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监管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是反洗钱的两大支柱,我国应当及时弥补特定非金融领域的短板,防止出现“木桶效应”
随 着各国反洗钱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洗钱活动转而利用监管薄弱、种类繁多的特定非金融行业逐渐成为一种国际趋势。特定非金融领域反洗钱已成为评价一国反洗钱工作成效不可或缺的关键因素。
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国际标准的演进概念的形成
金融行业是洗钱易发多发领域,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1990年第一次发布的反洗钱《40 项建议》即主要针对银行业。但考虑到传统金融行业以外仍有其他行业存在与洗钱高度相关的现金等业务,FATF 在第 11条建议中特别提出应制定一份非金融行业名单,将对银行业的反洗钱标准适用到名单内的行业。
FATF总结了纳入名单的行业应具备以下特征之一:提供一定形式的金融服务但尚未纳入监管;提供赌博形式的活动;买卖高价值物品;提供法律、会计等专业服务。在此基础上,FATF逐步形成“特定非金融行业”的概念。所谓的“特定”,专指非金融行业中极易为洗钱者利用的行业。这些行业因其具备业务活动的金融性或准金融性、现金交易的密集性、商品价值的贵重性、服务类型的专业性等特征,使其和其他非金融行业相比,具有更高的洗钱风险,因此被划归为“特定”范畴。
FATF 在 2003年第三次修改《40 项建议》时,首次明确提出了“特定非金融行业”的定义,并在“客户尽职调查与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报告”“监管”三个部分各增加一项建议,以强调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要求一并适用于特定非金融行业。
FATF标准的具体要求
FATF 在 2012年第四次修订《40 项建议》,将对特定非金融行业的建议从金融业建议中剥离出来单独列示,其重要性已不言而喻。具体要求包括以下三点。
一是界定特定非金融行业的范围。建议第 22项(特定非金融行业:客户尽职调查)明确了特定非金融行业范围包括赌场、不动产中介、贵金属和珠宝交易商、律师/公证人/其他独立的法律专业人士及会计师、信托和公司服务提供商等五类。二是明确特定非金融行业履行反洗钱义务。建议第22项(特定非金融行业:客户尽职调查)要求上述五类行业在特定业务场景下需履行与金融机构相同的客户尽职调查与记录保存义务,包括政治公众人物、新技术、依托第三方尽职调查等要求。具体业务场景包括:赌场和贵金属珠宝交易商应在达到一定交易额度时开
展客户尽职调查;其他行业则仅在从事不动产交易,管理客户资金、资产、账户,开展公司设立运营或管理的筹资活动,参与法人或法律安排的设立、运营或管理,买卖经营性实体等业务时应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建议第23项(特定非金融行业:其他措施)明确特定非金融行业在内部控制、高风险国家、可疑交易报告以及泄密与保密等方面的要求与金融机构一致,尤其强调贵金属和珠宝交易商在达到一定交易额度,律师 / 公证人 / 其他独立的法律专业人士及会计师、信托和公司服务商从事指定业务时应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三是明确特定非金融行业的监管要求。建议第28项(对特定非金融行业的监管)要求各国对赌场实施许可制度,对其他特定非金融行业应指定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实施反洗钱监管,防止犯罪分子获得上述职业认证或相应控制权。除此之外,各国应对特定非金融行业违规行为实施有效、适当、劝诫性的处罚,并按建议第 34项(指引与反馈)要求制定相关指引。
总体上,FATF对特定非金融行业的反洗钱要求与金融机构一致,但更强调“风险为本”。最典型的是 FATF 仅将法律服务行业中洗钱风险较高的业务纳入反洗钱范畴。再如,FATF允许法律和会计专业服务基于保守职业秘密或享有法律特权的原因可不就相关信息上报可疑交易报告,同时认可各国可自行确定法律职业特权或职业秘密涵盖的具体内容。在行业自律组织与金融情报中心合作的前提下,FATF允许法律和会计专业人士直接向行业自律组织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必要的缓冲作用。此外,特定非金融行业的监管也强调监管的频率和程度应与实际风险状况和各国法律制度环境相适应。
我国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监管现状我国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法律规范
