9+3”银行机构对全国级和区域级名单的“互联互通”。允许9家全国性银行分支机构可以运用专项再贷款,向所在地区域重点名单企业发放优惠利率贷款, 10 个地区的 30家法人银行也可直接对接全国性重点企业名单,实现银企之间的“互联互通”。另一方面,可以试点适度扩大专项再贷款申请的金融机构范围,以形成更有效的竞争,提高政策传导效率。试点将重点受灾区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纳入到合格申请者范围,以便进一步提高金融对重点地区名单企业的支持力度和速度,充分发挥专项再贷款在这些地区“救急救灾”中的先行示范作用。
三是非常规结构性货币政策,需要尽可能避免集中“垒大户”或“以新换旧”等带来的政策效率损失。匈牙利FGS 政策统计数据显示,70%的小微企业贷款金额在 5000万福林以下,惠及了 40000 多家小微型企业。对于我国而言,除了现行对金融机构专项再贷款运用范围的一些定性规定以外,需要设置一些简单可行的量化指标,尽可能避免出现“贷大贷强”或名单企业“以新换旧”的现象,比如,要求银行向重点名单内某一企业或某集团单位,发放的优惠利率贷款新增额与这个企业在该银行的余额或新增额之间,设置一个适当比例,对以“新的优惠贷款”置换“旧的存量贷款”形成一种量化限制。也可以通过一些简单规定来限制,比如对于单笔发放额度超过一定数量的,金融机构需要向所在地中央银行进行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