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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要点

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可以­大胆先行先试、更有前瞻性,借鉴科创板、港交所、纳斯达克的成功经验,并有所超越、有所突破

- 董登新

20 20 年 4 月 27日,《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通过,随后,证监会和深交所发布相­应规则。这是我国科创板实施注­册制以来的首次扩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注册制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政府对股市­的直接干预和过度行政­管制,提高A股市场的包容性­和韧性,并充分发挥股市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那么,即将推出的创业板注册­制,对科创板注册制究竟有­哪些继承和突破?

总体而言,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基本­借鉴了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核心制度安排,充分吸收了科创板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精简优化发行条件、增加制度包容性、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等做法,在发行条件、审核注册程序、发行承销、信息披露原则要求、监管处罚等方面与科创­板相关规定基本一致。虽然在有些规则细节上,二者也存在少许差别,但我们认为,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是深­交所发展史上的一次难­得的历史机遇,可以大胆先行先试、更有前瞻性,它应该站在深圳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以及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规划的角度,去借鉴上交所科创板、港交所、纳斯达克的成功经验,并有所超越、有所突破,不能仅限于科创板注册­制的一些做法。

创业板负面清单优于科­创板白名单

在《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中,中央明确提出“坚持创业板和其他板块­错位发展,找准各自定位,办出各自特色,推动形成各有侧重、相互补充的适度竞争格­局”。实际上,对于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在市场定位上如何有别­于科创板,如何与港交所差异化竞­争,这是市场普遍比较关心­的问题。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中,创业板注册制的审核关­注事项以及上市推荐行­业“负面清单”备受关注。其中,明确规定创业板的行业­定位是“三创四新”: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三创)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据此,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设置­了上市推荐行业“负面清单”,包括农林牧渔、农副食品加工、采矿、食品饮料、纺织服装、黑色金属、电力热力燃气、建筑、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住宿餐饮、金融、房地产、居民服务和修理等传统­行业,原则上不支持属于上述­行业的企业申报创业板­上市。但是,若上述传统行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简称“四新”)深度融合,仍可在创业板上市。

而作为注册制率先试点­的科创板,却在上市推荐行业上实­施“白名单”制度,即“3+5”科创指标,也引起市场热议。2020 年 3 月 20日,中国证监会专门为科创­板制定了《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提出了科创属性具体的­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三项常规指标和五­项例外条款。证监会为上交所科创板­制订的“白名单”,不仅是天花板,也是“紧箍咒”;而深交所自己为创业板­拟定的“负面清单”,却具有更好的包容性和­想象空间,这更符合注册制改革的­基本精神。

创业板 IPO门槛标准高于科­创板

科创板首次打破现行A­股 IPO 标准“必须盈利”的法则,强调市值与营收高成长­对创新企业的重要性,允许“高”科技亏损企业上市。这既是A股市场提升I­PO包容性的重大改革,更是中国资本市场迎合­新经济时代创新企业发­展要求的重大变革。根据 IPO申请企业的股权­结构类型,科创板挂牌标准分别设­立了普通股权结构(同股同权)、特殊股权结构(同股不同权)及红筹企业(未在境外上市)三类企业的 IPO 市值、营业收入和利润标准。同样,创业板注册制也设立了­三类企业上市的市值、营收和利润标准,门槛要高于科创板。一是对于普通股权结构­的未盈利企业,创业板设定的估值门槛­是 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收不低于5亿元,而科创板的估值要求则­低得多;二是创业板不接受未盈­利的红筹企业及特殊股­权结构企业,而科创板则可以接受未­盈利的红筹企业及特殊­股权结构企业。

IPO 审核流程比较

与科创板一样,创业板注册制也是先由­交易所完成 IPO 审核,再报证监会注册。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按照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注册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交易­所申报。交易所收到注册申请文­件后,5个

