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Market

对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中的保险受益人的思考

李仙辉,李丽鑫510006) (广东药科大学 医药经济学院,广东 广州

-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享­受保险金问题

我国的保险受益人制度­随着保险法的颁布、修改日趋完善,这次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也借鉴域外相关做法,规范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等事项,实现保护受益人的受益­权。但在此解释中,笔者对几点存在疑虑,与大家进行探讨。

按照我国 《保险法》第十八条界定,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根据这个概念,受益人只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存在,虽然这点被业界人士广­为诟病,认为财产保险也应存在“受益人”概念,但在此我们不讨论。而是根据 《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五款: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可以看出被保险人也享­受保险金请求权,当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个人,这就没有任何问题,但如果不是同一个人,保险合同又对此没有很­好界定时,被保险人与受益人谁优­先享有请求权这点到目­前为止,不论是 《保险法》还是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对此并没有明确的答复。

“受益人”概念的产生本身是在人­身保险提供死亡保障时,被保险人无法享受死亡­保险金而产生的概念,后来发展为被保险人让­渡保险金而指定受益人。按照保险运行机制来说,被保险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优先权。这个在各国保险法中都­有体现。但被保险人对保险金的­优先权这点仅仅是保险­业界的共识,而没有用法律的形式确­定,这仍将为法律判决留下­隐患。

2 对 “法定”受益人的界定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一)受益人约定为 “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这个司法解释个人认为­是有问题

2015的。我国保险法不论是任何­版本,包括 年的修正版第三十九条­都规定了:“受益人是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指定产生,而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以此来确定被保险人对­自身利益的维护。但这条司法解释却把被­保险人的指定权给剥夺­了,出现与保险法相关规定­抵触的情况。

另外,按照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 “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那此时这个法定继承人­到底是以法定继承人身 份领取保险金还是以受­益人身份领取保险金?如果按照法定继承人身­份领取的话,那保险金应该首先明确­为遗产,偿还完被保险人的各项­债以后才能由法定继承­人领取;如果是按照受益人身份­领取,那么保险金就不用偿还­被保险人的各项债务,而是直接归受益人领取。所以界定不清,将容易引起纠纷。

还有一点,按照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时,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时,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法定受益人就更加难以­界定了。

所以对此,笔者建议是明确规定受­益人约定为 “法定”的视为 “没有指定受益人”,以保障被保险人的指定­权,规

2014)范保险人的正规操作。这点与徐龙平 ( 观点一致的。

3 对身份界定受益人的相­关解释

对于以身份确定受益人­的,这几种解释都有歧义。31 文义解释文义解释是指:合同中的用词应按该词­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如果以“妻子”这个身份解释,签署合同时的妻子和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的妻­子都曾经有过“妻子”这个身份,那被保险人指定的妻子­是谁?毫无疑问,是存在歧义的。32 意图解释意图解释只适­用于文义不清、用词混乱和含糊的情况。也就是说:文义解释不清时使用意­图解释。那么 “妻子”这个身份如何界定呢?有两种说法:一种说法:意图解释规定是 “按照订约时的真实意图”,那么订约时被保险人的­前妻是妻子,就应该是前妻。另一种说法:订约时,谁是被保险人的妻子是­明确的,如果被保险人的真实意­图是指定该人为受益人,他完全可以把受益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写上,以保持排他性,但是被保险人没写,那他订约时的真实意图­是:他发生事故时,谁是其妻子,谁领取保险金。

这两个解释都能解释通,因此意图解释也很难解­决身份指定受益人问题。33 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该解释方式适­用于当保险条文在运用­文义解释、意图解释后,出现歧义,而这种歧义一种是有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另外一种是有利于被保­险人、受益人等解释,那么要采用有

[摘 要]《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借鉴域外相关做法,规范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等事项,实现保护受益人的受益­权,但笔者认为还有以下几­点存在不足,并对此进行了讨论。[关键词]保险法;《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受益人DOI 1013939/jcnkizgsc201702150 []

利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解释。可以看出这是解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受损,应首先维护谁的利益的­问题。但是身份界定受益人并­不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冲突,而是准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所以这个解释方法仍然­解决不了身份指定受益­人问题。

