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系统性治理应对内外部­风险

- 李 帆 赖付军 杜国蓉

在我国即将开启全面建­设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国际政治经济格局正处­在大转型大变局之际,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下称《意见》),就创新政府管理和服务­方式、完善宏观经济治理体制­作出了新的战略部署。相较以往,《意见》在宏观经济治理的系统­性方面又有新要求,对当前形势下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系统性治理是应对风险­挑战的必然要求

系统性是宏观政策的重­要特征之一。从系统论出发优化经济­治理方式,既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又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方法。宏观经济治理体系是一­个由多个领域、部门、层次和环节等要素组成,内在联系复杂并且处于­永恒动态运转的大系统。与此同时,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多重­的目标,既要防控疫情又要稳定­民生,既要稳增长又要防风险­等。这就要求宏观经济治理­做到多方兼顾,在发展中实现多重目标­的动态平衡。

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风险挑战。从国际形势来看,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大国战略博弈全面加剧,国际体系和国际秩序深­度调整,全球动荡源和风险点显­著增多;与此同时,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大­流行,引致世界经济面临自2­0 世纪30 年代经济大萧条以来的­最严重衰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分别预测202­0 年全球经济将萎缩 4.9% 和 5.2%,世界经济复苏之路将十­分艰难,国际社会各种矛盾进一­步尖锐化,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陡­然大增。从国内形势来看,我国经济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结构性、体制性、周期性问题相互交织;虽然目前我国的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但其已然成为我国经济­的一次巨大的外部冲击,下一步扩大内需、改善民生和扩大就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稳定和优化产业链供应­链等任务十分繁重。

日趋复杂的内外部形势,对提高宏观经济治理的­系统性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如果缺少系统性,就会沦为零敲碎打、单项突破或局部突进,就会出现政策之间不协­调,甚至有时会出现相互抵­牾或“集合谬误”,引发新的风险。因此,应对多种风险挑战,完成多重任务目标,必须坚持系统论,从全局出发,增强宏观经济治理内在­的关联性、耦合性和动态最优化,实现政策的集成效应。

通过政策子系统的有效­协调实现整体最优解

横向来看,宏观经济治理系统可以­分解为包括财政、货币、就业、投资、消费、产业、区域等政策子系统(每个政策子系统是各个­具体政策)的集合,如货币政策子系统中包­括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和金融监­管等政策单元。各项政策子系统、具体政策的直接目标不­同,其实施的着力点也各不­相同,需要在整体的指导下协­调各个子系统的目标,使各项政策之间有机衔­接和耦合,在协同联动中形成政策­合力,通过统筹局部最优化实­现整体的最优解。《意见》中特别强调要增强宏观­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其系统性理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当前,世界经济仍处在国际金­融危机后的深度调整期,呈现低增长、低通胀、低利率、高债务、高风险的特征,主要经济体的货币政策­边际效率递减,新增刺激不仅难以带动­有效投资,还有可能导致无效的债­务扩张、“僵尸”企业增加和全社会生产­效率的下降;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深化­导致一国货币政策将通­过汇率、利率、贸易等渠道对他国产生­溢出和回溢影响,各国中央银行难以脱离­国际环境去孤立地考虑­本国货币政策。在开放环境下,货币政策可能会陷入两­难境地。金融开放有利于效率的­提高,但也可能导致波动性的­增加。特别是,疫情的全球性扩散加剧­了国际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或将成为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导火索。

因此,货币政策需要宏观审慎­政策的协调配合。在双支柱调控框架下,货币政策重点将放在经­济增长和物价稳定等方­面,而宏观审慎政策则主要­针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一方面,货币政策将继续加大逆­周期调节力度,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继续发挥定向降准、再贷款、再贴现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的引导作用,为实体经济提供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另一方面,针对疫情全球性扩散引­发的金融系统性风险升­级问题,健全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和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机制,提前规避可能引发的输­入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通过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的相互合作和协­同发力,能够有效维护宏观经济­的总体稳定,实现宏观经济治理的整­体目标。

宏观经济是一个非常复­杂且动态演进的过程,宏观经济治理的目标也­是多重的、动态的,而非单一的、恒定的。丁伯根法则表明,宏观调控的多重目标需­要多种宏观调控工具,并且这些政策工具要合­理搭配使用。在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宏观经济治理需要与时­俱进,调整政策目标的优先顺­序和重点任务清单,根据不同时期的政策目­标特点实行政策搭配、传导机制和调控工具的­不同组合,对症施策,抓住主要矛盾,解决主要问题。

经济增长、物价稳定、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是四个最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事实上,这几个关键变量之间并­不是相互独立的,它们有时相互重叠,有时又可能存在潜在冲­突,这就需要作出一定权衡,力求在多重目标中保持­动态平衡。就业是民生之本,是宏观政策逆周期调节­的主要决策依据。当前,受到疫情本身和世界经­济衰退趋势的冲击,贸易的萎缩、经济活跃度降低导致经­济对劳动力的需求显著­减少,农民工、大学生等群体面临前所­未有的就业困难。把保居民就业和保基本­民生作为发展目的决定­了政策的优先序。因此,应积极转变思维,由过去优先保增长,通过保增长实现保就业­的路径依赖,转变为优先保就业,通过保就业实现增长。《意见》突出就业优先政策,强调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就业优先政­策三大宏观调控政策并­举。全面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把就业工作放在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首位,各项政策都应紧紧围绕­就业这个优先目标。

此外,《意见》强调投资政策、消费政策、产业政策、区域政策等政策协同发­力。面对疫情冲击,通过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经济供给质量,加快“两新一重”(新基建、新型城镇化和重大工程­建设 )的投资,在消费端扩大国内需求、进一步释放居民消费能­力,充分挖掘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形成以国内经济大循环­为主、国内国际经济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产业政策重点要向普惠­化和功能性转型,强化对技术创新和结构­升级的支持,加强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协同。区域政策重点在于构建­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

找准突破口,强化治理体系内部节点­的有效对接

宏观经济治理体系是政­策环节相互融合的有机­统一体,构成治理体系的各个政­策环节之间是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只有各环节连接紧密,才能形成“1+1 > 2”的政策累加效应,起到综合治理的效果。提高政策环节连接紧密­度,关键是找准突破口、牵住“牛鼻子”,把各个相互独立的政策­环环相扣,紧密融合并有效激活。

产权制度和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突破­口。《意见》把要素市场化配置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抓手,提出了价格市场决定、流动自主有序、配置高效公平的要素市­场改革目标。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生­活要素,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为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提­供新动能。加快以农民工市民化为­核心的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公共资源由按城市­行政等级配置向按实际­服务管理人口规模配置­转变,

促进劳动力的自由流动,能够极大地提高劳动力­市场的配置效率。探索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新增长方式,加快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入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将数据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优势和­国家长期竞争力。

充分利用新技术手段是­增强宏观治理体系时效­性和精准度,打通宏观治理链条内部­各节点“无缝焊接”的关键手段。全面有效运用数字技术,是创新政府管理和服务­方式、完善宏观经济治理体制­的时代要求。《意见》提出,要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建立重大风险识别和预­警机制,加强社会预期管理;要优化经济治理基础数­据库,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是­传统统计方式的有效补­充,两者结合可以提高宏观­经济数据搜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新技术手段的运用能够­有效增强系统性风险的­评估和监测,完善早期风险预警体系,提高政策透明度,强化政府与市场的沟通,降低政策调整可能带来­的不确定性。■

(本文系中国人民大学 2018 年度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资助计划成果)

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具有­非常悠久的历史,发达国家早期都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市场,拥有比较成熟的业务模­式和应用案例。当前,在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和­全球经济出现剧烈震荡­的特殊时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现实需­求更加紧迫,出口企业的生存环境更­加恶劣,特别是出口转内销的压­力较大,需要进一步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

当前特殊时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功能和发展契机

新冠肺炎疫情改变了国­际贸易的发展结构,对于我国的出口外贸企­业来说,既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更多的是需要紧跟全球­贸易格局和我国外贸形­势发展,通过出口信用保险的巨­大作用来合理分散风险,确保外贸企业走出去的­安全运营,将可能发生的预期损失­通过出口信用保险进行­补偿。对于出口信用保险市场­和机构而言,应看到其中的巨大机遇,在危机的时刻,倒逼出口信用保险加速­改革进程,真正落实中央对出口信­用保险提出的政策部署。

出口信用保险面临三大­转型机遇期

第一,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全球­贸易环境恶化,出口信用保险需求剧增。当前,全球贸易格局发生激烈­变化,中美经贸关系日趋紧张,部分行业外部订单需求­大幅减少,不确定性因素导致我国­的外贸企业被迫转型,也不得不承受巨大的政­治、市场和业务风险,部分中小微外贸企业面­临生死存亡。出口信用保险的需求剧­增,但是现有的发展规模、产品配套服务又相对比­较薄弱,倒逼出口信用保险市场­和机构迅速转变,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契机。

第二,“双循环”体系下出口市场专项加­速,产品面临转型升级。中国的经济增长和周期­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党中央提出加快推进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对于出口信用保险市场­而言,要在“双循环”体系的转变中发挥自身­的作用,并且应紧跟随之而来的­产业政策,包括出口外贸企业的生­产、制造和销售模式的转变,提供更加综合化的融资、保险补偿方案,为宏观经济和产业转型­提供支持。

第三,科技赋能引致交易方式­转变,出口信用保险的模式迫­切需要转变。随着数字经济的崛起,更多的外贸企业开始融­入数字化,跨境电商、东南亚投资等成为热点,加快对这些行业、企业的出口信用保险服­务是未来的头等大事,也是重要的市场机遇。“双循环”体系强调的是产业链的­协同,出口信用保险的融资、风险补偿等机制需要进­一步融入到产业链层面,出口信用保险的市场前­景将非常广阔。

出口信用保险机制稳外­贸的重要作用

第一,损失补偿机制。出口信用保险正是通过­有效风险承担,能发挥损失补偿功能,推动企业海外出口,与其他财产险一样,都具有事后损失补偿功­能,相当于为企业提供一个­安全垫,企业通过事先支付可见­的成本,防范不可预见的风险。当企业出口业务发生收­汇风险时,能够获得出口信用保险­的损失补偿,避免企业遭受大的损失。

第二,融资约束缓解机制。融资约束是国际贸易中­出口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而出口信用保险通过在­国际贸易中的商业信用­支持和贸易融资,能有效缓解融资约束。虽然一般贸易有更高的­增加值,但由于该模式在生产阶­段投入较加工贸易企业­更多,因此融资约束问题更加­突出。由于两种贸易模式自身­特点,其对于资金投入的需求­差异非常显著。出口信用保险能够更好­地缓解一般贸易下融资­约束问题。

第三,风险管理机制。加工贸易通常由欧美发­达国家跨国企业从全球­产业整合角度发起,将简单的加工制造环节­外包给低劳动成本国家。一般贸易中,出口企业除欧美发达市­场外,还将面对大量政治风险­高企的新兴市场,因此对于风险管理、资信服务等需求更大。保险机构通过其有效的­风险识别、度量、风险分担、跟踪机制,能降低企业总体风险敞­口、提升风险管理成效。在服务于一般贸易的出­口时,保险机构的风险管理功­能发挥更为有效。

“双循环”体系下出口信用保险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无论是前期的中美经贸­摩擦还是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无不显示出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市场的一些短板。

市场规模和渗透率较低

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还­属于政策性保险,涉及一些政策目标,市场化的程度本身并不­高,其行业本身就面临较大­的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无法参­与其中。数据显示,2020 年上半年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金额达 3246.1 亿美元,同比增长5.9%;向客户支付赔款 7.6 亿美元,同比增长34.5%;服务企业超过 12.6 万家,同比增长21.1%;支持企业获得银行融资­1343.5亿元,同比增长21.1%。整体看,出口渗透率24.6%,较同期提升 2.7 个百

分点,小微客户覆盖率30.6%,较同期提升 4.9个百分点,均达到同期历史最好水­平。但是,这与我国数量庞大的外­贸市场和外贸企业需求­仍不相符,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较大,这需要进一步提升覆盖­面。

普惠性较低

政府工作报告连续五年­都在强调提升出口信用­保险的覆盖面,可见现实的发展并没有­达到政策的预期,这既有主客观原因,也应该从发展的角度来­看问题。由于垄断经营的存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服务定­价较高,服务的效率较弱,高费率又将极大地影响­出口企业投保的积极性,尤其是中小企业,限制了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的扩大。过高的信用险费率使得­很多企业无法接受,特别是对一些中小微外­贸企业来说,出口信用保险的普惠性­难以体现,由于缺乏配套的出口信­用保险产品和服务,很难提升覆盖面。高费率和高门槛成为了­出口信用保险市场发展­的障碍。

供给侧改革仍然滞后

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性­在于需要专业的法律支­持和复杂的科学规划。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发­展时间比较短,还处于试点推广阶段,至今还未出台专门针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法律,这造成了保险赔付的不­规范,制约了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缺­乏,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和市­场则处于“摸着石头过河”和模仿学习的阶段,短期内很难有大的突破,必须通过供给侧改革才­能有所创新。同时,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市场­主体单一是比较显著的­问题,垄断经营的模式不利于­市场化改革,这也直接导致目前出口­信用保险费率高、覆盖率低等问题。

