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术在铁路社保基金管理的应用
吕雪莲110001) (沈阳铁路局 社会保险管理处,辽宁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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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社保基金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概述
自十八大以来,随着“四个全面”战略的实施,社会保障体系逐渐完善,社保基金规模不断增长,社保基金的管理业务增加,对社保基金的管理提出了挑战。信息技术的发展颠覆了传统行业的信息交流方式,提升了办公的现代化和效率化,在社保基金管理中以信息技术为依托,加强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建设,不仅有利于业务操作的规范和社保基金管理水平的提升,还有利于优化单位内部管理,降低单位的管理成本,提升单位管理综合效益。
随着 “十二五”规划对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大力推进,铁路系统社保基金管理事业也得到了飞速的发展,无论是在业务数据管理、信息安全保障还是在保障范围方面都取得了良好的成就。铁路社保基金管理的信息化建设结合先进信息技术,建设铁路系统的社保基金基础网络,为社保基金业务开展和办理提供支持,且重视基金的监管和咨询服务工作,统一了铁路部门的社保基金管理标准,落实了社保基金的管理规范。通过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和子系统实现了对社保基金的动态化管理、全天化在线服务。
铁路社保基金的数据管理采用了专业的财务管理数据库软件,与社会保险基金建设系统相连,实现了数据采集与处理的专业化也实现了数据交流和转化的统一。社保基金的管理工作与国家社保基金管理信息系统连接,在待遇审核、数据管理、费用支付等方面实现信息的联动和管理的统一。
铁路社保基金管理系统负责接收和管理铁路部门的社保基金数据信息,将其转为财务信息,在系统中进行运算与管理,并实时传递到相应的部门系统中,实现了“五险合一”的基金的征缴功能,实现基金业务和财务业务的一体化,实现了基金报表的自动生成,实现了对基金运行的科学分析和动态化监管,增强了信息的交流与共享功能,提升了铁路部门社保基金服务的水平,为基金的统筹管理和对工作决策提供了数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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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社保基金管理信息化应用中存在的问题21 权责不明虽然铁路社保基金管理在信息化应用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然而其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目前铁路社保基金管理缺乏统一的领导和分级的管理方式,部门之间的业务交流较 少,部门与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存在信息差异,重复工作、重复操作的现象频发,即使有信息化的管理系统支持,然而由于社保基金管理并未有专门化的制度,导致了工作权责的整合困难,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之间的衔接缓慢,部门之间由于操作失误导致的权责难以厘清。22 管理流程不科学铁路社保基金管理信息化应用的主要目的是提升社保基金管理效率,在目前已经基本实现了社保基金的数据化集中、高效管理,正在朝着数据细化和服务优化的方向发展。
OA由于铁路社保基金信息管理系统与铁路的财务和 系统并未实现无缝化衔接,导致了数据在整合与交流过程中出现了障碍。虽然铁路社保基金管理在信息化应用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然而其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不同的险种之间的管理规范和标准不一,不同的险种操作流程强行合并极易产生操作失误。管理流程的不规范不仅对社保基金的管理效益造成影响,也不利于铁路社保信息化发展。23 人才短缺人才是发展的基础,人才是技术实现的关键。铁路社保基金管理的信息化应用中,相关技术已经成熟,然而人才建设和人才后续补充有待加强。