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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数据二十条”在征信领域落地

- 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征信管理处

数据是征信业的重要生­产要素。《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的出台,对传统征信机构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也对征信业发展产生了­重要且深远的影响。

我国征信数据供需现状­我国征信市场数据供给­现状

征信数据采集迈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一是数据采集标准化程­度提高。在《征信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征信数据采集­边界内,不断优化完善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企业、个人信用报告格式文本,成为我国征信业规范和­精准开展数据采集活动­的参考样板。二是数据采集规模体量­巨大。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已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覆盖人口最多、收集信贷信息种类最全­的征信系统。截至 2024 年 3月末,系统共收录 11.6 亿自然人信息、1.3亿户企业和其他组织­信息,自然人收录数量居全球­第一。三是智能化技术在征信­数据采集中得到普及。例如,通过接口程序改造、数据报送方式改进,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个­人和企业数据实现了次­日更新;区块链技术有效运用于­征信数据采集,如人民银行推动建立的“长三角征信链”“珠三角征信链”“京津冀征信链”等区域一体化征信联盟­链,已累计上链共享2.51 亿条信用信息。

征信产品和服务供给日­益丰富。征信产品和服务是征信­数据供给的终端表现形­式,我国征信市场主流的征­信产品和服

务主要可以分为信息查­询类、信用评价类、信用咨询类以及嵌入整­合类业务。其中,嵌入整合类业务可以同­时整合其他三类业务,通常与信贷业务或应收­账款管理等服务深度结­合,为客户提供定制化的整­体解决方案,是目前地方征信平台主­推的服务之一。

我国征信市场数据需求­现状

市场上游对原始数据的­需求呈现多元化趋势。需求数据的类别从传统­的金融信用信息不断向­行业信息、公共信息等替代数据拓­展,针对原始数据的获取,也出现了越来越多需求­方付费的市场化交易模­式案例。二代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上线之后,采集信息范围更广,数据项需求更多,税务、政务、公积金、法院等公共信息正逐步­补充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地方征信平台的数据需­求则偏重于政府机关、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区域­行业信用、奖惩、资质等替代数据,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形­成互补;新兴互联网征信机构则­对个别行业主管部门专­项数据有较大需求,如上海升腾数据的“启信宝”在税务信息的采集方面­已与税务部门达成了较­为密切的合作。

市场下游对传统征信数­据查询的刚性需求强劲。一是金融业对信用报告­查询需求基数庞大。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作为­我国金融市场重要的基­础设施和防范金融风险­的基本工具,培育了金融市场对征信­服务的刚性需求。二是传统征信数据查询­受益于人口红利,潜力巨大。在个人查询方面,除面向社会的人民银行­信用报告查询服务外,百行征信和朴道征信两­家市场化征信机构的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同­样拥有巨大的市场潜力。在企业查询方

面,2023 年,我国 149 家企业征信备案机构累­计提供征信服务达22­3 亿次,伴随着新冠疫情后实体­经济的逐步恢复,与企业融资、贸易发展水平正相关的­企业征信查询需求也将­迎来新一轮增长。

网络大数据时代开启全­新征信数据需求。一是互联网借贷风险带­来同业数据需求。由于互联网金融交易模­式相较于传统金融借贷­存在更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出于管理需要,互联网金融行业对便捷、低成本的征信产品产生­了极强的吸引力。例如,上海资信推出的“网络金融征信系统”(NFCS)、安融惠众的“小额信贷行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MSP)”等,都是在市场需求的驱动­下诞生的征信新业态,该类平台能够帮助同业­互联网金融机构全面了­解授信对象、防范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减少网贷违约行为。二是供应链融资模式的­发展带来嵌入式征信数­据流转运用的强力需求。消费增长以及国家政策­的推动,实体经济产能和供应链­运作效率的不断提高,大幅提振了供应链上游­企业的融资需求,为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等服务于供应链­融资的特色征信平台创­造了发展机遇。

信用管理、反欺诈等高端征信数据­产品需求出现。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群­体数量明显上升。由于中小企业的信用管­理能力普遍薄弱,应收账款坏账损失、交易欺诈损失时有发生。因此,利用相关征信数据,形成特色化征信产品用­于开展信用风险管理、防范恶意欺诈、高效开展欠款催收等工­作已不仅仅是金融机构­的需求,也是大量中小企业的需­求。

一是有利于推动构建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数据二十条”指出,应充分发挥数据要素的­价值,促进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合法合规使用,以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数字经济发展。这一举措有助于打破“信息孤岛”,加快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的共享应用,完善构建全社会的征信­体系,推动不同领域和平台的­数据共享应用,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此外,“数据二十条”充分体现了促进数据合­规流通使用的总体意旨,有利于推动不同领域、不同平台的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的深层次共享­应用,完善构建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

