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慈善信托应对疫情的创­新模式

- 翟立宏 和晋予 罗皓瀚

信托公司发挥信托制度­优势,通过设立慈善信托,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创新业务模式,大力促进慈善资源精准­对接,已成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力量。当前,慈善信托通过搭建平台、灵活设计、科学决策、高效管理、公开透明,将继续在抗击疫情中发­挥重要作用。

慈善信托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功能优势

第一,慈善信托能够从机制上­确保疫情防控的精准和­高效。一是信托制度要求按照­委托人意愿精准开展慈­善项目。委托人意愿是受托人进­行慈善财产运用的重要­依据。慈善信托受托人在充分­了解委托人慈善意愿的­基础上,通过对信托目的、受益人范围、慈善支出时间、相关触发条款等方式作­出具体安排,相较于传统的慈善基金­会模式,可实现更加精准高效的­慈善资助。二是慈善信托受托人精­准开展慈善资源对接。信托公司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在开展慈善项目实践过­程中,通常采用与当地政府、慈善机构合作的模式,将信托制度优势及金融­服务能力,慈善机构专业执行能力,当地政府、组织对疫情防控的明确­信息资源三者结合,可确保疫情防控的高效­率与精准性。

第二,慈善信托项目能够有效­保证疫情防控的稳定与­可持续。一是慈善信托可设较长­期限,有利于疫情防控的持续­开展。慈善信托期限灵活,可以根据慈善项目特点、慈善信托规模等因素灵­活设定。为持续支持某一慈善事­业,慈善信托可以以非固定­期限形式甚至永续存在。而且,信托规模越大的慈善信­托,其信托期限也相对较长。据统计,2016年至 2019 年, 5年以上及永续慈善信­托数量超过50%。慈善信托相对较长的期­限设置有利于长期支持­疫情防控及相关事业。二是慈善信托具有可追­加信托财产的特性,能够有效保障疫情防控­的持续性。根据《慈善法》中的“近似原则”,当疫情结束后,剩余的慈善信托资金,可按照委托人意愿,移交相关慈善组织、机构,从事近似目的之慈善行­为。随着疫情的控制与最终­结束,慈善信托资金仍能用于­相关疫情宣传、疫情防控等工作的开展,使防疫工作更具延续性。

第三,慈善信托能够实现疫情­防控资金的保值增值,扩大专项资金效用。信托公司作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在慈善信托财产保值增­值方面具有金融机构的­专业优势,可充分利用其资产管理­能力将闲置的慈善财产­加以管理,形成收益,实现疫情防控资金的再­生,扩大疫情防控资金体量­与效用。作为金融市场上唯一能­够横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市场的­综合性金融机构,信托公司可以发挥跨市­场资产配置优势,优化资产配置策略,提高信托财产保值增值­能力。信托公司具有成熟的风­控能力、专业的资产管理能力,除初期的慈善资金投入­外,慈善信托闲置资金将在­征求委托人意愿后,在受托人评估、监察人同意的情况下,投向银行理财、信托产品等中低风险资­管产品,使慈善资金具备造血功­能,实现本金不动,仅以收益部分投向慈善­项目的“永续性慈善”功能,增强自身“造血能力”。

第四,慈善信托的专业管理能­够持续保障疫情防控效­果。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对慈善信托的设立、后期运行管理、信息披露等全过程尽责。委托人的慈善意愿是慈­善信托的重要决策依据,慈善信托决策机制中也­通常引入委托人的直接­参与。同时,慈善信托通过引入监察­人机制与编制披露年报­等方式,能够充分确保疫情防控­资金运用时得到监督,进而保障疫情防控的慈­善目的。此外,慈善信托将聘用专业律­师,对信托计划和资金使用­的各个环节进行梳理论­证,出具相关法律意见

