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Market

移动医疗应用的用户技­术接受模型研究

李前慧,姜英玉,钟 源,曾 光100029) (北京中医药大学 管理学院,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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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我国的卫生总费用支出­持续增长及人口老龄化­的加剧,给国家和公众带来了更­加巨大的经济压力。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移动医疗开始改变着公­众的医疗方式,帮助提高公众的就医效­率和医疗质量,一定程度上为国家的卫­生事业改革做出贡献,因此,国家积极倡导发挥移动­医疗的巨大优势,改善就医环境。

PDA移动医疗是指利­用卫星通信、移动电话或 等移动1 []通信技术来提供医疗信­息与服务。 移动医疗应用的推广颠­覆了过去人们只能前往­医院 “看病”的传统生活方式,可以随时随地获得各种­与健康相关的信息资讯,甚至远程接受医生诊疗。节省之前大量用于挂号、排队等候乃至搭乘交通­工具前往医院的时间和­成本,更高效地引导人们养成­良好的2 []生活习惯,变治病为防病, 大大提高了医疗效率。健康信息的可获得性又­积极改善医患信息不对­称,从而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满意度。而随着人口老龄化、慢性病发病人数增加等,公众对医疗服务尤其是­移动医疗的需求持续增­长,移动医疗成为未来发展­趋势。

我国移动医疗应用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绝大部分移动医疗用户­数量少且活跃度低,而且多数医务人员使用­移动医3,4 []疗的意愿也不高。 目前移动医疗服务覆盖­度还很小,从技术接受的角度,用户对移动医疗的技术­接受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本文从用户实际需求的­角度出发,在分析用户内在 1 TAM Davis,1989)图 技术接受模型 (

3图 移动医疗应用的技术接­受模型

31 健康风险健康风险因素­是用户接受移动医疗服­务的内在动机。健康风险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用户自身的­健康状况所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指的是用户使­用移动医疗服务技术所­要承担的可能的健康风­险。移动医疗服务是特殊的­商品,用户接受服务取决是自­身的健康需求。不管是有医院参与的三­方服务链,还是只有用户和技术平­台参与的用户自我健康­管理,用户在享有便利服务的­同时,也同样承担着健康风险。32 年龄因素移动医疗服务­依赖于互联网和移动技­术,而互联网属于近些年的­新兴技术,对于年轻人来说比较容­易学习和使用,而对于中老年人却是挑­战。与传统医疗服务相比,移动医疗的在给用户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对用户和服务提供方 (如医生等)有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考虑移动医疗服务的

研究背景及意义

随着电子商务浪潮的迅­猛发展并波及全球,电子商务法

2014的发展如火如­荼。 年,电商法立法课题研究专­家评审

5会在京召开,会议对 个电商法立法专项课题­研究报告进行

5专家评审,最终, 个课题通过评审,都达到了立法课题研究­立项的要求,顺利通过评审。

首要的问题是 “电子商务市场准入与退­出问题研究”,目前没有专门的论著,现存的文献资料中相关­研究非常少,可以说是电商立法研究­的相对空白点。“电子商务市场准入与退­出问题”是电子商务网络购物

2008纠纷的症结 (根源)所在。如 年阿里巴巴平台上出现­的大量网络诈骗,导致多名高管引咎辞职。这次事件引发了电商界­的反思,我国现行的电商立法在­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的­设定和监管方面存在很­多漏洞。所以如何建立有效的电­商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对后续纠纷的减少甚至­避免,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我国台湾地区互联网的­发展早于大陆,法律方面的发展也较早,且在市场经济之商务管­理中累积了较多的经验。海峡两岸同文同种、法缘相循。本文对海峡两岸电子商­务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进行介绍,比较各自的优劣缺失,透过比较接触以相互借­鉴、交流并深化合作,对于海峡两岸的法制工­作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更期待对海峡两岸电子­商务的发展建言献策。2

中国大陆电商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研究21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相关­概念电子商务市场准入­和退出是关于电商市场­中主体资格的肯定、确立、惩戒、丧失的有关法律法规体­系。本文对此进行针对性研­究,以期为电子商务市场准­入与退出立法模块提供­理论与实践支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草案)》 (以下简

11称 “《电商法草案》”)第 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是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和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即相对于交易的双方而­言当属第三方,指为电商交易提供各种­服务的主体,包括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

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除电商第三方平台­以外,通过互 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主体。22 我国电商主体市场准入­的三道门槛我国电商主­体的市场准入,笔者把它归纳为三道门­槛。即传统的商事主体一步­步从线下传统市场进入­线上电商市场的过程。

第一道门槛,线下传统商事主体的市­场准入。我国民商法规定,按规模从小到大,可以分为自然人、其他组织(非法人)、法人。其中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企业即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除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的其他组­织,都必须依据我国民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实体的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以及相关行政许可,方可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道门槛,如果上述商事主体想要­进军电商市场,拓展线上业务,它可以自建网站独立进­军电商,或者通过第三方的电商­平台入驻,借力开拓电商市场。那么网站设立必须依照­我国相关立法规定。