既掌握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由通晓铁路社保基金管理专业知识且富有工作经验的人才非常匮乏,为了保证铁路社保基金信息化管理的成果,促进社保基金信息化管理发展,必须要建立和加强专业的人才队伍,满足铁路社保基金管理对人才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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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社保基金管理信息化应用中的优化对策31 厘清权责,完善工作机制建立与铁路社保基金管理发展相适应的社保基金管理专门制度,铁路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与绩效管理制度要与社保基金管理制度相关联,增强其执行效力和约束力。没有专门的制度就会出现权责的模糊,导致工作内容交叉等现象,特别是涉及社保基金的征收、发放等环节,更需要有专门的制度进行指导和规范。没有专门的制度约束,仅依靠内部控制、财务制度等指导极易出现管理的矛盾与漏洞,导致铁路社保基金管理的不到位,也为信息化的应用带来了障碍。因此,应当从社保基金管理的预算、征收等各个环节着手,落实专门的社保基金管理制度,加强对社保基金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摘 要]自十八大以来,“十二五”规划期间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规模不断增长,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事业单位社保基金管理制度不断改革,其工作量也大幅增加。信息技术的应用优化了传统社保基金的管理效率,在信息系统下社保基金管理得到了统一规划、科学运作和标准实施,为单位的发展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提供了基础。文章就信息技术在铁路社保基金管理中的应用进行探讨。[关键词]社保基金;铁路社保;信息化DOI 1013939/jcnkizgsc201702157 []
32 理顺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结合专门的铁路社保基金管理制度,制定出符合单位发展和部门效益的工作机制,以提升铁路部门信息化建设的综合效益,建立其自上而下的贴补社保基金管理格局。在铁路社保基金管理部门中,成立专门的责任管理机构,其中的机构最高管理者应从单位高层领导中选择,有利于信铁路社保基金信息化管理的开展,也有利于管理体制的规划和建设,由铁路社保基金管理经验丰富、技术优异且具备信息技术的人才来实现技术与业务的结合,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由于铁路社保基金管理的工作量较大,在对其进行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加强各个环节的统筹管理。例如对预算管理中,利用先进的信息管理系统,对设备基金的全过程运行都预先进行编制、审查,在执行的过程中依靠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动态化的监管,随时进行调整和处理。在工作流程中严格按照预先制定的程序,进一步规范运行管理和监督管理,提升管理的安全性和有效性。33 加强监督管理利用先进的信息管理技术,在实现全过程、动态化的铁路社保基金管理工作的同时,也能实现更高效、更全面的监督管理,从而更加有效地开展监督工作。在社保基金管理的规划阶段、征缴阶段、支付阶段等开展透明化和实时化的监管,建立程序认证,实现信息的无缝化传播,实现数据的无障碍交流,且能与财政部门、公安机关、医院等多个机构实现联动和互查,从横向和纵向都有效杜绝了社保基金管理的
P121) (上接 强对“城中村”教育教师管理和设备管理,加强重视学校的校风建设。最后,积极促进“城中村”社区教育信息化发展。政府应加强重视信息技术在教育事业中的作用,积极促进“城中村”社区教育信息化发展,完善“城中村”教育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为 “城中村”社区教育信息化发展提供基础条件。32 社会方面首先,积极鼓励企业投资“城中村”社区教育。企业投资对 “城中村”社区教育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因此,政府应积极鼓励企业投资 “城中村”社区教育,为 “城中村”社区教育提供充足的资金。同时,企业应加强重视 “城中村”教育的发展,积极为“城中村”教育提供资金,开展校企合作模式,促进“城中村”社区教育发展。