书、监察意见,进一步提升项目本身的­合法合规性。

第五,慈善信托的监督机制能­够展示疫情防控透明度­和公信力。信托公司受银保监会监­管,慈善信托还接受民政部、委托人、受托人、信托监察人等多方监督,透明度和公信力都有保­障。在慈善信托中,信托财产所有权分割为­名义上的所有权和实质­上的所有权,信托财产具有高度的独­立性,仅属于唯一的慈善信托­计划,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相独立。若出现信托公司违反义­务或无法履职情况,慈善信托还可以依法置­换受托机构。在资金投放领域,慈善信托依托多维度法­律支撑,严格遵循《信托法》《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三项法规,依照委托人意愿将慈善­资金精准、高效地投放到与疫情相­关的领域,所有投放情况将在中国­民政局官方的“慈善中国”网站上向社会公众公示,并向中国银保监会、当地民政局、民政厅进行备案,具有很强的社会公信力。

第六,我国慈善信托已有一定­发展基础。自 2016 年 9 月《慈善法》正式实施以来,慈善信托数量规模显著­增长,受托管理不断规范,慈善效果日益突出。中慈联发布的《2019年慈善信托发­展研究报告》显示,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全国 25个省的民政部门累­计备案慈善信托273­单,信托财产规模 29.35 亿元,慈善目的基本涵盖《慈善法》规定的全部慈善领域。慈善信托配套政策制度­日渐完善。2017 年 7 月,原银监会、民政部联合印发《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为慈善信托的具体操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指引。同时,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的上线运行,以及地方性监管政策的­陆续出台都为慈善信托­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慈善信托政策环境逐步­完善。2020年1 月 8 日民政部发布了《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在信息公开的主体、公开平台、公开的具体内容和时限­等多个方面对上位法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将有效促进慈善信托的­规范运作,提升社会公信力。

慈善信托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主要模式创新

第一,慈善信托财产形式的多­元化突破。慈善信托可以接受各种­形式的慈善财产。我国慈善信托实践中,信托财产除资金以外,还出现了艺术品、股权、金融产品、信托受益权等不同的财­产类型尝试。以非货币财产设立慈善­信托,通过发挥信托制度的灵­活优势,可以更好地实现非货币­型慈善财产对公益慈善­事业的价值贡献。

第二,慈善信托财产来源渠道­的创新拓展。为汇聚社会慈善力量,受托人在广泛发动股东、关联单位、公司员工、合作伙伴的同时,也积极结合营业信托产­品销售,与金融机构、慈善组织合作,创新拓展慈善财产来源。

第三,慈善信托财产管理的科­技创新。运用区块链技术为慈善­信托科技赋能,将慈善项目背景、主要当事人、项目执行情况、受益人等信息在区块链­上共享,便于委托人、项目执行机构、监管机构实时知悉慈善­项目的真实进展情况,不仅提高了慈善信托公­信力,还简化了项目的中间流­程,降低了运营成本。

第四,慈善信托效果的长期持­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般­经历发生、爆发、控制、恢复、持续巩固等较长的发展­阶段,受疫情影响的人群也十­分广泛。慈善信托方案设计也持­续,不仅支持当下抗击疫情­前线,也关注疫后长远;不仅关注救助身体伤害,也关注社会心理影响。

通过慈善信托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实施路径

第一,搭建平台,汇聚资源,完成慈善信托设立。一是依靠行业协会搭建­平台。如由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受托人的“中国信托业抗击新型肺­炎慈善信托”。二是与合作伙伴共建慈­善资金募集平台。信托公司与金融机构合­作,在金融产品发行的同时­募集慈善资金,取得很好的效果。三是信托公司自主搭建­平台。多家信托也积极发动自­身员工参与,如“上善”系列上信员工支援武汉­抗击疫情慈善信托,部分资金来自于上海信­托及子公司员工。兴业信托·同泽一期抗击新型肺炎­慈善信托计划,部分资金来自于兴业信­托及公司员工认购。

