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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力构建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机制

- 梁涛

近年来,银保监会紧紧把握公司­治理监管在银行保险业­监管中的核心定位,持续完善公司治理规制,深入整治公司治理乱象,培育公司治理文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审时度势,对推进金融业公司治理­改革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和科学部署。2016年习近平主席­主持召开二十国集团领­导人杭州峰会,明确在公报中支持《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的有效实施。银保监会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加强公司治理监管,持续推动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积极落实《二十国集团 / 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奋力构建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机制。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的本­质特征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银行保险业发展壮­大的历史,就是一部在党的坚强领­导下不断深化改革、战胜艰难险阻的历史。1997 年以来,党中央先后五次召开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作出成立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启动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深入整治金融市场乱象­等一系列重大决策,使我国银行保险业不仅­摆脱了资产质量低下、财务亏损的经营困境,而且通过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了涅 重生。特别是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四家国有银行,从20 世纪90年代的“技术性破产”,发展成为如今连续多年­位列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 1000强榜单前几名­的大型上市银行。党的十八大至今,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中央财经委员会会议、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等­重要场合,对金融工作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为新时代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防控金融风险和深化金­融改革提供了根本遵循。回顾过去,我国银行保险业的改革­发展历程,有力地佐证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这一英明论断。展望未来,坚持党的领导将始终是­我们做好一切金融工作­的根本保证,更是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的本质特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牢牢坚持“两个一以贯之”,对我国银行保险业的长­期稳健发展有着决定性­意义。国有及国有控股银行保­险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把党的领导真正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切实做到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一体化。要持续探索完善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的具体­方式和途径,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党建工作要求纳入­公司章程,不断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研究制定党委前置研究­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并严格落实。建立健全党委会与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主体之间­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沟通机制,确保党委能够凝聚各方­共识,切实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要不断健全党委领导下­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积极支持员工通过职代­会、工会和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等方式有序参与公­司治理,注重发挥员工在社会主­义国有企业中的主人翁­作用。

规范的股东行为是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的重要基石

股权管理是公司治理的­基础,股权结构和股东行为深­刻影响着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治理的有效性。近一个世纪以来的公司­发展史表明:有效保护股东权利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并且股东权利保护认识­的不断深化和股东权利­保护机制的持续健全,正是长期以来全球公司­治理制度不断向前演进­的不竭动力。既不能允许以高管层为­代表的内部人在经营中­损害股东利益,也不能允许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肆意侵蚀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实践不断拓宽人们对股­东权利保护的认知,并使得股权结构透明度、控股股东行为、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等­不断成为全球公司治理­关注的焦点问题。《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也突出强调要保护和促­进股东行使权利,确保包括少数股东和外­资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的平等待遇,保障全体股东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均有机会获得­有效救济。

股东股权和关联交易方­面的问题是近年来中小­银行保险机构乱象丛生­的根源。部分股东以信贷、理财或保险资金入股机­构,甚至出资后又通过关联­交易、违规质押、反担保等方式变相抽逃­资本,形成虚假出资。股权代持和隐形股东现­象在中小机构中较为严­重,很多股东通过设计高度­复杂且频繁变更的股权­结构,刻意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实现规避监管和幕后操­纵银行保险机构的目的。少数不法股东甚至通过­关联企业曲线入股并间­接控制多家机构,形成拥有多类牌照的庞­大金融集团。部分大股东胡作非为,丝毫不尊重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和高管层的自­主性和独立性,肆意干预机构人事任免、经营计划和管理决策,通过违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将机构作为自身“提款机”。有的机构主要股东为争­夺控制权内斗不止,导致董事会长期无法召­开,公司治理陷入僵局。有的机构股东严重缺位,股东大会形同虚设,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

针对这些问题,必须下大力气加强股权­管理、规范股东行为。大股东包括控股股东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公司­治理的原则和程序,中小股东、外资股东以及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均­不容侵犯。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不得干预董事会、高管层依法自主履行职­责,要切实防止大股东操纵­和掠夺公司的“隧道行为”。严格股东资质审核,加强对股东的穿透监管,坚决将违法违规股东拒­之于银行保险市场之外。深入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着力整治虚假出资、循环注资、隐形股东、违规代持、违规一致行动人、股东不当干预、向股东输送利益等深层­次高风险问题,不断加大问责处罚力度,提升违法违规成本,同时建立违法违规股东­公开常态化机制,形成有效震慑。要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障机制,支持股东间就行使基本­权利开展正当的沟通协­商,建立健全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与机构间的沟通­对话机制,支持股东就自身重大关­切向机构问询。提升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便利性,倡导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大力推动股权集中托管,提升股权结构透明度。

高效率的董事会是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的中心要素

20世纪初以来,世界各国公司治理模式­普遍由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董事会在公司战略决策­中的核心地位不断得到­确立和巩固。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在重大决策、选人用人、风险管理、薪酬激励、外部审计等方面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早已成为受到广泛认可­的公司治理良好实践。《二十国集团 / 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对董事会职责特别重视,专门单列一章给予大篇­幅论述,明确要求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指导、对高管层的有效监督,以及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的责任。该原则还强调,董事会应当重视并公平­对待员工、债权人、客户、供应商和地方社区等利­益相关者。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2015年修订的《银行公司治理原则》,也强调了银行机构董事­会的专业性要求以及董­事会在战略和风险管理、监督高管层、薪酬激励等方面重要职­责。

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实践,我国银行保险机构普遍­建立了董事会制度,董事会规模和结构持续­优化,董事会下属各专门委员­会运作日益规范,董事的专业化和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董事会在战略决策中的­核心作用初步得到体现。独立董事来源日益多元­化,国有大型银行和大型保­险公司的独立董事基本­都是国内外政府治理、财政金融、法律会计等领域的顶尖­专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基本都由独立董事担­任。但近年来监管检查发现,董事不敢、不能或不愿履职现象仍­然在很多机构中存在。部分董事盲目屈从于提­名股东或董事长个人意­志,独立性严重缺失。有的机构董事会决策异­化为董事长决策,甚至以所谓的“董事长办公会”或“董事长专题会”取代董事会。部分股权董事缺乏长期­从事金融工作的经验,专业性与履职要求相比­还有差距。部分非执行董事无法获­得履职所必需的经营管­理信息。部分董事担当意识不强、履职意愿不够,基本不发表实质性意见,有的甚至长期不出席董­事会会议。部分机构董事会及其战­略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履职不到位,制定的发展战略盲目激­进,考核短期化现象严重,高管中长期激励不足,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落实不到位,滋生道德风险和逆向激­励。

加强董事会建设是下一­步健全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的重点。要保障董事会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独立承担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职责,确保董事会在战略决策­中发挥核心作用。完善董事提名、选任和工作制度,扩大股权董事和独立董­事选聘范围,建立健全独立董事人才­库,切实改变部分董事过度­受制于控股股东或内部­人的情况。严把董事资质审核关,特别是在地方中小法人­机构

设立及重组过程中,要严格审核拟任董事的­专业经历、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健全董事履职信息保障­机制,确保股权董事、独立董事能够及时获得­履职所需的财务经营等­信息,鼓励无法获得正常履职­所必需信息的董事向监­管部门反映情况。进一步完善董事履职评­价制度,提升履职评价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加强履职行为监管,强化考核和问责。引导董事会在道德方面­遵循高标准,诚实尽职谨慎地开展工­作,促进包括股权董事在内­的所有董事公平对待全­体股东。组织实施提升董事履职­能力的专业培训。

良好的外部市场约束和­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机­制是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外部市场约束主要指股­东、金融消费者、债权人等广大社会公众,借助于银行保险机构的­信息披露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及时对银行保险机构实­施监督和约束的过程。《二十国集团 / 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突出强调,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框­架应确保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所有重要信息,包括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权和公司治理。巴塞尔协议将外部市场­约束作为银行资本监管­第三支柱。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保险核心原则》也强调了保险机构信息­披露要求。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明确强调我国金融机­构要加强外部市场约束。

传统的公司治理理论只­注重股东权益的保护。1995年美国学者布­莱尔(Blair)系统提出了利益相关者­问题,明确包括股东、债权人、职工、社区在内的利益相关者­向企业提供了专用性资­产,从而承担了相应的企业­经营风险,因而应该让他们参与治­理,由此导致公司治理理论­的又一次革命,公司治理保护的对象开­始从股东扩大到全体利­益相关者。《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提出,公司的竞争力和最终成­功是投资者、员工、债权人、客户、供应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联合贡献的结果,公司治理框架应承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及其对­公司长期成功的贡献,并鼓励公司与利益相关­者之间在创造财富、就业和促进财务稳健性­等方面开展合作。

当前我国银行保险业在­加强信息披露和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银行保险机构特别是上­市机构定期发布年报、半年报和社会责任报告,信息披露的范围和频率­不断扩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断提升,环境、社会等问题也持续受到­关注。机构普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员工对公司治理也有一­定程度的参与。但是问题也不容忽视:部分银行保险机构还存­在财务会计信息真实性、稳健性和可比性不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充分、不及时等问题;外部审计质量参差不齐,有的审计机构未能遵循­职业审慎和客观公正的­要求;金融消费者、中小投资者、员工、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申­诉救济机制还不够健全;行业自律、媒体报导、社会舆论等外部监督功­能有待进一步强化。

下一阶段,要切实提升会计信息和­其他非财务信息的质量,完善信息披露标准和内­容,确保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平等、及时、低成本地获得定期、充分、可靠、可比的信息。绝不允许制造和披露虚­假信息,要让造假者付出惨痛代­价。要进一步强化外部审计­独立、客观、审慎的要求,更好地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的评­价和管理功能。要深化机构利益相关者­特别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重视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健全利益相关者申诉回­应机制,支持和保护消费者、员工、交易对手等利益相关者­向机构董事会及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市场中介机构、媒体和其他外部监督力­量积极发挥作用,形成一种强大的社会舆­论监督氛围。

科学有效的监管是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的重要保障

《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在引言中强调,有效监管是一个经济体­中良好公司治理框架的­重要前提。对于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来说,有效监管更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表明,低效的公司治理往往是­引发金融风险的主要诱­因,也是导致金融脆弱性的­问题之源。鉴于金融风险的巨大负­外部性,危机后各国普遍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加强监管。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保险核心原则》均对公司治理提出了具­体的监管要求。2015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银行公司治理原则》明确强调监管部门应当­对银行的公司治理进行­指导和监管,首次把外部监管直接作­为机构公司治理原则之­一,进一步凸显了监管部门­在机构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银保监会紧紧把握公司­治理监管在银行保险业­监管中的核心定位,持续完善公司治理规制,深入整治公司治理乱象,不断深化公司治理意识、培育公司治理文化。2018年4 月银保监会组建时,就成立了专司公司治理­监管的功能监管部门,继而在成立伊始就召开­中小银行和保险公司公­司治理培训座谈会。相继出台了股东股权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独立董事管理等一系列­规制文件,目前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监管规制已达50 余项。制定《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建立了覆盖商业银行和­商业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全面评估机制。以中小机构为重点,严厉整治资本不实、股权代持、股东违规干预和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陆续清退、从严处罚和公开通报了­一批严重违法违规股东,监管震慑效应初步显现。其中仅 2019年开展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就查处 3000 余项股东股权违规问题,清理 1400 余名代持股东。然而也应看到,目前我国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法制框架还不够­完善,部分领域公司治理监管­规制仍存在缺失或未及­时修订的情况,公司治理监管资源、监管能力还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的制度完­备程度和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也是一个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个重大命题,并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定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十三五”时期要实现“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各领域基础性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党的十九大则明确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新时­代谋划全面深化改革的­主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刻把握我国发展要求­和时代潮流,把制度建设和治理能力­建设摆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

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无论是防控金融风险、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还是创新体制机制、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尤其是如何在 2020年初暴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大考­中顺利突围,金融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都是金融改­革开放发展最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一方面, 完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已成为国际金融危机之­后世界范围内防范金融­风险的共识和共举。2008 年国际金融危机暴露了­金融业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的缺陷。为提高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水平,在《巴塞尔协议 III》的推动下,全球金融监管经历了十­多年的重构。期间,2015 年以来, 20国集团和经合组织­对公司治理原则的修订­及达成共识,进一步助力建立和形成­了金融业公司治理结构­中积极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另一方面,当中国经济进入结构深­度转型阶段,产能出清催化了部分

金融机构的风险陆续暴­露。追溯其风险形成机理,公司治理的缺陷和不足­亦是重要原因。党的十九大以来,监管部门着力推进矫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缺陷、完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监管,推进金融企业自身的治­理改革力度前所未有。在2018 年监管机构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行动中,“公司治理不健全”成为治乱工作的首要对­象;在 2019年末出台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中,公司治理的评估结果更­成为监管重要的量化依­据;2020 年 7 月 4 日,银保监会还首次向社会­公开了38名银行保险­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公­开亮剑。

鉴于此,完善公司治理正在被提­到金融企业改革重中之­重的地位。特别是在当前国际格局­加速演变,国际形势中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持续增加,我国发展外部环境中的­挑战因素明显增多, 国内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推动高质量发展进入攻­坚克难的关键阶段,金融业对外开放进一步­深化的大背景下,完善金融业公司治理,夯实原生企业治理责任,对于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防止资产质量加速劣变­更具特殊意义。

近年来我国金融企业公­司治理取得长足进步

进入 21世纪以来,我国金融企业的公司治­理改革确实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效。在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相­继完成股份制改造后,政府不再直接持有国有­大型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股权,各大型金融企业纷纷建­立了符合国际公认的公­司治理基本原则、包括“三会一层”及战略投资者多元股权­在内的治理体系,公司治理架构逐步形成。近十年来,在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推动下,以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地方保险信托为主的中­小金融机构,也相继通过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不断改善股权结构。尤其是党组织在我国金­融企业公司治理中发挥­了核心治理功能,党委会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协调“三会一层”的运作,创造出我国金融企业独­具特色的治理架构。

一是股权结构的匹配性­和多元化程度不断提高。股权结构安排是公司治­理框架的核心,良好的股权结构可以影­响股东行为、优化董事会构成、有效激励和约束经理人,有利于实现战略目标并­保障健康可持续发展。

目前,我国金融业已经形成了­政府、国有、民营和外资等多元化的­股权结构,不同类型银行的股东结­构不同,体现了较强的适配性。其中,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与农业发展­银行作为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全部股权均由政府或其­代表持有,与其履行国家政策性功­能的定位保持一致。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已全部上市,其股权主要由国有股东­持有,除交通银行外,国有股东持股比例均超­过50%,具有“一股独大”的显著特征。应该说,这样的持股结构既体现­了国有大行作为国民经­济命脉企业的特殊地位,也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市场化,但同时也暴露了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过于集­中所带来的小股东管理­参与度低之后显现的创­新动力不足和发展活力­不强的问题。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的股东情­况则较为复杂,其中民营资本地位凸显,分别占总股本的43%、56% 与 83%,一定程度上较好地体现­了中小型银行充分竞争­的市场状态,但也存在因自身逐利性­和短视性局限引发的道­德风险。此外还有 19家民营银行,其股东也以民营资本为­主。

可以说,金融业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大体与多层次、广覆盖、差异化的金融供给相匹­配,有利于提高金融供给的­质效。

二是中国特色的金融企­业公司治理逐渐趋于成­熟。所谓中国特色的金融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主要体­现为党委在公司治理中­的领导核心地位和董事­会在战略决策中的核心­作用。

党委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基本形成。党的十九大对全面加强­党的领导提出了新要求,强调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应当贯穿于企业决策、监督、执行的全过程。目前,金融企业党建要求进章­程、“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等工作深入推进,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正在得到­充分发挥,具备鲜明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改革已经迈出了­第一步。

董事会规模和结构持续­优化,董事会在战略决策中的­核心作用初步得到体现。第一,董事会人员配备较为充­实。以A股上市银行为例,董事会人数最多为 18人,最少为11人。相较于现行《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人­数 5 ~ 19人的规定,我国金融企业董事会人­数普遍保持在上层区间,有利于代表不同股东的­利益。第二,独立董事发挥重要作用。以A股上市银行为例,独立董事占比达到38.72%,群体拥有重要事项一票­否决权,并通过在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担任委员甚­至主席,在董事会科学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第三,决策层与执行层相对分­离。以A股上市银行为例,非执行董事数约为执行­董事的1.6倍,有助于避免因执董比例­过高引发“内部人控制”风险。这种安排对于避免国有­股东缺位和股权过于分­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是外部治理体系和制­度建设不断加强。2015 年 11月安塔利亚G20 峰会通过的《20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强调,有效监管是一个经济体­中良好公司治理框架的­重要前提。在我国,国有资本监管和金融监­管已构成金融机构外部­治理的重要内容。

在国有金融资本监管方­面,财政部出台了《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明晰出资人职责,完善现代化治理机制;正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有意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进行专门的立法规范,这必将为加强党的统一­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提­供重要保障。在金融监管方面,人民银行正在征求意见­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未来有望对支持金控集­团发挥优势服务实体经­济、助力中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起

到良好的促进作用。银保监会制定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则建立和完善了覆盖商­业银行和商业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全面评估机­制。

金融管理部门关于国有­金融资本和行业发展的­监管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对金融企­业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的边界进行了规范。这种规范有利于持续提­升金融企业公司治理的­科学性、稳健性和有效性,为打好防控金融风险攻­坚战、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奠定了坚实基础。

当前金融企业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风险点和体制­机制缺陷

不可否认的是,在金融机构粗放式发展­的快速成长过程中,金融企业公司治理中仍­可见诸多“形似而神不至”的风险点,现有治理结构中不适应­未来金融业双向高水平­开放和全球竞争的制度­机制也客观存在。

一是“甩手”特征在中央企业金融板­块、民营金融机构中广泛存­在,俗称“管生不管养”。过去二十年,伴随着我国经济进入快­速发展的黄金期,金融业也在蓬勃成长;加之同期对金融业特许­准入经营、金融机构具备牌照红利­和保护性利差,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得以­获取高于社会平均利润­率的利润水平。长时期的超额利润使得­部分金融企业发起方在­机构设立之时的“初心”,就不单纯或不完全基于­长期持续健康发展的考­虑,不乏通过设立金融板块­短期快速获取金融资源­的“小算盘”,因此不仅疏于长期管理,也无视内部治理,将治理管教的责任转嫁­给外部监管的依赖和错­配心理突出。其结果是,一方面股权过度集中,大股东干预金融机构经­营、滥用股东权利、违规开展关联业务等,金融机构成为大股东的“提款机”;另一方面股权过度分散,高管层权力缺乏监督,委托代理人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下,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

二是“伸手”特征在地方政府主导的­金融机构中表现突出,蔽之“政监资不分”。无论从数量还是规模而­言,我国金融体系中仍是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占据主­体地位,政府集公共管理职能、监督职能以及出资人职­能于一身,对金融机构保有相当程­度的控制力。尤为突出的是,地方政府通过集中持有­国有股份或者地方财政­部门直接持股等方式,主导着我国中小金融机­构,特别是地方城市商业银­行的控制权。一方面,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容易­受到政府行政决策干预,常常将满足政府政策偏­好而非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制定的目标作为机构­经营的首要任务;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往往将地方金­融机构看做“第二财政”,由于需要同时在承担贡­献税收、利润、创造就业等公共服务职­能以及基于利润最大化­目标经营发展之间进行­抉择权衡,金融机构必然面临着自­身治理目标、力度和效果不尽如人意、左右为难的局面。

三是“束手”特征在国有控股大型金­融机构中普遍存在,谓曰“监督大过决策”。国有控股大型金融机构­在发展过程中,普遍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治理架构,相比前述两种类型,当下风险看似相对可控,但对未来如何建立具备­全球竞争力的治理结构­往往十分迷惘。一方面,从人员选聘来看,尽管当前各大型金融企­业具有自成体系的董事­选聘标准和流程,但适用

范围主要针对市场化选­聘的董事人选,对于来自财政部、“一行两会”的候选人任职时,筛选标准并不明确。后者因长期从事政策制­定或监管工作,对于市场化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和竞争环境亟­须转换心理,经历学习和熟悉的过程。因此在参与公司治理的­过程中,监督大于决策作用,被动合规大于主动治理。另一方面,从薪酬体制来看,大型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高管分为“中管干部”和市场化选聘两类,两类高管造就了金融机­构的“二元”薪酬体制,同一级别的高管中“同工不同酬”的结构,常常强调了约束而忽视­了激励,不利于人才队伍的稳定。

应持续优化、强化股东在加强金融企­业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推进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意味着我们要不断适应­时代变化,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使各项金融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各项金融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当前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新趋势已对防范金融­风险提出了更高的新要­求,新冠肺炎疫情后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模式的变化­也对经济金融生态构成­了新的挑战,这些都要求金融企业必­须在治理层面上持续再­优化。换言之,金融企业作为金融改革­开放发展的重要基础主­体,其公司治理的完善以及­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优化、强化变得越来越重要。尤其现在看来,公司治理中的许多问题,譬如治理虚化、出资人缺位、内部制衡失效等问题,共性之一均在于金融企­业的股东地位和作用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发­挥。鉴于防范金融风险的制­度路径是公司治理与金­融监管并重,我们只有从公司制度缺­陷中探寻金融风险的根­本诱因,并有针对性地在完善公­司治理基础上加强金融­监管,才能从源头上化解金融­风险。

一是着力解决金融机构­在股东地位和

作用上发挥不足的“原生”问题,夯实金融企业自身的主­体责任。解决中小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不仅仅是更换董事、监事、高管这么简单,重点在于股权结构的市­场化、法治化突破,不仅要对主要股东的资­质把好关,还要引入有利于机构长­远发展、资本实力雄厚、管理经验丰富、符合企业治理文化的战­略性股东,并在保持国有股东重要­影响的基础上,鼓励管理层和员工持股,以公司治理的改善来提­升经营管理的专业化水­平。要强化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穿透管理,下大力气解决股东“越位”和“缺位”的问题。在压实公司治理职能、经营回归正轨的基础上,再进行风险处置,从而更好地从根本上解­决监管部门面临的“机构换套路、监管后面追”的长期问题。

二是厘清政监资关系,推动管理向治理的思维­转变。政府既是国家资产的管­理者,也是国有股东权利的行­使者,当“有形的手”与“无形的手”合而为一时,治理效率往往容易大打­折扣。一方面,要“政资分开”,国有股东作为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应以资本运营为主要抓­手,以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和增值为经营目标,剥离除此之外的行政利­益或商业利益。优化金融机构执行董事­与高管人员的薪酬结构,借鉴国际同业机构的经­验,试点与长期业

张涛 主编定价:90.00 元

绩挂钩的激励工具,逐步建立高管人员利益­与金融企业长期利益相­关的机制。另一方面,还要“政监”分开,财政、公共管理职能与监管职­能分开,在提高监管部门独立性­的同时,逐步引入第三方监督评­价机构,提供独立、客观、科学的评价结果,从而为有效监管提供支­撑。

三是建立灵活有效、分类治理的思维框架。不同层次、不同功能的金融机构必­然存在差异性,这决定了我们在推动公­司治理过程中要具备分­类治理的思维。从顶层设计和引导看,分类治理首先要求金融­机构治理不能直接照搬­国际经验,也不能完全参考政府治­理和非金融企业的治理­方式,而应明确金融机构在金­融体系内的功能定位和­分类,并针对不同类型的机构­设计相应的治理机制。国有大型金融机构的政­府持股问题,与民营金融机构的股东­利益输送问题等,虽然本质上都属于股东­所有权带来的“原生”问题,但一套统一的治理机制­难以解决所有问题,“一刀切”往往容易形成治理错位。因此,要秉持分类治理思维,对不同类型组织搭建的­治理结构、构建的治理机制以及采­取的治理手段理应有所­区别。

四是充分发挥利益相关­者的监督作用,健全金融治理生态体系。与一般生产经营企业不­同的是,由于金融企业的信息

本书选取了较为前沿且­更有可能重塑未来世界­的产业进行分析和研究,涵盖新消费、新技术、新模式、新领域四大领域共三十­余个产业,侧重于探究产业兴起、成长、进化历程,并解析产业内的竞争格­局以及龙头企业竞争优­势,对国内外产业进行对比­分析,探寻境外龙头的崛起路­径和对国内产业发展的­借鉴意义。

胡泽恩 主编定价:75.00元

不对称是多向交叉的,利益相关者除股东和管­理层外,还包括债权人、债务人、监管者、地方政府、社会公众等多个主体。这一特点既说明金融企­业的治理风险有更高的­脆弱性,也反映出金融市场的各­方主体、中介机构和所有利益相­关者都有可能成为促进­公司治理的重要力量。在金融企业的公司治理­过程中,若能想方设法推动多方­治理监督体系的建设,利益相关者对金融治理­的约束力或许更为有效。

总的看来,好的治理结构具有优化­基因、推动长效发展的作用,不仅能够充分发挥股东、管理层、员工等各类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形成正向激励机制,推动金融企业沿着正确­方向发展,还能有效应对内外部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通过夯实股东对金融企­业治理的主体责任,从做好“股东”向做“好股东”切实转变,有助于行业整体打好防­控金融风险攻坚战,为更好地迎接金融业开­放、竞合的格局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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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年 5 月 24 日,包商银行因出现严重信­用风险,被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接管。这是中国金融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事件,其中反映出的公司治理­失败的惨痛教训值得警­醒。诸多中小银行的风险,其背后的根源在于公司­治理失灵,以及与之相关的金融腐­败和违法犯罪。本文通过深入剖析接管­包商银行这个典型案例,以解剖麻雀的方式,分析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小银行公司治理失范的­突出表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中小银行公司­治理有效范式的几点建­议。

接管包商银行始末

一个值得关注的事实是,早在 2015年 12月,包商银行向市场公开发­行65 亿元、期限10年的二级资本­债,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发行人律师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公司、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募集说明书”显示,截至 2015 年6 月 30 日,包商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为1.60%,拨备覆盖率 168.86%,资本充足率10.82%”,“所有者权益243亿元”。然而时隔一年半,当 2017 年 5 月专案组介入“明天系”案件后发现,包商银行自 2005年以来仅大股­东占款就累计高达15­00亿元,且每年的利息就多达百­亿元,长期无法还本付息,资不抵债的严重程度超­出想象!无法想象,这份“募集说明书”中所披露的主要指标是­如何得出的!在此后的两年时间里,明天集团和包商银行开­展自救,用尽一切手段,四处融资防范挤兑,直到 2019 年5月被依法接管。

从接管开始之日起,接管组全面行使包商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委托建设银行托管包商­银行的业务。接管后,接管组始终坚持依法依­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处置金融风­险,由存款保险基金提供资­金,对各类债权人特别是近­500 万储户、20 万个人理财客户和 3 万户中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给予充分保障;始终坚持防范道德风险,坚决打破刚性兑付和“牌照信仰”,严肃了市场纪律,促进了金融市场信用分­层。

2019 年 6月,为摸清包商银行的“家底”,接管组以市场化方式聘­请中介机构,逐笔核查包商银行的对­公、同业业务,深入开展资产负债清查、账务清理、价值重估和资本核实,全面掌握了包商银行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清产核资的结果印证了­包商银行存在巨额的资­不抵债缺口,接管时已出现严重的信­用风险,如果没有公共资金的介­入,一般债权人就只能得到­最高50万元的保障。

2019 年 9 月,包商银行改革重组工作­正式启动,但市场化重组因包商银­行的损失缺口巨大、缺少投资者参与而无法­进行。为确保包商银行改革重­组期间金融服务不中断,接管组借鉴国际金融风­险处置经验和做法,并根据《存款保险条例》等国内现行法律制度,最终决定采取新设银行­收购承接的方式推进改­革重组。

2020 年 4 月 30日,蒙商银行正式成立并开­业。同日,包商银行接管组发布公­告,包商银行将相关业务、资产及负债,分别转让至蒙商银行和­徽商银行(系4 家

区外分行)。存款保险基金根据《存款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授权,向蒙商银行、徽商银行提供资金支持,并分担包商银行的资产­减值损失,促成蒙商银行、徽商银行收购承接,保持金融业务连续运行。

接管期间,接管组向纪检监察等机­关移送了大量违法违规­和犯罪线索,依法追责问责。包商银行风险处置告一­段落。

包商银行的风险根源于­公司治理全面失灵

包商银行公司治理最突­出特点是“形似而神不至”。从表面上看,包商银行有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的“三会一层”组织架构健全、职责明确,各项规章制度一应俱全。但实际上,包商银行有的只是形式­上的公司治理框架。“大股东控制”和“内部人控制”两大公司治理顽症同时­出现,加之地方“监管捕获”、贪腐渎职,导致形式上的公司治理­架构和机制基本失灵,给各类违法违规和舞弊­行为提供了滋生土壤和­宽松环境。

党的领导缺失,党委主要负责人附庸于­大股东并演化为内部控­制人,总行党委、纪委的作用被严重弱化,逐渐成了摆设

包商银行前身为 1998 年成立的包头市商业银­行,2007 年更名为包商银行, 2008 年至 2011年获准在北京、深圳、成都、宁波设立4家区外分行,业务快速向区外扩张。李镇西自2002 年担任包商银行行长,2008年起担任党委­书记、董事长,到 2019年包商银行被­接管时,担任“一

把手”长达 11 年。据多方反映,在接管前的相当一段时­间里,包商银行内部是在李镇­西一个人领导下运转的,即使李镇西2014年­起不再担任党委书记,改由监事长李献平兼任,但董事长“一个人说了算”的局面已经形成,牢不可破,党委书记是在董事长领­导下的党委书记,党委是在董事长领导下­的党委。李镇西统帅“三军”,是事实上的内部控制人­和大股东代理人,董事会、党委、经营决策层皆直接听命­于他。

接管组发现,长期以来,包商银行党委形同虚设,所谓“党的核心作用”,早已被“董事长的核心作用”取代。比如,包商银行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事项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均不需要经过­党委会集体讨论决策,“董事长交办”成了常态。由于缺乏党内监督和引­导,包商银行形成了扭曲的­文化,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以权­谋私、违法乱纪已经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还比如,全行近 3000名党员中,有468名党员党组织­关系未转入包商银行,他们长期不参加党组织­生活,不按规定缴纳党费。包商银行纪委对大量的­举报线索不立案、不查处、不追究;对一些严重违法违规放­贷案件居然只做内部处­理,不报案。党内监督问责机制完全­失效。

大股东操纵股东大会,干预银行正常经营,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利益­输送

股权结构是决定商业银­行治理机制有效性的最­重要因素,决定着商业银行控制权­的分布,决定着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委托代理关系的性­质。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明天系”的“一股独大”,导致包商银行股东大会­没有发挥科学、民主决策的作用。包商银行机构股东有7­9 户,持股比例为97.05%,其中,明确归属明天集团的机­构股东有35户,持股比例达89.27%,远超 50% 的绝对控股比例。由于股权过于集中,大股东很容易根据“一股一票”和“资本多数表决”原则“合法地”操纵股东大会,使股东大会成为大股东­主导的决策机构,股东大会“形式化”或“走过场”,成了大股东干预和掏空­包商银

行的合法外衣,股东监督机制名存实亡。2005 年以来,明天集团通过大量的不­正当关联交易、资金担保及资金占用等­手段进行利益输送,包商银行被逐渐“掏空”,造成严重的财务与经营­风险,直接侵害其他股东及存­款人的利益。清产核资结果显示,2005 年至 2019 年的 15 年里,“明天系”通过注册209家空壳­公司,以347笔借款的方式­套取信贷资金,形成的占款高达 1560亿元,且全部成了不良贷款。

董事会形同虚设,缺乏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控职能失效,核心作用被董事长个人­取代

董事会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处于核心地位,其运作质量与效率直接­影响公司治理水平的高­低。董事会能否积极履行包­括战略管理、风险管理、资本管理、内部控制在内的关键职­能,对于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

然而,长期以来,包商银行董事会形同虚­设,董事长“一言堂”问题严重,董事会各项运作机制成­了摆设,风险管控失效,不合规、不合法的企业文化盛行。尽管包商银行董事会下­设了9个专业委员会,但 2011年以来,包商银行通过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业务经营委员会等,对多项关联交易作出不­当决策,董事会实际上为大股东­明天集团进行利益输送­起到了“助力”作用。根据接管组掌握的情况,在 2015 年12月二级资本债“募集说明书”

中披露的董事会13人­名单里,有相当数量的董事并不­参与决策,对重大违规决策也不提­出反对意见;甘于被收买,只拿钱不尽责,甚至凭借特殊关系和名­气,替人站岗放哨,站台背书。

至于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也并未实质性地行使风­险决策和把关职能,各种风险控制岗位形同­虚设,从上至下不受内部控制­约束,风险管理部门职能被完­全弱化。比如,包商银行实行事业部制,总行风险管理部门既无­在总行层面的决策权或“一票否决权”,也无权对全行风险管理­工作实现垂直领导,风险管理部的制衡和专­业判断作用完全丧失。还比如,总行管理部门常以业务­信息保密为借口,阻碍审计项目开展,导致内部审计部门难以­履职。“明天系”和董事长的所谓“特殊业务”对内部审计保密,不允许审计,审计监督完全失效;对审计检查发现的其他­问题,也不了了之,间接地为“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控制”提供了滋生土壤。

监事会监督职能弱化,监事专业性不足、独立性不强,监督履职失灵

监事会是对公司业务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组织机关,是对执行董事和管理层­进行监督的主要力量,其宗旨是维护股东、债权人、员工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减少会计信息失­真。一直以来,包商银行监事会就是一­个摆设,其检查监督功能没有真­正发挥作

用。包商银行的7名监事(1名股东监事、4名职工监事和2名外­部监事)中,4名职工监事均为包商­银行中高层管理者,双重身份导致职工监事­很大程度上必须听命于­董事会或者管理层;部分监事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难以很好地履行职责;监事会没有配备具有财­务专业背景的监事。其结果导致监事会不是­对公司负责,也不是对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负责,而是俯首听命于大股东、董事会或者管理层,“简直是为虎作伥!”

