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开发性金融支持东西部扶贫协作
近年来,中国银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人民银行党委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使命,深耕农村支付市场,充分发挥支付产业平台枢纽作用,加快推进农村支付服务普惠进程,为打赢金融支持脱贫攻坚战积极贡献力量。
精准打造助农产品
实现精准脱贫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在于切实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激发广大农民特别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本是要找准农民痛点,提供精准的助农产品,让农民有获得感。围绕这一目标,中国银联发挥银行卡组织和科技企业优势,有针对性地打造了系列产品,在农村地区受到广泛欢迎。
一是发行乡村振兴卡,提供一体化特色权益。2019年 4月,中国银联联合产业各方,面向涉农企业、农业生产合作社、农业生产者等新型经营主体,以及购买农产品、从事涉农经营活动的城市居民,升级打造了乡村振兴主题卡产品。持卡人可享受免除工本费、开户手续费、卡片年费、跨行取款手续费、异地取款手续费等费用减免,以及免费涉农意外保险、法律咨询、医疗咨询等特色权益服务。目前,国内发卡机构已突破40家,累计发卡超1000万张。
二是推出“福农通”产品,满足农产品收购结算支付需求。收购是农产品流通的首要环节,针对这一结算支付需求场景,中国银联于 2014年设计并推出了“福农通”农资收购产品。该产品通过智能POS终端现场快速完成双方银联卡收付款操作,实现农户所得资金实时入账,有效解决了农资经纪人携带大量现金下乡的安全问题以及排队存取款、交易点钞的效率问题,大大降低了农户收到假币的风险。
三是围绕涉农供应链服务,量身打造“互联网+”解决方案。一方面,针对农产品收购环节,中国银联打造合作社服务平台,向合作社提供易于操作的手机端电子化账务管理、合作农户关系管理、便捷实时的大宗农产品收购资金支付等功能。目前,中国银联已联合潍坊农商行在当地蔬菜供销合作社推广,推动近700 家合作社注册使用,发生交易额累计近5亿元。当地合作社经营者纷纷表示,该产品极大地提升了收购效率,解决了手工记账冗杂的难题。另一方面,针对农产品销售环节,中国银联利用自身资源,从销售渠道、销售形式、营销活动诸多方面助力优质农产品上行。比如,联合农业农村部下属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推出了云闪付商城“优农优选”“扶贫专区”等,销售来自全国 10多个省份的优质农产品;联
合百果园打造提货券专区,实现农产品线上付款、线下提货;投入数千万元营销费用对优质农产品开展大力度的“满额立减”优惠,有效促进了优质农产品的销售,助力农民脱贫增收。
高效提供助农服务
中国银联充分发挥支付产业平台和枢纽作用,整合各方资源,进一步提升农村专业化市场服务能力,帮助更多贫困地区农民获取互联网时代的科技发展红利。
一是整合多方资源,破解“两难”突出问题。针对农村地区长期普遍存在的农资下行难、农产品上行难等突出问题,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农产品滞销、春耕农资不足问题,中国银联依托乡村振兴卡打通农业生产、金融服务、扶贫扶智等多方资源,积极建设农技指导权益和农产品物流权益,打造面向 C 端市场的农产品互联网零售服务、面向 B 端市场的大宗农产品销售服务,帮助农村贫困地区解
决农产品滞销等难题。
二是找准涉农各方痛点,着力解决信贷难题。针对新型经营主体、农户贷款难、贷款贵等问题,中国银联联合商业银行提供了涉农低息贷款。同时,在全国范围打造涉农“A+B”信贷服务模式,及时根据农户的用信情况动态调整授信额度,满足农户生产经营短期资金周转需求,降低农户开展农业生产的贷款门槛及成本,有效带动农户增收致富。
三是围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做好“菜篮子”产品产销对接。针对农产品流通中出现的困难,中国银联基于现有合作社服务平台,快速实现了农产品收购产品移动化,为农民合作社提供更便捷高效的支付工具。同时,在农业农村部指导下,中国银联主动联合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中国邮政、中化集团等产业相关方,创新设计了农产品产销对接工具包,对接云闪付、学习强国等多个网络销售平台和流量推广渠道,提升优质农产品曝光量,带动贫困地区农产品销售模式转型升级和销量提升,推动“输血式”扶贫向“造血式”扶贫转变。
着力农村支付环境建设
支付作为经济金融运行的基础,是普惠金融发展的重要一环,而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对于发展普惠金融和健全城乡一体化体制机制具有基础性的作用。中国银联始终把完善农村支付环境、创新农村支付产品摆在重要位置,推动支付服务不断下沉县域乡村,丰富农民易于接受和获得的支付服务和支付产品,提升农村支付服务水平和农民支付服务获得感。
一是不断提升金融助农基础服务内涵。早在 2005年,中国银联针对农村金融网点少、金融服务较为薄弱的情况,联合多家商业银行推出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实现异地跨行存取款,让无数进城务工的农民能把辛苦钱安全带回家乡。2011 年,中国银联打造助农取款业务,农民在家门口的助农服务点即可享受取款、现金转账、转账汇款、缴费等金融服务,极大地满足了农民日常金融需求。