顺应国际趋势,我国《反洗钱法》已将特定非金融行业纳入反洗钱体系。《反洗钱法》第三条规定,反洗钱义务主体包括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排除了特定非金融行业以个体形式执业的情况,如律师、注册会计师都必须在事务所执业,因此,《反洗钱法》将特定非金融行业表述为特定非金融机构)。由于各部门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和其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程度还存在争议,《反洗钱法》第三十五条明确,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其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对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从《反洗钱法》审议通过到 2016 年我国开始接受 FATF第四轮国际互评估前,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总体上未实质启动。2017 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制度。随后的一年,人民银行等部委先后发文明确贵金属交易场所、会计师事务所、房地产业以及公司服务商等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履行反洗钱义务。虽然上述文件填补了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的法规空白,但在形式和内容上仍有一些瑕疵。一是相关政策仍属于原则性规定,缺乏与行业业务管理相结合的操作性要求,无法有效指导反洗钱实践,有的文件也未能完全涵盖基本的反洗钱义务。二是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职责和监管程序相对模糊,没有明确的监督管理办法和措施,监管工作总体上没有实质性开展。
第四轮互评估的相关评定情况
2019 年 4 月,FATF公布我国反洗钱互评估报告。我国特定非金融行业直接涉及的三项合规性指标评级均为最低档(不合规),两项有效性评估指标(监管和预防措施)也受特定非金融行业影响而分别被评为“一般”和“低”。评估报告有关特定非金融行业的主要结论如下。
第一,评估报告不认可现有对特定非金融行业范围的界定。按照《反洗钱法》,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应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而目前已出台的界定特定非金融机构范围的文件是由人民银行单独发布的,人民银行会同住建部和原银监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又未明确房地产行业属于《反洗钱法》所规定的特定非金融行业。因此,除信托公司(已纳入金融机构范围)和贵金属交易场所(人民银行是该行业的监管机构)外,其他特定非金融行业不能视为被纳入监管范围。
第二,评估报告认为特定非金融行业未开展实质性的反洗钱监管。特定非金融行业对其面临的洗钱风险和应当履行的反洗钱义务缺乏认识,没有开展洗钱风险机构自评估,也未采取相应的风险缓释措施;部分行业出于商业目的采取了有限的客户身份识别和记录保存措施,但仍在客户或受益所有人身份核实、持续尽职调查、可疑交易报告以及反洗钱内控机制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和空白。特定非金融行业主管部门的洗钱风险认识也不到位,缺少反洗钱指引等制度依据,也未有检查处罚等明确的监管措施。评估报告建议我国完善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的监管职责与分工。
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监管国际经验
从 FATF本轮互评估情况看,多数成员都是自 2013年新标准发布后才逐步加强特定非金融行业相关修法和监管工作。目前各国在技术合规方面较上一轮评估有较大改进,但有效性评价尚需更长的考察时间。已完成评估的27 个 FATF 成员中,三项合规性指标获得及格评价(大致合规或合规)的分别为10 个、18 个和13个;两项有效性指标获得实质有效(S)评级的分别为3个和0个。合规性指标和有效性指标均评价较高的成员国有9个,分别为希腊、意大利、马来西亚、俄罗斯、沙特阿拉伯、西班牙、瑞典、阿联酋和英国。分析上述9个国家情况,较好的监管实践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反洗钱主干法律全面、清晰界定特定非金融行业范围。为适应评估需要,绝大多数国家都修订了其反洗钱主干法律,基本覆盖 FATF标准中列明的全部特定非金融行业。个别调整也是基于适应本国实际情况的考虑,如西班牙增列了艺术品交易商;俄罗斯虽豁免了信托与公司服务提供商,但增列了典当行及经营资金或其他资产交易业务的机构。因此,如无合理的特殊原因, FATF列明的特定非金融行业原则上均应纳入反洗钱框架。
