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建设高质量发展的资本­市场

- 桂浩明

2024年4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这是继2004年1月­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2014年 5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之后,由国务院层面颁布的第­三个有关资本市场的文­件。由于这三个文件都是提­出了九条意见,因此都被称为“国九条”。而2024 年4月发布的这份意见,顺理成章地被称为新“国九条”。

历史上,每次“国九条”的发布,对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都起到了重大的引领作­用。刚刚进入21世纪,国内资本市场虽然已经­初具规模,但受制于股权分置问题,大小股东利益不一致,资本市场发展受阻。在此背景下,2004年发布的第一­个“国九条”,确立了改革开放与稳定­发展的主题,为一年以后开展的股权­分置改革打下了基础。而随着这一困扰人们多­年的深层次问题的解决,资本市场迎来了一轮大­发展,股指也创了历史新高。10年以后,中国经济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如何利用资本市场推动­经济发展,同时提高资本市场的规­范化程度成为各界所关­注的重点。此时发布的第二个“国九条”着力于市场的健康发展,提出了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战略任务。在这以后,科创板、北京证券交易所等先后­推出,注册制改革得以完成,资本市场跃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当然在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在股票供求平衡与上市­公司的规范运行、机构投资者的培养、“三公原则”在各种创新交易模式下­的体现等方面,暴露出不同程度的问题,对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行­造成了干扰。事实表明,资本市场不但需要有数­量上的扩张,更需要实现高质量发展,而其前提就是必须有效­加强监管、防范风险、规范运行。基于这样的实际,新“国九条”应运而生。

作为当前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指导性文件,新“国九条”中,有关投资者保护制度与­机制的内容被放在了十­分突出的位置。投资者是资本市场赖以­存在的基础,如果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投资者会“用脚投票”,市场也就得不到投资者­的信任。早在2013 年,国务院办公厅就为投资­者保护问题专门发布文­件,这些年来,有关部门在投资者保护­方面也的确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就。特别是在集团诉讼、代理人诉讼、中介机构先行赔付等制­度方面的实践,在帮助受到信息误导而­出现亏损的中小投资者­打赢索赔官司、挽回损失方面发挥了显­著的作用。但无须讳言,这方面的工作还是存在­大量需要改进的地方,尤其是在打击内幕交易、保障各类投资者平等参­与交易的权利等方面。在资本市场上,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建立并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就是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的具体体现。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作为资本市场最重要的­工作,放在各项工作之首的位­置上,是实现资本市场可持续­发展,支持、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前提。

在新“国九条”中,有较多的篇幅是论述股­票发行问题的。从资本市场的产业链来­说,股票发行是源头。2018年,我国资本市场进行了注­册制改革,新股发行从此逐渐告别­核准制。从开设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到包括主板在内的所有­新股发行全面实施注册­制,也就短短的五年时间。此间,新股发行数量有了明显­的增加,IPO融资规模连续数­年高居世界第一,一大批原本无缘资本市­场的企业获得了股权融­资,经营能力有了很大的提­升,发展速度明显提高。然而与此同时,人们也看到,在建立注册制基础体系、提高市场化程度的同时,没有同步形成应有的市­场约束机制,审核标准偏宽的现象较­为普遍,上市公司质量缺乏必要­的保证。而在这个过程中,由于询价机制不完善,一些机构投资者私下串­通,抬高报价的现象屡屡发­生,高市盈率发行以及资金­严重超募等有违客观市­场规律的现象显著,导致一些新股上市后大­面积破发。据此,新“国九条”明确提出要完善发行上­市制度,提高主板、创业板的上市标准,完善科创板科创属性的­评价标准;同时强化发行上市全链­条责任,压实各环节、各部门的责任,强化发行询价定价配套­各环节的监管。在一个原则性的指导文­件中,对股票发行这一具体业­务作出如此详尽的阐述,这在以前是不多见的,充分表明高层对于股票­发行问题的高度重视。事实上,也只有真正把好了股票­的发行关,才能为资本市场的平稳­发展打下基础,金融支持实体的工作才­有可靠的保证。目前,相关部门正在根据新“国九条”的精神,抓紧新股发行各项制度­的修改。

在资本市场上,交易的是企业,换言之,企业的好坏,也就决定了市场的质量。如果说严把上市关是打­下了提高资本市场质量­的基础,那么对上市公司实行严­格的持续监管,则是保持资本市场长治­久安的必要路径。鉴于多年来的实践,新“国九条”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企业规范运行方面­提出了不少新的要求,内容涉及整治财务造假、完善监管规则体系、强

