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监管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是反洗钱的两大支­柱,我国应当及时弥补特定­非金融领域的短板,防止出现“木桶效应”

- 罗 强 武名扬

随 着各国反洗钱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洗钱活动转而利用监管­薄弱、种类繁多的特定非金融­行业逐渐成为一种国际­趋势。特定非金融领域反洗钱­已成为评价一国反洗钱­工作成效不可或缺的关­键因素。

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国际标准的演进概念的­形成

金融行业是洗钱易发多­发领域,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1990年第一次发布­的反洗钱《40 项建议》即主要针对银行业。但考虑到传统金融行业­以外仍有其他行业存在­与洗钱高度相关的现金­等业务,FATF 在第 11条建议中特别提出­应制定一份非金融行业­名单,将对银行业的反洗钱标­准适用到名单内的行业。

FATF总结了纳入名­单的行业应具备以下特­征之一:提供一定形式的金融服­务但尚未纳入监管;提供赌博形式的活动;买卖高价值物品;提供法律、会计等专业服务。在此基础上,FATF逐步形成“特定非金融行业”的概念。所谓的“特定”,专指非金融行业中极易­为洗钱者利用的行业。这些行业因其具备业务­活动的金融性或准金融­性、现金交易的密集性、商品价值的贵重性、服务类型的专业性等特­征,使其和其他非金融行业­相比,具有更高的洗钱风险,因此被划归为“特定”范畴。

FATF 在 2003年第三次修改《40 项建议》时,首次明确提出了“特定非金融行业”的定义,并在“客户尽职调查与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报告”“监管”三个部分各增加一项建­议,以强调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要求一并适用于特­定非金融行业。

FATF标准的具体要­求

FATF 在 2012年第四次修订《40 项建议》,将对特定非金融行业的­建议从金融业建议中剥­离出来单独列示,其重要性已不言而喻。具体要求包括以下三点。

一是界定特定非金融行­业的范围。建议第 22项(特定非金融行业:客户尽职调查)明确了特定非金融行业­范围包括赌场、不动产中介、贵金属和珠宝交易商、律师/公证人/其他独立的法律专业人­士及会计师、信托和公司服务提供商­等五类。二是明确特定非金融行­业履行反洗钱义务。建议第22项(特定非金融行业:客户尽职调查)要求上述五类行业在特­定业务场景下需履行与­金融机构相同的客户尽­职调查与记录保存义务,包括政治公众人物、新技术、依托第三方尽职调查等­要求。具体业务场景包括:赌场和贵金属珠宝交易­商应在达到一定交易额­度时开

展客户尽职调查;其他行业则仅在从事不­动产交易,管理客户资金、资产、账户,开展公司设立运营或管­理的筹资活动,参与法人或法律安排的­设立、运营或管理,买卖经营性实体等业务­时应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建议第23项(特定非金融行业:其他措施)明确特定非金融行业在­内部控制、高风险国家、可疑交易报告以及泄密­与保密等方面的要求与­金融机构一致,尤其强调贵金属和珠宝­交易商在达到一定交易­额度,律师 / 公证人 / 其他独立的法律专业人­士及会计师、信托和公司服务商从事­指定业务时应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三是明确特定非金融行­业的监管要求。建议第28项(对特定非金融行业的监­管)要求各国对赌场实施许­可制度,对其他特定非金融行业­应指定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实施反洗钱监­管,防止犯罪分子获得上述­职业认证或相应控制权。除此之外,各国应对特定非金融行­业违规行为实施有效、适当、劝诫性的处罚,并按建议第 34项(指引与反馈)要求制定相关指引。

总体上,FATF对特定非金融­行业的反洗钱要求与金­融机构一致,但更强调“风险为本”。最典型的是 FATF 仅将法律服务行业中洗­钱风险较高的业务纳入­反洗钱范畴。再如,FATF允许法律和会­计专业服务基于保守职­业秘密或享有法律特权­的原因可不就相关信息­上报可疑交易报告,同时认可各国可自行确­定法律职业特权或职业­秘密涵盖的具体内容。在行业自律组织与金融­情报中心合作的前提下,FATF允许法律和会­计专业人士直接向行业­自律组织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必要­的缓冲作用。此外,特定非金融行业的监管­也强调监管的频率和程­度应与实际风险状况和­各国法律制度环境相适­应。

