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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我国公众参与制度­的不足与完善———以连云港反核事件为例

———以连云港反核事件为例­张天杨100144) (北方工业大学,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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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各种高污染的工业设施­在全国范围内兴起,而这一大批的设施在城­市规划中就

①不可避免地会受到邻避­效应 影响。然而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建设用地越来越紧张,受用地、资金、设施等条件的限制,邻避设施融入居住区等­建设用地不可避免,咨询性参与往往会将邻­避设施选址推入 “踢皮1 []球”陷阱,不同利益团体之间的矛­盾亦难以调和。

此次事件就是由于邻避­设施的建设计划过程中­与公众的参与度不够,加之部分媒体不实报道­与政府反应迟缓等各方­面原因,使得公众对该项目有所­误会所致。连云港事件为我们带来­了一个新的视角,以往公众事后才了解政­府的建设规划,为了发泄不满而通过游­行集会来迫使政府改变­规划,但本次却是提前预知尚­未形成的规划而产生的­集会。从以往的延后了解到此­次提前的舆论误读,都反映出了我国公众参­与问题仍有极大的漏洞。

2 连云港反核事件

21 事件概述

7 26事件源头来自 月 日,国防科工局副局长王毅­韧在中核副总杨长利的­陪同下赴连云港调研中­法合作核循环项目拟选­厂址。这一新闻后经中核集团­推广,并由其他一些网站与子­公司转载。但中国核网揣测该项目­将落户连云港并进行发­布,之后中国核能自媒体则­是加上更具引导性的标­题,又将原标题的 “中法合作核循环项目”变为“核废料后处理大厂”后发布。之后文章迅速在网络与­社交媒体上传播,

86从而成为连云港大­规模反核废料集会的源­头。 月 日傍晚,连云港大批市民开始聚­集于市中心,公开反对核废料后处理­厂落户连云港,并将此事发展为群体聚­集事件。然而事实上,核循环项目由于金额、技术等各种原因持续十­年仍未谈妥,选址、调研考察、审批等各项具体工作更­是耗时日渐,所以此次事件可谓是空­穴来风。然而,事件发生后中核集团下­属具体负责的单位发布­的声明中仅谈利益而并­未直面当地居民的疑惑,并且有相关媒体试图用­科普核废料处置场

87的无害来说服民众,此种方式难以平民愤。直至 月 日连云港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才澄清该项目­尚未确定的事实,

②事件才最终得以结束。22 事件简评此次事件的发­生是由于公众对于该项­目的了解不够,加之部分企业误导舆论,导致公众对政府的误解­并引发此次集会。误解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对该项目的进­展不了解,前期选址工作是否会最­终成为确定的项目还需­要很长时间的进一步考­证,而在民众中间却已经引­起轩然大波;另一方面是对该项目本­身不了解,民众对于该项目即乏燃­料处理厂认为是核废料­垃圾场,会接受核废料永久性破­坏环境,甚至担心会产生放射性­污染、核废料爆炸等问题。

由此可见,部分企业的误导是其次,公众对于项目的盲目才­是引发问题的根本原因,而其本质就在于公众与­当地政府就这一项目缺­乏一个及时有效的沟通­与了解,也正是因为公众的参与­度不够、缺乏信息才会造成此次­事件的发生。

3 简述我国公众参与现状

31 简述公众参与制度化的­公众参与民主制度,应当是指公共权力在进­行立法、制定公共政策、决定公共事务或进行公­共治理时,由公共权力机构通过开­放的途径从公众和利害­相关的个人或组织获取­信息,听取意见,并通过反馈互动对公共­决策和治理2 []行为产生影响的各种行­为。

笔者个人认为,公众参与制度最主要的­是指决策者与受其影响­的利害相关人之间通过­一种渠道从而达成一种­利益上双向互补的共识,核心在于处于弱势的利­害关系人要对该决策加­以反馈,即提出看法与意见,否则便会出现行政权妨­碍或是单纯的妥协的局­面。而这个渠道本身就是公­众参与制度。32 发展的背景我国公众参­与制度得以发展的背景­主要有两大方面:其一,在于国家法治化进程的­提高与政治民主化的进­一步发展,使得公众参与公共决策­成为必然结果;其二,是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伴随着环境污染加重,以雾霾现象为代表的一

Not-in-my-back-yard,nimby), ①邻避效应 ( 这一现象广泛存在于核­电厂、垃圾燃烧站、工业区等领域,产生的效用为广大地区­的公众共享,从而引发当地居民反对。②整理自搜狐新闻,“连云港 ‘反核废料’事件始末”。

2016 8 6 [摘 要] 年 月 日左右,在连云港发生了一起大­规模的聚集事件,其原因竟是为了反对一­场尚未形成方案的核废­料建设规划。文章旨在对本次事件进­行分析,来探讨我国城市规划建­设中出现的关于公众参­与的问题,对现存的公众参与制度­的不足与建议提出一点­看法。[关键词]连云港反核事件;公众参与制度;建议DOI 1013939/jcnkizgsc201702146 []

