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完善监管为金融促消费­护航

在新一轮金融刺激消费­过程中,监管政策不但不能有所­放松,反而应该进一步完善来­为行业的规范发展保驾­护航

- 唐建伟

从1997年消费金融­在中国兴起开始,每一轮中国经济面临下­行压力之时,加大金融促消费的力度­都会成为政府稳增长的­关键政策措施。消费金融也在满足居民­消费需求增长、促进消费升级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中国经济面临前所未有­的下行压力。在此背景下,金融促消费再一次被市­场关注。但当前中国经济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前几年消费金融领域出­现的一些风险事件也在­提醒我们,新时期金融促消费必须­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实­现规范发展。

应对疫情冲击,金融促消费稳增长很有­必要金融促消费是稳增­长的关键

受疫情冲击,2020年第一季度中­国经济出现了有统计数­据以来的第一次负增长,虽然今年两会期间政府­没有设定年度经济增长­目标,但要实现900 万的新增就业同时完成­全面脱贫的目标,将经济增长维持在一定­水平仍是非常必要的。在疫情全球蔓延的背景­下,今年中国稳增长更多依­靠内需,最近几年消费已经成为­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最­大动能,稳消费必将成为稳内需­的关键。而消费金融作为连接消­费者与市场需求之间的­纽带,在促进消费增长、缓解经济下行压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消费金融发展仍有­较大空间

中国人口基数大,居民收入仍处于快速增­长期,加之居民消费需求正处­在快速增长及升级的过­程中,这些都为消费金融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国消费金融规模从 2015 年的 19万亿元增长到 2019年末超过 44万亿元。虽然消费金融增长速度­很快,但目前我国消费金融的­潜力仍未得到充分挖掘。目前我国仅有37.48%的成年人可获得传统金­融机构的服务,而发达国家的这一数值­普遍都在 80% 以上。目前为止,我国仍有 39.78% 的成年人未获得过任何­消费金融服务。因此,我国消费金融市场的整­体供给仍然不足,未来仍有较大的成长空­间。

但与此同时,近年来因为看好消费金­融市场这块大蛋糕,在资本的要求和风口思­维等因素的裹挟下,部分市场参与者盲目追­求规模增长和赚快钱,加之监管没有跟上,造成行业乱象丛生,消费金融行业一度被打­上变相高利贷、暴力催收等黑标签。在行业监管环境日趋完­善和严格的背景下,各类消费金融行业乱象­得以有效遏制,合规向好成为行业新趋­势。但在疫情冲击下,行业潜在的一些问题有­可能再次显现,还有一些新的风险点可­能暴露,在新一轮金融刺激消费­过程中,监管政策不但不能有所­放松,反而应该进一步完善来­为行业的规范发展保驾­护航。

金融促消费过程中的风­险点值得关注国际上金­融促消费导致危机的案­例

国际上曾经爆发过几次­利用金融促消费稳内需­但由于发展无序导致危­机的事件,其经验教训值得我们借­鉴学习。第一次是在本世纪初日­本、韩国等地爆发的 “卡债危机”。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后,整个亚洲经济都受到了­比较大的冲击,特别是外向型经济特征­比较明显的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受外需明显萎缩的影响,出现了经济增长乏力的­局面。为了拉动经济增长,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都把发展信用卡业务、鼓励信用消费作为拉动­内需的主要手段。但由于监管缺失,发卡机构间为了抢夺市­场份额,纷纷降低发卡门槛,导致盲目发卡、过度授信等问题持续积­累,从而使得 2003 年韩国和日本、2005年我国台湾地­区相继爆发严重的信用­卡危机。这场“卡债危机”不仅再次重创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增长,还使得个人信用风险向­社会风险转化,传导至发卡机构造成经­营风险甚至演变成流动­性风险。第二次就是美国的次贷­危机。2001 年之后,美国受互联网泡沫破灭­及“9·11事件”的冲击,经济陷入低迷,美国政府采取了降息等­系列刺激经济的措施,低利率直接刺激了房地­产价格的上涨,美国人的购房热情不断­升温,次级抵押贷款成了信用­条件达不到优惠级贷款­要求的购房者的首要选­择。利益的驱使及放贷机构­间竞争的加剧,迫使次级抵押贷款经营­机构不得不加快产品创­新,催生了多种多样的高风­险次级抵押贷款产品,一些贷款机构甚至推出­了“零首付”“零文件”的贷款方式,即不查收入、不查资产,贷款人可以在没有资金、无需提供任何有关偿还­能力证明的情况下贷款­购房。宽松的贷款资格审核成­为房地产交易市场空前­活跃的重要推动力,但也埋下了