第二,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监管架构分而不散。特定非金融行业的反洗钱监管模式与一国原有的金融行业反洗钱监管模式存在一定的路径依赖关系。比如,金融行业反洗钱监管部门不承担国家反洗钱牵头职责,则特定非金融行业的反洗钱监管往往由该国反洗钱牵头部门统筹,如西班牙、意大利、俄罗斯等国,其反洗钱牵头部门均为执法型金融情报中心,即具有一定执法权或侦查权的金融情报中心,通常隶属于司法部、内政部或警务部门,不承担对金融行业的反洗钱监管职责,但可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进行指导。
例如,金融行业反洗钱监管部门承担了国家层面反洗钱牵头职责,则通常可有多种安排,一种是继续由金融行业反洗钱监管部门统筹监管特定非金融行业,如马来西亚中央银行;另一种是将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监管主要集中到一个非金融的牵头部门,如沙特阿拉伯商务部、阿联酋经济部,或者全部分散到相关主管部门或协会,如英国、瑞典、希腊即是多部门分散监管。
对于反洗钱牵头部门集中统一监管,无论是中央银行还是执法型金融情报中心牵头,其优势都在于监管行动和尺度统一,监管力度强、效率高,缺点在于监管部门对不同行业差异性了解不足,容易忽略行业固有风险,往往带有较重的规则监管痕迹。而多部门分散监管优势是便于结合行业特征落实“风险为本”原则,缺点在于各行业监管步调和监管水平可能差异较大,需要较强的统筹协调机制。
本轮互评估获得较高监管有效性评价的国家,如意大利、马来西亚、沙特阿拉伯、西班牙等,其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监管模式并不完全一致,但共同特征是牵头部门都发挥了首要监管者(Primary Supervisor)的托底作用,承担了如牵头推进特定非金融行业洗钱风险评估,为特定非金融行业客户身份识别提供基础设施服务等重要工作,同时也被赋予全面的检查和处罚职权。因此,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监管架构设计的关键在于强化国家层面的统筹协调机制,确保各行业监管分而不散。
第三,对义务和风险的认识是目前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监管的主要切入点。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的薄弱环节目前集中在对义务和风险的认识。各国普遍采取开展国家、行业或机构风险评估,辅之以非现场和现场检查的方法来提高特定非金融行业对其履职义务和洗钱风险的认知。各国也高度重视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积极作用。不少国家赋予行业自律组织一定的日常监管职能,行业自律组织在行业准入的投资者适当性审查、集中处理可疑交易报告、提供客户身份识别便利以及开展国家和行业洗钱风险评估中都发挥关键作用。
对《反洗钱法》中特定非金融机构监管的修订建议
第一,建议在《反洗钱法》中明确特定非金融机构监管模式和监管分工。结合我国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实际,建议我国特定非金融机构监管可考虑两种模式。一种是基本维持现有行业管理框架,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的前提下,明确特定非金融行业的范围,赋予各特定非金融行业主管部门相应的反洗钱监管职责,并在执行层面进一步细化监管要求,将反洗钱义务要求引入行业法律法规。另一种则是考虑
FATF的建议,将现有对金融机构的统一反洗钱监管模式复制到特定非金融机构,确立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行业主管部门为辅的监管模式。无论哪一种模式都应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分行业制定相关反洗钱指引,指导特定非金融机构有效落实反洗钱义务。
