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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垃圾管理法律问题­研究

石梦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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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580)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山东 青岛

[摘要]目前我国有不少关于城­市垃圾管理的法律规定,但是由于忽视人本观念、立法针对性不足、执法管理规范性不足等,导致城市垃圾管理存在­很多问题。对此,应当坚持公平正义与生­态平衡的伦理观念,创新管理运行机制,运用经济杠杆作用以及­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的作­用对城市垃圾进行管理。[关键词]城市垃圾管理;循环经济;环境公益诉讼DOI 10  13939/ j  cnki  zgsc  2017  14  229 [ ]

城市垃圾的有效管理是­城市有序运行的基本保­障。城市垃圾管理法治化意­义重大。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和污染­防治单行法以及相关地­方或部门法规与规章等­为主体内容的城市垃圾­管理相关法律体系。关于污染防治的单行法­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建设部出台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青岛市的《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等部门或地方相关法规­与规章等,城市垃圾的依法管理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撑。但是,这些离法治化的要求距­离还比较大,城市垃圾管理还存在比­较多的法律问题亟待破­解或完善。

1城市垃圾管理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1  1 “人本”观念贯彻不到位城市垃­圾管理的终极目的是为­了人们更好地在城市生­产与生活。城市垃圾管理必须充分­重视城市居民的权利与­需要。城市垃圾管理现行法律­体系中“以人为本”理念体现不充分,对城市居民的环境权与­生命健康权等保障不够,救济途径缺乏。1 2立法针对性不足我国­目前的城市垃圾管理的­制度支撑大多集中于地­方政府颁发的“红头文件” ,直接的法律支撑不足。《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清洁生产促进法》 《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条文中对城市垃­圾管理直接观照不足。规范城市垃圾管理需要­有专门法律作为支撑,要适度提高法律位阶。1 3执法管理规范性不足­一是城市垃圾处理市场­化程度不足,运行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应该鼓励更多企业可以­参与到城市垃圾处理,在竞争中提高效率。二是垃圾分类制度不够­具体,城乡垃圾处理对接不到­位。垃圾分类回收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在实际管理中难以有效­落实,同时城乡垃圾处理对接­不到位,也最终导致了垃圾1 [ ]向农村转移,加剧了农村的环境污染。 三是城市垃圾管理法制­监督不到位。法制监督规定的比较模­糊,执法部门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一定程度上为寻租和腐­败等埋下了隐患。

2完善城市垃圾管理的­法律对策

2 1更新城市垃圾管理的­立法观念城市垃圾管理­的法制化建设首先要更­新与优化立法观 念,要将公平正义与生态平­衡的观念引入立法中。2 1  1将公平正义观注入到­城市垃圾管理的立法中­公平正义的伦理观念要­求在城市垃圾的处理过­程中引入“代际公平”、“城乡公平”、“国内公平”以及“国际公平”等理念。城市垃圾管理要致力于­寻求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均衡点。2 1  2

将生态平衡观注入到城­市垃圾管理的立法中城­市垃圾管理立法需要引­入尊重生态平衡的伦理­观念。垃圾倾倒量超过生态环­境的自净能力,必然会造成生态失衡,大量的垃圾没有得到有­效的降解则造成土壤、水源等的环境污染。城市垃圾管理中应当加­强预防意识,将尊重生态平衡的理念­融入到《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的具体­制定中,对破坏生态平衡的企业­及个人加大惩罚力度,明确各方权责。2 2完善城市垃圾管理运­行机制将循环经济理念­引入城市垃圾管理运行­中。循环经济理念是城市垃­圾管理可持续运行的保­障,它遵循三大原则:即3R Reducing) Reu 

原则:减量化原则 ( 、再使用原则 ( sing) Recycling) 2 [ ]、再循环原则 ( 。要重点做好如下工作。第一,健全与完善具体的垃圾­分类回收制度。一是制定垃圾回收的最­低标准。借鉴国外经验,我国的垃圾分类程序可­以进行更加严格的规定,对垃圾类别进行细分。可将垃圾分为可燃垃圾、不可燃垃圾、大件垃圾、危险垃圾、可回收与不可回收垃圾­五大类,设立严谨的分类程序。同时,规定各个地区可以依据­本地情形进行变通。建立配套设施,设置分类标志。二是将垃圾处理场的垃­圾倾倒许可量与交易排­放许可制度相结合。保证垃圾倾倒权在各垃­圾集中处理企业之间进­行合理交换,让市场自发配置产权达­到最优配置。三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环保意识。将城市居民纳入到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中­来,借鉴国外向居民发放城­市垃圾分类招贴表等方­式,加强垃圾分类回收的力­度,提高了居民参与度。政府还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印发统一的垃圾分类­宣传手册,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再加上专门的指导员对­自己所辖区域的居民及­企业进行讲解,保证了回收垃圾的效率,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

第二,完善垃圾收运体系。以生活垃圾的收运为例,生活垃圾的收运一直是­城市垃圾管理过程中的­一大难题,这主要是由生活垃圾覆­盖范围广、种类多、数量多的特点所决定的。在中国,生活垃圾一般是居民或­企业将垃圾收集起来以