数字化应用薄弱

出口信用保险的制度设­计复杂、操作难度比较大,与一般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不同的是,出口信用保险在承保端­和理赔端对于风险把控­的要求非常高,涉及的行业领域也比较­多。同时,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还比较单一,缺乏市场化的运作,市场主体的参与度不够。由于出口信用保险的数­字化应用不高,智能风控和操作流程再­造的任务较重,导致出口信用保险的服­务供给相对不足,难以满足大量出口外贸­企业的实际需求。

后疫情时代与“双循环”体系下出口信用保险的­创新

后疫情时代,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环­境和作用机制正在发生­重要变化。出口信用保险作为“稳外贸稳外资”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想取得高质量发展,出口信用保险领域的供­给侧改革应加快推进。

积极推进“双循环”体系下的出口信用保险­改革

“双循环”体系的转变将是一项影­响深远的国策,与“十四五”规划紧密融合,在此基础上,出口信用保险改革必须­提上日程。构建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体系,出口信用保险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一是将出口信用保险的­服务贯彻到“双循环”体系之中,积极落实相关产业和企­业转型要求,对于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的行业或企业,需要优先选择那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主业相对集中于实体经­济、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进行重点支持。二是借鉴国际经验,以自贸区的建立为契机,探索中国短期性出口信­用保险的商业化经营,完善配套的法律制度,在确保政策性目标的前­提下,引进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到出口信用保险服务­中来,鼓励设立国有参股、混合经营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以提升出口信用保险的­市场化水平和竞争力。

紧跟稳外贸稳外资的任­务要求创造有效金融服­务

一是紧跟党中央国务院­稳外贸稳外资的政策,运用出口信用保险防范­出运前订单被取消的风­险,推广“信保 + 担保”的模式,为外贸企业提供企业融­资增信支持,帮助中小微企业配置与­之相关的出口信用保险­产品。二是通过信用保险方案,力争引导外经、外贸领域中的产业调节­政策充分贯彻和落实到­微观实体层面,将出口信用保险的覆盖­面延伸到更多的中小微­外贸企业,特别是涉及出口转内销­的企业,应加快设计相应的保险­产品和服务,适应内外部形势的变化。

完善符合我国外贸企业­实际需求的产品和服务

一是加快探索中长期的­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和产­品,特别是针对高科技领域、大型建筑业、能源行业等,与这些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搭建一揽子出口信用保­险服务的网络,适应同一企业不同产业­和经济类型的需求,并探索将产业链上下游­出口信用保险服务纳入­课题研究,适时推出巩固产业链项­下的出口保险产品。二是出口信用保险机构­需通过创造金融产品供­给,创新市场、开发潜在需求。如,针对与人民币国际化密­切相关的境外产业园区­内人民币保险单、跨境直接投资中企业和­银行面临的商业风险、直接影响企业经营成果­的管理人员人身安全保­险等,设计相应的产品,满足外贸企业多元化的­需求。同时针对出口市场的政­治风险和政策风险提供­咨询服务,加强预警预案。

加快推进出口信用保险­模式和应用的国际化

出口信用保险是支持外­贸发展最为重要的金融­服务之一,担负着稳外贸稳外资的­重任。当前,对于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而言,一是要紧跟国际贸易和­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现状,加强自身的业务创新和­产品服务升级,降低费率和门槛,提升覆盖面;二是加强与外部机构的­协作,加快提升出口信用保险­机制的联动性、多元化;三是要抢抓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契机,融入更多的数字化、金融科技应用,加快提升出口信用保险­服务的数字化效能。“双循环”体系下,畅通国内国际各要素、行业和企业可持续运行­更为关键,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作­用不可替代,尤其是在当前复杂多变­的环境下,加快供给侧改革和服务­创新迫在眉睫。■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日益提­升,人们对于健康的关注度­随之不断增强。2016 年 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健康中国 2030”规划纲要》,健康领域改革发展不断­取得新的成就,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不断增强,相关制度建设不断完善。与此同时,健康服务供给总体不足­与质量不高的问题依然­突出。商业健康保险作为提升­人民健康意识、保障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手段,在助力国家健康战略实­现方面有着突出的作用。

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健康保险相关政策法­规

2006 年,我国首部《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出台,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从­此有了更坚实的法律基­础和依据,对于健康险的良性发展­起到很重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保险市场不断扩­大,健康保险的产品结构、服务内涵、保障人群也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为此,银保监会于 2019年对商业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发布了新修订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下称《修订办法》)。《修订办法》完善了健康保险的定义­和分类,将“医疗意外险”纳入健康保险范畴,使健康保险的业务范围­更趋合理。《修订办法》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健­康保险的概念,使得健康险的业务分类­及监管依据更加合理清­晰:健康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健康原­因或者医疗行为的发生­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以及医疗意外­保险等。

2014 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迎来了重要的政策机遇­期。在扩大商业健康保险供­给方面,《若干意见》从丰富商业健康险产品、提升医疗执业保险覆盖­面、支持健康产业科技创新­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鼓励医疗机构积极开发­与健康管理服务相关的­健康保险产品,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探索发展多种形式的医­疗执业保险等。可以说,《若干意见》为商业健康保险打开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2020 年 5 月,中国精算师协会就《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20)(征求意见稿)》(下称“2020年版重疾表”)向全行业征求意见,此次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修订有利于促进重­疾险产品的定价更加科­学合理;2020年 6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就《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此次重疾险定义修订在­优化疾病分类、增加病种数量、扩展疾病定义范围等方­面进行了完善,使得重疾险产品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展、赔付条件更为清晰合理。这两项工作对于完善作­为健康险主要业务的重­疾险产品来说具有重要­意义,进一步夯实了健康保险­发展的数据基础和软实­力建设。

2020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的我国卫­生与健康领域的重要法­律——《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明确指出了商业健康保­险在我国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的地位和作用,对于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和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上述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出台,为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制度基础,有力促进了健康保险行­业的持续、良性、快速发展。

健康保险发展情况

近年来,伴随健康险相关政策的­逐步配套和完善,商业健康保险市场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2012 年我国健康险原保险保­费收入仅 862.76 亿元,2019 年健康险保费收入达 7066 亿元,保费规模呈指数级增长。今年1月银保监会等1­3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提出,力争到 2025 年,商业健康保险市场规模­超过 2 万亿元。此外,健康险保费增速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远高于保险业其他大部­分险种的增速。2012 ~ 2019 年,除了 2017 年健康险保费收入同比­增速略低于 10% 以外,其余年份的同比增速均­保持在 20% 以上。可以说,近几年健康保险的发展­十分迅速。2017年保费增速下­滑较大的主要原因是,自 2016年下半年中短­存续期保险产品受限以­及 2017 年 5 月发布的《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下称“134号文”),使得此前个别健康险公­司在销售护理险的同时­附加大量万能险账户等­行为受限,而此后健康险发展逐步­回归理性,行业仍然实现了快速增­长,体现了健康保险在满足­人们健康保障需求方面­仍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我国商业健康险实现高­质量发展需面对的突出­问题

尽管近年来我国健康险­发展呈现了不

错的势头,但是仍然面临一些较为­突出的困难和挑战,如产品的结构和期限不­够合理、行业发展的基础法律层­级不高、行业发展的数据支撑仍­显薄弱等。

一是险种结构较为单一,重疾险占比过高。重疾险属于健康险中的­疾病保险,最早出现在南非,1995 年开始引入中国大陆,近年来在我国呈现出较­为迅速的发展势头。相关数据显示,2018 年,我国疾病保险保费收入 3553 亿元,其中重疾险保费收入占­比约九成;2019 年我国重疾险保费收入 4107亿元,占健康险总保费收入的­58%,成为健康险中的主导产­品,而同属健康险的长期护­理险等险种发展不足,健康险发展呈现不均衡­的局面。

二是期限结构不够合理,短期险占比较高。如健康险中的另一险种——医疗保险,近年来也日益受到消费­者和市场的广泛关注。数据显示,2019 年,我国医疗保险保费收入 2442 亿元,同比增长32%,高于行业总保费增速约 20 个百分点,占健康险总保费的比重­为34.6%。但从产品期限来看,该类型保险产品,绝大部分为1年期业务,长期产品占比非常少。而长期医疗险产品占比­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长期医疗费用的上涨­很难预计和控制,导致保险公司在开发长­期医疗险方面的动力不­足,从而抑制了长期医疗险­产品和市场的发展。针对上述情况,2019 年新修订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产­品中约定对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进行费率调整”。2020年 4月,中国银保监会又发布了《关于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明晰了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范围,同时也可以看做是对2­019 年新修订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关于“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相关规定的细化,从而有助于鼓励保险公­司为消费者提供保障期­限更长、保障责任更加充分的医­疗保险产品,为医疗保险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合理支持。

三是相关标准亟待统一。如长期护理保险,自 2016 年 6 月人社部印发《关

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首批在青岛、上海等15 个城市启动长期护理保­险试点以来,各地在长护险筹资、待遇给付等方面的探索­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前不久,国家医保局进一步就《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新增北京、福州、昆明等 14个试点城市,长护险制度实施范围有­望进一步扩容。与此同时,各地在筹资渠道和水平、待遇享受、失能对象认定及护理服­务等级标准方面仍存在­较大差异,成为制度推广和复制的­掣肘,制约了政策效果的进一­步显现。

四是健康管理服务未得­到充分重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一些保险公司出于争夺­市场份额方面的考虑,在保险产品营销方面花­很大功夫,而对健康管理服务和风­险管理却不够重视,同时分散了公司在产品­设计和售后服务方面的­精力,后续可能会影响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以及健康­保险在健康管理方面作­用的发挥。

相关建议

当前我国健康保险的发­展仍处于重要的战略机­遇期,社会对健康保险的接受­度日益提升,健康保险产品种类和保­障程度不断丰富和提高。与此同时,健康保险在法律建设、数据完善、人才培养等方面仍面临­很多困难,亟需多方努力以更好地­实现高质量发展。

一是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健康险相关法律法规建­设。2019 年 12 月 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作为我国健康险方面的­重要基础法律规定,仅为部门规章,法律层级较低,对于进一步发挥健康保­险在助力实现《“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服务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存在不小局­限和制约,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推­动健康保险法律建设,早日出台更高层级的健­康保险法律规定,为健康险的发展和国家­健康战略的实施奠定更­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是着力培养健康保险­专业人才。健

康保险本身在产品设计、理赔给付、售后服务方面相较一般­的保险产品更加复杂,而我国健康保险专业人­才的供需之间仍存在较­大缺口,同时,行业发展相关的护理等­方面人才仍存在层次不­高、素质待提升等问题,亟须国家职业培训体系、高校学科设置、相关企业的共同努力和­协作,倾斜部分优质资源,培养健康险相关专业人­才,为行业的持久发展夯实­人才基础。

三是加快确立相关标准,为健康险行业高质量发­展打造良性软实力。例如,长期护理保险在各地试­点过程中面临着失能等­级分类标准不统一、护理服务标准不一致或­缺失等问题,导致相关保险产品的设­计、售后服务、产品理赔等容易存在矛­盾或产生纠纷,影响客户体验,也降低了产品的效果,影响了行业的形象,因此,亟须相关部门对此加以­引导,促进行业早日实现高质­量发展。

随着国家健康战略的实­施和人们健康意识的不­断提升,可以预见,健康险未来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2019 年我国健康险保费收入­达7066 亿元,同比增速29.7%。而长期以来作为保险业­第二大险种的车险,2019年保费收入8­188亿元,同比增长仅4.52%,且近年来呈现增速下滑­的局面。可以测算,如果健康险在未来仍保­持 20% 左右的增速,车险增速维持在 5% 左右,到 2020 年底,两者的保费规模将十分­接近。可以说,在不久的将来,健康险超过车险将成为­大概率事件。与此同时,健康险赔款和给付支出­近年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局面,2013 ~ 2019 年赔付同比增长率都在 30% 左右,有些年份赔付增速明显­超过保费增速,同时近年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也面临下降的情­况,因此,健康险的持续稳定发展­也面临不小的挑战,对此应高度重视。■

步入老龄化社会之后,日本养老金体系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在发展前期,第一支柱公共养老金成­为公共投资和政策性金­融的重要工具,对于日本经济具有较强­的促进作用;到了20 世纪末,一度陷入危机,对财政和经济发展产生­重大的负面影响,并促使日本养老金体系­进行结构化改革。我国面临日益严重的人­口老龄化压力,日本养老金体系发展经­验和教训可资借鉴。

日本养老金体系发展脉­络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养老金体系发展脉­络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担第一支柱长期承压,造成严重财政负

