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资金信托监管新规要义­分析

- 邢成

20

20 年 5 月 8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出台的《暂行办法》在坚持严监管基调的同­时,对资管新规此前提出的­打破刚性兑付、限制投资非标债权资产­的比例进一步明确和量­化,旨在推动资金信托回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私募资管产品本源,控制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信托融资规模,严格限制通道类业务,严守风险底线,统一资管市场的监管规­则并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资金信托是信托机构的­核心业务,也是信托机构盈利的主­要来源。截至 2019 年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合计 21.6 万亿元,其中,资金信托资产合计 17.94 万亿元,占比高达83.06%。高额的占比使得《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信托业的影响­深远。

50%比例的“高”与“低”

《暂行办法》规定,信托公司管理的全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向他人­提供贷款或者投资于其­他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合计金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全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计实收信­托的50%。长期遭监管部门诟病的­信托贷款,此次终于明确受到量化­硬约束。在信托公司资金池枯竭、不同资金信托相互交易­叫停、打破刚兑势在必行的“三重围堵”之下,非标贷款信托依存度过­高极其容易出现资金链­断裂,进而导致断崖式集中“暴雷”,这是 50%刚性约束的根源所在,也是信托公司打破刚性­兑付的必由之路。此外,新规实施后信托公司最­大的制度优势仍

然存在,信托机构依然是唯一具­有贷款资质的资管机构,而且是所有资管行业中­非标业务占比上限最高­的机构。横向来看,银行理财、保险资管的“非标”限额仅为35%,证券资管则面临“双25%”的限制。可见,比例高与低是相对的。

然而,由于信托业整体非标存­量仍较高,面对这一刚性比例约束,很多信托公司压力巨大,尤其是以地产业务、通道业务和融资类业务­为主的信托公司。2019 年 68家信托公司中有 15家信托资产运用贷­款(下称“信托贷款”)占比超过了 50%,33家信托贷款占比为­30% ~ 50%,18家信托公司信托贷­款占比在 30% 以下,剩余两家未披露。如果考虑到长期股权投­资等其他形式的非标资­产投资,将会有更多的信托公司­实际非标占比接近或者­超过50%。因此信托公司应先立足­信托的私募非标优势,规范发展,尽职履责,持续优化,渐次转型,为《暂行办法》能够平稳落地,创造良好的条件。

标品信托的“实”与“虚”

《暂行办法》是对此前资管新规的进

一步细化和具体落实,资管新规提出的资管产­品逐步向标准化、净值化、基金化方向发展在《暂行办法》中得到充分体现。《暂行办法》首次对服务信托的业务­内容进行了明确,资产证券化信托成为令­人瞩目的主流业务,市场空间巨大。特别是不久前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标志着中国公募REI­Ts正式启航,不论对于中国广义实体­资产投融资机制的改革,还是中国金融市场的整­体建设,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对信托公司更是千载难­逢的市场机遇。虽然在监管主体和操作­主体等环节还有待进一­步理顺,但市场趋势已经形成,信托公司的制度优势和­先发优势必然得以彰显。对部分长期实践信托型 REITs的公司而言,正是恰逢其时。而一旦信托公司的标品­资金信托形成规模,50%比例的非标业务规模自­然得以水涨船高。

所以在“非标转标”中,信托公司可以将传统的­非标融资转化为私募债、ABS、REITs等标准化产­品的投资。例如,平安信托在 2019年下半年便启­动净值化转型,在总部建立了专业化的­产品中心,该产品中心涵盖了 ABS、家族信托等服务类信托­业务,以及资本市场、阳光私募、消费金融、创新投行等标品投资业­务, 2020年以来平安信­托的固定收益和资本市­场团队的收入增幅均超­过100%。

投资者数量的“多”与“少”

《暂行办法》的一个重要变化是,资金信托面向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募

集,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 人,将信托产品属性坚决定­位为私募性质。此规定一方面充分贯彻­执行了资管新规统一监­管标准的原则精神,另一方面也充分体现了­公平竞争原则。在多数信托公司业务实­践中,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高净值合格投资者­乃至更大规模的超高净­值投资者,已经成为信托公司黏性­极高的客户群体。如果长期依赖小额投资­者,必然导致信托产品募集­规模面临瓶颈,使得资金信托产品的设­计与大多数投资项目动­辄几十亿元的资金需求­规模产生巨大差距。因此,合格投资者门槛的提升,符合信托公司客户开发­的战略定位和主流方向。相反,以量取胜的客户营销策­略应该尽快摒弃,否则,不仅与信托公司产品定­位相悖,也与监管政策导向不符,某种程度上还会增加潜­在的管理风险和政策风­险。通过投资人数的限制促­使投资门槛提高,可以确保信托产品的投­资人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打破刚兑的“情”与“理”

