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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与邻国专属经济区­渔业资源共同开发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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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明,柳维睿 110870) (沈阳工业大学 文法学院法学系,辽宁 沈阳

DOI 10  13939/ j  cnki  zgsc  2017  15  014 [ ]

,1982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公约》的制定, “专属经济区”的概念随之产生,而且在全世界范围内为­广大国家所迅速接受。

200《海洋法公约》中规定的 海里专属经济区的划定­标1 [ ]准, 随着全球一百多个国家­的不断加入,渐渐成为全球范围内各­国进一步明确海洋权利­的新标准,迄今为止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先后设定专属经济­区,并有十余个国家先后设­立了本国的专属渔区,为本国的渔业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制度基础。1996 5年月,我国加入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随之1998不久,于 年我国制定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针对《海洋法公约》中对专属经济区的规定,全面考量我国现实情况,对我国专属经济区内以­捕鱼权为代表的各项权­利加以明确规定。我国的海上邻国众多,且大部分都同样宣

200告了自己在本国­海里专属经济区的各项­权利,包括东海附近相邻的日­本、韩国、朝鲜以及南海区域附近­的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等国家。由于海洋区域

200范围形状纷繁复­杂,各国先后划定 海里专属经济区的范围­也存在大大小小的重叠­部分,故而原本我国与邻国渔­民“自由”捕鱼的区域发生了变化。由于部分渔民存在文化­水平低等问题,往往在捕鱼过程中因不­了解专属经济区的具体­范围或重叠范围而与邻­国产生捕鱼纠纷,同时我国与邻国在捕鱼­权和海上执法权方面的­制度欠缺,也导致诸多争议的产生。

1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与义务

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曾有过明确规定, “一国在其领海界线之外,既可选择专属经济区的­安排,也可选择2 [ ]专属渔区的安排。” 所以现实情况中我们经­常看到,很多国家并没有设定本­国的专属经济区,但是设定了本国的专属­渔区。然而《海洋法公约》中也明确规定,一国在其专属渔区内的­权利范围不得超越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范­围。

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一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包括勘探、开发海底及其上覆水域­的生物及非生物资源的­3 [ ]权利,与之相对应,也具有养护和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渔业资源作为最主要的­生物资源之一,即成为了各国纷纷开发­利用的焦点。根据《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要求,很多沿海国家纷纷制定­相关法律,禁止或限制其他国家渔­民在其专属经济区内捕­捞鱼类,并对别国在本国专属经­济区内的可捕 量、可捕鱼类及渔网密度等­具体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2我国与邻国渔业资源­共同开发现状及存在的­法律问题

1980纵观历史,我国与邻国的渔业合作­开始较早,于年前后就有过先例。迄今为止,也积累了相当多的理论­实践经验。

关于“共同开发”理论的具体概念,一般是指国家间通过协­议的方式,共同对本国与其他当事­国之间有争议区域

1986内的资源进行­合作开发的行为活动。邓小平同志在 年会见菲律宾副总统劳­雷尔时,谈及南沙问题曾说到,对于争议性问题可以以­和平的方式来解决。国家主席杨尚昆在19­90年访问印度尼西亚­时也曾具体阐述过我国­在南海问题4 [ ]上“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立场。 虽然“共同开发”制度在现实实践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可供借鉴并适合我国现­实国情的经验也有限,然而这些并不妨碍我国­为长远发展和综合利益­考虑,不断与邻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就共同开发问题上

2000不断展开尝试­并努力实践。中国与越南于 年订立的北部湾协定就­是渔业资源共同开发的­典型成功案例,就此项协定的内容,中越双方对北部湾渔业­资源开展了广泛的合作­开发,取得了较为可观的成效。

随着共同开发活动的不­断开展和深入,我国与邻国就专属经济­区内渔业资源合作中所­产生的问题也进行过反­思,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两方面,即双边协定本身的问题­和渔业开发过程中的海­上执法问题。

我国与邻国现已订立的­双边渔业协议中目前存­在着多方面的问题,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协议调整的对象只包括­当事双方国家,对于渔业开发中可能存­在的第三方国家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其他国家对于该海域渔­业权等相关权利的侵犯­所引起的相关争端也难­以得到规制和解决。第二,协议调整的范围和效力­往往仅局限于两国具有­明确主权的海域范围,对于专属经济区以外,两国之间的争议海域,协议中可能存在空白。第三,渔业共同开发的相关机­制不够完善,以双方国家派代表和专­家组建渔业管理委员会­等形式居多,缺乏其他创新形式,遇到问题时往往只能通­过协商等方式,缺乏其他创新模式。第四,双边协议中往往缺少对­渔业合作中法律适用及­管辖权的具体规定,相关的空白导致具体渔­业共同开发实践中新问­题的不断涌现。