二是推动“移动支付便民工程”向农村地区延伸。中国银联在人民银行的指导下,大力实施“移动支付便民工程”,加速农村地区支付向移动端迁移,并依托“云闪付”APP提供优惠手续费率,让移动支付普惠农村生产生活。2019 年,中国银联在全国县域开展农村支付试点,拓展县域超三百万个小微商户、超一千个商圈、超两万个惠农站,向当地居民提供覆盖衣食住行多场景的便捷移动支付服务。甘肃分公司自 2017 年起,结对帮扶陇南市西和县洛峪镇田尧村,联合当地金融机构开展“票价5折、优惠2元封顶”优惠乘车活动;在 2019 年累计投入持卡人优惠、终端改造等费用数十万元,为全县数百户日常消费类商户更换多种智能终端,实现移动支付交易数万笔,交易金额数千万元。
三是探索“移动支付引领县”建设。2020年,中国银联在全国范围选取90 个优质县域试点“移动支付引领县”建设,从基础受理环境、涉农生产场景、“云闪付”APP内容及生活场景、用户商户促活、移动支付宣传五个方面入手,着力打造农村支付受理环境标杆。中国银联各地分公司积极帮助信息化程度较低的地区接入丰富的“云闪付”APP本地化缴费内容,为当地缴费单位免费或优惠安装信息化管理系统;投入千万级营销资金,联合县政府在江苏如皋、山西阳城、内蒙古宁城等30余个引领县发放消费券,提升农村居民消费信心和能力,让其“能消费、愿消费、敢消费”,助力疫情期间农村经济复苏。
贯通推进精准帮扶
长期以来,中国银联认真履行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各地分支机构从当地贫困地区的实际出发,突出“贯通协同”理念,帮助挂钩点因地制宜探索脱贫路径,形成了一批具有银联特色的经验做法。
一是将落实上级党委要求与发挥自身
主动性贯通起来。中国银联深入做好人民银行定点扶贫县帮扶工作,累计向人民银行定点帮扶的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宜君县捐助扶贫资金超过1000 万元。中国银联党委负责同志先后多次现场调研指导,了解农户生产生活状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二是将选派扶贫干部与锤炼干部队伍贯通起来。中国银联及各分支机构认真履行定点扶贫政治承诺,累计选派20 余名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熟悉三农工作的优秀干部和年轻同志到贫困地区驻村,建立立体化的扶贫责任网格,从组织体系、资源配置、工作督导等方面为落实扶贫任务提供有力保障,有效提升金融支持脱贫攻坚质量。
三是将总公司、分公司与地方政府的力量贯通起来。中国银联西藏分公司自2012 年以来,在日喀则市昂仁县阿木雄乡甭那村等地累计派出9批驻村工作队,从思想观念抓起,探索出“总公司 + 分公司 + 地方专项”精准帮扶模式,帮助当地有效解决了饮水难、用电难、上学难、就医难等问题,有5位同志先后获得自治区级和市县级先进驻村(居)工作队员等荣誉称号。
四是将推进扶贫工作与促进特色产业贯通起来。中国银联云南分公司挂钩联系普洱市江城县嘉禾乡明子山村定点扶贫工作,通过种植西番莲等农作物、发展土鸡养殖等产业,帮助当地村民走出特色鲜明的脱贫之路。江西分公司自2017 年起,派出工作组在上饶市弋阳县漆工镇仙湖村开展扶贫工作,通过两年多的努力,帮助该村引进稻虾养殖、光伏发电等项目,使该村成为当地脱贫攻坚的典型。湖南分公司派出的扶贫工作队,入驻湘西自治州龙山县大安乡大湾村开展工作,积极发展集体产业,筹资30万元建设“银联广场”,成功帮助这个曾经的深度贫困村实现脱贫摘帽梦。■
精准扶贫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三大攻坚战中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攻坚战,服务实体经济、打赢脱贫攻坚战是金融系统责无旁贷的政治任务和社会责任。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人民银行总行和江苏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组织、引导全省金融部门结合江苏实际深入推进金融精准扶贫,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有效服务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形成了金融支持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江苏经验”。
江苏金融精准扶贫的目标定位
坚持高标准。在金融精准扶贫方面,江苏一直按照高标准、严要求,走在全国前列。一是更高的支持标准。凝聚全省金融、财政、扶贫政策合力,加大对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金融支持;2019年共下达省级以上专项扶贫资金17.1 亿元,投放扶贫小额信贷 28.5 亿元,支持 9.3 万户低收入农户。二是更高的质量标准。金融部门将金融“扶贫”与金融“扶志”、金融“扶智”相结合,着力加大对“两不愁三保障”、苏北农民住房改造、特色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激发脱贫内生动力。三是更高的政策标准。高质量完成国家金融扶贫政策的“规定动作”,高标准制定江苏特色的“自选动作”。如江苏地区的扶贫再贷款、支农再贷款的使用率显著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江苏地区的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单户贷款额度更高,贴息力度更大,发放途径更广。