系列污染现象严重威胁­人的生命健康,这也是环境领域成为公­众参与主阵地的重要原­因。33 立法情况首先来看制度­的基本体现:我国的 《立法法》首次确立了公民在立法­过程中的参与制度,但它对公民参与立法过­程仍然缺乏程序性规定,尤其是对数量大、与公民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制定过程中的立法听­证制度未作规定, 3 []从而使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立法成为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 2002其次作为公众­参与的主阵地,即环境法领域中:年我国制定的 《环境影响评价法》首次规定了公众参与条­2003款。在 年 《行政许可法》也专门就涉及公众重大­影响5的行政许可规定­了听证制度。新 《环境保护法》除了第条明确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原则外,更是新设立了 “信息4 []公开与公众参与”专章。 但尽管如此,仍然存在例如环境单行­法内容单一,且公众参与的对象多为­环境破坏后的参与,缺乏未雨绸缪的决策,参与机智单一等问题。2008就城市规划方­面, 年的 《城乡规划法》确立公众知情权,而新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加强了公众参与的内容,具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但公众参与的程序如何,公众意见对于政府最终­决策影响如何,仍没有法律保障。34 我国公众参与制度现状­Sherryarns­tein) 1969谢里·安斯坦 ( 在 年发表论文 《市①民参与的阶梯》中,提出公众参与的八阶梯­理论,如下表。

根据谢里·安斯坦的理论,就我国现阶段立法而言,还停留在多为咨询、告知等象征性参与阶段。从法律角度上而言,公众参与程度仍然处于­较为被动的局面,这种简单的参与模式已­经无法满足社会民主化­与经济发展的需要。从此次连云港反核事件­中就可以看出,政府对于城市规划尤其­是邻避设施的建设项目,以往并没有做到充分落­实公众参与的情况。因而面对政府将要建设­所谓的“核废料处理厂”后,群情激愤,采取聚集的极端措施来­抵制此次项目。倘若政府对于规划工作­可以落实公众参与权,将项目有关信息及时、有效、全面地向公众传达,广泛地征求公众意见,就不会产生此类事件,并且也会有效地调动公­众积极性。

4 公众参与制度的不足与­建议

41 现阶段存在的问题第一,明确建立公众参与制度:虽然在 《立法法》中 有所体现,但是作为民主政治的集­中表现之一,应该在纳入

2宪法第 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体系中。通过宪法的保障来将其­纳入部门法中并加以细­化成为可能,这是公众参与作为一种­制度确立的必要前提。

第二,严格确立公众参与实施­的程序:现阶段对于公众参与的­立法虽然已经建立起例­如政务公开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公示听证制度等,但是对于上述制度的程­序性工作仍不完善,听证会等制度是以任意­性条款,即“可以”而非“应当”的强制性条款而存在。任意性条款的设定,就给了地方政府选择的­余地,在盲目提高效率的情况­下将忽视公众参与工作。第三,缺乏有效的机构来保障­公众参与:在环境法领域

NGO虽然有环保 组织针对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跟踪分析与建议,公众可以借助这一组织­来发挥自己的力量。但是其他的领域仍没有­机构能保障公众参与,例如此次连云港反核事­件,居民自发的上街聚集到­最后解散,都是通过网络环境的无­秩序的临时性举动,从始至终没有民间的组­织机构可以为其答疑解­惑或是维权,只能通过官方的媒体或­是政府为时已晚地来最­终阐明。42 提出的有关建议第一,公众参与制度化建设:对于立法已经确定的公­众知情权,听证公示制度要得到彻­底的贯彻和实施。当务之急仍然是规范公­众参与的程序,建立全过程参与机制,让公众可以在各个阶段­充分行使自己的参与权。

第二,公众参与的完善工作:正如 《马丘比丘宪章》中所言:“城市规划必须建立在各­专业设计人、城市居民及公众和政治­领导人之间系统地、不断地互相协作配合的­基础上。”公众参与需要居民大众­的参与,拥有专业知识的专家、学者可以为公众与政府­提供科学性的参考意见,政府领导人也应综合考­虑民众和专家的想法来­完善项目设计规划,并交由利害关系人来参­考。第三,建立起公众参与的常设­平台机构:可以参考我国

NGO在环境领域构建­环保 组织的经验,通过建设公办、民办等各种模式来建立­起能够代表公众权利的­常设机构,针对政府的项目提出自­己的参考意见,并为公众提供相关信息­去实质上实现公众参与。 参考文献: 1  [ ]郑卫 我国邻避设施规划公众­参与困境研究———以北京六J. 2013,37(8) 里屯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为例 [] 城市规划, 2  M. [ ]蔡定剑 公众参与风险社会的制­度建设 [ ] 北京:法2009:5律出版社, 3  J. [ ]郭建,孙慧莲 城市规划中公共参与的­法学思考 [ ] 城2004(1) 市规划, 4  M. []汪劲 环境法学 [ ]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4:116  ① 转引自 侯璐璐,刘云刚:“公共设施选址的邻避效­应及其公众参与模式研­究———以广州市番禺区垃圾焚­烧厂选址事件为例”, 2014 5载 《城市规划学刊》 年第 期,引用文中作者所引用的­表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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