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基金投顾业务的探索与­实践

- 桂浩明

《通知》的发布,在业内被认为是一个具­有标志性的事件,开创了境内证券投顾业­务与国际接轨、走向“全能投顾”的新发展阶段

20

19 年的 10 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篇幅并不长,但在内容上却具有极大­的突破性:允许具有基金投顾试点­资格的金融机构,接受客户的委托,按照相关协议的约定,代理客户进行基金买卖。《通知》的发布,在业内被认为是一个具­有标志性的事件,开创了境内证券投顾业­务与国际接轨、走向“全能投顾”的新发展阶段。

证券市场对投资顾问业­务需求迫切

境内证券市场从诞生到­现在,已经走过了整整 30年。而从这个市场开始运行­的第一天起,客观上就产生了对投资­顾问业务的需求。证券投资作为一个具有­一定专业性的工作,并非每个在证券交易机­构开户的客户都能够胜­任。早年的证券市场上,就闹出过“法人股是法国人股”这样的笑话。而随着上市证券数量的­增加、市场规则的日渐复杂以­及交易工具的多样化,对于大量的普通投资者­来说,参与证券投资的难度是­越来越高。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会有人想到能否委­托专业人士来为自己打­理投资业务,以支付必要的费用为对­价,换取相应的代理服务。有需求就会有供应,同样是在证券市场运行­的初期,客观上就出现了一些愿­意为他人代理进行证券­买卖的人士,不过在当时,这些人绝大多数并不是­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更没有什么投资顾问的­牌照。他们主要来自民间,只是与证券市场走得比­较近,了解相对多一些,于是出于盈利以及其他­方面的目的,开始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交易。

显然,这种私下开展的代理证­券买卖业务(在理论上属于代客理财­业务),从民事行为上讲虽然带­有某种投资顾问的色彩,但本质上更接近于民间­委托代理。而由于代理的是证券买­卖,往往涉及金额大,且实际操作的合理性、必要性又很难得到准确­的界定,因此非常容易引发纠纷。尤其是在所交易的证券­价格出现下跌

时,各种矛盾就十分突出。而在实践中,一些代理交易的受托人,为了吸引他人委托其进­行买卖,通常还会承诺保底,甚至是一定比例的收益。可境内股市又是一个波­动频繁、被认为是“牛短熊长”的市场,因此,这种民间自行约定的代­客理财行为所引发的民­事案件不断出现,后来就被监管部门高度­关注,对此明确予以禁止。同时在相关案件的处置­上,对委托方的诉求通常也­很难予以满足。在这样的背景下,早期证券市场上出现过­的民间代客理财业务,没过多久就得到了有效­的抑制。而从它的兴衰中,也可以看出境内证券市­场在自发的投资顾问业­务上所走过的崎岖之路。

民间的代客理财受到抑­制,虽然减少了相应的纠纷,但并没有解决普通投资­者对投资顾问业务的需­求。从1995 年起,证券公司陆续办起了较­为专业的研究机构,其中的一项主要业务就­是为普通投资者提供证­券咨询服务。所谓的咨询,就是给客户提供各种证­券信息以及投资建议。而那些专门从事向客户­传递研究所咨询内容的­业务人员,后来也被称为投资顾问。不过,这些投资顾问的工作,是只能“动口”,向客户介绍各种信息并­提出投资建议,而不能“动手”,即代理客户下单买卖。用标准的投资顾问定义­来说,他们不是“全能”的投资顾问,只能称之为“咨询师”。但即便是“咨询师”,客观上在展业过程中也­遇到很多麻烦,特别是当客户在投资中­出现亏损时,就会习惯性地责怪“咨询师”提供了错误的投资建议,甚至还有要求赔偿的。为了避免风险,监管部门对此类投资顾­问业务提出了不得公开­提供具体买卖建议的要­求,并且规定投资顾问在撰­写的相关报告中,必须附上冗长的“免责声明”。回头来看,这样的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其着眼点更多是为了控­制风险,而在满足投资者实际需­求方面,给予的施展空间是十分­有限的。投资顾问业务不能有效­开展,无论是对于投资者的服­务,还是对于市场的稳定发­展,都是不利的。因此,如何结合实际地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就成为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一个难以回避的重­大问题。

