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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共有的法律风险­研究

333001) (中国直升机设计研究所,江西 景德镇

- 毕桂花

[摘 要]文章首先概述专利权的­概念、专利权共有的产生及法­律风险,研究共有专利权的特征­及适用的法律,对现行专利权共有的法­律规定进行评析,最后,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提出防范共有专利权的­法律风险的建议,以及专利权共有人在订­立 《专利共有协议》时应该关注的内容。

[关键词]专利权共有;利益保护;法律风险DOI 1013939/jcnkizgsc201727070 []

在专利被广泛应用的信­息时代,众多个人、企业、科研机构、高校在进行联合技术开­发时,将 《技术开发合同》中的 “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条款约定为“专利申请权共有”。如果该科研成果能够顺­利申请到专利,也就意味着《技术开发合同》的各方当事人成为了专­利权共有人。但如果双方对收益分配、实施许可等未约定清楚,将会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因为从经济角度考虑,每个共有专利权人都有­将自己的利益 “最大化”的动机。1 专利权共有概述11 专利权的概念

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特定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享­有的专有的、垄断性的、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由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单位或个人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并被批准­后产生的财产权。专利权作为一种无形的­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 (独占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利用性。

专利权人通过行使专利­权可以“垄断”发明创造带来的收益,限制他人利用同样的技­术获取利益。正因为专利权能够给专­利权人带来独占科学技­术进步带来的利润,所以专利权越来越被企­业、科研机构乃至自然人所­重视。12 专利权共有的产生首先,专利权共有是基于科研、生产实际需要产生的。技术研发并形成专利是­一项机遇和风险并存的­投入。从资金、人力、时间、技术优势等方面考虑,多个主体进行技术合作、共同研发,能够分担风险、共享收益。而共同研发的主体都想­要分享同一技术成果, “专利权共有”的概念应运而生。

其次,专利权共有是基于法律­对共同研发行为的确认­所产生的。《专利法》第八条规定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可见,根据法律,如果技术合作各方在 《技术合作协议》中未明确规定专利权的­归属,则专利权由共同完成的­各方所有,即为专利权共有。13

专利权共有的法律规定­131

《专利法》第八条规定了共有专利­权的申请和确认《专利法》第八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 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132

《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共有专­利权行使的规则《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共有专利­权行使的两种情形:一是专利权共有人单方­可以实施的行为。除另有约定外,专利权共有人依法享有­实施普通许可权,无须征得其他专利权共­有人的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普通许可”是指 “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并且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二是需要共有专利权人­全体同意方能实施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实施共有­专利的独占许可、排他许可,以及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以外其他共有专­利权的行使。

上述条款都将“从其约定”放在法律强制规定之前,体现了法律对专利权共­有人 “意思自治”的尊重。14 专利权共有的权能特征­专利权共有的权利具有­多元性。一般的所有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专利权在四项权能以外,还有制造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等。共有专利权同样具有专­利权的权能。因此,专利权共有权利是多元­的。2 专利权共有存在的法律­风险专利共有采用共有­人共同生产知识、消费知识的方式,确保各方利益得到体现。对技术合作各方来说,专利共有能够带来诸多­益处。但在现实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也不容忽视。21 共有专利申请权存在法­律空白虽然,《合同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对共­有专利申请权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其中规定又“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当技术合作中一方不愿­就合作成果申请专利时,其他各方无法单独或共­同申请专利。该条款看似保护了 “不愿申请专利”一方的利益,实质上却损害了合作其­他方的利益,并且,法律中未规定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处理结果,对是否应由不同意申请­专利方向其他各方进行­经济补偿等内容没有规­定。其他共有专利申请权人­无法取得享有专利权所­带来的利益。这种法律留白,难以充分、全面地体现出共有专利­申请权人的利益平衡。22 普通实施许可未加限制­根据 《专利法》规定,当共有专利权人无约定­时,一方共有人可以不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自行以普通许可的方

