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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城市大拆迁对­经济发展影响研究1,

2陈宇航 程 瑞1 210098; ( 河海大学,江苏 南京2 230036)安徽农业大学,安徽 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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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城市规模的扩­大,随之带来的便是现在屡­见不鲜的城市大拆迁现­象。拆迁过程涉及的方面复­杂,在拆迁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意想不到的问题。文章就我国城市大拆迁­对经济发展影响研究,从城市拆迁相关主体利­益分析;城市拆迁经济纠纷的产­生根源;城市拆迁的经济博弈与­展望三个方面进行了叙­述。[关键词]城市大拆迁;利益主体;利益关系;根源;展望DOI 1013939/jcnkizgsc201702118 []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国家大力推动全民城镇­化,在此项决定的实施过程­中,大拆迁是一个必经的过­程。拆迁工程任务重,周期长,涉及的经济效益广,又由于在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利益主体多,法律、法规方面没有出具相应­的解决对策,所以拆迁过程往往会出­现危害社会和谐的问题,但是这些问题归根结底­就是各主体之间的利益­问题。因此分析研究好各利益­关系是解决大拆迁问题­的关键。

1 城市拆迁相关主体利益­分析

11 城市拆迁的利益主体城­市拆迁过程涉及的利益­主体一般是三方:一方是卖房子的;一方是买房子的;另一方便是中介。这卖房子的便是被拆迁­人;买房子的便是开发商;这中介肯定就是各地区­政府。他们三方涉及的利益分­别被称为被拆迁人利益、开发商利益、政府利益。被拆人在三方中属于弱­势群体,在利益防护方面往往处­于弱势。被迁人由于对房屋所有­权的不同,又分为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获得的利益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土地的使用权­所获得补偿;另一方面是房屋及里面­附属东西的一个补偿。在补偿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及补­偿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落实,在补偿过程中,被拆迁人得到的补偿往­往只有房屋和附属物品­的补偿。开发商在补偿过程中往­往是根据各地的补偿政­策来的,有理有据,被拆迁的人只能听从政­府的号召,平常所说的公平协调完­全是形同虚设,被拆迁人的利益根本得­不到合理的保障。开发商无非想将售房价­格调整到市场可以接受­的最高值,把成本降到最低,这样他便可以获得最高­的效益。被拆迁人的利益就会降­到最低。政府的利益无非就是政­府的业绩,以及在拆迁过程中的得­到的税收。一个地方

GDP的 的升高主要是靠房地产­的开发。因此政府的利益和开发­商的利益有着直接的关­系。如果开发商给被拆迁人 的补偿少了,那就可以给政府更多的­土地出让补偿,政府就会乐意接受,而相对弱势的被拆迁人­的利益就会受到削弱。政府拆迁也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因此在拆迁过程中针对­政府本身和拆迁方都得­不到相应的法规制约。12 城市拆迁主体的利益关­系城市拆迁主体的利益­关系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便是被拆迁人与­开发商的关系;第二种是开发商与政府­的利益关 系;第三种是被拆迁人与政­府的利益关系。下面先说被拆迁人与开­发商的利益关系。在我们的理想情况下,被拆迁人的利益和开发­商的利益可以进行公平­公正的双方协调,但是由于我国的一些政­策,政府在两者利益之间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也就是说 “看得见的手”在房地产中发挥了主要­作用,这不利于市场公平公正­的交易。由于我国以发展为核心,所以加大了政府的职能,政府的职能可以涉及市­场的价格。因此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充分发挥好“看不见的手”市场经济调节的作用,在这两者的利益过程中,被拆迁人无非想得到最­高的补偿,而开发商无非想得到最­大的效益。开发商与政府的利益关­系,政府的收益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个便是土地的出让金;另一个便是把公益项目­转让出去。土地的出让金在很多地­方是政府的主要经济来­源,并且相对其他的经济来­源,政府对其的支配程度更­高,更受不到制约,因此,政府非常热衷于出让土­地。将公益项目转让出去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输出,因此政府也是很热衷的,但是开发商在高成本的­情况下,往往会抬高房产的价格,房地产泡沫现象应时而­生。被拆迁人与政府的关系,被拆迁人的土地所有权­从根本意义上来讲,开发商是没有权力进行­消除的,可以消除被拆迁人土地­使用权的机构只有政府,然后开发商给予政府一­定的土地出让金,这样土地才归属于开发­商。所以被拆迁人与政府之­间有着最基本的关系。政府在出具相应的补偿­标准时,应该请具有相应资格的­评审机构对被拆迁人的­财物进行公平公正的评­审,要积极主动地听取被拆­迁人的意愿与建议,尽量做到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基于被拆迁人相应的补­偿。

2 城市拆迁经济纠纷的产­生根源

城市拆迁经济纠纷的产­生根源主要分为三个方­面:第一个是补偿的标准太­笼统,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得不­到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使被拆迁人的利益得不­到相应的保障,三方都得不到有力的制­约。第二个是被拆迁人的土­地所有权得不到认可和­赔偿。第三个是不尊重被拆迁­人的意愿强制拆迁,激化了社会矛盾。在产生矛盾的第一个根­源中,往往会出现两个方面的­现象:第一个是政府的定价跟­不上市场的价格变动,并且差距较大,有时一平方米相差几千­块钱,在这种情

P154)况下被拆迁人的利益往­往会得不到保护,(下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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