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度是金融信用的必要维度
三 维信用理论认为,信用是获得信任的资本,由三个维度构成,即诚信度、合规度、践约度;三个维度之间相互支撑,相互影响,又互相转化。合规度信用指社会主体在社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则、民间习惯的水平和能力。合规度作为信用的组成部分,不是信用概念泛化问题,而是在大数据背景下,如何提升与深化发展授信风控问题。当下,认清该问题尤为重要。
狭义金融信用视角下的合规度
狭义的金融信用,即授信人和受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本文简称为“金融之债”),聚焦债权之实现。在金融之债中忽视合规度,会犯两种分类错误。第一,忽视公法之债,错误地缩小金融之债的范畴。第二,纳入非法之债,错误地扩大金融之债的范畴。合规度是狭义金融信用的要素。
公法之债是具有特殊性的金融之债
公法之债指债权人以国家公权力为依托,向特定债务人请求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且得用相应的国家权力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关系。公法之债是具备一般性和特殊性的金融之债。
公法之债亦是金融之债。当社会主体的合规度信用不佳,尤其是违反法律规范、受到法律制裁时,其需要承担公法之债,承担足额支付到期罚金、罚款的义务。合规度信用在这个层面可以理解为社会主体承担公法之债的情况。
公法之债与一般金融之债在偿债主体、关系实质、资金来源、计息依据、债权实现、清偿顺序、债务重组等方面具有共同点。公法之债与一般金融之债同属该社会主体之债,偿债主体相同。其债权人是公权部门,债务人是违法社会主体,偿债资金来源均为债务人当前和未来现金流量,逾期不清偿公法之债将受到罚款数额特定比例的加处罚款,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冻结的存款属于保证其实现的方式,其清偿在债务人持续经营期间与一般金融之债无明确先后顺序,如偿债确有困难亦有债务重组的机会。
不论公法之债、一般金融之债,均是该社会主体之债,社会主体均承担偿付义务,债权人享有求偿权。公法之债与一般金融之债的偿债主体相同,不必过述。国家作为公法之债的债权人与社会主体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公法之债在分类上主要包括税收及附带给付、行政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刑事罚金与没收财产、司法费用、行政强制执行费用、行政费用征收等,是具有国家权力保障的金融之债。
当企业持续经营之时,公法之债和一般金融之债的偿债来源都是企业当期和未来的现金流量,债务人难以对同样的现金流来源进行两分,划分出何者为公法之债的清偿资金、何者为一般金融之债的清偿资金。
公法之债亦有其计息依据,逾期不缴纳将受到罚款数额特定比例的加处罚款,债务人所负债务的程度加剧。而一般金融之债亦不乏逾期加处罚息以及罚息上限的实例。保证公法之债实现的措施还包括查封、扣押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冻结的存款划拨以抵缴罚款等。与公法之债对应,一般金融之债的保证措施中亦有抵押、质押、留置等类似办法。
公法之债在社会主体持续经营期间与
一般金融之债的偿还顺序等同。我国法律中并未就持续经营期间的企业偿付公法之债与一般金融之债的顺序进行规定,在国家清收与市场账款清收效率相同的假设情况下,可以认为二者在偿还顺序上是无差异的。而对于破产期间的企业偿付公法之债与一般金融之债的顺序有其规定。欠缴税款作为公法之债的一种,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其受偿顺序优于一般金融之债,这里不做探讨。税款之外的惩罚性公法之债,在早期司法实践中,存在将其与欠缴税款并列优先执行的现象。随着时代的发展,破产清算实践中,“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成为一种原则,被用于合理确定债权清偿顺序。而在破产清算程序开始之后发生的公法之债,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
公法之债是特殊的金融之债。公法之债有不同于一般金融之债的特征,特殊性表现在低估风险、信号效应、矫正效应、破坏公益、清偿地位等方面。公法之债可能被低估,尤其是惩罚性公法之债,其产生于社会主体的不良行为被公权部门发现,有概率的反向推导内涵。债务人承担公法之债释放了社会主体触碰社会底线的信号,其持续经营获益方式受到外部的强制矫正,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在实践中债务人存在优先偿还公法之债的倾向。
不论是惩罚性公法之债还是补偿性公法之债,都产生破坏公共利益的结果。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受的惩罚性公法之债,源于债务人与公权部门的职能和公共秩序的对立状态;企业欠缴税款的补偿性公法之债则直接影响国家作为社会公共品提供者维护正常经济秩序的能力。
而一般金融之债破坏公益的可能性较小,其违约往往导致私益动机下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互相传染。但是应当承认,一般金融之债违约以较低概率也可能造成广泛的社会信任问题,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比如 2008 年美国金融危机。
由此可知,公法之债是狭义金融信用的组成部分,不包含合规度的狭义金融信用是不完整的。
非法之债不是金融之债
金融之债如不具备合规要素,其债权债务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其债务人依法不负偿还义务(简记为“非法之债”)。非法之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当然无效。合规度信用在这个方面可以理解为金融之债受法律保护的情况。