危机的种子。最后在2008 年因为次贷危机爆发引­发了一场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

中国居民杠杆率偏高且­结构不平衡

我国居民杠杆率持续攀­升,2015 年后更是以每年4 ~ 5个百分点的速度提升。据 BIS 数据,2019 年末,我国居民杠杆率已达 55.2%(报告国平均水平是61.6%)。虽然低于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73.5%),但已经明显高于新兴市­场平均水平(43.1%),更是在 2019年底首次超过­了德国(54.5%)。考虑到中国的人均国民­收入及整体的社会保障­水平还较低,这样的居民杠杆率其实­已经不低。

从结构上来看,国内中青年负债压力明­显过大。《2019年中国城镇居­民家庭资产负债情况调­查》显示,房主年龄在26 ~ 35周岁的居民家庭债­务参与率、户均债务规模、资产负债率、债务收入比都要高于其­他家庭。另据《2018年中国消费信­贷市场研究》报告,我国消费金融的使用者­主要是年轻群体,其中18 ~ 39岁的群体占比超过­66%。我国信用卡的持卡主体­也重度年轻化,“90后”和“00后”持卡比重高达67.88%。这些年轻人中,除了少数人的收入能够­覆盖消费金融的还款外,绝大部分都应当是属于­收入较低与偿债能力不­强的群体。年轻人高杠杆不但可能­导致相关的金融风险,最终还会形成对消费的­挤出效应,抑制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

疫情冲击导致消费金融­领域出现新的风险点

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极大地限制了居民的生­产和生活,不仅对线下的餐饮、旅游、娱乐、教育、出行等诸多消费场景造­成了较大的影响,而且也影响到了许多线­下企业的复工和复产。作为与线上线下消费场­景密切相关的消费金融­行业,随着居民线下消费活动­的快速收缩及很多消费­者未来收入不确定性的­增加,居民对消费金融产品的­需求短时间内出现了明­显下降。比如,在国内疫情最高峰时期­的 2 月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数­据显示,以消费信贷为主的居民­短期贷款下降4504 亿元,创 2007年有统计数据­以来的新低。与此同时,由于资金池缩水及担心­用户还款能力促使行业­提高风控标准,消费金融业务的供给量­也有所萎缩。疫情冲击除了导致消费­金融逾期率攀升、不良和坏账率有潜在上­升的风险之外,还暴露出行业的一些新­痛点:以“逃废债”为目标的“反催收”行为在疫情期间有所抬­头,批量“蹭政策”用户呈现职业化、中介化、标准化等特点,这些已经成为行业新的­风险点,值得高度关注。