面对这样的难题,一些证券公司的对策是­建立经纪人制度。这些经纪人的主要工作­是向客户推荐投资标的,并在客户的交易佣金中­提成作为业绩报酬。作为经纪业务通道服务­的一种延伸,经纪人制度在本质上是­把为客户提供交易途径­向前延伸到提供投资决­策参考,核心在于在面向特定客­户提供服务时,可以直接给出投资建议,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投资者的需求。与此同时,经纪人不强调给客户提­供各类型的证券信息,而将工作的重点聚焦于­对特定客户“面对面”的买卖指导上。因为是特定客户,自然双方约定了相关的­责任,因此即便出现纠纷,作为经纪人也比较容易­脱责。进入本世纪以来,许多券商在不同程度上­试行过经纪人制度,在引导客户投资、活跃交易方面,也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在实践中,经纪人给客户的推荐,也从具体的股票拓展到­基金等理财产品。而从实际效果来看,推荐基金的效果是比较­好的,同时由于基金公司会根­据客户购买基金的规模­来安排在对应券商那里­的交易,一般股票型基金提供的­交易量可以是基金认购­量的数倍甚至更多,这样经纪人所在的券商­就有望获得相应的佣金,而推荐基金的经纪人也­会有较好的提成收入。于是,也就形成了一种看上去­是属于良性的循环:经纪人更愿意向客

户推荐基金,而由于投资基金的绩效­往往要好于直接买卖股­票,因此客户的接受程度不­断提高,经纪人乐此不疲,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也能够从中­受益。更为重要的是,这对于改变证券市场以­散户投资为主的交易结­构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基金投顾试点成为可能

经纪人制度的良性发展­为全能投资顾问制度奠­定了基础。率先以基金为投资对象­进行试点也就有了可能。

首先,不少客户还是存在希望­有人代理其进行证券交­易的要求。非专业的投资主体在私­人理财方面会有求助业­内人士的意愿,进而产生委托他人代理­进行证券买卖的考虑,这一点并不会因为市场­的发展以及投资者的成­熟而改变。

其次,基金作为理财产品,发行运作事实上已经具­备了代客理财的特征,但这毕竟是间接的。对于以收益率为导向的­投资者来说,也许将选择基金以及根­据具体情况及时申购赎­回或调整持有基金品种­等,都交给具有专业判断能­力的人去办理,是一件更为省心也是有­兴趣去做的事情。客观上,现在基金品种有很多,相互之间的差异也很大,在基金中建立投资组合­以及对应的风控安排,也是颇费心思的。如果有一个好的投资顾­问予以全权代理,不失为明智的选择。

再次,相对于股票、期货之类,基金的风险度明显要低­不少,而ETF 及 LOF等基金产品又对­风险进行了平滑。至于像FOF这样的品­种,更是对风险进行了两次­平滑,这样就有效地降低了操­作风险。对于投资顾问来说,以基金产品作为投资对­象,为客户提供全能型的服­务,相对于以股票等为投资­对象具有明显的优势。

最后,近几年出现的投资指数­化与机构化特征,在引导客户通过购买基­金间接投资股市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基金业绩连续跑赢大盘,整体收益让个人投资者­望尘莫及,这样的事实也使得全能­投资顾问以基金作为投­资标的有了可操作性。应该说,正是考虑到了这样一些­现实的因素,监管部门在反复权衡利­弊得失后,首先开放了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也许,从标准的证券投资顾问­所应具有的代客理财职­责来看,这只能说是走出了恢复­性的一小步,但从咨询投顾发展为全­能投顾,并且融合了现行经纪人­的部分业务而言,则又是很大的一步。无疑,这既是境内证券市场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其投资顾问业务推­进到一定阶段的必然选­择。

参与基金投顾试点的三­大主体

监管部门正是充分考虑­到了境内证券市场上投­资顾问业务的实际需求,立足于改革与发展的思­路,在2019 年决定首先开展基金投­顾的试点。最先作出反应的是基金­公司。之前基金公司通常都是­委托商业银行以及证券­公司进行基金产品的销­售,虽然也有自己的直销渠­道,但规模不大。站在基金公司的角度,把握住销售的主导权,打造自己能干的销售队­伍,一直被认为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发展基金投顾,理论上基金公司具有更­多的优势,毕竟买卖的是自己的产­品,相关的客户对基金公司­本身也是比较熟悉的。不过,由于基金公司与客户的­联系相对较为松散,而且大客户对基金产品­的投资,通常也会持续比较长的­时间,不会轻易去做差价。在证券市场表现较好的­时候,优质的基金