坚持广协作。按照“几家抬”的理念,江苏建立金融精准扶贫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类政策的合力。一是充分发挥货币政策的引导作用。发挥好差别化存款准备金工具的正向激励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贫困地区的信贷投放。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在资金的使用上向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倾斜。二是更好发挥财政杠杆撬动作用。认真落实普惠金融资金奖励政策,引导金融资源向农业、农村倾斜。完善财政支持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政策,推进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扩大在保贷款余额和在保项目数量。三是完善差异化监管体系。适度提高涉农贷款不良容忍度,有效落实涉农贷款尽职免责政策。
坚持利长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为全国发展探路,是中央对江苏的一贯定位。全省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在做好金融精准扶贫基础工作的同时,积极探索建立长效机制。一是探索建立解决相对贫困长效机制。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坚持因地制宜,探索了“五方挂钩”帮扶机制和“金融+电商”“扶贫再贷款 + 扶贫小额贷款”等多种扶贫模式。2020年将继续在高淳、海安、仪征等六个地区开展扶贫差别化试点探索。二是探索金融支持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联合多部门印发了《关于江苏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将工作重心由单纯扶贫向支持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三次产业融合发展等领域延伸。三是探索金融支持农业农村现代化示范建设。按照2020年江苏省委一号文件的部署,加大对农业农村现代化示范建设的金融支持,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金融支持路径,为其他地区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探索思路、建立机制、积累经验。
金融支持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主要举措
第一,围绕“总量更多”,有效增加
农村金融资源供给。
一是银行支农组织体系不断健全。农业发展银行县域支行不断发展壮大,农业银行、邮储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基本到位,县域机构网点数量不断增加。2019年末,全省农村中小法人银行合计136家,农村地区银行网点 6993 个,每万人拥有银行网点数达 1.31 个,比 2015年增加20%。
二是信贷供给能力不断增强。积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和落实存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农村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2015 年以来,全省人民银行系统累计向农村金融机构发放支小再贷款806亿元、支农再贷款 504 亿元,办理再贴现 947亿元;累计实施定向降准12 次,向农村法人金融机构释放资金 2423 亿元。认真落实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考核激励政策, 2019 年全省 20家县域法人金融机构考核达标率为 95%,达标机构获得降低存款准备金率政策激励。2020 年 6 月末,全省涉农贷款余额 3.91 万亿元,农户贷款余额 9357 亿元,分别是 2015 年的 1.5倍和 2.3 倍。
三是直接融资和保险支农力度加大。2020 年5月末,全省涉农上市企业16家、“新三板”挂牌15家,近五年上市涉农企业累计通过首发、增发募集资金90 亿元。2019年全省农业保险险种超过50个,农业保险投保金额 840.2 亿元,理赔金额 30.4 亿元。
围绕“结构更优”,有效满足农村各领域融资需求
一是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引导涉农金融机构聚焦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创新推出“金融 +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贫困户”“金融+特色产业+贫困户”等模式,带动贫困农户脱贫致富。截至 2020年第二季度末,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余额 784.65 亿元,累计支持户数达 10.35 万户。如邮储银行江苏
省分行与原省农委、省财政厅联合推出“富农贷”创新产品,累计放款 100 多亿元,支持2万多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就业人口超过5万人。