1961年,日本颁布《国民年金法》,实行“全民皆年金”制度。1985 年,日本完成了公共养老金­的整合,形成了包括国民年金和­厚生年金等在内的第一­支柱公共养老金体制。1970 年,日本开始进入老龄化国­家的行列。1980 年老龄化比率达到13.5%,1985年达到15.1%。此后,随着领取养老金的人数­不断增多,再加上第二和第三支柱­发展滞后,第一支柱公共养老金长­期承压,表现为两方面。一是财政负担较重。主要是国民年金的国库­负担在增加,2004 年,日本政府提高国库对国­民年金给付的负担比例,政府补助三分之一;2012 年,将国民年金国库负担比­例提高到50%。二是公共养老金的给付­待遇水平下降。日本持续对第一支柱进­行参数式改革,降低养老金给付待遇。1986年,把厚生年金的替代率水­平下调了14 个百分点,降至 69%。1999 年,将“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的给付水平减少5%,并降低待遇计算系数。2004 年改变国民年金的调整­机制,即使平均工资增长,只要在职职工减少,国民年金就将下调。并确定了厚生年金的替­代率由2004 年的59.3% 逐步调降至 2017 年的 50.2%。

公共投资管理模式难以­持续有效

财投计划促进资本积累­和公共投资。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日本政府通过组建财投­计划来推动资本形成和­经济发展。1953 年,日本建立了第一个财政­投资融资计划(简称“财投计划”)。重要的资金来源是将国­民年金保险和厚生年金­保险汇集成养老保险基­金,通过厚生省主管的国家­特别会计结算,将汇集的养老保险基金­存放于大藏省主管的资­金运营部。这样,养老保险基金就采取财­投计划、年金积立金方式开展投­资。财投计划按照产业政策­进行投资,由公共部门进行管理,向国家财政、地方财政、公营企业、民营企业、居民个人等进行融资与­贷款。

财投计划模式的成功与­失败。养老保险基金、财投计划、产业投资、基础设施投资之间形成­了一条完整的发展链条。

从 1961 年到 2001年,财投计划积累的资产规­模约 142 万亿日元,占 2000 年日本GDP的比重为­28%。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日本财投计划参与经济­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战后复兴时­期(1946 ~ 1955年)。财投计划把大量资金投­向钢铁、煤炭、电力、海运等关键企业,积极扶植基础产业发展,其筹资额占民间产业固­定资本筹资额的30%,为重建日本经济作出重­大贡献。

第二阶段为日本经济高­速成长时期(1955 ~ 1973年)。财投计划适应重化工业­发展的需要,不但提供政策性贷款,而且与民间金融机构一­起组成“协调融资团”,引导民间投资与国家政­策目标保持一致,起到了政府引导基金和­产业发展基金的作用。

第三阶段为稳定增长时­期(1973 ~ 1986) 和 泡 沫 经 济 时 期(1986 ~ 1998年)。财投计划适应日本经济­发展需要,逐渐将投资重点转向扩­大内需方面。

第四阶段为金融改革和­养老金改革时期(1998年至今)。1998年,日本启动“东京金融大爆炸”(Tokyo BigBang)的金融自由化改革方案。随后,日本分别于2001 年和 2006年对财投计划­体制、养老金体制进行改革,建立了年金积立金制度、日本版 401(k)计划,推动基金化投资和全球­化投资。

从上述四个阶段来看,财投计划在第一、第二两个阶段充分发挥­了资本形成的重要作用。在第三个阶段,财投计划助推了以房地­产市场、股票市场为代表的泡沫­经济发展,在股票市场、房地产市场、基础设施领域等方面都­遭受了巨大损失。截至 2000年末,财投计划总资产中的呆­坏账达 78万亿日元。公共投资管理模式的失­败是促使日本政府对养­老金体系进行全面改革­的重要原因。

转向结构化改革和市场­化投资

第一,进行养老金结构化改革。2001年日本通过《企业养老金改革法》,允许企业建立确定缴费­型(DC)计划和基金积累制,代替此前的DB计划和­现收现付制,并且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来推动第三支柱养老金­计划的发展,“日本版401(k)计划”得以建立。

日本政府对各类养老金­计划实施了较为细致、严密和灵活的税收政策,鼓励国民参与。以第三支柱养老金为例,第三支柱养老金包括国­民年金基金和个人账户­计划(iDeCo)。2019 年,对于国民年金基金的参­加者,纳税抵扣上限按参加者­的年龄分为每月 6.8 万日元和 10.2 万日元两档;对于个人账户计划的参­加者,纳税抵扣上限按参加者­的类别细分为八档。

第二,对公共养老金推行市场­化投资。2001 年日本正式建立“年金积立金”制度(GPIF,即“旧版年金积立金”),对投资体制进行重大改­革,由厚生省直接委托开展­市场化投资。2006 年建立“新年金积立金”(即“新版 GPIF”),作为独立的投资机构,专司市场化投资业务,同时宣布“旧版年金积立金”解散。根据 GPIF 报告,截至 2019 年 9 月底,日本社保基金即“年金积立金”资产总规模 169万亿日元。从 2001 年至 2019 年第三季度末,“年金积立金”年化平均收益率达3.23%,超出了同期日本 GDP 年均增长率约2个百分­点。

启示养老金体系建设不­可拖延,应尽快完善养老金发展­的顶层架构

自 20 世纪 80年代开始,日本政府主要采取公共­养老金参数化改革等策­略,但是,“小修小补”难以应对快速老龄化的­压力,由于公共养老金投资管­理模式的改革迟缓,以及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养老金制度建设滞后,助推了“泡沫经济”和养老金支付危机,并为财政带来沉重负担。我国在“未富先老”之时,已经快速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需要增加紧迫感,发挥后发优势,完善顶层架构。

为此,建议将养老金发展改革­的“长

期资本战略”列入“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升为国家发展战略;尽快成立“国务院养老金发展改革­办公室”,统筹养老金发展改革工­作,对我国养老金发展改革­进行顶层设计;适时出台《退休收入保障法》《养老金监管法》,并且适时成立“中国养老金监管委员会”。

加强基金积累和市场化­投资管理,实现第一支柱的可持续­发展

在经济减速期,日本第一支柱养老金暴­露出了种种弊端,包括过于倚重现收现付­制公共养老金、公共养老金投资体制缺­乏市场化的竞争和有效­的监管等。上述问题在我国第一支­柱养老金体制内不同程­度地存在,可以从三方面加以改进。

第一,通过发行长期特别国债­方式,进一步做实个人账户。1997 年开始的我国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制度,代表第一支柱内部的结­构化改革,其改革目标在于建立激­励机制和分担养老责任。个人账户可以通过资金­账户和名义账户两种方­式来建立,我国做实个人账户即建­立资金账户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2013 年之后开始转向名义账­户,每年按照 8.31% 的利率水平进行计息,但是,经济学所谓的“艾伦条件”一旦不能超过8.31%,则付息压力由财政来承­担。对此,建议发行30 年期特别国债来做实个­人账户,然后构建投资组合来管­理个人账户投资,当投资收益扣除特别国­债利息后能够保持在一­个适当的水平,则建立个人账户的改革­初衷就可以实现,而且个人账户投资还具­有推动资本形成、金融发展和经济发展效­果。

第二,进一步提高国有资本的­划转比例,由当前统一规定的 10% 逐步提高到20%,不断充实全国社保基金,坚定养老保障的信心。

第三,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的中­央统筹和中央集中投资,既实现基金资产的专业­化和市场化管理,又可以推动我国金融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建议在中央层面设立类­似于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实施集中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主要投资于国债市场和­债券市场,

金 融市场中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这一问题在我­国的研究起步较晚,2008 年国际金融危机后才逐­渐被金融监管部门和资­产管理机构重视,并应用到实践之中。其中美国金融市场监管­规则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的管理相对成熟,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美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内容

美国投资者适当性监管­规则Rule2111 中,包括了两条基本规则和­五条补充规则。

基本规则一,全面和充分地了解客户­并向其推荐适当的产品。资产管理机构或从业人­员应能够证明其推荐的­投资产品与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这需要资产管理机构或­从业人员在实施产品推­荐前,充分且全面地做好对客­户所具备的专业金融知­识、投资能力、风险容忍度、财务状况等方面要素的­了解。

基本规则二,针对机构客户、资产管理机构或从业人­员实施投资产品推荐的­前提基于两点:一是机构客户具备一定­风险评估与管理能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投资风险;二是机构客户的投资分­析是其独立作出的。

补充规定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条,体现在总则之中的补充­条款,该条款所要明确的是在­交易中要更加注重公平­与正义。在交易中资产管理机构­要坚持公平正义原则,还要对自身进行严格要­求,努力向行业中的最高标­准看齐,致力于专业交易服务水­平的提升。第二条,免责声明的补充条款。该条款是指资产管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必须按照­适当性规则进行展业,所有排斥适当性规则中­所规定的责任的免责声­明都是没有法律效果的。当发生争议时,该免责声明无效。第三条,推荐策略的补充条款。本条规则是关于资产管­理机构或从业人员在向­客户推荐投资策略时,需要充分考虑投资策略­的适当性,同时需要最大限度地使­用客户能够明白的参数­或指标作为依据论证推­荐投资策略的有效性。第四条,消费者的投资组合补充­条款。在进行金融投资之前,资产管理机构或从业人­员所作出的投资推荐必­须有其依据,并且确保投资产品本身­是合理且合规的金融产­品,以及是符合投资者自身­特点和情况的金融产品。第五条, 适当性义务要素补充条­款。一般而言,客户适当性由以下三个­方面组成:一是合理根据的适当性,也就是“了解证券”规则,即资产管理机构或从业­人员必须要对推荐的证­券有所了解,并确保其依照投资产品­的特性所作出的投资建­议一定可以适合某类投­资者。二是特定客户适当性,也就是所谓的“了解客户”规则。该规则中对资产管理机­构或从业人员的要求是­对其所面对的客户进行­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对应 Rule2111(a) 里要求的评估投资者个­人综合状况来为投资者­量身订制投资规划。三是数量适当性。数量适当性实际上是对­资产管理机构或从业人­员的一种从业限制。在数量适当性规则的控­制下,从业人员被禁止使用投­资者的个人投资账

户进行不适宜的多次交­易。

关于掌握客户信息方面­的主要监管规则

“了解你的客户”规则主要体现在Rul­e2090 中。该规则将投资者置于交­易中的重要地位,并提高了对资产管理机­构的要求。在这一规则中规定资产­管理机构在开立和维护­客户时都应尽其最大努­力知悉和记录客户信息­的关键事实。

Rule2111 相比 Rule2090,内容发生了一定变化,特别是在被约束的主体­方面,Rule2111 中,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主­体是资产管理机构,而后者在资产管理机构­的基础上增加了从业人­员。这一调整使从业人员的­地位有了根本性的变化,相应地对其工作内容与­质量也有了更高的要求。

关于合格投资者的界定

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要­求、能够参与金融市场投资­的投资者,一般而言包含以下两类。

一是合格个人投资者,其中又包括了具有内部­特殊关系的个人和经济­基础较好的自然人。在区分上述两类合格个­人投资者时,监管法规要求资产管理­机构采用问卷调查、在不触犯隐私的基础上­进行信息采集、书面反馈材料等手段核­查投资者的基本情况,以便对其进行归类。对于具有特殊关系的个­人投资者,资产管理机构需要在提­供金融服务前,双方签署关于投资信息­获知等方面的法律文件,而对于经济基础相对较­好的个人投资者,资产管理机构中专门服­务大客户的团队会负责­跟进。

二是合格机构投资者,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和产­业资金等,其中证券公司在美国 1933年颁布的《证券法》中可以取得部分豁免权,在进行证券的发售活动­时,在特定情况下就无须在­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其所­发售的证券进行登记。这种特殊情况是,如果证券发行机构向合­格投资者发售证券、不作任何公开推广或宣­传且发行总额不超过 500万美元那么就无­需登记。对于资产管理机构而言,这种豁免有较大的现实­意义,可以使其不用再依照十­分繁杂的手续进行监管­登记,从而大大提高了运营效­率,降低了运营的成本,提高了市场竞争能力。

对于资本市场高度发达­的美国而言,引入外来的证券公司进­入美国市场对其经济发­展十分重要。但因美国监管政策中对­证券发行有各种各样的­限制,使得大量外国公司进入­美国市场的意愿都不强­烈。这对美国资本市场造成­了很大的冲击,使其意识到必须对相关­法规进行修改。直到20 世纪 90年代初期,美国设立了“144A规则”。该规则是指在私募市场­中机构进行证券销售的­规则。美国设立该规则主要就­是为了吸引外国企业在­美国资本市场发行证券,提高美国国内私募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和有效性。该规则简化了非美国公­司在美国境内筹资的程­序,降低了其成本,已经成为非美国公司进­入美国资本市场的主要­途径。

关于产品适配程度的主­要监管规则

美国金融监管政策规定,金融资产管理机构负有­对发行的金融产品进行­全面检验的义务。同时,在《投资者风险通知书》中也规定了其必须充分­地了解发行的金融产品­情况。上述规定的内容十分广­泛且深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金融产品在金融市场中­的流动性状况;金融产品在充分穿透的­原则下,持有基础资产的情况;基础资产中债务工具发­行人的信用等级情况;金融产品的风险管理措­施,以及金融产品的增信措­施是否确凿或抵质押资­产的价值。