第二,建议在《反洗钱法》中明确主要的特定非金融机构范围及监管要求。考虑到 FATF对特定非金融行业的界定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且 FATF认可各国基于“风险为本”原则确定其监管强度,建议在《反洗钱法》中直接明确主要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及相应的监管部门。此外,目前《反洗钱法》中有关监督管理内容主要针对金融机构,建议结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增加与特定非金融机构相适应的监督管理要求。
第三,建议在《反洗钱法》中明确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的“风险为本”原则。考虑到国情差异以及各行业业务发展不均衡的情况,建议进一步明确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应坚持“风险为本”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性组织应充分开展行业洗钱风险评估,有针对性地实施监管。对于洗钱风险较低的业务,可以要求特定非金融机构在某些义务上采取简化措施;对于洗钱风险较高的业务,应积极推动特定非金融机构达到更高的履职标准。■
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移动互联、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深刻地改变着人类的生产组织形态、国家治理形态以及人们的生活方式,其影响前所未有。但同时,随着新一轮经济全球化进程向前发展,不同地区、国家、产业、群体受到不同的冲击。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贫富差距不断扩大,中产阶级开始衰落,阶级之间对抗性矛盾激化,民粹主义重新盛行。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令国际形势更加复杂多变,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全球生产贸易链条分化重组,甚至出现逆全球化趋势。当今中国,机遇与挑战并存。
我们已经站在了第四次工业革命的起点
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看,主要生产要素会不断聚集到少数人手中,最终将激化社会矛盾引发战争,技术进步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手段。在我国历史上,几乎所有封建王朝末期都出现了大规模土地兼并和农民起义,最终以政权更替的方式实现土地的重新分配。中世纪欧洲各国均出现了土地兼并现象,其中英国最为严重,史称“圈地运动”。蒸汽机的发明推动英国社会率先进入工业文明,资本逐步替代土地成为主要生产要素,失地农民变成了工人,生计得到保障。人类通过技术进步化解了生产要素过度集中的矛盾,避免了战争,故称之为“工业革命”。
第一次工业革命后,采煤、钢铁、石油等基础工业蓬勃发展,但很快便形成了托拉斯组织,资本攫取了大部分社会财富,生产资料再次高度集中。以英国为例,自 1830年起,工人实际工资出现长达 60年的增长停滞,贫富差距不断拉大,导致全球性经济危机和战争。第二次工业革命推动电气化的普及和化工行业的发展,创造出大量新的工业部门,加之两次世界大战的冲击,资本得以有效分散。1950 ~ 1973 年,16个发达国家 GDP 年均增速达到4.9%,社会分配结构得到较大改善,资本主义迎来黄金时期。随后兴起的经济全球化,制造业向拥有低廉劳动力的发展中国家转移,资本在收入分配中所占比例不断提高。以美国为例,20 世纪 70年代以来,美国制造业占 GDP 的比重逐年下降,工人实际工资连续20 年下降。第三次工业革命延缓了社会矛盾的激化,信息技术进步大幅提升了金融业的效率,美国成为世界上最重要的金融市场,超过半数的美国家庭直接或间接持有股票,随着美股不断走强实现了资产增值。股市带来的财富效应又推动美国房地产和消费市场的繁荣,第三产业蓬勃发展吸纳了失业的产业工人,美国社会保持着稳定发展。但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中产阶级财富大幅缩水,社会矛盾激化,美国民众发起“占领华尔街运动”宣泄对金融资本的不满。一些政客利用国内矛盾煽动民粹主义,发起贸易战,严重破坏世界经济秩序,逆全球化愈演愈烈。发达国家资本过度集中的矛盾日趋尖锐并外溢影响了国际政治形势的稳定,人类迫切需要一场新的工业革命。
联合国将人工智能与蒸汽机、电力、计算机一样视为一项通用技术,世界经济论坛则将人工智能定义为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基石。经过60多年发展,目前人工智能技术已趋于成熟。人工智能是在大量数据的基础上进行机器学习,在特定领域不断逼近甚至超越人类的能力,替代人工完成复杂任务。如果将人工智能比作一台机器,数据则是机器运行必需的燃料。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数据存储和计算成本不断降低,人工智能已在智能推荐、语音识别和机器视觉等领域得以商用,从而拉开了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序幕。未来五到十年,人工智能与海量工业数据结合将开启工业互联网主导的智能生产时代。人类将从工业文明全面进入数字时代。正如资本替代土地一样,数据正在逐步取代资本成为主要生产要素,从根本上解决资本过度集中的问题。