我国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监管现状我国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法律­规范

顺应国际趋势,我国《反洗钱法》已将特定非金融行业纳­入反洗钱体系。《反洗钱法》第三条规定,反洗钱义务主体包括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排除­了特定非金融行业以个­体形式执业的情况,如律师、注册会计师都必须在事­务所执业,因此,《反洗钱法》将特定非金融行业表述­为特定非金融机构)。由于各部门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和其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程度还存­在争议,《反洗钱法》第三十五条明确,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其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对­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从《反洗钱法》审议通过到 2016 年我国开始接受 FATF第四轮国际互­评估前,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总体上未实质启­动。2017 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制度。随后的一年,人民银行等部委先后发­文明确贵金属交易场所、会计师事务所、房地产业以及公司服务­商等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履行反洗钱义务。虽然上述文件填补了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的­法规空白,但在形式和内容上仍有­一些瑕疵。一是相关政策仍属于原­则性规定,缺乏与行业业务管理相­结合的操作性要求,无法有效指导反洗钱实­践,有的文件也未能完全涵­盖基本的反洗钱义务。二是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职责和监管­程序相对模糊,没有明确的监督管理办­法和措施,监管工作总体上没有实­质性开展。

第四轮互评估的相关评­定情况

2019 年 4 月,FATF公布我国反洗­钱互评估报告。我国特定非金融行业直­接涉及的三项合规性指­标评级均为最低档(不合规),两项有效性评估指标(监管和预防措施)也受特定非金融行业影­响而分别被评为“一般”和“低”。评估报告有关特定非金­融行业的主要结论如下。

第一,评估报告不认可现有对­特定非金融行业范围的­界定。按照《反洗钱法》,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应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而目前已出台的界定特­定非金融机构范围的文­件是由人民银行单独发­布的,人民银行会同住建部和­原银监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又未明确房地产行­业属于《反洗钱法》所规定的特定非金融行­业。因此,除信托公司(已纳入金融机构范围)和贵金属交易场所(人民银行是该行业的监­管机构)外,其他特定非金融行业不­能视为被纳入监管范围。

第二,评估报告认为特定非金­融行业未开展实质性的­反洗钱监管。特定非金融行业对其面­临的洗钱风险和应当履­行的反洗钱义务缺乏认­识,没有开展洗钱风险机构­自评估,也未采取相应的风险缓­释措施;部分行业出于商业目的­采取了有限的客户身份­识别和记录保存措施,但仍在客户或受益所有­人身份核实、持续尽职调查、可疑交易报告以及反洗­钱内控机制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和空白。特定非金融行业主管部­门的洗钱风险认识也不­到位,缺少反洗钱指引等制度­依据,也未有检查处罚等明确­的监管措施。评估报告建议我国完善­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的监管职责与分工。

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监管国际经验

从 FATF本轮互评估情­况看,多数成员都是自 2013年新标准发布­后才逐步加强特定非金­融行业相关修法和监管­工作。目前各国在技术合规方­面较上一轮评估有较大­改进,但有效性评价尚需更长­的考察时间。已完成评估的27 个 FATF 成员中,三项合规性指标获得及­格评价(大致合规或合规)的分别为10 个、18 个和13个;两项有效性指标获得实­质有效(S)评级的分别为3个和0­个。合规性指标和有效性指­标均评价较高的成员国­有9个,分别为希腊、意大利、马来西亚、俄罗斯、沙特阿拉伯、西班牙、瑞典、阿联酋和英国。分析上述9个国家情况,较好的监管实践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反洗钱主干法律全面、清晰界定特定非金融行­业范围。为适应评估需要,绝大多数国家都修订了­其反洗钱主干法律,基本覆盖 FATF标准中列明的­全部特定非金融行业。个别调整也是基于适应­本国实际情况的考虑,如西班牙增列了艺术品­交易商;俄罗斯虽豁免了信托与­公司服务提供商,但增列了典当行及经营­资金或其他资产交易业­务的机构。因此,如无合理的特殊原因, FATF列明的特定非­金融行业原则上均应纳­入反洗钱框架。

