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维码支付的法律规制
王艺清730030)
1 2 二维码支付的法律属性
(兰州财经大学 法学院,甘肃 兰州 [关键词] DOI 1013939/jcnkizgsc201732115 [] 2017 2年 月,福州市的王先生扫描微信二维码使用共
4享单车后,发现卡中 万多元不翼而飞。经查询,他通过微
4366586信绑定的银行卡在京东、快钱等电商平台上消费元。民警调查后发现,骗子早已在二维码中植入木马病毒,待王先生的手机中毒后,窃取手机服务密码,盗刷王先生的银行卡。
二维码支付凭借简易的支付流程和便捷的客户体验,大范围攻占支付领域。由于网络环境的复杂性,加之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健全以及计算机技术等原因,在互联网交易过程中仍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何在不打压互联网金融企业积极性的前提下,又能够合理对二维码支付进行法律规制,推动行业的良性发展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二维码支付概述
Qrcodepayment)二维码支付 ( 是新一代无线支付方案。现在已被广泛适用于餐饮、超市、出租车、票务等线下实体商户。二维码线下支付是基于移动网络终端打通线上和线下的O2O Onlinetooffline)新型 ( 支付功能,二维码线下支付形式在现实生活通常离不开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配合,像支付1 []宝、微信等主流的支付方式。 其运作流程如下:选购完毕后消费者扫描商户的二维码或者商户用扫码枪扫描消费者的二维码完成付款,前者是付款扫码被称为 “主扫”,后者被收款扫码称为 “反扫”。“主扫”方式下的二维码可以视为商家的支付链接;“反扫”则是以扫码代替刷卡环节,即消费者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端对自己的银行卡进行支付关联后,支付软件会以用户的银行卡信息为基础生成支付二维码,商家通过扫描该二维码便可完成对消费者的交易扣款,此时,交易资金也实现由消费者银行卡账户向商家结算账户的流转。
“二维码支付”重在 “支付”二字,支付能够被解释为:以债务和债权关系的清偿为目的,使资金实现由债务人账户向债权人账户的流转。卖方制作出包含商品价格、付款方式的二维码放置于公共空间,其实就是希望接受消费者通过扫描付款而做出承诺约束的意思表示,故我们可以看作一要约;消费者经扫描,确认商品信息准备下单付款时,即视 为对要约做出了承诺。从而,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双方行为都受到 《合同法》调整。在线下二维码支付的过程当中,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参与2 []到了买卖双方的交易中来, 笔者看来,第三方平台与买卖方形成一种法律上的授权和委托关系。以支付协议为依据,买方将货款以扫码支付方式支付给第三方平台,该平台再将这笔交易款项结算给二维码对应的卖方,形成了合法的协议3 []委托关系。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将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定性为 “非银行机构”,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要让客户明确知晓其对客户的支付资金只是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暂时的委托保管,两者之间形成了一种委托式的合同关系。
综上所述,不妨将二维码支付做如下定义:它是借助第三方支付平台联通银行,为买家卖家提供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支付服务者。3
二维码支付运行中的法律问题31
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不足311 第三方支付平台责任过小,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限由于二维码支付数据传输基于网络进行,很容易被不法分子植入恶意木马窃取资金信息,通过未经授权的支付指令来转移消费者的资金,而第三方支付平台不仅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反而还利用格式条款逃避义务。微信 “刷卡”支付的用户服务协议中规定:“只要是您个人微信账号提交的刷卡交易申请,都将默认为您个人的交易行为,您需要为此4 []承担与此有关的全部法律责任。” 从某种层面上来看,微信支付平台是在推卸因其技术漏洞所可能带来的法律责任,侵犯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尽管 《消费者权益法》和 《合同法》对格式条款进行了明确的限定,但原则性太强,无法对二维码支付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合理明确的解释。312
第三方平台规避责任,消费者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消费者隐私权主要体现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作为消费者,在二维码相关交易的支付中,必须向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联系电话、住址、银行账号等私密信息。这些信息没有得到严密的保护将直接威胁到消费者的资金安全。“财付通隐
5)私保护声明”对保护顾客隐私做出的有保留的承诺: “( 5 []本声明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声明不免会侵犯消费者的隐私
