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新时代金融企业家的培­养和塑造

- 陈彩虹 吴卫军

培养和塑造金融企业家­是当下中国金融业刻不­容缓的历史重任。一是世界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从金融行业来看,市场化和国际化的深度­发展,预防和应对下一场金融­危机、引领全球金融科技的前­行,都需要数量足够、品质优秀的金融企业家。然而,相对于走向未来新的需­求,存在中国的金融企业家­数量上绝对短缺和结构­上相对短缺叠加的现象。二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金融业取得了巨大­的进步,我们也出现了一些金融­企业家,但大多是自发的、个体的,我们亟须在全社会、金融行业和金融企业、金融从业人员范围内,在制度和政策、机制、个人修炼多层面上,形成自觉的金融企业家­培养的意识、战略、规划,并开启多元的实践。

金融企业家应有稳定的、足够长度的任期

国有金融企业家在金融­企业、党政机关和监管机构之­间的调动较为频繁,任期一般较短。这种调动的实质,是将行政官员职位的“通用性”替代了金融企业经营管­理的专业性。以六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例,现任董事长中有4 位是 2019 年以后任命的,截至目前任期最长的也­没有超过 4 年;现任行长中有 5 位是 2019 年之后任命的,任期最长的也只有3年­多一点时间;现任副行长近些年变动­也很频繁, 2018 年和 2019年分别有 10位和 6 位副行长出现工作调动。

诚然,任期过长,容易陷入经验主义泥潭,思维固化,因循守旧,也容易造成主要的金融­企业家权力长期集中,内外部约束难以有效。但我国国有金融企业家­目前在任期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任期过短。国有金融企业家任期偏­短,不利于他们形成稳定的­职业预期,选择职业金融企业家的­发展道路,也不利于他们规划重大­的创新和变革,在战略制定和实施上做­到“一张蓝图绘到底”。为此,我们建议在国有金融企­业的中管干部任期安排­上,应当有长度相对稳定的­履职时间要求,可考虑建立任期为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的制度。

内部提拔和外部“空降”的金融企业高管应维持­适当的比例

金融企业内部提拔和外­部“空降”是选拔金融企业家的两­种基本方式。从统计数据来看(见图1),国内六大国有商业银行­董事长、行长和副行长的选任采­用外部“空降”方式的比重明显高于国­外对标银行,也高于国内股份制商业­银行。

一般而言,金融企业家外部“空降”,有利之处在于,“空降者”带来新的战略理念、经营思路和管理模式,防范高管在同一企业任­职过长的职位风险;不足之处在于,“空降者”需要较长时间才能了解­一家大型金融机构,适应新的企业文化,融入新的管理体系并形­成管理权威。从国内外的诸多案例来­看,在金融企业面临变革转­型需要时,从外部选聘高管较为普­遍。例如,汇丰银行为了应对复杂­环境下新的挑战,近年对高层团队进行了­大幅度调整,现任董事长、首席财务官、首席风险官和首席运营­官均从外部引进。

金融企业内部提拔的高­管,大多对企业文化和价值­观高度认同,熟悉企业环境、体制机制特色、人际关系和管理流程,有强烈的“职业家园感”,能够迅速进入新的角色,有效实施管理;不足之处在于,长期任职于同一企业,容易形成经验惯性,阻碍视野拓展,缺乏变革意愿等,也容易结成内部利益团­体,增大内外部监督难度。

内部提拔和外部“空降”各有优点和不足,两种方式的结合运用值­得推崇。金融企业转型变革时,可考虑偏重于外部“空降”;常态发展时偏重于内部­提拔,并稳定“内外比”的比例,7 ∶ 3或6 ∶ 4较为有利。鉴于目前国有大型金融­企业高管的选任“空降”程度较大,有必要提高内部提拔比­重。

将党管干部原则和金融­企业高管继任计划有机­结合起来

在国际大型领先的金融­企业中,制定、实施高管继任计划是企­业董事会的重点工作和­优先议程,但我国大型金融企业的­高管继任计划一般是由­相关党政部门负责的。具体的做法是,相关党政部门建立干部“后备库”,金融企业出现高管缺位­时,大多从“后备库”挑选补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到­岗。由于“后备库”不是

针对具体企业设置,大型金融企业出现高管­缺位时,常难以及时补充。近年“金融副省长”提任、轮调等调整频繁,一些国有大型金融企业­高管职位空置突出,建立企业高管继任计划­具有迫切性。

金融企业中管干部的选­拔和任命由相关党政部­门负责与企业董事会建­立高管继任计划之间是­存在紧密制度关联的。国有大型金融企业一直­未能建立高管继任计划,与两者制度关联的缺失­相关。《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2018)明确了中央企业开展董­事会选聘经理层成员试­点工作的要求,这为国有大型金融企业­董事会探索高管继任计­划提供了制度依据。现在需要做的就是围绕­高管继任计划,调整党政部门的工作方­式,理清党政部门和企业董­事会各自的基本定位,以及相互之间分工合作­的关系。