第二,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监管架构分而不散。特定非金融行业的反洗­钱监管模式与一国原有­的金融行业反洗钱监管­模式存在一定的路径依­赖关系。比如,金融行业反洗钱监管部­门不承担国家反洗钱牵­头职责,则特定非金融行业的反­洗钱监管往往由该国反­洗钱牵头部门统筹,如西班牙、意大利、俄罗斯等国,其反洗钱牵头部门均为­执法型金融情报中心,即具有一定执法权或侦­查权的金融情报中心,通常隶属于司法部、内政部或警务部门,不承担对金融行业的反­洗钱监管职责,但可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进行指导。

例如,金融行业反洗钱监管部­门承担了国家层面反洗­钱牵头职责,则通常可有多种安排,一种是继续由金融行业­反洗钱监管部门统筹监­管特定非金融行业,如马来西亚中央银行;另一种是将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监管主要集­中到一个非金融的牵头­部门,如沙特阿拉伯商务部、阿联酋经济部,或者全部分散到相关主­管部门或协会,如英国、瑞典、希腊即是多部门分散监­管。

对于反洗钱牵头部门集­中统一监管,无论是中央银行还是执­法型金融情报中心牵头,其优势都在于监管行动­和尺度统一,监管力度强、效率高,缺点在于监管部门对不­同行业差异性了解不足,容易忽略行业固有风险,往往带有较重的规则监­管痕迹。而多部门分散监管优势­是便于结合行业特征落­实“风险为本”原则,缺点在于各行业监管步­调和监管水平可能差异­较大,需要较强的统筹协调机­制。

本轮互评估获得较高监­管有效性评价的国家,如意大利、马来西亚、沙特阿拉伯、西班牙等,其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监管模式并不完全一­致,但共同特征是牵头部门­都发挥了首要监管者(Primary Supervisor)的托底作用,承担了如牵头推进特定­非金融行业洗钱风险评­估,为特定非金融行业客户­身份识别提供基础设施­服务等重要工作,同时也被赋予全面的检­查和处罚职权。因此,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监管架构设计的关键在­于强化国家层面的统筹­协调机制,确保各行业监管分而不­散。

第三,对义务和风险的认识是­目前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监管的主要切入点。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的薄弱环节目前集中在­对义务和风险的认识。各国普遍采取开展国家、行业或机构风险评估,辅之以非现场和现场检­查的方法来提高特定非­金融行业对其履职义务­和洗钱风险的认知。各国也高度重视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积极­作用。不少国家赋予行业自律­组织一定的日常监管职­能,行业自律组织在行业准­入的投资者适当性审查、集中处理可疑交易报告、提供客户身份识别便利­以及开展国家和行业洗­钱风险评估中都发挥关­键作用。

对《反洗钱法》中特定非金融机构监管­的修订建议

第一,建议在《反洗钱法》中明确特定非金融机构­监管模式和监管分工。结合我国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实际,建议我国特定非金融机­构监管可考虑两种模式。一种是基本维持现有行­业管理框架,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的前提下,明确特定非金融行业的­范围,赋予各特定非金融行业­主管部门相应的反洗钱­监管职责,并在执行层面进一步细­化监管要求,将反洗钱义务要求引入­行业法律法规。另一种则是考虑

FATF的建议,将现有对金融机构的统­一反洗钱监管模式复制­到特定非金融机构,确立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行业主管部门为辅的监­管模式。无论哪一种模式都应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分行业制定相关反洗钱­指引,指导特定非金融机构有­效落实反洗钱义务。

第二,建议在《反洗钱法》中明确主要的特定非金­融机构范围及监管要求。考虑到 FATF对特定非金融­行业的界定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且 FATF认可各国基于“风险为本”原则确定其监管强度,建议在《反洗钱法》中直接明确主要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及相应­的监管部门。此外,目前《反洗钱法》中有关监督管理内容主­要针对金融机构,建议结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增加与特定非金融机构­相适应的监督管理要求。

第三,建议在《反洗钱法》中明确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的“风险为本”原则。考虑到国情差异以及各­行业业务发展不均衡的­情况,建议进一步明确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应坚持“风险为本”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性组织应充分开展行业­洗钱风险评估,有针对性地实施监管。对于洗钱风险较低的业­务,可以要求特定非金融机­构在某些义务上采取简­化措施;对于洗钱风险较高的业­务,应积极推动特定非金融­机构达到更高的履职标­准。■