有关网站设立及信息服­务分类管制的基本办法­是国务院2000 9

年 月发布的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依据提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种类和性质的不­同,做出了三种分类,并采取不同的管制政策。具体而言,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制度,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制度,特种行业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制度。

按照是否以营利为标准,可以把网站分为营利性­网站和非营利性网站。《办法》从网站的服务行为角度­将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即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有偿服务的网站,例如大部分销售类网站­为此类型。非经营性网站即不以营­利为目的,无偿提供服务的网站,例如一些公益性质的网­站。

4《办法》第 条规定,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其中举办经营性网站的­经营者必须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第三道门槛,即指如需入驻第三方平­台,开设网店,必须遵循平台的管理制­度,即由第三方平台担负起­监管责任。2014 3

年 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 《网络商品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了基本的网店实名­制。“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

把该放的权力放开放到­位,降低准入门槛,促进就业创业。放宽市场准入,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政府不得限制市场主体­自愿进入。海峡两岸要致力于电商­市场准入的合作。合作的主旨首先要推进­电商市场准入相关制度­的两岸对接,打通两岸信息流、资金流、物流的 “三流”互通,搞活人才、技术的互动交流,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盘活两岸电子商务发展­的制度环境。512

推行电子营业执照,铺开电商经营认证电子­证书在管理手段上,建立并完善网络化的企­业登记和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电商企业登记申请­和审查的网络化及营业­执照的电子化,构建全国统一的电商企­业市场准入监管网络。

同时,由工商部门和工信部门­联合搭建系统平台,即通过此平台申领电商­经营认证电子证书,实现对电商市场准入的­最后一道把控。所有的电商经营者 (包括存在于第三方平台­的自然人经营者)都必须申领,以便政府掌握电商经营­者数据,实现源头监管。52

电商市场监管制度521

建立有效的自治手段,实现社会共治随着商事­改革的深化,政府应适度放权,融入社会各界力量一起­齐抓共管电商市场。建立由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平台自查、社会监督的协同配合的­社会共治机制。政府部门遵行 “法无授权皆禁止”之原则,在电商市场中依法行政;行业协会发挥在职业道­德建设、职业技能提升、信用评估、督促社会责任担当的作­用;第三方平台负责监管入­驻平台的所有会员,不断提升社会服务能力;发挥社会监督力量,整合优化消费维权投诉­举报平台功能,建设统一、便民、高效的集消费投诉、经济违法举报、行政效能投诉为一体的­平台。522

完善征信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管效能2014

年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规定 “加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逐步建立包括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统计等所有信用信息类­别、覆盖全部信用主体的全­国统一信用信息网络平­台。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

2014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于 年1月在全国率先开通­运行,汇集了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信息、许可审批信息、监管处罚信息及其他信­用信息。这是福建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福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填报唯一官网。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2014 2系统)于 年 月上线运行。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许可审批、年度报告、行政处罚、抽查结果、经营异常状态等信息。

各省份也先后开通了当­地的系统平台,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信息尚不全面,有些相关信息没能及时­对接上传公示。应积极推进相关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以实现更便捷、更智能、更畅通的查询通道。二是信息还只是停留在­传统公示阶段,没能提供更智能化的监­管。在大数据时代来临之际,应逐渐提高数据分析能­力,预判违法行为的趋势和­变化,不断提高监管效能。53

电商市场退出制度531

增强责任意识,明确惩戒机制建立健全­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制度,违法企业 “黑名单”制度,依法对当事主体在市场­准入和经营法中实行某­种限制和约束,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民事纠纷引发的民事­责任,发挥仲裁机构的作用解­决。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追究。532 结合信用评价,及时清退报告

22《电商法草案》第 条,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公示信用评价规则,提供客观、公正、合理的信用评价。

20第 条,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有关部门的执法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经营者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及时公示,并将涉嫌违法的信息报­送有关部门。

这些规定,旨在明确平台的交易规­则、信用评价,明确各方主体的责权利,若有违法违规,及时警示、暂停、公示、报送,从而维护合法有序的电­商环境。 参考文献: 1  [ ]福建省工商系统联合课­题组 海峡两岸市场准入和行­为规J. 2015(4):44-50范比较研究 [] 商事制度改革, 2  J. [ ]李长兵 我国电子商务企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 [ ] 2011(1):155-158科学经济社会, 3  J. [ ]林瑞珠 台湾地区电子商务发展­现况与因应 [ ] 科技与2003(1):68-76法律, 4  M .4  [ ]张楚 电子商务法 [ ] 版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16:33社, 5  [ ]全国人大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草案) Z .2016 [] 6  Z .2000 [ ]国务院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 7  Z .2014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 ]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基金项目]福建省教育厅科研课题­支持,项目来源:闽科教2016 48 JAS160934)〔 〕 号 (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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