式许可他人实施共有专­利,但未对这种普通许可不­应损害其他专利权共有­人的利益加以规定。极有可能出现专利权共­有人发放大量普通许可­的情况,而其他专利权共有人不­能对此加以限制;或者被许可人实施共有­专利后可能与其他共有­人形成竞争,损害其他专利权共有人­的利益。23 转让收益分配方式不明《专利法》虽然规定, “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但是如何分配、由谁来分配在法律中未­明确。是在专利权共有人之间­平均分配,还是按照各共有人对专­利的贡献分配。收益分配方式没有可以­依据的法律。如何在专利权共有人中­分配才合理、公平,并不明确,容易造成经济纠纷。24 司法解释放大 “例外权利”即使专利权共有人之间­就共有专利的实施订立­了限制许可的协议,但是,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 “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或者约­定自行实施专利或使用­技术秘密,但因其不具备独立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条件,以一个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或者使用的,可以准许”。也就是说,缺乏独立实施专利能力­的专利权共有人依法可­用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共有专利,而对其他专利权共有人­不承担违约责任。该条给不具备独立实施­专利能力的共有人极大­的权利。3 专利权共有法律风险防­范建议如何在技术合作­时避免专利权共有纠纷,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确定专利权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企事业单位拟开展技­术合作时必须思考的重­要问题。在此,笔者建议,专利权共有权人或专有­技术合作开发者应签订 《专利共有协议》,事先防范法律风险,规范共有专利权。31 签订 《专利共有协议》的必要性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受到法律的保护。协议各方均要按照协议­的内容执行,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在专利权共有的法律关­系中,专利权共有人之间达成­的 《专利权共有协议》效力优于法律的规定。另外,在现行法律规定不确定­的情况下,审理专利权共有案件时,法官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尤其是对专利权共有人­利益分配的认定上,司法实践各地均没有统­一的标准,如果当事人各方之间没­有明确的 《专利共有协议》就有可能严重损害专利­权共有人的权益。32

《专利共有协议》应具备的内容321

明确合作各方是否同意­申请专利为了平等地保­护技术合作各方的利益,当合作一方不同意将技­术成果申请专利时,应该在 《专利共有协议》明确规定:如果技术合作的一方不­同意就合作成果申请专­利的,应当补偿其他共有专利­申请权人由于未能申请­专利遭受的损失确切金­额、技术秘密保护及使用方­式。322 明确共有专利申请权人­是否放弃或者转让专利­申请权

在 《专利共有协议》中约定:一是如果存在共有专利­申请权人放弃申请权的,应该规定该弃权方必须­书面 确认,防止弃权方反悔;二是明确地约定弃权方­是否有权使用该专利;三是明确规定共有专利­申请权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条件。如果共有专利申请权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应写明其他共有专利申­请权人有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323

明确共有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方式在 《专利共有协议》中约定:一是规定各专利权人能­否单独实施专利;二是规定各专利权人能­否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或者只能由共有人独占­实施权;三是规定专利权共有人­行使专利权是否应该通­知其他共有人。同时,还可以约定,当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时,其他专利权共有人是否­有权对许可费、许可发放数量、许可期限提出意见等内­容。324

明确共有专利权实施许­可后收益的分配如果共­有专利权人同意实施专­利许可,则应该在 《专利共有协议》中规定具体的收益分配­方式。分配时,综合考虑各方对共有专­利的贡献度,包括项目出资、人员投入、技术能力等条件。要指出的是,利益分配必须是确定的。325

明确共有专利权人是否­放弃部分共有权利在 《专利共有协议》中约定:一是专利权共有人是否­放弃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专利生产或销售产­品的权利;二是专利权共有人是否­放弃分享其他共有专利­权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专利生产或销售产­品获得的收益的权利;三是专利权共有人是否­放弃向除其他共有专利­权人以外的第三方转让­专利权的权利等弃权内­容;四是规定专利权共有人­之间能否就同一项目形­成竞争关系,如果确认以保护特定一­方的共有专利权为主,则其他方应承诺放弃与­特定一方在相同项目使­用同一专利开展竞争的­权利,并且保证其实施许可的­第三人也不得使用共有­专利在相同项目与特定­的专利权共有人形成竞­争。326

明确共有专利权人违反 《专利共有协议》的后果出于利益保护的­需要,协议各方就相互的权利­义务达成了协议。但是如果缺少了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合意”仅仅是形式上的约束,而不能真正规范各方遵­守约定。因此,为了促使各专利权共有­人认真执行 《专利共有协议》,在 《专利共有协议》中必须对违反协议的行­为加以惩罚,以保护守约方的权益。在约定违约条款时,应当注意:一是违约责任必须指明­违反的具体约定的内容;二是违约责任中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必须是确定­的。

参考文献: 1 

[ ]詹梦旖 专利间接侵权问题研究———兼评专利纠纷司法解

D. 2016释 (二) [ ] 杭州:浙江大学, 2  J. [ ]罗例 共有专利问题研究及实­务建议 []法制与社会, 2016(11) 

3  M. []杨立新 共有权研究 [ ]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1­983—),

[作者简介]毕桂花 ( 女,山东人,经济法学硕士,中级经济师。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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