其次,积极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很多社会企业和教育机构十分重视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能够积极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针对这样的企业,政府可以向其颁发聘书,使之协助“城中村”社区教育工作,提高“城中村”社区的教育质量。同时,积极利用社会资源能够完善“城中村”社区的教育内容,为 “城中村”学生提供心理教育。33 家长方面首先,加大家长的教育投资力度。家长应积极重视教育对孩子发展的重要性,加大对孩子学习的投资力度,重视孩子的学习和教育,为孩子提供良好的学习条件。其次,家长应重视 “城中村”教育事业的发展,集中社区居民力量投资 “城中村”社区学校,促进 “城中村”社区学校的发展;最后,加强家长与学校的配合。家长应积极与学校配合,加 漏洞,实现了社保基金管理的完整性和安全性。34 加强经费投入铁路社保基金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是一项庞大的工程,需要投入相应的资金作为支持和保障。各个部门都应根据自身的业务需要,制定资金的预算,铁路部门要重视信息化建设,增加对信息化建设的补贴力度,不仅需要在硬件方面升级,更需要在软件方面实现技术的普及和意识的提升。35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开展铁路社保基金管理部门的技术培训和业务交流互动,完善社保基金信息化绩效考核机制。在人才方面,注重复合型人才的发展和引进,一方面鼓励和加强内部工作人员复合技术的提升;另一方面积极从外引进优秀人才,强化自身的人才队伍也形成良好的竞争氛围。在工作中重视铁路社保基金管理信息平台减少,利用目前的人力资源对整个单位开展信息技术培训,强化整个单位对信息建设的重要性认识,让相关的技术人员学习社保基金业务管理工作,使技术人员转变为复合型业务人员,让原本的业务人员进行信息技术的学习,在人才方面创造良好的环境,满足发展的需求。 参考文献: 1 [ ]牧仁,白维军 民生科技创新视角下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J. 2014(12):50-54管理研究 [] 改革与战略, 2 []段晓红公众参与社保基金预算:法理、条件与路径J. 2015(2): 103-107 []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强重视家庭教育对孩子发展的重要作用,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关注孩子的成长与发展,积极与学校配合,共同提高教育质量。34 学校方面首先,提高师资力量。为促进“城中村”社区教育的发展,学校应积极提高师资力量,聘任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开展教学工作,积极引进具备信息技能的人才,促进教育信息化发展。同时,学校应组织教师定期参加教学培训,丰富教师的教育学知识,提高“城中村”教师的教育质量。其次,完善基础设施。学校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学校的基础设施,为学生提供充足的学习设备,并积极购置计算机设备和多媒体设备,保证信息化教学正常开展。最后,加强心理疏导。学校应加强重视学生的心理疏导,并积极开展心理疏导工作,聘请专业的心理辅导人才对学生的心理问题进行开导,使 “城中村”居民学生克服自卑心理,能够正确认识自身的身份转变,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 ]王冬梅,李金华,陈徽 社区建设与高职教育的合作内涵J. 2005(5) 分析 [] 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 [ ]李燕凌,李文亮,凌云,等 湖南社区职业教育的特点及J. 2004(36) 发展策略 []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基金项目]项目名称:“城中村”社区教育发展对策研究——— SZK201613)以绍兴市 “城中村”社区为例 (项目编号: 。1982—), [作者简介]丁叔芳 ( 女,浙江绍兴人,绍兴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本科学历,硕士学位。研究方向:社区管理。