非法之债不具备合规要素是其之所以成为非法之债的唯一原因。《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金融之债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债务,双方借贷往来关系应当符合合规要求。司法实践中,非法之债因为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当债权人起诉偿还时,司法机关不支持这样的诉讼请求。
为违法违规行为提供条件、形成非法之债时,非法之债的债权人请求司法机关追偿的不予支持,债务人有权对该债务不予偿还。我国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全方位的禁止性规定,债权人在借出资金时如不对狭义金融信用中的合规度因素加以重视、未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以履行“注意义务”则可能面临血本无归的风险。
信用报告中只包含具备合规要素的金融之债。信用报告作为社会主体信用状况的反应,只包含具备合规要素的金融之债,不包含亦不应包含非法之债。
由此可知,合规度是狭义金融信用的要素,不具备合规度要素的金融之债,不具备法律效力,是非法之债。
广义金融信用视角下的合规度
金融对实体经济乃至全社会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信任关系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从广义范畴认识金融信用概念能够促进、巩固金融交易主体间的信任关系,有利于金融“血液”滋养实体经济。
从信任角度来看,金融信用也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范畴。狭义范畴的金融信用关注金融之债的履行,广义范畴的金融信用不仅包含狭义范畴,还包括合规度信用,即金融交易主体合规承诺的履行情况。从广义范畴认识金融信用,更能凸显合规度信用的重要意义。广义的金融信用,在包含狭义金融信用的同时,似乎不应忽视以下类别金融信用中的合规度信用:一是金融中介信用,二是企业信用,三是证券信用,四是保险信用,五是主权货币信用。本文仅以金融中介信用、证券信用、保险信用为例进行讨论。
金融中介信用的合规度是金融中介在经营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则、民间习惯情况的总和。国内外市场中对银行这一金融中介的信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对巴塞尔协议的合规情况。该协议是一整套国际互认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业规范,不符合该协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仅难以获得本国监管部门的信任,在国内外市场中也可能面临稳健经营的质疑、融资能力的降低、信用评级的下调。除了银行信用,券商、审计机构等金融中介的合规度信用也有重要的影响,合规度信用不佳的券商、审计机构自身固然难以获得资本市场投资者的信任,甚至可能使投资者对其服务客户的信任受到连带影响。
证券信用的合规度是上市公司在证券公开上市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则、民间习惯情况的总和。不论是权益市场还是债务市场,利益相关方对企业财报均保持合理怀疑。这种合理怀疑产生于经营专业化和股权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代理问题,形成了注册会计师作为专家鉴证系统的机制以保持重要性水平下的信任关系。然而,企业财务欺诈依然多发于各主要资本市场,美国金融研究与分析中心的专家施利特认为,2001年的安然事件引发了自 1929年以来美国最严重的一场信任危机,冲垮了投资者对金融市场的信任,甚至危及美国金融稳定。近期,瑞幸咖啡财务造假引发市场关注,甚至波及在美国上市中概股的整体信用水平。
保险信用的合规度是同时包括保险机构和投保人在经营活动与投保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则、民间习惯情况的总和。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信息不对称程度较高的领域,保险合同一般包含较多冗长的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信任关系非常重要亦非常脆弱。在保险领域,合规度的狭义范畴与广义范畴存在重合。一些合规度信用不佳的保险公司在办理赔付事宜时存在未按照法院裁判的指定期限履行相应义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损害投保人的利益和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信任。
此外,实践中还不时出现未经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假保险公司,建立假网站,散布虚假信息,骗取保险消费者钱财等行为,威胁保险行业正常经营秩序。投保人也可能存在违反合规度信用的失信行为,例如涉及保险欺诈的骗保行为通常包括骗取医疗保险和骗取意外伤害保险。一些恶性骗保行为涉及多个领域,牵涉保险公司、监管、公安、检察、法院等众多单位和部门。《法制日报》2020年1 月报道了一起骗保事故《杀妻骗保牵出“案中案”》,该案同时涉及伪造交通事故骗保,虚假民事诉讼骗保,甚至包括杀妻骗保。在这一过程中,犯罪分子精通各个领域制度的知识与漏洞,堪称“职业骗保人”。
综上,合规度是金融信用的必要维度,固守和狭义化信用,不符合社会进步大势,更不利于金融的稳定和发展。■
[本研究得到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8BGL056)的资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