二是精准对接低收入人口就业创业融资需求。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精准扶贫金融支持,支持低收入农户就业创业、脱贫增收。2020年第二季度末,全省扶贫小额贷款余额 29.82 亿元,2015 年以来累计发放 151.8 亿元,支持建档立卡贫困农户 80.6 万户。如 2015 年以来,江苏沛县农商行累计发放扶贫小额贷款6.9 万笔、金额 10.8 亿元,累计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 3.26 万户;江苏银行为连云港市发放 2000 万元光伏扶贫贷,帮助789名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每人每年新增收入 2.4 万元。
三是推动农村三次产业融合发展。推动金融机构立足各地资源禀赋、产业特色,不断强化金融扶贫政策保障,积极满足农村电商、特色产业发展以及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金融需求。比如,为解决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短缺难题,泰州市创新性地采用“债、贷、投”相结合的形式,支持泰州全国首单高标准农田建设,覆盖了多个扶贫重点地区;比如,为支持农村配套产业发展,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累计为苏北五市农产品种植、农产品加工等涉农产业发放贷款61.5 亿元。
围绕“效率更高”,有效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
一是持续推进农村金融改革。通过“花钱买机制”,推动农信社治理结构和经营机制改革,促进农村法人金融机构发展壮大。目前,江苏省原62 家农信社已全部改制为农商行,6家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全省农村金融机构从改制前资不抵债,到 2019年末资本充足率达到 14.82%,资本实力明显增强。推动深化农村金融机构利率市场化改革,目前全省农商行、村镇银行新发放贷款已实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100% 覆盖,存量贷款 LPR改革在全国
率先基本完成。支持农村法人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有效增强其信贷投放能力, 2015 ~ 2019年全省 21家农商行共发行32只金融债券、金额267 亿元。
二是稳步推进“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全国“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开展后,江苏“10+3”个县(市、区)纳入全国试点范围,并初步形成了农地“金湖模式”“沛县模式”“太仓模式”和农房“泗洪模式”四种典型模式。试点以来,全省累计发放“两权”抵押贷款127 亿元,惠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2.9万户。
三是首创“阳光信贷”模式并向全国推广。全省农村金融机构因地制宜地推出了一批富有生命力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新产品、新服务模式达120余种,首创了“阳光信贷”模式并向全国推广。截至 2019年末,全省农商行通过“阳光信贷”对 383.8万户农户授信 3765.5 亿元。如镇江农商行以网格化管理方式对全市 32115户农户进行授信,金额合计81.69 亿元,其中对 505 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授信金额合计 4.24 亿元。
四是科技赋能农村金融创新。围绕提高农户和农村中小微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可得性、便利性,鼓励农村金融机构积极运用金融科技,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发线上金融产品,推动农村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如常熟农商行引进小微 IPC 技术,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打造小微金融专营银行,该行超六成的信贷资金用于支持小微企业,超七成投向涉农领域。江南农商行与知名科技公司联合成立“新农村金融科技实验室”,通过科技创新有效推动农村普惠金融发展。
围绕“环境更优”,有效推进农村金融生态建设
一是促进农村支付环境改善。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秉承“支付为民”理念,不断推动现代化金融设施向乡镇延伸,丰富非现金支付产品,优化农村地区企业开户服务,取得良好成效。截至 2019 年末,全省农村地区共布放 ATM2.47 万台,POS
机具 100.31 万台;全省农村地区借记卡在用发卡量 2.27 亿张,贷记卡 2051.15万张,人均持卡量达 5 张;2019年全省农村地区互联网支付业务3194.50 万笔,金额 402.83 亿元。
二是推动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点提质增效。为了弥补偏僻乡村金融服务不足的短板,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持续推进农村综合金融服务站点建设,为偏僻地域的农民提供支付、汇兑、小额取现、残钞兑换以及金融知识宣传等服务。今年以来,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系统总结长期以来农村普惠金融建设经验,联合七部门印发《江苏省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点提质增效实施意见(2020—2022 年)》,为打造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点“江苏品牌”夯实基础。目前,全省共建成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点 3.3 万个,实现了无银行网点行政村全覆盖,年均业务量3800 余万笔、业务金额 280 多亿元。