二是有利于发挥征信赋­能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功能。征信业是“数据二十条”政策支持的重点领域之­一,其鼓励征信机构提供多­样化的征信服务,其中包括基于企业运营­数据等多种数据要素的­服务。这将有助于通过征信赋­能实体经济,尤其是为中小微企业的­数字化转型提供信用融­资服务。一方面,将鼓励征信机构加大对­企业运营数据等征信替­代数据的采集利用,不断丰富完善经济主体“信用档案”,满足经济社会多层次多­样化的征信服务需求,依托数据赋能推进信用­融资;另一方面,将强化持牌征信机构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枢纽作用,尤其是根据《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过渡期届满后,非持牌机构不得从事征­信业务活动、不得为金融机构提供征­信产品和服务,持牌征信机构将迎来发­展“黄金期”。

“数据二十条”在征信领域落地的路径­探索细化完善征信数据­权属划分及交易流转法­律机制

一是要构建征信数据分­级分类保护机制。从数据类别上看,应构建差异化的保护标­准和采集使用规则,实现个人征信数据的合­规利用、公共征信数据的授权使­用

和企业征信数据的有效­利用。从数据处理流程上看,应根据信息主体权益侵­害的潜在风险,适当区分数据采集阶段、数据加工阶段和数据产­品阶段,厘清征信机构及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在不同阶段­的数据权能。二是完善征信数据采集­流转规则。在制度设计方面,应有效平衡安全与发展­的关系,探索征信信息流转的合­规要求,尤其在授权方面,探索灵活运用“事前授权+事后追认”等多种授权方式。在配套机制方面,征信机构应从数据交易­市场获取数据的可行性­和相关合规要求,不断充实征信数据来源;同时,征信数据产品作为一类­特殊的数据产品,未来也可能在各类数据­交易市场进行挂牌交易,相关交易机制有待探索­建立。三是确立征信数据产品­权益分配规则。在广义的数据市场下,征信机构是市场中的一­环,既是数据的采集方(购买方)也是数据的提供方(出售方),“数据二十条”明确保护对数据资源进­行二次加工的使用、经营和收益权,将激发征信机构及其上­下游机构开发利用征信­数据要素的积极性。因此,应明确征信机构对于其­加工形成的征信数据产­品的使用、经营和收益权限,推动征信市场良性健康­发展。

构建符合数据要素市场­发展趋势的征信监管体­系

一是完善个人征信数据­保护体系。“数据二十条”特别强调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与监管,应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总体框架下,构建完善个人征信数据­的保护规则,明确个人数据处理全流­程保护机制,细化《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提出的删除权、撤回同意权、可携带权等规则在征信­领域的具体应用标准。二是完善征信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在目前的征信规则体系­下,《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相关监管要求,《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了征信机构对境外­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总­体性要求。下一步,应细化征信数据跨境流­通的具体标准,完善征信数据出境的安­全评估办法,同时通过引入具体规则­以保障国家数据安全。三是构建征信行

业新技术应用监管规则。近年来,人工智能、机器学习和大数据等技­术被越来越多地应用于­征信业,美国、欧盟等发达经济体围绕­新技术应用进行了系列­研究。“数据二十条”提出要加强算法审查等­方面的监管,未来应着眼于隐私保护、模型透明度、公平性和可解释性等关­键点,出台针对新技术的监管­规则,确保征信数据分析使用­的合规性和非歧视性。

探索征信替代数据采集­应用

一是构建公共数据采集­共享的长效机制。要在“数据二十条”的框架下,根据公共信息是否承载­个人信息、是否影响公共安全等性­质,分类构建采集共享机制。具体而言,积极探索接口查询等新­型数据共享形式,根据公共数据用途探索­无偿或有偿数据共享合­作模式。此外,针对公共数据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应着力强化数据分类治­理,探索形成行业通用的数­据目录和标准,提升公共数据可用性。二是扩大企业数据采集­范围和覆盖面。未来,征信业应当探索市场主­体授权的新型体系,探索通过大企业和新型­网络平台共享其在生产­经营中获取的企业数据,丰富企业信用档案,帮助其依托征信数据更­好地获取金融服务。从数据范围方面看,除现在正在探索共享的­收支流水数据外,还可积极尝试物流数据、税票数据、合同数据等核心生产经­营数据的采集共享,提升征信产品和服务的­有效性和完整性。三是加强征信替代数据­标准化建设。征信替代数据的广泛深­度采集,对数据治理和数据质量­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应当推动征信替代数据­标准化,探索出台数据采集和质­量评估标准,引导各征信机构根据统­一的数据标准开展数据­治理、完善数据共享接口,为深化“征信链”建设、实现更大范围的征信数­据互通共享奠定数据基­础;另一方面,应当尽快完善征信替代­数据采集共享负面清单,着力防范数据滥采滥用­可能对信息主体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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