管理层凌驾于制度之上,以领导指示或领导集体­决策代替规章制度

由于包商银行“三会一层”治理体制失效,缺乏制衡机制和有效监­督,管理层不仅违规为大股­东“明天系”套取巨额资金提供帮助,而且通过本行工会注册­企业、成立中微小集团公司和­发展战略客户等关联交­易的方式套取信贷资金,这些贷款基本形成不良,大多数关联交易都未通­过董事会决议审批。至接管前,通过“绿色通道”和“特事特办”审批的关联方贷款,不良贷款率高达98%;有些关联交易由高管层­集体决议,凭行务会议纪要发放;甚至有些关联交易仅凭­盖有领导印鉴的“特别贷款审批单”便可放款;有些领导干部在职务任­免、绩效考核、薪酬调整、集中采购等重大事项中­任性用权,干部任免不经组织考察,绩效考核、薪酬调整凭关系、凭领导个人喜好,大额采购不经过招标和­集体研究,领导凌驾于制度之上。

监管失效,“内部人”内外勾结,银行经营管理混乱,风险管理和内控管理机­制失灵

“监管捕获”也是包商银行公司治理­失效的重要原因。从原内蒙古银监局副局­长刘金明、贾奇珍等案件的查处中­我们发现,部分甘于被“围猎”的地方监管高官不仅收­受贿赂,还插手包商银行内部人­事任命和工程承揽等事­务;有些关系人通过自己控­制的公司从包商银行骗­取巨额贷款,通过自办的律师事务所­从包商银行获取高额律­师服务费。在如此混乱的经营环境­下,包商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控机制完全成了­摆设。比如,包商银行业务部门大量­通过虚列开支以及虚开­发票列支所谓的咨询费、招待费、会议费、评估费等套取包商银行­资金。“费用薪酬化”几乎成了包商银行的潜­规则。可以说,包商银行不是一天被搞­垮的,也不是被一个人搞垮的。包商银行的经营失败,除了公司治理失败外,不良的企业文化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从关键点入手,探索建立规范有效的中­小银行公司治理机制

从包商银行经营失败和­付出的代价看,商业银行特别是具有一­定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具有很强的外溢性,一个有效的公司治理,首先要对公众负责,对存款人负责,对银行安全稳定负责,其次才谈得上对股东负­责,对投资人负责。这一点万万不可颠倒。从完善公司治理的角度­看,构建形式上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最容易做到,但从公司治理有效性的­角度看,必须实质重于形式。笔者思考认为,在金融企业公司治理中,以下三点最为关键。

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选好党委书记和董事长­这两个“一把手”

包商银行之所以出现重­大信用风险,一个重要原因是党委已­经起不到任何作用,党委书记放弃职守,“主动投降”。回头看来,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必须要把加强党的领导­即“党委书记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即“董事长的领导”统一起来,处理好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让党的领导真正通过“党委书记的领导”和“董事长的领导”发挥核心作用。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并­不矛盾:党委的目标之一也是确­保银行首先要守法经营、合规经营,提高银行资产质量和市­场竞争能力,把银行办好,这与公司治理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并且党的领导还体现为,各级党组织要求党员要­比一般员工更奉公守法。可以说,党委对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中党员干部的要­求,没有一项是损

害银行正当利益的。党委同时还需要关注和­解决银行过度追求短期­利润、集团利益而忽视长远发­展等问题。换言之,消除负外部性,维护金融稳定,平衡好企业利益和社会­利益、公众利益的关系,也是党委的重要职责。

建立有效制衡的股权结­构,实现股权结构的合理化­和多元化,提高公司治理实效

好的股权结构是形成商­业银行好的公司治理的­基础。股权结构过于集中或过­度分散,都不利于形成科学的治­理结构。股东内部制衡的失灵是­包商银行走向失败的重­要原因。中小银行可结合区域特­点与自身实际,积极探索优化股权结构­的最佳选择,克服股权过于集中或过­于分散的股权结构。要通过实现股权的多元­化,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民­主决策作用,从根本上起到制衡作用,提高公司治理效果。

强化外部监管,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培育健全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文化,提高公司透明度

外部监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审慎监管。特别是,外部监管机构对股东要­实施穿透式管理,重点解决隐形股东、股份代持问题,及早发现“一股独大”或“内部人控制”的隐患,遏制高级管理层、民营股东掏空银行等违­法违规行为。包商银行是典型的大股­东“一股独大”,重组前的锦州银行、恒丰银行则是典型的“内部人控制”。二是外部信息披露。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必­须通过外部审计、信息披露、外部监管解决。未来可以探索由监管部­门直接聘请会计、审计、律师等社会中介机构,向被监管的商业银行派­出,进行外部审计、检查,由监管部门付费,中介机构对监管部门负­责,从而解决中介机构被商­业银行变相收买、串通会计数据造假等问­题。

此外,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培育优秀的企业文化,都是公司治理有效运转­的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加强党的领导,是完善国有金融企业公­司治理、建立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必由之路,事关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国家金融安全,对此必须坚定不移,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加以完善。

深刻理解国有金融企业­党委在公司治理中发挥­领导作用的本质

自 20 世纪 90年代以来,我国国有金融企业在党­的坚强领导下,不断深化改革,以完善公司治理为着力­点,逐步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2016 年二十国集团领导人杭­州峰会明确支持《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的有效实施。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多个国­家,根据该原则同步修订了­本国的公司治理准则。

经合组织(OECD)认为,好的或有效的公司治理­制度是具有国家特性的,必须与本国的市场特征、制度环境以及社会传统­相协调。英美模式也好,德日模式也好,只是公司治理一般性原­理在不同制度背景下的­反映。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因此,我国国有金融企业要立­足国情,建立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特”就特在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入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归结到一点,就是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加强党委的领导,不是用党组织取代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三会一层”的职能,而是重在“领导”,确保国有金融企业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不折不扣落到­实处,确保我国金融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确保国家金融安全。在党的领导下,根据市场化、专业化、法治化的原则,通过合理的机制设计,促进“三会一层”各司其职、有效制衡、协调运作,推动公司治理结构不断­优化。

加强国有金融企业党委­的领导作用,与《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不但不矛盾,而且相得益彰。通过加强党委的领导,可以弥补市场配置金融­资源的不足,确保所有股东的权利得­到保证,充分发挥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企业决策质­量,充分运用党的纪律约束­弥补企业内控管理和外­部监管的不足,推动企业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党委对国有金融企业的­领导,与《二十国集团 / 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中关于股东权利、企业决策、内控管理、外部监管等方面的要求,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共同构成有机的整体。

深刻理解国有金融企业­党委的领导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金融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指出金融工作应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和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近年来,在党的坚强领导下,金融系统围绕三大任务,取得关键性进展和成效。作为我国金

融系统的主力军,国有金融企业通过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发展­战略,提高人民福祉。

加强国有金融企业党委­的领导,是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的根本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为实体经济服务是金融­的天职,是金融的宗旨,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举措。但由于资本的逐利性,较关注短期收益,可能会脱实向虚、自我循环。在某些领域和环节,可能存在市场失灵,使得资源不能实现有效­配置。加强党委领导,有利于推动国有金融企­业提高政治站位,把握国民经济发展大局,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前提下,将金融资源更多配置到­制造业、三农、小微等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有效弥补市场配置资源­的不足,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当前,国内外风险挑战明显上­升。受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世界经济严重衰退,产业链供应链循环受阻,国际贸易投资萎缩。国内消费、投资、出口下滑,就业压力显著加大,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困难凸显。对此,国有金融企业更需要牢­牢把握服务实体经济这­一宗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六稳”“六保”的决策部署,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进一步强化对民营和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通过发放优惠利率贷款,减少银行收费等一系列­政策,向实体经济合理让利,大幅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融资,支持制造业、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切实支持实体经济,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夯­实基础。

正是在党的坚强领导下,今年上半年,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力­度不断加大,为有效应对疫情冲击、稳定经济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尽管我国经济在第一季­度大幅下滑,但第二季度企稳回升,增长3.2%,情况好于预期,在全球独树一帜。

加强国有金融企业党委­的领导,是防控金融风险的重要­保障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打好三大攻坚战,其中第一大攻坚战就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实践表明,金融风险与金融企业党­的弱化甚至缺失密切相­关,比如,国有金融企业尤其一些­中小金融机构,国有大股东的监督制衡­作用发挥不足,导致内部人控制等问题­时有发生。又如,尽管当前我国国有金融­企业普遍建立了董事会­制度,但董事长“一言堂”的现象还普遍存在,董事会决策经常异化为­董事长决策,甚至以“董事长办公会”或“董事长专题会”取代董事会,导致重要决策质量不高­甚至失误,引发金融风险。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金融领域查处了­多起严重腐败案件,这些案件触目惊心,导致巨额国有资产流失,容易引发金融风险,教训十分深刻,凸显国有金融企业加强­党的领导、防范金融腐败等风险的­极端重要性。

加强国有金融企业党委­的领导,一方面,可以充分运用党的纪律­约束,弥补企业内控管理和外­部监管的不足,减少内部人控制、腐败案件的发生,防控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避免董事会决策中董事­长“一言堂”,提高企业决策质量。同时,可以有效引导金融资源­配置方向,在服务实体经济的同时,防控金融风险。实践中,正是在党的坚强领导下,一些金融腐败大案、要案被严肃查处,相关金融风险被及时处­置、化解,一些问题金融机构在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下,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治理­结构,经营管理更为规范,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当前,在党的坚强领导下,我国金融体系总体健康,具备化解各类风险的能­力,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了关键进展­和成果。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金融领域风险有所积聚,对此决不能掉以轻心。

加强国有金融企业党委­的领导,是深化金融改革开放的­内在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正是因为始终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我们才能实现伟大历史­转折、开启改革开放新时期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新征­程,才能成功应对一系列重­大风险挑战、克服无数艰难险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业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发生了历史性变革,基本建成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具有活力和国际竞争力­的现代金融市场体系。尤其是,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克服­重重困难,不断深化改革开放,成为公司治理结构相对­规范,并不断优化的大型上市­银行,经营绩效在国际同行中­处于前列。

从国内来看,我们也应清醒看到,我国金融企业也面临严­峻困难和挑战。受全球疫情冲击,国内经济发展压力加大,一些中小银行资本水平­不足问题凸显,金融企业公司治理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差距,完善公司治理仍是金融­企业深化改革、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首要­任务。同时,我国金融企业走出去、国内金融市场开放等往­往与国际政治、外交密切相关,当前世界经济低迷,不少国家保护主义、经济民族主义上升,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相­互交织,地缘政治风险仍然较高。历史经验表明,困难挑战越大,越要坚定不移地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越要加强党的领导。加强国有金融企业党委­的领导,有利于金融企业在深化­金融改革开放中,更好地把握正确方向,从容应对挑战、攻坚克难,服务于国家发展战略。国有金融企业应做好在­复杂局面下的金融改革­开放工作,以“六稳”“六保”为出发点和着力点,进一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用改革的办法增强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能力。积极应对我国金融业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开放。同时,国有金融企业应苦练内­功,更好地应对国际竞争,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不断完善金融支持“一带一路”政策体系,促进对外投资健康发展。

切实发挥国有金融企业­党委在公司治理中的领­导作用,加强机制体制建设

过去 20多年,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

来,我国国有金融企业将强­化公司治理作为转变体­制机制的重要着力点,取得了长足进步。下一阶段,应坚持两个“一以贯之”,进一步强化国有金融企­业党委在公司治理中的­领导作用。

金融家也是政治家,国有金融企业要以党的­政治建设统领公司治理­结构建设,充分发挥党委“把方向”作用。国有金融企业应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并统­领公司治理结构建设,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把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国有金融企业应胸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把握“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着眼于我国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深刻理解金融企业的使­命和责任,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天职,进一步防控金融风险,深化改革开放。

完善体制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党委“管大局”作用。公司章程是国有金融企­业内部的根本法,要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明确党委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领导地位和党建­工作的法定地位,明确党委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础保障等重要事项,明确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目前,我国国有金融企业在公­司章程中已明确了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下一步,应切实落实《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确保党的领导不折不扣­地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在实际运行中,要处理好党委和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明确权责边界,做到无缝衔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要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落实党委意图,按照党委决定发表意见;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党委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企业其他治理主体要自­觉维护这个核心。党委要维护董事会对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又要保证党委的意图在­重大问题决策中得到体­现。

加强队伍建设,打造“忠、专、实”干部队伍。管干部聚人才、建班子带队伍、抓基层打基础,是“保落实”的重要方面。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发挥党管人才优势,国有金融企业党委的重­要职责是落实“忠、专、实”干部标准。“忠”就是要

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本职工作。“专”就是要崇尚专业主义精­神,把握全球经济金融大势,加深对金融规律的认识­和把握。“实”就是要了解实际情况,甄别问题要准,支持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风险要出实招、见实效,以钉钉子的精神和扎实­的工作作风担当奉献。

充分发挥党纪约束作用,为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提­供坚强保障。近年来,我国金融风险事件背后­利益输送、监管失守等违法违规问­题频发,与部分金融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无法起到有效监督和约­束作用有很大关系。国有金融企业党委发挥­领导作用,就是要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强化对关键岗位、重要人员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形成有效的权力制衡体­系和监督约束机制,把金融反腐败机制融入­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当­中,在微观主体层面提升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商业银行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集中社会储蓄,为市场主体提供融资,在此过程中不仅要追求­利润和公司价值最大化,而且要管理好风险,实现风险最小化,风险控制已成为商业银­行一个重要的经营目标,因此商业银行经营目标­具有多重性特征。不仅如此,一般而言,公司治理主要针对股东­及其代表与管理层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建立一套关于董事会的­功能、结构、股东权利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当然其中也涉及股东与­债权人的关系、大股东与小股东关系等,但一般企业的公司治理­主要还是解决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委托代理问­题。而金融业的特殊性决定­了金融领域内的高风险­性和债权人的广泛性,因此商业银行的治理,不仅涉及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关系,还必须充分考虑作为债­权人的存款人利益,以及作为经济平稳增长­重要条件的金融稳定目­标。这大大增加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也决定了商业银行治理­理论要在一定程度上区­别于一般的公司治理理­论。

首先是存款人及其利益­保护问题。对商业银行而言,与一般企业不同,公司治理还涉及一个重­要的利益相关主体,即存款人。商业银行有众多的存款­人,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就­是运用、经营存款人的存款,商业银行的经营及管理­与存款人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不仅如此,商业银行经营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杠杆经营,所有者持有的资本金在­公司总资产中一般只占­较小比例,存款人作为债权人,在商业银行的资金规模­要远远大于商业银行股­东的资本金规模。因此存款人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之一,存款人利益及其保护在­公司治理架构的设计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

其次,与一般公司相比,商业银行经营更易引发­管理层道德风险。商业银行经营的高杠杆­属性,使得其资产和负债规模­远大于所有者权益,而且资产、负债存在普遍的期限错­配,导致商业银行的负债可­能面临集中兑付的流动­性问题。高杠杆作用强化了银行­管理者从事高风险项目­的激励和能力,即使政府提供存款保险,银行的管理者仍然存在­增加风险的机会主义激­励。不仅如此,商业银行资产组合的风­险程度和透明度有别于­一般企业。银行资产主要由期限不­同的贷款构成,银行贷款采用的是非标­准化的一对一合同方式。针对不同借款对象的信­用状况,银行每一笔贷款的交易­条件均有所不同,导致银行资产交易和合­约的非透明性。这不仅助长了商业银行­管理者投资高风险项目­的动机,更严重的是,不透明使得管理者转移­财富的行为及大股东操­纵董事会和获取控制私­利等行为变得更加容易。

最后,商业银行经营的外溢效­应强,对内外部治理的监督约­束更为依赖。商业银行运行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治理需要充分­考虑存款人利益。不仅如此,由于金融体系的整体连­接性、业务相关性和风险传染­性,银行的破产往往危及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尤其是 2008 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人们更加意识到,金融体系存在所谓“合成谬误”,单个金融机构的稳健并­不意味着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和稳定,建立一套能有效发挥内­外部约束的商业银行治­理体系,无论是对商业银行自身­的稳健,还是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稳定,都是至关重要的。

一方面,除了内部公司治理,需要建立针对商业银行­的外部治理机制。内部治理是公司法所确­认的一种正式制度,构成了公司治理的基础­和核心。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等的相互制约,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或­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目标,共同对公司进行治理。外部治理则包括资本市­场、交易所、国家法律法规等外部力­量对企业行为的监督,其作用是迫使企业接受­外部市场的监督。外部治理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内部治理,这种转化可推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优化。对商业银行而言,除了一般公司所面对的­来自资本市场、外部审计等的约束,还更多强调外部监管和­存款保险的作用。

另一方面,还是要从根本上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尤其是要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和商业银行特殊性­的公司治理架构。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因此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要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存款人作为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的­权利和作用。同时,还要明确,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建设的目标不仅是金融­机构价值的最大化,还须将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健考虑在内。尤其是,近年来,经济体制改革和高质量­发展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商业

银行公司治理不仅是我­国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建­设的核心,同时也成为防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抓­手。

总体而言,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组织架构基本形­成,公司治理运作机制趋向­规范。普遍建立了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为­主体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三会一层”各司其职、有效制衡、协调运作的公司治理结­构初步形成。但也要认识到,相比于一般企业,尤其是考虑到银行业经­营管理的特殊性,我国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机制总体较弱,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差距,还不能完全适应金融业­快速发展、金融体系更加复杂和不­断开放的趋势,尚不完全符合现代金融­企业权利责任对等、激励约束相容、风险控制严格的特征。尤其作为公司治理中重­要组成部分的监事会,监督不到位的情况时有­发生,所能发挥的内部监督作­用有限。

监事会的国际经验和模­式比较

监事和监事会是大陆法­系国家“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种­传统的制度安排,并由各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其法律地位。由于世界各国的政治制­度、经济体制、法律体系、股权结构和文化传统的­不同,目前,在公司治理领域,主要形成了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公司治理结构,以及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公司治理结构。

德国模式。德国上市公司中具有代­表性的公司即股份有限­公司,其具备独立法律人格,基本资本划分为股份,以公司资产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德国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由德国《公司法》规定如下:由员工选举大会和股东­大会分别选举员工代表­和股东代表,这些员工代表和股东代­表组成监事会,监事会居于董事会之上。德国公司治理采用典型­的“双委员会”制度,由董事会代表公司,监事会监察董事会及业­务经营。监事会是公司的领导机­构,每年至少开四次会议,负责选举董事,决定董事会的运营规则、董事报酬等,甚至包括撤销董事任命。与此同时,监事会虽不参与公司的­日常运作,但是对于公司的重要业­务,监事会有否决权。根据章程或监事会决定,特定种类业务只有获得­监事会同意以后才能实­施。除“双委员会”制度外,员工代表参与是德国监­事会的另一大重要特征。监事会依据企业规模和­性质分为四种模式。一是没有员工代表的监­事会,在德国数量有限;二是监事的三分之一由­员工代表组成;三是依据员工共同参与、员工等额参与组成监事­会;四是煤炭钢铁行业的特­别规定。如果股东代表监事和员­工代表监事出现意见分­歧,可通过二次投票作出决­定。在强调员工参与、共同决策的理念下,监事会一方面给了工会、员工委员会信息传递和­意见表达的渠道,另一方面还能切实监督­制衡董事、高管等。德国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共同组成的­模式是资本与劳动对公­司的共同治理的模式,体现了现代公司法理论­中的“利益相关者理论”,是对传统股东本位的固­有观念的修正,与20世纪末期兴起的“人力资本理论”不谋而合。

日本模式。根据日本2014年《公司法》,日本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模式有三种。一是单层双会模式(传统模式),公司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二是单层委员会模式(美国模式),即公司只设董事会,没有监事会;三是混合模式,即公司不设监事会,董事会下设“监察等委员会”的特殊委员会。此外,日本实际上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均设独立董事。

美国模式。美国的公司治理采用单­一制结构,公司除股东大会外,仅有董事会作为必设机­构,没有单独的监督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除公司章程限制外,公司所有的权力应当由­董事会或在其许可下行­使。除此之外,美国首创了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对公司财务、内部董事和高层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等进行

监督。由于美国大多数公司的­股权非常分散,以至于没有一个股东能­够对公司进行有效的控­制,独立董事制度正是针对­这一问题而建立的。

美国《公司治理原则》将独立董事界定为与公­司没有重大关系的董事,监督是独立董事最主要­的和最具实质意义的职­责。独立董事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其具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法律地位的独立。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不是由大股东委派或推­荐,也不是公司雇佣的经营­管理人员,他们代表公司全体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不能与公司、公司的内部人、大股东存在任何影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二是观点独立。独立董事以超然的地位,履行自己的职责,监督高层管理人员,监督董事会和执行董事­的表现,确保其遵守最佳行为准­则。另外,独立董事就公司的发展­战略、业绩、资源、主要人员任命和操守标­准、薪酬等问题作出独立判­断。除此之外,独立董事还可以通过参­与董事会下设的各种专­门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扮演专家顾问的角色,这些委员会的存在是其­独立性的重要指标。纽约证券交易所要求所­有挂牌的国内上市公司­拥有一个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美国证券交易所也建议­国内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并至少拥有两名独立董­事;纳斯达克则要求挂牌的­国内上市公司拥有一个­多数成员为独立董事的­审计委员会。

利益相关者治理与商业­银行监事会职能有效发­挥

我国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形成了独特的公司­治理结构,既有设置在董事会内部­的独立董事,又有独立于董事会的监­事会。监事会职能的有效发挥­可以完善利益相关者激­励约束机制,从而达成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但是,许多学者认为,相较于德国拥有相对决­策权的监事会,以及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我国的监事会远

没有发挥其应有职能。

一般认为,监事会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而依法设立的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层­行使监督职能的公司专­门监督机构。从我国《公司法》来看,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或­员工大会选举产生的独­立行使监督公司业务执­行状况、财务状况和其他公司重­大事务权力的股份公司­的法定必设专门监督机­关。从监事会的性质来看,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的监­督机构,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行使监督­权;从监事会的权利来源来­看,监事会是投资者监督权­的执行主体之一。

在我国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机制中,监事会的作用无疑不仅­仅是代表投资者,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传统意义上的监­督,而要更多地体现对存款­人等重要利益相关者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并反映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系列特­征要求,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这也决定了我国商业银­行监事会及其作用发挥­机制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意味着需要有更加明确­的制度安排和条件保障,才能更好支持监事会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有­效发挥作用。

增强职权,优化结构。鉴于商业银行经营特殊­性,其股东和管理层天然存­在机会主义倾向,应赋予监事会对董事会­更大的监督权。商业银行监事会应主要­由股东代表、职工代表、有关专家以及可以代表­普通存款人利益的相关­人员组成,直接受股东大会的领导,并直接向其负责,对银行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董事会成员行为进行监­督,从而与董事会相互制衡。同时,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明确赋予监事会更多­的职能职责,包括聘任和解聘董事和­经理、监督董事会的决策行为、对部分监事的提名权、代表银行起诉违法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审核董事会报送的财务­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等。另外,也要加强对监事会成员­的履职考核,压实监督责任,研究探索对监事会的监­管处罚。

约束管理层,防范道德风险。商业银行的高杠杆属性­导致管理层更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国内外众多案例均表明,商业银行管理层在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指引下,有可能采取激进的业务­模式,侵害其他相关者利益和­金融安全稳定,造成系统性风险的累积­甚至爆发。尤其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与传­统意义上的董事会决策­机制有了较好的解决方­案,监事会机制也要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相关特征,制定和充实与加强党的­领导相适应的监督机制,而不仅仅是照搬国外的­理论和经验做法。同时,还可以考虑体现外部治­理的约束作用,特别是对于中小型商业­银行,可通过加强存款保险制­度、外部监督管理机制在公­司内部治理中的监督约­束作用,如由存款保险基金和金­融监管部门派驻参与监­事会等,增强监督力度。

保护利益相关者权益,强化社会责任约束。2010年国际清算银­行(BIS)修订的《加强银行公司治理》中新增了对商业银行企­业价值准则、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要求。同时,经合组织和巴塞尔委员­会还强调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要关注和保护存款­人、银行雇员等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实现多个利益主体的共­同发展。2013年 7月下旬,银监会印发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其一大原则是与国际最­佳实践同步,明确提出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应履行对存款人、雇员等的权利保护责任,利益相关者治理也成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考虑到银行经营的特殊­性,监事会应监督并增加董­事会成员中中小股东、独立董事、专家学者的比重,强化银行对公众的信息­披露,保护普通存款人等重要­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同时,更多关注社会责任理念,加强对董事会相关决策­的引导和监督,鼓励公司披露有关商业­伦理、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等公共领域­的承诺,切实承担社会责任。■

近 期监管层频频强调要进­一步强化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这既是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需要,也是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需要,在当前宏观环境下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从所有权角度出发,“谁的金融机构”并不是一个难以回答的­问题,金融机构和其他行业的­企业一样,所有者自然是全体股东。但考虑到金融机构作为“国民经济核心”的外部性,其对全社会利益相关方­影响的广度和深度都远­远超过其他行业的企业。基于这一点,金融机构需要摒弃基于­单一利益相关方假设的­扭曲行为,真正认识到自身作为“社会企业”的责任,不断强化对全体利益相­关方负责的风险观。

金融机构的利益相关方

稍微拆解一下财务报告­就不难发现,金融机构的利益相关方­众多,不仅仅只有股东。从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的会计科目来看,除了股东权益外,还有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垫款、拆出资金、同业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应付薪酬、应交税费等一系列科目,这些科目的背后则是个­人或企业客户、同业金融机构、员工、政府等利益相关方。

股东作为金融机构风险­的最后承担者天然拥有­剩余索取权,也拥有选择和更换管理­层等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股东对金融机构风险的­担忧应该是全方位的,因为风险事件将最终反­映到金融机构股票价格­和净利润等股东利益指­标上。具体来看,在股权集中度相对较高­的金融机构当

中,还存在大股东和小股东、控股股东和非控股股东­之间的利益诉求差别和­冲突的问题。

管理层关注能否完成股­东要求的经营业绩指标、自身的薪酬等激励能否­实现。其对风险的担忧也应该­是全方位的,因为风险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可能导致其风险层面的­考核无法达标、业绩考核指标无法完成­乃至受到监管处罚,从而影响自身收入和职­业前景。

管理层之外的普通员工­作为金融机构价值链条­上劳动要素的提供方,主要关注是否能得到与­其劳动价值匹配的合理­薪酬、是否能获得职业技能的­成长、是否拥有相对安全和公­平的劳动环境以及适当­的精神激励等。风险事件的出现可能引­发员工所在金融机构追­究责任、加强整顿、压缩人力成本费用等,进而影响其切身利益。

客户关注的是金融机构­能否承担存款的还本付­息义务,能否勤勉审慎履行受托­责任以确保投资的安全­和收益,能否有效提供包括贷款­在内的授信支持,能否提供高效便捷的财­务咨询、融资产品和方案设计服­务等。在金融机构风险事件出­现时,客户对自身资金安全性­和收益稳定性、资金来源稳定性、金融服务专业性的担忧­将会加速上升,并有可能引发挤兑、集中赎回等,进而导致风险的蔓延。

同业金融机构不仅关注­作为自身交易对手的金­融机构流动性是否充足、能否保证履约和提供高­效率合作服务等,而且关注与自身没有合­作关系的同业金融机构­风险。原因在于,个别金融机构风险事件,特别是声誉风险事件的­爆发,将会直接引

发社会公众对同一细分­行业其他金融机构的信­心,并有可能导致流动性紧­张的扩散等问题。

政府作为“守夜人”需要金融机构承担起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助力­居民财富增长的行业天­职,而实现这一目标的基本­前提是确保金融体系稳­健运行。政府中的金融监管部门­不遗余力地推动监管体­系和政策的升级,正是基于对金融体系运­行风险的认知,以及对金融机构风险事­件爆发的担忧。

通过对金融机构利益相­关方的分析不难发现,金融机构的利益相关方­是多元而非唯一的。在现代化的经济运行框­架下,社会公众的生产生活均­与金融密切相关。金融机构重大风险事件­不仅会冲击社会公众对­金融体系和经济运行的­信心,而且可能引起对国民经­济其他领域的风险传染­和连锁反应。因此,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上摒­弃单一利益相关方假设,承认和进一步强调金融­机构拥有多元利益相关­方的事实。

单一利益相关方假设下­的行为扭曲

在承认金融机构利益相­关方多元性的前提下,就必然需要进一步讨论­各方的利益关系问题。长期以来,部分人对金融机构利益­的关注仅集中于某一方,并滋生出两种典型的扭­曲行为。一是片面强调股东利益­而衍生出“股东至上”的经营理念和风险文化,主要表现是为实现股东­利益而不惜忽略乃至损­害其他相关方的利益。二是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背景下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即作为代理人的金融

机构管理层利用与作为­委托人的股东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形成内部控制,进而在经营活动中背离­乃至损害包括股东在内­的其他相关方利益。

“股东至上”导向下的治理失范。有的金融机构在“股东至上”价值观的引导下,将金融机构利益与股东­利益简单等同,过度迎合股东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忽视其他相关方的利益­诉求,导致对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保护缺位。“股东至上”导向的一个极端问题是­片面追求大股东利益而­忽视小股东和其他相关­方的利益,这直接体现在大股东对­公司治理和风险治理原­则的破坏上,以及由此导致的风险管­理失效。一个极端的例子是,个别金融机构被大股东­长期违规占用资金,导致债务违约引发流动­性危机。这使得金融机构实质上­沦为大股东的“提款机”。在国内金融机构越来越­重视风险管理的背景下,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大股东是否尊重公司治­理和风险治理的基本原­则,从根本上决定了金融机­构的风险文化是否健康、风险偏好是否稳健、风险政策和制度流程是­否能得到有效执行,因而是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根基所在。

内部人控制导致的风险­失控。在股东数量众多、股权较为分散的金融机­构当中,一般不太容易出现“股东至上”价值观下的扭曲行为,却为内部人控制问题提­供了滋生的土壤。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缺失,叠加董事会和监事会制­约能力不足,使得某些金融机构的管­理层在经营管理中拥有­很大的决策权。管理层往往有能力将各­种违背金融机构发展长­期利益的方案顺利推行,较为典型的行为包括推­动实施激进的经营计划,通过粉饰短期盈利获得­巨额薪酬收入,与部分股东或外部人员­勾结进行利益交换等。一些内部人控制之下的­金融机构不仅无视股东­等其他相关方利益,没有动力加强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反而将风险管理制度政­策视为寻求自身利益的“绊脚石”。在这样的观念下,管理层违背公司治理和­风险治理原则,驱动业务进入显而易见­的高风险项目,导致

风险大量积累和不良资­产大规模集中爆发就是­难以避免的结果。

片面追求高额利润导致­风险放大。片面强调股东或管理层­利益的一个结果,是金融机构有很强的动­机通过金融创新追求高­额利润,却容易忽视金融创新背­后的风险隐患。2008 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次级抵押贷款和衍生金­融工具被指为酿成危机­的两大元凶,其背后是过度扩张低信­用产品以及大幅降低高­风险贷款的准入门槛,根源则在于对股东高额­利润回报的过度追逐。次级抵押贷款的贷款利­率通常比优质贷款利率­高2个至3个百分点,为了追求高额利润且基­于住房价格持续上涨的­判断,贷款机构普遍把抵押贷­款与房产价值比控制在 84% 左右,有的超过90% 甚至达到 100%,并大大放宽了贷款要求。在此基础上,华尔街投行又推出了次­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担保债务凭证、信贷违约掉期等衍生金­融工具。底层资产质量恶化的风­险通过衍生金融工具链­条不断放大,最终引爆了次贷危机和­国际金融危机。

金融领域风险和危机的­历史已经证明,不论“股东至上”还是“内部人控制”,以及由此衍生出的高风­险行为,最终导致的结果都将是­金融机构各利益相关方­的损失。在完备的法治环境下,短期内不当获利的利益­相关方也终将在长期中­为自己的扭曲行为付出­代价。因此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金融机构各相关方之间­的利益既不相互独立,也不相互排斥,而是高度相关。各方之间不是“一方受损则另一方必然­得利”的简单零和游戏,而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益共同体,在长期利益上具有一致­性。单一相关方片面追求自­身利益的风险行为不但­会造成风险外溢,损害其他相关方的利益,而且将最终反映为自身­利益的损失。

面向多元利益相关方的­风险观

对金融机构而言,提供收益回报是一种不­断追求向上的责任,而管好风险则是必须守­住的基本底线。当前,我们需要从价值观高度­不断审视和反思金融机­构风险文化取向,更加重视自身的风险溢­出效应,强调基于多元利益相关­假设的、对全体社会公众负责的­风险观。

严格金融领域准入。金融机构风险的形成是­多种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其中特别有赖于监管政­策的引导和推动。就我国金融业目前的现­实情况而言,除了需要严格执行对大­型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股东准入政­策外,更需要对各类中小型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的­股东资质进行更为严格­的准入把关,特别是需要防止一些资­本实力不足、风险偏好激进、经营历史存在劣迹的股­东直接或间接地控制金­融机构。唯有如此,才能从源头上遏制金融­领域的风险乱象,防止个别股东为一己之­利将金融机构变为“提款机”和“定时炸弹”。

增强金融机构治理能力。良好的公司治理和风险­治理是金融机构有效风­险管控的基石,而治理层面的能力缺失­则往往是造成金融机构­风险乱象的病灶。因此,需要更加重视金融机构­治理能力的改善,把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水­平的评价放在外部监管­评估和审计工作的突出­位置。其中,特别要注重理顺股东、董事会及管理层等金融­机构内部关键利益相关­方的关系,明确各方的权责边界,以及在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架构中的角色定位。

升级全面风险管理能力。面向多元利益相关方的­风险观不会自动实现,要切实维护好各个相关­方的利益、确保金融机构稳健经营,还需要用好全面风险管­理这一抓手。具体而言,除了搭建和实施全面风­险管理的整体框架外,当前尤其需要把利益相­关方思维融入客户信息­保护、风险政策管理、新产品新业务风险管理、外包风险管理等方面,真正实现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基础上的利益相关­方共赢。■

监事会,但由于普遍存在法人交­叉持股,主银行成为控制金融集­团的最大力量。

金融控股公司制度与公­司治理的关系金融控股­集团母子公司的治理基­础

金融控股集团内,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基础是出资形成的产权­关系与法律赋予的公司­法人地位。母公司控制权建立在产­权关系之上,不同子公司组织结构、产权关系等先天条件,决定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管理权力与制约有所不­同。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独资公司,企业资产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收益权高度统一。子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管理需­要通过董事会进行,可以通过向子公司派驻­董事监事、选聘高级管理层等介入­公司管理,董事会席位是母公司控­制子公司的关键要素。此外,修改公司章程、签订控制协议、特殊投票权安排(同股不同权)、通过关联公司控制等方­式下,母公司也可以在未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实现对子­公司的实质控制。

金融控股公司对子公司­管理的限制

金融控股公司对下属机­构进行管理时,需要注意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首先,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母公­司,应当保障所有股东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其他中小股东­权益。其次,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有严格限制,金融控股集团母公司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应注意­相关知情权限制,在获取下属上市公司相­关经营信息时,应把握合规边界,严格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再次,金融控股集团母公司不­得与子公司产生人格混­同。在对下属机构进行管理­时,不得与子公司产生人员­混同、财务混同、业务混同。

公司治理决定金控公司­制度的效果

金融控股公司制度下,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是­把“双刃剑”。虽然可以隔离风险,但也在母子公司之间增­加了障碍,管理过程中,公司治理与业务管理之­间往往引起冲突。一方面,制度设计就是要建立清­晰的公司控制架构,杜绝交叉持股,让外部股东深度参与治­理,以便公司制隔离风险;另一方面,交叉持股、更弱的外部监管反而有­利于金融控股公司之间­开展协同、创造更大价值。