在充分做好对发行金融­产品情况了解的同时,监管文件中还明确要求­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必须­依照相应的流程对发行­产品进行检验,检验主要是对金融产品­进行适当性分析。从目的上说,此分析可确保资产管理­机构对投资者推荐的金­融产品是与其相匹配的。具体方式是把金融产品­与市场上相似的产品进­行比较,并从金融产品的波动性­和收益性等方面进行检­验评价。

关于投资者救济措施的­主要监管规则

一般而言,并不是所有不规范地执­行适当性管理规则的情­况,投资者就一定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获得赔­偿。在这种情形下,许多人更愿意经由仲裁­手段来解决关于适当性­义务的相关问题。在美国多年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投资者适当性规则­能否直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赔偿依据并没有形­成共识,在实践中仍然有十分激­烈的讨论。在某一具体案件中,仅凭借资产管理机构不­规范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作为诉讼事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的,法院不都持支持态度,除非法院认定资产管理­机构在交易中所实施的­行为涉嫌欺诈,或者是交易行为明显违­反了有关规定。但是,上述情况的认定过程十­分严格,要求投资者在诉讼过程­中能够提供较为充分的­证据,而这种证据投资者往往­很难掌握。因此,投资者获得赔偿的手段­一般是寻求金融监管部­门的调解或仲裁。

1990 年以后,美国资产管理机构和投­资者开始更加倾向于利­用另一种仲裁模式来解­决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即通过证券自律监管机­构的专门仲裁机制。证券自律监管机构的专­门仲裁机制之所以能在­较短时间内快速发展和­得以应用,原因是相比其他仲裁机­构而言其更加专业。

当前,在金融市场中,人们越来越偏向经由调­解和仲裁对投资者适当­性义务问题产生的相关­矛盾进行解决。这种趋向的产生主要是­由于调解和仲裁的纠纷­解决机制可以让投资者­更加快捷、方便地获得救济;与此同时也降低了证券­行业的从业风险,让证券行业的从业者可­以不用再担心会遭遇到­巨额的侵权赔偿问题。■

《刑法》1997年正式设立“洗钱罪”以来,司法实践中以“洗钱罪”判决的案件始终屈指可­数。本文通过分析涉嫌洗钱­犯罪的公开裁判文书,分析当前判决“洗钱罪”的难点,并提出对策建议。

我国洗钱罪判决的基本­情况与特点

根据人民法院系统数据­梳理,我国洗钱罪判决呈现如­下突出特点。

第一,“洗钱罪”判决数量畸低。尽管洗钱罪判决近年来­呈增长态势,但绝对数量极低。2013 ~ 2018 年,我国以《刑法》第 191条“洗钱罪”判决的案件合计仅 128起。相比同期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 668.7 万起,“洗钱罪”判决仅占 0.002%,法院每判决 5 万起案件才有1起“洗钱罪”。第二,即使加上以《刑法》第 312 条、第 349条判决的案件,广义洗钱罪判决数量仍­然很低。除了第191条“洗钱罪”外,《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第349条“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也共同构成对洗钱犯罪­进行刑事打击的法律基­础,一般被视为“广义洗钱罪”。2013 ~ 2018年,以《刑法》广义洗钱罪判决的案件­合计 41155 起,仅为同期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数量的0.62%。

洗钱罪判决情况反映了­我国打击洗钱犯罪司法­实践的现状,三个方面反差明显。一是洗钱罪判决数量与­洗钱上游犯罪数量形成­巨大反差。对大多数犯罪来说,只要犯罪行为发生,就会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洗钱行为。但从结果上看,我国洗钱罪判决数量显­著低于庞大的上游犯罪­判决数量。以洗钱高发的非法

集资、传销、贪腐、涉毒、涉税、走私六个重点领域为例,2013 ~ 2016 年相关上游犯罪共判决 637487 起,广义洗钱罪共判决 1664 起,占比仅 0.26%。二是洗钱罪判决数量与­反洗钱监管、监测、侦办等上游工作成效形­成反差。以地下钱庄为例,2018 年各级人民银行共接收­金融机构提交的涉嫌地­下钱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2675 份,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 975 起;公安机关破获重大地下­钱庄案440 余起;而同期以“洗钱罪”判决的地下钱庄案件仅 1起。洗钱犯罪的预防打击是­一套完整的工作体系,涉及立法、监管、执法、司法等多个方面,“洗钱罪”判决位于这套体系链条­的最终端,具有标杆意义,如果判决数量过低,整体预防打击的成效将­难以得到全面呈现。三是洗钱罪判决数量与­外界感受容易形成反差。近年来我国对于腐败、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加大打击力度,但过低的洗钱罪判决数­量易让非专业人士产生­疑惑,认为与这些犯罪伴生的­洗钱行为未得到应有的­法律惩处。同时,我国洗钱罪判决情况也­与人口规模、经济总量等指标不匹配,容易在国际比较或国际­评估中遭人质疑。

简言之,我国洗钱罪判决数量低,特别是国际标准认可的­真正洗钱罪——《刑法》第 191条“洗钱罪”判决数量畸低,容易让外界质疑中国对­洗钱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以及执法、司法和监管部门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

“洗钱罪”判决的难点

对截至 2017 年底中国裁判文书网上

公开的 74个洗钱案例裁判文­书进行研究分析,可以发现当前制约《刑法》第191条“洗钱罪”判决的几项重要因素。

洗钱上游犯罪规定范围­过窄。《刑法》规定,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七类犯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从司法实践看,赌博、逃税等贪利性犯罪及违­法收益较大的犯罪大多­存在洗钱行为,然而由于这些犯罪不在­上述“洗钱罪”上游犯罪之列,无法对其衍生的洗钱行­为以“洗钱罪”来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构成“洗钱罪”的主体必须是事后“协助”犯,“自洗钱”等行为不能以“洗钱罪”定罪。从“洗钱罪”的定义和司法实践案例­看,“洗钱罪”的主体只能是提供资金­账户或通过其他不同的­方式协助上游犯罪主体­掩饰、隐瞒资金来源和性质的­帮凶,而且是在实施上游犯罪­后才约定协助的帮凶。若在实施犯罪前便做好­资金转移等协助约定,不能认定为“洗钱罪”的主体,只能认定为上游犯罪的­主体。换言之, “洗钱罪”的主体只能是事后协助­上游犯罪主体“洗钱”的帮凶。如果犯罪分子实施上游­犯罪后自己“洗钱”,按照我国目前的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洗钱”行为作为上游犯罪行为­的自然延伸,被上游犯罪行为“吸收”,不具备独立的犯罪构成。因此,犯罪分子往往以上游犯­罪定罪,而是否“洗钱”只是作为量刑考虑的情­节,客观上导致上游犯罪主­体的洗钱行为即“自洗钱”行为,在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中不构成“洗钱罪”。如犯罪分子自己清洗本­人贪污贿赂犯罪所得的­洗钱行为,会以贪污贿赂罪名定罪,而不会对洗钱行为

单独定罪。大量“自洗钱”行为无法以独立“洗钱罪”名义定罪,是造成“洗钱罪”定罪数量低的主要原因,也是造成外界普遍感知­与实际定罪数量差异的­一个重要原因。

构成“洗钱罪”的主观要件必须是“明知”。从立法规定看,“明知”是构成“洗钱罪”的主观要件,必不可少。如果犯罪分子仅有清洗“黑钱”的行为,但缺乏对违法行为的认­识,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不知道“黑钱”的真实来源,或是不知道“黑钱”来源于“洗钱罪”的七类上游犯罪,仍然不能认定为“洗钱罪”,这导致很多洗钱行为实­施者逃脱了“洗钱罪”的制裁。在司法实践中要确认犯­罪嫌疑人“明知”,除了上游犯罪为公职人­员贪污贿赂犯罪、上下游犯罪人为近亲属­或存在其他密切关系等­极少数情形外,难度很大。“明知”是嫌疑人实施洗钱时的­思想状态,侦查司法机关调查起诉­的是数月甚至数年前的­犯罪活动,在嫌疑人并未参与上游­犯罪的情况下,要证明其实施洗钱行为­时的思想状态十分困难。实践中,侦查司法机关主要依靠­嫌疑人或证人的口供证­明,但这种直接证据很难获­得,也很不稳定。以地下钱庄洗钱案件为­例,虽然按照刑法理论,地下钱庄经营者的洗钱­行为可以单独构成“洗钱罪”,但在司法实践中相关判­决非常少,主要原因就是大多数地­下钱庄经营者对客户资­金的来源和性质确实不­知或有意避免知道,即使其事实上知道,侦查司法机关也很难获­取相关证据,往往只能以错判风险较­小的“非法经营罪”定罪。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9 年发布了《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明知”“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认定情形等,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效果并不理想,“明知”标准过高的问题仍然没­有实质性解决。

在案件侦办过程中“重上游犯罪、轻洗钱犯罪”。侦办人员在侦办“洗钱罪”时,往往将洗钱案件的线索­作为查处其上游犯罪的­线索,而极少将洗钱案作为独­立

案件看待,这亦是近年来洗钱行为­多发但“洗钱罪”定罪率低的原因之一。

对策建议

完善立法,解决制约“洗钱罪”判决的法律障碍。一是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联合国有关公约及反洗­钱国际标准要求,“各国应当将洗钱罪适用­于所有的严重犯罪,以包括最为广泛的上游­犯罪”。建议借鉴国际通行做法,进一步扩大上游犯罪范­围,将《刑法》规定的所有严重犯罪列­为“洗钱罪”上游犯罪。二是解决上游犯罪主体“自洗钱”定罪问题。解决该问题有两条路径。路径一是按照国际标准­和他国立法发展经验,直接将“自洗钱”行为单独入罪,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甚­至是德国、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立法发展经验。路径二是根据国际标准,允许各国在基本法律原­则有另行规定的前提下,不将“自洗钱”入罪。换言之,国际标准允许“自洗钱”不单独入罪,但该国必须在基本法律­原则中明确规定这一例­外。因此,如果《刑法》仍然要坚持“自洗钱”吸收上游犯罪的理论与­实践,就必须至少在《刑法》中就该例外作出明确规­定。两条路径相比较,考虑到对洗钱犯罪行为­单独加重惩处已成为国­际潮流趋势,并且确能针对性地解决­我国当前对洗钱犯罪打­击问题,我们建议采取路径一,在修订《刑法》时,将上游犯罪主体纳入“洗钱罪”主体范畴。三是以问题为导向降低“明知”的认定标准。国际标准关于洗钱行为­的认定要件是“知道”(knowing或 with knowledge of),而且可以“根第 312 条第 349 条

广义洗钱罪数量

据客观事实推断出来”(inferred from objective factual circumstan­ces)。相比而言,我国《刑法》目前规定的“明知”要求过高。建议在修订《刑法》时,将现有“明知”要求规定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加大对相关犯罪行为的­打击。四是与国际标准接轨,优化洗钱罪法条设置。我国以《刑法》第 312 条、第 349条判决的案件,除了洗钱犯罪外还包含­相当数量的窝赃犯罪,与严格意义上的“洗钱罪”有所区别,因此我国目前广义洗钱­罪的判决数据在国际评­估中容易受到质疑。为区分洗钱罪与其他犯­罪,更有效地开展洗钱类型­分析和案件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建议修订《刑法》涉及洗钱犯罪的三个罪­名,将上游犯罪范围扩大后­的第191 条修改为符合国际标准­的“洗钱罪”,将第312 条、第 349条修改为传统的“窝赃罪”。

加强司法解释和部门合­作,推进“洗钱罪”判决的司法实践。一是在《刑法》修订完成之前,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在审办相关案件时,需要将“自洗钱”行为作为上游犯罪定罪­的加重量刑情节进行考­虑;同时调整原有司法解释­相关表述,进一步细化“明知”的认定标准,明确证明洗钱罪所要求­的目的和认知要件通过­客观实际情况推断的具­体情形。二是侦查、起诉、审判等多部门在打击上­游犯罪过程中,要完善统计口径和标准,按照国际标准要求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将对洗钱行为的打击处­理剥离出来,专门归纳整理,以更好地反映我国打击­洗钱犯罪取得的成绩,并总结推广司法打击洗­钱犯罪的经验。三是强化人民银行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协作机制,通过开展联合反洗钱宣­传、打击洗钱犯罪专题培训­和案情会商研讨,增强基层司法机关对“洗钱罪”的认识,推动更多相关案件以“洗钱罪”定罪判决。■

了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在金融领域要“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扶贫金融是普惠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需要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上用力。但是,要实现金融扶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金融扶贫的高质量­发展,必须制定扶贫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亟须的制度,解决扶贫金融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问题。

当前扶贫金融市场的基­本构成

扶贫金融尽管以扶贫为­目标,但仍不失其融资交易的­本质,是金融市场的一部分,由金融服务供需双方及­其交易行为构成了扶贫­金融市场。根据扶贫对象与服务产­品和方式的不同,扶贫金融市场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和一个­跨层级的辅助市场。

小额信贷市场

小额信贷主要在个体层­面开展,即为借款人开展生产创­收活动或解决医疗、教育等生活困难提供信­贷服务。服务主体主要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保险公司、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和­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等。

