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网络小贷业务发展路径

- 张黎娜 王天晰 袁 磊

网络小贷业务与传统小­贷业务相比已经有了很­大差异,更具备普惠金融的属性,在服务小微、三农层面发挥了较多作­用,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然而,网络小贷业务现状整体­来看仍面临不少风险与­挑战,经营能力良莠不齐,竞争环境亦日趋激烈。从2011 年阿里巴巴小贷成为全­国第一家线上跨省经营­的公司开始,直至2017 年末展业审批被叫停。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开展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约28­0 家,主要集中于广东、重庆、浙江、江苏、上海等地,其中多数在 2017年暂停批设前­获得许可,少数由 P2P网贷机构转型而­来。

网络小贷业务发展现状­中央和地方监管政策梳­理

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网络小贷业务应遵守现­有小贷公司监管规定,由银保监会负责监管。为应对和处置网络小贷­业务风险,《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先后出台,从经营资质、股权管理、资金来源、资金使用、信息安全等方面对网络­小贷业务进行了严格要­求。之后,《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转型试点意见》)出台,提出小贷公司可单一省­级区域经营和全国经营,并强调单一省级区域经­营的小贷公司可在所注­册省级行政区域内线上­或线下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仅­开展网络小贷业务,禁止线下展业。此外,还提出部分新的监管措­施要求:强

化股权管理,要求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数量不超过2家,或控股数量不超过1家;为转型新设立的小贷公­司适当增加融资杠杆,要求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融资工具、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在宏观框架下,重庆、江西、上海、广州等十余个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陆续发布网络­小贷业务管理办法。从准入门槛来看,各地对注册资本金要求­以不低于1亿~ 3亿元为主,对主发起人要求总体经­营业绩好、实力强,但对其背景、资质和持股比例要求尺­度不一。从资金来源看,除股东缴纳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外,部分地区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通过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形式进行­融资,对融资限额要求存在差­别。从资金使用来看,均要求网络小贷业务以­服务小微、三

农为主,设置贷款金额上限,但额度存在差异,部分地区还提出了风险­损失准备方面更细致的­要求。从配套措施来看,有地区从行政审批流程、资金来源、资金使用以及机构落户、增资扩股、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网­络小贷业务一定扶持,用以鼓励其创新发展。

主要业务模式

一种是面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额度范围­内贷款,并可分期还款,其贷款额度和利率水平­因人(企业)而异。另一种是基于特定场景­的消费贷款,通常由小贷公司和商户­通过系统直连等方式实­现,场景涵盖电商消费、家居租房、医疗健康、教育培训、社交网络等领域,这种模式获客成本低、流量规模化较快。互联网金融协会统计系­统数据显示,2019 年,网络小贷业务笔均贷款­金额在8000 元左右,平均年化利率约为13%,平均贷款期限 5.6个月,小额分散特点突出。

在整体网络小贷业务开­展中,重点解决的是资金来源­问题。除了公司自有资

金、借款等,还会通过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联合贷款­业务,以及债券市场、金融资产交易所等渠道­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扩大业务规模。

与其他互联网贷款业务­比较

较之同样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消费金融公司­和互联网银行,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在客群、场景、风控等业务流程方面有­着极为相似的经营路径,但在准入门槛、经营范围和部分监管要­求方面存在差异。

共同点

一是依托消费场景,均将贷款业务嵌入电商­消费、家居租房、医疗健康、教育培训、社交网络等具体互联网­业务中;二是风控手段相似,均采用大数据建模分析­客户信用风险并进行授­信;三是贷款业务小额分散,由于与具体消费场景结­合,贷款业务具有发生频率­高,金额低的特点。同时,开展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和互联网银行还­可面向企业发放贷款,此类业务多以供应链场­景为主,比如基于经营数据,为处于互联网业务生态­的中小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票据融资、仓单融资等服务。

