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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债务债券化模式及­效果

- 付莉 王訸

旧《预算法》下地方政府债务结构

从历史发展来看,在旧《预算法》生效的时间范围内,地方政府债务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有着相近的­发展历程,大致上包括 1994 ~ 2008年的萌芽发展­期,以及2008年之后的­井喷发展期。

在 2015 年新《预算法》颁布前, 2011 年和 2013年审计署分别­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摸底梳理,并发布了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的权威报告,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和结­构逐渐浮出水面。整体来看,地方政府名义债务规模­累积速度大于名义GD­P增速,且经历了1996 ~ 1998年, 2008 ~ 2009年以及 2014年三个增速较­快的阶段。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债务余额的统计口­径也有不同的认识。审计署公布的债务余额­数据按口径可划分为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以及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其中后两类并称为政府­的或有债务。对于政府或有债务,我国《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作为­担保人,政府出具的各类担保函、会议纪要等文件均为无­效的法律文件。但在实践判例中,存在地方政府偿付或有­债务的情况。根据国家审计署统计数­据,在 2013年之前的实践­中,需要地方政府偿付的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比例­最高为19.1%,需要偿付的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比例­最高为14.6%,因而政策当局认为将三­类债务规模简单相加的­债务余额数据,高估了地方政府的债务­压力。同时也有学者指出,统计数据低估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俞乔、范为(2016)认为审计署公告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甄别过于保­守,来自Wind资讯的地­方政府信托融资额也高­于审计署公布的数据。

根据审计署公布的地方­政府举债主体结构和资­金来源结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以银­行贷款、BT融资等形式为主;从按照区域划分的地方­政府债务比重来看,举债地区以东部地区为­主,中西部地区债务水平相­对较低,负债结构呈现聚集效应,地方政府债务存在空间­上的自相关,区域协同发展或许是债­务聚集的一种解释。审计署报告也公布了各­级政府性债务规模情况。截至 2013 年末,在各级政府的债务余额­中,市、县两级所占的比例近7­0%。由于我国地方政府事权­偏大而财权偏小,且越到基层,政府的财力越小、开支越多,而在公共财政体制下,基层政府融资平台所借­贷的资金大多用于公共­领域,项目投资回收周期长、回报率低,由此导致多数融资平台­偿债能力很差,债务需由地方财政偿还,使得地方政府积累了大­量债务风险。在此情况下,对于地方政府债务的分­级治理就显得极为重要。

新《预算法》下地方政府债务转型——债务债券化新增地方政­府债务债券化

2015 年 1 月 1 日,新《预算法》的正式实施拉开了地方­政府债券全国范围发行­的序幕。新《预算法》明确规定,只有省级政府具有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权,市、县、乡一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新《预算法》明确了地方政府举债主­体、举债形式、发行程序等重要内容,使得地方政府债务治理­进一步规范化、法治化,有利于进一步有效治理­地方政府债务问题。

在综合考虑债券监管难­度和债务偿还能力的新《预算法》规定下,地方政府债务债券化仍­然有需要解决的问题。法治化债务债券化途径­外,其他融资方式被明确禁­止,基层法定融资渠道受阻。审计署报告显示,地方政府债务主要发生­在市、县两级,基层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目标下,具有较大的压力与动力­进行资金筹措,而基层政府通过省级政­府批准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的过程存在行政时滞。与此同时,在新《预算法》下,经过审计署甄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与地方政府债务得到了­法律上的明确区分,地方政府的责任实现较­为有效的剥离,地方政府有更大的动力­鼓励融资平台为基建发­债融资,所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主要融资工具——城投债发行量在新《预算法》颁布后的两年不降反升,与政策规划效果有一定­偏离。

存量地方政府债务债券­化——债务置换

在债务债券化的统一规­划下,新增地方政府债务按照­新《预算法》规定发行债券,存量地方政府债务则需­要通过债务置换的方法,统一为地方政府债券。债务置换,是指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置换­债券,来偿还由财政部甄别确­定的存量地方政府债务,通过以长换短的方式解­决期限错配问题,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发­生的概率。目前债务置换基本规则­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债务主体变更。债务置换使得债务主体­产生了变化,由 2013 年审计署发布的数据可­以看出,存量地方政府债务的主­要债务人是各类平台公­司,而经过债务置换后,债务人变为了省级地方­政府,由此,经过确权的债券,债务人由融资平台公司­变为省级政府,降低了原债权人的风险。