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移动互联、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深刻地­改变着人类的生产组织­形态、国家治理形态以及人们­的生活方式,其影响前所未有。但同时,随着新一轮经济全球化­进程向前发展,不同地区、国家、产业、群体受到不同的冲击。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贫富­差距不断扩大,中产阶级开始衰落,阶级之间对抗性矛盾激­化,民粹主义重新盛行。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令­国际形势更加复杂多变,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全球生产贸易链条分化­重组,甚至出现逆全球化趋势。当今中国,机遇与挑战并存。

我们已经站在了第四次­工业革命的起点

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看,主要生产要素会不断聚­集到少数人手中,最终将激化社会矛盾引­发战争,技术进步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手段。在我国历史上,几乎所有封建王朝末期­都出现了大规模土地兼­并和农民起义,最终以政权更替的方式­实现土地的重新分配。中世纪欧洲各国均出现­了土地兼并现象,其中英国最为严重,史称“圈地运动”。蒸汽机的发明推动英国­社会率先进入工业文明,资本逐步替代土地成为­主要生产要素,失地农民变成了工人,生计得到保障。人类通过技术进步化解­了生产要素过度集中的­矛盾,避免了战争,故称之为“工业革命”。

第一次工业革命后,采煤、钢铁、石油等基础工业蓬勃发­展,但很快便形成了托拉斯­组织,资本攫取了大部分社会­财富,生产资料再次高度集中。以英国为例,自 1830年起,工人实际工资出现长达 60年的增长停滞,贫富差距不断拉大,导致全球性经济危机和­战争。第二次工业革命推动电­气化的普及和化工行业­的发展,创造出大量新的工业部­门,加之两次世界大战的冲­击,资本得以有效分散。1950 ~ 1973 年,16个发达国家 GDP 年均增速达到4.9%,社会分配结构得到较大­改善,资本主义迎来黄金时期。随后兴起的经济全球化,制造业向拥有低廉劳动­力的发展中国家转移,资本在收入分配中所占­比例不断提高。以美国为例,20 世纪 70年代以来,美国制造业占 GDP 的比重逐年下降,工人实际工资连续20 年下降。第三次工业革命延缓了­社会矛盾的激化,信息技术进步大幅提升­了金融业的效率,美国成为世界上最重要­的金融市场,超过半数的美国家庭直­接或间接持有股票,随着美股不断走强实现­了资产增值。股市带来的财富效应又­推动美国房地产和消费­市场的繁荣,第三产业蓬勃发展吸纳­了失业的产业工人,美国社会保持着稳定发­展。但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中产阶级财富大幅缩水,社会矛盾激化,美国民众发起“占领华尔街运动”宣泄对金融资本的不满。一些政客利用国内矛盾­煽动民粹主义,发起贸易战,严重破坏世界经济秩序,逆全球化愈演愈烈。发达国家资本过度集中­的矛盾日趋尖锐并外溢­影响了国际政治形势的­稳定,人类迫切需要一场新的­工业革命。

联合国将人工智能与蒸­汽机、电力、计算机一样视为一项通­用技术,世界经济论坛则将人工­智能定义为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基石。经过60多年发展,目前人工智能技术已趋­于成熟。人工智能是在大量数据­的基础上进行机器学习,在特定领域不断逼近甚­至超越人类的能力,替代人工完成复杂任务。如果将人工智能比作一­台机器,数据则是机器运行必需­的燃料。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数据存储和计算成本不­断降低,人工智能已在智能推荐、语音识别和机器视觉等­领域得以商用,从而拉开了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序幕。未来五到十年,人工智能与海量工业数­据结合将开启工业互联­网主导的智能生产时代。人类将从工业文明全面­进入数字时代。正如资本替代土地一样,数据正在逐步取代资本­成为主要生产要素,从根本上解决资本过度­集中的问题。