三是完善农村征信体系建设。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结合江苏实际,在农村地区大力推进信用建档,逐步构建“征信 + 评价+信贷+社会管理”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机制,初步建立了覆盖全省的农村经济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截至2019 年末,为全省 623.6万农户和 6236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了信用档案,累计采集各类信用信息 6000 余万条。
四是在全国率先探索开展县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近年来,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会同省相关部门,在全国率先探索开展县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每年对全省 69个设乡镇的县(市、区)金融生态环境进行综合评估,定期开展金融生态优秀县、达标县考核评审,金融生态县成为聚集金融资源的名片。经过多年创建,全省县域地区社会信用意识显著提升,金融法制环境显著改善,超七成县(市、区)金融案件实际执结率超过 80%,超七成县(市、区)金融案件标的额兑现率超过 60%; 2020 年 5月末,全省农村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 1.89%,
较 2010年末降低 0.9个百分点。
下一步工作思路
下一步,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金融支持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要求,坚持农村金融服务三农定位,进一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加农村金融有效供给,提升农村金融适应性、竞争性和普惠性,更好地服务于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农村现代化。
一是加强政策协同,形成“几家抬”合力。人民银行充分发挥货币信贷政策在服务乡村振兴和农村普惠金融发展方面的支持、引导作用,进一步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金融监管部门完善差异化监管制度安排,适当提高农村普惠金融领域的风险容忍度。财政部门进一步健全涉农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充实各类政府性涉农担保机构资本金,为农村经营主体、涉农企业融资进行多渠道风险分担。相关职能部门推动农业农村加快向高质量发展转变,积极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推动农村各产业融合发展;有效整合税务、工商、法院、企业行为等各类数据,构建科学管理下的涉农大数据体系,打通信息孤岛,为金融机构向涉农企业、农户融资提供有效信息支撑。
二是强化农村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提高其经营管理能力。要坚持“支农支小”的定位。引导农村法人金融机构根据自身发展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战略,确保发展战略符合金融宏观调控政策和监管导向,与业务规模和市场环境变化相匹配。强化内控内管。引导农村法人金融机构进一步厘清“三会一层”的职责和边界,发挥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等的应有监督职责,优化法人治理机构运行机制。大力发展金融科技。鼓励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先进信息技术,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有效提升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能力。
三是多措并举,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密切关注重点县域的信用风险暴露情况,妥善处置已出险企业的债务风险。深入推进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及防范和处置非法金融活动风险攻坚战专项行动,切实做好农村地区风险排查、陈案处置、增量风险遏制等工作。持续推进金融司法环境改善和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金融债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推动基层政、银、法之间的协调合作,提升金融案件的审判和执行效率。加大利用司法手段催收金融债务和打击恶意逃废债力度,完善地方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强化激励约束,加大对失信人的曝光力度。
