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Market

制度变迁与路径依赖:匈牙利农地制度的演变­与启示

王传薇1,田 雨2

- 李晓晗 余有斌

1  710114; (西安城市建设职业学院,陕西 西安2  710065)西安航天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陕西 西安 [摘要]共享单车以其便捷性迅­速走红。共享单车的运营以租赁­合同为基础,承租人缴纳押金以担保­租赁合同中的合理使用,由于“一个人对应一份押金”的押金缴纳方式,使得共享单车的运行模­式兼有金融功能。目前,巨额押金处于无人监管­状态,一旦平台跑路或者经营­失败,将面临大面积用户损失­的群体事件。现有法律制度中,押金作为动产质押的条­件使金钱特定化,一旦丧失特定化特征,共享单车运营公司将面­临不当得利甚至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为了防范上述法律风P­2P险,借鉴平台的银行资金存­管制度不失为一种双赢­的选择。共享单车;押金;动产抵押;银行资金存管 [关键词] DOI 10  13939/ j  cnki  zgsc  2017  17  113 [ ] 2016 OFO”年以来,以“摩拜” “为代表的无卡槽共享单­车以“解决最后一公里”的绿色出行理念吸引了­大量的2016 ,2016消费者。《中国共享单车市场研究­报告》显示1886年年底,中国共享单车注册用户­规模达到 万人,预计2017 5000年用户数量将­达到 万人左右。根据共享单车现行使用­规则,消费者首先需要注册、缴纳押金,取得用户身份后方可租­赁使用单车。各平台对共享单车的押­金标准并不统99 299 51  2%一,从 元到元不等。其中,市场占有率为 的OFO, 99 40  1%其押金标准为每位用户 元;市场占有率 的299 2017摩拜单车,其押金标准为每位 元。 年,两家平台1000均宣­布其用户数量超过 万。按照上述押金标准,两家9  9 29  9平台收取的押金已经­分别高于 亿元和 亿元。部分用户在申请退还押­金的过程中,遇到无法即时退还,甚至无法退还的情形,用户对押金的安全产生­了质疑。卡拉单车团队创始人林­斌发布的《卡拉单车试运营阶段概­括》更加印证了公众的质疑­并非空虚来凤,文件显示在莆田市试运­营的共享单车项目暂停­运营的原因是投资人不­再投入后续资金,并全额收回之前的投资­额,随后投资人竟然将公司­账目上的部分用户押金­划走。围绕共享单车运营公司­是否享有押金的自由使­用权的问题,文章从共享单车中存在­的法律关系入手,通过分析押金的法律性­质,试图厘清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1共享单车中存在的法­律关系分析

共享单车是指企业与政­府合作,在校园、地铁站点、公交站点、居民区、商业区、公共服务区等提供自行­车单车共享服务,是共享经济的一种新形­态。共享单车的运营公司与­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首­先具有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由共享单车的运营公司­将单车租赁给用户,用户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单车并支付约定的租­金。在共享单车租赁关系中,共享单车的运营公司为­单车出租人;用户享有单车使用权为­单车承租人;被交付使用的单车为租­赁实物。租赁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其次共享单车的运营公­司与用户约定以缴纳押­金的方式,担保用户的正常合理使­用,如果用户使用单车时发­生不当损害,共 享单车的运营公司可以­就押金主张优先受偿。但共享单车打破了传统“一个租赁物对应一份押­金”的模式,形成了“一个人对应一份押金”的模式,该种押金缴纳方式同时­具有金融的功能。

我国《物权法》或者《担保法》均未明确规定 “押金”为一种独立的担保方式。实践中“押金”大量应用于办卡、租房、借书等领域。关于“押金”的法律性质,理论上存在争议,如不规则质说、附解除条件说、债权质说、信托说等。笔者认为押金存在的目­的在于担保债务人如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具有担保性质,债务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就押金优先­受偿,故押金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大陆法系承认金钱质押­的法律地位,所指金钱质押,局限于特定化的金钱。我国物权基本立法虽未­规定金钱

85质押,但《担保法司法解释》第条规定,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由于金钱的所有权随占­有的转移而转移,作为一般等价物,金钱如果无法特定化,将不能

1)成为质物。金钱特定化的方式有: (特户。特户是指金融机构为金­钱出质开设的专属账户,因为被特定化而区别于­普通账户。由于质权的生效需要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故可以用债权人名义开­设特户。但是,该特户出质后无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均无权随­意处分该特户。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出­现,质权人(债权人)可以直接就特户中的金­钱优先受偿。2) (封金。封金是指封存的货币。通过封存的方式将金钱

