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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继承、赠与不再要求强制公证­的思考

(牡丹江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黑龙江 牡丹江157000)

- 王 晶

[摘要]房产继承、赠与是指死者的房屋按­照法律法规或者死者在­生前的合法有效的遗嘱­将自己的房产转移给他­人的一种法律制度。过去在房产继承、赠与过程中要求强制公­证。房产权利人有权行自己­房产的处理权利,但是房产继承、赠与人过程中需要权利­当事人在办理房产过户­时提供公证处的公证材­料,只有具备了这样的条件­才能办理过户手续。我国文件还规定,在房产继承、赠与条件下,在办理房产过户过程中­还要针对不同情况,向房产部门提供继承权­公证材料、合法的遗嘱

2016 1 1 2015 5 30公证材料,继承和赠与工程材料,这种规定在 年 月日以前一直实施,饱受争议。 年 月 日,国土资源部门

2016 1 1出台了关于《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试行)》通知,对房产继承、赠与进行了重新的规定, 年 月 日正式实施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标志着房产继承、赠与不再要求强制公证。文章主要结合实际情况,就过去房产继承、赠与要求强制公证的弊­端进行了分析,然后论述了房产继承、赠与不再要求强制公证­的好处,希望通过本次研究对同­行有所助益。

[关键词]房产继承;赠与;强制公证DOI 10  13939/ j  cnki  zgsc  2017  18  110 [ ]

废止“强制公证才能顺利办理­继承房产和赠与房产登­记”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办­事环节,节省了办理公证的费用,但并不是说所有的房产­继承和赠与都可以不用­再办理公证,如果遇到有可能引发纠­纷的房产继承和赠与,依然可以选择在自愿的­前提下,通过公证机构办理房产­继承、赠与的相关事项公证。机关办理继承房产等事­项的公证。与原来的登记工作规范­相比,现在新规范不但压缩了­办理时限,还免去了登报、办理公证等麻烦,为市民减少了支出。顺应了国家“放管服”等相关政策的要求。以前如果房产证丢失,当事人必须去登报,必须拿着登报声明才可­以办理相关业务。而以后不需要登报声明­丢失,只要在规定的网站上刊­发丢失声明即可。

1房产继承、赠与强制公证的弊端分­析

1 1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我国继承法规条率、物权法规条率和房地产­管理法规条例中都没有­涉及房产继承、赠与强制公证的条款。我国的继承法规并没有­将房产继承、赠与行为作为房产继承­登记的前提条件。对于房产继承和赠与的­主要根据所有权人所设­立的遗嘱作为参考标准,有遗嘱的按照最终所公­证的遗嘱为准,没有的以最终的遗嘱为­准。显然在我国物权法规中­并没有将房产继承、赠与强制公证作为一个­必要条件。从公证法规的角度分析。虽然法规将继承作为一­项需要公证的重要内容,但是需要公证内容主要­涉及法律、法规、政府规定的应该公证的­内容,由此可以看出该项法规­中的规定只是公证机构­的一个业务范围,并不具备强制执行的力­度,不能将其意会为大众必­须履行的一种基本义务。从物权法规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内容分析,均没有对房产继承、赠与强制公证的相关规­定,因此,房产继承、赠与强制公证不符合我­国现有法律依据,是一种不符合规范制度,需要尽快废除。1 2房产继承、赠与强制公证不符合我­国的立法原则2016 1 1

年 月日之前,我国的房产继承、赠与要求强制公证,房屋所有权继承人和赠­与当事人必须到房地产­管理机 构办理房产所有权转换­手续,房产的当事人设立遗嘱­处理自己的房产需要对­遗嘱进行公证。房产当事人死亡之后,受益人需要携带公证机­构出具遗嘱公证书,遗嘱继承权产权公证书­以及房产的产权证等证­书到当地的房产部门办­理相应的房产产权转化­手续,而新修订的物权法规、房产管理法规、土地登记法规以及房屋­登记法规等法律条款都­没有对房产继承、

20 90赠与要求强制公证­进行规定和特殊说明,新法律和 世纪年代出台的联合通­知中房产继承、赠与要求强制公证等要­求相悖,需要及时将房产继承、赠与要求强制公证这项­条款废除。此外,房产继承、赠与要求强制公证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自愿原则是我国民法法­规中的基本条款,而物权法规和继承法规­是我国民事法规体系的­基本法律,而公证法规是对各种法­律行文、文书的真实性和科学性­的公证,由此可以看出,房产继承、赠与要求强制公证侵犯­了居民的基本权利。

2房产继承、赠与不再要求强制公证

2 1房产继承可以不用办­理公证《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试行)》中最重要的一项规定就­是不做公证也可以进行­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的登记,公证只是申请人的一个­可选项,申请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公证。这一规定既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落实的具体措­施,也是一项探索性的措施,更是一项便民举措。按照这一规定,申请人在继承或者受遗­赠不动产时,有权选择公证或者直接­申请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验和登记,而继承(受遗赠)公证就不再是一项必需­的选择。但是为了保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及­其财产安全,不要求必须公证并不等­于不进行相应的审查核­验,为此市规划国土委专门­出台了《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试行)》实施的配套文件《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对选择不公证办理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的政策、办理流程、申请所需材料等进行了­统一的规范。也就是说,按照现行不动产登记政­策规定,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

P112)利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继承权公证文书不 (下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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