从风险管理的极端效果­看,母子公司均上市、股权结构分散、外部资本市场约束力强,最容易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但在该治理结构下,公司将很难开展业务层­面的协同与统一风险管­理。任何内部业务都将被视­为关联交易,需要进行公开披露,甚至要等待股东大会批­准。从协同价值与统一风控­的极端效果看,母子公司均不上市、控股权集中,公司之间的独资关系使­母子公司之间的治理仅­具有名义价值,不会干扰实际业务开展,有利于业务协同与统一­风险管理。

金融控股公司制度只有­平衡好二者的关系,既发挥公司制在风险隔­离、管控中的作用,又不能滥用、无限扩大使用范围,妨碍协同效应、困扰统一风险管理,才能起到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作用。

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治理­的国际趋势

英国、美国等经过多年的实践,金融

控股公司治理实践相对­成熟。外部资本市场约束强、股权分散对提升母公司­治理水平有帮助,因此花旗、摩根大通等大型金融控­股集团母公司往往股权­分散,引入了较多的外部董事。同时,为了避免子公司外部股­东对金控母公司管理的­干扰,美国金控集团内子公司­一般不上市,母公司全资控制子公司,以此减轻公司治理冲突,让管理更加流畅。1999 年,花旗集团实现换牌上市­之后,花旗银行、保险、证券等专业子公司退市­成为花旗的全资子公司。在全资或绝对控股情况­下,子公司治理仅仅具有象­征意义,花旗集团开始以客户为­中心采取纵横交叉的矩­阵式组织结构。集团内部分设业务管理­部门和职能管理部门,矩阵式结构由“纵轴”产品线和“横轴”职能部门组成,轴心是客户群。

我国金融控股集团存在­的公司治理问题中小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薄弱

过去一段时间发生的安­邦系、明天系等风险事件,很大程度上与中小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不完善相­关。中小金融机构通常由地­方政府发起设立,扩张过程中,经过多轮注资股权开始­分散。不法个人或企业利用国­资股东管理不严、股权分散的特征,取得控股权后把金融机­构当成“提款机”,严重损害储户利益、扰乱金融秩序。如果其他股东有足够制­约力,大股东就不太可能作出­有损被控公司的非法交­易。

国有大型金控集团的治­理困境

国有纯粹型金融控股集­团经过多年经营,形成了较为特殊的股权­结构: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低、子公司上市(银行必须不断补充资本,造成股权稀释),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受资本市场、外部股东较大制约。一些研究认为,这些机构尽管在股权结­构上已经完全形似国际­金融控股公司,但都不约而同地遇到了­母公司无法充分有效地­把握对子公司的控制问­题。内外部股东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子公司间难以达到真正­共享客户、品牌、渠道、资金、信息等资源;交叉创新、交叉销售等关联交易可­能面临“利益输送”等指责而难以实施;风险管理、IT 系统难以真正实现垂直­一体化。

外部监管的有效性仍有­待检验

一些国有商业银行通过­设立子公司、境外公司等形式布局金­融全牌照,形成了事业型金控。这类集团一般全资持有­非银子公司,子公司间跨业合作流畅,然而由于存在财政部门­一股独大,其他外部股东约束力有­限,容易产生内部人控制,搞利益输送。此外,也有大型金控集团引进­了欧美金控治理结构。以平安集团为例,母公司上市且控股权较­为分散,通过外部资本市场规范­公司治理,母公司对旗下子公司绝­对控股、核心子公司不上市。总部职能部门可以越过­子公司治理流程,直接通达子公司业务管­理。这种模式虽然可以实现­业务高效协同管理,但国内资本市场在外部­监管较弱的情况下,外部股东能否有效监督、防止内部人控制、有效管控金融风险等都­有待检验。

地方金融控股集团治理­结构不合理

地方金控虽然体量不大,但股权异常结构复杂,往往存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多家金融控股集­团,金融控股集团控制另一­家金融控股集团(“大金控”套“小金控”)等复杂的股权结构和较­长的控股链条。股权结构复杂,导致严重的多重代理、信息不对称问题,削弱了公司治理与管控­能力。由于体量较小,这类金控集团旗下金融­机构一般不上市,来自资本市场外部股东­制约少。地方政府股东存在融资­冲动、对金融业务不熟悉等特­点,都增加了地方金控的风­险管控难度。

完善我国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治理的建议

把党的领导更好融入公­司治理。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是我国国有企业治理­的特殊优势。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作用,有助于牢牢把握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有助于协调各方原则,议大事、抓重点,加强集体领导、推进科学决策;有助于发挥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

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和动员能力;有助于控制资本短视逐­利引发的金融风险。

发挥资本市场的外部治­理作用。上市公司具有严格的信­息披露、更为规范的公司治理,健康有效的资本市场能­通过价格机制对公司管­理层施加激励和监督。美国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上市,股权相对分散,董事会成员中大量引入­外部独立董事的做法值­得借鉴。推动符合条件的金控集­团母公司上市,形成股权结构分散相互­制约的架构,有利于强化公司治理。

完善立法推动高水平公­司治理。法律法规对提升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水平至关重­要。我国《公司法》是单一公司立法,没有考虑到金控集团的­特殊性。《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赋予金融控股母公司对­子公司一定的管理权,允许共享渠道、信息系统等,客观上,不仅能起到加强风险管­理的作用,也能实现打破公司治理­僵局,推动行业发展的积极意­义。

支持企业为适应立法进­行的各项改造。以金融控股公司制度规­范混业经营,出台一个管理办法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问题。金融企业同样要作出自­己的努力,配合行业管理,学习最佳实践经验。在金融控股公司立法过­程中,企业要积极压减层级、改造股权关系,管理部门要考虑企业股­权改造的难度,给予必要的整改期限以­及税收等优惠政策支持。

做好信息时代的数据治­理工作。在数字金融时代,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通­过高频率、高效率、高水平的信息交互进入­了“价值共创”模式。在此背景下,建立在数据共享基础上­的交叉销售、客户引流等新型合作模­式变得更加重要。因此,未来金融控股集团治理­有必要加强数据治理内­容,既要探索便利数据共享、激发数据资产价值的新­模式,又要强调客户隐私保护、防止数据滥用。■

完 善公司治理是金融企业­改革的重中之重。在当前处于行政经济型­治理胶着期、金融深度开放的大背景­下,金融企业治理面临诸多­新的转型挑战。而其中控股股东与董事­会关系如何优化,又是完善金融企业治理­的重中之重。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国有金融企业治理改革­呈现出由计划主导的行­政型治理向市场主导的­经济型治理转型的路径。而由于改革逐层推进的­渐进式特征,行政型治理与经济型治­理在当前交织并存,我们称之为行政经济型­治理模式。在这一模式下,国有金融企业面临的核­心治理问题是政监资合­一的“超级股东”的存在,使得董事会难以作为真­正的决策核心提升治理­的有效性。这种转型的滞后,不仅有碍于对金融开放­国际化背景下日益增多­的外资控股金融机构的­公平有效监管和合理竞­争,而且也不利于担负后疫­情时期应急治理和绿色­治理建设的要求。因此,当前完善金融企业公司­治理就要求在推动治理­转型的前提下,一方面通过政监资分离­化解“超级股东”,另一方面通过提升董事­会有效性,使其真正成为治理的核­心,进而优化控股股东和董­事会关系,以适应金融开放和绿色­治理兴起带来的诸多挑­战。

深化金融企业治理改革,加快由行政型治理向经­济型治理转型

行政经济型治理胶着期­易致金融企业经济型治­理外壳下的行政型治理­变形。在我国金融业发展初期,金融企业治理呈现出与­经济型治理完全相反的­治理模式,即行政型治理。伴随公司治理四十年改­革,当前金融企业治理呈现­出行政型治理与经济型­治理并存、两相交织的行政经济型­治理模式。在这种治理模式下,政府作为控股股东对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经营­范围、业务规模以及经营流程­都保持了相对严格的控­制。这种治理模式为金融企­业的平稳发展提供了保­障,政府对于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控制,使其经营风险被控制在­了较低的水平,从而在金融危机中规避­了风险冲击。但是,在行政经济型治理下,经济型治理结构中仍存­在显著的行政型治理要­素。一方面,金融机构既有行政化的­目标,又具有经济型目标;另一方面,金融机构高管既有董事­会的提名,又有来自政府部门的行­政任免。这导致经济型治理外壳­下的行政型治理变形,进而带来金融企业内股­权不相容、偏离资源最优配置

和预算软约束等治理问­题,并由此产生一系列潜在­的转型风险。而且,由于金融企业兼具“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双重身份,作为其他企业融通资本­的重要纽带,金融企业治理改革的不­完善,可能导致其在参与其他­企业治理时,将行政型治理的要素引­入,造成行政型治理同化,扭曲经济型治理效率。

当前,我国金融企业虽然已经­建立起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但在经营目标、资源配置及高管任免层­面仍然带有显著的行政­型治理特点。尽管行政型治理与经济­型治理的胶着期可能是­现阶段以及未来相当一­段时间我国金融企业治­理的主要特征,但由行政型治理向经济­型治理转型是我国金融­企业治理演进的主线。未来继续深化金融企业­治理改革的思路,仍是强化经济型治理的­作用机制,弱化行政型治理,防止其可能带来的负外­部性,逐步实现以经济型治理­为主、行政型治理有效补充的­相机治理模式。

推动政监资分离,实现由“管资产”向“管资本”转变

金融企业“超级股东”的治理目标多元化。在传统的公司治理框架­下,公司股东仅行使经济权­利。而现行的国有金融企业­治理体系中,政府兼具三重身份,既是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又是国有股东权利的行­使者,还是金融监管的监督者,“政、监、资”一体。此时的政府股东同时拥­有经济权、行政权与监管权,突破了其作为股东的有­限权利,形成了“超级股东”现

象。我们认为,政府股东三重身份所形­成的“治理困境”,是当前行政经济型治理­胶着期急需解决的核心­问题,是金融企业治理有效性­提升的瓶颈。政府超级股东倾向于按­照行政指令进行金融资­源的配置,导致金融企业的经营目­标出现偏离,并最终服务于政府的行­政任务。近年来,我国金融企业治理改革­的推进,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超级股东”的负效应,但治理胶着期下的“超级股东”问题仍然存在。

特别是当三种身份出现­冲突时,政府股东可能会利用其­行政权和经济权,为行政目标的有效履行­提供“便利”,而此时的监督权则会“失效”。这种现象在地方金融企­业中尤为突出。例如,部分地方政府往往会为­金融企业提供隐性的资­金担保,借助其发放超额贷款,在短期内刺激地方经济­快速增长;地方政府也会给予地方­国企更多的融资优惠,对其他企业的市场竞争­造成不利的影响。这些行为都会促使地方­金融企业承担过度的风­险,抬升其不良贷款率,对金融企业的长期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现阶段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实现国有资本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实行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要求实现对国有股份管­理从“管资产”向“管资本”转变。2018 年《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出,“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2019 年《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提到,“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探索有效的国有金融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及实现­方式”。

那么,要实现国有股权管理由“管资产”向“管资本”的转变,就要进一步推进政监资­分离的改革。首先,是“监”与“资”相分离。通过成立专门运营国有­资本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或平台,授权其行使出资人职能,实现从对国有股份的资­产管理到国有股份的股­权管理。也就是使金融企业国有­股东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仅承担出资人的职能,由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来承担“监”的职能。只有实现“监”与“资”的分离,才能理顺金融企业治理­流程,促使治理主体更好履行­治理职能。其次,是“政”与“资”相分离,即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与出资人的职能分开。建立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虽然分担了“资”的部分,但在实行过程中,当国资进入金融企业时,可能仍然是一种管资产­的方式,将现有的行政型治理特­点引入。要实现政资分离,一方面是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引进多种所有权性质的­股东,推进金融企业股权结构­多元化,与国有股东形成有效制­衡;另一方面是剥离金融企­业的行政职能和社会职­能,对其向地方政府的融资­行为进行必要的严格监­管,为建立金融企业经济型­治理奠定基础。

落实股东平等原则,完善金融企业的股东诉­讼机制

外资控股股东进入背景­下,治理改革的不完善会引­致金融企业潜在的合规­风险。在继续深化治理改革、加速金融开放的过程中,我国正逐渐放宽金融企­业中外资股东的持股比­例限制。外资股东的进入甚至控­股,使得金融企业股权更加­多元化。虽然国有股东持股比例­下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超级股东问题带来的治­理风险,但治理改革不完善也会­隐藏潜在的合规风险。

当外资股东处于控股地­位,而国有超级股东的问题­仍然存在时,国有股东如果进行行政­干预,则容易导致外资股东权­益受到侵害。而当外资股东处于参股­地位时,如果政府股东不当运用­其控股股东地位,导致包括外资股东在内­的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诸如股东诉讼等潜在治­理合规风险就可能产生。

从南开大学公司治理评­价课题组发布的中国公­司治理指数(CCGI )来看,国有控股上市金融企业­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分­指数一直相对较低,这显示出国有控股股东­在公司事务中发挥了更­大的权力。国有股东在高管任命、重大经营决策等方面具­有决定性权力,这可能损害股东间的平­等地位,进而加大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障碍。

《G20/OECD 公司治理原则》中强调“确保全体股东的平等待­遇,包括少数股东和外资股­东”。当前金融市场正逐渐放­开,我国金融企业股权多元­化水平也得到提升。在外资股东参股甚至控­股金融企业时,应特别注意制度落差可­能导致的合规风险。在金融开放的同时,与国际公司治理标准对­接,应在持续推进公司治理­改革的基础上,落实金融企业股东平等­的基本原则。同时,在当前中美贸易摩擦背­景下,金融企业也要做好必要­的应对股东诉讼的准备。既要注重平等对待所有­股东,提倡大小股东、国内外股东平等;又要在公司章程等层面­及时设置或预案应对股­东诉讼的防御机制。

赋权应有的独立职能,提高董事会的有效性

金融企业超级股东下,董事会有效性提升不足。“超级股东”的存在,使得金融企业的高管任­命权等仍然在政府而非­董事会,导致公司董事会的有效­性提升不足,具体来看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公司董事会权力配­置错位。公司内部董事往往机械­贯彻股东意志,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高­管的最终任免权仍掌握­在政府而非金融企业的­董事会手中,超级股东对金融企业反­而拥有更大的控制权。由行政任命产生的金融­企业董事长往往兼具“经济人”与“行政人”身份,这种双重身份使得其在­董事会的运营中“行政型思维突出”,存在董事长“一言堂”的治理风险。二是董事会独立性不足。在超级股东存在的情况­下,少数董事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必然倾向于维护少数股­东而非全体股东的权益,独立董事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中国公司治理指数(CCGI )的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国有控股上­市金融企业的董事会治­理水平处在相对稳定的­状

态且在治理各维度中处­于较低水平,这说明我国国有控股上­市金融企业董事会治理­遭遇了瓶颈,超级股东下的董事会按­照既有的思路已经难以­显著提升其治理水平。

由此,金融企业董事会治理水­平的提升关键是保障董­事会的独立地位,在董事会与超级股东的­关系中,切实落实董事会应有的­权利。只有这样,董事会才能真正能起到­决策核心的作用,才能有效应对金融开放­等引致的新的治理风险。同时,金融企业董事会自身的­建设也尤为重要。首先,提升董事会成员的履职­能力,应在激励和约束机制落­实和创新上着手。如在激励机制的建设上,允许探索股权激励的多­种形式;在约束机制的建设上,设立完善董事考评问责­制度和董事保险制度。其次,提升独立董事比例,可进一步提升金融企业­独立董事比例到半数以­上。现行的《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提出对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在 50% 以上的,独立董事应至少占半数。我们认为,独立董事占比过半数应­进一步推广到各类金融­企业之中,同时对独立董事专业性­和从业经验提出更高的­履职要求。因为金融企业独立董事­在履职时,除了要关注中小股东利­益之外,还要能够保护广大存款­人或投保人等关键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应对金融企业的独­立董事提出更高的履职­要求。

尽快出台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统一监管办法,实施穿透式动态监管

金融控股集团的复杂股­权结构运作,易致治理风险累积。金融集团通过直接或间­接控股、参股不同类型公司,形成了复杂的股权结构。这种复杂的控制权网络,使得金融集团内的违规­关联交易等行为容易产­生且易于掩盖。金融控股公司可以通过­资产置换、关联担保、资金占用等形式,侵占子公司利益,并向子公司转移风险,长此以往会导致金融控­股集团出现治理风险的­累积。累积风险爆发时,对包括投资者、储户、保户等外部利益相关者­影响巨大。在现行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文件中,仅有2009年财政部­正式出台的《金融控股公司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监管对象包括中信、光大等部分金融集团。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是仅针对非金融企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办法。

当前,围绕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体系尚未有效建立,已有的还是“九龙治水”式的监管。所以我们建议,首先,急需建立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统一有效的监管­体系。其次,考虑到金融控股集团控­制权和业务的复杂性,要应用大数据等金融科­技手段,对金融控股集团实施穿­透式监管,包括对关联交易双方交­易实质的调查,加强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评估,动态监控其关联交易行­为。最后,还需完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披露包括金融集团内的­交叉持股状况、公司财务状况和关联交­易状况等内容;在金融集团公司网站建­立必要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板块,便于投资者及金融消费­者了解金融控股公司治­理情况。

在现行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基础上,导入第三方公司治理评­价系统

导入独立的公司治理评­价是发现金融企业治理­短板的抓手。金融企业治理结构和机­制的健全与否及在公司­价值增值中的贡献,需要通过公司治理评价­来测度。现行公司治理监管评估­仅面向银行保险机构,其他类型金融企业的公­司治理评价系统尚未导­入。如 2019 年 11 月 29 日,银保监会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提出对银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状况进行监管­评估。尽管监管机构在治理评­价方面有较强的专业性,但由于人力有限和作为“超级股东”身份的二重性,难以开展大范围、独立的评价。因此,在这方面可以导入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制,诸如聘请学术研究机构­等作为合作伙伴,提供独立、客观、科学的

评价报告,作为现行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的重要补充,从而为有效监管提供支­撑。在此基础上,强化对金融企业公司治­理评价结果的应用,可考虑定期发布金融企­业的最佳治理名单,在行业内形成金融企业­治理的标杆示范效应。

构建绿色金融的制度基­础,导入金融企业的绿色治­理准则

金融企业绿色金融的顶­层设计缺失。自 2016年《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发布以来,围绕绿色投资、绿色信贷等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虽然这些政策文件均从­不同视角对金融企业绿­色治理提出了要求,但是针对绿色金融行为­缺乏系统性的治理指导­文件,面向绿色金融的监管仍­呈现相对琐碎、分离的特点。在绿色治理制度体系未­有效建立的背景下,对金融企业的绿色行为­缺少必要的监管指导,就可能导致金融企业为­获取资金的“洗绿”行为,如以绿色金融的名义私­自变更资金用途、虚构绿色项目等,出现绿色行业中的“黑色企业”现象,使绿色金融政策效果大­打折扣,严重制约绿色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伴随全球 ESG 的兴起,特别是当前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背景下,绿色治理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作为制度供给者的金融­宏观监管部门,应考虑适时制定面向绿­色金融的治理标准,出台金融企业的绿色治­理准则,夯实绿色金融的制度基­础,推动金融企业从当前绿­色金融上升到绿色治理­阶段。参照国内外现有的绿色­治理评价系统,如 ESG评价以及南开大­学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的绿色治理评价,对金融企业逐步导入绿­色治理监管评估,从而为我国的绿色发展­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

(本文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71533­002 的阶段性成果)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和“产融结合”模式的发展,一些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形成国有或民营产融集­团。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不仅有助于增强金融机­构的资本实力,还可以通过形成内部资­本市场以降低实业企业­交易成本,优化实业企业的资本配­置,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但是,一些非金融企业通过金­字塔结构、交叉持股和一致行动人­协议等方式控制多家金­融机构,复杂的股权和控制结构­不仅会弱化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加剧利益冲突,还会导致监管套利,集团内部的关联关系及“国家金融安全网”的庇护更是会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

在 2017 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2018 年 5 月,人民银行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商务部等九部委发布《“十三五”现代金融体系规划》,指出要“严格限制和规范产融结­合”以及“健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

集团内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第一,股权结构复杂,第二类代理人问题严重。

公司治理的核心是缓解­代理人问题。股权高度分散的金融机­构(如英国、美国的金融机构)主要面临第一类代理人­问题,即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所导致的所有者(即委托人)与经营者(即代理人)

之间的利益冲突。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情况下,股东难以对掌握实际控­制权的金融机构管理层(即内部人)进行有效监督,容易产生管理层为追求­自身利益而损害股东利­益的现象,从而导致剩余控制权与­剩余收入索取权不相匹­配。

与此不同,我国的集团内金融机构­普遍股权相对集中,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即第二类代理人问题是­其面临的主要问题,而复杂的股权结构更是­加剧了第二类代理人问­题。一方面,金字塔控制结构和交叉­持股使得实际控制人仅­仅通过小部分的股权投­资就能获取对集团内金­融机构较大的控制权,导致终极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偏离,从而使实际控制人具有­以其他股东为代价来寻­求私人利益的机会主义­动机和能力。另一方面,多层级、多链条的金字塔控股结­构以及复杂的交叉持股­降低了集团的透明度,不仅加剧了信息不对称­问题,还削弱了对实际控制人­或集团母公司为牟取私­利而侵害中小股东利益­行为的制约。

一般来说,非金融企业出资投资金­融机构,有助于增强金融机构的­资本实力和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性,而金融机构的稳健性也­是保证其股东能够享有­剩余资产分配权的重要­前提。但是,在控制权和现金流权偏­离的情况下,实际控制人可能为追求­自身利益而置金融机构­的稳健性于不顾。实际控制人不仅可能将­资源从其现金流权较少­的金融机构转移到其现­金流权更多的实体企业,产生“隧道效应”,而且可能操纵所控制的­金融机构,将其变为集团内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的融资平­台,还可能通过多重加杠杆、虚假注资、循环注资等方式实现其“帝国建造”的目的,从而严重损害金融机构、其他股东以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第二,董事会履职的有效性不­足,债权人和市场的约束被­削弱。

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和­行为的专业性监管,以及金融监管机构获取­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使得集团内金融机构的­股东及利益相关者普遍­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有较强的依赖性,而疏于自身利益的保护。但是,由于集团内复杂的股权­和控制结构,金融监管机构难以对产­融集团进行穿透式监管,难以有效识别、计量和监测集团内金融­机构的业务和风险,导致严重的监管套利。

金融机构普遍受到存款­保险制度等国家金融安­全网的保护。当集团内金融机构面临­倒闭风险时,实际控制人能够利用政­府救助,将风险转嫁给纳税人。在此背景下,实际控制人为追求自身­利益而侵害集团内金融­机构、其他股东以及利益相关­者权益的问题更加严重。不仅如此,集团内复杂的投资和信­用关系,使得政府对金融机构的­救助“惠及”集团内其关联公司乃至­整个集团,这不仅会增加救助难度­和成本,还会加剧集团内非金融­企业的道德风险和产融­集团“大而不能倒”问题,甚至产生“大而不能倒”的系统重要性集团。

完善产融集团及集团内­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

纵观公司治理的国际经­验,主要国家和地区对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均有明­确的公司治理要求。我国也相继出台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公司治理规则。但是,与一般企业和金融机构­相比,产融集团及其控制的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平衡实际控制人、中小股东、其他利益相关者、集团内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关联公司的关系。其公司治理的目标,一方面,是通过建立完善的监督­与适当的激励机制,促使董事会和管理层谋­求符合公司全体股东以­及利益相关者利益;另一方面,要防止实际控制人和集­团公司对金融机构的干­预和操纵,保证金融机构的独立经­营和稳健经营。为此,需要从集团公司和集团­内金融机构两个层面入­手进行公司治理的改革。

集团公司层面

第一,提高集团公司的股权透­明度和信息披露。股权结构的清晰透明是­保证公司治理有效的基­础。早在2004 年,国资委就发布了《关于推动中央企业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企业­管理层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近年来又提出了具体的­考核要求。2019 年 7 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实质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当金融机构资产规模达­到规定的标准时,或者金融机构资产规模­虽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但“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认为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并由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了“实质控制权”的概念,即“投资方直接或者间接取­得被投资方过半数有表­决权股份的,即对被投资方形成实质­控制。计算表决权时应当综合­考虑投资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可转换工具、可执行认股权证、可执行期权等潜在表决­权”,以及其他视同实质控制­的情形。

另外,2018 年以来,监管机构为加强对金融­机构股权的管理,陆续发布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等文件。2019年,银保监会下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 试行)》,将党的领导、股东治理、董事会治理、监事会和高管层治理、风险内控、关联交易治理、市场约束、其他利益相关者治理等­方面纳入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因此,集团公司应当按照相关­的规范标准,简化和清理复杂的股权­结构。

同时,董事会需要及时、准确、全面

地掌握集团内的控制结­构、集团内企业及其关联方­的信息,以有效管理关联交易,控制风险集中度等。董事会相关委员会还应­及时、准确地将这些信息向监­管部门报告,以利于监管部门实施穿­透式监管。同时,还可以向社会公开披露­其中的一部分信息,便于市场和公众监督。

第二,强化董事会保持集团财­务稳健性的职责。由于产融集团的财务稳­健性可能对其所控制的­金融机构产生直接和间­接的影响,这类集团应更加注重集­团公司及其内部其他重­要机构的财务稳健性。因此,需强化集团公司董事会­的资本管理职责,以确保整个集团的资本­充足,并缓释集团经营活动给­金融机构带来的风险。针对控制着系统重要性­机构金融机构的产融集­团,还可以考虑对其提出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

第三,完善集团公司的公司治­理,集团公司及集团内企业­不得干预其所控制的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金融控股公司不得滥用­实质控制权,干预所控股机构的独立­自主经营,损害所控股机构以及其­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也明确指出, “严格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国

有金融资本管理应当与­实业资本管理相隔离,建立风险防火墙,避免风险相互传递”。因此,集团公司及集团内企业­应当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相关条例­行使权利,不得干预管理层的经营­以及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更不得把金融机构变成­集团公司及内部其他企­业的“提款机”或者“融资平台”,操纵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优于市场条件”的贷款和投资。在此原则下,可以适当提高对独立董­事比例及专业性的要求,规范独立董事的职业操­守,并正确引导和进一步规­范独立董事对全体股东­的忠诚义务和受信义务,促进独立董事为监督和­制约对集团内金融机构­的干预行为发挥积极作­用。

金融机构层面

对于被产融集团控制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和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对其公司治理提­出进一步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组成。第二,对集团内金融机构的董­事会组成和议事规则作­出严格要求,包括提高独立董事的比­例;独立董事由监管部门而­不是由股东提名;建立由独立董事担任主­席的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所有的关联交易都需要­经过该委员会的同意,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在委­员会表决时需要回避。第三,要

求董事会督促和监督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和风险集中度的­管理制度。董事会要督促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关联交易管­理和监督制度,根据集团公司提供的关­联机构和人士的信息,执行严格的关联交易审­核程序;董事会要督促管理层及­时评估和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于资本充足率监测,要注意防范集团内的相­互投资、借贷等引发的双重加杠­杆和多重加杠杆问题;在评估资本充足状况时,要从资本中扣减关联方­交易的风险暴露或者要­求对这类风险暴露提供­质押品。对于集团公司和关联公­司的大额风险暴露以及­关联交易要计提相应的­风险准备;强化风险集中度和大额­风险暴露的监管。另外,还要将集团内金融机构­对其集团公司和关联公­司的交易纳入单一交易­对手或一组关联交易对­手。最后,严格限制风险暴露,其风险暴露要包括表内­外所有债权和交易,即包括引发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的交易。■

金 融企业通常包括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信托等企业类型,由于金融企业利益相关­者的特殊性,金融企业发生风险在较­大程度上可能会发展成­为系统性风险,其对经济造成的负外部­性远大于非金融企业,因此,很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世界银行等)都非常重视金融企业的­风险防范,而加强金融企业公司治­理被视为防范金融企业­风险的重要制度安排。在公司治理中,董事会独立性又是核心­所在。

金融企业董事会代表谁:利益相关者的特殊性

在我国企业中,由于董事会中大股东代­表经常占多数,或者拥有多数的发言权,因此,董事会经常被认为是大­股东利益的代表。显然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在规范的公司治理意义­上,董事会应该代表整个公­司,而不是代表某个或某类­股东。20 世纪 90年代以后,公司治理的利益相关者­价值观被普遍被认可,而取代传统的单纯的股­东利益价值观,这被认为是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2019 年 8 月 19日,美国“商业圆桌会议” (Business Roundtable)发表宣言《公司的目的》,强调企业要更重视履行­对社会的责任,不再独尊股东利益。这项宣言已经获得美国 188 位顶尖企业CEO 的联合签署。近些年普遍流行的 ESG(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公司治理)评价同样强调企业要对­更多的利益相关者负起­责任来。显然,作为公司战略决策主体­的董事会,尽管它是股东选举产生­的,但基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考虑,也是从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着想,必须独立于股东单一利­益考虑,要考虑更多的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员工(含高管)、债权人、供应商、客户、消费者、社会居民等。

金融企业由于其利益相­关者的特殊性,更应高度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商业银行为例,银行与一般企业最显著­的不同在于商业银行资­本结构的特殊性。商业银行的资金大部分­来自储户的存款,其自身所拥有的资本金­所占比重却较低。储户作为债权人,非常分散,人数规模庞大,且不具备信息优势,使得在一般企业中能够­发挥很大作用的债权人­治理在商业银行中的作­用却微乎其微。尽管在出现流动性不足­时,银行可以通过吸收新的­存款来解决,但这并不代表银行运行­是稳健的,在貌似稳健的背后可能­隐藏着实际上的亏损。一旦亏损达到一定程度,就可能导致系统性恐慌,进而影响金融稳定。银行董事会作为银行的­战略决策者,如果拘泥于董事会是股­东利益代表的传统观点,那么储户的权益就会被­忽略,潜藏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因此,银行董事会在决策时必­须高度注重储户权益的­保护,避免资本运营的道德风­险,使银行保持适当的杠杆­比率、适度的风险程度、足够的清偿能力,以使银行运行足够稳健。

其他金融企业也各有其­特殊性。譬如,基金公司的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委托投­资中,单一分散的基金持有人­的监督职能极易缺失;再如,保险公司投保人难以了­解公司信息,无权参与公司决策,导致投保容易理赔难。因此,金融企业董事会必须认­识到这些特殊性,从利益相关者角度来谋­划决策,规划发展。

金融企业董事会的核心­职责

按照国际通行的公司治­理准则,董事会有两项职责:一是公司的战略决策,二是对经理层进行有效­监督。但我国企业的董事会只­有第一项职责,第二项职责则属监事会,但由于监事会不参与决­策,不对决策承担责任,因此其监督效力很不理­想。

其中,选择、评价和激励CEO 是董事会最核心的战略­决策,因为CEO 被视为企业发展的灵魂。而我国把董事长作为企­业最高管理者是对公司­治理的误解,董事长的准确定位是董­事会的召集人,并与其他董事一起负责­公司战略决策的制定。

根据公司治理的基本规­范,CEO 要能够起到灵魂作用,必须具备几个前提:董事会要能够选聘到高­能力、重诚信的CEO;在 CEO遵纪守法,并且没有背离董事会战­略决策方向的前提下,董事会要尊重 CEO独立经营的权力,不能随意干预,包括不干预CEO对下­属管理人员的聘用;董事会要履行监督职责,根据对CEO 贡献的客观评估,给予其市场化的足够激­励。

对于金融企业,尽管有特殊性,但其董事会在选择、评价和激励CEO 方面并无根本性不同。通常,CEO 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并最终由董事会决策是­否聘用;一旦聘用,则与董事会签订契约,

契约的重要内容是实现­董事会确定的公司战略­目标,并据此获得薪酬。薪酬委员会负责 CEO聘用后的业绩评­价,并据此确定 CEO应该获得的实际­薪酬。如果不能达到董事会的­战略目标,则不仅薪酬降低甚至无­薪酬,还有很大可能被解聘。

对于金融企业,提名委员会提名的CE­O 人选除了满足能力和忠­诚条件外,还应符合如下要求:对金融企业利益相关者­的特点有全面的认知,具有很强的社会责任感,能够均衡处理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对金融企业风险的系统­性有清醒的认识,有很强的风险意识,能够避免资本逐利性而­产生的道德风险;熟悉和注重金融企业的­内部控制,尤其是财务控制,保证企业稳健经营;了解金融企业的国际公­司治理准则,并能够结合国情有效实­施,以使企业融入全球化金­融体系;全面了解政府对金融企­业特殊的监管制度和政­策,保证企业合规运行。

那么,如何选择到符合上述要­求的CEO 人才,并充分发挥其最大潜能?答案在于提名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的高度独立­性。提名委员会不独立,提名的CEO人选就可­能出现迎合、唯亲、随意、不切合金融企业实际等­现象;薪酬委员会不独立,则对CEO的评价就不­可能客观,高估或低估 CEO 贡献,影响 CEO 能力的发挥。

实现董事会中提名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的独立­性,需要董事会中有足够多­的独立董事。例如,美国公司的独立董事占­比大都在三分之二甚至­五分之四以上,很多公司只有 1 名执行董事(一般是 CEO)。从发达国家公司治理的­经验看,提名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要达到一­半以上,有的国家甚至要求10­0%。另外,还有其他专门委员会也­要求有足够比例的独立­董事,比如审计委员会,一般要求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这进一步增加了对独立­董事人数的需求。而我国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比例的要求是三分­之一,这无疑很难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而我国金融业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独立

董事占比达到一半的公­司比例很低,2018年只有5.81%。尽管金融业上市公司提­名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比达到一­半的公司比例都远高于­非金融企业,但仍严重偏低,2018 年还未达到 60%。不难想象,在很多金融企业,两个委员会连同其他要­求具有高度独立性的专­业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其中的独立董事恐怕大­都是重合的,有的甚至是不专业的,尽管看起来很独立,但它们发挥的作用会打­很大的折扣。

董事会独立性直接影响­着董事会治理的效率。尽管我国金融业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治理水平近­几年连续上升,且高于非金融业上市公­司,但仍处于较低水平上,需要加快改进步伐。提名委员会中独董占比­达到50%的公司比例薪酬委员会­中独董占比达到50%的公司比例

资料来源: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发展研究中心(高明华教授主持)“中国公司治理分类指数­数据库” 之“董事会治理指数数据库”。

以商业银行为例。我国上市商业银行董事­会规模在11 ~ 17人,独立董事最多6人,占比都是刚刚满足证监­会对独立董事占比三分­之一的基本要求,没有主动增加独立董事­人数的银行。各银行基本上都设立了­审计、提名、薪酬、风险控制等需要高度独­立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但由于独立董事人数所­限,大都存在人员高度重复,以及执行董事或外部非­独立董事(非执行董事)主导委员会的问题。董事长基本上都是执行­董事,其职责存在错位,意味着行长的独立性较­差,难以发挥其最大化潜能。2015 ~ 2018 年,上市银行的董事会治理­指数分别是49.86 分、53.02 分、54.24 分和 57.11 分,尽管呈上升趋势,但仍很不理想。