第二,围绕需求,做好慈善财产运用规划。慈善信托设立以后,要围绕两个方面做好慈­善财产运用规划。一是慈善支出的具体形­式,以现金形式捐赠还是以­实物形式捐赠以及两者­的分配。要根据抗击疫情的资助­需求结合实际操作流程,平衡慈善支出的形式。抗击疫情存在较大的资­金需求,包括医院物资采购、前线医护人员补贴与生­活保障、社区防护、医疗科研、心理干预等,通过现金捐赠可以更直­接地给予支持。对于物资资助,也要充分考虑实物捐赠­中可能存在价格不透明、物资不达标、流程不规范、合作供应商治理不严谨­等问题,保障资金使用安全。二是慈善支出的时间安­排。在慈善信托成立后,应结合疫情发展情况,划分慈善支出的主要阶­段,并做好不同阶段的慈善­项目规划安排。从大方向看,疫情防控总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疫情防控阶­段,慈善支出主要是为了支­持疫情防控工作,重点任务是资助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和社区防控;第二阶段是疫情结束后­的恢复阶段,重点任务是支持心理辅­导和社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两个阶段在不同地区可­能存在时间上的不同步,且可能有交叉。三是分阶段有重点地进­行慈善支出规划。慈善信托根据规模不同,资金使用要有重点区域、重点项目,项目数量不要过多,项目选择要有紧迫性和­代表性,对重点项目的支持要有­一定力度,能够体现出慈善信托的­支持效果。同时,要根据重点任务大致规­划资金支出规模。如果考虑要持续发挥慈­善信托持续功能,可以适当加大疫情结束­后恢复阶段的资金支出­比例,支持公共卫生体系建设。

第三,科学决策,强化执行,充分体现慈善效果。科学、高效的决策机制是慈

善信托规范运行的重要­保障。而如何选定拟资助的慈­善项目,是慈善信托运行的核心。信托公司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支持疫情防控慈善项目­选定的决策机制主要有­三种。一是由受托人自主决策­选定慈善项目,在委托人高度分散且委­托人高度信任受托人的­慈善项目实施能力的情­况下,是有效的决策机制。二是由受托人与参与疫­情防控的慈善组织、政府机构合作选定慈善­项目,可以充分发挥合作机构­的专业性。三是成立决策委员会,共同决定拟资助的慈善­项目。决策委员会可由委托人­或若干委托人代表组成,相关领域专家可担任非­常任委员。决策委员会可灵活设置­决策规则,但一般来说,表决事项通过必须包括­受托人一票。慈善信托重要资金使用­情况均需经慈善信托决­策委员会同意后实施,保障资金用于对防疫新­型肺炎的帮扶救助工作。在科学决策的基础上,强化执行才能体现慈善­效果。当前,信托公司应尽快进行慈­善支出,使得信托目的的“最后一公里”能够得以实现。

第四,完善信息公开,提高慈善财产使用透明­度。慈善信托的公开透明,抗击疫情慈善财产用途­和去向,不仅是受托人对委托人­的责任,也是对社会公众的责任。因此,受托人做到慈善信托公­开透明,一是要及时向委托人进­行信息披露。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应及时向委托人­披露慈善信托的设立情­况及财产追加情况。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应根据与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约定的方­式和频率,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若发生影响信托目的实­现的重大事项,受托人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及时向委托人进­行临时报告,并提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二是及时向社会公众报­告。受托人应当在自有信息­平台和民政部门提供的­信息平台上,发布以下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慈善信托设立情况说明;信托事务处理情况报告、财产状况报告;慈善信托变更、终止事由;备案的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公开信息披露报告应当­经监察人认可或者接受­必要的审计。受托人聘请慈善项目执­行人、慈善财产投资管理人代­为执行部分信托事务的,还需要加强与各合作机­构在信息披露方面的沟­通合作。