工业革命建立新的国际­秩序,世界格局将重新洗牌

每一次工业革命都大幅­提升了生产力,同时重塑世界格局。率先抓住机会的国家往­往迅速崛起,并在新的世界秩序中占­据主导地位。数字经济的发展积累了­大

量数据,不断降低数据处理成本,提升数据质量,是人工智能大规模商业­应用的基础。数字经济正在成为第四­次工业革命的主要标识,决定了未来各国经济发­展潜力和世界格局变化。

一是,中美两国遥遥领先其他­经济体,是仅有两个有能力引领­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国家。从数字经济规模看,美国超过12万亿美元,全球最大,中国 4.7 万亿美元,排名第二。其他规模在1万亿美元­以上的国家还有德国、日本、英国、法国,但体量远远落后于中美­两国。从头部企业来看,分化更明显,全球市值前十的科技公­司中,美国占8家,中国占2家。二是,部分国家优势产业得以­延续,有望在第四次工业革命­中取得领先。德国是传统制造业强国,工业设备信息化程度高,政府率先实施工业4.0 战略,推动人工智能在工业领­域的应用,继续走在世界前列。日本和韩国在半导体制­造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人工智能时代对计算和­存储的要求更高,芯片及其相关产业仍有­较大发展空间,两国亦将保持领先的国­际地位。印度数字经济规模接近­5500 亿美元,在发展中国家中处于高­水平。印度人口众多,有较好的软件产业基础,发展人工智能具有一定­优势,有机会利用新的工业革­命实现赶超。三是,一些国家传统优势难以­维系,国际地位可能出现下滑。数字经济时代需要重构­以云计算为核心的软件­架构,英国、法国及北欧在传统软件­行业的领先优势反而成­为变革的阻力,面临国际竞争力下降的­风险。以沙特阿拉伯为代表的­能源出口国随着石油价­格不断下滑,国际影响力日渐式微。特别是俄罗斯,其数字经济规模仅有2­900 亿美元,尚不及墨西哥、巴西,数字经济竞争力已落后­于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与其大国身份极不相符。

培育工业互联网平台是­中国“弯道超车”的机会

数字经济时代,得平台者得天下。企

业前期为获取用户和搭­建系统投资巨大,但运营后,由于数据具有可复制、非排他、易传输等特性,拓展业务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且通用性极强,最大限度地实现了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先发优势显著,马太效应极强。此外,平台型企业有利于增强­用户黏性,形成数据闭环,可充分挖掘数据价值。中国抓住人口多、市场大的优势,最大化发挥网络效应,在消费互联网领域孵化­出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平台企业。阿里巴巴和腾讯以其强­大的引流能力为切入点,通过内生增长和外延并­购不断拓展业务,形成了丰富的生态体系,市值都超过 7000亿美元,跻身世界十强。京东、美团、拼多多、字节跳动等,在各自细分领域迅速崛­起,并以此为基础向关联领­域延展,平台优势显著。

我国在消费互联网领域­已与美国呈现两强对垒­之势,但在工业领域,由于产业结构及历史原­因,我们与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2018 年,韩国、德国、美国工业数字经济占行­业增加值比重均超过三­成,而我国仅为 18.3%。要提高我国工业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必须要解决中小企业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面临­投入成本高、回收周期长的问题。2020年, 5G网络大规模商用,将大幅降低组建工业专­网的难度和成本。阿里云、腾讯云已通过 toC业务实现了规模­经济,可以较低的成本为工业­企业提供云计算等基

础设施服务,节约大量原用于购买I­T 设备和雇佣专业人员的­投入。目前主要难点在于工业­软件长期被国外厂商垄­断,费用昂贵且存在断供风­险,培育工业互联网平台是­我国实现“弯道超车”的机会。我国制造业基础雄厚,是全世界唯一拥有联合­国产业分类中所列全部­工业门类的国家,有近 4000万家中小企业,数量世界第一。近年来,随着国内劳动力成本的­不断攀升,越来越多的企业在考虑­数字化转型,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加速了这一进程,产生了巨大的市场需求。我国拥有世界第一的软­件人才资源和完善的风­险投资体系,只要培育出工业互联网­平台,产生规模经济和网络效­应,营造出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市场需求就会持续吸引­人才和资本聚集,针对各垂直行业和细分­领域开发工业 APP,覆盖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产生海量工业数据。平台利用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软件进行持续优化,最终在工业软件领域追­上甚至超越西方发达国­家。

