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监管为金融促消费护航
在新一轮金融刺激消费过程中,监管政策不但不能有所放松,反而应该进一步完善来为行业的规范发展保驾护航
从1997年消费金融在中国兴起开始,每一轮中国经济面临下行压力之时,加大金融促消费的力度都会成为政府稳增长的关键政策措施。消费金融也在满足居民消费需求增长、促进消费升级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中国经济面临前所未有的下行压力。在此背景下,金融促消费再一次被市场关注。但当前中国经济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前几年消费金融领域出现的一些风险事件也在提醒我们,新时期金融促消费必须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实现规范发展。
应对疫情冲击,金融促消费稳增长很有必要金融促消费是稳增长的关键
受疫情冲击,2020年第一季度中国经济出现了有统计数据以来的第一次负增长,虽然今年两会期间政府没有设定年度经济增长目标,但要实现900 万的新增就业同时完成全面脱贫的目标,将经济增长维持在一定水平仍是非常必要的。在疫情全球蔓延的背景下,今年中国稳增长更多依靠内需,最近几年消费已经成为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最大动能,稳消费必将成为稳内需的关键。而消费金融作为连接消费者与市场需求之间的纽带,在促进消费增长、缓解经济下行压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消费金融发展仍有较大空间
中国人口基数大,居民收入仍处于快速增长期,加之居民消费需求正处在快速增长及升级的过程中,这些都为消费金融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国消费金融规模从 2015 年的 19万亿元增长到 2019年末超过 44万亿元。虽然消费金融增长速度很快,但目前我国消费金融的潜力仍未得到充分挖掘。目前我国仅有37.48%的成年人可获得传统金融机构的服务,而发达国家的这一数值普遍都在 80% 以上。目前为止,我国仍有 39.78% 的成年人未获得过任何消费金融服务。因此,我国消费金融市场的整体供给仍然不足,未来仍有较大的成长空间。
但与此同时,近年来因为看好消费金融市场这块大蛋糕,在资本的要求和风口思维等因素的裹挟下,部分市场参与者盲目追求规模增长和赚快钱,加之监管没有跟上,造成行业乱象丛生,消费金融行业一度被打上变相高利贷、暴力催收等黑标签。在行业监管环境日趋完善和严格的背景下,各类消费金融行业乱象得以有效遏制,合规向好成为行业新趋势。但在疫情冲击下,行业潜在的一些问题有可能再次显现,还有一些新的风险点可能暴露,在新一轮金融刺激消费过程中,监管政策不但不能有所放松,反而应该进一步完善来为行业的规范发展保驾护航。
金融促消费过程中的风险点值得关注国际上金融促消费导致危机的案例
国际上曾经爆发过几次利用金融促消费稳内需但由于发展无序导致危机的事件,其经验教训值得我们借鉴学习。第一次是在本世纪初日本、韩国等地爆发的 “卡债危机”。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后,整个亚洲经济都受到了比较大的冲击,特别是外向型经济特征比较明显的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受外需明显萎缩的影响,出现了经济增长乏力的局面。为了拉动经济增长,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都把发展信用卡业务、鼓励信用消费作为拉动内需的主要手段。但由于监管缺失,发卡机构间为了抢夺市场份额,纷纷降低发卡门槛,导致盲目发卡、过度授信等问题持续积累,从而使得 2003 年韩国和日本、2005年我国台湾地区相继爆发严重的信用卡危机。这场“卡债危机”不仅再次重创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增长,还使得个人信用风险向社会风险转化,传导至发卡机构造成经营风险甚至演变成流动性风险。第二次就是美国的次贷危机。2001 年之后,美国受互联网泡沫破灭及“9·11事件”的冲击,经济陷入低迷,美国政府采取了降息等系列刺激经济的措施,低利率直接刺激了房地产价格的上涨,美国人的购房热情不断升温,次级抵押贷款成了信用条件达不到优惠级贷款要求的购房者的首要选择。利益的驱使及放贷机构间竞争的加剧,迫使次级抵押贷款经营机构不得不加快产品创新,催生了多种多样的高风险次级抵押贷款产品,一些贷款机构甚至推出了“零首付”“零文件”的贷款方式,即不查收入、不查资产,贷款人可以在没有资金、无需提供任何有关偿还能力证明的情况下贷款购房。宽松的贷款资格审核成为房地产交易市场空前活跃的重要推动力,但也埋下了
危机的种子。最后在2008 年因为次贷危机爆发引发了一场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
中国居民杠杆率偏高且结构不平衡
我国居民杠杆率持续攀升,2015 年后更是以每年4 ~ 5个百分点的速度提升。据 BIS 数据,2019 年末,我国居民杠杆率已达 55.2%(报告国平均水平是61.6%)。虽然低于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73.5%),但已经明显高于新兴市场平均水平(43.1%),更是在 2019年底首次超过了德国(54.5%)。考虑到中国的人均国民收入及整体的社会保障水平还较低,这样的居民杠杆率其实已经不低。
从结构上来看,国内中青年负债压力明显过大。《2019年中国城镇居民家庭资产负债情况调查》显示,房主年龄在26 ~ 35周岁的居民家庭债务参与率、户均债务规模、资产负债率、债务收入比都要高于其他家庭。另据《2018年中国消费信贷市场研究》报告,我国消费金融的使用者主要是年轻群体,其中18 ~ 39岁的群体占比超过66%。我国信用卡的持卡主体也重度年轻化,“90后”和“00后”持卡比重高达67.88%。这些年轻人中,除了少数人的收入能够覆盖消费金融的还款外,绝大部分都应当是属于收入较低与偿债能力不强的群体。年轻人高杠杆不但可能导致相关的金融风险,最终还会形成对消费的挤出效应,抑制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
疫情冲击导致消费金融领域出现新的风险点
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极大地限制了居民的生产和生活,不仅对线下的餐饮、旅游、娱乐、教育、出行等诸多消费场景造成了较大的影响,而且也影响到了许多线下企业的复工和复产。作为与线上线下消费场景密切相关的消费金融行业,随着居民线下消费活动的快速收缩及很多消费者未来收入不确定性的增加,居民对消费金融产品的需求短时间内出现了明显下降。比如,在国内疫情最高峰时期的 2 月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数据显示,以消费信贷为主的居民短期贷款下降4504 亿元,创 2007年有统计数据以来的新低。与此同时,由于资金池缩水及担心用户还款能力促使行业提高风控标准,消费金融业务的供给量也有所萎缩。疫情冲击除了导致消费金融逾期率攀升、不良和坏账率有潜在上升的风险之外,还暴露出行业的一些新痛点:以“逃废债”为目标的“反催收”行为在疫情期间有所抬头,批量“蹭政策”用户呈现职业化、中介化、标准化等特点,这些已经成为行业新的风险点,值得高度关注。