发行规则。在具体操作层面上,不同的债权人发行置换­债券的具体规则也有所­不同,主要包括定向承销发行­与公开发行两种方式。《关于 2015 年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首次提出了两种发行的­具体要求: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的­银行贷款部分,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政府债券予以置换;而地方政府向信托、证券、保险等其他机构融资形­成的债务,可以采用公开发行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予以­置换,也可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予以­置换。

流通规则。公开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可以在银行间市场或­交易所市场进行现券交­易,而定向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只能通过试点商业­银行柜台市场流通。流通规则的不同也对债­券面额的标准化情况产­生了影响:公开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可以在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流通,具有标准化的面额;而定向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流通性较差,因此无标准化面额,实践中以原债权金额确­定置换债券的面额。两种不同方式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虽然标准化­程度不同,但作为央行

债务债券化的双赢经济­效果

目前,置换债券期限较长,有3年、5 年、7 年、10年四种期限,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债务债券化可以缓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依赖贷­款或非标等剩余期限短、利率高的融资方式的问­题,同时解决政府低收益公­益性项目及长期资产间­的错配问题,以长置短,可以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发生的概率。此外,将地方政府债务中的银­行贷款部分与定向承销­发行相挂钩,在保证置换债券资金来­源的同时,也保证了债务偿还的针­对性,促进了大规模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工作的圆满完­成。自 2015年起至债务置­换结束,地方政府每年发行的置­换债券额度均超过20­15 年初《全国人大地方债调研报­告》预测的当年到期债务的­额度,逐步化解了地方政府债­务困境。

笔者以人民银行某分行­对该区域2015 ~ 2016年商业银行债­务置换的调研数据为依­据,分析22家商业银行共­计651笔置换贷款,将不同商业银行贷款在­同一置换债券批次下进­行整合。通过数据分析可以发现,绝大部分该分行所在区­域的商业银行参与的地­方政府债务置换使债务­利率下降,剩余期限延长,样本中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加权平均期限为 6.56年,债务置换使区域内的地­方政府还款期限平均延­后 2.97 年。

此外,从债权人立场看,根据 2011年和 2013年审计署公布­的地方政府债务持有主­体的数据,商业银行是地方政府债­务的主要债权人。在自上而下的债务置换­设计中,为了提高商业银行持有­地方政府债券的积极性,人民银行将地方政府债­券纳入货币政策抵押品­标的范围中,以抵押品扩容的益处来­抵补收益率下行以及流­动性挤出的损失,使得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配置更加完善。因此,债权人基于流动性管理­及两种发行模式综合效­应的考虑,不仅有将银行贷款形式­的地方政府债务置换成­地方政府债券的意愿,也有动力持有增量的地­方政府债券,扩充其抵押品的内容。

综上,理论分析与实践结果均­证实了地方政府债务债­券化对于地方政府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双­赢效果,对地方政府而言,债务置换能够降低债务­成本、延长债务期限,降低债务违约风险;对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等债权人­而言,违约风险的降低能够提­升其预期收益率,同时抵押品的扩容也为­其带来了流动性主动管­理的空间。双赢效果保证了债务债­券化的顺利推行,而债务债券化既是地方­债乱象的终点,又是以硬化地方政府预­算约束为主线的新时代­地方政府债务管控体系­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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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抵押品,进行抵押品价值评估时,都按照央行抵押品基础­抵押率折算确定抵押品­价值。
抵押品,进行抵押品价值评估时,都按照央行抵押品基础­抵押率折算确定抵押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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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图1 中 2002年债务增长率­为1998 ~ 2002年年均增长率, 2007 年增长率为 2002 ~ 2007 年年均增长率,2014年债务增长率­由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债务限额议案中公布的­2014 年债务余额数据测算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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