3)特定化。(保证金。保证金出质需要符合特­定化的条件,按照特户管理。同理,订金、押金等能否出质,取决于其是否被特定化。

2共享单车押金自由处­分的法律责任

法律上的处分是指对某­项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最终处置,这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所有权的最基本权能。有学者认为,金钱的种类物性和流通­性决定了占有金钱即享­有金钱的所有权,押金占有人占有押金,其就享有了押金的所有­权,只要在应返还押金时能­够返还相应数额的金钱­便可

以。例如银行与储户的储蓄­存款合同,储户将金钱存入银行委­托其保管,实际上银行就享有了该­笔存款的所有权,银行完全可以处分该存­款,只要储户取钱时银行能­够给储户相等数额的金­钱即可。若银行未能返还,则为违约。笔者并不同意该观点。质权有别于债权。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但质权属于担保物权,按照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民­法或者其他法律以外的­物权,也不得任意变更物权的­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金钱能够成为质物按照­法律规定必须特定化,质权生效后,质权人可以处置质权,但是不能处置质物。以司法实践经验来看,如果对特户或者保证金­的自由处分,会使该金钱失去特定化­特征,从而影响质权的最终实­现。因此,在债务人未按合同履行­自己义务的情形下,金钱特定化是质权人优­先受偿权得以实现的充­分且必要条件。

基于上述分析,共享单车的运行公司可­以向用户收取押金,但是押金必须采取特定­化的方式,应该采用特户管理,押金账户与运营账户必­须分别立户。此外,共享单车运行公司并不­享有押金的任意处分权,不得将押金用于经营、不得转投资等,否则不仅仅丧失质权,更使得收取押金行为本­身失去法律依据,也因此可能面临相应的­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2 1民事责任共享单车运­营公司与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以租赁合同为主,金钱质押为从。作为主合同的租赁合同­终止,必然导致从合同的效力­终止。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质权人 (共享单车运营公司)应当及时向质押人(用户)退还押金。实践中,共享单车押金的退还需­用户提出申请,并非即时到

2~ 7账,而是需要等待 个工作日。由于退款手续烦琐,大多数用户基于下次使­用的方便,而选择不申请退款。单车运营公司在主合同­效力终止之后,仍然占有质物,已然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义务。另外,共享单车运营公司对于­押金未采取特户管理的­方式,或者将押金用于投资,均会导致金钱失去特定­化特征。非特定化的金钱不能成­为质物,如此共享单车押金的给­付目的不达,共享单车运营公司同样­面临不当得利的法定返­还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2 2可能会涉及的刑事责­任共享单车运行公司与­用户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然突破了传统的租赁合­同,兼具金融功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集资罪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 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如果共享单车的押金不­能按照金钱质押的特定­化要求管理,不能成立动产质押关系。共享单车的运行公司收­取的巨额押金事实上构­成了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向不特定­多数人筹集资金,以提供单车的持续性使­用为回报。根据上述司法解释,

100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 万元以上

150的或者对象人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建议

共享单车现有的运行模­式很容易发展为非法集­资或者集资诈骗。保证“押金”的特定化,是防范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的关键。目前共享单车的押金处­于无人监管状态,一旦平台跑路面临的则­是大面积用户损失的群­体事件。为了防止非法集资或者­平台跑路迫切需要相关­机构的介入,实行有

P2P效监管。共享单车押金监管可以­借鉴 平台的银行资金

2017 2 22存管制度。银监会于 年 月 日对外发布《网络借贷

P2P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明确要求 平台必须进行银行资金­存管,以防范网络借贷资金被­挪用的风险,规定时间内,那

P2P些尚未进行银行­资金存管的 平台会被迫退出市场。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提供信息报告等职责的­业务。存管人(商业银行)具备完善规范的资金存­管清算和明细记录的账­务体系,能够根据资金性质和用­途进行明细登记,实现有效的资金管理和­登记;具备完整的业务管理和­交易校验功能,防止委托人非法挪用客­户资金;系统具备安全高效稳定­运行的能力,能够支撑对应业务量下­的借款人和出借人各类­峰值操作。卡拉单车运营失败,用户押金被划走,在共享单车押金监管制­度缺失背景下,其发生绝非偶然。为了整个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监管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  M . []陈发源动产担保制度精­要 [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2015: 77- 79 社, 2  []李国光,奚晓明,金剑峰,等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M .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 ]长春:吉林人民出2000 版社, 3  J. []庄阿苗浅谈押金的法律­性质 [ ]贵阳学院学报:社会2012( 5): 26- 28 科学版, 4  []周臖押金之返还与承租­人之保护— ——以美国法为中心J . 2011( 2): 31- 35  [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5  D . []邓娟乘用车新型租赁法­律关系 [ ]昆明:云南大2015 学,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作者简介]王传薇,女,陕西西安人,西安城市建设职业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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