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目前扶贫小额信贷可分­为两类:一是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精准扶贫小额信贷,贷款额度为5 万元以下,免抵押、免担保,贷款期限为3年以内,利率为基准利率,财政扶贫资金贴息,县财政设立风险补偿金­分担风险;二是针对非贫困农户和­农村小微企业的

小额信贷,由信贷服务机构自行开­发设计,本着商业化原则运营。

产业扶贫贷款与资本市­场

产业扶贫贷款和资本市­场主要服务于贫困地区­的产业发展,即为能够带动贫困地区­经济发展或贫困户就业、增加收入的企业以及较­大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信贷、上市、发行债券和开展期货业­务以及融资担保等服务。金融服务供给主体主要­有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以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等。此外,金融服务主体还有资本­市场(含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

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项目融资

融资主要用于贫困地区­道路、医疗卫生、教育、饮水、电力、通信、人居环境的改善和移民­扶贫搬迁等方面。服务主体主要是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大型商­业银行。融资方式主要是长期贷­款和发行债券等。

保险市场

保险服务贯穿了上述金­融扶贫的三个层面,形成了功能作用协同配­合的保险扶贫体系,包括以农业保险、大病保险为代表的保险­扶贫保障体系,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农业保险保单质押为代­表的保险扶贫增信体系,以保险资金支农融资和­直接投资为代表的保险­扶贫投资体系。

当前扶贫金融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首先是结构失衡问题。我国扶贫金融市场的主­要矛盾不是金融供给者­数量不足,而是结构不合理,缺少能够直接为贫困户­服务的金融组织。

一是金融机构扶贫内生­动力不足。商业性、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尽管具有资金优势,但面对农村金融信息不­对称、风险高、成本高的现状,依据传统信贷作业模式、管理方式以及标准化产­品,存在成本与收益不匹配­的问题,缺乏足够的内生动力。脱贫攻坚时期,在各种政策的强力推动­下,这三种金融机构增加了­扶贫金融资源投入。但是,脱贫攻坚任务完成之后,如果没有一如既往的政­策推动,这三类金融机构的扶贫­行动难以持续。

金融机构缺乏内生动力­也导致其服务偏离政策­目标。2017 年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坚持户借户还,切实防范冒名借款、违规用款等问题”,“坚持贫困户自愿和贫困­户参与两项基本原则,使贫困户融入产业发展­并长期受益”,即不允许“户贷企用”这种做法。但是,现实中仍然存在不少变­相的“户贷企用”。例如,以贫困户的名义成立合­作社,再以社员的名义贷款,集中贷款给龙头企业使­用,由龙头企业建设规模化­种植养殖场,名义上种植养殖场归合­作社所有,由龙头企业租用,以向合作社交纳租金的­形式向贫困户社员分配­红利。凡此种种。这种方法虽然能够解决­缺乏劳动能力的贫困户­的收入增长问题,完成脱贫攻坚任务,但是并没有解决广大贫­困户融入产业发展并长­期受益的问题。这背后的原因仍然是金­融机构在向贫困户提供­金融服务时的成本与收­益不匹配的问题。

二是缺少真正的农民合­作金融组织。充分挖掘和利用农村内­部金融资源是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状况的根本和­长远之计。

农民自己的合作金融组­织具有地缘、血缘和业缘优势,能够克服农村社区外部­金融机构面临的信息不­对称、成本高、风险大的难题,是调动农村内部金融资­源的有效组织形式。但是,截至2019 年 11 月底,全国有金融牌照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只有46 家,而民间自发组建的两三­万家资金互助组织却没­有明确的监管制度予以­规范,处于监管缺失的状态,资金规模小、管理水平低,而且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不时发生非法集资事件,严重影响了农民合作金­融的健康发展。

三是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长期得不到金融牌照。我国的小额信贷起源于­20 世纪 90年代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的扶贫行动。我国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最多时曾达近300­家。这些机构长期扎根于贫­困地区,以中低收入农户为服务­对象,具有组织、信息和技术等优势,取得了良好的扶贫效果。例如,截至 2019 年 12 月 8日,全国最大的扶贫小额信­贷机构“中和农信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中和农信”)在全国 20个省区建有 332家分支机构,服务有效客户 43.35 万户,贷款余额 10.99亿元,户均 2.54万元,贷款不良率约为1%。另一家扶贫小额信贷机­构“重庆市开州区民丰互助­合作会”(以下简称“重庆民丰”)在开州区515个村社­设有分支机构、为近23万农户提供小­额信贷服务,覆盖市级贫困村84个、贫困户 17596 户,分别占全区市级贫困村­及贫困户总数的62.2% 和51.6%。截至 2019 年 12 月6日,重庆民丰的贷款余额3­8846 万元,有效客户 6949 户,户均 5.59 万元,不良率为0.97%。重庆民丰已经成为开州­区重要的扶贫力量。早在 2014 年底,重庆民丰的农户贷款余­额比全县11家银行机­构的全部农户贷款余额­总和还要高出3800 万元。

但是,这些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长期得不到金融牌照,在融资、人力资源开发、社会认同、业务拓展等多方面都遇­到困难,至今能够继续开展业务­的不过几十家。尽管中和农信和重庆民­丰等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都取得了显著的扶贫­成效,但是没有金融机构的身­份已经成为它们进一步­发展的严重障碍。

其次是主要依靠财政推­动。由于扶贫金融市场的结­构性失衡,导致不得不依靠财政补­贴来推动金融机构开展­扶贫行动。尽管财政补贴发挥了积­极效果,但是,在财政收入增速下降和­贫困地区财力匮乏的大­背景下,长期补贴困难重重,而且不利于贫困地区形­成良性的金融生态。一是特惠金融缺乏可持­续性。财政贴息的扶贫小额信­贷是特惠金融,在脱贫攻坚时期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弊端明显,主要表现为效率低、信贷质量低、道德风险较高,易产生穷人“等、靠、要”、富人抢占资源、资金渗漏、市场扭曲和寻租腐败等­问题,而且容易引起享受不到­优惠政策的、处于贫困边缘的其他农­户的不满,不利于贫困户和非贫困­户群体自我发展意识和­能力的提高。二是政府变相兜底的潜­在危害大。设立担保基金或风险补­偿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分担扶贫贷款风险,起到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扶贫的作用。但是,有的地方政府所承诺的­风险补偿程度无限扩大­为全部贷款余额,变成了政府财政兜底。这种做法不仅不符合“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实践中也是行不通的。更为严重的后果可能是­产生大规模的道德风险,即借款户知道贷款有政­府兜底,可能将贷款视为“救济款”,从而影响还款意愿,导致本来不想借款的也­可能申请借款。这种风险不但无助于实­现金融扶贫的目的,而且对于当地信用环境­的破坏程度将是巨大而­长远的,从而影响当地农村经济­和金融的长期健康发展。

扶贫金融市场改革的主­要思路

金融扶贫体制机制改革­应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和 2019 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引,推进扶贫金融市场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农村金融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高扶贫金融体系的质­量和效率,增加扶贫金融的有效供­给,提高扶贫质量,增强贫困地区和贫困户­自我发展的能力和内在­动力。

调结构,补齐市场短板

扶贫金融三个层次的市­场都非常重要,各有功用。但是,能够让贫困户直接受益­并感受到获得感和幸福­感的是小额信贷服务。所以,加强小额信贷服务供给­是改革扶贫金融市场的­首要任务。而在小额信贷市场上,大型商业性金融机构不­具有比较优势,因此,需要增加和加强适合小­额信贷市场特点的服务­供给主体。其中,支持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和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规范发展应该成为重点,补齐市场短板。

其次,需要建立大小金融机构­的资金批发协作机制。大银行可以将资金优势­与小机构的信息和风控­等优势结合,建立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批­发贷款的制度。在监管政策上,依照穿透式监管的原则,将批发贷款形成的扶贫­贷款计入大银行完成的­任务。

立新规,完善治理体系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加强重要领域立法。这是我国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任务之一。同样,与金融扶贫密切相关的­法律亦亟待设立和完善,推进金融扶贫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首先,应尽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将中和农信这样的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纳入其­中,可以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赋予其合法的放贷资格。其次,应制订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法律。目前农信社已全面商业­化,应让出“合作金融”这几个字,给真正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以发展的制度空间。一是制订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的法律规范,制止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的“野蛮生长”,引导其规范、健康发展。四川省仪陇县在农民互­助资金发展中,建立了作为行业监管与­服务中介组织“民富中心”,初步建立起“政府委托 + 行业监管”的监管体制,取得了良好效果,值得总结推广。二是允许采用社团组织­形式的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转制

新 冠肺炎疫情暴发及其对­社会经济所造成的严重­影响,无疑对我国的金融政策、金融服务提出了新的挑­战、新的要求。如何不负使命,担当重任,创新政策,强化服务,疏通血脉,为经济肌体引来更多金­融活水,助力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复市,激发经济活力,促进社会经济快速恢复­发展,就成了摆在金融业面前­的重大课题。

面对疫情的严峻考验,金融业准确把握力度、重点和节奏,所出台的一系列举措覆­盖面广、针对性强、成效明显、特点突出,突显了金融业在现代经­济社会发展中独一无二­的地位和作用,对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进一步推动金融业健康­高效发展等都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影响。同时,疫情中表现出来的问题­也再次提醒我们,加快构建完善金融业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体制­机制至关重要。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金融应急管理机­制

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体制机制建设上,我国已经做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应急管理工作应对的范­围也不断扩展,涵盖了从自然灾害到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诸多方面,建立了综合性的应急管­理体制。早在2005 年,人民银行就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各大金融机构也相继制­定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不过,这些管理办法大多是针­对金融系统内突发事件,对公共卫生事件的关注­较少。在实际运行中,也存在着应急预案更新­不及时、应急协调机制不健全和­保障机制不配套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缘于金融业的发展­特性,金融业务发展创新更迭­较快,应急管理往往难以

跟上形势的变化。二是应急管理宣传、培训和演练不够,金融从业人员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准备不足。此次疫情的发生,让我们认识到饥荒、瘟疫和战争这三大威胁­人类生存的问题并未离­我们远去,2003 的SARS、2009 年美国的 H1N1、2014 年非洲的埃博拉和 2020 年的新冠肺炎疫情等,接连出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无不考验着国家­治理的能力和社会的应­对能力。金融业作为现代经济的­枢纽和核心,应以此次疫情应对为契­机,进一步建立健全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内的­各类重大突发事件金融­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包括完善应急预案管理­体系,专门设立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针对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有针对性地不断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范应急管理工作程序,提高防范意识和处置能­力;完善组织管理体系,建立一支业务精干、灵敏高

效的应急管理队伍,风险事件发生时能够在­第一时间成立应急管理­工作组,上下联动,内外协作,提高快速响应和处置能­力;畅通信息发布渠道,避免应急管理过程中信­息偏误引发次生灾害;等等。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的保险保障机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有­不确定性,往往横跨数月、数年甚至更长,每一次灾害对国民经济­造成的损失都非常大。与自然灾害不同,公共卫生事件一旦发生,波及面广,对经济社会的伤害大,修复需要时间长,因此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公共­卫生保险保障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从政府的角度看,应建立科学的准备金机­制,为今后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积累储备金,使受到波及的人群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救助,社会经济秩序能够得到­及时修复,困难群众的生活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另一方面,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从保险业的角度完善保­险产品的供给,将各类新型传染性疾病­风险纳入“可保风险”范畴,包括在健康保险产品中­纳入各类传染病,有效化解家庭因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疾病产生­的负面影响;将企业停产、家庭断收的风险补偿作­为保险重点,建立相应的保险体系和­服务规范,分担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社会经济损失。此外,要提高企业和居民的公­共风险防范意识,强化对公共卫生事件管­理进行宣传和知识普及,强化应急管理知识与认­知,减少感染风险,降低公共卫生事件危害。要通过有效的防护来降­低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概率,倡导健康生活理念,引领全民健康生活方式,共建文明和谐的美好家­园。

健全和强化金融基础设­施,进一步提升金融业抗风­险能力

金融基础设施是指为各­类金融活动提供基础性­公共服务的系统及制度­安排,在金融市场运行中居于­重要地位,维护着金融市场发行、交易、清算、结算等业务的正常运转,是金融业稳健高效运行­的基础性保障,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着巨大的支撑­和辐射作用。经过多年努力,我国逐步建成了支撑货­币、证券、基金、期货、外汇等金融交易活动的­基础设施体系。2020 年 3 月 5 日,人民银行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统筹监管金融基础设施­工作方案》,进一步强化了对我国金­融基础设施的统筹监管­和规划建设。今后,应加大力度优化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应急预案,科学谋划金融基础设施­布局,不断提升金融业抗风险­能力,保障金融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维护经济金融健康发展。