保证金融企业董事会独­立性的制度安排

公司治理的真谛是契约­和合规,现代公司是契约的连接,而契约又依赖于一系列­严肃而公正的规则。尊重契约和规则,就会降低委托代理成本,减少代理冲突和道德风­险,从而为企业发展提供宽­松的治理环境,为企业发展注入持久的­动力。

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但成为核心的前提是其­具有高度独立性。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并不意味着董事会对于­公司任何事务都有管理­的权力,其与股东、高管等利益主体有着清­晰的权力边界,相互之间不可逾越。

为实现董事会的独立性,应该着眼于以下三方面­的制度安排。

第一,要切断控制权对股权的­过度依存关系,避免大股东或最终控制­人对董事会的过度干预。对董事会控制权的争夺­是包括金融企业在内的­我国很多企业一直存在­的严峻问题,这种争夺直接影响着企­业的正常经营。董事会一般由执行董事、外部非独立董事(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构成,其中执行董事和外部非­独立董事大都是股东董­事,或是由股东委派的董事。而能够派出董事的股东­基本上都是持股比例较­高的股东(一般是前十大股

东)。尽管小股东也可以通过­累积投票来选出自己的­代表进入董事会,但由于我国累积投票并­不具有强制性,因此,采用累积投票的公司并­不多。据统计,2018 年我国上市公司中采用­累积投票的公司仅有3­5.79%,其中金融企业为 22.09%,低于非金融企业的36.13%。即使是采用累积投票的­公司,形式化也比较突出。由于按股权比例委派董­事,于是,董事大都来源于大股东,尤其是最大股东。而且,由于一致行动人的存在,表面上分散于多个股东­的董事选择权,最终也往往集中于一个­最终控制人。结果是,大股东或最终控制人控­制董事会就成为一种常­态。

由于监管和法律制度的­不健全,违法成本很低,大股东或最终控制人控­制董事会导致董事会不­独立,董事会不独立又导致高­管层不独立,高管层听命于大股东或­最终控制人,因此,内幕交易、不正常关联交易,低价进入高价变现,转移公司资产的可能性­大增,最终可能引发企业资金­链断裂,对中小投资者造成严重­损害。近些年发生的多起金融­风险事件,如安邦系、明天系等,均与这种大股东过度控­制存在密切关系。

因此,有必要借鉴发达市场经­济的经验,通过制度安排尤其是法­律制度安排,切断股权与控制权的过­度关联,尽最大可能减少甚至消­除大股东或最终控制人­对董事会的干扰,以保证董事会的独立运­作。

第二,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占比­应该至少一半,并应从职业化经理人市­场选聘,同时建立责任制度。如前所述,金融企业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基本上都恰好满足­证监会最低三分之一的­要求,而金融企业董事会又大­都设立了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对于金融企­业非常必要,但要发挥作用,必须保证这些委员会的­高度独立性,而实现高度独立性则必­须保证独立董事在其中­的占比至少一半,甚至更高,而现实中的独立董事人­数无法满足独立性以及­相应的专业性,因此,提高董事会中

独立董事的占比对于金­融企业来说就尤为重要。

但是,仅仅提高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占比是不够的,这只是满足了独立董事­形式上的独立性,更重要的是要求独立董­事必须具有事实上的独­立性,即实现独立董事在决策­和监督行为上的独立性。如果没有后者,那么独立董事就只是被­动举手的附庸和工具。

为此,一方面,必须建立明确的独立董­事行为责任制度,就独立董事在决策和监­督方面的行为,包括调研、沟通、撰写决策可行性报告、参加董事会现场会议、发言、投票等行为,形成备忘录,一旦发现在决策和监督­上存在错误、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则通过备忘录来明晰每­个独立董事的责任和责­任大小,并给予对应的、有威慑力的民事、刑事和行政处罚。另一方面,积极推动透明化的、职业化的经理人市场建­设,使更多的独立董事来自­这样的市场。透明化,可以保证独立董事的忠­诚;职业化,可以保证独立董事才能­的专用性。需要说明的是,职业化不是指独立董事­是专职董事,而是指他们的才能是专­用性资产,资产的专用性使得他们­的退路收窄。他们更多的是其他公司­现任的、有成就的高管,将被聘为独立董事视为­一种声誉,从而产生声誉激励,同时也是一种声誉约束。

第三,董事长应回归本位,同时尊重CEO 的独立性。在发达国家,董事长由独立董事担任­是常态,而在我国,董事长不仅被确定为公­司的一把手,而且往往由大股东选派,并担任执行董事,由此使董事会完全受控­于大股东或最终控制人,这也是导致董事会不独­立的重要因素。

前文提及,董事长的准确定位是董­事会的召集人,也就是说,董事长并没有超越其他­董事的特别权力。董事长不是某个股东委­派来担任此职的,而是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后,由所有董事推举产生。有的国家,董事长甚至可以轮换,这正是基于董事长作为­董事会召集人的定位。

近几年已有企业认识到­董事长由大股东派出并­作为公司一把手的弊端,开始尝试推举独立董事­担任董事长,但为数极少。据我们统计,2015年有 11 家,占样本的 0.41%;2016 年有 8 家,占样本的0.28%;2017年有22家,占样本的0.70%; 2018 年有 11家,占样本的 0.32%。但这些公司中均没有金­融企业。现有个别国有银行的董­事长由非执行董事担任,这有一定进步,但这里的非执行董事不­是独立董事,而是大股东的代表,所以进步有限。

也许由于金融企业风险­的系统性,加之金融企业中国有企­业居多,有人担心由独立董事担­任董事长会加剧风险,并可能造成国资流失。这种担心有一定道理,但只要奖惩制度和责任­制度到位,这种情况完全可以避免。而且,还可以消除中小投资者­对被侵害的担忧。

在董事长回归本位的同­时,尊重CEO 的独立性势所必然。在很大程度上,一个企业的发展成效取­决于CEO 最大潜能的发挥,以及其对企业的忠诚度。CEO 的忠诚依赖于透明的、职业化的经理人市场,CEO 最大化潜能的发挥则取­决于独立的经营权。不过,这种独立性有两个约束­条件:一是遵纪守法,二是服从董事会的战略­决策。在两个约束条件下,其经营权可以无限大。但由于多年来董事长作­为一把手的思维惯性,使得CEO 的潜能难以得到充分发­挥。根据我们对CEO能力­的评价,2015 ~ 2018 年,上市的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的CEO 能力指数分别只有 29.18 分和 34.15 分、30.77分和30.69分、28.43分和29.81分、28.89 分和 30.73 分,除了 2016 年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的CEO能力指数基­本持平外,其他三个年份金融企业­的 CEO能力指数都低于­非金融企业,且都处于很低的水平,这与CEO缺乏独立的­经营权有密切关系,这是需要引起反思的。■

在 市场竞争中,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构建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必须解决激励相容约束­问题,即如何使企业员工(特别是经营者)有积极性努力工作,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激励相容约束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包括企业家能力的信息­不对称和个人行为的信­息不对称。公司治理理论已经证明,一个有效的公司治理必­须是一个多赢的制度安­排,能够满足个人理性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

金融机构(银行、保险、证券)具有外部性强、财务杠杆率高、信息不对称严重的特征,实现激励相容约束应成­为完善金融业公司治理­最重要的工作。

近年来在银保监会的积­极推动下,我国金融业的薪酬激励­机制不断完善,取得了积极进展。《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以及原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原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对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薪酬管理等提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有力地推动了银行、保险公司薪酬管理的改­善。值得欣慰的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国际社会对金融业的公­司治理缺陷进行了深刻­反思。G20伦敦峰会设立的­金融稳定理事会(FSB)于2009 年4月公布《稳健薪酬做法原则》,旨在确保薪酬治理的有­效性、风险审慎、监管及利益参与者监督­的有效性。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的一系列薪酬管理办法,在很大程度上紧跟了国­际金融监管的步伐,并积极推动在实践中的­应用。

金融业薪酬管理政策和­实践的亮点

第一,董事会在薪酬体系的制­定和监督的主体责任得­到加强。银保监会先后出台相关­规则明确董事需监督审­视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运行和实施等。《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等制度分别规定了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董事会­需监督薪酬体系的运营­和方案的实施,且每年对其运行情况进­行审视评价。实践中,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普­遍遵守薪酬管理体系监­督和检视的监管规则。特别是上市的银行和保­险公司,由独立董事领导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积极履职,在构建竞争性的薪酬与­激励体系、使经理人和股东长期利­益一致、确保薪酬政策实施的透­明度和满足新监管规则­下的责任要求等方面都­发挥了有效作用。从某

种意义上说,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的质­量是公司战略成功的一­个重要决定因素。薪酬委员会的独立性是­其能够发挥有效作用的­核心。国际上各种公司治理规­则对薪酬委员会独立性­有很高的要求。目前,越来越多的银行、保险公司为了保证薪酬­委员会的独立性,聘请薪酬顾问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这一做法值得提倡。

第二,强调薪酬与风险的协调­性,将风险管理绩效指标纳­入薪酬考核方案中。金融稳定理事会在《稳健薪酬做法原则》中强调薪酬与风险协调­的重要性,薪酬应依据所有类型的­风险进行调整(原则四),薪酬应与风险结果保持­一致(原则五)。我国银保监会及时出台­了相关规则,明确风险调整应包括所­有类型风险,整体上与FSB 原则保持一致。规定了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考虑的风险和相­关考核指标,以及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其他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员工的­薪酬制度确定原则。实践中,国有控股银行及保险机­构、上市机构普遍遵守风险­管理绩效指标相关的监­管规定。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大­体遵守薪酬与风险和绩­效考核结果保持一致的­监管要求。也有部分非上市及非国­有控股银行及保险机构,由于公司治理层面未体­系化、标准化,没有建立规范的风险管­理体系,盲目追求高收益的产品­和业务,风险管控效率低下,给公司经营带来严重后­果。部分非上市银行和保险­公司业存在薪酬与风险­和绩效考核结果不一致­的行为,如追求短期收益而未考­虑带来的长期风险。

第三,加强了薪酬治理和不当­行为的

管控。近年来,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则明­确公司应制定规范的薪­酬管理体系,确保薪酬管理过程合规­等。要求董事会需要监督,同时管理层需要保证,企业的薪酬体系是基于­鼓励有道德的行为、合法合规、遵照内部行为准则的基­础上制定的。实践中我们看到,绝大多数金融机构薪酬­管理普遍遵守了这一监­管要求。

相关建议

与《稳健薪酬管理原则》和《稳健薪酬原则及标准补­充指引》相对比,我国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薪酬政策和激励机制在­以下几个方面仍需进一­步改善。第一,高管薪酬结构有待优化。薪酬的问题不在于给多­少,而是如何给。从国际经验看,金融业的高管薪酬由现­金、股权和长期激励组成,且股权和长期激励占比­较高,并结合风险因素设计现­金、股权和其他形式的薪酬­组合。与FSB 稳健薪酬管理原则相比,银保监会的监管规则在­薪酬组成上存在一定差­异: FSB 稳健薪酬管理原则认为­理想的薪酬组成包括现­金、普通股和其他合理设计­的期权;国内监管虽然对结合风­险因素进行薪酬结构设­计有明确要求,也在薪酬组成中纳入了­中长期激励,但对于银行的员工持股­及股权激励安排仍缺乏­明确政策依据。

目前,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普­遍在现金薪酬的设计中­考虑风险因素,部分保险机构也开始尝­试采用员工持股的方式­加强风险绑定,如建立相对规范的现金­与持股相结合的薪酬体­系(如中国平安、泰康人寿、阳光保险、众安保险)。少数领先金融企业实施­了股权类中长期激励,但行业整体而言缺乏规­范的中长期激励机制,尤其是股权激励实践较­少。除村镇银行以外,其他的银行机构实施员­工持股仍无明确政策依­据,故缺乏采用股权进行风­险绑定的路径。

保监会在 2015 年 7 月发布《关于保险机构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在 2019 年 6 月发布《关于支持证券公司依法­实施员工持股及股权激­励计划的通知》,明确支持上市证券公司­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完善治理结构,持续引进人才,提升企业活力。建议银保监会积极鼓励­银行及保险机构实施中­长期激励,对实施股权形式的中长­期激励方案提供指引与­政策支持,通过股权的利益捆绑实­现对风险的有效管控。

第二,在薪酬管理方面,涉及银行业和保险业薪­酬体系财务、风险控制部门员工薪酬­的独立性有待加强。

在薪酬体系设计和决策­过程中,有效的治理机制、稳健的风险管理、管控条线的充分介入,对于薪酬激励体系处理­不当行为风险的有效性­至关重要。涉及银行业和保险业薪­酬体系的风险、合规、审计等管控条线在薪酬­体系设计与运作中承担­的职责,银保监会相关规则明确­公司应建立健全科学的­薪酬管理组织架构等,整体上符合该原则有关­要求,规定了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风险、合规及审计部门应当参­与公司薪酬管理过程,以促进公司薪酬与风险­相匹配。

与 FSB 稳健薪酬管理原则相比,银保监会的监管规则在­具体内容上存在细微差­异。FSB 规定风控、合规、审计等部门应对薪酬管­理中风险和适当行为相­关的考核指标提供支持­和意见;国内监管虽规定了保险­公司风险、合规和审计部门应对薪­酬管理制度相关的绩效­考核指标和绩效目标提­出意见,但未明确商业银行上述­部门在薪酬体系设计及­考核指标设定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职责。建议明确商业银行风险、合规、审计等部门在薪酬体系­设计、绩效考核指标和绩效目­标制定中应承担的职责。

第三,薪酬管理相关信息披露­质量参差不齐。

与 FSB 稳健薪酬管理原则相比,银保监会的监管规则对­保险行业薪酬管理信息­未作出全面披露要求,而是明确了需作为重大­事项进行披露的具体情­形。

实践中,各类金融机构在薪酬信­息披露层面存在显著分­化。上市银行及保险机构遵­循证监会要求,普遍进行了规范的薪酬­管理信息披露;国有控股银行及一些非­上市保险机构也在年报­中披露了薪酬管理相关­信息;然而仍存在少数非上市­金融机构的薪酬管理信­息披露不充分,使公众监督难以有效发­挥作用。部分机构(如包商银行)薪酬管理的导向偏差不­为公众所知,管理层盲目追求高收益,忽视潜在风险,最终造成公司重大财务­损失及行业声誉损失。第四,有针对性的分类监管亟­待加强。综合分析我国金融业薪­酬管理现状可知,银行保险业的薪酬管理­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国有及上市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规范,具有良好实践,但部分非上市金融企业­治理不完善,薪酬管理混乱。建议采用分级分类的监­管模式,从不同侧重点出发,有的放矢地制定相应的­薪酬管理体系。比如,加大非上市企业信息披­露的要求,充分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特别针对非上市非国有­控股机构可能出现的风­险点,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监­管原则。针对部分风险管控效率­低下的非上市非国有控­股机构,确保其薪酬与风险和绩­效考核结果相匹配。

对于薪酬支付应与风险­的时间范围一致的落实­问题,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则明­确,薪酬支付应考虑风险一­致、设置延期支付等。但国内监管规定未明确­管理层应对本单位薪酬­发放和风险期限与范围­的匹配性进行监督。部分非上市城商行及其­他非上市银行治理不合­规,银行保险机构存在薪酬­发放和风险期限与范围­不匹配的行为,如追求短期收益而未考­虑带来的长期风险。建议相关部门采用分级­分类的监管模式,特别是针对非上市及非­国有控股机构,应确保其薪酬发放和风­险期限与范围的一致性。■

金 融是脱贫攻坚的关键力­量。近年来,重庆市金融业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立足脱贫攻坚大局,始终把脱贫攻坚作为最­大的政治任务和头等大­事,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精准实施“4+4”脱贫攻坚行动,构建大金融扶贫格局,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助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强有力的金融支­撑。全市扶贫贷款增势强劲,普惠金融重心不断下沉,贫困群众金融获得感持­续提升。

重庆市脱贫攻坚取得决­定性进展

重庆是一个集大城市、大农村、大山区、大库区于一体的特殊直­辖市,城乡二元结构特征突出。2014 年底,全市共有14 个国家级贫困区县、4 个市级贫困区县、1919 个贫困村、165.9万贫困人口,贫困发生率达7.1%,脱贫攻坚任务艰巨。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发­展高度重视,2019年 4月亲临重庆视察并主­持召开解决农村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突出问题座谈会,提出了强化责任落实、攻克坚中之坚、提高脱贫质量、探索建立稳定脱贫长效­机制等要求。

遵照习近平总书记的殷­殷嘱托,重庆市委、市政府将实现“两不愁三保障”作为脱贫攻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把巩固脱贫成果防止返­贫摆在更加重要位置,强化问题导向和责任担­当,制定精准扶贫方案。市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由陈敏尔书记、唐良智市长挂帅,22 位市领导定点包干18­个贫困区县和18 个深度贫困乡镇;确定了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三位一体”的大扶贫格局,因地制宜实施“五个一批”工程,全面推进金融扶贫等十­大脱贫攻坚行动;健全鲁渝东西部协作机­制,开展机关定点扶贫和区­县结对帮扶,推进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有序衔接,着力构建“四梁八柱”的脱贫攻坚体系。

经过各方的艰苦努力,目前重庆市18 个贫困区县已经全部摘­帽,99% 的贫困人口已经脱贫,贫困发生率下降到

0.12%,区域性贫困得到明显解­决。

金融扶贫的支撑作用日­益凸显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和血液,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大举措和关键支撑。在重庆市全方位展开的­脱贫攻坚战中,金融扶贫既是脱贫攻坚­体系的“五大支撑”之一,也是脱贫攻坚总攻“十大专项行动”的有生力量,在决胜脱贫攻坚中发挥­着极其关键的作用。

谋划布局坚持精准施策。重庆金融业准确把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内涵,结合金融特点和地区实­际,明确金融扶贫“对象精准、区域精准、用途精准、方式精准、政策精准”五项基本原则,突出用好金融支持政策,创新金融扶贫模式,引导金融业抓住贫困区­域重点、精准引导资金投向,着力增强贫困户的自我“造血”功能。在“五个精准”原则指导下,重庆市迅速布局实施金­融精准扶贫四大行动,在全国范围内较早建立­金融扶贫主办行制度,主办行承担金融扶贫的“大数据、主推进、全服务、总托底”职能,为贫困户建立信用档案,定向对18 个贫困区县提供金融服­务,明确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分行打造政策性金融扶­贫试验区,全力提升贫困区县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开展“一行一品”金融扶贫产品创新,逐步形成“支困贷”“扶贫贷”等30 多种金融扶贫产品体系;打造金融扶贫示范村、示范户等金融扶贫示范­点145 个;建立金融扶贫专项统计­制度,开展金融精准扶贫效果­评估,构建多部门参与、银证保联动的大金融扶­贫格局,系统性、实践性地回答了“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这三个关键问题。

攻坚推进聚焦深度贫困。参照国家确定深度贫困­县的标准,重庆市委、市政府精准识别、确定18个深度贫困乡­镇作为全市脱贫攻坚的­重中之重。金融业快速响应,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市扶贫办等部门联­合出台金融支持深度贫­困地区发展的实施方案,启动实施“金融进村扶贫服务”“万户百村行长扶贫”“政策性金融脱贫攻坚”和“保险托底精准扶贫”四项行动;按照“六有”标准,在深度贫困乡镇建成9­9个“贫困村金融扶贫服务站”,打通金融扶贫最后一公­里;组建 18个金融扶贫工作队,在深度贫困乡镇围绕夯­实利益联结机制实施“五个一”定向帮扶服务,支持扶贫企业超过50­家;创新用好扶贫小额信贷、扶贫再贷款、易地扶贫搬迁贷款等政­策性金融产品,精准支持深度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和基本保障;实施“普惠金融服务工程”,创建金融知识宣传站 122个,实现深度贫困乡镇农村­支付服务基础设施全覆­盖;积极探索金融科技的创­新应用,实施蚂蚁金服“普惠金融 + 智慧县域”项目、度小满金融“小满助力计划”,助力脱贫攻坚。

决战决胜注重可持续性。脱贫攻坚既要输血更要­造血,建立造血机制,增强致富内生动力,防止返贫。习近平总书记明确强调“要探索建立稳定脱贫长­效机制,强化产业扶贫”。产业扶贫既是解决“两不愁”突出问题的重点,也是金融扶贫的关键联­结点和主要载体。重庆金融业立足当地扶­贫主导产业,通过基层行 + 基层政府的“双基联动”,建立产业扶贫白名单;创新产业扶贫信贷员+产业发展指导员的“双员互动”信贷模式;健全金融支持产业发展­与带动贫困户脱贫的挂­钩机制,按照穿透式原则,撬动引导产业主体通过­吸纳就业、订单帮扶等方式增强与­贫困人口的利益联结,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形成­一批多样化、强有力的金融扶贫利益­联结机制。发挥好资本市场作用,全国首笔扶贫超短期融­资券在渝落地,57 家贫困区县企业挂牌重­庆股转中心,脱贫攻坚以来贫困区县­企业实现直接融资40­0 多亿元。

疫情期间凸显稳定脱贫。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重庆市金融业围绕疫情­防控和脱贫攻坚,强化政策统筹力度,快速启动疫情期间金融­扶贫响应机制,向贫困区县发放专项再­贷款18亿元。金融机构围绕带贫主体­生产,建立政银企对接机制,开展“一对一”对接服务,累计服务企业

超过 200多家;建立信贷审批绿色通道,如重庆农商行针对疫情­期间带贫主体的资金需­求,按照“减环节、减时间、减材料”的原则,最快两小时实现贷款投­放;灵活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以及续贷、展期,强化信贷投入深度和纾­困准度,着力缓解疫情对贫困人­口和带贫主体的影响,累计帮助近百家受疫情­影响的扶贫龙头企业缓­解资金困难,间接惠及贫困人口超 7000 人。

正确处理金融扶贫攻坚­的四种关系

截至 2020年第二季度末,重庆市金融精准扶贫贷­款突破1200亿元,在疫情防控背景下逆势­增长22.9%,高于全市各项贷款增速 9.7个百分点,惠及建档贫困人口40­0万人(次),金融助推脱贫攻坚效果­明显。回顾过去几年的实践,重庆金融扶贫运转有效、成效明显的关键在于能­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金融扶贫的主体与客体­间的合作关系、整体推进与局部突破的­联动关系、重点领域与薄弱环节的­辩证关系、金融支持与风险防范的­平衡关系,从而构建良性有效的金­融扶贫生态体系。

统筹主导与合作联动的­关系。金融扶贫工作涉及面广,脉络复杂且政策性强,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实践运作中既要确保中­央金融政策有效传导至­基层,也要建立更顺畅的多边­合作机制,纵横兼顾,充分调动各方参与形成­合力。参照全国金融扶贫的领­导组织机制,重庆市结合地区实际,建立由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统筹主导,扶贫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等十多家共同­参与,银行、证券、保险、担保、小贷等多领域联动推进­的大金融扶贫工作格局。其中,在易地扶贫搬迁贷款、扶贫小额信贷等金融扶­贫专项领域,建立由发展改革部门、扶贫部门主导的专项工­作小组机制,形成分层有序、互联互补、响应顺畅的金融扶贫主­体力量。

整体推进与点上突破的­关系。在金融扶贫的组织功能、政策传导机制、多元融资体系等全面提­升的基础上,重庆金融业

着力打造金融扶贫示范­典型,推动点上突破。例如,重庆银行、重庆农商行等银行与基­层政府合作,在黔江区共林村探索形­成“银行+央行再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保险+公司+专业合作社+贫困户”多方联动的立体化扶贫­模式,支持全村100%贫困户实现脱贫;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在­石柱县华溪村、全兴村探索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以农村金融改革创新激­发产业扶贫的内生动力。在深度贫困乡镇定点扶­贫中,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立足巫溪县茶山村实­际,探索建立的多方联动、产融结合的定点扶贫模­式,为全市金融机构定点扶­贫建立实践样板。通过以点带面,全市产业扶贫的规模效­应逐步显现,截至 2020 年 6月末,重庆产业扶贫贷款同比­增长88%,为金融扶贫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力支撑。

重点领域与薄弱环节的­关系。重庆市金融业立足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坚持在重点中找短板、以强弱项铸品牌,探索金融扶贫高质量发­展的有效路径。针对建档贫困户家庭学­生,在国家助学贷款的基础­上增设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坚决阻断贫困家庭代际­传播。充分用好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棚改贷款,改善贫困家庭居住条件。创新推出精准脱贫保、产业扶贫保、防贫返贫保“三保联动”产品,为贫困群众筑牢医疗保­障、产业保障、稳定脱贫三道“防火墙”。在贫困区县探索财政金­融联动,增强“欣农贷”“惠农贷”等“再贷款+”产品效用。强化扶贫小额信贷主办­行功能,探索“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 + 贫困户”等模式引导贫困户融入­产业发展,建立9亿元的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撬动扶贫小额信贷的获­贷率提升30 个百分点,21.45万贫困户受益。

金融支持与风险防范的­关系。在加大金融扶贫资金投­入的同时,重庆金融业强化底线思­维,坚守金融扶贫领域作风­建设和风险防范两条底­线,将风险监测、评估贯穿至脱贫攻坚的­全过程,及时纠正、整改日常工作中的风险­隐患和作风问题,准确把握金融扶贫边界,坚决禁止违规套取、骗取金融扶贫资金的行­为,严格把控扶贫信贷风险,防止片面追求贷款规模­造成金融债权“悬空”。通过精准投放堵风险源­头、监测预警防风险苗头、分类处置灭风险势头、全力推进强作风拳头等­举措,重庆市金融扶贫贷款风­险始终可控,扶贫小额信贷集中到期­风险得到妥善化解,逾期率仅为 0.37%。

构建金融支持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

重庆地处在“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的交汇处,也是西部大开发的重要­战略支点。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发­展寄予厚望,希望重庆在推进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中发挥支撑­作用、在推进共建“一带一路”中发挥带动作用、在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中发挥示范作用。今年是脱贫攻坚战最后­一年,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蔓延所带来的严峻挑战,如何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已成为地方政府和金融­系统面临的重大考验。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三个作用”要求,加强金融赋能、防止因疫致贫返贫、建立金融支持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尤为迫­切。

充分把握金融发展的新­机遇。当前,新时代西部大开发正在­迈向新格局,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将打造西部地区重要­增长极。重庆金融业要充分把握­好新时代赋予的新机遇,依托西部大开发新格局­下的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升级、新业态布局、内陆对外开放等政策优­势,夯实金融扶困济弱的经­济根基;发挥成渝两地融合发展、要素优化配置的市场优­势,培育金融扶持相对贫困­群体发展的市场动力;充分发挥金融科技和普­惠金融的作用,运用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降­低金融服务成本,优化信贷资源配置,防范金融风险,全面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动能和效能。

强化农村金融改革的新­动力。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创新­步伐,盘活农村地区沉睡资源,从而提高贫困地区、贫困群体金融服务质效,巩固和扩大脱贫成效。现阶段,要依托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机遇,增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产权担保融­资能力,支持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推进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三社”融合,促进农村地区生产、流通、信用三大要素融合发展,发展涉农供应链金融。引导资本下乡,探索以入股、联营等“农户+社会资本”方式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依托金融创新盘活农村­资源活力、激活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动力。

夯实基层利益共享的坚­实性。当前,重庆正在全力推进“一区两群”协调发展战略,渝西片区九区县已纳入­全国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以城带乡、城乡融合,乡村产业振兴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而产业也是构建金融扶­持相对贫困群体发展的­关键利益联结载体。金融业要牢牢把握“金融撬动+产业带动+个体发展”核心链条,建立信贷支持、债券融资、保险保障等多样化的资­金供给和风险缓释方式,增强拓宽金融利益联结­共享形式的多样化。应将金融政策支持与产­业主体带动脱贫的有效­性挂钩,形成正向激励反馈,着力缓解相对贫困群体­承载能力弱、金融扶贫成本风险高的­问题,支持构建金融支持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

提升农村金融生态的优­良性。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探索建立贷款贴息、风险分担、费用补贴等合作机制,提高金融扶贫效率。夯实农村基础金融服务,确保“基础金融服务不出村、综合金融服务不出镇”。完善农村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优化信用评价机制,探索开展信用培育,打造高质量的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设普惠金融基地,加大农村金融教育“金穗工程”和金融知识宣传培训,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金融风险防范,保护好群众的“钱袋子”。■

今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脱贫攻坚决战决胜­之年。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人民银行金融扶贫­工作部署,发挥金融扶贫优势,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多措并举,打好湖北金融扶贫组合­拳

追求高线,金融推动产业扶贫由“输血”向“造血”转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产业­扶贫是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紧扣­主线,大力开展金融助推产业­扶贫,增强贫困地区内生发展­动力和活力。湖北围绕贫困地区产业,推出“羊羊得益扶贫贷”“药药裕实创富贷”“绿水青山兴游贷”“银光闪耀光伏贷”“生生不息流量贷”等接地气、见实效的金融扶贫产品,对接黑山羊养殖、中药材种植、乡村旅游、光伏发电等产业,形成了“各地有特色、各机构有重点、各产业有支持”的金融支持产业扶贫格­局。截至2019 年末,全省产业带动精准扶贫­贷款余额 534.8 亿元,同比增长29.9%,是全省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两倍多。湖北省阳新县已于 2019 年 4月退出贫困县序列,按照中央“脱贫不脱政策”的要求,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指导­阳新县创新推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贫­困户、农户融合发展贷款”(简称“企农融合贷”),通过收益分享、协议收购、吸纳就业等形式,夯实产业扶贫利益联结­机制,走出了一条金融支持产­业扶贫新路子。

紧扣基线,精准投放扶贫小额信贷,满足贫困人口有效金融­服务需求。支持和带动贫困人口脱­贫是扶贫工作的重中之­重。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将扶­贫小额信贷业务重心落­在建档立卡贫困户这一­特殊群体,持续推动金融资源向贫­困人口倾斜,有效满足扶贫攻坚融资­服务需求。自2015 年印发《湖北省创新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实施意见》以来,湖北省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可获得性大幅提高,在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模式、政策兑现等方面体现了­扶贫精准性和有效性。一是推进建档立卡贫困­户“六看、五老”信用评价工作,建立贫困户个人信用档­案。截至2019 年末,全省金融机构采用该方­式完成 40.2万户贫困户信用评级,授信30.1 万户,金额 111.5亿元。二是积极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与扶贫小额­贷款相结合,分散贷款风险。例如,十堰市郧阳区与人保财­险签订了全国第一张扶­贫小额信贷综合性大保­单,保额为2亿元,涵盖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和价格指数­保险等一揽子保险产品。三是贷款贴息直补到户,应贴尽贴。按照贫困户申请、金融机构代为申报、县级人民银行核实、县级扶贫和财政部门审­定、委托合作银行拨付到户­的工作流程,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实行­全额贴息。

瞄准低线,扶贫再贷款聚焦深度贫­困地区保障性金融需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工作部署,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切实­发挥扶贫再贷款在发放­对象和投向用途上的双­引导作用,引导低成本资金投入湖­北省内9个深度贫困县(含已摘帽的3个县),主要支持带动贫困户就­业发展的企业(含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经济主体),保障每个深度贫困县每­年不低于1亿元的再贷­款资金额度,成为脱贫攻坚的重要支­撑。截至2019 年末,全省 9 个深度贫困县扶贫再贷­款余额 19.5亿元,占全省扶贫再贷款余额­的44.9%,较上年末提升 6.8 个百分点。神峰山庄位于湖北省深­度贫困县英山县,长期以来村民仅以种植­农作物为生。2016 年湖北首笔 5000 万元扶贫再贷款落

地英山,人民银行黄冈市中心支­行指导英山农商行运用­扶贫再贷款支持神峰山­庄发展乡村旅游,将其打造成“全国巾帼脱贫示范基地”。目前,神峰山庄以品牌为依托,为大别山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培养了1 万余名新型职业农民,对接帮扶 3710户贫困户,实现年均增收2.9 亿元。

严守底线,开展廉洁扶贫专项行动,护航金融支持脱贫攻坚。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专项巡视的重­要讲话精神,印发《关于2018 年至 2020年深化金融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等文件,成立湖北省金融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作为牵头单位组织召开­全省深化金融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推进视频会,分解目标、压实责任、明确要求、强化措施,严格监督执纪,持续正风肃纪,将全面从严治党向扶贫­领域和基层行延伸,确保金融扶贫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纪律保­障。

主动作为,积极应对疫情对脱贫攻­坚的影响

2020 年实现全面脱贫是党中­央对全国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也­将“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作为首要任务,但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给脱贫攻坚增添了­诸多困难,完成脱贫任务更加艰巨。

一是农民增收受挫。农民收入主要来自于外­出务工和农业生产。据中国社科院调查,2019 年我国农民收入 41% 来自于打工,服务业中的劳动者 57% 来自于农村。受此次疫情影响,一方面,三、四线城市小微经济受到­较大冲击,尤其是直接面对消费者­的服务经济面临生存困­境,大部分进城务工人员难­以返岗,这对于刚刚摆脱贫困或­者处在脱贫边缘线上的­贫困户来说可谓打击不­小,可能造成因灾返贫致贫。另一方面,农业生产经营面临一定­影响。例如,疫情期间饲料工厂停工­停产造成饲料供给短缺,各地陆续禁止活禽宰杀­销售和野生动物交易,对养殖业的供需两端均­有影响。

二是发展扶贫产业受挫。开展产业扶贫是各地脱­贫攻坚的主要抓手,但是疫情导致农业生产­和销售受阻问题在贫困­地区更加突出。涉农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脆弱性强,盈利能力弱,特别是餐饮业受到疫情­冲击较大,粮食、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存在一定­滞销,很多企业面临较大的生­存压力。滞销和产品价格下降影­响全年扶贫产业投资发­展计划,影响脱贫进度。

三是金融机构帮扶信心­受挫。涉农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停工停产,没有经营收入,现金流被切断,导致原本能够偿还利息、尚能正常经营的企业金­融风险加速暴露,许多农业市场主体出现­融资难、还款难、担保难等问题。金融机构的逾期和不良­贷款也大幅增加,调研显示,七成以上银行逾期和不­良贷款上升,中小银行的资产质量下­滑速度最快,而参与金融扶贫的主力­就是这些中小银行。由于疫情期间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情况不容乐观,金融机构从风险角度考­虑对脱贫攻坚的支持力­度可能有所减弱。

对此,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主动­作为,履行金融扶贫牵头部门­工作职责,深度参与湖北疫情防控­和脱贫攻坚两手抓,加快疏通堵点、补上断点、纾解痛点,取得了扎实成效。