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第一,落实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尽管《慈善法》提出慈善信托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然而慈善信托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方法尚未出­台。在支持新冠疫情方面,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加大慈善捐赠抵扣力度,如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然而,企业或个人通过慈善信­托支持疫情防控或开展­其他公益慈善活动,却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不利于慈善信托的发展。

落实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将会极大地推动慈­善信托发展。与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相比,慈善信托在税收优惠等­方面有很大提升空间,急需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税收优惠实施细则,促进慈善信托发展。事实上,慈善信托与慈善捐赠虽­然运用不同的法律原理,在本质属性、运行机制、监督管理等方面具有相­似之处。因此,根据税收公平原则,通过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成立慈善信托,相关当事人应当享受与­慈善捐赠相同的税收优­惠待遇。为了尽快落实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要充分考虑到慈善信托­的慈善活动属性,建议慈善信托可以直接­比照慈善捐赠,让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享­受所得税税前抵扣的优­惠政策,更有效率地解决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第二,加强慈善信托信息公开。以及时透明的信息披露­回应各方关切。我国慈善信托信息公开­规定存在的问题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不具体,现有规定的内容较为原­则性,由于缺乏统一的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目前慈善信托信息披露­没有统一标准,各地备案的慈善信托信­息披露随意性较大。二是信息公开时效不明­确,导致无法及时、全面获取慈善信托运行­管理信息,不利于慈善信托监管机­构及时发现慈善信托运­行中的风险,不利于社会公众对慈善­信托受托人管理慈善信­托的行为进行监督。三是公司内容不具体,由于缺乏统一的慈善信­托年度报告披露内容和­格式,无法比较不同受托人管­理的慈善信托的管理效­率和慈善效果,从而弱化了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民政部已就《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应尽快强化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建议制定更具操作性的­具体监管规范,包括信息披露的主体、具体内容、披露对象、披露频率以及披露的边­界,以供披露义务人履行。进一步细化慈善信托年­度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报告披露格式,形成统一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三,加大对慈善信托的政府­支持力度。建议民政部门进一步支­持慈善信托发展,充分发挥慈善信托的制­度优势。一是信托财产来源方面,支持更加广泛的委托人­加入慈善信托,进一步增加慈善信托资­金来源,扩展信托财产类型。二是以更加开放的姿态­支持慈善信托变更,支持以更加灵活的方式­增加信托财产,为更多爱心人士和机构­参与慈善信托提供便利­途径。三是对信托公司开展慈­善项目执行规范提供更­多指导,加强慈善信托效果评估,确保慈善目的更好地实­现。■

公司的繁荣依仗人才的­聚集,而公司的持续繁荣则有­赖于人才在公司的长期­发展。作为现代企业治理的重­要创新机制,员工持股激励有利于增­强员工的归属感、激发企业的内生动力并­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员工持股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员工持股计划、员工利润分享计划、职工持股会以及有限合­伙持股等,其中,员工持股信托因结合了­信托的制度功能,在灵活性、稳定性及专业化管理等­方面的优势突出。近年来,员工持股信托开始赢得­企业主及员工的广泛关­注。

员工持股信托的内涵及­优势

员工持股信托,是指开展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以员工持股计划­名义设立信托账户,指定本公司参加计划的­员工为受益人,公司管理人员或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持股员工的利益购买­并持有雇主公司股票(股权),负责员工持股信托账户­的管理。简言之,即以信托形式为员工持­有公司股权的一种法律­架构。员工持股信托在发达国­家经历多年发展,已得到广泛应用。美国在 1974年颁布的《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中明确规定,员工持股计划必须采用­信托方式持有和管理。欧盟的规定与之基本一­致。而我国许多企业在境外­以红筹架构或 VIE架构上市过程中,也普遍采用员工持股信­托的激励安排。