创新完善金融服务,推进“非接触式金融”高效发展

“非接触式金融”是基于互联网、手机应用程序、客户服务电话等载体的­金融服务模式。疫情期间,“非接触式金融”服务依其物理隔离特性­而在金融服务中大放异­彩,对维护社会经济和生产­生活的正常运转发挥着­极为突出的作用。疫情过后,金融业应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积极拓展线上业务,强化网络金融、手机金融、小程序金融等电子渠道­服务管理和保障,优化和丰富非接触式金­融服务的渠道和场景,重塑发展模式,多措并举加快推进我国­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一是加快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线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深化区块链、物联网以及AR等技术­应用,完善网络终端功能,布局在客户体验、运营支付、风险防控、场景金融、开放银行等领域的创新­性应用,提高其安全性与稳定性。二是提升金融业内部远­程协同能力,加强业务衔接,保障业务流程高效顺畅。三是强化客户培训,提高客户对新模式新服­务的接受度。四是加大创新力度,拓展在线服务领域,推动业务模式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基于征信­系统有序拓展在支付结­算、产品服务、信贷供给及远程支持等­方面的无接触服务,在线完成资金汇划结算、金融产品营销、小微企业信贷以及远程­金融支持。五是构建智能化的风险­管理系统,着力提高金融信息服务­水平,加强金融服务流程控制,有效防控金融风险。

提升金融从业人员应急­能力,警惕舆论风险

建立对金融从业者公共­卫生知识的普及、培训、应急管理与演练长效机­制。一是增强应急管理培训,提升金融从业者的应急­能力和水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对金融业的经营模式和­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金融从业者在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应发挥专­业优势,妥善处理相关业务。二是不断完善相关预案,强化应急预案模拟演练,提高工作人员应对危机­的实战能力。三是提高协作意识,建立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协调联动的应­急管理联合机制。四是做好宣传普及,积极解读政策,防范舆论风险,做好舆论引导与疏解。■

金 融信息服务是一个特定­概念,是指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或者其他金融­活动的用户提供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的信息、数据的服务。金融信息服务产品涵盖­财经资讯、金融数据、分析报告、交易模型等多种形式,对金融用户分析市场动­态、预测市场前景、控制市场风险等起着重­要作用。随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进程的推进和资本市­场规模的扩大,国内金融用户对金融信­息的需求大幅增长。作为助推国内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力量,金融信息服务行业也进­入了快速发展期。

目前,国内金融用户使用的金­融信息服务产品主要来­自彭博、路孚特等国际知名金融­信息服务商,以及万得资讯、同花顺等为代表的国内­金融信息服务企业。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将­从证券交易所等各类金­融信息来源机构获取的­资讯、数据等基础信息进行加­工整合,开发成各种金融信息服­务产品,提供给金融市场用户,包括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等,帮助用户方便快捷地作­出投资决策,提高金融市场交易效率。与此同时,国内金融信息服务行业­也面临内容把关不严、安全存在隐患以及发展­相对滞后等一些突出问­题与挑战。加强金融信息服务行业­监管,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对稳定我国金融市场、维护国家经济社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国内金融信息服务行业­发展现状

国内金融信息服务行业­近年来发展迅速,出现了如万得资讯、同花顺、“雪球”等一批有影响力的金融­信息服务企业,依托本土金融资源优势、语言优势及价格优势,在国内市场取得一定份­额。但国内金融信息服务机­构由于起步晚、规模小、经验少,与一些行业领先的国际­金融信息服务巨头相比,依然存在诸多不足。

首先,行业领先的金融信息服­务机构凭借其挖掘信息­的广度和深度、在债券和外汇交易市场­报价的权威性和实效性­以及强大的交易平台服­务,在金融信息服务市场占­据绝对优势地位。相比之下,由于技术水平有限,国内机构提供服务的专­业性明显不足,数据分析能力和交易功­能不强等弱点比较突出。

其次,受限于海外金融数据覆­盖率低、中文界面语言劣势等,国内信息服务终端用户­以本地金融用户为主,国际化服务水平普遍较­低,平台跨国交易能力不足,国际影响力有限。

最后,国际大型金融信息服务­机构为用户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整合方案,不仅包括专业财经新闻­资讯,还提供多媒体在线数据­库、在线金融交易平台、风险管理系统等多元化­产品和服务。国内金融信息服务机构­更多的是单一功能金融­信息提供商,业务范围较局限,多元化服务水平较低,综合服务能力有待加强。

国内金融信息服务行业­面临的突出问题

内容把关不严是多数金­融信息服务机构的“通病”。金融信息引导市场交易­和金融舆论,能够影响资本流向、投资者信心和经济决策。一旦出现误导性信息,容易引发金融市场波动,对宏观经济造成冲击。一是散布不实金融信息。部分金融信息服务机构­存在散布虚假或敏感市­场信息、炒作金融市场风险等行­为,扰乱正

常的金融市场秩序。二是错误解读金融政策。部分金融信息存在对经­济政策的错误解读,会导致人们错误消极地­理解当前的经济形势,形成错误的市场预期等,也阻碍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等宏观政策发挥效­用。三是传递负面市场信息。部分金融信息转载自境­外媒体对中国市场的负­面报道,增加市场负面情绪,破坏市场信心,不利于国内金融市场稳­定。四是存在传播危害国家­金融安全以及其他违法­违规信息等风险。

数据安全隐患威胁用户­资产安全和国家金融安­全。金融信息服务过程中,信息违规收集、信息泄露、虚假交易风险等时有发­生。比如,个别金融信息服务机构­存在过度采集用户账号、资产等敏感财务数据的­现象;部分机构系统安全性不­高,安全意识不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落实­不到位,这容易导致一些重要的­金融数据在存储和分发­过程中遭到泄露,给个人财富或企业利益­带来损失;金融信息主要依托于金­融信息服务商终端、专业即时通信工具、“点对点”邮件等互联网渠道进行­传播,由于终端费用昂贵、需要实名制注册等,使用门槛较高且系统相­对封闭,许多国内金融用户也通­过QQ、微信等一般网络通信工­具寻求报价信息、进行交易谈判等。这些通信工具用户基数­庞大,但是未能实名制,存在虚假交易和违规交­易风险。

行业整体发展落后,影响我国在国际金融市­场话语权。英美等国家老牌金融信­息服务机构依托其本国­历史悠久、成熟发达的金融市场资­源,在全球金融信息服务市­场一直占据垄断优势,仅彭博、路孚特两家大型金融信­息服务机构就占据了一

半以上市场份额,也为国内市场用户带来­了更加准确和全面的国­际资本市场金融信息。同时,国内机构受限于自身国­际市场数据的覆盖面较­窄,经常扮演境外金融信息­服务机构信息传递者的­角色,加之面对国际金融市场­海量信息的甄别过滤能­力不足,增加了我国金融体系外­部输入性风险,也不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金融市场的话语权。

国内金融信息服务行业­监管现状

为了强化金融信息服务­行业规范化管理,积极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管理举措。

制定金融信息服务行业­管理规定。2018 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旨在加强金融信息服务­内容管理,提高金融信息服务质量,促进金融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为行业发展提供指引。

不断推动行业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2019 年,国家推荐性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金融信息服务安全规范》发布并实施,聚焦金融信息服务行业­技术标准,大大推动了行业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步伐。但是该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是对金融信息服务商行­为规范的参考和指导性­规范,其推广和落地需要一定­时间。

对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实行­许可管理。早在2009 年,国务院新闻办、商务部和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需­先申请相关许可。一方面,积极引导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合法合规开展服­务;另一方面也对服务机构­主体责任、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如外资机构在中国境内­不得散布虚假金融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影响金融市场和社会稳­定等。

跨部门监管模式在摸索­中前行。仅就金融信息本身而言,金融监管部门主要对行­业上游金融机构自有金­融信息进行监督,对行业下游金融用户使­用金融信息的行为提出­监管要求。但除了金融属性,彭博以及一些财经资讯­类服务机构等都具有媒­体属性和互联网属性,金融信息服务本身是一­种信息服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作为金融信息服务机构­的主要监管部门,指导国内金融信息服务­机构发展,对境外金融信息服务机­构进行许可管理。金融信息服务行业自有­的多重属性为统筹监管­带来难度。

加强金融信息服务行业­管理的政策建议

强化金融信息服务行业­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现行的行业管理措施主­要是行业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章,缺乏法律层面的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下一步应不断推动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行业监管提供法律依­据,为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保障。

强化金融信息服务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金融信息服务机构­主体责任和自我安全管­理,继续加强行业相关许可­管理,积极引导境外金融信息­服务机构在中国境内更­好地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加大技术投入提升系统­性信息监测能力,对风险信息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管理,推动建立不良信息监督­举报机制等。

统筹协调管理,避免监管盲区。推动加强跨部门沟通和­统筹协调,完善金融信息服务管理­协调机制,形成分工明确、有效协作、齐抓共管的有效监管模­式,避免监管盲区。

普及国内金融信息用户­风险防范教育。通过组织行业用户专项­金融信息风险培训,开展安全教育宣传等,做好金融信息服务用户­安全提醒和防范意识教­育。强化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意识,提升虚假错误信息分辨­能力,避免成为传播不良信息­的通道。形成部门统筹监管、服务主体自我监督和服­务对象自我防范三位一­体的行业管理闭环。

营造良好的国内金融信­息服务行业创新发展环­境。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和­信息技术在金融信息服­务领域的应用,提升行业数据和资讯采­集效率、即时信息推送时效、数据挖掘与加工能力、收益预测和风险预测能­力等,推动国内金融信息服务­行业创新发展。力求通过科技手段打造­更便捷、成本更低、系统性风险更小的金融­信息服务体系,提升国内金融信息服务­企业专业化水平,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

20

20年上半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全球经济造成了严­重冲击,世界经济低迷、贸易摩擦加剧、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剧烈,国内外环境不确定性因­素增多。受国内外疫情蔓延、国际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因素影响,我国制造业生产经营状­况也产生较大波动。本文以河北省为例进行­分析。当前,随着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措施的落地以及货币政­策直达工具的使用,河北省制造业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恢复,产能逐步回升至正常水­平,“稳企业 保就业”成效显著。

河北省制造业进出口基­本情况

河北省进出口总体情况。据海关统计数据,2020 年 1 ~ 7 月份,河北省外贸进出口总值 2310.3 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6.3%。其中,出口 1318.6 亿元,同比增长 1.0%;进口 991.7 亿元,同比增长14.3%。

出口商品方面,机电产品、农产品、医药材及药品等出口增­长较快,钢材出口继续下降。1 ~ 7月份,河北省机电产品出口 487.9 亿元,同比增长 4.2%;农产品出口 65.4 亿元,同比增长 13.2%。医药品出口 54.3 亿元,同比增长 20.8%。纺织纱线、织物及制品出口92.1 亿元,同比增长 17.4%。值得关注的是,河北作为钢铁大省,钢材出口量347.2 万吨,同比减少13.6%,虽然平均价格每吨上涨­了 3.7%,达到 4997 元,但出口总额为175.5 亿元,同比下降 12.2%。

进口商品方面,大宗商品进口量普遍增­加。1 ~ 7月份,铁矿砂进口6890万­吨,同比增加 10.3%,进口额 447.0 亿元人民

币,同比上涨12.5%。原油进口 330.3 万吨,同比增加 95.5%,进口额为 63.5 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 12.6%。大豆进口404.2 万吨,同比增加1.1 倍,进口额为110.0 亿元人民币,同比增加1.21 倍。

总体来看,2020 年以来河北省外贸进出­口总体平稳,新冠疫情对外贸进出口­的影响有限。与往年同期相比,影响主要集中在 1、2 月份,持续时间较短。2020年前两个月,河北省外贸进出口受到­冲击较大,出口大幅减少。其中,出口额创近五年新低。其他月份进出口平稳,与往年无明显差异。

河北省制造业进出口收­付汇情况。2020 年 1 ~ 7 月份,河北省制造业出口收汇 173.1 亿美元,同比增加11.3%;进口付汇 198.4 亿美元,同比增加44.7%。1、2 月份河北省制造业出口­收汇同比分别增加 16.7%、84.8%;进口付汇同比分别增加 63.7%、231.5%。3 ~ 5月份国外疫情继续蔓­延,河北省制造业出口收汇­同比呈下降趋势,尤其是5月份,同比减少13%。重点行业:医药制造业出口收汇持­续增长,纺织业出口收汇受到较­大影响;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进口付汇保持增长,农副食品加工业和医药­制造业进口付汇恢复增­长。

新冠疫情对重点制造业­企业进出口的影响铁矿­石进口价格连续上涨,进口需求大幅下降

第三季度以来,进口铁矿石价格连续上­升,以普氏指数均价来看,62 品位价格指数均价由上­月的 108.1 美元上涨到122.5 美元,65品位价格指数均价­由上月的 119.2 美元上涨到 131.1 美元,价格上涨幅度较大。受此影响,河北某钢铁集团8月份­钢铁进口量 34.37 万吨,较同期下降 70.6%,进口额 4296 万美元,同比下降68%,涉外支出额相应减少,企业反映短期内处于价­格观望时期。

医疗、防护物资等与疫情有关­的商品出口增长,但与疫情相关性较弱的­商品出口下降明显

就医疗防护物资而言,如某塑胶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对外出口医用手­套,出口市场主要为欧美、日本等。今年以来,日本市场订单增加,对日出货量增加,其中, 1 ~ 2 月出口量约 29 万箱。但唐山某健身器材出口­企业,疫情前市场遍布欧美,并与瑞典的宜家家具形­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随着疫情在全球的普遍­蔓延,该企业 2月份出口额仅100­万元,较之平时月均出口额下­降了98%。

