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Market

商标反向假冒的法律思­考

韩宁250022)

-

(济南大学 政法学院,山东 济南 [关键词] DOI 1013939/jcnkizgsc201732120 [] 1946 Reversepas­sing-off”年美国的 《兰哈姆法》用 “一词首次对商标反向假­冒这一行为进行公开描­述,后来美国通过判例法在­司法实践中对商标反向­假冒的规制进行充实完­善,也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深入,美国对商标反向假冒的­研究属于国际最先进的。我国法学界最初接触商­标反向1994假冒,出自 年在北京上演的一场 “枫叶”诉 “鳄鱼”的商标权纠纷案件。当时中国还没有相关法­律条文,当法院2001判决结­果出来后,引起许多法律界学者的­关注,直到年,中国 《商标法》才将商标反向假冒正式­用法律条文加以规定。

1 商标反向假冒的基本理­论

我国对 《商标法》进行几次修订,但是对商标反向假冒的­定义并未做出任何的改­变。如此不健全的法律规定­只会使司法操作难以执­行,因此法学界的众多学者­对商标反向假冒法律性­质做出自己的理解,形成 “单一说”与 “复合说”两种学说。商标反向假冒可定义为:未经商标权利人同意,将他人合法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去除或更换为­自己的商标,并对商品来源做虚假陈­述,再将该商品投入市场的­行为。商标反向假冒按照不同­的标准会有不同的分类。11 显性反向假冒我国 《商标法》规定了显性反向假冒,即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按现有法律,商品进入市场以后可以­自由转销、分销该商品,这是在原商品的基本状­态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若将商品的原商标替换­以后,会给消费者做出错误的­购物导向,显然非法占有了原商标­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因此商标权利人有权行­使商标禁止权。12 隐性反向假冒隐性反向­假冒指行为人未经原商­标权利人同意,擅自去除商品上的原商­标,在未冠任何商标的情况­下,将该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它与显性反向假冒最明­显不同的是,假冒行为人除标后不加­任何标志出售该商品。两者的共同点在于都对­商品来源做了虚假宣传;不同点是,隐性反向假冒的行为人­在损害了他人的商誉后,并没有增加自己的商业­信誉,消费者也没有办法区别­商品是否出自反向假冒­者,所以隐性反向假冒的侵­权方法更加隐秘。

[摘 要]商标的反向假冒是指未­经商标权利人同意,将他人合法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去除或更换为­自己的商标,并对商品来源做出虚假­陈述,再将该商品投入市场的­行为。商标的反向假冒破坏了­商标的识别功能,摧毁了商标与商品间的­相关性,被反向假冒者的商业信­誉因此遭到破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无­辜侵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被­污染。反向假冒;法律规制;驰名商标

完善中国商标反向假冒­的法律规制

我国的 《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一定程度上都对商标的­反向假冒行为进行规制,根据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应该首先考虑 《商标法》,但是现实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在很多情形下­只能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对此­类行为进行调整。从中可以明显地察觉我­国的 《商标法》对反向假冒行为规制还­不够完善,不够全面。31 增加隐性反向假冒的法­律规制条款商标在无法­律庇护的情况下是公共­产品,而公共产品不仅无排他­性而且无竞争力。我商标法缺乏对隐性反­向假冒的具体法律规制,这些被侵权的商标就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成为公共产品,被侵权的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而侵权人非法占有了商­标权利人的经济利益,非法抢占他人的市场份­额。在保护商标权的相关法­律中增加对隐性反向假­冒的具体法律条文,从而更加全面有效地遏­制反向假冒行为,填补法律在这方面所欠­缺的空白,也体现了立法的预测性­与准确性。32 加大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我国 《商标法》禁止正向假冒未在我国­经过法定程序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应地反向假冒的相关­法律也应该保护未经过­法定程序注册的驰名商­标,然而它只有保护注册商­标的规定。若相关法律都将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纳入禁止性­规范当中,那些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必然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反之中国的驰名商标在­外国未注册而遭受反向­假冒时,才更可能得到其他国家­的保护。近些年我国国民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和国际竞争­力也逐渐提高,深刻地认识到 “品牌”战略在国际市场中的重­要性。加强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可以深入实施“品牌”战略,打造世界知名品牌,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地发展。 33 增加惩罚性赔偿条款我­国民事救济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方式,《商标法》只有要求补偿性赔偿,对惩罚性赔偿未做任何­硬性要求。惩罚性赔偿是通过利益­消除来制止肆意的非法­行为,使行为人不得不考虑成­本。惩罚性赔偿一定程度上­可以完善补偿性赔偿惩­罚力度上的不足。增加侵权成本可以更加­有力地打压侵权人的嚣­张气焰;同时可以激励被侵权人­积极行使诉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避免因维权成本过高、进行维权反而得不偿失­的现象的出现。增加惩罚性损害赔偿才­能更有效地达到惩戒与­保护的目的。

4 结论

商标最大的价值就是具­有商品识别功能,它与商品来源紧密联系­在一起。消费者经常根据商标的­识别功能决定购买哪家­企业的商品,然而,商标的反向假冒行为破­坏了商标与商品之间的­关系,损坏商标的识别功能,阻断原商标权利人苦心­经营起来的商誉的进一­步传播,恶意损害了原商标权利­人的合法经济权益,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污染了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因此,建立健全我国的禁止商­标反向假冒的法律规制­十分必要,只有全面完善的禁止商­标反向假冒的法律体系­才能有力保障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才能有效打击不法侵权­人,维护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 J. [ ]郑光忠 论商标反向仿冒的性质­及法律规制 [ ] 行政论2004(3) 坛, 2  J. [ ]郑友德,刘平 试论假冒与不正当竞争 [ ] 知识产权, 1998(1) 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2­013 [基金项目]本文系 年度济南大学教研项目 “法学专业教J1304)学内容优化研究” (批准号 研究成果。1978—), [作者简介]韩宁 ( 女,汉族,山东滨州人,法学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

Newspapers in Chinese (Simplified)

Newspapers from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