[摘 要]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在给社会带来利益的同时也显现出众多监管问题。二维码支付的迅速普及,使得其法律规制中立法难适用、监管缺位、第三方平台通过格式条款规避责任等问题很快暴露出来。通过提高立法层级、创新监管、限制垄断等方式来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以求达到帮助监管主体灵活应对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从而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目的。二维码支付;公平交易权;金融监管;反垄断
权。而我国对消费者网络支付隐私权的法律规定呈空白,无法有效规制此种情况。32 对银支合作监管缺位随着越来越多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商业银行先后开立多个备付金账户,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银行之间的合作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例如预付卡套现、洗钱等不合规现象,不仅对金融市场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同时也极大地增加了监管工作6 []难度。 通常情况下,银行和支付机构之间的合作涉及了大量的资金流转,因此,银支合作更需要引起监管者的重视。33 垄断趋势加重越来越多的搭售行为使得二维码支付行业出现了影响竞争的垄断趋势。我国 《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严禁市场经营主体借用自身的市场优势进行商品的捆绑销售,更不允许在交易过程中设定或者附加任何的不平等条约。但第三方支付行业的搭售行为早已见怪不怪。例如:在淘宝网交易必须使用支付宝,微信零钱必须使用财付通。支付宝和财付通这两大主流平台在相关行业无疑是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而这种搭售行为正是法律所禁止的纵向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监管部门应采取相应措施,净化网络支付行业发展环境。4
完善我国二维码支付的规制办法41
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411 保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39 24《合同法》 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条都对格式条款有详细且明确的规定:经营者不得违反公平原则以格式条款等方式做出免除自身义务减损消费者权益的规定。我们可以统一第三方支付机构格式条款标准,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得制定以逃避、减轻自身义务或加重消费者义务的格式条款,来实现对相关格式条款内容的规范和效力的约束。412
出台对消费者隐私权的细化规定用户隐私信息的泄露会直接危及用户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而 《民法》和 《侵权责任法》对网络隐私权的救济极为有限,不能适应网络支付行业的发展,在国内出网络隐私权的专项综合性法律规范出台前,相关部门应该细化 《条码支付业务规范》来达到保护消费者网络隐私权的目的。
网络支付业务的用户隐私权保护的内容应当包括:保护用户隐私的范围应该由基本身份信息和支付业务信息拓展至用户个体的全面信息;明确支付机构有保护用户隐私信息防止泄露的义务;明确侵害用户隐私权应该受到的法律惩处,并制定具体经济处罚措施以及整改期限;假若某些支付机构屡次侵犯用户隐私且多次惩处不予整改或整改无效,给用户带来巨大损失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取消其支付业务经营7 []资质。42 多层次、多部门协同监管网络支付是结合网络、金融的综合服务模式,想要全面地履行对不同业务领域的监管职责,单单依靠某个独立的部门显然是不现实的。我们应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导,在银联 系统、商业银行、公安和工商等部门的配合下,创建完整的多部门监管链条。在用户实名制审核、交易清算等领域加强8 []合作,杜绝如套现、洗钱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也要承担起金融监管的责任:支付结算、信息技术、反洗钱、金融稳定等部门信息共享,构建支付机构风控监管体系,定时评估支付机构的风险等级,要求支付机构将真实的交易信息及时传送给扣款银行。交易信息中应该包含交易方式、交易商户的基本信息、经营业务、交易途径等主要内容。43 对反垄断的规则进行明确,增加违规成本第三方支付机构以二维码形式开展的新型支付业务与传统的移动支付存在着较大差别,这些差异重点体现在业务性质和业务内容上。在对二维码支付进行市场界定的时候,和传统移动支付区分开来,方可精准地把握支付宝和财付通等主流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支付市场领域的市场份额,从而分析其垄断的可能性,并据此对其进行指向性的监管。将一些针对性的条款或实施细则增加进反垄断法律规范中,增强界定第三方平台企业市场份额和支配地位的可操作性,对相关的处罚规则进行细化,提升救济机制的有效性,最终实现对垄断行为的有力约束。
5 结论
随着移动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和进步,立法和监管体系不完善难免会影响二维码支付的发展。因此,构建相互补充、有机联系的法律支付体系在规范和引导互联网金融良性可持续发展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论文以二维码支付为主要内容,对其性质以及当前发展所面临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究,以期为新生问题的解决制定出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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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南师范大学,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