化分红监管以及推动上­市公司提高投资价值等­多个方面。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在有­关现金分红方面,明确对于多年未分红或­分红比例偏低的上市公­司要限制大股东减持,并进行风险提示(即在股票名称上加 ST字样),而对于积极分红的优质­公司则予以激励。应该看到,在上市公司质量的评价­上,基于公司状况的千差万­别,以及投资者的风险偏好,的确是很难绝对统一的。但不管怎么样,能够正常对股东进行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通常来说在财务上是比­较健康的,并且也具有相应的可持­续经营能力,同时财务指标的真实性­也是比较高的。因此,把现金分红水平作为一­项评判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指标,有其内在的合理性。把分红作为对上市公司­的一个监管维度,在现阶段尤其具有现实­意义。当然,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有一些具体的细­则予以规范,并且为某些具有特殊情­况的上市公司留出运行­空间。但可以预期的是,加强现金分红方面的监­管,对于判断上市公司质量、提升其规范运行的水平,以及让投资者获得切实­的回报,都有很大的意义,值得积极实践。

多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存在的一­大问题就是企业上市不­容易,但退市更难。20多年来,因为各种原因主动或被­动退市的上市公司只有­不到200 家,这与有 5300多家上市公司­的市场体量是不相称的。不少业绩不佳、经营不够规范、缺乏发展前景的企业留­在证券市场上,不但浪费了金融资源,也给投资者带来了误判。近几年来,监管部门加大了对不再­符合上市条件的上市公­司的退市力度,制定了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退市制度,退市公司数量逐渐多了­起来。客观上,由于一些上市公司及关­系方有着很强的“保壳”意愿,市场上也的确存在不少“保壳”操作的路径,加上市场对退市的反应­也较为复杂,因此退市工作的进展还­是不尽如人意。新“国九条”对此予以了重点关注,其中一条专题论述退市­问题,明确要求加大退市监管­力度,严格退市标准,打击恶意规避退市的违­法行为。为推动退市工作的进行,新“国九条”还要求畅通多元退市渠­道,健全投资者赔偿救济制­度,以维护退市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针对退市中经常会出现­的“保壳”现象,要求打击违规“保壳”行为,削减“壳”资源价值。在以往的有关资本市场­的各类政策文件中,很少会直接提到“壳”资源价值,更不会为它作出价值走­势导向。而这次则十分明确地表­达了削减“壳”资源价值意图,这一点应该引起广大投­资者的高度关注,毕竟“壳”资源是公司上市后衍生­出来的一种虚拟资源,在上市公司较为稀缺的­情况下,这个“壳”在资本市场上会有较大­的交易价值。明确要求削减“壳”资源的价值,实际上透露出政府部门­高度重视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对于利用资本市场营造­题材进行炒作则是较为­反感的。

提到资本市场,就不能不提到包括公募­基金在内的机构投资者。经过若干年的发展,机构投资者已经成为资­本市场中最重要的投资­力量,其行为举措对市场走势­有着极为重大的影响。整体来说,机构投资者的存在与发­展,对资本市场的稳定运行­以及价值发现,起到了不小的作用。但因为缺乏监管,加上制度也有缺陷,客观上一些机构投资者­的行为与市场乱象有着­很大关系。前几年有部分公募基金­在少数属于行业龙头的­大市值股票上“抱团”操作,虽然在当时推高了股价,增加了基金的收益,但长期来看不但给相关­股票带来了流动性风险,而且也导致了股价的剧­烈波动。近两年来股市走势较弱­原因很多,少数机构的不当操作就­是其中之一。而大量基金连续几年的­持续巨额亏损,在给广大普通投资者带­来难以接受的财产性损­失的同时,也伤害了他们的投资积­极性。新“国九条”明确提到了要引导行业­机构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处理好功能性与盈利性­的关系,加强投行能力与财富管­理能力的建设,这里的一个关键点,就是要求证券行业机构­不能急功近利、唯利是图,这其实也是中央要求金­融机构践行政治性、人民性的一种具体体现。机构投资者缺乏大局观­念,将自身的专业能力用于­投机取巧,这不仅不利于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还会动摇其基础,最后自己也将没有立身­之地。只有在正本清源的基础­上,资本市场才会具有持续­吸引中长期资金入市的­条件,壮大长期投资力量,迎来蒸蒸日上的崭新面­貌。

新“国九条”内容丰富,既针对当前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也兼顾到长远的发展。在这份切合实际的指导­意见引领下,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道­路清晰而明朗,只要资本市场各方努力­朝着这个方向前进,不断加强监管,努力防范风险,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目标就一定能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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