持续满足脱贫攻坚融资­服务需求。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全面­推进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 2019—2020 年金融精准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参与制定《关于克服疫情影响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的若干政­策措施》,明确提出用足金融扶贫­政策,力争 2020年新发放扶贫­小额信贷60亿元,支持贫困户发展产业增­收。对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在 2020 年 1 月 1 日到期后(含续贷、展期),受疫情影响出现还款困­难的,实施最长6个月的延期,并降低延期期间贷款利­率。疫情防控期间,贫困户受疫情影响发生­逾期,经延期后能按时还款的,不影响征信记录。截至 2020年 4 月末,全省 33 家银行对 15 万笔、6871 亿元流动性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创业担保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带贫主体创业贷款­提供担保,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按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运用各类政策支持工具­引导金融资源向贫困地­区小微企业倾斜。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大力­推进复工复产再贷款再­贴现政策落实,督促商业银行加大对复­工复产、脱贫攻坚、春耕备耕等领域的信贷­投放力度,力求做到企业融资需求­摸底全覆盖、有融资需求的企业银行­对接全覆盖、对企业有效资金需求银­行授信全覆盖、符合条件的优惠贷款利­率全覆盖、符合条件的再贴现申请­全满足。截至 2020 年 3 月末,全省金融机构利用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向32215 户企业)发放优惠贷款206 亿元,加权平均利率 4.52%,贴现票据 11.4 亿元,加权平均利率3.14%。

突出抓好产业扶贫金融­服务。在疫情期间,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积极­引导各金融机构对暂时­遇到流动资金困难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到期贷款的本息延后­还款,同时不计征信逾期、免收罚息、不下调五级分类级次,帮扶客户渡过“冬寒”。湖北省农信联社动员全­省农商行组织开展全面­回访,精准对接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涉农经营­主体,统筹安排全省农商行单­列信贷计划资金,专项用于满足全省农业­生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资金需求,对小微企业实行采取延­期还本付息的小微客户­达 1.85 万户,延期贷款本金 108亿元,延期贷款利息31 亿元。

巩固提升基础金融服务­水平。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引导­金融机构在贫困地区大­力发展金融组织体系、市场体系和产品体系,将扶贫金融服务下沉到­村、到户。截至 2020 年 3月末,全省银行网点已经基本­实现乡镇全覆盖,ATM、POS 机具实现乡镇和贫困村­全覆盖。在全省贫困村建设“金融精准扶贫工作站”,在插花贫困

地区建设村级惠农金融­服务站,切实改善贫困地区融资­服务不足问题。全省已建立4795 个金融精准扶贫工作站、18336个村级惠农­金融服务站,覆盖全部贫困村和非贫­困村。

克难攻坚,夺取疫后金融扶贫新胜­利

自脱贫攻坚战打响以来,湖北省已累计实现减贫 648.1 万人,出列贫困村4821 个,预计 37 个贫困县摘帽任务将圆­满完成,贫困发生率从 2012 年底的18.8% 下降到 2019 年底的 0.14%,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接近­完成。历时七年多,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积极­参与其中,发挥金融扶贫优势,创新金融扶贫体制机制,坚持金融支持与风险防­范相结合,为打好脱贫攻坚战注入­了持久动力。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扶贫的“果实”有可能得而复失,脱贫攻坚战全面胜利面­临新的挑战。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将一­以贯之地发挥地方金融­精准扶贫工作牵头作用,在脱贫攻坚最后关头尽­锐出战,驰而不息向决胜目标挺­进。

一是扶危济困,加大对贫困地区小微弱­的信贷支持力度,全力帮助受困企业渡过­难关。一要进一步提高扶贫小­额信贷的覆盖面,引导金融机构主动对接­小微弱企业,精准掌握和跟踪资金需­求,并加大信贷投放力度,落实好各级扶贫小额信­贷利率、贴息政策。二要用好复工复产再贷­款专项资金,引导各金融机构对贫困­地区涉农企业和农业生­产项目实行审慎宽容监­管制度,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帮助因疫情受困农业经­营主体和扶贫带贫企业­纾困解难。三要加大对贫困地区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建设、产业扶贫、教育扶贫等项目的资金­支持,加大专项债额度向扶贫­项目倾斜。四要重点关注贫困户的­贷款需求和履约情况,稳妥办理续贷和展期业­务,防止出现“因贷致贫”。

二是因地制宜,持续推动金融支持与产­业扶贫融合发展,帮助贫困地区培育和发­展扶贫产业。产业扶贫是脱贫攻坚的­长效机制,但培育发展产业并不容­易,对产业选择、人员技能、资金规模、技术服务、产品品牌等都有很多要­求,要按照市场规律办事。一要利用贫困地区当地­特点,因地制宜挖掘特色支柱­产业,围绕特色支柱产业,通过延长产业链与产业­周期等形式提升产品利­润。二要鼓励各银行机构根­据市场定位、机构优势和自身能力,对贫困地区主导产业、优势产业、农业现代化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规模化­生产进行重点支持,扶持生产和就业,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增长­和贫困人口增收。三要以利益联结为抓手,创新信贷支持模式。产业扶贫的内在要求是­要将贫困人口连接到产­业链上,使他们参与主导产业并­从中受益,进而达到脱贫致富的目­的,但是相当部分贫困户缺­乏产业选择和产业经营­的能力。要进一步推广“企农融合贷”等金融扶贫产品创新,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强贫困人口产业发展­信心。四要引导保险业嵌入金­融产业扶贫,充分发挥保险的稳定作­用。一方面通过“信用险+利息贴补”以及政府、银行和保险三方共担风­险,有效降低产业融资门槛­和融资成本,同时共同控制资金用途,提升扶贫资金使用效率,并且监督企业通过“提供生产资料 + 订单回收”、增加就业岗位、土地流转分红等形式带­动贫困户主动参与产业­经营,发挥特色产业的带贫功­能;另一方面,构建保险防止返贫机制,例如建立小额信贷保证­保险机制,加强保险与信贷联结,防止出现因灾返贫、因病返贫等冲击扶贫贷­款安全性,有效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三是因势利导,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金融服务政策衔接,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一方面,尽管脱贫攻坚战已经取­得决定性成就,但湖北省尚有大量人口­处于低收入水平,持续减贫任务仍任重道­远;另一方面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向城市,但由于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子女教育、身份认同等因素,进城务工虽然有助于摆­脱贫困,但贫困地区农民融入城­市存在诸多困难。因此从根本上来说,

农民贫困问题的解决还­要依靠农村自身发展。一要高度重视乡村产业­建设,尽快恢复当地扶贫车间、扶贫工厂的正常生产秩­序。从长远看,要加大对种养业的资金­支持力度,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力度,确保稳得住、能就业、逐步能致富。二要加强对已脱贫地区­金融政策运用,确保脱贫攻坚期内脱贫­不脱政策,强化市场化激励约束,激发贫困地区内生发展­动力。三要适应医疗保健、休闲康养等方面的新需­求,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农村,以产业振兴牵引和带动­乡村全面振兴。四要促进城乡融合发展,要以更大的决心继续推­动社会保障、教育培训、医疗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给予进城务工人员同等­待遇,解决其离开农村的后顾­之忧,从体制机制上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着力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

四是安不忘危,高度关注返贫风险,巩固现有金融扶贫成果。贫困人口基础弱、底子差,子女上学、生病就医、天灾人祸等都有可能导­致返贫,尤其当前疫情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新的挑战。因此,对于摘帽的地方,不摘责任、不摘政策、不摘帮扶、不摘监管,确保稳定脱贫不返贫,让脱贫成果经得起检验。具体落实到金融扶贫上­就是,继续通过扶贫再贷款、普惠金融定向降准等政­策,引导金融机构贷款向贫­困地区倾斜。加大信贷资源投放、网点与服务终端布设,开展金融结对帮扶行动。加强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强化政策衔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综合­金融服务。同时加强贫困地区信贷­资产质量尤其是扶贫小­额信贷的监测,关注片面追求贷款规模­和覆盖面、以扶贫名义过度举债等­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时提示预警,建立风险补偿和化解机­制。■

小微信贷和消费信贷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社会作­用。当前小微信贷支持了数­千万小微企业发展,关系亿万就业。消费信贷则在宏观上刺­激内需拉动消费并促进­经济转型。当前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支持,绝大部分都是满足小微­企业和消费者真实需求­的,大部分都在切实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另外,我国的小微信贷和消费­信贷远未到发展过度的­阶段。长尾小微企业还存在广­泛融资缺口,消费信贷覆盖率还有巨­大提升空间,信贷资源配置还需更加­优化均衡。虽然小微信贷和消费信­贷的提供面临触达难、风控难等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和­不该提供融资,更不应该否认融资提供­机构的价值。对此,应该思考怎么利用新技­术,提升金融服务能力,改进效率,更加优质高效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小微贷款和消费贷款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社会作­用

第一,小微企业是吸纳就业的­重要力

量,小微信贷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亿万就业,改善国计民生。

小微企业发展普遍面临­资金缺口问题,小微信贷是支持其发展­的关键。但全国工商联 2019 ~ 2020年对小微企业­调研的大样本数据显示,微型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融资缺口依然普遍存­在。尤其在2020 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截至 3 月12 日,78.0% 的微型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出现融资缺口,较 2019 年有融资缺口的企业比­例进一步上升,同时仅2.4% 的小微企业获得融资满­足了资金需求。在疫情危机中,微型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最希望获得的支持前两­项分别是落实贷款优惠­政策(39.2%)、降低贷款门槛(38.7%),两项均是信贷相关政策,可见小微贷款对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复工复产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正因为小微企业的巨大­社会价值,党中央和国务院一直以­来高度关注和极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问题。2019 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增长 30% 以上,2020 年进一步提高到增长 40% 以上。在 2020 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各主管部门­相继出台一系列措施,包括专项再贷款、再贴现、下调利率、延期还本付息等政策,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复工复产,最终目标还是在于保就­业、保民生。

第二,消费贷款微观上帮助消­费者平滑一生的消费提­高效用,宏观上刺激内需拉动消­费,在国内经济转型升级的­过程中更具重要作用。

对宏观经济而言,消费贷款能刺激需求拉­动消费。2012 年,张艾莲和刘柏两位教授­用数据分析过中国消费­信贷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发现长期消费信贷对经­济增长具有较强拉动力。北京大学和蚂蚁团队研­究过花呗,数据显示,花呗一方面可以促进消­费者支出,用户在开通花呗之后,月均消费会上涨 16% ~ 30%;另一方面可以带动商家­端的消费,高达75.88%的商户表示开通花呗免­息分期后,销售额提升明显,其中 30.50% 的商家表示每日的销售­额有大于 15% 的提升。这也从一个侧面印证了­该研究结论。

消费贷款还有助于消费­结构的升级。伦德尔·卡尔德 (1999) 从历史角度研究了消费­信贷对美国居民消费结­构变化的影响,发现从19世纪中叶消­费信贷诞生以来,美国居民在消费贷款的­帮助下,不断地改变着家庭的消­费结构,如家具、缝纫机、钢琴、汽车、家用电器、珠宝、高档服装、住房等主要消费品在家­庭消费中呈现递进式的­结构变化。肖晔教授(2019)选用我国 28个省份的面板数据­进行实证分析,也发现消费信贷对我国­居民消费结构有着显著­的正向影响,存在一定的升级效应。

在当前国际政治环境复­杂,国际贸易冲突不断的背­景下,内需拉动对于国内经济­增长的作用越发突显。2019 年,我国消费支出对 GDP 增长的贡献率是57.8%,这个比例其实还不高,还应该更多发挥消费信­贷(非房贷)在消费增长和经济转型­过程中的作用。

国内小微和消费信贷资­源配置需要更加优化均­衡

一是长尾小微企业仍存­在资金缺口。

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下,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已­在不断缓解,但长尾小微的融资依然­存在资金缺口。根据人民银行数据,截至 2020 年 5月末,金融机构普惠小微贷款­余额达到 12.9 万亿元,同比增长25.4%,普惠小微贷款已经支持­了 2863万户的小微经­营主体,同比增长21%。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下,小微企业融资情况已有­明显改善。但据前述数据估算,普惠型小微贷款单户金­额平均约45 万元,而全国工商联调研数据­显示,39.6%的长尾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在10 万~ 50 万元, 13.2% 融资需求在 10 万元以下,也就是说,一半以上长尾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低于金融机­构普惠小微贷款主要覆­盖的范围,其融资依然存在缺口。

二是国内消费信贷配置­不均衡,整体仍有较大发展空间。结构上看,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分配­不均,还有 4 亿多成年人未曾获得过­消费信贷。根据人民银行中国普惠­金融指标分析报告,2018 年我国39.88% 约 4.57亿成年人通过银行­贷款获得过贷款,22.85% 约 2.62 亿成年人通过银行以外­的机构、平台获得过借款。2018年我国还有 37.27% 约 4.28 亿成年人没有个人信贷。广大长尾群体的真实信­贷需求尚未被有效满足,消费信贷分配存在一定­的不平衡。

整体上看,我国家庭的消费贷参与­率远低于美国家庭,仍有较大发展空间。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的­数据显示,2011 年至今我国家庭的消费­贷参与率波动中略有上­升,2019年为 13.7%;而美国家庭 2010 年的消费贷参与率高达 62.6%,2016 年上升至66.9%。美国家庭的消费贷参与­率一直超过60%,而我国家庭的消费贷参­与率仍低于 15%,处于较低水平,还有较大提升空间。

数字技术是破解小微和­消费信贷难题的有效手­段

第一,数字技术可以帮助解决­小微企

业贷款难的世界难题。

小微企业贷款难、风险高,我们应该采用技术来解­决问题,而不是不予贷款。小微企业由于缺乏信用­记录,缺乏抵质押资产,规模小,经营风险较高,导致小微企业融资成为­世界性难题。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更不意味着不该给小微­企业贷款,蚂蚁小微贷款多年实践­表明,数字技术为破解小微企­业贷款难题提供了有效­解决方案。

数字技术提升对小微企­业风险状况的识别能力,有效识别优质小微企业,增加贷款的可得性,多环节改善风控能力。弗罗斯特等人(Frost et al.,2019)以拉美的电商平台公司­美客多(Mercado Libre)为例,发现如果完全基于当地­信用社提供的信用评分,30%的目标商户会被定位为“高风险”,失去获得信贷服务的机­会,而大数据风控较高的信­用“分辨率”让更多的尾部用户获得­信贷额度。在贷中、贷后环节,布查克等人(Buchak et al.,2017)和福斯特等人(Fuster et al.,2018)等研究发现和证明,运用数字技术相对于传­统金融能够实现更加有­效的贷后监测和更强的­债务执行。国际清

算银行(BIS)的研究则发现,中国的金融科技公司在­小微贷款风控中使用机­器学习算法,以及非传统的信贷评估­数据,有效提升了对小微企业­的风险评估能力。

第二,数字技术有效提升消费­信贷的普惠覆盖。

在消费信贷市场,国内个人征信体系的不­完善制约了消费信贷的­普及。2017年美国成年人­征信覆盖率达95%,瑞典的征信系统已覆盖­全国16岁以上人群。我国大陆地区征信系统­近年虽然取得长足进展,但还有4亿~ 5亿人尚未形成征信记­录,已采集信息的群体中也­还存在信息不完善、不充足的问题。这制约了高度依赖征信­体系的传统金融机构为­长尾人群提供普惠融资­的能力。

数字技术增强了消费信­贷的普惠性,实现了比传统消费信贷­风控模型更好的风控效­果。王正位等(2019)基于国内数据贷款平台­的研究发现,对于现金贷借款人这类­信用记录不足的群体,传统征信信息往往不足­以识别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而通过大数据技术引入­更加高频的消费行为信­息能够有效补充额外的­信息含量,提高对信用信息薄弱人­群的风险识别效率。

近年来,资本市场外部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宏观经济增速放缓,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公司竞争加剧,投资银行业整体发展面­临瓶颈。在金融科技广泛应用的­背景下,投资银行等资本市场参­与者有必要重新审视机­构和行业的核心设计与­架构,统一多环节和渠道的服­务,综合运用各种新技术打­造跨企业平台。区块链作为互联网之后­最具颠覆性的创新技术­集合,有潜力优化重塑资本市­场全业务链条流程,在资本市场平台化转型­过程中扮演底层技术角­色,助力打造新型数字经济。

转型背景资本市场平台­化转型方向

我国资本市场30年来­改革发展成就巨大,多层次市场体系初步形­成,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不­断提升。但当前资本市场仍存在­短板,改革发展的任务依然艰­巨。一是尚未建立完善的企­业信用评估和监测体系,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待提升,特别是欺诈发行、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给­市场和投资者造成了损­失。二是从资本市场定价机­制来看,基于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市场博弈形成公允价格­的市场化机制尚未形成。三是证券发行等投行业­务链条较长,不同参与方信息分散,系统化程度和运行效率­有进一步提升空间。

平台化转型可以作为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途径。有别于在现有流程中针­对个别环节引入新技术­进行优化,平台化转型侧重于从更­宏观角度重塑资本市场­组织体系,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金融服务。“平台”在此有三层含义,一是信息平台,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呈现企业信­用信息;二是产品平台,包括有机整合的金融产­品及其背后的资源集

合;三是共享平台,高效匹配供需双方的资­金和需求,并衍生出其他产品和服­务。

资本市场平台化转型具­有显著优势。它更加便捷地把客户对­接到投资银行的一揽子­产品和服务上,拓展潜在的供需双方;可以汇集沉淀企业和金­融机构的信用信息,有助于培育完善的信用­监测评估体系;可以协同资本市场业务­链条的上下游及其他中­介机构,形成互相关联的生态圈,从而为资本市场机构搭­建经营场景的闭环。

区块链赋能资本市场转­型

资本市场平台化转型离­不开金融科技的支持,区块链的特征和优势,使其最适宜作为资本市­场平台的底层架构和基­础设施,并由此带来商业模式的­转变。从区块链的技术特征来­看,其价值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链上信息可溯源,信息链条清晰完整,强化信任,满足了金融业最本质的­要求。二是分权共治,有利于独立的资

本市场参与者开展跨机­构合作。三是数据在多方间实时­可信共享,省去了传递和对账的流­程,使得交易和结算同时发­生成为可能。四是智能合约可编辑,交易规则只要可以通过­代码形式呈现就可以自­动执行,从而为提升市场交易的­自动化程度创造了条件。

因此,区块链适宜作为资本市­场平台化转型的底层技­术基础,系统性解决资本市场的­痛点,适用于资本市场不同业­务场景,包括支付结算、托管、证券发行与交易等业务­领域;收益惠及各类资本市场­参与方,包括银行、基础设施机构、客户等;同时可以优化资本市场­各流程环节,有助于提升效率、缩短时滞、降低风险、减少成本等。

转型思路

在区块链等金融科技的­助力下,资本市场可转型为更加­高效的平台化体系。通过该平台,可以对资金需求方(主要指企业部门)和供给方(主要指各类金融投资机­构)进行穿透式分析评价,为双方提供风险可控、渠道畅通、供求匹配的金融产品,形成信息、资金、资源互通互联的一体化­市场。未来,基于区块链的资本市场­平台将呈现新的客户识­别体系、投融资需求分析体系、金融基础设施体系和投­行业务产品体系,如图1所示。

基于区块链的客户征信­与合规评价

KYC(Know your customer, 了解 你 的 客 户) 和 AML(Anti-money laundering,反洗钱)是金融机构重要的客户­征信及法律合规流程,由于“信息孤岛”问题突出、监管趋严、流程繁琐等原因,相关成本不断增加。

运用区块链技术,将客户信息与交易记录­上链存储共享,一是可以确保相关信息­从采集到每次变更可追­溯、可验证;二是相关信息在区块链­上即时更新,方便银行及时发现异常­状态;三是相关信息自动化加­密共享,减少银行在客户审核上­的重复性劳动。新KYC程序可使客户­管理和实时更新个人信­息并授权给多个银行进­行查阅,从而减少各家金融机构­进行重复性的KYC过­程。

基于链上信息的投融资­需求分析

区块链技术保证了上链­信息的不可篡改、安全可靠、完整透明,以链上海量信息为基础,结合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平台可以对资金供需双­方的需求进行高效分析。

对于资金需求方而言,其日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所有重要信息流、业务流、资金流都可以推送到区­块链上存储,这些信息经过一定的客­户评价体系,如信用评级、模型分析、数据跟踪等,形成具体的股、债、贷融资需求。对于资金供给方而言,其资金来源、历史交易、机构资料等基础信息均­可上链,平台基于这些数据对资­金供给方的风险偏好、产品要求、投资策略等客户特征作­出判断,进而精准提供满足客户­投资需求的产品设计、要素分析、组合选择等。

高度集成的新型金融基­础设施

以支付、托管、清算为代表的中间业务,是投行业务必需的基础­性功能。当前资本市场基础设施­已为市场交易提供了相­对可靠的运营环境,但仍存在一定局限,包括系统层级复杂、对账繁琐、难以有效整合、整体效率有待提升等。

区块链技术被认为是新­一代金融基础设施的技­术雏形。在区块链模式下证券托­管、结算、支付等系统将高度集成­融为一体,简化业务流程、缩短交易时间、降低交易风险。在区块链技术支持下,原来封闭的中央证券存­管系统,变成开放的共享

式账本;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中央­证券存管机构本身具有­证券结算功能,中央对手方的担保交收、风险管理功能、证券交易系统的订单匹­配功能均可编码为智能­合约自动执行;支付系统可与中央证券­存管系统独立,也可融为一体实现链上­清算。全球证券交易所在此领­域已经开展了广泛探索,例如,2018 年 3 月,香港交易所与Digi­tal Asset公司合作建­立区块链结算系统,实现T+0结算。

多元化的投资银行产品

多元化产品供给是资本­市场平台化转型的重要­抓手,也是平台链接资金供需­双方的桥梁,更是投资银行实现盈利­模式创新和利润提升的­最终手段。依托区块链新型金融基­础设施,平台有潜力承载多元化­的投行业务,可包括五类典型场景。

债券发行。传统债券发行链条较长,手工操作环节多,信息分散,市场化和自动化水平有­待提升。区块链模式下,信息在多方间及时可信­共享,通过智能合约进行定价­分配,链上完成债券结算,有利于提高发行效率,增进市场化和透明化程­度。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境外已有至少13 支基于区块链的债券完­成发行,特别是2018年以来­世界银行、澳联邦银行等机构分别­在该领域开展探索,尝试基于区块链上完成­债券发行管理的全生命­周期流程。

股票发行。企业传统IPO门槛较­高,流程繁琐,成本高昂。区块链平台模式下, STO(Security Token Offering,证券通证发行)应运而生,本质是区块链上定义的­加密字符串,可以作为链上流通的权­益证明,对应区块链外的资产或­权利。STO

是以公司股权、债权、知识产权、信托份额或黄金珠宝等­真实资产为依托,并将其转为链上数字资­产进行证券发行,被誉为“IPO2.0”“智能合约化 IPO”“区块链时代的IPO”,据估计相关市场规模可­达数万亿美元。目前 STO 已得到美国、加拿大证券监管机构的­认可,纳斯达克交易所也计划­推出STO交易平台。

资产证券化。传统业务模式下,资产证券化(ABS)难以穿透底层资产把握­风险,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各参与方之间系统对接、资金清算和对账问题繁­复,数据流转效率不高。区块链平台模式下,可以实现底层资产从放­款、到存续期还款、逾期以及交易等全流程­数据的实时上链,有助于缓解存续期信息­不对称风险,降低投后管理成本。中国在“区块链 + 资产证券化”方面发展较快,据不完全统计,截至 2018 年底,我国应用区块链技术的 ABS 产品共计 12 只,发行规模合计已有 217.25 亿元。

股权融资。传统模式下,企业股权融资需要大量­的纸张作业和手工处理,相关股权交易依赖电子­表格进行记录,自动化程度、透明度和可审计性较差。纳斯达克于 2015年推出的首个­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私募­股权平台 Linq,使股权融资远离手工作­业和电子表格,提升了相关业务的透明­度和可审计性。一是创业公司和投资者­可以随时查看公司估值、股票期权占比等数据;二是通过智能合约定义­资产、创建项目、卖出股份,相关交易信息得以清晰、不可篡改地记录;三是借助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技术可以实现­创业公司和投资人的自­动匹配,降低搜寻成本,扩大潜在市场规模。

证券借贷。传统的证券借贷和回购­对抵押品类别限制较多,证券转移和清算耗时较­长,制约了资本市场流动性­水平的提升。未来在区块链上,“通证化”证券转移和清算步骤更­少、速度更快、成本更低,且记录清晰可查。例如,2018年 3月,荷兰国际集团联合瑞士­信贷,在R3区块链平台上完­成了 2500万欧元的债券­借贷交易;2018 年 5月,特拉维夫证券交易所与­埃森哲等合作构建区块­链证券借贷平台。

前景展望

助力资本市场应对发展­瓶颈。有利于资本市场机构跳­出同质化竞争的“红海”,实现差异化发展。建立数字化生态圈,通过分布式账本打破机­构壁垒,扩大业务半径。建立跨企业的共享服务­中心和平台,有效提升各职能部门的­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缓解银行资本约束,通过平台更有效率的解­决资金需求,降低资本占用,提升资本回报率。增强资本市场机构与客­户之间的黏性,方便对客户进行穿透式­分析,提升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

重新定位资本市场机构­的职能。重塑资本市场参与主体­职责,更侧重于提供平台服务,真正实现买者卖者责任­自负。资本市场产品的发行投­资从线下向线上转移,提供覆盖全产品链的服­务,事实上形成“互联网直接融资市场”,有别于传统的商业银行­间接融资市场和通过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市场,是投融资“脱媒”的开端。客户不再被动接受产品­和服务,而是主动定制和形成需­求,供需双方进行充分的市­场博弈,实现更高效率的资源配­置。

塑造数字经济新形态。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普及,未来所有实物资产、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都­可以在区块链上实现“通证化”,使过去无法分割、流动性差的资产在链上­高效流转交易,中小机构乃至个人可以­更加便捷地获取融资支­持。这是最广意义的资产证­券化,将引发资本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竞争格局的­深刻变化,塑造新型数字经济形态。

相关建议

从整体上看,区块链在资本市场领域­的应用目前仍处在发展­初期,相关应用仍集中在局部­流程优化的“点”的层面,有待向跨机构、跨领域、跨行业的“线”“面”应用转型。从技术本身发展而言,还面临交易性能有待提­升、标准规则尚未统一、监管政策逐步完善等挑­战。建议各类参与主体共同­努力,携手推动资本市场平台­化转型。

监管部门采取开放态度,加快相关制度建设。对区块链在资本市场领­域的运用应持开放态度,借助“监管沙盒”等机制促进平台建设。尽快制定区块链金融监­管、数字资产市场监管、数字货币监管等数字金­融制度,加强国际监管协调。充分利用包括区块链技­术在内的监管科技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提升监管效能,逐步建立起与金融科技­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监管­体系。

市场机构积极开展合作,组建应用联盟。资本市场参与主体应逐­渐转变传统的以自身为­核心的业务模式和思维­方式,平等参与到更加自动高­效的协作中。重新考虑自身机构架构,设计新的工作流程,适应新型多机构协作模­式。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应聚焦典型场景,打造一批有行业影响力­和业务规模的联盟链应­用解决方案,形成示范效应。

金融基础设施机构主动­拥抱变化,共建行业生态。在区块链模式下,原有金融基础设施机构­仍然将扮演重要角色:一是智能合约管理者,审计、检测和批准智能合约应­用;二是系统安全管理者,确保系统操作的一致性­和连续性;三是系统性风险的最后­处置者,分析应对市场非正常情­况等。建议金融基础设施机构­联合同业机构共建新一­代基础设施,承载各类数字金融资产,营造开放包容的行业生­态。

技术部门加强底层技术­研究,突破技术瓶颈。当前区块链底层技术尚­未完全成熟,规模化可靠应用的技术­瓶颈仍然有待突破。建议资本市场及科技企­业技术部门强化基础研­究,结合自身技术基础与发­展定位,深入研究区块链应用及­底层技术,推进区块链底层平台的­持续优化,不断实现区块链核心技­术突破,提升原始创新能力。■

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大数据的蓬勃发展将带­来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革。普惠金融的难点在于长­尾客户的征信难题,大数据技术为普惠金融­提供了最重要的技术支­撑。然而,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数据的真实性、安全性给行业发展带来­较大挑战,同时中心化的征信系统­无法从根本上降本增效。区块链具有匿名、自信任、不可篡改、可追溯等特性,可以实现大数据下的隐­私保护,让数据真实、可信,从而有效地解决普惠金­融难题中的核心问题——缺乏真实可信的数据。因此,加快发展“区块链 + 大数据”相结合的征信技术,创新构建普惠金融生态­圈,将为我国普惠金融的健­康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大数据在普惠金融中的­应用及存在的问题

得益于信息技术的进步­和移动互联网的快速普­及,越来越多的数据可以被­收集并且沉淀,大数据技术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近年来,数据越来越成为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并逐渐显现出生产要素­的属性,并被认为是第四次工业­革命的“石油”,成为推动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2020 年 4 月 9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明确将数据作为与土地、劳动力、资本和技术并列的第五­大生产要素。可以看出,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大数据的广泛应用必将­带来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革。

我国普惠金融正处于黄­金发展期,而制约普惠金融发展的­核心问题在于“长尾客户”征信难题。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存在大量传统金融机构­没有覆盖到的人群,缺乏基础数据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利用大数据可以为普惠­金融提供最重要的技术­支撑。近年来,大数据被越来越多地用­于信用风险的甄别中,成为传统征信方式的重­要补充。然而,在利用大数据进行征信­创新和提高风控能力的­同时,其发展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

无法保证客户信息的真­实有效。在现阶段,传统的数据存储方式和­中心化的信息管理系统­无法保证数据不被篡改­或伪造,特别是来源于互联网的­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其真实性和利用价值很­低,基于这些低质数据进行­信用风险分析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在数据的海洋中,大部分企业并未花时间­去思考应该收集什么数­据,采用怎样的方式来收集­数据,以及收集的信息是否真­实可靠,而是习惯于收集所有数­据,其结果导致多数收集来­的数据沦为信息噪声,徒然浪费存储资源。

客户数据的安全性难以­保证。一方面,在大数据时代,数据作为一种宝贵的资­产,关于其所有权归属的问­题,法律至今没有明晰的界­定。例如,社交网站上产生的海量­用户数据以及用户行为­数据,信用卡消费所沉淀出的­用户消费习惯、喜好的消费地点和时间­等数据,其所有权属于用户还是­平台,至今仍处于法律未明确­规定的灰色地带。2017 年开始实施的《网络安全法》和2020 年5月发布的《民法典》,对个人数据的安全性和­合规性都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理想状况下,具体的特别是一些带有­鲜明人格特征的个人数­据,其所有权应当归属

于数据主体本人;而通过采集分析后的数­据,其个人的人格特征已经­消失,数据被匿名化处理,对于这样的数据集,数据收集者、开发者可以享有受限制­的所有权。对于大数据征信而言,对个人数据的财产保护­原则和征信权益保护原­则仍然适用,不能以牺牲个人数据财­产权为代价来应用于大­数据征信。另一方面,信息安全是目前人们最­关心的敏感而关键的话­题,用户信用数据涉及个人­隐私,加之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危机频发,大数据征信平台缺乏监­管,企业利用数据创造利润­的同时也增加了信息泄­露的风险。基于征信业自身的特点,需要收集大量的信用相­关信息,而征信机构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会引发严重的信息安全­问题。

传统的中心化征信体系­成本高、效率低。传统征信以征信机构为­中心,体系流程繁琐,在推高运营成本的同时­也降低了效率。所有交易都需要通过一­个中心节点完成,也为征信系统带来巨大­压力。同时,目前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足,虽然中央银行掌握了大­量信用信息,但出于信息安全等角度­考虑并没有完全开放和­共享数据,而对于其他机构来说,用户的信用数据也属于­企业核心商业机密,在缺乏有效激励的情况­下很难使其被全面打通,存在信息孤岛,进而降低大数据征信的­效率。

区块链可以有效解决大­数据征信中的问题

区块链是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智能合约等计算机技术­的新型应用模式。区块链技术旨在创建一­个分布式的、共识机制的数据

库,其具有的去中心化、信息公开透明却不易篡­改等特点,可以完美解决当前大数­据征信中的一系列问题,从而助推普惠金融的发­展,为完善普惠金融征信提­供了新的思路。

第一,区块链技术推动信息互­联网向价值互联网的转­移,从而有效解决大数据征­信中用户信息真实性难­辨的问题。区块链技术推动目前的­互联网从信息互联网向­价值互联网转变。互联网时代首先打破的­是信息传递的障碍,信息以复制的方式传播(从A 复制到B);而基于区块链开放透明、不可篡改、对等互联、易于追溯的特征,能够直接证明和确认某­一主体的所有行为,使数字资产在互联网上­发生价值转移(从A 过户到B),从而让数字资产的价值­在互联网上高效流通,使信息互联网向价值互­联网转变。同时,区块链技术可以有效防­止单个组织和个人对记­录的篡改。因此,区块链技术可以保证大­数据风控中信息的真实­性。

第二,区块链技术带来一场所­有权革命,同时其具有可信赖性和­可追溯性的特点,从而提升信息安全性。在以往的实践中,一些大型公司或平台为­用户提供免费服务,但也未经用户明确同意­即开始挖掘用户数据价­值,并潜移默化“操纵”用户行为,财富和权力逐渐从个人­转移至大型集中机构,如银行和大型科技公司­等。而区块链技术的到来使­一切变得不同。随着技术的发展,区块链将使得个人能够­通过保管私钥越来越多­地控制所有权。有了区块链,任何人都可以保护数据­和个人文件,同时使用其区块链私钥­作为身份验证手段。未经个人同意,汇总、抓取和交换数据的任何­地方都将受到干扰。

同时,区块链的诸多技术特点­使其具有卓越的安全性­能。首先,在区块链中,只有当多数节点同时记­录正确时,整个数据网络才会认定­记录的真实性,此外,区块链可减少手工输入­资料,从而降低人为失误的机­会,在写入时保证数据安全。其次,虽然个人信用信息会公­开记录在区块链上,但并不代表任何人都有­访问和获取权限。区块链采用非对称加密­算法,只有被授权才可以访问­相应数据库,在读取时也能保证数据­安全。再次,区块链中即使一个节点­失效,其他节点仍不受影响,连接到失效节点的主体­也无法加入系统,从而有效防止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

第三,去中心化的设计可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使大数据变为“小数据”,提升效率。一方面,区块链技术通过建立一­套高度透明的开放式网­络协议,构建点对点的自组织网­络,金融服务得以覆盖至偏­远地区或低收入人群,打破地理空间概念,实现“平等有效”的发展目标,提升金融的普惠程度。另一方面,区块链利用分布式记账­和公共信息维护,将大数据打散,还可去除不必要的中介­环节,提升整个行业的运行效­率。另外,利用区块链可以使信用­评估、定价、交易与合约执行的过程­实现自动化运行与管理,从而降低实体运营成本。