四是多方协作,进一步健全农村金融配套体系。担保方面,推动发展壮大农村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扩大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比例,进一步调降担保费率。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收费行为,推动融资担保机构在完善信用评价和风险防控体系的基础上,逐步减少、取消反担保要求。抵押方面,在前期完成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确权颁证的基础上,推动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农民房屋、农村集体股份资产等农村资源资产的确权颁证,有效盘活农村各类资产价值,拓宽农村抵质押物范围。产权流转方面,推动地方政府构建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登记等为一体的农村产权交易体系,活跃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为农村地区产权交易创造良好的环境,更好地支持农村金融发展。■
作为专注于服务三农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清算机构,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简称“农信银中心”)围绕 2019年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通过大力发展普惠金融,高质量、高效率推动农村支付环境建设发展,促进支持脱贫攻坚各项工作落地实施。
普惠金融提“高度”
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农信机构数量多、规模小、技术实力相对较弱,在接入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存在入网及后续运营管理等难题。农信银中心发挥集约优势和规模优势,主动承担交易集中、数据集中带来的安全生产风险和运营管理职责,组织、协同农信机构“一点接入”网联清算平台等金融基础设施,构建“金融市场—金融基础设施—农信银系统—农信机构—客户”的交易链条。个人或企业客户“一点接入”农信机构,农信机构“一点接入”农信银中心,就可以进入全国金融市场,从而提升农信机构竞争能力和业务拓展空间。进入2020 年,农信银中心协同全国农信机构快速、低成本“一点接入”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电子信用证信息交换系统等金融基础设施,不断拓宽“一点接入”金融基础设施范围,完善农村支付清算渠道布局,让广大农村地区客户享受更多普惠式、多元化全国金融市场服务。目前,农信银中心服务对象包括38 家农信机构、4家民营银行、1家直销银行,直接和代理接入的法人村镇银行达到 917家,系统内赋予社名社号(行名行号)机构网点共计 45113 家。
电商扶贫,支付先行。牢记金融为民、支付利民初心,面对农村电商快速发展,
农信银中心持续深化农村地区支付服务应用场景,提高农村支付清算服务水平。充分利用“新农村”建设成果,积极推动、配合农信机构深入农村,从终端商户、消费者等实际需求出发,开发适合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推广的特色产品,借助电商扶贫助农的趋势,助力农信机构网上商城消费,“让货进城,让钱下乡”,做好支付清算“最后一公里”服务,为乡村振兴作出贡献。
精准聚焦强“力度”
增强村镇银行服务三农能力。村镇银行直接面向三农开展业务,由于业务量小,通常被支付机构忽视,农村客户无法绑卡进行网上支付成为痛点。2020 年,农信银中心重点组织村镇银行集体开通支付机构的快捷支付业务,辅助提供各种技术支持服务,帮助村镇银行不断拓宽支付渠道,让贴近农民的金融机构更好地发挥服务优势。
创新农村支付方式。为了让农村群众畅享数字支付美好生活,农信银中心加快线上产品创新,围绕新农村建设建立新型的银企直联模式;接入公共事业收费单位,助力新农村管理和便民服务;接入旅游、酒店、直播、游戏等企业,丰富农村农民的精神生活。与农信机构加强合作,配合支持中小微商户复工复产。持续推广无感支付、人脸识别、线上缴费等“零接触”业务应用,支持“居家隔离”期间民生支付服务不中断,帮助中小企业、个体经济、终端消费者等全面恢复生产生活。
科技赋能加“速度”
研发新一代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建设新一代云支付系统和云灾备平台。结合农村生产生活场景,紧扣客户需求,建
设农信机构共享使用的企业网银、个人网银、手机银行、微信银行、POS机收单等十多个系统,促进城乡金融资源均衡分布与利用,缩小城乡金融服务差距,注重解决偏远乡村弱势农民群体取款、汇款、支付、缴费难的现实问题。
围绕县域农村生产经营端、消费端、政务和公共服务端,建设农村金融新生态。优化系统功能,完善IT组织架构,提升技术服务水平,营造三农和县域特色场景,形成农信机构协同发展模式,促进农信机构整体科技能力提升,助力农村金融科技快速发展。
履职尽责增“温度”
织密普惠金融服务网络。多年来,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依托农信机构助农服务点深入基层的优势,配合农信机构在偏远乡村和县域地区开展助农取款服务民生、移动支付进村入户等活动,通过农信通自助金融服务平台拓宽助农服务渠道和手段,实现偏远地区“支付不出村、助农惠百姓”。农民在家门口就能办理小额取现、转账汇款、查询缴费等基础金融服务。