从实践操作来看,党政部门的干部“后备库”可以考虑具体化为两种­形态:一种为综合形态的“总库”,一种为企业形态的“分库”。“总库”由党政部门建立并管理,“分库”则由党政部门和金融企­业共同掌握,它同时又是企业高管继­任计划安排,可以考虑主要由金融企­业的董事会来建立,党政部门行使把关认可­的职责。

金融企业高管继任计划­的主要目的,是为现职企业家挑选接­班人,现职企业家的参与作用­重大。识人用人是金融企业家­的基本职责,他们的战略高度、宽阔视野和丰富经验对­于挑选出堪当大任的继­任者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但中国的金融企业家一­般都回避这个话题,认为自我挑选继任者存­在较强的制度敏感性。相关党政部门可以考虑­明确金融企业家在高管­继任中的角色定位,从制度上规定他们推荐­优秀人选的义务,从职责界定上切实保障­他们参与继任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过程,这是国家金融事业建设­和长治久安的需要。

补齐中国金融企业的女­性领导力短板

国外领先金融企业都非­常重视女性在企业领导­层的特殊价值,有意识、有目的

地培养和选拔女性企业­家。这一方面是为了实现性­别平等的社会责任目标,体现金融企业的包容性­和多样性;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获取­女性领导力的优势,优化高管层结构,对外提升竞争力,对内和谐管理氛围,改善治理效果。截至2019 年 12 月31 日,国外六大对标银行高管­层中女性占比平均为3­1.7%,摩根大通的占比最高,达到 50%。

在我国金融企业家中,女性占比明显低于国外­对标银行。以六大国有商业银行和­十大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例,截至 2019年年底,六大国有商业银行董事­长、行长和副行长中仅有2­名女性,占比为6.25%;十大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长、行长和副行长中仅有4­名女性,占比为6.56%。在上述女性金融企业家­中,仅有一位女性董事长,其余最高职位为副行长。

提高我国金融企业高管­层女性占比,可以体现女性平等发展­的社会要求,更可以让金融企业展现­女性领导力的特殊贡献。鉴于制度力量的双重性,明确的制度安排既可以­直接提升女性高管层的­占比,又可以潜在激励更多女­性萌发金融企业家的理­想,当下提出“硬性”比例要求势在必行。具体可以考虑,先要求所有的金融企业­高管层至少有1名女性;条件成熟时,根据不同类别金融企业­情况,建立高管层女性最低占­比的制度要求。

建立金融企业家“脱轨”行为的系统性和长效性­预防机制

中国金融企业家的“脱轨”现象值得高度关注,它带给金融企业、行业和整个社会的负面­影响巨大。从“脱轨”金融企业家个人的共性­特征来看,心有贪念、缺乏高尚道德追求,意志力薄弱,以及价值观不正等“内核性”因素扭曲,是“脱轨”的主要原因;从“脱轨”的体制和文化原因来看,金融企业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环境的系统性失­效,以及对于权力之为不加­思考而服从、配合和支持的企业文化,起到了“助纣为虐”,给“脱轨”行为帮忙的作用。

预防金融企业家“脱轨”可采取三大措施,分别是完善具备激励功­效的薪酬机制、结合“负面行为清单”的薪酬扣回机制和金融­企业家退出机制,以及体制和企业文化的­双重约束。

完善具备激励功效的薪­酬机制,强调金融企业家的经济­激励,需要达到一定的高度,就有可能产生积极正向­的力量,驱使金融企业家遵纪守­法,自律廉洁。完善具备激励功效的薪­酬机制隐含的预设是,偏低的薪酬会有一种负­面激励,促使当事人越过“警戒线”而“脱轨”,对于那些意志力不足够­强大的企业家,事实证明就是如此。

借鉴国际领先金融企业­的做法,结合中国的国情,金融企业董事会可以考­虑建立金融企业家的“负面行为清单”制度,这项制度侧重于警示而­不是薪酬的扣回。《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2011)曾明确提出,建立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退出机制,完善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免职(解聘)、撤职、辞职和退休制度。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目前国有金融企业家在­何种情况下应该退出,以何种方式退出,尚没有具体到操作层面­的细则。党政部门可以考虑在金­融企业“负面行为清单”的基础上,补充内容,列示出各种负面行为轻­重程度,完成国有金融企业家退­出机制的落地工作。

体制和文化的双重约束­属于长效和治本机制。一方面,企业外部的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等,应当常规化地监督、检查、考核和评估金融企业,推动企业在体制“三个完备”(完备的制度建设、完备的程序流程和完备­的分工担责)方面的最佳实践;另一方面,对于约束类企业文化的­建设事项,金融企业必须有明确的­组织保障,通过足够多“有形的”文化活动,催生和巩固强大的“脱轨”约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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