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Market

“小产权房”的问题属性与解决思路

刘新国(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湖南 长沙410004)

-

[关键词] DOI 1013939/jcnkizgsc201733058 []

2007自 年开始,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连续­发文,强调坚决制止在建、在售 “小产权房”行为,并呼吁城镇居民不要购­买农村房屋,声称建设和交易 “小产权房”均不受法律保护,甚至在某些地区出现强­拆 “小产权房”的现象。“小产权房”的问题属性与合法性以­及如何解决,是一个不能回避的社会­与法律问题,需要有机地整合法社会­学、法经济学及法解释学等­多学科进行综合研判,从而有效地化解社1 []会矛盾、维护法律权威并回应社­会诉求。 因此,研究 “小产权房”,需要结合具体情境将具­体问题类型化,运用体系化思维,进行合理的法律解释,必要时需要进行漏洞补­充和法律续造,从而使一项法律规范在­理性思考中获得尽可能­多的确定性。

1 特定政策背景下的 “小产权房”概念分析

以 “大”与 “小”来评价一项房屋产权,不符合法学原理与法律­规定。房屋产权本是指房产的­所有权人按照宪法与物­权法等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对房屋直接支配的排­他性权利,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 “房地一体”的原则,房屋产权还包括对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但是,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 “小产权房”概念已经不仅仅是一个­理论概念,而且写入了相关政策文­件。国务院办公厅与国土资­源部的多部文件均明确­使用了 “小产权房”概念,但具体内涵语焉不详。因此, “小产权房”概念导致了不同角度的­解读。如从权属证明效力区分,政府颁发了产权证书的­为 “大产权”,政府不颁发正式的产权­证而只有乡镇政府权属­证明或者根本没有权属­证明的叫 “小产权”。如从是否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来区分,如果转让时还需要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叫 “大产权”,转让时不需要向政府补­充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叫 “小产权”。

但是,上述区分并不能揭示 “小产权房”的真实含义。根据诠释学和语义分析­学原理,解读 “小产权房”这一语2 []词,需要进入维特根斯坦所­称的 “语言游戏”, 结合相关法律规范和政­策文件的具体语境来理­解。《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2009 106〔 〕 号]规定:对在建在售的以新农村­建设、村庄改造、农民新居建设和设施农­业、观光农业等名义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兴建商品住­宅,在地方政府统一组织协­调下,必须采取强力措施,坚决叫停管住并予以严­肃查处。国土资源部等相关部门­多次重申农村集体土地­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要求禁止或停建 “小产权房”,强调城镇居民不得到农 村购买宅基地和农民住­房。

综上所述,“小产权房”和集体土地权利、土地管理程序以及城乡­二元制度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联系。同时,基于特定的论域范围与­讨论目的,需要将研究对象限定为­某一类型的 “小产权房”能避免外延不周的缺陷。因此, “小产权房”应当是指在集体土地上­所建用于居住的房屋,包括农民在宅基地上所­建房屋以及集体经济组­织联合他人在集体土3 []地上所建对外销售的房­屋。

2 “小产权房”的问题属性

“小产权房”的语义所指为房屋,但 “小产权房”问题主要涉及土地权利­问题。司法实践中 “小产权房”交易因违法而无效的判­定,属于对象错误的判定。从规范意义而4 []言,法学必须取向于现行法­秩序及其基本原则。 因此,对“小产权房”相关规范的解释,应该使其在逻辑上与有­相同位阶或更高位阶的­法律规范组成的背景体­系相吻合。同时还应提供合理规范­以及利益满足的最大化,包括权利范围的最5 []大化和权利限制的最小­化。21 合宪性与 《土地管理法》的解释冲突与矫正

10我国 《宪法》第 条规定,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从这一授权性法律规范­的文字含义来判断,该规范赋予了农村集体­对其所有的土地与国有­土地同等的权利,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人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因此,不难判断 “小产权房”所依附的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也是可以依法转让­的。但是,我国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认为 “小产权房”违法时,回避了宪法规范而援引 《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从 《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来看,农村集体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实际上并不在相­应的调整范围之内,该法实际上主要调整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情形。根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从条文中 “等”字表述来看,农村集体进行房屋建设­实际上未被排除在 “建设用地”之外。

事实上,《宪法》从正面赋予了农村集体 “集体土地使用权”,但 《土地管理法》上并未有禁止农村集体­在 “建设

[摘 要] “小产权房”问题可以限定在法律范­围内,结合特定背景合理界定­其概念及内涵。“小产权房”问题其实是一个法律解­释方法中的合法性判断­问题,可以通过类型化方法加­以解决。“小产权房”;概念分析;问题属性;解决思路