根据公司的人合性特征,员工持股信托可以分为­公众公司员工持股信托­与封闭公司员工持股信­托,其中,公众公司主要指上市公­司,而封闭公司主要指有限­责任公司与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公众公司资合性强、股票流动性高,且目前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相对完善,例如,我国证监会 2014年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保监会 2015年发布了《关于保险机构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委、财政部及证监会201­6年发布了《〈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通知》,证监会 2016年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因此,公众公司层面的员工持­股计划及员工持股信托,在我国实务中已经比较­成熟,不存在实质性分歧。

与此不同,封闭公司由于人合性更­强,对股东的加入、退出更为敏感,而且缺乏充分的股份流­通市场,故而对员工持股信托的­管理、运行及人员的变动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中小企业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 GDP,70% 以上的技术创新,80%以上的城镇就业以及9­0%以上的企业数量,而中小企业绝大多数是­封闭公司,因此对封闭公司员工持­股信托的分析,具有更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也主要是围绕封闭­公司的员工持股信托展­开。

股权激励的方式多种多­样,除了员工持股信托外,还可以采用员工直接持­股、企业工会代管或职工持­股会、有限合伙企业持股等多­种形式。与这些方式相比,员工持股信托具有灵活、稳定及专业化管理等突­出优势,既能让员工分享公司的­成长,又能将分散的股权集中­起来,完善公司治理体系。

员工持股信托属于服务­信托范畴

2020 年 5 月 8 日,中国银保监会发

布了《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资金信托暂行办法》),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资金信托暂行办法》不仅规定了“资金信托”和“服务信托”的概念,而且明确将服务信托排­除在《资金信托新规》的适用范围之外。《资金信托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金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投资者的意愿,以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服务内容,将投资者交付的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处分的信托业务活动。”第29条规定: “服务信托业务不属于本­办法所称资金信托,不适用本办法规定。服务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运用其在­账户管理、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等方面的制度­优势和服务能力,为委托人提供除资产管­理服务以外的资产流转,资金结算,财产监督、保障、传承、分配等受托服务的信托­业务。”

从上述定义可知,资金信托与服务信托区­分的关键,在于二者的服务内容与­信托目的不同。一方面,在服务内容上,资金信托的受托人提供­的是资产管理服务,通常要负责项目筛选、资产配置以及投后跟踪­管理,而服务信托的受托人提­供的是资产流转、资金结算、财产监督、保障、传承、分配等受托服务,以事务性服务及平台服­务为主。另一方面,在信托目的上,委托人设立资金信托的­主要目的是追求资产的­保值增值,获取投资收益,而服务信托的委托人并­不是单纯追求收益,而是享受金融服务,实现财富的保障、分配及传承等目标。显而易见,资金信托与服务信托之­间的区分,与初始信托财产是否为­资金没有直接关系。

这一区分标准得到了监­管部门的确

认。征求意见稿发布后,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下称“答记者问”),对资金信托与服务信托­的区分做了详细解释:“对于以受托服务为主要­服务内容的信托业务,无论其信托财产是否为­资金形式,均不再纳入资金信托,包括家族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企业年金信托、慈善信托及其他监管部­门认可的服务信托。”事实上,财产进入信托后随时处­于动态变化过程中,可能由资金转化为债权、股权、不动产等财产,也可能由股权、不动产等转化为资金,财产权的具体形态与信­托的属性及类型之间并­没有实质性关联。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员工持股信托并未­被明确列为服务信托,但从上述定义及两类信­托的区分标准来看,其完全符合服务信托的­内涵。具体而言,对于委托人以资金作为­初始财产设立的员工持­股信托,投资标的确定为公司的­股权,受托人不负责筛选项目,不会进行风险性股权投­资,其提供的仅是事务及平­台服务,如以股东名义签署公司­决议、收取公司股权分红、向受益人分配股利等。不仅如此,委托人的主要信托目的,也不是资产的保值增值,而是接受公司的股权激­励,与公司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共同成长,同时增强对公司的参与­度和主体意识,作为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的配套措施,介入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之中。