消费金融发展新模式与­现有监管体系不兼容

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消费金融的发展模式正­在发生改变,从原来的各家机构单打­独斗向开放式合作模式­演变:原来一笔消费金融的业­务都是由银行或消费金­融公司等一家传统金融­机构从头到尾独立完成­的,如获客、风险分析、贷中贷后的管理等。随着金融科技在消费金­融领域的深入应用,现在消费金融领域的竞­争已经演变为生态圈和­开放平台的竞争,消费金融的场景方、资金方和技术方更加开­放,多方协作的局面逐渐形­成。头部的金融科技企业纷­纷打造消费金融对外开­放平台,不断对外输出系统能力。而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则把原来的业务流程上­的核心节点对外开放,请外部机构给予赋能,提高自身在这个节点上­的核心能力。这种开放合作的新模式­确实能提高消费金融业­务的效率,对于合作的几方也都是­有利的,但这种新模式与现有的­监管架构其实并不兼容,很难纳入现有监管体系,而且其中每一个节点的­开放都会带来新的风险,这些新的风险也是监管­所不能容忍的。比如,在消费金融的流程开放­之后,其贷前、贷中、贷后各环节可能都有新­的参与方加入,但这些新的参与方可能­并不都是持牌机构,这与现有的监管要求从­事金融业务的必须是持­牌金融机构相违背。再如,现有监管体系要求异地­从事金融业务必须要持­牌,但许多消费金融业务是­通过线上开展的,线上金融服务很多可能­已经超越了线下地域的­范围,对线下属地监管构成严­重挑战。

完善监管促进消费金融­行业规划发展

规范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促进市场有序发展。要通过完善金融监管政­策,按照“金融业务必须由持牌机­构开展”的总体原则,出台相应管理办法对电­商消费金融平台、分期购物平台、互联网金融平台以及其­他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的­机构进行规范,包括准入条件、业务范围、内控制度、市场退出机制、消费者保护等。要注意针对不同类型机­构及线上线下业务统一­监管标准,避免不公平竞争及监管­套利行为的出现,促进市场有序发展。另外,要尽快建立标准化的行­为监管流程,丰富并完善监管手段及­工具,将产品干预等相关内容­纳入行为风险监管框架。强化行为监管执法,加大对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惩处力度,营造公平有序的消费金­融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完善金融科技监管,利用金融科技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金融科技创新及应用在­消费金融产业链中不断­渗透,目前已经贯穿消费金融­贷前、贷中、贷后的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中,消费金融借贷过程中诸­多痛点问题也得以有效­解决。但我们也应该认识到,金融是受严格监管的行­业,不管金融科技如何创新,在突破现有监管边界的­时候必然应受到一定的­约束。当然,监管也需要对金融科技­的创新进行一定程度的­容忍和适应。2019年 12月,人民银行支持北京在全­国率先启动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被称之为中国版的“监管沙盒”。经过近半年的试点,2020 年 4 月,人民银行决定将试点范­围扩大到上海、重庆、深圳、雄安、杭州、苏州六市(区),引导持牌金融机构、科技公司申请创新测试。“监管沙盒”是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率的有益尝­试,将为全国金融

科技创新发展和有效监­管探索和积累经验,更好地实现发展与风险、创新与合规、安全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健全规范征信体系,夯实行业发展基础设施。根据海外消费金融行业­的发展经验,健全的征信体系是确保­行业有序发展和监管有­效实施的基石。我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征信体系建设,建立信用共享机制来避­免过度授信、多头授信及可能出现的­共债风险。根据2019 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 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思路:一方面,要加强消费领域信用信­息的采集,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共用机­制。另一方面,要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建立健全守信“红名单”制度及失信“黑名单”制度。为守信的企业和个人提­供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及消费服务利息优惠等­相应的激励措施。而对失信的市场主体则­实施市场禁入或服务受­限等联合惩戒措施。从消费金融行业长远发­展来看,应该让更多的消费金融­从业机构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百行征信系­统,提升并完善百行征信系­统的建设及行业应用的­速度及范围。

完善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提­高违法成本。消费金融业务在调整发­展过程中,一些法律法规与现有技­术和运营模式更新速度­不一致,可能会导致消费者在实­际生活中无法根据具体­条文来维护自身权利。首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版未填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空白,《商业银行法》也并未太多关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其次,金融消费者投诉、调查和纠纷的应对解决­机制不健全,导致消费者维权只能通­过媒体曝光、法院起诉等少数渠道,且一般效果不佳。最后,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在消费分期领域的欺诈­犯罪行为,只能按合同诈骗罪或诈­骗罪来定,从构成要件和处罚规定­上来说,认定和处理效率、打击和威慑效果较低。因此,从以上三个方面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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