个环节的反馈作用,主要包括:从体制建设、人员配置、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31 增强后评价体制建设,提高全员认知程度项目后评价工作前期需要收集大量的基础资料,具有涉及部门多、持续时间长的特点,但是,后评价工作当前还未纳入公司日常项目管理程序,也没有形成相关的管理制度,公司范围内对投资项目后评价的认知程度较低,给后评价工作的开展带来很大困难,所以加快项目后评价体制建设,规范后评价工作程序以及各部门之间后评价工作的业务衔接流程,深化后评价理念,是有效保障后评价工作顺利实施的基础,建立和完善电网项目后评价管理体系已经势在必行。32 培养后评价人才,打造一流后评价专家队伍电网项目后评价工作涉及电网规划、电力系统、技术经济、管理咨询等多个专业,涵盖工程立项核准、设计施工、调试验收、启动运行的各个阶段,需要专业能力强、业务水平高的专家,公司目前没有建立相关的后评价专家库,如何培养电网项目后评价的专业技术人才,形成自公司总部至各省市公司的人才队伍是后评价工作开展的人才保障。33 规范后评价标准,提高后评价准确性目前,电网项目尚无全面的评价标准,已有研究成果大多采用多维模糊评价法、专家打分法等方法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与专家的经验、能力水平呈强相关关系,客观性较差,为了提高评价准确性,增强评价结论说服力,充分体现后评价的公平、公正原则,建立统一的电网项目评价标准已经迫在眉睫。34 建立健全后评价反馈机制,实现后评价反馈功能反馈功能的实现已成为项目后评价成功与否的关键环
P149) (上接 险无责赔付”制度在某些具体环节上有待改进和完善。具体建议如下。421
加快保险理赔程序,提高赔付效率观察时下诸多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可以发现,大多数保险公司简化投保环节以尽快获利,但却刻意增加理赔程度,减缓赔付效率。这就导致投保者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都将会被捆绑在保险理赔过程上,变向增加了经济负担。在“交强险无责赔付”制度推行之前,只有被认定程度事故责任的一方需要走完整个理赔程序,然而 “交强险无责赔付”的规定导致一起事故必然需要两家保险公司出面,进而完成两套不同的理赔程序,势必使赔付效率大打折扣。因此,如何加快保险理赔程序、提高赔付效率需要每一家保险公司予以重视。具体而言,“交强险无责赔付”制度可以探索若干简化处理机制以提高索赔效率的具体规定,从而更好地提升理赔效率和服务水平。422
“交强险无责赔付”的具体适用应针对不同场合有所区分
之所以许多人质疑“交强险无责赔付”的制度,其原因在于该制度的具体规定仍然不够细化,或者说, “交强险无责赔付”的具体适用需要针对不同事故情形做一定的区分。具体而言,针对发生人身伤害的交通事故,无论是由车与车相碰撞导致驾驶员或乘客的人身伤害,还是车与人相碰撞导致的人身伤害,出于保障受害者权益的目的,这两种情形适用无责赔付是无可厚非的。然而,针对没有人身伤害而 节之一,如何建立健全电网项目后评价的反馈机制,实现后评价的反馈作用已成为项目后评价研究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35 构建后评价信息管理平台,提高后评价信息交互能力电网项目后评价的研究工作涵盖工程规划到验收运行的各个阶段,需要的资料涉及公司各个部门,研究成果具有反馈功能持续时间长等特点。目前,我国国家级、电力行业级,以及企业级后评价数据信息系统尚未建立,如何将收集资料、对比标准、客观评价、实现评价反馈等一系列全周期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构建、开发符合我国电网项目规划、建设及管理特点的信息化平台是开展电网项目后评价工作的重中之重,对提高后评价工作效率和评价准确性,发挥后评价长效作用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 TOPSIS [ ]李彦斌,于心怡,王致杰,等 采用灰色关联度与J. 2013(6) 法的光伏发电项目风险评价研究 [] 电网技术, 2 LCC D. [ ]冀凯琳 基于 理论的电力设备检修策略研究 [ ] 2011北京:华北电力大学,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基金项目]本文获北京市社会科学院青年课题项目基金支持164002) (项目编号: 。1986—), [作者简介]张恒 ( 女,汉族,工学学士,管理学硕士,现供职于国网北京经济技术研究院,从事于电网项目后评价研1978—),究与工作;郑燕 ( 女,汉族,管理学博士,高级工程师,现供职于国网北京经济技术研究院,从事于电网项目后评价研究与工作。
仅发生财产损害的交通事故, “无责赔付”的运用则值得商榷。原因在于,在此种情况下,不存保障受害人权益的逻辑前提,有责任理应为其造成的事故而独立承担责任,此时再要求无责方承担“无责赔付”的责任显失公平。总之,当交通事故中出现人身损害时,采取“无责赔付”的原则符合了先进的制度理念,我国 《道交法》以及 《强制保险条例》的规范目的也都侧重于此。然而,当仅发生碰撞车辆本身的财产损失时,采取“有责赔付”则更为合理。这既能够打消人们以往的质疑,还可以约束司机严格遵守交规,否则将在保险赔偿时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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