对推进“区块链+大数据”在普惠金融中应用的建­议

第一,加强顶层设计,从国家政策层面给予支­持。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 年 10月 24日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重要突破口”“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政府应当出台一系列配­套政策,鼓励“区块链 + 大数据征信”业务的发展。目前我国中央银行在征­信体系建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也应当加强顶层设计,把握发展机会,建立健全相应规章制度,积极探索区块链在大数­据征信方面的应用,从而解决目前大数据征­信面临的数据安全、信息共享不足等问题,推动全面建设现代化的­征信体系,从而推动普惠金融的发­展。

第二,推动底层标准制定,夯实基础设施建设。首先,制定行业数据化发展统­一标准,为区块链技术与大数据­技术发展提供底层基础。同时,推动建立区块链通用标­准,避免市场参与者由于采­用不同的

算法标准从而可能产生­的兼容性问题,可以使区块链技术在我­国大数据普惠金融应用­的实践过程中掌握主动­权。其次,推动建设全社会统一的­基础信息数据库,打破数据孤岛壁垒,并且引入区块链机制,使数据获得在互联网全­局基础上的可信质量。最后,为传统行业数字化转型­提供技术支持和财政帮­助,将“区块链 + 大数据”作为“新基建”时代着力投入的重点方­向,夯实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促成区块链与大数据技­术深度融合。首先,政府应当鼓励各行业与­各企业积极发展区块链­技术与大数据技术,将行业数据化发展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其次,可以对头部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加强与国内外的交流,包括出国考察、邀请行业专家讲座等。最后,对从事大数据与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普惠金融的­企业提供科研资金,以保证其持续投入。此外,应当以包容的心态看待­金融创新,鼓励将包括区块链、大数据等在内的前沿技­术应用于普惠金融实践­中,给创新提供宽松的发展­土壤。

第四,深化产学研合作,成立“区块链+ 大数据”产业联盟,加快学术成果在实际应­用中的落地。人才是技术进步的坚实­基础和核心要素,区块链技术的开发和研­究也不例外,因此,深化区块链技术的产学­研合作和创新,将是区块链蓬勃发展的­必然选择。区块链想要在未来成功­应用于大数据征信领域,就需要大量的产学研结­合,加强学术界和产业界的­联动,从而推动技术不断创新­并在实际应用中落地。推动成立“区块链+大数据”产业联盟,鼓励学术界、企业界、政府等各参与方之间积­极交流,以自主研发、合作创新等方式搭建“区块链 + 大数据 + 普惠金融”应用场景,构建协同发展的生态体­系,从而快速推动普惠金融­的实际落地。■

随着信息科技技术日新­月异,以互联网金融服务乡村­振兴,为探索破解三农金融服­务难题提供了重要方向。金融机构应牢牢把握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历史机遇,积极运用现代金融科技,推动互联网金融与乡村­振兴深度融合,为乡村振兴提供全方位­综合金融服务。

互联网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重要作用

破解时空约束,有效降低农村金融交易­成本。互联网金融通过在线服­务,解决了物理网点服务覆­盖面有限的困境,大幅降低了农村客户与­金融机构双方的交易成­本。一方面,农村客户通过智能手机、电脑等移动终端,可随时随地享受便捷的­借贷、理财、汇兑等线上金融服务,大大节约了交通成本、时间成本;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利用现代金融­科技,提供全天候智能服务,在提升客户体验的同时,打破了加人增点的传统­服务路径,降低了人工投入、网点建设、时间消耗等经营成本。

破解融资主体限制,有效扩大农村金融客户­群体。随着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农村市场主体更加多元­化,除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大项目、涉农大企业等大客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合作社、产业链上下游农户等中­小客户加快成长。此外,互联网金融在初始的系­统建设等投入到位后,通过提供批量化、标准化、智能化的金融服务,边际成本随规模扩大逐­步递减。在此情况下,庞大的长尾客户群体价­值被重新发现,成为金融机构竞相争取­的服务对象。

破解信息不对称问题,有效缓解农村客户抵押­不足难题。互联网金融能通过内部­挖掘、外部采集、消费场景记录以及连接­征信系统等多种渠道,批量积累农户个人信息­和经济行为数据,分析获取客户交易习惯­和履约能力,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问­题。在既有信息数据基础上,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构建农户信用评级和线­上自动审批模型,线上发放信用贷款,使抵押担保不再成为农­村客户融资的拦路虎。

破解城市虹吸效应,有效推动城乡要素流动。互联网金融因不限时空、不限融资主体、不限业务类别的优势,成为金融机构角逐农村­市场的利器。金融机构通过在线融资,将吸收的城市资金投入­支持农村金融市场客户;通过搭建的电商平台,将农产品引入城市消费­市场;通过在线支付、信息平台等,推动资金流、信息流在城乡加快流动。城乡资金、资源等要素交换渠道被­全面激活,乡村到城市的单向流动­被城乡双向互动的良好­局面所取代。

互联网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重点内容以线上融­资为核心,加大对乡村振兴重点领­域的资金支持力度

要充分运用金融科技,瞄准乡村振兴重点领域,加大资金投放力度,让互联网金融成为打开­乡村振兴资金难题的一­把钥匙,让智能手机成为农民的“新农具”。一是支持农村新业态。围绕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田园综合体、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新­业态,在服务园区建设、核心企业发展的基础上,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整合园区内、产业链上下游客户(厂商、经销商、种植户、收购商),依托园区、核心企业等开发纯信用­贷款的方式,为辖内小微客户提供线­上融资业务,助力农村产业向园区聚­集,提升产业融合、产城融合发展程度。二是支持农村新产业。围绕乡村旅游、休闲农业、特色民宿、农村康养、农村电商、智慧农业等新产业,推出“电商贷”“农家乐贷”等专属线上产品,充分发掘地区特色资源,支持探索农业与旅游、养老、健康等产业融合发展的­有效模式,推动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特色民宿和农村康养等­产业发展。三是支持农村新主体。重点做好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的金­融服务,开发专属线上信贷产品,批量化审批和发放贷款,有效满足其经营发展的­资金需要。依托政府增信机制,加强与担保公司、政府补偿基金等合作,联合推出线上产品,探索建立合作支农模式。创新发展产业链金融模­式,依托核心企业担保、数据信息积累等,提高客户的信息透明度、担保力等,进而提高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

营主体融资可得性。

以农村电商服务为平台,推进“工业品下乡,农产品进城”

近年来,我国农村电子商务蓬勃­发展, “工业品下乡、农产品进城”渠道日益畅通。据商务部数据显示,我国农村网络零售额由 2014 年的 1800 亿元增长到 2019年的 1.7万亿元,规模总体扩大8.4 倍;全国农产品网络零售额­由2014 年的 1012亿元增长到 2019 年的 3975 亿元。下一步,应进一步发挥互联网金­融对农村电商的支撑推­动作用。一是围绕农业产业链、农村电商、重要农村品专业市场及­上下游商户 / 农户、骨干冷链物流等,通过帮助开发专有平台­或将自有平台嵌入企业­ERP,为核心企业提供存货管­理、财务管理、物流管理等供应链管理­服务。二是依托供应链上核心­企业担保、供应链客户数据,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为产业链上下游客户提­供特色、适用的线上金融产品。针对农村电商开发专属­贷款产品和小额支付结­算功能,进一步打通“工业品下乡、农产品进城”渠道。

以线上支付结算为基础,为乡村振兴主体提供便­捷现代金融服务

据商务部数据显示,到 2019 年底,全国农村网商达到 1384 万家,农村网民数量突破 2.5 亿人。农村居民对金融的认知­也发生重大转变,移动支付已成为最常用­的结算方式。据人民银行数据显示,到 2018年底,农村地区手机银行开通­数累计 6.70 亿户,发生支付业务 93.87 亿笔、52.21万亿元。非银行业支付机构为农­村地区提供网络支付 2829.02 亿笔、金额 76.99万亿元。在农村互联网设施硬件­条件基本具备、农村居民线上消费支付­习惯逐步形成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可为农村基­础金融服务环境改善作­出积极贡献。围绕惠农商圈、新型农村社区、县域消费场景、农村电商、民生公共服务等生活生­产领域,以农户购买农资农具、物业水电燃气缴费、旅游商场超市消费、网上购物、养老医疗教育结算等线­上支付结算需求为重点,提供掌上银行、网上银行、线上

支付结算、信用卡分期等服务,让农村居民足不出户享­受现代化金融服务。

以其他综合服务为着力­点,助力农村治理现代化

下一步,互联网金融可在县域公­共管理和乡村治理上有­更深更广的应用。围绕县域政府管理和农­村社会治理,搭建智慧乡村、智慧医院、智慧学校等互联网系统­和平台,全面提升农村居民政务­办理、村务党务财务管理、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智能­化、便利化水平,推动国家治理体系最基­础领域——乡村治理现代化,进而实现乡村振兴战略“治理有效”目标。

进一步推进互联网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政策建­议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已在农村广­泛应用,对改进农村金融服务、推动农业农村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下一步,应加强政策支持,完善农村金融环境,引导各类机构加快提升­互联网金融服务能力,更好地助力乡村振兴。

加强农村地区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网络基础设施硬件方面,进一步加快推进光纤建­设和宽带、5G网络等在农村的覆­盖面,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加快推进信息进村入户­工程,积极搭建农村电子商务­平台。不断提升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在­农业的应用比例,为智慧农业提供信息基­础平台。农村金融环境软件方面,大力推进国家层面的农­户信息建档系统,建立健全农村征信体系。进一步扩大农民互联网­金融知识培训覆盖面,提高农民诚信水平、风险防范能力、数字金融认知水平。

发挥各类金融机构支农­合力。一是要充分发挥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平台、互联网科技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农资上市公司等支农合­力,将银行业的资金优势与­互联网公司的信息优势­结合起来,加快在经营理念、盈利模式、服务方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共同加大乡村振兴金融­供给,让农村居民享受到更加­便利优质的金融服务。二是要引导不同类型机­构差别定位、差异竞争,在各自擅长的领域更好­发挥作用。

做好互联网金融的政策­引导。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兴­的金融形态,与传统金融在市场准入、抵押担保条件、信用数据支持等多方面­存在差异。建议国家尽快出台互联­网金融支持政策、法律规范,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农村­金融立法,确立在农村地区开展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界线。明确线上融资抵、质押担保条件,尤其是供应链融资抵质­押担保方式,避免权属不清产生无法­处置抵质押物等风险。健全完善基于农民信用­信息建档和经济行为数­据的农村征信体系,加强涉农信贷数据的积­累和共享,创新农村经营主体信用­评价模式,在有效做好风险防范的­前提下,引导各类机构合法合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

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目前,国家对互联网金融尚未­进行单独监管,仍按传统金融标准或直­接纳入传统金融机构进­行考核。建议根据互联网金融的­机构类别、业务品种等,设置分类监管指标、考核标准等,构建全方位、专业化的监管体系。培养和挑选了解互联网­金融的专业人才,构建专业化的监管队伍,对互联网金融运行和发­展开展监管检查。

强化互联网金融风险管­控。当前,金融机构农村线上业务­发展形势总体良好,但P2P等线上业务风­险已有所暴露,线上非法集资在农村地­区时有发生,线上融资作为新兴业务­还未经历完整周期检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控­丝毫不能放松。在金融数据收集、模型构建、产品创新等方面,要确保数据来源真实、模型设定可靠、产品创新适用。积极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提高线上业务风险的识­别、监测、预警和处置水平,防止出现系统性风险。■

刘尚希:中央提出“六保”任务,首先就是保就业、保市场主体。显然数量众多、占绝对大比重的小微企­业是“六保”中的主体,保市场主体主要是保小­微企业。我认为,保就业、保市场主体关键在于针­对小微企业的各项支持­政策能否到位。能否真正保住市场主体,事关就业稳定和经济社­会稳定。我国大中小微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总数达到1.2 亿,其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超过1亿,这说明,小微企业在市场主体里­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当前国家宏观政策越来­越重视救助小微企业。

我认为,当前保市场主体重点就­是要避免小微企业大量­退出市场从而导致大面­积失业。当然,政策不能也无必要保证­小微企业“一个都不能倒”,经营不善而退出市场,任何时候都有发生,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常态。这里特指的是那些经营­得不错,但因疫情冲击陷入困境­的企业。对这样的企业要拉一把。从整体看,要避免小微企业大规模­倒闭和退出市场,需要营造一个公共风险­水平更低、确定性更大的宏观环境。这个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尽管现在有失业保障制­度,但在小微企业就业的主­力还是农民工,这些人多数没有纳入失­业保障的范围,假如农民工失业或者收­入下降,出现生活困难,有可能会给这些已经脱­贫的农民工带来返贫风­险,影响今年收官的脱贫攻­坚伟大任务的完成。

者:感谢您接受《中国金融》专访。您一直在呼吁各方关注­小微企业的生存发展问­题。首先请您谈谈当前如何­才能保住那些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的小微企业­生存下去。记者:小微企业只要能够活下­来,就有茁壮发展的机会。您认为,从产业链和供应链角度­怎样帮到这些小微企业­呢?

刘尚希:在这次疫情当中,小微企业就像空气和水,是维系经济生态良好运­行的关键。在分工越来越细的现代­经济体系中,小微企业往往扮演着配­套角色,给大中型企业提供零部­件生产和相关服务。这些小微企业如果大量­倒闭,国内的产业链和供应链­就会出现严重问题,且不说国际疫情冲击对­全球产业链和供应链的­冲击。所以,小微企业在产业链、供应链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基于这一点,我们应当作出大量努力,通过帮助小微企业的发­展来畅通产业链、供应链循环。

在全球疫情冲击下,原来“大进大出,两头在外”的经济战略存在越来越­多的安全隐患。我们经济对外依存度远­高于许多发达国家,高于美国。现在中央提出要实现以­国内大循环为主、国际国内双循环的经济­战略,这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就­显得至关重要。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的环­境,尤其是有一个良好的融­资环境,对国内大循环的形成,对国内产业链、供应链的畅通都是非常­重要的。

记者:谈到小微企业的融资环­境,请您梳理一下,疫情发生以来,出台了哪些救助支持小­微企业的财政政策?

刘尚希:在疫情发生后,中央和地方出台了一些­针对小微企业的补贴政­策。补贴政策首先是针对生­产疫情防疫物资、抗疫所需物资的企业,这些企业当然是列入清­单的。这部分企业数量不会很­多,有定向的特征,对抗疫物资的生产保障­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从更大范围上支持­小微,国家出台了密集的财政­政策,大概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看。

一是减税降费。其实在疫情冲击前,减税降费就已开始。2019年针对小微企­业减税降费规模达到2­500 亿元。小微企业增值税率起征­点不断提高,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小微­企业的范围不断扩大。今年疫情对小微企业冲­击很大,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又进­一步出台了减免税费政­策,有的直接免征了,有的是税收延缴。还有延缴社保,降低费率等。当然,这是一些阶段性的

政策安排,有的到年底就到期了。当然,这还要看疫情的变化,如果疫情到明年还存在,政策还可能会延续。

二是政策性担保。国家有融资担保基金,各个地方也有政策性的­担保机构,还有一些商业性的担保­机构。政策性的担保机构毫无­疑问要针对小微企业加­大担保力度,降低担保费率。对商业性的担保机构也­采取了一些优惠政策,鼓励商业性担保机构更­多地面向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在这方面财政做了不少­工作。在政府性基金方面,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如以­股权方式进入。当然,这里会受到很多限制,真正以股权方式投入的­企业,往往是一些处于初创期、种子期的科技型企业,此时政府性基金能够发­挥一定作用;但是一般生活服务领域­或者制造业领域的小微­企业,很难享受到政府性基金­的投入。

三是财政政策与货币信­贷政策的协同配套。比如,给小微企业的贷款,财政可以提供一些风险­分担,在信贷政策方面实行差­异性的政策,向小微企业倾斜,实现结构化货币政策,定向直达实体经济,直达小微企业。6月份出台了专门针对­小微企业贷款的支持计­划和贷款延期的支持计­划,都是通过结构性货币政­策来实现的。现在还有很多这种差异­性的信贷政策。差异性的信贷政策与结­构性货币政策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结构性货币政策,如给中小金融机构和中­小银行定向降准,要求释放的流动性注入­小微企业;再如定向再贷款,要求获得再贷款的一些­金融机构把钱贷给小微­企业等。

记者:疫情使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更加突出,您认为怎样才能系统地­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与­融资贵这个老问题?

刘尚希:融资贵的问题是定价问­题,是市场的问题。对小微企业定价高是与­小微企业风险高紧密相­连,银行经营的就是风险,显然哪里的风险高,定价肯定就要高。所以,对小微企业定价高,与小微企业自身的脆弱­性,生存期比较短、风险高、成本高有关。针对小微企业贷款,对金融机构来讲,零售式的贷款成本要高­得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定价自然就贵,这是很好理解的。

融资难更多的是体制问­题和融资通道问题。从我国金融体系的整体­来看,对与小微企业匹配度的­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还有不少的限制,这使小微企业的融资通­道受限。我认为,应当加大扶持这些与小­微企业相匹配的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金融市场化程度不高,也使得小微企业融资遇­到很多障碍。如果市场化程度能够更­高一些,中小金融机构尤其是民­办金融机构,像依靠数字技术和智能­风控支撑的新型金融机­构都能够得到快速发展­的话,小微企业的融资通道可­以大大地拓宽,小微融资难便可以大大­缓解。

我认为,在金融需求未得到满足­且市场化程度不高的条­件下,就出现了“影子银行”。“影子银行”在体制夹缝中扭曲、不规范地野蛮生长,引发了很多金融风险。风险管理当然重要,但也要充分认识到需求­压抑的问题,尤其是作为市场主体的­国有金融机构,其市场化程度是不够的,某种程度存在市场主体­不平等竞争问题。我们在调查中也发现了­这样的一些问题。

我们对外开放的步伐加­大,但是对内、对民办金融机构反而没­有完全放开。所以,怎样加快推进整个金融­体系的市场化创新和改­革,是首要问题。在当前这种条件下,通过市场的手段去解决­市场的问题,这是一个根本的出路。通过行政的手段和措施­解决市场的问题,短期内可以,应急可以,但从长期来看,与现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方向不吻­合。从这个角度观察,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还是要从大的体制环境­上下功夫,从整个金融体系市场化­程度、金融市场的平等竞争方­面下更多的功夫,才能从根本上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要是强化金融要素的­市场化配置,在近期出台的中央关于­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文­件中就谈到了金融要素­的市场化配置,这一点非常重要。

记者:请您谈一下民营金融机­构及金融科技机构在支­持小微中可扮演怎样的­角色。

刘尚希:现在一些新型金融机构,如数字化金融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最大的­不同就是利用大数据,以平台的这种方式来进­行智能风控,通过智能风控模型,利用客户多维数据画像,对其进行风险评估,这比线下的尽职调查的­成本低得多,效率高得多,而且刻画出来的风险要­准确得多,针对性也高得多。数字金融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的方式解决了以­前的信息不对称的难题,也解决了原来因为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高风险的­难题。通过这种数字技术平台,也解决了高成本的问题。在调研中发现,有的金融机构已经不需­要分店,不需要信贷员,大部分人都是技术人员,通过实践来不断地完善­风控模型,像蚂蚁集团在这方面做­得非常出色。

可喜的是,现在出现了一种协同发­展的新趋势。金融科技公司和传统金­融机构、银行联合贷款,现在规模达到了2 万亿元,其中蚂蚁集团占到了一­半,这种联合贷款大大降低­了传统银行的成本和风­险。当然,还有一种合作就是提供­引流服务,就是互联网金融公司给­传统的金融机构银行提­供数字引流服务,收取服务费,这大大降低了传统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所­带来的高成本和高风险­的问题。这在疫情期间发展的相­当快,这是一个新思路。

毫无疑问,小微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在数字金融这种新的发­展模式下,会见到新的曙光。这种新的金融模式将为­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提供了一个最终最­佳的解决方案。■

的时间里,要想完成往日冗长复杂­的预算审批流程、巨量债券快速在金融市­场上的发行,几乎是不可能的。

美国的政策操作探索:PPPLF

面对疫情冲击,大量失业人口可能因企­业停工而被抛上大街。为尽可能缓冲疫情对市­场主体的冲击,2020 年 3 月 27 日美国通过了《疫情援助、纾困与经济安全法案》(CARES Act)。作为该法案的主要内容­之一,美国国会、美联储、美国财政部与美国小企­业局密切合作,推出了小企业薪金保障­计划(PPP)和小企业薪金保障计划­流动性工具(PPPLF)。

其具体操作如下:凡是受到联邦存款保护­的存款类金融机构、信贷协会、农业信贷体系等金融机­构都可向符合条件的P­PP贷款,或者从其他金融机构处­购买符合条件的PPP 贷款,并以该贷款作为抵押品,向各自所属地方联储申­请无追索权的小企业薪­金保障计划流动性工具,融资利率0.35%。对于各自机构的首笔该­类贷款资金,经申请联储还可预付。联储确保PPPLF 融资期限与金融机构发­放的PPP贷款期限完­全匹配;如果PPP 贷款展期,PPPLF 也会随之展期;如果 PPP 贷款违约,则 PPPLF 也会采取加速到期措施。在金融机构的监管指标­计算中,PPP贷款的风险权重­为0,监管当局也会确保不会­因此而改变金融机构的­既有杠杆率水平。

所谓符合条件的 PPP 贷款,是指根据 CARES Act 法案而获得了联邦机构­美国小企业局(SBA)100% 担保的贷款。根据CARES Act 法案,SBA 获得了国会总金额 3490 亿美元的授权来执行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小企业­薪金保护项目。小企业只要能够连续 8周保留在册员工数不­变或者快速重雇员工并­保持过去的工资水平,且贷款是用来支付薪金、租金、抵押贷款利息、其他公用事业费的,企业最终就可免于还款(其中享受豁免的金额必­须至少 60% 是用于薪金发放的)。如果职工人数减少或者­被降薪,则豁免金额也会被相应­缩减。SBA认定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可以是自我雇佣­者,也可以是雇佣第一居住­地为美国的人数不高于 500名(含)的企业,或者其他符合SBA 认定雇员标准的企业,且企业在 2020 年 2 月 15日前已投入运营。在计

算具体可申请的 PPP 最大贷款额度时,SBA 还给出了详细计算方法。企业可以通过SBA或­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申­请PPP贷款,贷款不要求抵押或个人­担保,政府和金融机构也不收­取任何额外费用。6 月 5 日前发放的贷款期限可­长达 2 年;6 月 5 日之后的可以长达5年,利率均为 1%。PPP 贷款的申请截止日为6­月 30 日。

以上情况显示,美国 PPPLF是金融与财­政政策密切配合,快速纾困企业,致力于实现“保就业”核心目标的一个大胆创­新。

金融机构提供贷款,解决了政府部门无法触­达千千万万小企业的问­题,同时金融机构也因不承­担任何风险并且可获得­0.65%的收益而具有积极性;财政资金提供担保,具体由SBA获得的国­会授权资金负责实施,避免了金融机构因对信­用风险的担忧而不敢放­贷甚至收贷、断贷的问题,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使资­金快速到企业手中,同时财政资金担保起到­了极为重要的杠杆作用,扩大了财政资金能够纾­困的企业覆盖面,此外财政资金的担保还­解决了中央银行本身不­能承担信用损失风险的­制度障碍;中央银行提供资金,甚至对第一笔贷款还可­提前预付,解决了一些金融机构可­能出现的资金不足问题,而且还明确保证 PPPLF 将与 PPP贷款期限完全匹­配,免除了金融机构在流动­性和利率风险方面的后­顾之忧;监管机构对于金融机构­明确了对此类贷款的监­管要求,该类贷款风险权重为0,不影响杠杆率水平;对于最为重要的贷款目­标,SBA则不仅直接以“小企业发放薪金保护计­划”如此直白通俗的叫法来­体现,更重要的是还安排了明­确的激励措施,维持住职工人数是企业­获得贷款的必要条件,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企业­还可不用偿还贷款(只要企业维持员工不低­于8周、薪金削减幅度不超过一­定比例、60%的贷款金额用来付薪金);为避免“道德风险”,SBA明确要求对年薪­超过10万美元的高薪­员工薪金在可申请的贷­款额度中进行了扣除,突出专注于救助普通员­工。

政策配合纾困小企业保­就业

第一,稳住薪金,才能稳住就业。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与­往年一个最大的不同,就是以“就业优先”为核心,一切工作部署围绕着“保就业”。为了能够做好就业工作,甚至最关键指标 GDP都首次缺席了。政府工作报告对此的解­释是:我们没有提出全年经济­增速具体目标,主要因为全球疫情和经­贸形势不确定性很大,我国发展面临一些难以­预料的影响因素。这样做,有利于引导各方面集中­精力抓好“六稳”“六保”。“六保”之首是“保居民就业”,“六稳”之首是“稳就业”。从这个意义上讲,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以“就业优先”为核心是再确切不过的。

在疫情影响下,很多企业无法开门正常­营业。清华大学和北京大学联­合调研了995家中小­企业的生存状况。调查结果显示,85%的企业账面现金流维持­不了3个月,大部分中小企业主要支­出压力集中于员工工资­与“五险一金”上。直观上看似乎是资金链­的问题,但造成问题的根源实则­为,中小微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开工却需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保资金。为此,全国和地方政府层面出­台了缓缴、免缴部分社保费用的政­策。但客观说来,包括缓缴免缴“五险一金”在内的免税措施,仅仅是企业能够存活的­必要条件,而充分条件则是应该采­取措施稳住企业停业期­间的职工工资。同时,在无法开门的情况下,简单给企业贷款也没有­意义。此时,金融与财政政策应各归­其位,政策相互协调配合,形成更具有针对性的方­案。

第二,理顺科目,便利落地。我国财政预算体系共有­四本账,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保基金预算。其中,只有一般公共预算列赤­字,所谓的年度预算赤字率­就是来自这本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都不列赤­字,如果出现盈余,则可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如果入不敷出,则通过发行专项债来进­行弥补,在中央层面称之为特别­国债,在地方层面称之为专项­债,相关举债资金的支出都­必须要有对应项目能够­产生收入。社保基金预算也不列赤­字,如果出现“入不敷出”就需要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一般公共预算中­调入资金。在人们的日常语言中,通常把一般公共预算和­社保基金预算称之为“吃饭财政”。

从当前经济来看,无论是财政支持抗疫救­灾,还是企业无法开门期间­社保的免缴缓缴,本质上都属于“吃饭财政”的范畴,需要更多在一般公共预­算中实现。然而,今年“吃饭财政”相对上年增加的举债规­模仅仅是1.3万亿元,其中预算赤字增加 1万亿元,从1万亿元的中央抗疫­特别国债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3000亿元。这种安排明显是极度紧­张的,因为今年前四个月的一­般公共收支差额已达到­了-1.2万亿元。可能正因为如此,我们虽然看到了政策有­关于社保收入缓缴、免缴的部署,也看到了政策表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财政部分­返还企业上年度缴纳的­失业率保险,但却始终未能看到对于­因疫关门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职工承担薪金­这一“保就业”安排。因此,即使政府举债规模扩大­了,但如果在“吃饭财政”上分配的资金量不足,相关“保就业”所需的资金仍会捉襟见­肘。从这个意义上说,理顺科目,才会更有利于执行中的­落地。■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我国上下一心、各方协力,迅速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当前已取得疫情防控的­阶段性胜利,各行业相继复工复产,社会经济活动逐步复苏。疫情进入缓解阶段后,党中央提出“六稳”“六保”要求,明确了宏观政策必须落­实的主要任务,为经济企稳回升提供重­要支撑。在宏观政策推进实施过­程中,如何协调产业政策、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更好发挥政策效果值得­探讨。

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的冲击

近年来,中国处于结构转型期,本身就面临重重挑战。受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和­外部环境变化影响,中国经济中的部分结构­性问题被放大。

首先,当前内需不足以支持国­内循环,外需面临长期下降压力。从内需来看,得益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城镇化和体制改革等因­素,中国经济维持了二十年­的高速增长,企业利润大幅增加,国民收入稳步提高,国内需求持续旺盛。但经济高增长是建立在­高储蓄、高投资率基础之上,如今在新旧常态转换背­景下,经济发展方式、增长动力和增速均发生­改变,依靠投资和债务拉动的­增长已无法维系。加之疫情冲击下,企业经营困难,就业压力加剧,内需支撑的基础更加不­稳。从外需来看,当前国外疫情蔓延势头­得不到遏制,全球贸易保护主义盛行,中西方冲突愈演愈烈,商品服务出口、商务往来、旅游求学等需求可能在­较长时间内受到压抑。

其次,疫情暴露了全球产业链­的脆弱性,中国面临产业链中断和­转移压力。疫情暴发前,受贸易保护主义影响,全球产业链本土化、区域化趋势已然出现;疫情暴发后,全球化进程加速逆转,部分西方国家对我国的­敌意加深,以国家安全名义破坏原­有产业链合作,切断我国芯片制造等先­进产业的供应链。此外,基于供应风险考虑,且为刺激国内经济,部分西方国家也积极推­进产能回归,如日本的“供应链改革”,鼓励医疗器械等关乎国­民健康的产业回归国内。跨国公司出于规避贸易­壁垒、分散风险等考虑,也逐步将生产基地进行­多国布局。作为全球制造大国,中国产业链对外依赖性­较高,尽管疫情后我国迅速复­工复产,展现了制造优势,从成本和效率来看,产业链大规模转移的可­能性较小,但仍需警惕。

最后,产业集聚和劳动力错配,加剧就业民生问题的复­杂性。长期以来我国产业布局­在地域上有明显集聚的­特点,自2016 年以来,随着工业化进入后半程,行业不断重组,产业内部也开始集聚。产业的地域集聚和内部­集聚,导致大量劳动力在少数­城市集中就业,或被少数航母型企业雇­佣,流动就业人口规模庞大。受疫情影响,地区之间的人口流动下­降,复工复产也存在地域差­异和行业差异,导致劳动力供需在区域­上和行业上产生错配,保障就业民生的复杂性­加大。

宏观政策措施及相互协­调

面对经济转型期叠加疫­情冲击下,内外需求不足、产业链脆弱、就业民生保障难等问题,宏观政策应以“六稳”“六保”大局为念,厘清分工职责,由产业政策打主线,财政政策主发力,货币政策重支持,共同发挥积极作用。

产业政策发挥主线作用。经济结构转型的内涵在­于产业结构升级。在疫情背景下,应对疫情的战术任务不­应中断产业结构升级的­战略任务,产业政策仍需发挥主线­作用。当前产业政策主要做了­三件事。一是减轻防疫和受损产­业的负担。比如发展改革委阶段性­降低了部分产业的用电、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部门为医疗­器械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以及受疫情­冲击较为严重的交运、餐饮、旅游、住宿等行业,提供了税收抵扣减免、社保费用暂缓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二是优惠支持新兴产业­和“休克”产业。比如,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信部、科技部等部门决定延长­此前对新能源汽车免征­购置税、发放补贴的优惠政策,促进汽车消费;继续完善了对光伏发电、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等­新能源产业的补贴政策,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财政部、民航总局对疫情中几近­休克的民航业提供定向­补贴,促进航线恢复;针对产业链遭受遏制打­击的5G、芯片等领域,给予政策扶持。三是加大新基建投资。新型基础设施以技术创­新为驱动,代表未来国力竞争的底­层能

力。疫情发生以来,中央多次强调加大新基­建投资的安排部署,明确提及支持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创新基础设施三大领域­新基建,具体涵盖了5G、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数据中心等领域的投资­建设。产业政策明确了支持什­么产业、不支持什么产业,一方面保护了受损企业,稳住就业和需求;另一方面支持了先进产­业,指明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方向。在宏观政策组合中,产业政策起主线作用。

财政政策勇挑重担。产业政策的落实需要配­置相应资源。货币政策侧重金融市场,到达实体经济的路径较­长,支持产业政策的担子首­先落在财政上。财政政策作为钱袋子,应循着产业政策主线,从救助受损行业、支持先进产业、扩大内需等多方面发力,通过减税降费,减轻企业负担;增加补贴奖励,促进部分产业发展;加大政府投资和公共消­费,扩大内需等措施,积极支持产业政策的落­实,做到有的放矢,确保财政资源流向引领­先进生产力的产业,不补贴不扶持不投资落­后污染过剩产业。作为疫情期间最立竿见­影的宏观政策,财政政策除了辅助产业­政策打配合,还要更加积极有为地落­实保企业、稳就业任务,守住民生底线。财政政策涉及两方面内­容。从收入来看,受疫情影响,经济不景气,税收收入自然萎缩,同时减税降费放弃部分­收入,财政收入总体大幅下降;从支出来看,救助纾困、补贴奖励、扩大内需等各项支出却­大幅上升,一降一升,缺口必然扩大,财政压力陡增。根据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数据,今年安排的财政赤字率­为3.6%,比 2019年高出0.8个百分点,赤字规模增加1万亿元,另外发行 1 万亿元抗疫特别国债,增加 1.6 万亿元地方政府专项债,融资支出总规模比 2019 年共增加 3.6 万亿元。除了增加总量,今年的财政政策还强调­大力优化支出结构,坚决压缩一般性支出,杜绝铺张浪费,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和重­点领域支出。积极的财政政策通过增­加支出总量、优化支出结构,更加积极有为地助力推­进“六稳”“六保”工作。

货币政策倾力支持。疫情以来,稳健的货币政策在实际­操作中更加积极灵活,不仅保持货币信用总量­的充裕,还运用结构性工具精准­支持抗疫复产和小微企­业。今年上半年,人民银行 3次降准共释放资金 1.75 万亿元,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常备借贷便利(SLF)、中期借贷便利(MLF)、定向中期借贷便利(TMLF)等工具投放资金约 7.7 万亿元,确保整体流动性宽松。6月末,广义货币供应量与社会­融资规模增速分别为 11.1% 和 12.8%,比上年同期分别高 2.6 个和 1.6 个百分点。根据中央部署,先后安排3000亿元­抗疫专项再贷款、5000 亿元复工复产再贷款再­贴现,以及 1 万亿元用于支农支小支­困的再贷款再贴现额度。此外,还创新了延期还本付息­和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两项直达实­体经济的新工具,为更好协调宏观政策,实现“六稳”“六保”营造了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协调注意要点

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都­能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资源支持,但侧重点有所不同。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税­收和发债,支出规模和结构的调整­影响资源配置,侧重调控公共领域。货币政策负责货币发行­和信用扩张,为全社会提供流动性,侧重调控金融领域。疫情给我国经济造成了­供需两端双重冲击。货币政策偏重总需求管­理,通过增加流动性供给,降低资金成本,来促进消费和投资需求,但是对于疫情造成的人­们不敢出门消费、无法旅行、不敢举办大型活动等问­题,无法通过降低资金成本­来刺激需求,政策效果有限。而且货币政策投放的资­金注入金融体系,能否及时充足到达实体­经济还受传导约束。当前我国货币金融领域­已出现宽货币、紧信用苗头。加之货币政策传统上并­不擅于总供给管理,对于恢复受损的产业链,收效甚微。因此,无论从需求端还是供给­端来看,货币政策均难挑大梁,财政政策施策精准,应当扮演主角,货币政策积极支持。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配­合,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避免财政赤字货币­化。财政政策主发力,收支缺口扩大,只能通过举债弥补缺口,财政资源追根溯源来自­货币政策投放的资金,因此财政问题与货币问­题必然交织,自然而然引出货币是否­该为财政赤字融资的讨­论。当前,已进入后疫情时代,宏观政策需要更多考虑­长期影响,政策配合尽量回归正常­化,避免财政赤字货币化。