1992—), [作者简介]王艺清 ( 女,山西阳泉人,兰州财经大学经济法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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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随着近几年国家绿色建筑发展,行业技术问题已经取得重大突破进展,但地区绿色建筑发展规模程度,实施成效却并不显著。这不仅仅局限于采用技术方式来解决,而更应该提高政策法规方面的支持和经济激励的程度。
2 我国绿色建筑政策梳理
我国绿色建筑整体的发展是从浅绿—深绿—泛绿的过2003 1 []程, 而我国相应政策的路径也可以总结为三个阶段: 2004—2008年及以前的工作试点阶段、 年的工作推广阶段、2008 2016 2016年至 年为逐步深化阶段。自 年开始为全面推广阶段,不同阶段目标主要围绕着 “不断提高建筑节能率”展开。其总体思路概括为新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建设、公共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应用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五项重点工作。虽然我国绿色建筑工作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及推广效果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这与政府制定了方向明确的政策及各地方的有效执行力是分不开的。21 国家级政策在绿色建筑的发展领域,我国早已在起步阶段就出台来了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并从等不同层面上制订了具体的计划。2003年发布的 《节约能源法》首次将建筑节能列入了法律,在国家级长远战略中,把建筑的节能作为独立的章节2 []列出,为推进绿色建筑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2004—2008工作推广阶段 ( 年),是政府出台政策法规的重要年限。这一时期,以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督促及技术2004科研机构的率先研究为主。 年,国家领导人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了要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由2006此,绿色建筑开始从政府管理部门的角度推广开来。年,我国发布了自己的绿色建筑评级系统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从场地规划、能源利用、土地利用、水资源保护和2007内部空气质量等方面来对建筑进行评估。 年,住建部印发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从建立评价体系入手,为规范绿色建筑的管理,依据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 《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 (试行)》,对已竣工并投入使 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确认等级并进行信息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并将绿色建筑的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
2003 2007级和三星级三个级别。 年到 年间,我国制定实施
4 1 72%;法律 部、修订 部,占绿色建筑相关法律的 平均每年出台一部涉及建筑节能的法律。在这一阶段,国家出台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及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从能源利用、法律法规等方面逐步推进。
2008—2016逐步深化阶段 ( 年),我国绿色建筑的推广已不再是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为主要力量,拓展到了产业开发上及业主,并从政府主导的法律法规而转为市场的引导及
2008 4经济的激励政策。 年 月,住建部成立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对绿色建筑的标识评价进行管
2009理工作,并发布有关的管理要求。 年,国家开始大力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通知要求各个省份要开展绿色建筑评价体系应具备如下条件:有一定绿色建筑的发展基础、出台了当地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要有能够承担评价标识管理工作的机构、有技术支撑单位、成立了专家委员会等。在我国 “十二五”纲要中,再次提到要大力推广绿色建筑、绿色施工、推广使用先进环保的建筑材料、设备,以及优化的信息结构管理模式,自此,国家第一次将绿色建筑的发展正式列入我国中长期发展
2012规划中。 年开始,政府逐渐引导市民、房地产及企业开发绿色建筑,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 《关于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和备案工作的通知》,鼓励业主、房地产开发、设计、施工和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开发绿色建筑。2013