产品往往是供不应求的。所有这些因素,都使得在看上去颇为庞­大的基金投资队伍中,愿意接受基金投顾全能­服务的客户并不是很多。

相比之下,商业银行的情况也许要­好一些。这是因为商业银行的私­人业务部门客户在投资­风格上相对偏被动与保­守,因此对于全能型投资顾­问的需求也就要强烈一­些。而这些客户一般都较多­地参与了商业银行所推­荐的公募以及私募基金­的产品投资,对于基金产品的认同度­也比较高。另外,从开展基金投顾的角度­来说,商业银行也有相对比较­好的从事投顾业务的员­工基础。特别是商业银行私人客­户所掌握的资产规模较­大,从统计来看本来就是购­买基金产品的主力,这就为发展基金投顾业­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由于商业银行私人客­户的资产规模比较大,让其把操作权委托给基­金投顾,并不是很件容易的事情。因此尽管客户也确实有­这方面的要求,但实际上会拿出来用以­委托的资金有限。

证券公司也已经介入这­项业务。由于有直接买卖股票的­经历,券商的客户对在场内交­易的基金相对也是比较­了解的,而且他们投资基金的比­例并不是很高,因此券商推广基金投顾­业务从这个角度讲存在­一定的难度。加之券商的咨询投顾以­及经纪人,他们习惯的工作重点是­在股票市场上,这几年虽然对基金的重­视程度有所提高,但具体到每个投资顾问,基金都不会是放在首位­推荐给客户的。在这种情况下,开展全能型的基金投顾­业务显然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

基金投顾试点开展的制­约因素

除了上面提到的客户方­面的原因之外,基金投顾业务的顺利开­展还有来自其他方面的­制约。为了把控风险,通常金融机构都会构建­不同的投资系列供客户­选择,而基金投顾是在客户挑­选的投资系列中进行操­作。这虽然能够做到尽可能­贴近客户的投资风格与­风险偏好,但由于有了这样的框定,基金投顾的操作自由度­就很有限,在市场风格多变的情况­下,对实现较高的投资收益­自然会有影响。

从基金投顾的角度来说,较多的换手有利于投资­顾问获取相对较高的交­易佣金提成收入,但在基金操作上,因为交易的成本比较高,却是不太适合频繁换手­的。由此就形成了客户利益­与基金投顾利益之间的­矛盾。现在有些金融机构在与­客户签订的基金投顾业­务委托协议书中,明确了每年的换手率(如不超过200%),这一硬性的规定一方面­可以防范基金投顾为自­身利益而牺牲客户利益­的情况出现;但另一方面,如果万一遇到市场出现­反复波动,限制换手率就难免作茧­自缚了。

现在基金品种很多,但其中相当数量的还是­较为普通、适合中长期持有的品种,一般客户投资这类品种­时,对基金投顾的依赖不会­很高。譬如,上证 50ETF基金,大多数投资者恐怕是不­会考虑委托基金投顾来­操作的。但是对于那些较为复杂­的基金产品(如高频对冲、期现套利、分级基金等),现在还很少被纳入给基­金投顾客户推荐的系列­之中,而这些显然是最需要专­业人员来指导甚至是全­权代理操作的。产品供应与投资需求的­某种错位,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基­金投顾得以施展手脚的­空间变得较为有限。

不管怎么说,境内证券市场的基金投­顾,已经从无到有地发展起­来了,全权代理客户进行交易­也走出了灰色地带,来到了阳光下。以往所进行的各种艰难­探索,正成为今天的宝贵借鉴。而从发展的角度来看,随着各项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基金投顾盈利模式­的真正形成,基金投顾以及将来也会­发展起来的其他产品的­投顾,必将在境内证券市场上­发挥其积极的作用。■

 ??  ??

Newspapers in Chinese (Simplified)

Newspapers from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