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合规度是金融信用的必­要维度

- 吴晶妹 宋哲泉

三 维信用理论认为,信用是获得信任的资本,由三个维度构成,即诚信度、合规度、践约度;三个维度之间相互支撑,相互影响,又互相转化。合规度信用指社会主体­在社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则、民间习惯的水平和能力。合规度作为信用的组成­部分,不是信用概念泛化问题,而是在大数据背景下,如何提升与深化发展授­信风控问题。当下,认清该问题尤为重要。

狭义金融信用视角下的­合规度

狭义的金融信用,即授信人和受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本文简称为“金融之债”),聚焦债权之实现。在金融之债中忽视合规­度,会犯两种分类错误。第一,忽视公法之债,错误地缩小金融之债的­范畴。第二,纳入非法之债,错误地扩大金融之债的­范畴。合规度是狭义金融信用­的要素。

公法之债是具有特殊性­的金融之债

公法之债指债权人以国­家公权力为依托,向特定债务人请求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且得用相应的国家权力­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关系。公法之债是具备一般性­和特殊性的金融之债。

公法之债亦是金融之债。当社会主体的合规度信­用不佳,尤其是违反法律规范、受到法律制裁时,其需要承担公法之债,承担足额支付到期罚金、罚款的义务。合规度信用在这个层面­可以理解为社会主体承­担公法之债的情况。

公法之债与一般金融之­债在偿债主体、关系实质、资金来源、计息依据、债权实现、清偿顺序、债务重组等方面具有共­同点。公法之债与一般金融之­债同属该社会主体之债,偿债主体相同。其债权人是公权部门,债务人是违法社会主体,偿债资金来源均为债务­人当前和未来现金流量,逾期不清偿公法之债将­受到罚款数额特定比例­的加处罚款,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冻结的存­款属于保证其实现的方­式,其清偿在债务人持续经­营期间与一般金融之债­无明确先后顺序,如偿债确有困难亦有债­务重组的机会。

不论公法之债、一般金融之债,均是该社会主体之债,社会主体均承担偿付义­务,债权人享有求偿权。公法之债与一般金融之­债的偿债主体相同,不必过述。国家作为公法之债的债­权人与社会主体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公法之债在分类上主要­包括税收及附带给付、行政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刑事罚金与没收财产、司法费用、行政强制执行费用、行政费用征收等,是具有国家权力保障的­金融之债。

当企业持续经营之时,公法之债和一般金融之­债的偿债来源都是企业­当期和未来的现金流量,债务人难以对同样的现­金流来源进行两分,划分出何者为公法之债­的清偿资金、何者为一般金融之债的­清偿资金。

公法之债亦有其计息依­据,逾期不缴纳将受到罚款­数额特定比例的加处罚­款,债务人所负债务的程度­加剧。而一般金融之债亦不乏­逾期加处罚息以及罚息­上限的实例。保证公法之债实现的措­施还包括查封、扣押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冻­结的存款划拨以抵缴罚­款等。与公法之债对应,一般金融之债的保证措­施中亦有抵押、质押、留置等类似办法。

公法之债在社会主体持­续经营期间与

一般金融之债的偿还顺­序等同。我国法律中并未就持续­经营期间的企业偿付公­法之债与一般金融之债­的顺序进行规定,在国家清收与市场账款­清收效率相同的假设情­况下,可以认为二者在偿还顺­序上是无差异的。而对于破产期间的企业­偿付公法之债与一般金­融之债的顺序有其规定。欠缴税款作为公法之债­的一种,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其受偿顺序优于一般金­融之债,这里不做探讨。税款之外的惩罚性公法­之债,在早期司法实践中,存在将其与欠缴税款并­列优先执行的现象。随着时代的发展,破产清算实践中,“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成为一种原则,被用于合理确定债权清­偿顺序。而在破产清算程序开始­之后发生的公法之债,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

公法之债是特殊的金融­之债。公法之债有不同于一般­金融之债的特征,特殊性表现在低估风险、信号效应、矫正效应、破坏公益、清偿地位等方面。公法之债可能被低估,尤其是惩罚性公法之债,其产生于社会主体的不­良行为被公权部门发现,有概率的反向推导内涵。债务人承担公法之债释­放了社会主体触碰社会­底线的信号,其持续经营获益方式受­到外部的强制矫正,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在实践中债务人存在优­先偿还公法之债的倾向。

不论是惩罚性公法之债­还是补偿性公法之债,都产生破坏公共利益的­结果。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受的惩罚性公法之­债,源于债务人与公权部门­的职能和公共秩序的对­立状态;企业欠缴税款的补偿性­公法之债则直接影响国­家作为社会公共品提供­者维护正常经济秩序的­能力。

而一般金融之债破坏公­益的可能性较小,其违约往往导致私益动­机下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互相传染。但是应当承认,一般金融之债违约以较­低概率也可能造成广泛­的社会信任问题,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比如 2008 年美国金融危机。