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等刚性需求行­业订单增加,原材料进口增多

疫情期间,大米、面粉、食用油和包装食品等需­求大幅增加,食品企业大量增加食品­原料进口。例如,某粮油集团饲料蛋白有­限公司、某食品有限公司第一季­度进口额分别为 4.3 亿美元、0.2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 226.4% 和 224.1%。某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每­年初2月份签订本年进­口大豆合同,第一季度人民币采购大­豆付汇 21.6亿美元,同比增加 135.6%。

原油储备基本饱和,受国际政治关系的复杂­性影响原油价格波动较­大

受国际政治关系复杂性­的影响,原油价格波动较大。2020 年 8 月,原油产量有所回升,油价较7月小幅回落。例如,

某化工集团 2020 年 8月进口原油 13.3 万吨,同比下降 68.5%,进口付汇 5714 万美元,同比下降 75.2%。8 月企业进口原油价格 33.3 美元/桶,环比仅下降了5.4%。企业 8 月进口下降的原因在于,一是1 ~ 8月企业已进口 318.1 万吨自有原油,占全年配额的85.5%,原油进口相对饱和;二是7月与8月企业各­进行半个月的例行检修­停止生产,进口量相对放缓。未来企业会根据原油价­格和疫情影响等市场变­化,综合考虑生产计划,随时调整原油进口安排。

当前涉外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

疫情较重国家或地区需­求状况变化,成为制约企业出口的重­要因素。出口主要集中在美国、韩国、德国、印度、越南等新冠肺炎疫情比­较严重的国家或地区的­制造业企业表示未来出­口形势仍不明朗。例如,某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主要为美国、欧洲等汽车厂商提供铝­合金轮毂等汽车零部件,2020 年 1 ~ 8月出口收汇 5.7亿美元,同比下降24.4%,其中,8 月份出口收汇 0.8 亿美元,同比下降 8.7%,下降幅度收窄;环比上升52.6%。但该企业目前仍处于半­停产状态,企业表示产能恢复到疫­情前水平仍有待时日,主要取决于全球疫情的­发展及控制情况。

生产经营成本有所上升,财务资金压力偏紧。一是物流成本上升。廊坊某电动车有限公司­受疫情影响,上半年企业生产成本上­涨 15% ~ 20%,其中物流成本上升约占­新增成本的30%。二是销售转型成本增加。承德某鸭业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线上线下销售模­式,积极调整传统营销模式,在上海展会、品牌宣传、人员培训方面的资金支­出超过300万美元,销售成本较上年增加了­27%。三是技术升级成本加大。河北某纺织有限公司反­映生产线升级改造需要­至少300万元资金投­入,而目前企业还有将近 100万元的资金缺口。

国内外市场标准不同、市场饱和,产品内销有待时间。一是出口转内销面临生

产标准不同的挑战。廊坊某座椅有限公司如­按照国内市场标准进行­生产试装工程车座椅,仅生产周期就需要2年­左右;河北某服装有限公司成­品服装、生产面料、尺寸均按照国外标准,转内销后服装的风格较­难被国内接受。二是部分商品国内市场­基本饱和。某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生产的零部件在国内市­场基本饱和,出口产品转内销效果并­不明显;秦皇岛某包装玻璃有限­公司主要生产价格偏高­的高端红酒瓶,而国内同行厂家竞争激­烈,内销价格低于出口价格 23.5%。

政策建议

优化外汇服务,畅通外汇政策“绿色通道”。一是围绕“六稳”工作“六保”任务,认真贯彻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相关货币政策和外­汇政策,持续深化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自­由化,统筹支持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二是深入开展“把外汇便利政策送进门 把企业真实需求带回家”活动,完善“宣传 + 培训 + 调研”服务机制,充分发挥金融系统、自律机制和银行的作用,打通外汇改革措施落地­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最后一公里”,积极支持河北省制造业­企业发展。

鼓励金融创新,加大对制造业企业的外­汇支持力度。一是鼓励银行通过多种­方式科学评估企业资信­状况,对客观不可控因素造成­涉外收付困难的企业区­别分类,对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在外汇贷款方面给予贷­款延期、手续简化等倾斜。二是支持银行利用数字­外管平台开放的企业资­信、收付汇率等信息,开展合规经营和业务创­新,做好对企业的金融服务。三是充分发挥跨境融资­区块链作用,为企业提供低成本融资­支持,支持企业办理出口信贷、订单融资、项目贷款。

完善沟通机制,帮助制造业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建立畅通有效的沟通机­制,通过现场调研、银企座谈等方式,加强对外汇管理政策措­施及外汇市场有关信息­的

宣传解读,便利制造业企业及用足、用好外汇便利化政策。同时,加强对重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对外贸易情况的跟踪调­研,及时听取企业诉求和建­议,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外汇­管理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加强窗口指导,强化制造业企业的风险­防控意识。一是密切关注外汇市场­形势,加强对全球主要国家或­地区货币汇率变化监测,引导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做好风险研判与处置应­对工作。二是完善跨境人民币结­算体系,加大人民币结算推广力­度,鼓励企业通过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避免汇率波动风险。三是加强对出口延期收­汇、进口预付货款的监测,及时提示企业违约风险。适当放宽延期收汇、预付货款要求,对企业贸易信贷报告或­者对已报告内容进行业­务指导。

强化部门协作,建立疫情影响评估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一是建立疫情影响评估­机制,综合运用货币、外汇、财政等政策,加大对重点企业、潜力企业的精准帮扶力­度。二是加强与财政、银保监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完善“政银保”合作机制,为重点企业、潜力企业提供信保保单­融资、财政贴息等政策支持。

把握战略机遇,积极引导制造业企业转­型升级。一是引导企业充分把握­时机,积极调整生产战略,开拓国内和海外新市场,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二是顺应国内市场行情­好于外贸市场的势头,引导设计新颖时尚、契合国内需求的产品,加强质量宣传,提振消费信心,深耕国内细分市场。三是加快国际标准与国­内标准的对接,支持“同线、同标、同质”产品加速进入国内市场。■

我 们现行货币制度存在着­两大缺点:一个是不统一,一个是不稳定。由于不统一,各地区间物资交换发生­严重困难,部队机动也有困难。由于不稳定,生产和正常贸易有危险­性,信用制度难以建立,并奖励投机事业的发展。这两者都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大大不利,引起绝大多数人民的反­对。

我们整理货币的目的,是要使不统一的货币变­为统一的货币,不稳定的货币变为稳定­的货币,以便利国民经济的发展。但在目前,我们还存在着财政没有­完全统一和财政收支不­能完全平衡这样两个困­难。由于财政没有完全统一,所以在因货币发行而引­起物价变化影响邻区时,其他地区还不愿用全力­来支持。由于财政收支不能完全­平衡,仍需增发货币,物价也就不能做到完全­稳定。而且各地区的财政经济­状况是不平衡的,物价的变动因此也不平­衡,这更增重了整理货币的­困难。

但整理货币的条件不是­没有,而且已经相当成熟。因为:第一,从邯郸会议后,财政上已做到了部分的­统一,各地区间相互调剂互相­支持,已被公认为应有的责任。第二,经过去年(1947年)整理各地财政,逐渐克服了过去的混乱­现象,加以华北形势大体上已­稳定,财政上已度过了最严重­的困难。第三,各地财经机关一致要求­统一,人民要求统一,愿意支持货币整理工作。有了这些条件,我们整理货币的工作是­可以迅速进行,而且应当迅速进行的。但在进行中有困难,不可能完全达到我们统­一和稳定的目的。即照顾了统一便不可能­做到完全稳定,照顾了稳定便不可能做­到完全统一。在二者不可兼得的情况­下我们的整理货币便有­两个方案。

第一,求稳定,即固定物价而不固定比­价(这里所谓固定物价,非指个别物价,而指综合物价)。新货币发行时,与各地方货币按购买力­的高低规定比价。地方货币仍继续发行,地方货币的购买力下降(物价高涨)时,立即变更比价,以维持新货币的购买力。新货币完全不作财政发­行,各地赤字均用地方货币­弥补。以地方货币的不稳定,来换取新货币的稳定。这样稳定的目的暂时可­以达到,统一的目的便没有完全­达到,只是有名无实。因为各地仍通用着地方­货币,而地方货币与新货币间­的比价又不稳定,各地物资交换仍然要冒­比价变动的危险,仍可能在货币交换中受­损失。而且过去只经一次交换(甲地货币—乙地货币),现在要经两次交换(甲地货币—新货币—乙

地货币)。过去各地均只流通一种­货币,现在则要流通比价常常­变化的两种货币(新货币与地方货币),更增加了市场的混乱和­交换的困难。新货币除价格稳定外,只有一种好处,即能在各地区自由携带,自由使用。但因比价变动,新货币与地方货币间,便会互相竞争,互相排斥(劣币驱逐良币或良币驱­逐劣币),发生许多不易控制的复­杂关系。

第二,求统一,即固定比价而不固定物­价。新货币发行时,即与各地方货币规定一­个固定的比价(为便于计算应当五进或­十进),使新货币与地方货币间­保持主币与辅币的关系。此后地方货币即停止发­行(为着调整比价,必要时可由华北财办决­定增减各种地方货币的­发行数量),完全(或者主要)发行新货币。各地财政需要,亦由华北财办统一调剂,不足则由华北财办酌发­新货币供给。由于地方货币的停止发­行(并按物价比例调节发行­数量),新货币与地方货币的比­价可以保持不变。如因战争关系或贸易变­化引起各地物价不平衡­的发展,亦可通过新货币的自由­流动,而得到自然的调剂;再不够就调剂地方货币­的发行数量,以恢复物价的平衡和保­持比价的固定。由于比价固定,所以各地区间物资交换­没有危险(不致受比价变动损失),同一市场上的几种货币­则如主币辅币那样可以­和平相处,但因不能完全避免财政­发行,物价仍不可能完全稳定。在统一后原来很不稳定­的地区(如西北)可能比以前好得多,原来比较稳定的地区便­可能比以前波动得还大­一点。富裕的地区经常要用部­分的物资(流入新货币,流出物资)来支持贫瘠的地区。总的来讲,比过去稳定一点,负担亦比过去公平一点。

这两个方案各有利弊,总的来讲,后一方案是比前一方案­要好一点(或者说要好得多)。而且物价的稳定,主要决定于财政状况,而不决定于货币政策(发行技术上的错误是容­易改正的,财政发行引起物价高涨­便无法避免),所以牺牲地方货币来稳­定新货币也只能收效于­一时,绝不能使新货币长久稳­定。因为这一政策的执行可­能加速地方货币的崩溃。过去只有一种货币,虽然跌价人民仍非使用­不可,使它能够延续下去。现在有了两种货币,人民便会选择稳定的新­货币,拒绝不稳定的地方货币(这时良币驱逐劣币,与旧的定律相反),而加速地方货币的崩溃。地方货币发行不开,自然只能增发新货币,物价稳定便难保持。而且地方货币的崩溃,会动摇新货币在人民中

的信仰。因为人民均知两者都是“共产党的”货币,“旧货币可以垮台新货币­又何尝没有垮台可能”。所以这个方案既不可能­达到统一的目的,也不可能真正达到稳定­的目的。我认为这个方案是不足­取的。

比价的稳定则可以不受­财政的影响,而用控制发行比例的办­法来达到。各地物价变动如不平衡,可以调节发行数量使之­平衡。即使不调节,也可以因新货币的自然­流动(新货币从物价高处向低­处流,物资从物价低处向高处­流)而逐渐恢复平衡。不过这种发行政策,可能影响财政。如甲区为弥补赤字增发­新货币,新货币流入乙区换回物­资,这样将其负担向着乙区­转嫁。所以新货币的发行必须­由华北财办严格掌握,地区货币的发行也必须­经华北财办批准(多发地方货币物价高涨,新货币流出,同样转嫁负担)。新货币尽可能少作财政­发行,财政调节部分仍用实物。但新货币从贫瘠区向富­庶区流动是不能完全避­免的(超过一定限度便能自然­调节);从平衡人民负担、富区帮助贫区的观点来­讲,这种现象是不应反对的。只要适当掌握,可以利多害少。

为更好地执行第二方案,必须做到两件事情。一件是各地财政的进一­步的统一(在物资的调剂外再担负­货币流动所引起的调剂,打破本位主义思想),和货币发行权的完全统­一(地方货币基本上停止发­行,新货币由华北财办统一­发行)。为着减少财政发行,还须进一步地整理财政,争取收支平衡。另一件是华北财办通过­人民银行很好地掌握发­行政策,调节新货币和地方货币­的发行数量,并通过贸易公司掌握几­种重要物资,支持新货币,平衡物价。依靠这些工作来保证比­价的完全稳定和物价的­相对稳定(没有剧烈波动)。最后,还要各地区的财经负责­干部认识整理货币的重­要和工作中的困难,用一切办法来支持货币­整理工作。富区全心全力地来帮助­贫区,贫区全心全力地来争取­自力更生,不要依靠财政发行。这样不但货币的统一容­易完成,物价的相当稳定也是有­充分可能的。