工业革命建立新的国际秩序,世界格局将重新洗牌
每一次工业革命都大幅提升了生产力,同时重塑世界格局。率先抓住机会的国家往往迅速崛起,并在新的世界秩序中占据主导地位。数字经济的发展积累了大
量数据,不断降低数据处理成本,提升数据质量,是人工智能大规模商业应用的基础。数字经济正在成为第四次工业革命的主要标识,决定了未来各国经济发展潜力和世界格局变化。
一是,中美两国遥遥领先其他经济体,是仅有两个有能力引领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国家。从数字经济规模看,美国超过12万亿美元,全球最大,中国 4.7 万亿美元,排名第二。其他规模在1万亿美元以上的国家还有德国、日本、英国、法国,但体量远远落后于中美两国。从头部企业来看,分化更明显,全球市值前十的科技公司中,美国占8家,中国占2家。二是,部分国家优势产业得以延续,有望在第四次工业革命中取得领先。德国是传统制造业强国,工业设备信息化程度高,政府率先实施工业4.0 战略,推动人工智能在工业领域的应用,继续走在世界前列。日本和韩国在半导体制造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人工智能时代对计算和存储的要求更高,芯片及其相关产业仍有较大发展空间,两国亦将保持领先的国际地位。印度数字经济规模接近5500 亿美元,在发展中国家中处于高水平。印度人口众多,有较好的软件产业基础,发展人工智能具有一定优势,有机会利用新的工业革命实现赶超。三是,一些国家传统优势难以维系,国际地位可能出现下滑。数字经济时代需要重构以云计算为核心的软件架构,英国、法国及北欧在传统软件行业的领先优势反而成为变革的阻力,面临国际竞争力下降的风险。以沙特阿拉伯为代表的能源出口国随着石油价格不断下滑,国际影响力日渐式微。特别是俄罗斯,其数字经济规模仅有2900 亿美元,尚不及墨西哥、巴西,数字经济竞争力已落后于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与其大国身份极不相符。
培育工业互联网平台是中国“弯道超车”的机会
数字经济时代,得平台者得天下。企
业前期为获取用户和搭建系统投资巨大,但运营后,由于数据具有可复制、非排他、易传输等特性,拓展业务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且通用性极强,最大限度地实现了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先发优势显著,马太效应极强。此外,平台型企业有利于增强用户黏性,形成数据闭环,可充分挖掘数据价值。中国抓住人口多、市场大的优势,最大化发挥网络效应,在消费互联网领域孵化出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平台企业。阿里巴巴和腾讯以其强大的引流能力为切入点,通过内生增长和外延并购不断拓展业务,形成了丰富的生态体系,市值都超过 7000亿美元,跻身世界十强。京东、美团、拼多多、字节跳动等,在各自细分领域迅速崛起,并以此为基础向关联领域延展,平台优势显著。
我国在消费互联网领域已与美国呈现两强对垒之势,但在工业领域,由于产业结构及历史原因,我们与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2018 年,韩国、德国、美国工业数字经济占行业增加值比重均超过三成,而我国仅为 18.3%。要提高我国工业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必须要解决中小企业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面临投入成本高、回收周期长的问题。2020年, 5G网络大规模商用,将大幅降低组建工业专网的难度和成本。阿里云、腾讯云已通过 toC业务实现了规模经济,可以较低的成本为工业企业提供云计算等基
础设施服务,节约大量原用于购买IT 设备和雇佣专业人员的投入。目前主要难点在于工业软件长期被国外厂商垄断,费用昂贵且存在断供风险,培育工业互联网平台是我国实现“弯道超车”的机会。我国制造业基础雄厚,是全世界唯一拥有联合国产业分类中所列全部工业门类的国家,有近 4000万家中小企业,数量世界第一。近年来,随着国内劳动力成本的不断攀升,越来越多的企业在考虑数字化转型,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加速了这一进程,产生了巨大的市场需求。我国拥有世界第一的软件人才资源和完善的风险投资体系,只要培育出工业互联网平台,产生规模经济和网络效应,营造出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市场需求就会持续吸引人才和资本聚集,针对各垂直行业和细分领域开发工业 APP,覆盖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产生海量工业数据。平台利用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软件进行持续优化,最终在工业软件领域追上甚至超越西方发达国家。