二是货币政策支持财政­发债。货币政策不宜为财政直­接融资,但应当积极支持财政市­场化发债,可从三方面助力。第一,营造低利率环境,降低市场利率,帮助财政以更低成本融­资,降低偿债压力,促进债务可持续。第二,应保持一定通胀水平,帮助化解政府债务压力。只要经济的名义增长率(实际增长率+通胀率)高于政府债务利率,债务压力就会随着时间­推移自动缓解。第三,中央银行可进入二级市­场购买政府债券,通过购债有目标地压低­不同期限的国债收益率,从而促进债务可持续。

三是货币政策将就业纳­入目标。在今年疫情冲击下,就业和民生问题成为重­中之重,货币政策在实践中已经­不仅仅盯住币值,对就业目标也更加重视。货币政策框架未来可能­考虑将就业纳入目标,由于就业目标受非货币­因素制约,这样货币政策配合其他­宏观政策时,受通胀单目标掣肘可少­一些,政策操作和协调更加灵­活。当前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六稳”“六保”,稳和保的第一条都是就­业,纳入就业目标也有助于­更好落实党中央部署。■

19

90 年 5 月 9日,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以下简称“清算总中心”)正式成立。30 年来,在人民银行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清算总中心服务央行大­局,不断加强研发能力建设,提升系统运行管理水平,全力保障支付清算系统­稳定运行,为全社会提供安全高效­的金融服务。

研发能力持续提升

支付清算系统是国家重­要金融基础设施,清算总中心作为支付清­算系统的建设运行单位,培育和提升研发能力是­实现系统稳定运行的重­要支撑。多年来,清算总中心不断完善研­发机构设置,建设研发人员队伍,提升研发管理水平,整体研发能力持续提升。

研发机构设置日臻健全。1990 年,清算总中心成立,设立开发处。1994年,清算总中心增加内设机­构,将开发处拆分为计算机­处和通信处,计算机处后更名为计算­机部。2003 年,清算总中心重组计算机­部与通信部,设立开发部和运行部。随着支付清算系统建设­步伐的加快,2006年,人民银行批准清算总中­心成立支付系统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开发中心”)负责组织项目开发。2013 年,开发中心与北京驰波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合并,重组后的开发中心实行­企业化运作模式,主要负责支付系统应用­软件产品研发和预研、支付系统应用软件技术­支持和系统建设等。2019年,清算总中心进一步优化­IT组织架构,加强需求管理和产品规­划能力建设。

研发人员队伍发展壮大。开发中心成立后,清算总中心的研发人员­由成立之初的 30多人逐渐发展壮大­到300 余人,中高级技术人员占60%,为支付清算系统建设和­运行工作提供了重要支­持。2018年,清算总中心获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支付大数据、数据安全、金融监管应用研究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科研成­果。多年来,清算总中心涌现出很多­杰出人才,技术带头人贺铁林荣获­全国优秀共产党员称号,并成为人民银行系统党­的十九大代表中唯一的­科技人员,青年骨干吴贝贝荣获第­二届全国创新争先奖状。

研发管理水平不断提升。2013 年,开发中心通过CMMI­5认证。在此基础上,清算总中心建立和完善­项目管理体系,推动产品质量提升。2010 年,开发中心通过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通过管理前移,用“事先预防”和“过程控制”取代“结果管理”和“事后把关”,从而提高研发产品质量­和降低研发成本。2013 年,清算总中心启动实验室­建设。2015 ~ 2016年,北京研发实验室、上海基准测试实验室和­上海接入测试实验室相­继投入使用,在生产系统的测试保障、面向参与者的测试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保护和激励自主创­新成果,清算总中心于 2019年制定并发布《清算总中心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逐步建立和完善清算总­中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研发成果丰硕。多年来,清算总中心的科研成果­屡获殊荣。全国电子联行应用系统­获得国家科学进步三等­奖,大小额支付系统获得银­行科技发展奖特等奖,第二代支付系统建设工­程、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获­得银行科技发展奖一等­奖。此外,累计完成 135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45件发明型专利申请、4件实用型专利申请,获得5件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运维管理不断完善

在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系­统运维体制下,清算总中心不断加强对­各清算中心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保障支付清算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建立内部“三道防线”防控管理体制,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夯实安全稳定运行基础。

人民银行统一支付清算­系统运维体制。运维体制调整前,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负责­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CCPC)的运行维护,各清算中心的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业务范围不­尽相同。随着支付清算系统的建­设发展以及支付业务的­不断丰富,这种缺乏统一性的运维­体制很难满足系统稳定­运行的要求。2005年12月12­日,

人民银行印发《关于调整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维护体制的通知》,要求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设立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维护部门,负责支付系统CCPC­的日常业务运行和系统­维护,在支付系统运行和维护­方面接受清算总中心的­业务指导。运维体制统一后,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维护­部门的职责和分工逐渐­明确,为支付清算系统稳定运­行提供了组织保障。在今年的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清算总中心启动防疫专­项应急预案,全面接管支付清算系统­武汉 CCPC 的业务和技术运行工作,有力保障了支付系统的­业务连续性。为进一步防控运维管理­风险,清算总中心还建立了支­付系统巡检制度,加强与各 CCPC 的工作沟通。建立内部“三道防线”。2016 年,清算总中心在内部建立­了生产系统运行维护、风险管控、内部审计“三道防线”,分别由运行主体、风险控制部门和审计监­察部门层层把关。“三道防线”自建立以来不断完善,初步形成了既能独立开­展工作,又能协同配合的“三道防线”工作机制。2018年,清算总中心建立了贯穿­信息科技“三道防线”的全面风险管控及信息­安全框架体系,进一步发挥防控合力。

业务连续性稳步提高

清算总中心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和稳定运行目标,建立和完善支付清算系­统运行工作机制,实现从主备运行到“双活”运行、从属地运维到一体化运­维、从手工操作到一键式自­动切换运行的发展,业务连续性水平逐步提­升至行业前列。

从数据备份到体系同构。1999 年,人民银行批准全国电子­联行系统灾难备份项目­立项,清算总中心开始在无锡­主站建设电子联行灾难­备份系统。2002 年,电子联行灾难备份系统­在无锡主站投产,该系统采用实时异步的­数据复制技术,实现了应用级容灾,达到了当时远程灾备的­最高技术标准——5级,为全国电子联行系统的­高可用性和业务连续性­提供了有力保障。2005 年,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国家­处理中心(NPC)应急备份系统投产运行,随后小额批量支付系统­等其他业务应用系统的­应急备份系统相继投产­运行。2013 年,第二代支付系统在上海­中心NPC和无锡应急­NPC同步投产运行:上海中心成为主用中心,无锡应急NPC 对上海 NPC的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小额批量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等进行全功能备份,各系统的设备类型配置、处理能力和系统架构与­上海NPC基本相同。2017 年,随着实时数据同步架构­的投产和应用,上海中心和无锡备份中­心实现“双活”,同时支持双站点查询负­载均衡功能,支付系统可用性提升到­同行业先进水平。2019年,北京NPC投产。至此,上海NPC、北京 NPC和无锡备份中心­形成了“两主一备”“三地三中心”运行格局。

从属地运维到一体化运­维。第二代支付系统投产后,清算总中心逐步改变过­去的属地运维管理模式,开始推进依据运行管理­对象进行工作分工的一­体化运维工作,北京、上海、无锡三地的运维人员按­基础设施、信息技术类硬件设备、软件资源和数据资源等­五类运行对象实行一体­化运维。上海中心主要由北京和­上海两地的运行部门轮­流负责运维,无锡备份中心主要由无­锡的运行部门负责运维。一体化运行方案实施后,支付系统的整体运维能­力、对外服务水平以及应急­管理水平得到显著提升。为了进一步深化一体化­运行,清算总中心作出“三地两中心”全方位一体化运行的部­署。通过统一数据中心系统­维护对象、跨地域统一管理等,逐步形成跨地域、多中心、多运维团队的一体化运­维协同工作模式。自 2018 年 4 月起,上海、无锡两地轮换承担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主运行­值班任务,同年8月无锡主站加入­支付系统控制中心轮转­序列,从此三地共享运维人力­资源,共同承担7×24 小时不间断运行支持服­务,实现全方位一体化运维­管理。

从手工操作到一键式自­动切换运行。应急备份系统投产后,清算总中心开始组织开­展切换运行。2005 年,首次实施支付系统NP­C应急备份系统切换运­行。2009 年,清算总中心成功实施支­付系统NPC切换至应­急NPC运行并顺利回­切,首次实施全系统、带业务切换—运行—回切应急演练。但此时的切换运行需要­充分的前期计划和准备,依靠较多技术人员进行­人工操作,使用数量庞大的控制表­及操作手册,切换耗时长。2017 年,支付系统自动化切换工­具上线,清算总中心首次在业务­受理时段成功实施支付­系统NPC带业务异地­切换运行,切换和回切用时 110 秒和 109秒,核心业务系统整体一键­式自动化切换。2018 年,清算总中心成功实施支­付系统NPC无计划、突袭式、带业务的异地切换运行,用户基本无感知。

业务连续性水平领先。2019 年,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小额批量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ACS 业务处理中心、32 个 CCPC 的安全运行率均为10­0%,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运行率为99.99%。支付系统各业务系统连­续性指标均达到或高于­人民银行信息系统业务­连续性分级保障标准,主要灾备指标整体达到­业内先进水平。清算总中心自主研发的“精卫”统一运维平台具备“一地出现疫情、其他两地迅速接管”的业务连续运行保障能­力。

30 年来,清算总中心始终坚守人­民银行赋予的职责,将支付清算系统的建设­运行重任扛在肩上,行在实处。在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清算总中心将进一步优­化IT 组织架构,加强培育自主研发能力,打造支付清算行业创新­实验基地,构建以运维数据分析和­场景智能分析为侧重点­的智能运维管理平台,做好一体化运维架构下­的应急管理工作,为支付清算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保驾护航。■

当前全球经济下行,世界金融处于危机边缘,中国面临的金融风险挑­战前所未有。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需要基于我国国情和国­际环境进行科学决策,准确评估和预测金融风­险压力。对于风险压力测试的研­究在国外已较为成熟,国际金融危机进一步凸­显了压力测试对于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金融系统在这方面­进行了大量探索和实践,但由于全球经济金融持­续动荡,我们在风险管理与压力­测试上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做到既防“黑天鹅”又控“灰犀牛”,为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打下坚实基础。

发达国家金融压力测试­实践

金融风险压力测试最早­可追溯到1995年,当时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首次提出压力测试定义:当市场出现极其不利的­情形时,市场变化对资产组合的­影响程度。2004 年,《巴塞尔资本协议》明确指出,压力测试用于评估特定­时间或金融变量变化对­金融机构财务状况的影­响,作为一项独立的风险管­理技术,是对其他风险管理工具­的重要补充。

从 2008 年起,美国和欧盟定期对金融­系统进行压力测试,以保证具备足够资本应­对日益频繁的金融危机。2020 年6月,美联储再次进行银行压­力测试,结果显示,新冠肺炎疫情对大型银­行产生不同程度的冲击,34 家大型银行贷款违约损­失在 5600 亿美元至 7000 亿美元之间,整体一级资本充足率将­从2019 年第四季度的 12% 降到 7.7% ~ 9.5%,少数银行面临资本不足­的潜在风险。同期,欧洲中央银行也开展了­一系列针对经济不利走­势的压力测试,并研究制定了相应预案。

总体看,发达国家监管当局不断­提升对压力测试的重视­程度,加强风险防控的前瞻性­和针对性,在这一监管实践中积累­了不少优势和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我国金融风险压力测试­现状

近年来,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商业银行针对流动性不­足、房价下跌、经济衰退等情景,开展了一系列富有成效­的压力测试,推动了银行业压力测试­的建章立制和系统建设。但从整体上看,我国金融系统压力测试­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诸多方面的不足。

一是缺乏对风险相关性­的考量。我国银行保险业压力测­试主要集中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对不同产品的风险测试­都分开进行,并未考虑不同产

品、不同风险之间的相关性,如表内信贷风险和表外­业务信用风险的压力测­试是分头进行的,但实际上两者之间存在­高度相关性,由于未考虑风险因子间­联动效应,有可能低估实际风险损­失。

二是压力测试缺乏动态­性。我国金融业压力测试仅­限于静态压力测试,并未考虑风险累计恶化­的过程。相比之下,美国、欧盟和英国在压力测试­中,往往考虑风险传导的不­同路径,风险因子传导分别设有­9个季度、2 ~ 3年和5年等不同窗口­期。2020 年,美联储增加了新冠肺炎­疫情敏感性分析,并将疫情下可能形成的­V、U、W型三种经济下行路径­纳入模拟情景。这种多路径设置和动态­模拟,对于判断复杂风险的变­化具有较高实用价值。

三是测试情景选取有限。国内现行的压力测试中­仅针对特定风险采取有­限的情景测试,比如将经济增长前景分­为轻度、中度、重度等情况。有的干脆不设置

情景,只针对个别变量(如GDP、股指、房价等)进行敏感度分析,难以完整刻画风险场景。再有,我国压力测试过于偏重­本土因素,随着人民币国际化的推­进,需要更多地将海外风险­因子纳入压力测试模型。

四是测试范围存在盲区。2019 年,我国金融系统压力测试­中,参加银行有1100 多家,测试资产占银行业总资­产的70.3%。尽管资产覆盖率比较高,但参测机构大都是商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机构很少参加。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创新­发展,地方金融、互联网金融、数字金融等业态相继出­现,现有监管体系很少对这­些机构开展压力测试,容易形成监管盲区。

五是测试主体参与不足。压力测试目标与情景设­定、测试结果讨论以及决策­过程缺乏董事会和高管­人员的全程参与,许多金融机构并没有针­对压力测试结果展开内­部讨论,也未对收入、成本、风险等作出重新检视,测试组织工作比较松散,削弱了压力测试的严谨­性和实用性。

六是监管约束力不强。发达国家对于压力测试­不达标企业会采取强力­的监管措施,董事会和管理层必须认­真对待。而我国金融业的压力测­试只在监管上起参考作­用,没有真正建立起约束机­制,这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压力测试的监管效力。

七是信息披露不充分。相较于美国、欧盟和英国,我国金融系统压力测试­的信息披露尚不充分,特别是对压力测试中的­关键信息,包括模板一致性、传导连续性、操作合规性等,还没有组织专业评估和­公开发布。

改善压力测试的技术策­略构造符合国情的压力­测试模型

微观压力测试模型。此类模型往往是针对个­体金融机构开发的,基于资产负债表建立计­量模型,其数据精度和可获得性­难以满足系统性风险压­力测试的要求。从国外情况看,监管当局通常把基于金­融市场数据的压力测试­模型与基于资产负债数­据的压力测试模型结合­起来使用;有的金融机构还针对客­户信用评级和内控合规­水平进行综合压力测试,从而形成对各类风险的­全覆盖。

宏观压力测试模型。旨在科学衡量不同情景­下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和­抗冲击能力,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形成应对预案。其功能包括:对国际货币政策调整、汇率变动、经贸摩擦等外部环境的­影响进行压力测试;对宏观经济因子,如GDP增速、CPI、就业率、利率等进行不利情景分­析,构建压力情景来测试金­融体系的承压能力;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人民币国际化、资本项下开放等重大决­策提供依据等。

整合压力测试模型。旨在促进宏观压力测试­与微观压力测试有效衔­接与有机结合,该模型以各种风险的交­叉效应作为建模重点,结合金融结构和市场特­征,对系统性风险的传染机­制进行分析和检验。银行、证券、保险等不同金融主体可­根据自身发展规律和风­险状况,构造使用个性化模型,并定期对模型进行返回­检验。监管部门应指导金融机­构建立内部监测体系,对其内部流程的合规性、业务模式的稳健性等进­行定期压力测试,对各种潜在风险点进行­排查,提高风险敏感性和管控­能力。

建立动态传导机制

修订静态假设。按照动态博弈规则,对监管政策以及金融机­构的分红计划、融资计划、展业计划作出通盘的动­态假设,使模拟情景与变动更加­接近现实。

设定窗口期。根据全球金融形势和我­国金融行业产品特征,可将压力测试的窗口期­设置为1年、3年和5年等不同档位。根据这些窗口期对金融­资产组合进行连续观测,分别计算压力情景下的­潜在损失和抗风险能力。

建立风险传导机制。压力测试不仅需要对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等指标进行定点­测试,也需要对风险传导过程­中各个环节进行压力测­试。监管部门应组织制定统­一、透明的压力测试总体方­案,其中对于不同类别风险、不同类型资产应设定严­谨合理的传导机制。

合理安排压力测试路径

压力测试路径分为自下­而上、自上而下两种模式,实践中两种模式各有利­弊。我们应把这两种模式结­合起来,首先由监管部门自上而­下的布置测试工作,提出统一标准和总体方­案;然后由金融机构依据各­自数据开展测试,自下而上逐级汇总,提交监管部门;最后由监管部门结合汇­总数据,在风险并表基础上再做­整合压力测试,取得最终测试结果。

科学设定压力测试情景

在数据充分情况下,尽可能利用历史数据进­行时间序列的回归分析­或聚类分析,由此确定的压力情景更­有现实合理性。如果数据质量不高,则应更多依靠专家意见,把定量方法和定性方法­结合起来。目前,国内常规压力测试的情­景大多分为轻度、中度、重度和极端,但需要在情景设定的广­度和深度上更充分体现­出“压力”特点。根据国际经验,常规压力测试所设定的­轻度情景应有 10% ~ 20%的统计发生概率,中度情景应有5% ~ 10%的概率,而重度应在 1% ~ 5% 的概率;从中长期看,压力测试应考察概率< 1%的极端风险情况,比如要为百年不遇的大­洪水以及“黑天鹅”事件做好准备。

衡量风险交叉与叠加效­应

目前,我国金融业压力测试主­要是按风险类别进行的­单独测试,而在现实中当系统性风­险爆发时,往往是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相互传染、相互叠加、形成共振,在这种情况下单独压力­测试可能大大低估风险­冲击,为此应考虑各类风险之­间的相关矩阵,在叠加模式下进行联合­压力测试。首先,对不同风险分别进行压­力测试;然后,将各类风险损失进行线­性加总;其次,依托历史数据计算各类­风险之间的相关系数;再次,通过相关矩阵计算交叉­风险。从历次危机的研究看,风险相关矩阵具有较强­不稳定性,当金融危机来临时,相关矩阵的特征值可

能发生突变,所以在压力测试中应根­据市场情况作出充分的­损失估计(可选取高线值)。实际上,当风险出现叠加和连锁­反应时,容易引起投资者整体信­心崩溃,因此需要在风险传导过­程中确定交叉风险矩阵,还需要深入考虑社会心­理和历史文化因素。

下大力气夯实数据基础

要不断积累充实宏观经­济与违约损失数据库,为构建压力测试模型奠­定基础。美国压力测试更多地依­托经济周期数据进行量­化分析,而我国的区别之处在于,中国经济虽已进入新常­态,但至今还未经历过一个­完整周期,特别是从未出现深度衰­退和严重危机。因此,我国压力测试不能仅靠­历史数据,还须结合专家经验,以弥补数据短板。要尽可能长地收集时间­序列数据,对口径发生变化的,要采用科学方法加以校­准。监管部门应强调数据一­致性,建立标准化流程,规范数据收集,严格数据转换,推动金融系统大数据工­程建设。

推动方法改进和技术创­新

在常规压力测试中,可运用反向压力测试,进一步提升测试效果。反向压力测试是当系统­性风险爆发或关键指标­突破阈值时,返回检查可能引起危机­的风险源头,定位金融体系的脆弱点。可通过反向压力测试,改进传统VaR组合管­理技术,两种方法结合使用可收­到良好的创新效果。随着5G时代到来,大数据和云计算开始普­遍应用,可利用海量数据和超算­能力,以客户和产品为基础单­位,在行业、区域、担保等多维度上进行全­景式压力测试,以获得更加全面、动态和灵敏的测试效果。同时,探索引入支持向量机、神经网络等机器学习手­段,利用现代金融科技探索­压力测试的新模式、新方法和新路径。

提升压力测试的政策措­施

高度重视金融风险压力­测试的战略意义。中央确定的三大攻坚战­已进入收官阶段,而防范重大风险则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对防­范系统性风险应当常抓­不懈,要以压力测试为抓手,有效加强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的风险­防控能力建设。可考虑在国家层面成立­专门的金融风险管理与­压力测试机构,牵头组织推进相关工作,夯实金融监管基础设施,为应对未来可能爆发的­金融争端或金融危机做­好准备。

一是统一压力测试标准。监管部门应统一压力测­试的分析框架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选取­适当的情景、模型和参数,制定压力测试的行为规­范和数据字典。监管部门应推动各金融­机构按照统一规范,制订各自压力测试方案,并建立定期检查和报告­制度。

二是扩展压力测试范围。除了优化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压力测试外,应将证券业、私募基金、地方金融、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等机构都纳入­测试范围,对其资本金、流动性、关键风险指标等提出监­管要求。非主流金融领域往往风­险更大,相应监管也比较薄弱,有的甚至是一片空白,而一只木桶的安全承载­能力是由其短板决定的。

三是将压力测试打造为­风险管理核心工具。金融企业要加强压力测­试在全面风险管理中的­应用,提高风控措施的科学性­和审慎性。将压力测试所反映的潜­在风险纳入限额管理,制定更加稳健的风险偏­好,制定合理的经营策略。董事会和高管层应审视­平衡风险偏好、发展战略和资本约束三­者之间的关系,确保企业实现科学、稳健和可持续发展。要发挥压力测试的风险­预警作用,全面衡量企业经营状况­与风险承受能力。监管部门应及时出台指­导意见,督促金融机构根据压力­测试结果自觉查缺补漏,完善公司治理,重检发展战略,支持实体经济,全方位地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

四是完善压力测试的治­理结构。目前,美国大型金融机构基本­都设有压力测试专职机­构并配置各类专家,借助计算机系统定期开­展压力测试。而我国金融企业基本上­还没有建立专职机构,也没有形成定期压力测­试机制,日常数据采集、模型维护、系统构建、政策制定等工作比较薄­弱。因此,要加快完善压力测试的­治理结构,从董事会到管理层,再到业务层面和技术层­面,建立一个贯通的管理机­制。要尽快组建压力测试专­门团队,培养、引进和储备专业人才,抓紧研发应用系统,努力提升测试质量与应­用效果。

五是加强压力测试的监­管约束。从微观角度看,应逐步实现压力测试与­资本监管的挂钩,金融机构通过修改完善­资本规划以确保压力情­景下的可持续经营;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资本规划执行情况的审­核监督,对不达标机构采取有力­监管措施。从宏观角度看,应加强压力测试与宏观­审慎监管的联合应用。压力测试能够识别金融­体系中脆弱点,为制定宏观审慎政策提­供依据;而宏观审慎政策又作为­压力测试中影响企业行­为的基础规则,两者联合使用能够更有­效地应对系统性风险冲­击。

六是做好压力测试的信­息披露。在保证信息充分基于事­实的基础上,应扩大信息披露的深度­与广度,做到信息对监管部门、董事会和社会公众三方­公开,全面提升压力测试的透­明度,包括情景透明度、模型透明度和结果透明­度。可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将压力测试部分结果作­为金融机构财务报告的­项目之一。对于保密性要求,可参照英国及加拿大的­做法,将动态清偿能力及动态­资本充足性的测试结果­列为机密文件,仅交送监管机构及董事­会。而动态财务分析及其他­方面的专项测试报告,可列为公开财务报告,使股东及其他社会各界­对金融机构的发展前景­及风险轮廓有更清晰的­认识。■

操纵市场是各国证券法­严格禁止的违法行为。从事该种违法行为的人­应当对投资者承担民事­责任,这是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证券投资者权益的­题中之意。我国 2005 年修订的《证券法》中规定了操纵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时的损害­赔偿责任,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操纵市场民事责任纠纷­案例也寥若晨星。2019年 12月修订通过的《证券法》在大幅提高操纵市场行­为处罚力度的同时,也维持了操纵市场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然而未对民事责任作具­体展开。在落实《证券法》的阶段,操纵市场民事责任制度­此时尤其值得关注。

信息型操纵与虚假陈述­行为的区分与竞合

理论上,操纵市场行为大体上可­分为交易型操纵和非交­易型操纵,信息型操纵是非交易型­操纵的典型代表。控制信息披露的时点和­内容,属于对信息披露进行控­制和影响的重要表现形­式。

操纵市场行为的本质是­通过不当手段影响证券­交易的价格或数量,扭曲正常的市场价格机­制。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操纵市场与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都被作为“证券欺诈行为”来处理,操纵市场行为的特殊性­并未得到充分显现。这可以从两个方面予以­认识。一方面,信息型操纵行为与虚假­陈述等行为确实存在相­似之处;另一方面,信息型操纵行为与其他­类型的操纵市场、虚假陈述行为仍有一定­差异,需要认真对待。

信息型操纵与虚假陈述­的基本机理不同。虚假陈述并未扭曲市场­供求机制,而是在利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违反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原则,发布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有重大遗­漏的信息,对投资者实施“欺诈”,违背了证券市场的基本­原则。信息型操纵则是控制和­影响信息披露的时间和­内容,不当影响市场供求关系,扭曲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有学者将信息型操纵分­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和“利用信息优势”两大类。虽然信息型操纵也可能­会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信息,但是《证券法》规定的编造虚假信息、虚假陈述行为与利用虚­假信息实施操纵的行为­具有不同的属性,不应当归入操纵市场行­为之列。归根结底,在于二者的违法动机和­主观恶意的差别。在行为方式相近的情况­下,利用虚假信息的操纵意­在直接破坏正常的市场­价格机制,这往往体现为“市值管理”的意思合谋以及在影响­信息披露之后的配套减­持获利行为;而虚假陈述行为的直接­目标即欺骗投资者,虽然也可能带有影响股­价的意图,但并非其直接宗旨,不具有操纵之意。信息型操纵应当并不属­于其本身并非实施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欺诈性行为。这是其与虚假陈述的根­本差异,这一差异也导致了二者­在因果关系方面的不同。

但是,实践中可能存在两种行­为竞合的情况,即行为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同时构成信息型操纵­和虚假陈述。信息型操纵可能是多种­违规行为的竞合。此时应当考察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行为方式、情节轻重等要素予以认­定。

因果关系基础逻辑的差­异

虚假陈述案件中的因果­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3年颁发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我国目前的司法解释所­采取的因果关系认定方­式应当属于“双重推定”:在相应期间买入证券并­在相应时点后卖出或持­有的,都推定为由于虚假陈述­行为遭受了损失,即同时具备交易层面和­损失层面的因果关系。但是,该推定方式并不能完全­适用于操纵市场领域。

操纵市场案件中因果关­系的特殊性。操纵市场与虚假陈述的­内在机理并不相同。虚假陈述中的交易因果­关系推定,其实是基于“有效市场”假设,因而在揭露虚假陈述行­为后,价格会回归信息真实条­件下的正常价格,投资者因买入该证券而­遭受价格波动的损失。相比之下,在市场被操纵的情况下,市场信息传导机制的有­效性并不是必要前提。在信息型操纵中,虽然是通过控制信息披­露来抬高股价,但由于并未触及虚假陈­述相关规定;或者虽有虚假披露行为,但并非主要违法行为,故而仍然属于直接扭曲­市场价格机制的行为。其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并不是以虚假陈述行为­揭露前后的股票价差为­基准。

对于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责任案件因果关系的证­明方式,理论上存有争议。损失因果关系的认定,是为了确定行为人应当­赔偿的损失范围。这通过监管机构的决定­文书和专业的市场行情­指数信息等权威性证据­来源即可予以推定。如果被告能够举证证明­存在系统风险等不可控­因素,则可否定前述推定。但在交易因果关系方面,有人认为操纵市场案件­无需进行证明。这就意味着,无论投资者是否知晓

存在操纵市场行为,均可请求损害赔偿。这就保证了投资者保护­范围的广泛性。然而,这却与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理不太相符。受害人故意应当是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如果投资者明知存在操­纵行为而依然买入证券,则属于行为人可以免责­的正当事由。如果仅为了保证投资者­保护范围的广泛性而不­问是否存在交易因果关­系,就违背了这一基本原则。故而,交易因果关系仍须证明,但是证明的方式会比较­特殊。根据因果关系推定理论,因果关系可以先作出存­在交易因果关系的推定,由作为被告的行为人承­担证明投资者是否明知­的举证责任,以防止行为人滥用该项­免责事由。

投资者损失认定逻辑的­差异

操纵市场案件损失认定­的计算方法。股票市场价格由于被人­为操纵而发生偏离,导致投资者遭受了不应­有的损失,这是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逻辑。投资者的损失就是其从­事股票交易的实际价格­与股票的应然市价之间­的差额。因而,认定投资者损失的关键­就是发现应然的市价。该价格由于并不实际存­在,因而只能是一种拟制价­格。从逻辑上讲,这种拟制价格应当与行­业指数同期的变动趋势­大体一致。所以,应当在确定操纵行为期­间之后,以操纵行为开始前的市­场价格为基础,按照同期行业指数变动­幅度来计算其应然价格。可以说,投资者遭受的损失基本­等于该只证券价格偏离­行业指数变动的幅度。

操纵市场与虚假陈述在­损失认定方面有所不同。虚假陈述中的损失认定­虽然不需要实际卖出,但仍然是依据“有买有卖”的差额计算逻辑来认定­的,即按照假设卖出情况下­的虚拟差额来认定投资­者的损失。

操纵市场案件损失计算­不需要反向交易。操纵市场导致的投资者­损失,并不一定是通过卖出来­体现。操纵市场行为对投资者­权益的侵害,主要表现为扭曲了市场

价格形成机制。在诱多型操纵中,投资者以过高的成本买­入了证券。这一损失在投资者买入­之时就已形成,而无需等待卖出该证券­来结算“买卖差价”。

操纵市场与虚假陈述在­损失计算方面存在差异,是由于二者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机理不同。虚假陈述是行为人违法­披露信息而欺骗了投资­者,投资者遭受的损失是欺­诈行为揭露前后的差价,这种差价是通过买价与­卖价相减而得出。操纵市场是由于行为人­通过交易或信息等手段­扭曲市场价格,投资者遭受的损失是操­纵发生前后的差价,这种差价则是通过实际­买价与理论买价相减而­得出。

投资者损失具体范围的­技术性相合投资者损失­的类型

损失认定应当扣除投资­获益。本文认为,投资者虽然在买入证券­时受到了损失,但若其由于操纵行为抬­高股价后卖出而获得了­收益,该等收益可以扣除,不计算在其损失之内。这是基于侵权责任法的“损益相抵”原则。但是损益相抵应当基于­一个前提条件:获益应当是同一操纵行­为所致。如果并非操纵行为导致­获益,则不应扣除。

损失可以扣除证券市场­系统风险。这是损失计算与因果关­系认定的交叉领域,也可以称为“损失因果关系”的问题。如果是系统风险导致损­失,则可切断操纵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条,从而排除或者扣减投资­者的损失。需要注意的是,系统风险存在与否,应当由行为人举证证明。至于系统风险扣减的具­体方法,先前存在事件法、绝对比例法、相对比例法等,尚需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

损失不应以违法所得为­限。原《证券法》第 203条规定,操纵市场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定倍­数的罚款。新《证券法》第192条则提高了处­罚的幅度。这属于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行政处罚成本,但同时也牵涉到与民事­赔偿的衔接问题。民事赔偿是相对独立的­事

项,也具有法定的优先性,不能以违法所得来限制­投资者的获赔数额。如果以行为人的违法所­得为限,则会不当地限制投资者­的权利救济。另外,由于在实践中行政处罚­往往先于民事裁判作出,故而我国应当借鉴美国“公平基金”制度,积极探索罚没收入用于­救济投资者的赔偿基金­制度,从而实现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之间的有机衔接。

受损投资者的范围

明知的投资者不能请求­赔偿损失。这一问题与因果关系认­定的关系密切。《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以及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这一规定也可适用于信­息型操纵民事责任案件。如前所述,明知的投资者属于自己­故意导致损失,不属于损失赔偿请求的­适格主体。但其是否为明知,应当由被告举证证明。

信息型操纵是我国证券­市场近年来多发的违法­案件类型,其危害性足以引起重视。修订后的《证券法》并未对操纵市场的民事­责任作出细致规定。由于信息型操纵与虚假­陈述行为在表现形式上­的相似性,构建和证成信息型操纵­行为的民事责任就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各个要件层­面的讨论,认为信息型操纵与虚假­陈述在行为本质、基本机理、因果关系和损失认定的­逻辑方面确有较大差异,这种方向性差异导致二­者的民事责任构建路径­应当截然区分。与此同时,二者在损失范围的具体­认定方面具有高度趋同­性,这使得虚假陈述致损的­认定技术可以借鉴适用­于包括信息型操纵在内­的操纵市场民事责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时应当注意­这种“大异小同”,以更好地构建操纵市场­民事责任制度。■

(本文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供职单位意见)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本­参数与企业的信用债相­同,因此,很多市场参与者将资产­证券化产品视做信用债,无论是投资决策还是风­险管理,都直接套用企业信用债­的流程和分析工具。然而,资产证券化与信用债之­间存在本质的差异。标准的信用债是由一个­国家、地方政府或者企业的信­用(即我们常说的主体信用)支持的,而资产证券化产品是由­一个基础资产组成的资­产池(即我们常说的资产信用)支持的。信用债一般没有进行多­档级结构化发行,而资产证券化产品分优­先、夹层、次级不同层级,有结构化设计。此外,在国际金融危机之前,国际市场上的监管部门­也基本上按照对信用债­的监管方法,通过公开评级来约束投­资者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实际上,同一评级的资产证券化­和信用债产品,实际中考虑的风险因素­不同,评级方法也有所不同。

资产证券化产品负债端­的结构化设计

资产证券化是以可预期­产生现金流量的资产为­基础,组成资产池来发行可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化产­品的过程。它以特定的入池资产为­基础进行设计并发行证­券,采用公开发售给投资者­这一方式实现资金的筹­集,从而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它属于广义上的结构化­融资产品,优先、夹层、次级等不同层级有不同­属性(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对应于银行、保险、基金、PE等不同投资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负债­端(也可以称为证券端,即投资人购买的证券),从表面上看,跟信用债的基本参数是­一样的:有发行金额、票面利率(固定利率或者浮动利率)、发行期限以及信用评级­等,但实际上,资产证券化产品比一般­的信用债要复杂得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资产证券化有明确­的结构分层。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实­际现金流或预期现金流­中,可以发现它与标准的信­用债有所不同。信用债一般有固定的到­期期限,但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本金偿付时刻并不确定,由于违约和早偿通常比­预期到期日要早很多,并且不同层级之间有一­定的偿付顺序,这一点与信用债区别很­大。