打造便利支付新农村。完善县域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创新支付产品,丰富支付手段,为农村客户提供网购支付、聚合支付、农信缴费易等服务,多元化搭建社交、购物和缴费等交易场景。深化行业合作,增加公共事业缴费种类,扩大生活缴费地域范围,便利农村居民足不出户享受“指尖金融”融服务,推动农村支付服务再上新台阶。■
目前我国个人反洗钱义务缺失,影响反洗钱预防工作质效,促使洗钱犯罪多发,增大了国家和社会安全隐患。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个人反洗钱义务缺失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及部分国家的成熟立法经验,从规定个人反洗钱义务、明确个人反洗钱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建议。
我国个人反洗钱义务缺失
我国法律仅将金融机构等作为反洗钱义务主体,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统称为“个人”)的反洗钱义务立法存在空白。目前,仅在《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一章中,要求个人在开户或接受金融服务时应当提供真实的身份证件。虽然人民银行规范性文件对个人配合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禁止出租出借买卖账户等作出一些规定,但因缺乏对个人反洗钱义务的统一规范,文件层级低、惩戒不足等,导致实践中很多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第一,个人不配合尽职调查,极大影响反洗钱工作有效开展。尽职调查是反洗钱工作的核心内容,是金融机构了解客户、监测交易、甄别可疑的重要手段,是有效防范金融体系被不法分子滥用的第一道防线。《反洗钱法》及相关规章明确
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但相应的,我国法律未规定个人在办理金融业务时,必须向银行如实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以及开户和交易的目的、资金的来源和用途等信息,也未规定个人必须如实向金融机构告知账户或交易的受益所有人。调研发现,由于客户的不配合,如随意编造“职业”“经常居住地”等身份信息、拒绝更新身份证件信息、拒接金融机构尽调电话或拒绝回答问题,甚至投诉金融机构等,致使金融
机构无法了解客户的背景、交易目的、受益所有人等必要信息,反洗钱工作无法有效开展。
第二,出租、出借、倒卖银行账户等为洗钱活动提供便利的违法行为多发。2019 年 3月,公安机关侦破“3·26”特大贩卖银行卡和企业对公账户案,共认定涉案银行卡1万多张、涉案企业对公账户两千多个。近年来,不断有媒体报道,网络上已形成倒卖银行账户和银行卡的黑色产业链,明码标价出售银行卡、企业银行账户。调研发现,某股份制银行仅2019年1 ~ 9 月就发现存在“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448 起。虽然公安机关和人民银行不断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和惩戒力度,但囿于缺少直接法律责任、违规行为难以认定、惩戒力度不足等原因,买卖银行账户的行为仍然多发,为电信诈骗、偷逃税、行贿受贿等洗钱上游犯罪提供滋生土壤,也导致大量个人信息被泄露,严重扰乱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治安。
第三,现金成为众多犯罪首选,暗藏巨大风险。《2018年中国洗钱类型分析报告》显示,涉嫌洗钱的案件中使用现金的案件占比高达 50.52%,在贪污贿赂、黑社会性质、毒品犯罪案件中,现金使用占比分别高达 81.7%、74.14%、70.8%,成为众多犯罪的首选。根据《反洗钱》和《现金管理条例》,经金融体系的大额现金交易受到监控,一方面金融机构应当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超过5万元的大额现金交易;另一方面,人民银行近期在河北、浙江和深圳等地试点开展的《大额现金管理办法》,要求个人通过银行提取、存入起点金额以上的现金时应进行登记报告。但对未经金融体系的大额现金收付,缺乏监测制度;法律未规定个人对大额现金收付的申报或披露要求,也未对禁止个人通过拆分现金交易规避监管的行为作出规定。监管发现,通过拆分现金交易规避监管的现象比较严重,导致金融机构大额交易报告作用受到限制。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显示,犯罪分子往往将违法所得拆成每笔4.99万元进行转移以规避大额交易报告。
第四,个人涉恐冻结和禁止交易义务缺失,给国家和社会安全带来潜在威胁。我国恐怖活动和恐怖融资特征显示,资恐行为多为个人使用自有资金资助,且不少涉恐交易发生在金融体系之外。我国《反恐怖主义法》明确规定,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有对涉恐资产的冻结义务,但针对个人义务,仅在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未规定个人冻结涉恐资产、禁止与恐怖组织或分子进行交易的义务,一定程度上导致资恐行为难以避免,威胁国家和社会安全。
个人反洗钱义务立法国际经验