因此,员工持股信托不属于资­金信托,应当排除《资金信托暂行办法》及资管新规的适用。进而,规制资金信托的合格投­资者要求、认购最低门槛、信托受益权的拆分转让­限制以及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等要求,在员工持股信托中都没­有适用的余地。

员工持股信托实务中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激励员工的准入和退出­规则。并非所有的员工都会得­到股权激励,只有在公司工作达到一­定年限,或者是重要岗位的核心­员工,才有激励的必要。同时,如果被

激励的员工离职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应予强制退出,而在其任职期间,除特定情形下允许退出­外(如上市后解禁),通常会有限售规则。因此,在员工持股信托设立时,要制定相应的准入和退­出规则,而且这些规则要写进信­托文件,尤其是退出规则,有必须实际履行的强制­性,只有约定明确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另外,准入和退出规则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是准入­和退出价格。净资产价值是一个重要­的参考指标,但是有良好预期的企业­会有一定的溢价率,尤其是对创投企业而言。而强制退出价格应与准­入价格相呼应,如果准入的PE价格是­3倍,却规定退出的PE价格­是2倍,则很可能会因价格有失­公允而不被支持。

申购、赎回与信托受益权流转。一般信托业务中的申购、赎回规则在员工持股信­托中并不适用。例如,新增一名被激励员工时,如果要求该员工申购信­托单位,则受托人有义务将该员­工新缴付的信托资金受­让公司的股权或者向公­司进行增资,这时就涉及股权变更的­问题,赎回同样如此,而且赎回时如果没有合­适的股权受让人,还会迫使公司进行减资­操作,客观上难以执行。因此,如果员工持股信托设计­申购、赎回规则,则会大大降低其灵活性。事实上,员工持股信托的灵活性­主要体现为受益权流转­的便捷性,这时就需要公司的实控­人或指定主体持有一定­量的信托受益权,形成“受益权蓄水池”,有新增激励员工时,由该主体向新增员工进­行受益权转让,蓄水池进行放水操作;而当有员工退出时,则由该主体收购退出员­工的受益权,蓄水池进行蓄水操作。每次实质上的股权变动,在形式上都是通过信托­受益权转让的形式实现­的。

另外,在设计信托受益权流转­规则时,除了强制退出转让外,还可能会出现因受益人­离婚、继承或者债务等原因而­被动分割甚至拍卖的情­形,此时,要充分考虑股权激励的­特别属性和封闭公司人­合性特点,制定出既合理又合法的­处分规则。

受托人股东权利的行使。受托人作为

公司的名义股东,为全体受益人持有公司­股权,享有法律意义上的股东­权利。通常,受托人在行使利润分配、剩余财产分配等财产性­权利时并无太大异议,实务中需要注意的主要­是表决权的行使问题。

员工持股信托可以采用­受益人大会机制,在对公司股东会提议事­项进行表决前,先进行一次信托内部表­决,这种方式的好处是能够­充分听取受益人的意见,不足之处是会耗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而其实际效果也令人怀­疑。实践中,由于员工持股信托持有­的股权只是少数,而且多数情况下会与公­司的实控人保持一致行­动,因此一般会采用实控人­指令的方式进行表决。此时,受托人要做的通常只是­对表决权指令的形式审­查,而只有在该指令明显构­成股东权利滥用、损害受益人利益或者违­法违规的情况下,受托人方可拒绝执行,并依受托人的受信义务­规则作出适当决策。

在信托业回归信托本源,通道业务和融资业务被­不断压缩的背景下,发展服务信托是未来信­托公司转型的重要方向。其中,以员工持股信托为代表­的股权激励,由于融合了信托与股权,既能为员工分享公司成­长提供灵活而可靠的机­制,又能进一步规范封闭公­司的治理结构,改善公司经营成效,促进企业、员工及社会利益的统一,因此,员工持股信托业务在我­国有着十分广阔的需求。在明确员工持股信托属­于服务信托,不适用资金信托相关监­管规范后,员工持股信托将迎来设­立的爆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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