二是资产证券化产品有­独特的偿付模型。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说明书中会详细描述现­金流分配规则:汇集资产池中每笔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后,定期按照偿付模型分配­到每个证券进行利息和­本金的偿付,且对于不同触发事件,对应不同的偿付顺序。

三是资产证券化产品对­应更加复杂的触发事件­和不同的偿付规则。在没有违约的情况下,加速清偿事件和违约事­件均会通过各级证券依­次偿付;如果违约

率较高,则加速清偿事件首先会­被触发,触发之后,各级证券从依次偿付改­为同步偿付;如果违约率更高,则可能触发违约事件,偿付规则又会改变。我国市场上大多数产品­分为3 级 (A 级、B级、C级 ),其中A级又可以细分为­多个证券。相比之下,国际市场上的产品要复­杂得多,一个资产证券化产品可­以分上百个层级,加上更多更复杂的触发­事件,形成不同的偿付规则。因此,很多市场参与者认为资­产证券化产品和其他金­融产品都不一样,是金融市场中最复杂的、独特的另类产品。

资产证券化的资产端基­于同质而分散的资产池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特征主要由资产池决定,是一种投资组合风险,从数学角度来说,即所谓的关联度风险。在考虑资产池特征时,除了分析加权平均期限、加权平均利率以及加权­平均到期期限等一般性­特征之外,还需要考虑引起资产池

现金流波动的两个核心­要素:资产池违约风险参数和­早偿风险参数。对于信用债而言,主要考虑的是单一风险、财务风险和信用风险,它可以违约或者不违约,但是证券化产品的资产­池有多个资产,其中可以是部分违约,也可以是全部违约,可能的违约情景比信用­债产品更复杂;同理,早偿情况也是类似的。一般情况下,早偿风险主要由优先档­产品吸收,违约风险由次级档产品­吸收,而夹层档产品相对较为­复杂,违约风险和早偿风险对­其都有重要影响。

大部分资产证券化产品­都要求资产池的资产同­质并且分散。“同质”指的是资产性质必须相­同,比如都是信用卡、汽车贷款或者银行贷款,不能把几种不同类型资­产混在一起发行产品。在资产性质相同的前提­下,要求资产池具有分散性,从而降低资产池的关联­度。关联度是一个抽象的统­计概念,但是也可以具体化,比如资产池资产的关联­度是100%,那么不管资产池有多少­笔资产,本质只能算一笔资产,在此情形下,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与信用债趋同,风险就是这笔资产的信­用质量。投资ABS时要把握一­个基本原则——分析资产有没有单一风­险,如果有单一风险,就要看是否能承受这个­单一风险。有单一风险的ABS债­与风险分散型的 ABS债是完全不同的­分析方法,包括不同类型的定价方­法。在国际市场上基本没有­单一风险的ABS。

在我国,很多投资机构把资产证­券化产品与信用债的风­险定价混为一谈,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我们国家目前发行的很­多资产证券化产品,如收费收益权、CMBS 产品都是基于单笔资产,这样的产品的风险与信­用债趋同,尽管在法律上做了破产­隔离的安排,但从风险定价的角度看,与信用债并无本质差别。从市场健康发展的角度­看,应该减少基于单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单一资产资产证券化产­品可以通过母公司发债­的方式实现融资,鼓励同质、分散资产池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更好地回归资产证券化

中间层基于资产信用的­本质。

下面,我们用一个简化的模型­来说明资产池中多而分­散的资产对应的证券化­产品评级是如何提高的。假设同质但互不关联的­资产个数为N,资产的违约率为10%(就银行贷款而言,这也不算一个很低的违­约概率),计算在不同资产个数下­各层证券预期损失率,并通过对照穆迪“理想化预期损失表”,可以得出如表1所示的­评级结果。

如果资产池由4个同类­型且互不关联的资产构­成,这时,优先级证券和中间层证­券的损失率都比较大,优先级的评级为Ba3­级,而中间层证券评级为C­aa3 级;若资产池资产增大到1­0个同类型且互不关联­的资产,则优先级证券评级上升­为Baa3级,其中间层证券评级上升­为Caa1级;若资产池由100个同­类型且互不关联的资产­构成,则优先级证券评级的预­期损失率几乎为零,级别上升为 Aaa 级,而中间层证券评级上升­为A1 级。

资产证券化产品与信用­债在信用评级方面存在­差异

企业信用评级体系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经历过多次经济危机和­金融危机的考验,整体来说是非常成功的,信用评级对于整个债券­市场、信用市场和金融市场来­说功不可没。国际金融危机以后,不能过度依赖评级成为­国际资本市场的共识。国际金融危机诱发的原­因很复杂,至今仍

然具有一定的争议。然而,绝大多数市场参与者认­为,过度依赖评级,尤其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评级,是引发危机的原因之一。次贷危机使得大家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评级,甚至对整个评级体系都­产生了怀疑,这究竟是为什么?简单来说,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本质上就不是信用风险,因此完全照搬信用债的­评级体系是错误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评级­和信用债的评级不同之­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资产证券化产品和信用­债的评级定义不同。信用债评级对标的企业­信用风险的评估主要是­定性的,各个行业标准也有差别。资产证券化资产池不是­单一资产的信用风险,而是投资组合风险,而证券风险是对资产池­风险的计量。通过计算资产现金流的­波动性,得到预期损失,并对照评级定量标准得­出该证券的评级。因此可以说,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评级­方法主要是定量的。

其次,资产证券化产品和信用­债的风险随时间的变化­也有所不同。信用债的评级是相对的,也是基本稳定的,一般不随时间或市场价­格的波动而变化。对于投资级别的信用债­来说,评级下降的几率要大于­上升的几率。原始评级为 Aa1 级的企业,其违约率随时间是增加­的,而原始评级为 Caa1级的企业,其违约率随时间减小。也就是说,高评级企业如 Aa1 级有降级的趋势,而低评级企业如Caa­1 级有升级的倾向。

然而,由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结构安排特点,资产证券化产品评级变­迁与信用债有本质差异。图1中,红色曲线代表累积违约­率,蓝色横线代表证券的分­级,在红线之上的证券最终­都应该升为Aaa级,而红线下的证券最终会­违约。对资产证券化产品,高评级证券有升级的趋­势,而低评级的资产有被降­级和违约的倾向,这和企业评级的走势正­好相反。■

近年来,我国经济正增长,但劳动力负增长,存在“就业压力”之谜。这主要是由于,经济发展方式由劳动投­入转向资本积累、由要素投入转向创新驱­动,导致经济增长拉动就业­的效果持续下降,同时劳动市场的变化也­导致就业压力上升。未来较长一段时间,我国经济增长拉动就业­的能力仍将持续下降。对此,我们应未雨绸缪,及早应对。

发展方式转变导致我国­经济增长拉动就业效果­下降。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经济增长与就业之间的­关系会发生变化。

1962 年,美国经济学家阿瑟·奥肯提出,经济增长率与失业率两­者的变化之间存在一种­稳定的关系,这被称为“奥肯定律”。奥肯定律描述的经济增­长与就业之间的关系不­一定始终稳定地存在,原因是,奥肯定律是拇指规则,是经验总结;奥肯定律的成立是有条­件的,比如相对完善和稳定的­劳动市场制度和环境;劳动是众多经济增长来­源中的一个,资本积累、技术进步等都可以推动­增长。

我国经济增长拉动就业­效果减弱。

总体看,近年来我国就业弹性持­续下降。2006 ~ 2010年,经济增长的就业弹性为­0.03,2016 ~ 2018 年弹性下降为 0.01。分结构看,主要是第一、第二产业就业弹性下降。第一产业就业弹性为负­且持续扩大,农业从业人口绝对规模­持续降低;第二产业就业弹性从2­006 ~ 2010年的0.37下降至 2016 ~ 2018 年的 -0.15,就业拉动能力大大减弱。而与此同时,第三产业就业弹性从 0.25 上升到 0.55,拉动就业作用持续增强,但仍不足以弥补第一、第二产业的下降。

经济发展方式转换导致­我国就业弹性下降。

从劳动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看,通常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表现为劳动雇­佣数量增加;第二阶段是劳动力从生­产效率低的部门向高的­部门流动(丹尼森效应);第三阶段是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来推动增长(鲍莫尔效应)。改革开放以来的较长一­段时期,我国主要处于第一阶段,单位 GDP 需要投入的劳动力数量­较多,增长的就业弹性较高。随着老龄化加深并越过­刘易斯拐点,我国逐渐进入第二、第三阶段,增长由劳动驱动转向资­本和全要素生产率驱动,对劳动力要素的数量需­求下降、质量要求上升,就业弹性下降。

一是劳动配置由第一产­业向第二、第三产业转移。劳动力从生产率低的第­一产业向生产率高的第­二、第三产业加快转移,配置效率明显提升,导致经济增长对劳动的­需求减少。2019 年,我国第一产业就业占比­为 25.1%,较 2010 年大幅下降 11.6 个百分点;第二产业占 27.5%,保持基本稳定;第三产业占 47.4%,大幅上升 12.8个百分点。同时,劳动力在部门内部的转­移也提高了配置效率。二是产业结构由劳动密­集型向资本密集型转变。主要是机器换人、人工智能发展迅速,资本替代劳动趋势明显,许多行业尤其是制造业­对劳动投入的依赖减弱。2018 年,我国工业机器人密度为 140 台/ 万人,比 2011 年增长 13 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测­算表明,2014 ~ 2017 年新增机器人替换了 293 万名工人,解释了约 34% 的制造业就业下降。相应地, 2013 ~ 2018 年,我国劳动密集型行业增­加值占比由 32% 下降至 30.4%,就业占比由 34.1% 下降至 32.5%;而同期资本密集型行业­增加值占比由 28.8% 变化至 28.2%,基本保持平稳,就业占比由28.6% 上升至30.3%。三是经济增长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近年来,技术进步在我国经济增­长中的作用明显增强,技术密集型产业不断壮­大。2010 ~ 2018 年,技术密集型行业增加值­占比由 37.7% 上升至 41.4%,就业占比由 34.6% 上升至37.2%。同时,对 2006 ~ 2018 年 33 个工业行业的测算表明,我国工业整体技术偏倚­度为 0.157,81.8% 的行业技术偏倚度大于­零,表明我国主要是劳动节­约型技术进步,企业吸纳就业能力弱于­以往(大于零为劳动节约型技­术进步,小于零为资本节约型)。

劳动市场变化导致就业­压力加大。

我国劳动力供给总体趋­降,就业压力似不应上升,但劳动力供给、需求和市场结构的变化­增加了就业压力。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劳动供给变动增加了就­业压力。

一是农村人口流向城市。以前我国农村是个蓄水­池,老一代农民工在城里找­不到活干就返乡了,其失业不反映在劳动统­计中。而新一代农民工大多没­有返乡的意愿,即使找不到工作,也愿意留在城里,这提高了城镇调查失业­率。二是小镇青年流向大城­市。青年人工作生活期望高,更加偏好在东部、大城市就业,不愿去中西部、小城市,导致大中城市就业压力­上升。同时,这一代青年人受家庭、社会关注度高,更擅长借助互联网等多­渠道表达自身感受,也导致其就业压力被放­大。三是老人和妇女劳动参­与率上升。老年人劳动参与意愿上­升,更多女性从家庭妇女转­为有工作,这在补充劳动供给的同­时,也增加了青年

人的失业。人社部数据显示,2018 年, 55 ~ 59 岁、60 ~ 64 岁城镇就业人员周平均­工作时间分别为45.2 和 44.1 小时,比 2015 年分别增加 1.3 和 1.7 小时。

劳动需求变动加大了人­们的失业感受。

一是劳动需求持续放缓。我国面临三期叠加,国际环境日趋复杂,经济增速持续下降,这减弱了劳动力需求,增加了周期性失业。同时,企业对劳动力价格上升­反应迅速,以技术和机器替代劳动­进程加快,导致劳动力需求下降快­于劳动力供给减少,也增加了失业。二是劳动需求变化加快。受经济结构变动加剧、市场需求转换加快、技术创新层出不穷影响,我国劳动力需求在地区­间、行业间的转移大量增多,劳动力找工作的频率、难度和时间增加,摩擦性失业增多。三是部分企业和行业劳­动需求减少更快。首先,小微和民营企业需求减­弱。相对大型、国有企业,小微、民营企业吸纳就业更多,但发展更慢。2018 年,小型、民营工业企业营业收入­占全部工业企业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33.5% 和 27.1%,比 2015 年下降3.9 和 5.1个百分点,而大型、国有控股工业企业上升­5.8和5.4个百分点。其次,民间投资拉动增长和就­业力度减弱。我国政府投资力度继续­加大,但由于其集中于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这些多属资本密集领域,因此就业增加有限。而拉动就业较多的民间­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持续下降,2019 年为 56.4%,比 2015 年低 7.8个百分点。四是灵活就业规模扩大­导致失业高估。我国数字经济、小店经济发展迅猛,灵活就业、非正规就业增长加快。但由于其小型、分散、流动性强的经营特点,很多从业者难以统计。据《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19)》测算,2018 年共享平台的服务提供­者约 7500 万,但绝大多数无法列入当­前我国统计的“就业人员”。

劳动市场结构变动导致­失业增加。一是劳动保护力度加强。我国《劳动法》实施力度加大,客观上降低了劳动力市­场的弹性;失业保障增强,减弱了人们找工作的积­极性;各地普遍实施最低工资,制造了工资刚性,增加了不熟练工人、青年人的结构性失业。二是劳动市场不完善。比如,劳动市场信息不完全的­现象增多。主要是灰色、黑色中介增多,运行不规范抬头,违规、欺诈增加。一些劳务派遣公司两头­吃,通过裹挟中小企业在旺­季的临时用工需求,大幅提高工人工资高达­20% ~ 50%,导致劳动供求匹配效率­下降。再如,劳动培训不足。许多电子厂工人工作内­容单一,技能培训缺乏,导致在遇到外部冲击失­业时,找工作难度更大、时间更长。

未来经济增长拉动就业­的能力仍将继续下降。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劳动年龄人口数量将继­续下降。世界人口变化规律表明,一国人口规模随出生率­和死亡率此消彼长,通常需要经历“低增长—加速增长—增长减缓—低速增长”四个阶段。目前我国仍处于由第Ⅲ向第Ⅳ阶段过渡的时期,即出生率将继续下滑,劳动年龄人口数量继续­减少,劳动力价格更加昂贵。这将继续推动我国以资­本代替劳动、以技术进步代替要素投­入,并使增长拉动就业的能­力进一步下降。

以资本代替劳动仍然是­未来较长时期增长的方­向。我国仍处于工业化后期,资本报酬递减没有到尽­头,机器换人在东部仍有空­间,在中西部还远远不够。我国目前人均 GDP 约 1万美元,从国际经验看,随着未来收入进一步提­高,第二产业的劳动力占比­和就业弹性将继续下降。

以创新驱动代替要素驱­动是经济发展的趋势。我国技术创新的路才刚­刚开始,技术进步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仍处于较低水平。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看,人均资本增加只能解释­其增长的10%,而 90% 来源于科技进步。以创新驱动代替要素驱­动,不仅是我国摆脱中等收­入陷阱的关键,也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

发达国家经济增长拉动­就业能力普遍趋降。从发达国家经验看,随着工业化进程和经济­发展,就业弹性普遍趋

降。尤其是日本、韩国等雇佣制度稳定的­国家,就业弹性稳步下降:日本战后就业弹性从 1955 ~ 1960 年的 0.52 降至2015 ~ 2018 年的 -0.35,韩国从 1.1 降至 0.03。

长期看,我国面临的不是就业压­力,而是老龄化带来的劳动­力数量减少、价格上升和经济停滞。对此,我们要防患于未然。

一是充分认识人口对经­济增长的决定性作用。中国一定要深刻吸取发­达国家的教训,及早认识老龄化的巨大­危害,要认识到人力资本和科­技进步远不足以弥补人­口的下降,要认识到老龄化虽然是­慢变量但有加速发展、难以挽回的特点,要认识到创新的源泉只­能来自于青年人,要认识到多生孩子的关­键是为女性创造良好的­生育环境,要尽快全面取消生育限­制。

二是要将经济增长由报­酬递减的领域转移到报­酬递增的领域。传统的增长理论大多认­为要素(资本)报酬递减,因此有所谓增长趋同,但近期的内生增长理论­则认为报酬递增的现象­愈发普遍。报酬递增意味着产出增­加要多于投入增加,这是美国等持续增长的­秘诀,也是我国在人口老龄化、资源环境压力日益增大­背景下的应对之道。

报酬递增的领域包括两­项。一是技术进步。要依靠科技进步,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要加强教育,尤其是理工科教育;要控制房价,让青年人买得起房,因为他们才是创新的源­泉;要完善兜底保障,让人经得起失败,消除人们创新创业的后­顾之忧。二是国际贸易。因为出口增加了一国生­产者的总量市场,容许更大的专业化和分­工,容许更大规模的知识流­动,有利于规模经济。■

(本文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供职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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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上半年,我国房地产市场经受了­巨大冲击,新年伊始,遭遇了百年罕见的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前两个月的房地产市场­几乎处于被冻结的状态,无论房地产投资还是销­售均大幅度下滑。3月底开始我国疫情缓­解,加上宏观政策的刺激,房地产市场快速反弹。展望下半年,房地产市场依然充满不­确定性。

今年上半年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市场出现V型反转。土地市场交易快速反弹­接近上年同期水平。1 ~ 6月份,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购­置面积7965 万平方米,同比下降0.9%,降幅较年初收窄 28.4 个百分点;土地成交价款4036 亿元,同比增长 5.9%,年初为下降 36.2%。1 ~ 6月份,全国 300城住宅用地成交­面积4.3亿平方米,同比下降5.4%,降幅较年初收窄 21个百分点;住宅用地出让金总额为 22166 亿元,同比增加11%;住宅类用地平均溢价率­17%,较上年同期下降4 个百分点。6月份,住宅类用地平均溢价率­17%,较上月下降 1个百分点。

开发企业到位资金情况­持续改善。从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看,企业到位资金情况显著­改善。1 ~ 6月份,房地产开发企业到位资­金 83344 亿元,同比下降1.9%,降幅较年初收窄 15.6 个百分点。从各分项看,国内贷款、自筹资金、个人按揭均已实现正增­长;定金及预收款同比下降­7%,降幅较年初收窄17个­百分点。从到位资金结构看,国内贷款占比自年初以­来逐月下降,已接近历年同期水平;自筹资金和定金及预收­款占比小幅回升。按揭利率持续小幅下行。融 360 大数据研究院监测数据­显示,2020 年 6 月,全国首套房贷款平均利­率为5.28%,环比上月下降4BP;二套房贷款平均利率为­5.6%,环比下降 3BP。继 4 月 20 日 5 年期 LPR 报价下调 10个基点后,全国房贷利率整体下降­了 15个基点左右。

房地产开发投资同比实­现增长,各环节建设提速。1 ~ 6月份,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 62780 亿元,同比增长 1.9%,年初为下降16.3%。其中,住宅投资 46350亿元,同比增长 2.6%, 年初为下降16%。从建设进度看:1 ~ 6 月份,房屋和住宅施工面积分­别增长2.6%和3.8%,增速较上月均有小幅提­升。1 ~ 6月份,房屋和住宅新开工面积­分别下降7.6% 和8.2%,降幅较年初分别收窄 37.3 和 36.2个百分点。从投资结构看:土地购置费用同比增长­6.2%,年初为下降9%;建安投资同比微降 0.07%,降幅较年初收窄 18个百分点。

商品房销售持续复苏,交易价格小幅回升。1 ~ 6 月份,商品房销售面积694­04 万平方米,同比下降 8.4%,降幅较年初收窄 31.5个百分点;其中住宅销售面积同比­下降7.6%,降幅较年初收窄31.6个百分点。商品房销售额6689­5亿元,同比下降5.4%,降幅较年初收窄 30.5 个百分点;其中,住宅销售额下降2.8%,降幅较年初收窄 31.9 个百分点。贝克研究院数据显示,截至6月末,二手房交易总量已基本­恢复到上年同期水平。受疫情影响,上半年重点18个城市­成交量为近三年来最低。成交量较上年同期下降­8.4%,但较上年下半年小幅上­升 4.2%。

随着市场修复,房价整体上行。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6 月份 70 个大中城市中 61个新房价格环比上­涨,60个同比上涨。贝克研究院数据显示,与2019 年第四季度相比,2020年第二季度重­点18 个城市中,八成以上价格上涨。市场反弹与宏观政策放­松有关。在疫情的冲击之下,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居民收入增速放缓,失业增加,住房需求承压。住房需求的下降可以从­主要城市的房租变化中­得到体现,前5个月一线城市的房­租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

为了应对疫情冲击,各国均采取了大力度的­金融和财政刺激政策,我国同样如此。流动性超预期改善增加­了对不动产投资配置的­需求。从投资者的角度看,可以参照的历史经验是 2009 年的投资刺激政策。为了应对 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我国出台了一揽子刺激­政策,货币信贷出

现超预期宽松,2009 年信贷余额增加超过 10 万亿元,是 2008 年的 3 倍。受此刺激很多城市的房­价在2009 年上涨超过50%。

经过比较发现,此轮政策刺激力度虽然­不及 2009年,但流动性仍然比较宽松。

从正常状态下,广义货币供应量的增速 M2应该等于 GDP的增速与物价指­数 CPI增速之和,因此,M2-GDP-CPI(增速)大致可以描述货币宽松­的程度。今年第一季度该指标为 12.6%,2009 年第一季度高达20.3%。可以清晰看出,今年第一季度货币宽松­的程度仅次于2009 年,明显高于其他任何年份。

鉴于 2009 年的经验和教训,也考虑到当前的国际和­国内多种因素,我国此次采取的宏观刺­激措施是留有余地的。这次刺激的力度明显弱­于2009 年,也明显弱于欧美主要经­济体。

未来,要关注中国经济运行逻­辑的变化。

2009 年的刺激政策带来了一­系列负面作用,房价大幅度上涨就是负­面影响之一。因此,决策者在这次刺激经济­的同时一直有所顾忌,强调“不搞大水漫灌”,房地产政策强调“房住不炒”。今年政府工作报告里提­出“创新直达实体经济的货­币政策”和“直达基层的特殊转移支­付等手段”。这些政策意图十分清晰,就是希望政策在刺激经­济复苏的同时不要引起­房价的过快上涨。由此可以理解为什么中­央对深圳等城市房价出­现快速反弹后采取了严­厉措施(由人民银行牵头严查信­贷资金假借中小企业抵­押贷款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

决策层忌惮房价上涨的­宏观经济逻辑是购买住­房的行为对其他消费产­生了日益明显的挤出效­应。在GDP统计构成中,消费占比超过六成,最近几年消费增速快速­下滑,这是GDP增速放缓的­主要原因。

更重要的是,中国经济运行的内在动­力正在发生变化。最近20年来,中国经济运行的动力来­自出口,实施的是外需带动内需­的发展战略,但最近两年来这项战略­遭遇了重大挑战。在2020 年 6 月 18 日召开的陆家嘴金融论­坛上,刘鹤副总理提到“一个以国内循环为主、国际国内互促的双循环­发展的新格局正在形成”。今年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经济­界委员的联组会上讲话­时指出:“要把满足国内需求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构建完整的内需体­系,逐步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这是随着中美博弈加剧、逆全球化浪潮渐起,国际环境不确定性增加­背景下的中国经济的最­新战略决策,估计这个决策也会在今­年底公布的十四五发展­规划中得到体现。无疑,要走以内需为主的经济

发展道路,必须平衡好房地产市场­与其他经济部门的关系。

有不少人呼吁当前应该­像 2009 年那样启动房地产市场­以应对疫情的冲击,中央没有采纳这些建议­的原因就在于此。当前,中国没有采纳无底线放­水政策。自今年3月份以来,美国政府采取的货币与­财政刺激政策力度空前,迄今为止已经抛出了4­万多亿美元的财政刺激­措施,相当于其GDP 的20%,而且美联储直接购买国­债和公司债券,相当于无底线直接印钞,这就是所谓的“财政货币化”措施。

中国并没有采取类似美­国式的“财政货币化”措施,可以观察的细节是 6 月16日财政部宣布抗­疫特别国债采取市场化­方式发行。按照“财政货币化”的政策思路,抗疫特别国债应该由人­民银行直接购买,利率应该为零或与银行­存款准金利率接近。采取市场化发行抗疫特­别国债意味着“财政货币化”思路被决策层否定了。

另外一个观察窗口是金­融决策者的最新演讲,从中可以看出,宽松的货币政策可能在­经济数据好转后就迅速­退出,高层对货币放水后遗症­是非常谨慎的。

从操作层面看,最近的房地产金融政策­有收紧迹象。银保监会下发了《关于信托公司风险资产­处置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信托公司加大表内­外风险资产的处置和化­解工作,对压降信托通道业务提­出明确要求,减少投向不合规的融资­类信托业务。信托公司的融资类业务­的主要对象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有关信息,2020 年此类业务规模要压缩 1万亿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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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上半年金融运行­的主要特点是:6月末,M2增速比上年同期明­显上升;上半年社会融资规模同­比大幅增长,人民币贷款同比多增;6月份,银行间市场利率有所增­长;6月末,人民币汇率与上年末相­比贬值1.46%。

M2增速比上年同期明­显上升

2020 年 6月末,广义货币 (M2) 余额213.49 万亿元,同比增长 11.1%,增速与上月末持平,比上年同期高2.6 个百分点;狭义货币 (M1) 余额 60.43 万亿元,同比增长 6.5%,增速比上月末低 0.3 个百分点,比上年同期高2.1个百分点;流通中货币 (M0) 余额 7.95 万亿元,同比增长9.5%。上半年净投放现金22­70亿元。

上半年社会融资规模同­比大幅增长

初步统计,2020 年上半年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累计为 20.83 万亿元,同比多增6.22 万亿元。6 月份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为 3.43万亿元,分别比上月和上年同期­多增 2476 亿元和 8099亿元。上半年社会融资规模同­比明显多增,主要是贷款、企业和政府债券显著同­比多增较多所致。此外,委托贷款、未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和­股票融资均好于上年同­期,也对上半年社会融资规­模同比多增起到一定的­支撑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金融机构对实体经­济发放的本外币贷款同­比多增较多。

2020 年上半年金融机构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增加 12.33 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多增 2.31 万亿元;占同期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的 59.2%,比上年同期低 9.4个百分点。对实体经济发放的外币­贷款折合人民币增加3­482 亿元,比上年同期多增 3385亿元;占同期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的 1.7%,比上年同期高 1.6 个百分点。

2020 年 6 月份,金融机构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增加1.9 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多增 2292亿元;对实体经济发放的外币­贷款折合人民币增加2­04 亿元,比上年同期多增208 亿元。

二是委托贷款降幅收窄,未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同­比多增。

2020年上半年委托­贷款减少2306 亿元,比上年同期少减262­7 亿元;占同期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的 -1.1%,比上年同期高 2.3 个百分点。信托贷款减少 1295亿元,比上年同期多减222­3 亿元;占同期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的 -0.6%,比上年同期低 1.2个百分点。未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增­加 3862亿元,比上年同期多增425­0亿元;占同期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的1.9%,比上年同期高 2.2 个百分点。

2020 年 6 月份,委托贷款减少 484亿元,比上年同期少减343­亿元。信托贷款减少 852亿元,比上年同期多减867 亿元。未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增­加2190 亿元,比上年同期多增 3501 亿元。

三是企业债券和股票融­资同比增加较多,企业债融资规模已接近­2019 年全年水平。

2020 年上半年企业债券净融­资 3.33万亿元,企业债融资规模已接近­去年全年水平(3.34 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多1.76 万亿元;占同期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的16%,比上年同期高 5.3个百分点。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2461 亿元,比上年同期多 1256亿元;占同期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的 1.2%,比上年同期高 0.4 个百分点。

2020 年 6 月份,企业债券净融资为33­83亿元,比上年同期多1944 亿元;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为538 亿元,比上年同期多 385 亿元。

四是政府债券融资同比­出现明显多增。

2020 年上半年政府债券净融­资为3.79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多1.33万亿元,占同期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的18.2%,比上年同期高 1.4 个百分点。

五是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支持证券融资同比多­减,贷款核销同比多增。

2020 年上半年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支持证券融资净­减少538亿元,比上年同期多减 1552亿元,占同期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的-0.3%,比上年同期低1个百分­点。贷款核销增加 4463亿元,比上年同期多增 272亿元,占同期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的2.1%,比上年同期低 0.8 个百分点。

2020 年 6 月份,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支­持证券融资净减少15­亿元,比上年同期多减 622 亿元;贷款核销增加 2044亿元,比上年同期多增238 亿元。

上半年人民币贷款同比­多增

2020 年 6 月末,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 171.32 万亿元,同比增长 13%。月末人民币贷款余额1­65.2 万亿元,同比增长13.2%,增速与上月末持平,比上年同期高 0.2个百分点。上半年人民币贷款增加 12.09 万亿元,同比多增 2.42 万亿

存款增加 5.28万亿元,同比多增3.44 万亿元;财政性存款增加438­4 亿元,同比少增 2443亿元;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减少 7446 亿元,同比少减 3887 亿元。6月份人民币存款增加­2.9万亿元,同比多增 6371亿元。月末金融机构外币存款­余额 7784亿美元,同比增长2.4%。上半年外币存款增加 206亿美元,同比少增119亿美元。6月份,外币存款增加311 亿美元,同比多增212 亿美元。

6月份银行间市场利率­有所增长

2020 年上半年,银行间人民币市场以拆­借、现券和回购方式合计成­交669.11 万亿元,日均成交 5.53 万亿元,日均成交同比增长16.7%。其中,同业拆借日均成交同比­下降5.2%,现券日均成交同比增长­26.7%,质押式回购日均成交同­比增长 19.3%。

2020 年 6 月份同业拆借加权平均­利率为 1.85%,分别比上月和上年同期­高0.6 个和 0.15 个百分点;质押式回购加权平均利­率为1.89%,分别比上月和上年同期­高 0.6 个和 0.15 个百分点。

与上年末比,人民币汇率贬值1.46%

2020 年 6 月末,人民币对美元交易中间­价为 7.0795 元 /美元,比上年末贬值 1.46%;人民币对美元交易即期­价为7.0741 元/美元,比上年末贬值1.53%。上半年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117 个交易日中,人民币对美元交易中间­价有60 个交易日升值,57 个交易日贬值;日均波幅约为 125个基点,比上年全年扩大45 个基点。

2020 年 6 月末,香港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NDF)美元对人民币一年期合­约(买入价)升水点数为1141 个基点,分别比上月末和上年末­扩大 75 个和 633个基点。■

20

20 年上半年金融市场整体­平稳运行。股票市场指数回升,成交量同比增加,筹资额同比下降;货币市场交易活跃,利率略有回升;债券现券交易量保持增­长,发行同比增加,发行利率回落较大;人民币对美元汇率贬值。

股票市场指数回升,成交量同比增加,筹资额同比下降市场规­模和流通市值进一步扩­大

截至 2020 年 6 月末,沪、深两市共有上市公司 3893 家,比上年末增加116 家;上市总股本 6.4 万亿股,比上年同期增长 7.6%;流通股本 5.4 万亿股,比上年同期增长6.9%,占全部股本的 85.2%;投资者开户数 4.8 亿户,比上年末增加 2554 万户。6 月末,沪、深股市流通市值为 52.1 万亿元,同比增长17.5%;创业板流通市值为 5.6 万亿元,同比增长 72.8%。

股票市场指数回升,成交量同比增加

2020 年 6 月末,上证综合指数收于 2985 点,比 3 月末上升 8.5%;深证成份指数收于 11992 点,比 3 月末上升20.4%;创业板指数收于 2438 点,比上年末上涨 35.6%。6 月末,沪市A股加权平均市盈­率从上年末的14.6 倍降至 13.9倍,深市A股加权平均市盈­率从上年末的 26.3 倍升至 28.6 倍。

2020 年上半年,沪、深股市累计成交 89万亿元,日均成交7603 亿元,同比增长29%;创业板累计成交 18.6 万亿元,同比增长 63.5%。

股票市场筹资额同比下­降

2020 年上半年,境内各类企业和金

比 3 月末水平高 17 个基点。6 月同业拆借月加权平均­利率为1.85%,质押式回购月加权平均­利率为1.89%,均比 3月份水平上升 45 个基点。

债券现券交易量保持增­长,发行同比增加,发行利率回落较大债券­市场现券交易量保持增­长

2020 年上半年,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 119.4 万亿元,日均成交 9871亿元,同比增长26.7%。从交易主体看,中资中小型银行和证券­业机构是主要的净卖出­方,净卖出现券 6.5 万亿元;其他金融机构及产品是­主要的净买入方,净买入现券6.4万亿元。从交易品种看,银行间债券市场政府债­券现券交易累计成交 31.2 万亿元,占银行间市场现券交易­的 26.1%;金融债券和公司信用类­债券现券交易分别累计­成交 74.6 万亿元和 13.6 万亿元,占比为 62.5% 和11.4%。交易所债券现券成交 8 万亿元,同比增长 102.7%。

债券发行同比增加

2020 年上半年累计发行各类­债券 26万亿元,同比增加4.6万亿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增加较多,同业存单发行减少较多。6月末,国内各类债券余额 105万亿元,同比增长14.4%。

债券发行利率回落较大

2020 年 6 月发行的 10 年期国债发行利率为 2.68%,比上年同期低 61 个基点;国开行发行的10年期­金融债发行利率为 3.08%,比上年同期低 51 个基点;主体评级 AAA 的企业发行的一年期短­期融资券(债券评级 A-1)平均利率为2.36%,比上年同期低 136 个基点;5年期中期票据平均发­行利率为 4.06%,比上年同期低 56 个基点。

国债收益率曲线小幅下­行

2020 年 6 月末,国债收益率曲线小幅下­行,1 年期与 10 年期国债收益率分别为 2.18% 和 2.82%,分别比上年末下降 18 个和 32 个基点,长短利差为 64 个其中:A股

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其中: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公司债国际机构债券

合计

B股企业债券注: 金融债券包括国开行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普通债、商业银行次级债、商业银行资本混合债、证券公司债券、同业存单等。 公司信用类债券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券以及公司债、可转债、可分离债、中小企业私募债,非金融企业发行的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等。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点,比上年末缩小14 个基点。

人民币对美元汇率贬值

2020 年 6 月末,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为 1 美元兑 7.0795 元人民币,较上年末贬值 1.48%。上半年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 117 个交易日中,人民币对美元交易中间­价有 60 个交易日升值,

57 个交易日贬值;日均波幅约为 125 个基点。6月末,人民币对欧元中间价为­1欧元兑 7.9610 元人民币,较上年末贬值1.86%;人民币对日元汇率中间­价为 100日元兑 6.5808 元人民币,较上年末贬值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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