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完善大病保险运行机制

- 孙洁王琬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下称“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加快建立大病保险保障­体系,对于提高居民医疗水平,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建立全民医保体系具有­重大意义。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提出,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2020 年 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作为新时期我国医疗保­障领域的纲领性文件,《意见》颁布再次明确了大病保­险在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定位与发展­方向,即“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完善和规范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及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从 2009年开始,历经十多年发展,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构­建始终是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努力的方向,大病保险作为一项具有­基本保险属性的医疗保­障项目,需要政府继续在制度规­划、政策设计和运行管理中­发挥主导性作用。

大病保险制度运行中的­主要问题

一是筹资渠道较为单一。大病保险作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延伸和­扩展,并没有设立单独的筹资­渠道,其财务稳定性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状况密切相关。2012年《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利用居民医疗保险剩余­基金作为大病保险的基­金来源,这从根本上制约了大病­保险基金的水平。2015年《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提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年度筹集的基金中予­以安排,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多渠道筹资机制,保证制度可持续发展。但截至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并没­有建立起大病保险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当前,我国宏观经济发展仍面­临着下行压力,医疗费用却因医疗技术­发展、老龄化趋势加剧等因素­影响而呈现出较快的增­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面临­着较大的资金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依­托于医保基金结余或医­保基金年度预算,将给大病保险的持续运­营带来巨大挑战。

二是统筹层次较低。2015年颁布的《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规定,大病保险原则上实行市(地)级统筹,鼓励省级统筹或全省(区、市)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提高抗风险能力。但从目前大病保险的实­际执行情况来看,大多数地区还是在市级­甚至县级统筹,不同县市的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起付线、封顶线与保障范围各不­相同,使得不同地区的参保人­难以享受到公平的大病­保障待遇。更为重要的是,较低的统筹层次导致大­病保险基金无法聚集在­一起,有的地区可能会有基金­结余而有的地区可能存­在赤字,无法发挥保险基金分散­大病风险的规模效应,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医保­基金互助共济功能的发­挥。

三是承保效果有待提升。首先,大病保险是通过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方式­实施的。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支付范围、最低支付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并通过适当方式征求意­见。政府通过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并按照招标合同进行大­病保险业务管理。但在很多地方,政府在大病保险实行过­程中的主导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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