年,国家首次出台了强制节能标准,并对未来提出了目标: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 《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对 “十二五”期间的建筑发展提出了目标:城市及乡镇的所有新建建筑都要强制
10执行绿色建筑能源节约标准,并完成新建绿色建筑 亿平
2015方米;到 年末,新建建筑中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的比率
20%,要达到 对于现有的建筑要进行节能改造,完成要求
4是对北方采暖地区的供热计量和节能进行改造,目标达到亿平方米以上;对夏热冬冷地区的原有居住建筑改造,目标
5000为 万平方米;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节能改造,
12 40目标为 亿平方米,并对农村的危房进行改造,达到
采取合同能源管理、能源托管等方式投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实现运行管理专业化、节能
100个以上,实施单位水
2 商标反向假冒的性质界定
商标的反向假冒行为不完全等同于商标假冒行为,它们在很多区域有不一致的表现形式,因此其性质也可能不完全一致。但不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商标反向假冒行为都被认为是违法的。但有学者提出: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并未侵犯他人利益,只是市场经济中的不道德行为,并不违法。”各国对商标反向假冒的法律属性认定不同,因此对此行为的禁止性规范也不同,打击手段与打击程度也不一样,所起到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就会不同。商标的反向假冒行为毫无疑问给市场经济造成十分严重的影响,必须受到法律的禁止。
商标的反向假冒行为是商标侵权行为之一。在侵权中首当其冲的是被反向假冒者的利益,前文提到商标可以识别商品来源,商品的优良品质能够在消费者心中留下良好的商誉,相应地,粘贴在其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也会与其商誉联系起来,商品的优良品质有助于良好商誉的建立,而商标具有商品来源的识别功能,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摧毁了商标在商品与商誉之间搭建起来的桥梁,因此被反向假冒者的商誉就没法得到进一步宣传,有害于其商誉在消费者的消费理念中的创设。另外,虽然表面看反向假冒行为增加了被反向假冒者的商品销售量,但长此以往,只会减少被反向假冒者的营业利润。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而本法禁止对商品质量进行虚假宣传,鼓励企业者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侵权行为显然违反了这一点,无法确保商品质量,也破坏了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应该属于不正当竞争。本法并没有正面规定反向假冒,只有普通的原则性规定。另外,《商标法》仅仅能调整注册商标的反向假冒,如果不是注册商标,则行为不能构成侵权。商标法没有限制未注册商标的反向假冒行为,这显然属于法律的灰色地带,而那些视商业道德与法律于不顾的无良商家往往利用这点作奸犯科,而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规定正好可以覆盖这一法律的灰色地带,全面打击那些钻法律空子的不法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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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 “互联网 ”行动的指导意见》
2015 7 1 2015 7 4是由国务院在 年 月 日成文,发布于 年月
2015 40日,其发文字号为国发 〔 〕 号,主要围绕 “互联
+网 ”进行讲述如何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进一步促进社会发展。随着互联网技术在我国的逐步发展,互联网技术在各行各业中得到了极为广泛的应用,互联网其主要的作用就是互联网内部信息之间的传递。因利用互联网技术,很多行业领域都实现了信息化和自动
+化。互联网技术在行业中的应用促使了 “互联网 ”概念
+的出现。“互联网 ”技术指的就是互联网加上各个行业领域,利用互联网实现对行业资源的利用和整合,实现对资源1 []的最大化配置。
信息化建设顾名思义是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深入开发可利用的信息资源,促进经济一体化发展。信息化建设是推动我国整体发展和变革的重要力量,是我国合理化发展的必然趋势,一个国家信息化建设的水平和普及程度已成为衡量这个国家经济发达水平、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主要标志。
在信息化建设进程中,网络营销人才作为主体正发挥着巨大作用,信息化发展离不开网络营销人才。因此,信息化建设要以人为本,将提高信息主体的能力与素质作为我国信
+息化建设的首要任务。随着在 “互联网 ”的大背景下,我国信息化进程不断加快,使各区域性地方发展受到强有力的冲击,促使产业结构转型,并催生出新型网络营销相关岗位,形成网络营销人才的需求与日俱增,导致网络营销人才
+出现严重缺口。针对这一现象,应适时进行 “互联网 ”背景下基于我国信息化建设的网络营销人才信息主体生命周期模型研究,找到提高信息主体能力与素质的有效途径和方案,进而通过提高网络营销人才的质量与数量来弥补行业用工的供求失衡情况。2
网络营销人才需求分析21 网络营销人才质量需求分析我国信息化建设是以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为主导,信息资源为核心,信息网络为基础,信息产业为支撑,网络营销人才是信息化建设的动力,也是目前我国信息化建设最短缺的 资源。