不少国家在法律层面明确规定了个人反洗钱义务和法律责任。美国、英国及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和德国、葡萄牙、新西兰、瑞士、斯洛伐克等大陆法系国家在其《反洗钱法》《行政法》《刑法》中对个人配合开展尽职调查、现金申报、禁止规避监管、配合行政调查等反洗钱义务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规定。一是配合开展尽职调查。美国对个人应当配合提供的有关开户身份证明文件制定了最低标准,要求客户在获得充分告知后,应当遵守合理程序,配合开展客户身份识别。澳大利亚规定,伪造身份证明文件以规避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规定的,处10年以下监禁或不高于1万个处罚单位的罚款,或两者并罚。二是现金申报。美国规定,任何个人在 24小时内收到与贸易经营和商业相关活动的、累计超过1万美元现金,应提交大额现金交易报告。违反该规定的,对个人最高可处25万美元罚款、法人最高可处 50万美元罚款,并可处5年有期徒刑。英国与澳大利亚也有类似规定。三是禁止规避监管。美国规定了拆分现金交易罪,以打击逃避大额现金交易报告。对于任何通过拆分现金交易或企图拆分现金交易,以使义务主体无法提交交易报告或报告内容缺失或失实的个人,将面临25 万美元以下罚款或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两者并处。情节严重的,对行为人处50 万美元以下罚款或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两者并处。澳大利亚与新西兰也有类似规定。四是配合调查。美国规定任何拥有、保存或保管法律要求的相关记录和报告的个人应当在宣誓下作证并接受调查,并出示与该调查可能有关或具有实质意义的相关信息。英国《反洗钱法》专门设立了妨碍调查罪。澳大利亚、新西兰也有类似规定。
各国对个人反洗钱义务的规范,极大提升了反洗钱工作和打击洗钱相关犯罪活动的有效性。以美国个人商业交易大额现金报告为例,该报告已成为美国反洗钱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与金融机构现金交易报告(CTR)及货币或货币工具国际运输报告(CMIR)一起构成了完整的大额现金交易报告体系,全程追踪大额现金,对打击洗钱、涉税、毒品及恐怖活动等犯罪活动发挥重要作用。以美国拆分现金交易罪的立法为例,1970年《银行保密法》就规定了金融机构大额现金报告义务,但在相当长时间内,由于没有解决客户的法律责任问题,该法执行效果很差。直到1986 年通过《洗钱控制法》对拆分现金行为进行规范,才确保该规定得到有效执行,报告数量随之剧增。
将个人反洗钱义务纳入我国法律规范
第一,通过修改《反洗钱法》,系统地规定个人反洗钱义务。一是要求个人配合开展反洗钱尽职调查并如实披露信息。建议在《反洗钱法》中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都有配合金融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的义务,应当根据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身份信息和资料;并规定金融机构可对拒不配合的客户采取不予开户等措施,以解决金融机构采取限制措施面临依据不足的难题。二是要求个人对未经金融体系的巨额现金收付进行申报,并禁止恶意拆分以规避大额现金报告。建议在《反洗钱法》中将巨
额现金收付申报作为个人一项专门的反洗钱义务。三是要求个人妥善保管和使用账户,不得出租、出借、买卖账户或者进行其他为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的行为。建议在《反洗钱法》中作为禁止性规定提出。四是明确个人冻结和禁止交易义务。建议在《反洗钱法》中要求个人对恐怖组织和分子名单等列名的对象,根据要求采取冻结、禁止交易和限制其获得资金或资产等措施。五是要求个人在涉及反洗钱行政调查时应当配合。建议在《反洗钱法》“反洗钱行政调查”章节提出该义务。
第二,明确法律责任。个人反洗钱义务法律责任方面,目前仅在人民银行规范性文件层面有所涉及,例如,《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禁止出租、出借账户行为,并规定对违规行为处以罚款。《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通过银行限制开户、限制业务等方式,建立对个人买卖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冒名开户的惩戒机制。但实践中,因违规行为难认定和违规成本低,对个人相关违规行为处罚不力。
故建议修改相关法律,明确个人反洗钱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一是在《反洗钱法》中新增对个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违反法律规定或为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可采取信用惩戒,责令金融机构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向其提供的金融业务种类、交易方式及交易金额,要求金融机构在一定时期内不予提供金融服务等措施。惩戒措施应兼具有效性、适当性和惩戒性,应明确相关行为的认定主体、处罚主体,从而让措施得到有效落实。二是修订《刑法》,对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的行为给予刑事处罚。建议在《刑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部分增设“专营买卖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罪”,以打击严重的专营买卖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