工业互联网是实现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关键一跃,中国要想在新一轮工业革命中领跑,必须继续加大数字经济发展力度,尽快培育出先进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可以预见,中美之间的竞争会越来越激烈,我们面临的困难远比想象中多,需要各方齐心协力,产业要努力,资本要支持,监管要跟上。
数字经济中的投资机会
一方面,数字经济的发展需要资本的支持。数字经济基础产业大多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如半导体产业,资本开支对行业发展起决定性作用。此外,要成为平台企业也需要资本持续投入,许多互联网公司发展过程中一直在“烧钱”,前期主要用于 IT设施和数据系统建设,后期大多用来补贴用户以拓展新业务。一些企业规模很大,估值很高,甚至已经上市了,但仍处于亏损状态,融资需求依然旺盛。另一方面,资本只有抓住产业变迁的规律才能取得超额投资收益。综观美国近200年行业变迁,铁路、电话、汽车、互联网等,每个行业都经历了快速增长和衰退期。投资人一定要认清产业变迁规律,在新产业快速成长期开展投资,当前正是布局人工智能和工业互联网的最佳时机。
投资数字经济一定要紧扣国家发展战略,分层布局,促进产业形成良好生态。一是投资平台型企业,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数字经济时代,平台型企业具有显著的先发优势和马太效应,投资平台企业将加快企业开展全球布局,在国际竞争中占得先机。目前市值最大的科技公司仍以美国企业为主,未来中美在榜单上至少是平分秋色,美团、字节跳动、拼多多等新兴平台都有成为世界级企业的机会,具备较好的投资价值。二是投资私募股权基金,提前布局工业互联网。数字经济在消费领域已进入成熟阶段,但在工业领域才刚刚起步,许多企业仍处于早期阶段。数字经济时代,马太效应显著,最后往往是赢者通吃,直接投资早期企业风险极高。投资人可选择优秀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利用管理人专业的知识构建投资组合,分散风险,实现在工业互联网领域的投资布局。三是抓住半导体领域国产替代机会,打造中国自己的“杀手锏”。半导体产业是数字经济的基础,更是第四次工业革命的根基。未来十年,万物互联,物联网设备将从百亿级上升至千亿级,由此产生海量数据,对存储、计算的需求将以指数趋势增长,半导体市场巨大。半导体产业链较长、分工精细,我国在多个环节受制于人。国家鼓励半导体产业尽快实现国产替代,企业也意识到依赖国外厂商随时有被卡脖子的风险,不断增长的国内需求,将为国产替代投资带来丰厚的回报。只有在产业链核心环节培育出中国自己的“杀手锏”,才能对外形成有效反制,消除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最大的隐患。
数字经济的监管建议
中国数字经济能取得快速发展,离不开宽松的监管环境。一方面,互联网发展初期,政府采取了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用户隐私保护意识不强,愿意出让部分个人信息去换取互联网提供的便利,客观上降低了企业收集数据的成本,加快了平台企业形成。但随着消费互联网逐步成熟,一些互联网巨头已经具备“一个平台、服务全国”的特点,成为了准公共基础设施。与此同时,用户隐私保护缺失、算法歧视、虚假信息和平台垄断等问题频发,公众对加强监管的呼声越来越强。另一方面,我国产业互联网即将迎来快速发展。与个人数据不同,产业数据是企业的重要商业机密,一旦泄露后果不堪设想,仅仅依靠平台的自律,难以使企业放心。因此,加强数字经济的监管是大势所趋。
在监管方式上,建议前松后紧,抓大放小。前期审慎包容有利于培育新业态,抓住先发优势,提升国际竞争力;后期加强监管有利于创造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监管要牵住平台企业这个“牛鼻子”,通过加大股权投资、派驻合规高管等方式,加强政府对大型平台的管理能力,最大限度保护公共利益。其他中小企业大多依附于平台生态,政府可制定监管原则,交由平台负责实施,利用数据和信息技术,实现高效精准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