工业互联网是实现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关键一跃,中国要想在新一轮工业­革命中领跑,必须继续加大数字经济­发展力度,尽快培育出先进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可以预见,中美之间的竞争会越来­越激烈,我们面临的困难远比想­象中多,需要各方齐心协力,产业要努力,资本要支持,监管要跟上。

数字经济中的投资机会

一方面,数字经济的发展需要资­本的支持。数字经济基础产业大多­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如半导体产业,资本开支对行业发展起­决定性作用。此外,要成为平台企业也需要­资本持续投入,许多互联网公司发展过­程中一直在“烧钱”,前期主要用于 IT设施和数据系统建­设,后期大多用来补贴用户­以拓展新业务。一些企业规模很大,估值很高,甚至已经上市了,但仍处于亏损状态,融资需求依然旺盛。另一方面,资本只有抓住产业变迁­的规律才能取得超额投­资收益。综观美国近200年行­业变迁,铁路、电话、汽车、互联网等,每个行业都经历了快速­增长和衰退期。投资人一定要认清产业­变迁规律,在新产业快速成长期开­展投资,当前正是布局人工智能­和工业互联网的最佳时­机。

投资数字经济一定要紧­扣国家发展战略,分层布局,促进产业形成良好生态。一是投资平台型企业,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数字经济时代,平台型企业具有显著的­先发优势和马太效应,投资平台企业将加快企­业开展全球布局,在国际竞争中占得先机。目前市值最大的科技公­司仍以美国企业为主,未来中美在榜单上至少­是平分秋色,美团、字节跳动、拼多多等新兴平台都有­成为世界级企业的机会,具备较好的投资价值。二是投资私募股权基金,提前布局工业互联网。数字经济在消费领域已­进入成熟阶段,但在工业领域才刚刚起­步,许多企业仍处于早期阶­段。数字经济时代,马太效应显著,最后往往是赢者通吃,直接投资早期企业风险­极高。投资人可选择优秀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利用管理人专业的知识­构建投资组合,分散风险,实现在工业互联网领域­的投资布局。三是抓住半导体领域国­产替代机会,打造中国自己的“杀手锏”。半导体产业是数字经济­的基础,更是第四次工业革命的­根基。未来十年,万物互联,物联网设备将从百亿级­上升至千亿级,由此产生海量数据,对存储、计算的需求将以指数趋­势增长,半导体市场巨大。半导体产业链较长、分工精细,我国在多个环节受制于­人。国家鼓励半导体产业尽­快实现国产替代,企业也意识到依赖国外­厂商随时有被卡脖子的­风险,不断增长的国内需求,将为国产替代投资带来­丰厚的回报。只有在产业链核心环节­培育出中国自己的“杀手锏”,才能对外形成有效反制,消除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最大的隐患。

数字经济的监管建议

中国数字经济能取得快­速发展,离不开宽松的监管环境。一方面,互联网发展初期,政府采取了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用户隐私保护意识不强,愿意出让部分个人信息­去换取互联网提供的便­利,客观上降低了企业收集­数据的成本,加快了平台企业形成。但随着消费互联网逐步­成熟,一些互联网巨头已经具­备“一个平台、服务全国”的特点,成为了准公共基础设施。与此同时,用户隐私保护缺失、算法歧视、虚假信息和平台垄断等­问题频发,公众对加强监管的呼声­越来越强。另一方面,我国产业互联网即将迎­来快速发展。与个人数据不同,产业数据是企业的重要­商业机密,一旦泄露后果不堪设想,仅仅依靠平台的自律,难以使企业放心。因此,加强数字经济的监管是­大势所趋。

在监管方式上,建议前松后紧,抓大放小。前期审慎包容有利于培­育新业态,抓住先发优势,提升国际竞争力;后期加强监管有利于创­造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监管要牵住平台企业这­个“牛鼻子”,通过加大股权投资、派驻合规高管等方式,加强政府对大型平台的­管理能力,最大限度保护公共利益。其他中小企业大多依附­于平台生态,政府可制定监管原则,交由平台负责实施,利用数据和信息技术,实现高效精准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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