消费金融发展新模式与现有监管体系不兼容
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消费金融的发展模式正在发生改变,从原来的各家机构单打独斗向开放式合作模式演变:原来一笔消费金融的业务都是由银行或消费金融公司等一家传统金融机构从头到尾独立完成的,如获客、风险分析、贷中贷后的管理等。随着金融科技在消费金融领域的深入应用,现在消费金融领域的竞争已经演变为生态圈和开放平台的竞争,消费金融的场景方、资金方和技术方更加开放,多方协作的局面逐渐形成。头部的金融科技企业纷纷打造消费金融对外开放平台,不断对外输出系统能力。而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则把原来的业务流程上的核心节点对外开放,请外部机构给予赋能,提高自身在这个节点上的核心能力。这种开放合作的新模式确实能提高消费金融业务的效率,对于合作的几方也都是有利的,但这种新模式与现有的监管架构其实并不兼容,很难纳入现有监管体系,而且其中每一个节点的开放都会带来新的风险,这些新的风险也是监管所不能容忍的。比如,在消费金融的流程开放之后,其贷前、贷中、贷后各环节可能都有新的参与方加入,但这些新的参与方可能并不都是持牌机构,这与现有的监管要求从事金融业务的必须是持牌金融机构相违背。再如,现有监管体系要求异地从事金融业务必须要持牌,但许多消费金融业务是通过线上开展的,线上金融服务很多可能已经超越了线下地域的范围,对线下属地监管构成严重挑战。
完善监管促进消费金融行业规划发展
规范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促进市场有序发展。要通过完善金融监管政策,按照“金融业务必须由持牌机构开展”的总体原则,出台相应管理办法对电商消费金融平台、分期购物平台、互联网金融平台以及其他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的机构进行规范,包括准入条件、业务范围、内控制度、市场退出机制、消费者保护等。要注意针对不同类型机构及线上线下业务统一监管标准,避免不公平竞争及监管套利行为的出现,促进市场有序发展。另外,要尽快建立标准化的行为监管流程,丰富并完善监管手段及工具,将产品干预等相关内容纳入行为风险监管框架。强化行为监管执法,加大对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惩处力度,营造公平有序的消费金融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完善金融科技监管,利用金融科技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金融科技创新及应用在消费金融产业链中不断渗透,目前已经贯穿消费金融贷前、贷中、贷后的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中,消费金融借贷过程中诸多痛点问题也得以有效解决。但我们也应该认识到,金融是受严格监管的行业,不管金融科技如何创新,在突破现有监管边界的时候必然应受到一定的约束。当然,监管也需要对金融科技的创新进行一定程度的容忍和适应。2019年 12月,人民银行支持北京在全国率先启动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被称之为中国版的“监管沙盒”。经过近半年的试点,2020 年 4 月,人民银行决定将试点范围扩大到上海、重庆、深圳、雄安、杭州、苏州六市(区),引导持牌金融机构、科技公司申请创新测试。“监管沙盒”是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率的有益尝试,将为全国金融
科技创新发展和有效监管探索和积累经验,更好地实现发展与风险、创新与合规、安全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健全规范征信体系,夯实行业发展基础设施。根据海外消费金融行业的发展经验,健全的征信体系是确保行业有序发展和监管有效实施的基石。我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征信体系建设,建立信用共享机制来避免过度授信、多头授信及可能出现的共债风险。根据2019 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 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思路:一方面,要加强消费领域信用信息的采集,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共用机制。另一方面,要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建立健全守信“红名单”制度及失信“黑名单”制度。为守信的企业和个人提供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及消费服务利息优惠等相应的激励措施。而对失信的市场主体则实施市场禁入或服务受限等联合惩戒措施。从消费金融行业长远发展来看,应该让更多的消费金融从业机构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百行征信系统,提升并完善百行征信系统的建设及行业应用的速度及范围。
完善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提高违法成本。消费金融业务在调整发展过程中,一些法律法规与现有技术和运营模式更新速度不一致,可能会导致消费者在实际生活中无法根据具体条文来维护自身权利。首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版未填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空白,《商业银行法》也并未太多关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其次,金融消费者投诉、调查和纠纷的应对解决机制不健全,导致消费者维权只能通过媒体曝光、法院起诉等少数渠道,且一般效果不佳。最后,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在消费分期领域的欺诈犯罪行为,只能按合同诈骗罪或诈骗罪来定,从构成要件和处罚规定上来说,认定和处理效率、打击和威慑效果较低。因此,从以上三个方面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非常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