用地”和 “未利用地”上建造房屋。因此,将 《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解释为禁止­建设 “小产权房”,则根据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冲突部分无效。亦即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权能与转让的限制­是无效的。事实上,关于土地管理部门关于 “小产权房”的规定,并不能否认 “小产权房”的合法性,只是不予登记并给予公­示保护。22 实体权利属性与程序权­力属性的解释冲突与矫­正根据物权法定原则要­求,物权的种类、内容及其效力,均应由法律予以规定。土地管理法是行政法,是规范物权行使的程序­性规定,不能限制物权内容。农村集体对集体所有土­地的享有是一种排他性­的完全物权即所有权,自然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各项权能。根据我国 《物权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集­体的不动产,属于物权法的调整范围。该法同时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据此可知 《物权法》给予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等的保护。因此,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上­的权利内容,范围及其效力是平等的,都直接根源于土地所有­权。因此,《土地管理法》中关于集体土地权利内­容限制与《物权法》和 《农村土地承包法》相违背,只能理解为一种程序规­范。23 基于自治原则与平等原­则的法律解释平等原则­作为宪法与民法的基本­原则,既是一项民事立法原则,也是一项执法与司法原­则,即无论立法者、行政执法者还是裁判者­对于民事主体都应当平­等对待。这一原则要求,如果没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立法、执法和司法都6 []应当坚持严格意义上的­平等对待。 “小产权房”既涉及农村集体作为权­利主体的平等性问题,也涉及 “集体土体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平等保护。作为传统意义上的弱势­一方,无论是主体还是权利本­身都需要平等保护。在我国现行法中,没有 “小产权房”的权利主体不予平等保­护特别规定,主张 “小产权房”不合法的论者,也尚未提出足够充分且­正当理由论证其主张。

意思自治也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如果不能证明存在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要求­限制民事主体的自由,就应7 []当确认并保障其自由。 对 “小产权房”违法性的论断同样涉及­意思自治原则。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理以及意思自治原则­要求,对主体自由进行限制时­必须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否则,限制主体自由的论断不­能成立。因此,从正面主张集体土地拥­有权利不受限制是确认­和保障自由的实现,无须负担论证责任。相反,主张集体土地不可转让­或转让受限制的论断,是对其权利和自由的限­制,因此承担论证责任且需­要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在我国现行法中,没有“小产权房”的权利自由给予限制特­别规定,主张 “小产权房”不合法的论者,也尚未提出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论证其主张。

3 “小产权房”的解决思路

我国经济社会正处在转­型时期、政治与法律观念发生变­化的时代, “小产权房”的法律调整目标与手段­理应做出相 应调整。十八届三中全会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

2014 2017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 年、 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如 《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等,均提出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为我们解决 “小产权房”的理论争议提供了思考­的视角。因此,可根据类型化和区别对­待原则,并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和规范批准制度等­方面来解决 “小产权房”问题。 “小产权房”的具体类型及其法律属­性与效力,可以作如下区分。1) ( 对于触犯耕地 “红线”的小产权房,明确认定违法建筑。根据房屋价值和耕地价­值,可以采取拆除、以罚代拆等方式进行处­理。2) ( 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之上­的 “小产权房”,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权属­的前提下,将其转化为农村集体的­租赁性经营房屋。3) ( 对于 “城中村”里面的 “小产权房”,可以通过土地政策的改­革,在条件成熟后,由政府征收土地或补缴­费用的办法予以 “合法化”。4) ( 对于农户宅基地之上的 “小产权房”,承认其合法性维持现状,并通过司法裁决合理解­决。

“小产权房”问题是一个客观的历史­现实问题,其合法性争议可以在现­有的法律体系内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加以解决,难以协调的其实是背后­的利益角逐。鉴于 “小产权房”的问题属性,随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的推进和国家土地­制度的改革, “小产权房”会逐步融入更系统合理­的土地法律制度之中。 参考文献: 1  J. [ ]朱金东,杨瑞 小产权房的困境与出路 [ ] 淮海工学院2016(2):26-28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  M. ,1992: [ ]维特根斯坦 哲学研究 [ ] 北京:三联书店17,45 3  J. [ ]王卫国 “小产权房”,未登记就违法吗? [ ] 财经, 2008(24)  4  M. [ ]卡尔·拉伦茨 法学方法论 [ ] 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3:77 5  M.  [ ] [德]齐佩利乌斯 法学方法论 [ ] 金振豹,译 北2009京:法律出版社, 6  M. ,2009: [ ]齐佩利乌斯 法学方法论 [ ] 法律出版社 前言 7  J. [ ]王轶 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 [ ] 中国社2004(6):104-116,206会科学,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基金项目]本文系湖南省软科学课­题 “湖南省 ‘小产权房’ 2011ZK3121)问题对策研究” (项目编号: 和湖南省省情咨询课题­0910BZZ127) “‘小产权房’与湖南宅基地制度创新” (项目编号:

1977—), [作者简介]刘新国 ( 男,汉族,湖南新化人,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分­银行办公室副主任、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 民商法学、教育法学。

Newspapers in Chinese (Simplified)

Newspapers from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