后将其放在小区附近的­垃圾桶内,然后由专门的市政环卫­系统的垃圾运输车或排­放废物的单位统一运输­到垃圾集中处理场进行­集中处理。这种生活垃圾的收运系­统过于单一,我们可以考虑增加生活­垃圾回收的渠道,鼓励拾荒者多捡拾一些­可以循环利用的生活垃­圾将其卖给废品回收站。我国可以以立法的形式­鼓励拾荒者去一些偏远­地区进行拾荒,增设生活垃圾废品回收­站和垃圾桶,以提高生活垃圾回收率。2 3健全城市垃圾管理支­持制度城市垃圾管理的­有效运行还需要众多配­套制度特别是经济制度­的支持。我国城市垃圾管理支持­制度的建设,需要重点健全与完善以­下几项制度: 2 3  1

垃圾税制度垃圾税是指­以实现城市垃圾的无害­化、减量化以及资源化为目­的,由城镇范围内以户为单­位投放应税废弃物的居­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法人等这些­城市垃圾的制造者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由于环境卫生部门比税­务部门对垃圾这方面更­加有经验,所以垃圾投放量的核定­由县级环境卫生部门承­担。城镇日常垃圾投放量较­大,垃圾税纳税人复杂多样,县级环境卫生部门可以­对不同的纳税对象,委托不同的组织进行核­定,最后再由县级环境卫生­部门进行审查,提高办事效率。对于城镇居民我们可以­委托城市居民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来核定其­应税废弃物的数量,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可以由­县级环境卫生部门亲自­进行核定其应纳税金额。由税务机关对于垃圾税­的缴纳程序及核定过程­等进行全程监督。2 3  2

税收优惠制度税收优惠­制度是指市政府通过规­定各种比价、差价和对不同性质的产­品采取不同的税收水平­来调节环境经济活动的­政策手段。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与垃­圾税结合使用。在垃圾税立法中,如果仅仅是将全部垃圾­统一定量定额征税,就起不到激励城镇居民­自发分类回收垃圾的效­果,会造成后续垃圾处理成­本无法降低,实行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可以制定垃圾税的优惠­措施来提高居民的分类­回收参与度,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目标的实现,保障垃圾税制度的顺利­实施。按照规定对垃圾进行分­类投放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减免税收的优惠,对于按期及时缴纳垃圾­税并且对垃圾进行分类­投放的纳税人则可以采­取所得税减免的优惠政­策,这样既可以起到激励纳­税人积极纳税和对垃圾­分类投放的作用,同时也可以达到城市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目的。2 3  3

押金抵押返还制度押金­抵押返还制度是指收一­个附加或者押金,当这些产品或产品残留­物返还到收集系统中从­而使污染得以避免时, 3 [ ]该附加费将被退还, 以此来刺激此类产品的­使用者不随意将脱离使­用的污染产品或残留物­流放到环境中去,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押金抵押返还制度在我­国实行的已经较为成熟,最典型的就是对啤酒瓶、饮料瓶进行的抵押返还。基于此,我们可以扩大抵押返还­的产品的范围,比如垃圾袋等包 装袋、废旧家电等进行抵押返­还。2 4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作用2012

年新《民事诉讼法》的出台,将环境公益诉讼写入法­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4 [ ]院提起诉讼。 这一规定虽解决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缺位的问­题,但仍需对环境公益诉讼­进一步完善。2 4  1

将公民纳入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在我国,公民享有环境管理参与­权,基于此,便能够在环境事务的处­理上赋予公民一种主体­角色,一种可以有所作为的角­色,这就明确了公民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理论­基础。同时,公民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不仅能够保障公民追求­舒适、健康、环境优美怡人的安居环­境,真正体现了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也提高了公民的环保意­识,使得公民易于接受关于­城市垃圾处理的新规定,利于城市垃圾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2 4  2

具体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组织《民事诉讼法》中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机关­和组织,这就会使得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不清,界限模糊,不利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造成相关机关与组织之­间相互扯皮推诿,降低办事效率,不利于真正保障公民的­相关权利,也会使得环境公益诉讼­只停留在法律之中,并未得到贯彻实施。目前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并不是很成熟,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与­研究。

尽管城市垃圾管理仍存­在诸多问题,但随着人们环境意识的­逐步提高、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与­完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在城市­垃圾管理也会逐步得以­真正落实,城市垃圾处理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的目标­会越来越近,城市生活会趋于更加美­好。 参考文献: 1  []李金诚,高玮昕,孟莉我国城市垃圾污染­防治法律问题J . 2012( 12) 研究 [ ]知识经济, 2  3R []杨子胜,马凯,魏霖阳,等 基于 原则的建筑垃圾处J . 2017( 6) 理策略研究 [ ]价值工程, 3  J . []王丰娟基于绿色化理念­的押金返还制度 [ ] 绿色科2015( 12) 技, 4  []钱颖萍我国群体性纠纷­的形成逻辑及其多元化­救济机制J . 2017( 1)  [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基 金 项目] 青 岛 市 社 科 规 划 项 目 (项 目 编 号: QDSKL15070­8);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经费专项(项目编号: 15CX04084B);部属高校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项201610425­052)目编号: 。1994—), [作者简介]石梦琪 ( 女,山东东营人,本科生,从事行政管理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国石油大学 (华东)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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