由此可知,公法之债是狭义金融信­用的组成部分,不包含合规度的狭义金­融信用是不完整的。

非法之债不是金融之债

金融之债如不具备合规­要素,其债权债务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其债务人依法不负偿还­义务(简记为“非法之债”)。非法之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当然无效。合规度信用在这个方面­可以理解为金融之债受­法律保护的情况。

非法之债不具备合规要­素是其之所以成为非法­之债的唯一原因。《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金融之债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债­务,双方借贷往来关系应当­符合合规要求。司法实践中,非法之债因为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当债权人起诉偿还时,司法机关不支持这样的­诉讼请求。

为违法违规行为提供条­件、形成非法之债时,非法之债的债权人请求­司法机关追偿的不予支­持,债务人有权对该债务不­予偿还。我国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全方位的禁止性规­定,债权人在借出资金时如­不对狭义金融信用中的­合规度因素加以重视、未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以履行“注意义务”则可能面临血本无归的­风险。

信用报告中只包含具备­合规要素的金融之债。信用报告作为社会主体­信用状况的反应,只包含具备合规要素的­金融之债,不包含亦不应包含非法­之债。

由此可知,合规度是狭义金融信用­的要素,不具备合规度要素的金­融之债,不具备法律效力,是非法之债。

广义金融信用视角下的­合规度

金融对实体经济乃至全­社会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信任关系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从广义范畴认识金融信­用概念能够促进、巩固金融交易主体间的­信任关系,有利于金融“血液”滋养实体经济。

从信任角度来看,金融信用也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范畴。狭义范畴的金融信用关­注金融之债的履行,广义范畴的金融信用不­仅包含狭义范畴,还包括合规度信用,即金融交易主体合规承­诺的履行情况。从广义范畴认识金融信­用,更能凸显合规度信用的­重要意义。广义的金融信用,在包含狭义金融信用的­同时,似乎不应忽视以下类别­金融信用中的合规度信­用:一是金融中介信用,二是企业信用,三是证券信用,四是保险信用,五是主权货币信用。本文仅以金融中介信用、证券信用、保险信用为例进行讨论。

金融中介信用的合规度­是金融中介在经营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则、民间习惯情况的总和。国内外市场中对银行这­一金融中介的信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对­巴塞尔协议的合规情况。该协议是一整套国际互­认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业规范,不符合该协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仅难以获得­本国监管部门的信任,在国内外市场中也可能­面临稳健经营的质疑、融资能力的降低、信用评级的下调。除了银行信用,券商、审计机构等金融中介的­合规度信用也有重要的­影响,合规度信用不佳的券商、审计机构自身固然难以­获得资本市场投资者的­信任,甚至可能使投资者对其­服务客户的信任受到连­带影响。

证券信用的合规度是上­市公司在证券公开上市­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则、民间习惯情况的总和。不论是权益市场还是债­务市场,利益相关方对企业财报­均保持合理怀疑。这种合理怀疑产生于经­营专业化和股权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代理问题,形成了注册会计师作为­专家鉴证系统的机制以­保持重要性水平下的信­任关系。然而,企业财务欺诈依然多发­于各主要资本市场,美国金融研究与分析中­心的专家施利特认为,2001年的安然事件­引发了自 1929年以来美国最­严重的一场信任危机,冲垮了投资者对金融市­场的信任,甚至危及美国金融稳定。近期,瑞幸咖啡财务造假引发­市场关注,甚至波及在美国上市中­概股的整体信用水平。

保险信用的合规度是同­时包括保险机构和投保­人在经营活动与投保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则、民间习惯情况的总和。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信息不对称程度较高的­领域,保险合同一般包含较多­冗长的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信任关系非常重要亦非­常脆弱。在保险领域,合规度的狭义范畴与广­义范畴存在重合。一些合规度信用不佳的­保险公司在办理赔付事­宜时存在未按照法院裁­判的指定期限履行相应­义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损害投保人的利益和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信任。

此外,实践中还不时出现未经­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假­保险公司,建立假网站,散布虚假信息,骗取保险消费者钱财等­行为,威胁保险行业正常经营­秩序。投保人也可能存在违反­合规度信用的失信行为,例如涉及保险欺诈的骗­保行为通常包括骗取医­疗保险和骗取意外伤害­保险。一些恶性骗保行为涉及­多个领域,牵涉保险公司、监管、公安、检察、法院等众多单位和部门。《法制日报》2020年1 月报道了一起骗保事故《杀妻骗保牵出“案中案”》,该案同时涉及伪造交通­事故骗保,虚假民事诉讼骗保,甚至包括杀妻骗保。在这一过程中,犯罪分子精通各个领域­制度的知识与漏洞,堪称“职业骗保人”。

综上,合规度是金融信用的必­要维度,固守和狭义化信用,不符合社会进步大势,更不利于金融的稳定和­发展。■

[本研究得到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8BGL056)的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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