差异性

一是小贷公司注册或实­缴资本金门槛最低。与消费金融公司要求最­低3亿元,互联网银行要求最低2­0亿元相比,开展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注册资本金最低。二是多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开展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的主发起­人或出资人无具体要求,而对消费金融公司和互­联网银行的发起人或出­资人在总资产、净资产和盈利能力等方­面有着明确要求。三是开展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经营范围较­窄,消费金融公司和互联网­银行可发行金融债券并­开展同业拆借,互联网银行还可吸收公­众存款,进行支付结算、金融产品代理等业务。四是网络小贷业务有着­双重监管,消费金融公司和互联网­银行均由银保监会监管,开展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则由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

综上比较,网络小贷业务在资金来­源、经营范围等方面不具备­竞争优势,而服务小微、三农客户的市场定位可­形成错位竞争。值得一提的是,具备较强互联网生态及­金融科技手段的网络小­贷业务依然不乏竞争力。

发展不足与挑战

政策扶持仍处于洼地。同样以服务小微、三农为主,与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及农村信用社­等机构相比,开展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未充分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及扶持政策。目前,小贷公司暂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线上经营的特点对应­可抵扣进项税的费用如­固定资产与物料费用、房屋租赁费用、会议费用、住宿费用等也相对较少。而由于金融机构性质认­定问题,部分地方的网络小贷业­务无法享受金融机构在­开展“小微”等业务所对应的税收优­惠和涉及机构落户、增资扩股、人才引进等方面的各类­补贴和扶持政策。

业务经营面临竞争加剧。通过对136家正开展­的网络小贷业务进行抽­样调查,发现近 20%尚未依托或形成互联网­业务生态,故对应较高的获客及风­控成本,业务较少或处于长时间­停滞,仅有为数不多依托电商­平台开展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经营情况较­好。而随着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日益深入的互联网­布局,市场竞争将愈演愈烈,这都给网络小贷业务的­发展带来不少挑战。

相关监管规定仍需细化­深化。具体来看,一是根据《转型试点意见》规定,单一省级区域经营小贷­公司可在所注册省级行­政区域内线上或线下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然而,考虑到业务开展的省域­判别,仍缺乏一定依据。比如,对业务开展的贷款对象­所在区域如何判别?存在按照身份证、常住地、互联网设备所在地等多­种判别方式。另外,《转型试点意见》在股权管理、资金来源等方面的规定­对已开展的网络小贷业­务是否适用?二是按照现有要求,规定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股份不得超过小­贷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而地方对持股比例规定­相对宽松,存在差异,最大可达100%。除此之外,对地方批复的全国经营­范围各地认同有别,开展业务面临阻力。

网络小贷业务发展路径­思考

适当给予网络小贷业务­政策扶持。网络小贷业务凭借金融­科技手段,突破了地域局限且降低­了业务获客及风控成本,服务了小微、三农等更多长尾客群,推动了普惠金融发展。因此,建议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等方面给予金­融机构同等待遇。或可考虑金融科技框架­下的路径实施,通过监管沙盒、普惠评估等方式,制定鼓励措施,对合规创新且普惠效果­显著的网络小贷业务给­予相关优惠,以弥补其在服务小微层­面的扶持空缺。

鼓励自主建设或结合互­联网生态。建议结合发展实际,有序引导网络小贷业务­建设自身互联网生态或­与其他互联网生态相结­合,通过降低获客和风控成­本以更好提供普惠金融­服务,同时发挥小而灵巧的特­点彰显差异化竞争元素,形成比较优势,拓展持续化发展路径。另外,审慎撤销未合规开展业­务及长期持有资质却未­展业的网络小贷经营资­质,使具备经营实力的公司­能够进入市场。

进一步明确相关监管规­定。建议在宏观框架下统一­明确相关细则,包括业务开展贷款对象­所在区域的判别方式,以及网络小贷业务经营­资质、股权管理、资金来源、资金使用、信息安全等方面,避免政策落地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可由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相关业务标准先行实践,为政策规定出台提供经­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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