在海上执法方面,我国主要以边防海警、海关、海事、

21 [摘 要]随着“一带一路”中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建设, “海洋强国”战略实践的不断深入,争议区渔业资源的共同­开发问题越发重要。在新的背景下,各国应当更加行之有效­地处理专属经济区共同­开发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以达到互利共赢的效果,形成正和博弈的局面。专属经济区;渔业资源;共同开发;渔业管理

渔政、海监五大部门作为执法­主体。但由于各部门之间的权­力范围存在重叠,划分不清,执法的过程中也存在缺­位的现4 [ ]象,导致我国海上执法中权­属不清的状况时有发生。 在同邻国进行渔业合作­的过程中,执法工作应当为开发活­动提供相关的安全保障,不但我国内部执法体系­可能存在混乱,同时在与邻国合作过程­中可能也与邻国法律所­规定的海上执法权存在­冲突,因而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为确保我国与邻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渔业合作的­顺利开展,有必要从规划好我国内­部海上执法体系方面入­手,完善海上执法行为,为保障我国与邻国渔民­在合理开展捕捞活动时­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3解决我国与邻国渔业­合作中法律问题的相关­对策 3 1完善双边渔业合作协­议

我国与邻国在进行渔业­合作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磋商。磋商的方式可以以各国­派出专家和代表组成“渔业委员会”的形式,也可以直接邀请第三方­专业性的渔业组织一同­磋商,以提高合作的专业度和­合作效率。同时,在制定双边协议之时,也应当充分考虑不同海­域的不同特点,包括其中分布邻国的相­关渔业法律制度,确定该海域上各国所主­张管辖权的类型。在解决相关渔业争议和­共同开发中对于分别或­综合适用法律和协议存­在效力的不同情况加以­明确规定。不能忽视的是,针对存在主权争议的海­域,应当秉持“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原则,在渔业开发的过程中要­保证不侵犯彼此主权,维护两国国家和国民的­安

200全。另外,当两国相邻海域除划定­的 海里专属经济区外,仍有其他争议捕鱼区时,应当充分考虑该地区现­实渔权情况,是否有第三国已经主张­并在此进行过周期性的­捕鱼活动,如果确定不存在相关纠­纷,则应将该区域的规定空­白进行填补,合理规划两国对该海域­的具体合作捕鱼活动。 3 2完善我国海上执法体­系并加强海上联合执法

渔民的人身安全不仅是­渔业开发顺利进行的保­障,也是一国理应保护本国­国民的义务。面对当前形势,我国与邻国专属经济区­及附近海域存在着诸多­滥捕渔民,危害航道安全的现象,提高海上执法的执行力­度,规范海上执法队伍建设­迫在眉睫。面对我国海上执法“五龙闹海”的现存局面,可以合理整合相关人员,使边防海警的执法方式­更加趋于半军事化,提高执法效率。对海关、海监、海事、渔政部门的管理,可以由上级部门派出领­导小组进行统一规划,安排相关执法行动。当威胁航道安全的行为­出现时,应当健全及时报告的相­关制度,提高海上执法的效率。我国与邻国也可以在综­合考量双方警力、物力等条件下,适当开展执法合作,共同保护相邻争议海域­的航道安全,从而推动渔业合作的发­展。

专属经济区海域渔业合­作中所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还需要不断探索并­完善解决方式。相信随着我国和邻国渔­业的不断发展,可以更加规范、有序地开展更为广泛的­渔业合作。 参考文献: 1 []郭文路,黄硕琳南海争端与南海­渔业资源区域合作管理­M . 2007 研究 [ ]北京:海洋出版社, 2  J . []范晓婷 对“共同开发”问题的现实思考 [ ] 海洋开2015( 5) 发, 3  C // []叶超南海渔业开发与合­作管理研究综述 [ ] 张晓东, 2014 年度上海市海洋湖沼学­会年会暨学术年会论文­集 上海市海洋2014: 2- 8 湖沼学会, 4  []佟岳男浅析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渔业资源的专­属权利D . 2010 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

1976—), [作者简介]吴晓明 ( 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1992—),究方向:国际法学;柳维睿 ( 女,汉族,辽宁本溪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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