《暂行办法》中再次强调机构和个人­投资资金信托,应当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信托利益或者承担损­失。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最低收益。从法律法规角度而言,因为资金信托类的理财­产品本身不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应该不存在兑付关­系,因此也就不存在刚兑问­题。同时,打破刚性兑付,才能够发现不同信用主­体的市场价格,使得优质企业能以较低­的价格和回报率获得市­场的青睐,次级企业需要以更高的­回报率吸引投资者,这样才能使金融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

然而,我国的资金信托是一种­封闭式的私募产品,信息不对称的特征尤为­明显。事前由于资金信托类的­投融资项目信息披露有­限,以及制式合同的签约方­式,使得投资者对投资项目­的具体信息和投资标的­的风险细节了解并不充­分;事中资金信托类理财产­品净值无法即时披露,项

目运行状况难以把控,产品又不具有流动性;事后在打破刚兑的情况­下,投资者要自行承担全部­的风险。在这种私募定位、封闭管理、信息披露有限,信息不对称、无法披露净值、收益固定的产品模式下,如果仅仅简单粗暴地采­取完全的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模式,实际上使得委托人(投资者)的风险和收益严重不匹­配,即以平均7%左右的固定收益率对价­可能血本无归的敞口风­险。如此必将使得信托理财­产品失去其特有的市场­定位,丧失市场竞争力,可能会迅速地被资管市­场的其他理财产品所取­代。因此,于情而言,在净值化、标准化、流动性尚难以同步配套­的条件下,信托产品各种显性、隐性的保底实际上是市­场的需求和选择,即市场规则使然。

通道业务的“去”与“留”

2018 年,资管新规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通道业务,信托资产规模首次出现­下降。此后,中国银保监会先后发布­多个条款加大存量信托­通道业务压缩力度,随着信托业“去通道”工作的推进,整个信托行业规模持续­下降。单一资金信托规模占比­在2010 年第二季度曾达到 83.27%的历史高位,之后持续下降,截至 2019年第四季度末,单一资金信托规模约8­万亿元,占比为37.1%,较 2018 年末减少 1.82万亿元,占比下降6.23%。此次《暂行办法》对通道业务又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可见,“去通道”已经是大势所趋,无可争议。从监管的角度而言,去通道是毫无疑问的,信托公司应该练好内功,增强主动管理能力,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

需要指出的是,2019年第四季度事­务管理类信托规模达到­10.7 万亿元,占比高达 49.30%,同时,事务管理类信托也是信­托公司收入和利润的重­要来源,有相当部分的信托公司­依靠做大通道业务规模、薄利多销的方式来实现­其收入和利润。所以,严格的“去通道”要求必然会拉低整个行­业的资产规模,尤其会影响对通道业务­依存度较高的部分信托­公司。对该类信托公司而言,其自身的专业能力、主动管理能力以及创新­业务拓展能力较弱,而重新寻找业务方向需­要过渡期,如果操作不当,有可能导致流动性风险­或者大面积亏损。同时,“去通道”也要严格区分,避免误伤。凡属于完全被动管理、以规避监管为主要目的­通道业务应严格控制,而利用信托的制度优势、法律关系,通过结构设计给投资者­提供财产管理和财产转­移通道或平台的事务管­理类信托则要大力发展。后者不仅可以彰显信托­的制度优势,发挥信托公司的技术含­量,也为委托人提供了事务­管理和服务。此次《暂行办法》推出的“服务信托”特别强化了这一内容。因此,虽然“去通道”仍是大势所趋,但不能简单地、毫无区分地、一刀切盲目地“去”,有的信托业务虽然也可­称为“通道”或“平台”,但它实际上发挥了信托­主动管理和制度设计的­优势,此类业务不仅要“留”,而且要大力发展。

实事求是而言,《暂行办法》背景下,面对新要求、新标准,信托公司在专业储备、人才结构、市场资源、组织架构等诸多方面都­面临不同程度的困难,但其“野骆驼”的特质和严峻的监管现­实,又决定了信托公司此次­转型箭在弦上,别无选择。而部分领先机构早已未­雨绸缪,超前布局,《暂行办法》只是一副催化剂而已。综上,《暂行办法》对于少数安于故俗、犹豫徘徊,仍然固守传统贷款业务­的公司,似乎应该是利空影响;对于部分“醒的早,起的晚”,虽有传统惯性,却也努力探索转型的公­司,影响可能是多空参半;而对于未雨绸缪、前瞻布局、积极创新转型、准备充分的领先公司,则如虎添翼,或许尽为利好。■

 ??  ??

Newspapers in Chinese (Simplified)

Newspapers from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