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贷款开启数字普惠新起点
最近出台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引起了业界的热烈反响。正如《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开启了我国民间资本参与金融服务的大门一样,《办法》最为显著的结果,就是数字支付的迅速兴起和普及,中国实现普惠金融“弯道超车”。颁布《办法》的现实意义,一是肯定了无接触信贷模式;二是允许商业银行与金融科技等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合作。金融科技和无接触信贷模式相辅相成,大幅度提高了互联网贷款的触达能力,增加了服务的快捷性,提高了服务效率,降低了服务成本,更重要的是增强了贷款的包容性。可以说,《办法》不仅给金融机构开辟了广阔的服务空间,也为合作双赢创造了机会,铺设了普惠金融的新路径,当然也存在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开辟金融服务的新空间
《办法》鼓励商业银行从线下转型到线上服务,拓展了商业银行服务微弱经济体的空间。传统的线下风控模式,要求商业银行投入大量的人力和成本,对客户进行现场评估。而利润最大化要求它们偏好于大额高端客户。作为小客户的微弱经济体,被严格的风控模式和较高的服务成本排斥在外。要扩大商业银行的包容性,必须引入一种新的风控和服务模式。
实际上,商业银行特别是大型商业银行多年来一直在增加科技投入,创建自己的数字化风控模式。基于长期数据积累,尤其是积累了大量老客户的信贷记录等强相关数据,商业银行可以开发出有效的风控模型,大幅度降低信贷成本,有效地将信贷服务送达微弱经济体。
从战略上看,大多数商业银行已经开始布局普惠金融业务,这既是响应国家普惠金融战略政策的要求,也是应对金融和经济新形势的转型需要。尤其是新冠肺炎疫情暴露出线下金融服务的诸多弱点,也
显现出线上服务的优点,迫使银行向线上转型,如建设银行、工商银行、邮储银行、部分地区的农商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都纷纷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资源开发自己的互联网贷款系统。
也许商业银行倾向于开发独立的互联网贷款系统,但是目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系统主要是为老客户提供服务。由于缺乏外部场景数据,商业银行需要和拥有大量场景数据的金融科技企业进行合作。特别是在金融科技方面暂时处于劣势的中小银行,依靠自身的投入很难有效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更需要与金融科技企业开展合作,才能通过互联网扩展贷款空间。
开创合作共赢的新模式
按照《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在营销获客、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支付结算、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可以和合作机构开展合作。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信息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机构。也就是说,互联网贷款可以有商业银行自营、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的互联网联合贷、商业银行出资与合作机构助贷
三种模式。在共同出资的模式下,双方根据各自的情况决定各自出资比例,并且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和风险承担。另外,还有商业银行全部出资,金融科技公司用其技术和信息为商业银行提供获客、风险控制和催收等服务方式。
实际上,商业银行与金融科技企业等开展合作由来已久。合作的动力来自于商业互惠的需要。对于商业银行来说,科技金融公司的加入带来两个方面的好处。一是带来新的客户。金融科技公司拥有海量场景数据,在获客方面具有非常明显的优势。二是形成了双重的风控模式。出于数据保护和风险自控等考虑,目前大多数的互联网贷款业务都经过合作机构和银行各自独立的风控模型的筛选。对于合作机构来说,合作的目的主要是扩大资本。当然双方都有通过合作获得信贷数据的愿望,但是由于数据和商业保护的原因,通过合作共享数据的案例很少见。
铺设普惠金融的新路径
《办法》明确了互联网贷款的合法地位,商业银行和合作机构提供扩展业务的机会,更重要的是打通了商业银行服务微弱经济体的渠道,解决了普惠金融长期不能解决的贷款难问题,这或将成为普惠金融发展的新起点。
我国在数字支付方面已经成为全世界的佼佼者。虽然数字微贷方面成绩斐然,但是离根本解决贷款难问题还有一定距离,而《办法》已经开启数字信贷之闸门。第一,鼓励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允许商业银行采用非接触的方式获客,降低面对面服务成本,扩大服务半径。理论上商业银行可以服务到国内任何角落任何地方的任何人群,大幅度提高信贷服务的包容性。第二,由于贷款成本大幅度的降低,边际成本极小,使极小额度的信贷服务成为现实,能满足不同额度的信贷需要。第三,互联网贷款可以进行定向的精准服务,大数据模型根据客户的特征进行信贷评估,为特定群体提供差异化信贷服务。例如,互联网贷款可以将类似于扶贫贷款等专项贷款,精准地服务到贫困户等特定的客户群体,使专项金融政策更具有针对性,产生显著的效果。第四,有利于对金融政策效果进行有效的评估。评估金融政策的效果是一个难题,特别是评估的客观性常常受到质疑,互联网贷款为金融政策的客观评估提供了大数据基础。第五,互联网贷款使金融服务更加公平。公平的金融服务机会是普惠金融的终期目标,互联网贷款使信贷服务更加接近这个目标。
急需解决的新问题
大多数微弱经济体分布在乡村,互联网贷款给乡村微弱经济体带来了融资的机会,因此在助力乡村振兴中具有非常强大的潜力。但是,面对文化、能力、经济水平差异大的乡村客户,需求小而分散的金融服务,互联网贷款也遇到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存在数字鸿沟问题。互联网贷款依赖于大数据,可是微弱经济体,一方面在生产生活中的数字化程度比较低;另一方面由于各种原因在数据系统中留下不良记录的可能性比较高。因此在互联网贷款服务中,有一部分微弱经济体可能处于不利的地位。例如,在调查中发现,扶贫贷款适用到生产能力很弱的贫困户时,造成逾期和不良的可能性很大。同时,由于信用意识不强,一些贫困户主动或被动用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借贷或者办理信用卡。这些不良记录可能使他们在互联网信用时代失去很大机会,产生数字排斥。
其次,互联网贷款并没有改变其金融的本质,也就是偏好于优质客户。互联网贷款只服务于可获得的信息中数据模型认定信用度较高的客户,数据模型是否能够有效评估客户的道德风险有待考证。比较普遍的做法是降低信贷额度来规避风险。因此,互联网贷款可能并不能够完全满足客户的信贷需求。
最后,个人信息的使用与保护,可能与互联网贷款产生某些矛盾。信息已经成为有价值的生产要素之一,既要得到充分利用,又要得到适当保护。个人信息的使用是互联网贷款最基本的前提条件,但是个人信息滥用也将产生不良的后果。在严格的个人信息保护条件下,信息不能流动,不能释放出其应有的价值。过度保护也使信息不能流动,不能形成生产力。另外, “信息孤岛”可能导致过度贷款的问题。
如果不能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互联网贷款在服务微弱经济体的过程中可能遇到诸多挑战,需要作出系统性的安排来解决。除了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和微弱经济体等方面都需要作出调整以外,笔者在调研中看到的另一种模式值得思考。
在调研中发现,安徽金寨县、广东清远市、广西田东县在金融改革试点中都尝试了一种信用合作社的模式,在农民合作社中嵌入内置金融合作,社员在自愿的原则上,向合作社投入一定数额资金,合作社将入股的本金贷给合作社内有资金需求的社员。虽然这种做法利率高于银行贷款,但是仍然有不少社员倾向于从合作社融资。其中的主要原因,除了便捷和可得性高以外,熟人社会中的相互信任也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这是互联网贷款所不能代替的。
如果这类基层金融机构能够获得合法的地位、受到适当的鼓励和监管,引导它们与互联网贷款开展合作。从普惠金融发展的角度考虑,也可能产生某种预想不到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