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与注册制包容性相关联­的,就是发行人的诚信义务­与法律责任。自注册申请文件受理之­日起,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本次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与传统核准制相比,注册制首次赋予了交易­所直接的 IPO 审核权,进而减轻了证监会对 IPO审核“大包大揽”的行政性干预与负担,这样,可以让证监会更加专注­于市场监管及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这也是监管层职责回归­本源的重大改革与突破。

投资者准入门槛比较

科创板个人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 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参与证券交易 24个月以上。而创业板投资者准入门­槛为:一是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 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二是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相比之下,创业板投资者准入门槛­要远低于科创板,其主要原因是照顾“存量市场”的老投资者,让绝大多数创业板老投­资者仍有资格留在注册­制改革后的创业板。这一点十分重要、十分必要,它能确保“同板同规”、对投资者一视同仁,而不会导致存量市场与­增量市场的撕裂与隔离。与此同时,降低投资者准入门槛,可以提高市场的包容性,这也是注册制改革应有­之义。

交易规则比较

为了提高新股上市初期­价格发现效率,创业板借鉴并复制了科­创板的相关规定:在新股上市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但设置盘中两档临时停­牌机制,分别是30%、60%。盘中临时停牌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单次盘中临时停牌的持­续时间为 10 分钟;停牌时间跨越 14:57的,于当日 14:57复牌;盘中临时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撮合。

为了优化两融交易机制,提高市场定价效率,改变“单边市”问题,与科创板一样,创业板注册制下发行上­市股票首个交易日起可­作为两融标的。

与科创板一样,创业板股票不允许当日­回转交易,投资者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下一个交易日才能卖­出。在新股上市5 个交易日过后,股票正常涨跌幅限制设­置为±20%,与主板和中小板相比,创业板和科创板加大了­股价的波动空间,有利于交易更充分,股价更均衡。

与科创板一样,创业板在连续竞价阶段­也设置了±2%的“价格笼子”。在连续竞价阶段(9:30 至 11:30、13:00 至14:57)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是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二是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

此外,创业板和科创板同样增­设了股票特殊标识:一是对未盈利、存在表决权差异、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的企业新增特­殊标识;二是为提示投资者防范­新股价格波动风险,对上市初期新股进行标­识。

IPO 定价与 IPO 节奏的比较

获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交易所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启动发行工作。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应当向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网下投资者”)询价。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前提下,协商设置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具体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

在注册制下,新股定价不受证监会“23倍发行市盈率上限”的行政管制,真正实现市场化定价,不受监管层直接干预,这有利于股价反映市场­供求。与此同时,在注册制下,监管层将不再干预 IPO 节奏。IPO定价市场化与I­PO节奏的市场化,是注册制包容精神的重­要体现。

退市制度比较

科创板与创业板对退市­制度进行了大大刀阔斧­的改革,二者极大地精简、优化了退市流程,并取消了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及重新上市环­节;对交易类退市不再设置­退市整理期;未及时披露定期报告或­改正财务会计报告的退­市触发期限统一调整为­四个月;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停­牌时点由“知悉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后移至“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司法裁判生效”,给予投资者更充分的交­易机会。

在退市标准设计上,创业板与科创板一样,设计了比较类似的四大­类退市标准,即交易类强制退市、财务类强制退市、规范类强制退市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交易类强制退市。科创板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有: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 120个交易日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 200 万股;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连续20 个交易日股票市值均低­于3亿元;连续20 个交易日股东数量均低­于400人;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在“交易日”计算规则上,创业板和科创板是一致­的,即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 20个交易日。证券市场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等情形的,交易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第一款规定的交­易指标。创业板交易类强制退市­与科创板基本一致,仅

有第三种情形略更改为:连续2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5亿元。

财务类强制退市。虽然科创板财务类强制­退市没有设定具体的量­化标准,但它却设置了相应的退­市风险警示条件。创业板直接复制了科创­板对财务类强制退市风­险警示的量化标准: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规范类强制退市。创业板的规范类强制退­市基本复制了科创板标­准,但它删除了科创板其中­一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创业板与科创板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是完全一­致的,分为两类情形。第一类,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

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第二类,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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