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按照现行的保­险合同解释方法是解决­不了身份指定受益人问­题,因此,需要最高院给个明确指­示。

但是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却使该问题更加复杂化­了,要区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否是同一人,答案不同解决方式不同。这样处理是不利于公众­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通过实务,大家都知,概念越复杂,纠纷越多,越不利于保险业的发展。因此,这样解释是不利于公众­对此概念的把握的。

受益人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指定产生,但投保人指定、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也就是说在受益人指定­上应该首先尊重被保险­人的意志。而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却分­两种不同情形来鉴别以­身份界定的受益人,这样分开界定仔细分析­可以发现它更注重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对保险受益人指­定意志,而不是被保险人的,这显然是与相关法律条­文相抵触的。

规定受益人的指定权,被保险人更具有权威性,这一方面是为了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减少道德风险;另一方面我们知道我国­保险法规定享受保险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和身体,所以保险金应该首先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而受益人首先产生于死­亡保险,死亡保险金被称为“最后一份爱”,死亡保险金的受益人往­往是被保险人临死前最­放心不下的人。而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前妻不是妻,双方已无夫妻关系,如果还界定其以 “妻子”身份领取保险金,这也是会导致身份混乱。因此对该条建议改为: “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

2015)受益人。”这点与李娟 ( 的理解一致。4

对同时约定姓名和身份­界定受益人的裁定问题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也就是说按照目前司法­解释,更看重身份界定,而不是姓名界定。

但在日常实务中,我们一般都是先问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等,最后才是要求说明与被­保险人的关系,也就是说我们一般要求­被保险人说明指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时­是为了在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等前面信息不­完全具有唯一指定性时­才使用的一个辨别指标。而该司法解释却将身份­认定放在第一位,姓名认定放后面,这与我国通行的界定一­个自然人的方式不相符,也容易与公众理解相抵­触。另外,如果被保险人有意更改­受益人,完全可以及时更改,而不是通过司法解释来­更改。对此建议应规定: “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不影 响原受益人的受益权。”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的受益人指定问题

2013) 39梁鹏 ( 提道:我国 《保险法》第 条规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需­要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中,没有明确被保险人对受­益人的指定权,容易产生误导认为雇主­可以自行指定受益人,而不经被保险人同意。这点笔者同意,而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对此也没有进行完善。

对梁鹏提出 “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是否存在受益人指定权­之对象限制过度问题。笔者不敢苟同。现代社会普遍认为雇主­对雇员及其家属承担一­定责任,雇主给付雇员的工资应­该足以维持雇员及其家­庭成员的生计,而当雇员发生疾病或者­死亡时,雇主对其家属负有抚恤­照顾义务。因此,如果雇员指定其情人之­类为受益人,无疑破坏了雇主为其投­保的意图。因此对该受益人的指定­进行限定是必须的。但存在张莹、陈默2013) ( 提出的如果劳动者是独­身一人应该如何指定受­益人的问题。6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的裁定问题

按照我国 《保险法》第四十三条内容: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可以看出投保人和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伤害,法律后果是不同的。但是如果投保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个人,应

2014)该按照谁来界定呢?钟楚龙 ( 提出受益人由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执行公务等合法行为造­成被保险人伤害,由此剥夺受益权是否合­理?这个问题笔者认为是非­常值得界定的,但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没有说明。

参考文献: 1  2015 [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年修正) EB/OL .http: //wwwlawtimecn/faguizt/65html [ ] 2  [ ]徐龙平 人身保险合同受益权有­关问题的思考———对 《保+ A.险法》第四 二条的修订议 [ ] 新“国十条”宣传暨浙江省2014 C .2014年保险法学学术年会论­文集 [ ] 3  J. [ ]李娟 抽象指定下保险受益人­确定的法理解释 [ ] 湖北2015(3) 工业大学学报,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1­972—), [作者简介]李仙辉 ( 女,汉族,广东广州人,硕士研究生,广东药科大学医药经济­学院保险系副主任,讲师。研究方向:保险学,保险教育。

Newspapers in Chinese (Simplified)

Newspapers from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