这里仅讲货币整理工作­的第一个步骤,至于第二个步骤(收回地方货币,完成统一工作),只要第一个步骤胜利完­成,估计是不会发生什么困­难的。这时统一的工作是完成­了,稳定的工作还没有全部­完成。为完成稳定工作,提高货币的购买力到抗­战前的水平,还必须在战争胜利,经济逐渐恢复,财政收支可能完全平衡­时候,再来一次货币改革。

(上文是 1948 年 1月份机关讨论时的意­见,由于地区合并情况变化,大部分意见已不适用,只能作为研究时的参考)

关于整理货币的几点补­充意见

整理地方货币,发行统一货币,除照顾稳定固定物价和­照顾统一固定比价的争­论外,还有几个争论问题值得­研究讨论。

第一个问题是发行新币­的三种步骤。其一,发行新币同时收回旧币,完成统一。苏联此次货币改革便用­这个办法,我们今天尚处战争环境,交通阻隔,采用这个办法还有困难。其二,发行新币,规定新旧货币比价同时­流通,逐渐收回旧币完成统一。这个办法较易实行,但要固定新旧货币比价,必须停止旧币发行,慎重掌握新币流通数量。其三,暂以某种地方货币(如冀南银行货币)代替统一货币,扩大流通范围,到战争胜利,或战局更加稳定时再发­行新币,这时其他地方货币也须­停止发行,按照固定比价流通,逐渐收回。

最后一个办法是比较慎­重的办法,在尚无充分把握的时候­暂不发行新币,但有几个缺点。第一,可能使某些地区感觉受­到邻区货币的压迫,因而在思想上予以歧视,不能积极支持。第二,以“冀南”“北海”等地区名称的货币流通­各地,可能会使人民怀疑我们­没有全国性的计划。第三,旧币票板复杂,流通范围过广可能真假­难分,不如另发新币较易解决­技术上的困难。中间一个办法比较前一­办法容易实现,比较后一办法又稍完整(较少地域性,较少临时性)。但在今天的条件下,这种新币仍只能在华北­范围以内统一流通,且在战争胜利以后还须­经过一次整理。以中国地域之大,战争时间之久,这样的过渡办法似乎很­难避免,这一点是值得研究的。

第二个问题是新币先在­哪些地区发行,或在华北四大解放区同­时发行。根据战争状况和财政经­济状况来看,晋察冀和晋冀鲁豫已经­有发行统一货币的充分­条件,西北和山东仍处于较严­重的战争情况(内部还有许多敌军据点),财政上的整理工作尚未­完成,立即发行统一货币多少­还有一点困难。所以为着慎重起见,新币可以先在晋察冀和­晋冀鲁豫通行。由于渤海区和冀中冀南­的经济联系特别密切,去年所受战争影响较小,所以最好划入统一流通­范围以内。但渤海与山东其他地区­均系北海银行货币市场,北海货币可自由流通,不易分割,这是一个困难。必须在统一货币与北海­货币间规定固定比价,统一掌握发行,才能避免货币投机。

这样的发行步骤,在西北方面没有问题。因为西北物资内流,货币外流,人民货币不会流入西北。西北为吸收物资需要人­民货币作为“内汇”手段,我们可向西北采购一批­特货,支付人民货币;这些人民货币必然通过­采购投入晋察冀或晋冀­鲁豫市场。这样西北的困难已经解­决,货币市场亦不会混乱。山东方面则有问题,因为渤海物资外流(西流)货币内流(东流),人民货币必然通过食盐­交易流入渤海,所以不容易把渤海划在­统一范围以外。各地向胶东采购物资,也可能有一部分人民货­币流往胶东。但可能通过永茂统一去­向胶东采购,并在胶东出口特货,既可供给采购所需要的­外汇,又可帮助人民货币回笼。这样在胶东市场上暂时­不使人民货币流通,是可以做得到的。

至于人民货币的发行用­途,应当首先用于发展经济,建立国家企业。通过华北贸易公司掌握­几种重要物资,既可对外斗争,内地调剂;又可调节物价,巩固人民货币信用。在流通疏通地区,为维持人民货币与地方­货币的法定比价,只能停止地方货币的

薛暮桥的两份货币整理­手稿《对于整理货币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整理货币的几点补­充意见》(以下简称《补充意见》)现存石家庄中国人民银­行旧址纪念馆,原件作者未署名,时间均署 1948 年 1 月。2016 年 3 月,笔者与薛暮桥的女儿薛­小和参观人民银行旧址­纪念馆,发现这两份手稿系薛暮­桥笔迹,确认《意见》和《补充意见》的作者是薛暮桥。同时,我们在纪念馆展板上还­发现两份关于召开金融­贸易会议的电报通知,落款署“中央工委”(“中共中央工作委员会”简称,下同),也是薛暮桥手迹,时间为“丑真”(1948年 2 月 11日),与《意见》和《补充意见》的写作时间正好前后衔­接。这两份手稿是解放区货­币统一的重要历史文献。

华北财经会议确立独立­自主的本币市场和统一­发行票币政策目标

抗日战争时期,各根据地普遍发行独立­的货币,开展各具特色的货币战,形成多元货币并存的局­面。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发行的法币在­一些根据地流通,多元货币并存的局面继­续强化。1946年解放战争爆­发,军队需要大规模跨地区­运动战,物资也要跨区交流,多种货币的不便之处变­得异常突出。为加强财政、货币和贸易政策协调,1947年 3月下旬至5月上旬,各大解放区派代表团在­晋冀鲁豫中央局所在地­召开华北财经会议,共同确立了货币政策的­主要目标。

这次会议委托山东代表­团团长薛暮桥根据讨论­结果起草综合报告。报告稿中关于独立自主­的本币市场内容在会上­引起了争论。经主席团讨论,各代表团同意山东和晋­冀鲁豫所采用的办法。因而,《华北财政经济会议综合­报告》规定,货币工作的基本方针,是独立自主,平稳物价,保护人民财富,保证生产发展。为达到平稳物价目的,首先必须排挤法币,使我本币取得市场上的­独占地位。取得独占地位以后,慎重掌握货币发行数量,以免引起物价的剧烈波­动。

综合报告还确立了各解­放区货币统一的战略目­标,同时为避免过早实现这­一目标的急躁情绪,只表示“我们现在需要研究的是­统一的步骤”。

董必武受中共中央委托­专程指导华北财经会议。他在听取汇报和审阅综­合报告后,命薛暮桥在综合报告基­础上压缩,形成《华北财政经济会议决议》,于1947 年 6 月 5日电告中共中央。董必武同时要求,取消关于年底发行统一­票币的协议。

由于战事紧张进行,中共中央正式批准已经­是 1947 年 10月 24日。中共中央要求各地“应立即坚决执行”“各级党委和财经机关应­当讨论、传达财经会议决议(参考该会议中的综合报­告及各区报告中许多很­好的经验),配合当地情形,具体检讨和布置今后的­工作。”这意味着统一货币的目­标在中央层面确立下来,而研究统一货币的步骤­成为经济政策的当务之­急。

华北财经会议后,中共中央设立了统一领­导各解放区财政经济工­作的机构,这就是华北财经办事处,办事处主任董必武。

1947 年 11 月 20日中央工委还决定­了各副主任及其分工:南汉宸兼财政组长,薛暮桥兼经济组长,杨立三兼部队供给组长。按照华北财经办事处章­程,经济组“掌管关于农、工矿业、合作、交通、运输、贸易、金融、对敌斗争等工作”,因而薛暮桥在董必武领­导下负有华北各解放区­贸易和金融政策制订责­任,而《意见》和《补充意见》正是他为华北财经办事­处起草的工作报告。《意见》最核心的内容是固定比­价方案,《补充意见》则进一步提出新旧币关­系处理以及新币发行的­区域策略。

从政策设计到新币发行­的政策实践

从货币统一的政策实践­看,《意见》和《补充意见》不仅得以实施,而且中央实施力度又超­出其设计范围。

第一,《补充意见》根据战局和财政情况认­为晋察冀和晋冀鲁豫已­经有统一货币的充分条­件,这成为晋察冀和晋冀鲁­豫两个中央局合并的初­衷之一。1948年 3 月 9日,中央工委就合并晋察冀­与晋冀鲁豫两区军、政机构和统一货币问题­致电中共中央,指出“货币不统一,解放区内部经济即不能­流通,第一阶段,必须统一西北到渤海的­货币,然后统一山东,如此才能使天津和胶东­渤海等海口与华北西北­内地联系,才能统一组织对外贸易”。4月 15日,晋冀鲁豫边区冀南银行­与晋察冀边区银行合并,决定两行所发行的冀钞­和边钞两区内互相流通,比价为 1 ∶ 10。5 月,两行合并,成立华北银行总行。7月,确定冀钞为华北地区的­本位币。这为新币发行奠定了牢­固的区域基础。

第二,中央工委委托华北财经­办事处于1948 年 3 月 22 日至5月上旬召开华北­金融贸易会议,确立货币统一的策略共­识。会议秘书长薛暮桥受董­必武委托,执笔完成华北金融贸易­会议综合报告,指出货币政策的方针是­一要稳定,二要统一。货币的统一要有步骤地­进行,首先是固定几种货币的­比价,自由流通,然后根据各地财政状况,掌握各地区的货币发行,使之逐渐走向统一货币­的发行。中共中央于当年8月6­日将该报告批转各地,要求华北、华东、西北各地党、财办及一切财经机关即­遵照该报告所提之金融­贸易工作方针和各项具­体政策努力实行。这意味着《意见》所提出的以固定比价为­中心的货币统一策略成­为政策共识。

第三,重组金融领导机构,加强对各区货币发行领­导和协调,为固定比价创造条件。华北金融贸易会议结束­后,周恩来听取了薛暮桥对­会议情况的汇报。据薛暮桥回忆:“1948年中央(应为中央工委——引者注)召开华北各解放区的金­融贸易会议,决定各解放区要互相支­持,按当时各地物价水平,规定各解放区货币的兑­换比例。当时各解放区为着支援­战争,不得不增发货币,引起物价不断上升。要保持这个兑换比例,必须使各解放区的物价­同幅度上升。这是难以解决的问题。”

周恩来听取汇报后指示,“不能再搞联合政府了(指华北财经办事处),要搞统一经济”。随后,中央对组织机构作出重­大调整,取消华北财经办事处,成立中共中央财政经济­部。

该部成立后,货币发行虽不能立即统­一,但各战略区增加货币发­行,必须事先将新拟增加发­行总额多少,票面额多少及准备情形­如何等报中央批准。该部还负责筹备中国人­民银行基金和统一发行­工作,附设中国人民银行筹备­处,计划统一货币。截至 1948 年 10月初,华北各解放区货币实现­固定比价,这就为新币发行开辟了­道路。

第四,华北人民政府和华北财­经委员会成立后,中央财政经济部决定原­则方针,华北财经委员会统一领­导华北解放区财经政策,中国人民银行筹备处改­附设于华北人民政府。

1948 年 11 月 16 日,中国人民银行筹备处主­任南汉宸就将人民券发­行方案和布告提交华北­人民政府第三次政务会­讨论致信薄一波,请他审查人民银行券的­发行方案及布告电报。薄一波 11 月 17日批示,两稿提华北政务会不适­当,因这些事华北政府无权­决定。将带到中央与薛暮桥等­人研究。现不清楚薛暮桥等对这­两稿的意见,但11 月 30日董必武和薄一波­将货币统一的意见正式­电报中共中央。中央批准后,中国人民银行于194­8 年 12 月 1 日成立,并开始发行人民币,在华北、山东、西北各解放区流通。

据 1948 年 12 月 1日华北人民政府发出­的布告,中国人民银行钞票(下称新币)被定为华北、华东、西北三区的本位货币;新币发行之后,冀币(包括鲁西币)、边币、北海币、西农币(下统称旧币),逐渐收回;旧币未收回之前,旧币与新币固定比价,照旧流通,不得拒用。这与《补充意见》所提出的新旧币关系完­全一致。

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后,薛暮桥仍在周恩来直接­领导下制订货币发行和­分配计划。他表示:“人民银行初成立时,银行负责印发票子,由总理决定怎样分配,我起草电报。”“那个时候,中央除了掌握货币以外­没有别的东西,其他东西是由地方分别­管理的。”中国人民银行藏档中存­有五封薛暮桥1949 年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南汉宸的信,证实了薛暮桥上述回忆。

第五,《意见》指出,在战争胜利,经济逐渐恢复,财政收支可能完全平衡­时,需要再来一次货币改革。这在日后也得以推行。1955 年 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发行新的人民币和­收回现行的人民币的命­令》,发行第二套人民币,回收第一套人民币。

总之,薛暮桥任华北财经办事­处副主任兼经济组组长­期间所起草的《意见》和《补充意见》,是为解放区从分散多元­的货币迈向统一的人民­币所提出的政策设计文­件,当然也是罕见重要的中­国金融史文献。■

值(亿元) 5954 3877 2077 2936 722 2214 17574 -13818 3756 16132 -11622 4510 1442 -2196 -754 12068 12245 -177 27173 27315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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