目前,网络营销人才的经济价值已经被社会广泛认可并产生极大的市场需求。网络营销在我国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经积累了一定量的网络营销人才,无论是在专业的网络营销服务机构还是在专业方向研究方面都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对我国的网络营销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总体来看目前大多数企业没有正规专业的网络营销人员,一般都是由那些对专业市场很有经验,但对网络营销一窍不通的传统营销人员,或是一些以技2 []术为纲的网络技术人员客串网络营销人员。 由此可见,从网络营销人才需求质量的角度分析,网络营销人才质量未能与企业发展所需人才标准相匹配,存在专业不对口、专业性不强等问题。22 网络营销人才数量需求分析随着我国产业阶段的不断升级,企业不断地适应市场环境变化,及时调整岗位结构,进而涌现出诸多新兴岗位,如网络客服经理、网络运营主管等;新兴岗位职能构建起适应企业发展的组织结构。因而招纳相当数量的高质量、专业化网络营销人才成为企业发展的关键问题。由此可见,从网络营销人才需求数量的角度分析,企业存在网络营销人才缺口大、输入量少等问题。
为了解决以上所存在的问题,组建调研小组,通过调研手段探析现阶段高职院校网络营销人才培养的不足,进而构建网络营销人才的生命周期模型,分析我国网络营销人才在不同的生命周期呈现出的差异化特点,针对其不同阶段的发展情况,构架合理可行的人才培养方案,达到延长网络营销人才生命周期所处成熟期的最终目的。3
网络营销人才的生命周期31 网络营销人才生命周期模型通过调查显示,网络营销人才在不同阶段,呈现不同的发展状态,利用构建网络营销人才信息主体的生命周期3 []模型, 还原人才信息主体的变化规律,通过网络营销人
1才的发展规律,构建网络营销人才的培养方案,如图 所示。其中,横坐标为时间,将网络营销人才的生命周期分为学习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四个阶段;纵坐标为价值。
1图 网络营销人才生命周期模型 关键词 突破、创新 学习工作,选择职场的新突破、新发展,跳槽到发展领域更宽广的工作新环境。
建设内容 养方案,通过各阶段特征,利用成果导向教学理论,拣选提炼出实用的专业知识,筛选出重点培养的网络技术能力,在培养学生专业力能够达到企业用人要求的同时,进而培养其良好的职业素质。以达到网络营销人才生命周期的可持续发展。51 引入成果导向教学理念开发课程体系Outcome-basededucation, OBE) 4 []成果导向教育 ( 在OBE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成为教育改革的主流理念。是指,教学设计和教学实施的目标是学生通过教育过程最后Learningoutcomes) 5 []所取得的学习成果 ( 。6 []基于成果导向教育理论 为基础,结合网络营销人才就业岗位的任职要求,通过重构课程体系,优化课程内容,拣选教学方法,突出教学成果,实现学习成果与岗位任职要3求相一致,促进教学与就业的无缝对接。详见图 。 3图 成果导向模式构建课程体系
52 网络营销人才培养目标根据我国信息化建设的要求,针对网络营销人才信息主体生命周期各阶段的特点分析,结合高职院校学生的实际学情,制定培养目标为:培养网络营销方面综合素质高、专业技术精、实践能力强的应用型人才。离校毕业后,能够进入
内容 备注
序号 家电产品市场销售的预测方法研究宋子昀
2 1997 3094
4558 4839 7) ( 8) ( 9) ( 10) ( 12) ( 13) ( 15) ( 对应二参数威布尔模型则有tβ y( t= ( ) 16) ) η ( y(t) ymax式中, 预测的家电产品年销售, 为预测远期可能的最大家电产品年销售,其余同前。1根据表 的数据,建立修正威布尔预测模型。根据1996—2009 T=年家电销售变化情况,初步确定时间变量t+14 t=1~13,按序号取值,即 则家电产品年销售回归公式为 (单位:万台) -173647 y( T)= 20000×e-( 23 2T4238) 17) ( 8) R2 = 09584,模型 ( 的相关系数 远期可能的最大20000家电产品年销售为 万台。
3 灰度理论预测模型和修正威布尔预测模型成效分析
灰度理论预测模型不能够直接预测家电年销售量,只能通过预测家电产品累计年销售量,再还原家电产品年销售量8)的预测值,即式 ( 。修正威布尔预测模型可以直接预测17),家电产品年销售量,即式 ( 可以预测远期可能的最大家电产品年销售。灰度理论预测模型和修正威布尔预测模型预测计算成果2 1 R2 =09994,见表 和图 。灰度理论预测模型的拟合度为R2= 09584,略高于修正威布尔预测模型的 但是灰度理论8), 21预测模型还要转换为年销售量,即式 ( 从表 和图 可以看出,修正威布尔预测模型的成果要好于灰度理论预测模型,而且修正威布尔预测还给出远期可能的最大家电产品年20000销售为 万台的信息,所以,修正威布尔预测模型对于家电年销售量的预测是非常有效,这是一种新的家电年销售量预测工具。
4 结论
灰度理论预测模型是家电市场销售量的常用预测方法,
GM 1,1)所采用的 ( 预测模型,具有预测所需信息较少,计算方便,精度较高的特点。相对而言,修正威布尔预测模型在家电销售量预测方面运用较少,可以直接预测家电产品年销售量,而且精度也是很高的,在家电年销售量的预测方面,修正威布尔预测模型更加精确、合理,更加适合可以家电产品年销售量的预测。 11 2006 8714
8536 8287 8781 9252
1图 灰度理论预测模型和修正威布尔预测模型预测曲线分布 参考文献: 1 D. [ ]蔡军 家电产品市场营销研究 [ ] 天津:天津大2010学, 2 M. [ ]李长风 经济计量学 [ ]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P109) (上接 业大学能够提供充足的勤工助学岗位;新疆工程学院和山东财经大学则不能提供充足的勤工助学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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