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医疗应用的用户技术接受模型研究
李前慧,姜英玉,钟 源,曾 光100029) (北京中医药大学 管理学院,北京
1
引言
我国的卫生总费用支出持续增长及人口老龄化的加剧,给国家和公众带来了更加巨大的经济压力。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移动医疗开始改变着公众的医疗方式,帮助提高公众的就医效率和医疗质量,一定程度上为国家的卫生事业改革做出贡献,因此,国家积极倡导发挥移动医疗的巨大优势,改善就医环境。
PDA移动医疗是指利用卫星通信、移动电话或 等移动1 []通信技术来提供医疗信息与服务。 移动医疗应用的推广颠覆了过去人们只能前往医院 “看病”的传统生活方式,可以随时随地获得各种与健康相关的信息资讯,甚至远程接受医生诊疗。节省之前大量用于挂号、排队等候乃至搭乘交通工具前往医院的时间和成本,更高效地引导人们养成良好的2 []生活习惯,变治病为防病, 大大提高了医疗效率。健康信息的可获得性又积极改善医患信息不对称,从而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满意度。而随着人口老龄化、慢性病发病人数增加等,公众对医疗服务尤其是移动医疗的需求持续增长,移动医疗成为未来发展趋势。
我国移动医疗应用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绝大部分移动医疗用户数量少且活跃度低,而且多数医务人员使用移动医3,4 []疗的意愿也不高。 目前移动医疗服务覆盖度还很小,从技术接受的角度,用户对移动医疗的技术接受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本文从用户实际需求的角度出发,在分析用户内在 1 TAM Davis,1989)图 技术接受模型 (
3图 移动医疗应用的技术接受模型
31 健康风险健康风险因素是用户接受移动医疗服务的内在动机。健康风险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用户自身的健康状况所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指的是用户使用移动医疗服务技术所要承担的可能的健康风险。移动医疗服务是特殊的商品,用户接受服务取决是自身的健康需求。不管是有医院参与的三方服务链,还是只有用户和技术平台参与的用户自我健康管理,用户在享有便利服务的同时,也同样承担着健康风险。32 年龄因素移动医疗服务依赖于互联网和移动技术,而互联网属于近些年的新兴技术,对于年轻人来说比较容易学习和使用,而对于中老年人却是挑战。与传统医疗服务相比,移动医疗的在给用户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对用户和服务提供方 (如医生等)有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考虑移动医疗服务的
1
研究背景及意义
随着电子商务浪潮的迅猛发展并波及全球,电子商务法
2014的发展如火如荼。 年,电商法立法课题研究专家评审
5会在京召开,会议对 个电商法立法专项课题研究报告进行
5专家评审,最终, 个课题通过评审,都达到了立法课题研究立项的要求,顺利通过评审。
首要的问题是 “电子商务市场准入与退出问题研究”,目前没有专门的论著,现存的文献资料中相关研究非常少,可以说是电商立法研究的相对空白点。“电子商务市场准入与退出问题”是电子商务网络购物
2008纠纷的症结 (根源)所在。如 年阿里巴巴平台上出现的大量网络诈骗,导致多名高管引咎辞职。这次事件引发了电商界的反思,我国现行的电商立法在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的设定和监管方面存在很多漏洞。所以如何建立有效的电商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对后续纠纷的减少甚至避免,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我国台湾地区互联网的发展早于大陆,法律方面的发展也较早,且在市场经济之商务管理中累积了较多的经验。海峡两岸同文同种、法缘相循。本文对海峡两岸电子商务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进行介绍,比较各自的优劣缺失,透过比较接触以相互借鉴、交流并深化合作,对于海峡两岸的法制工作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更期待对海峡两岸电子商务的发展建言献策。2
中国大陆电商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研究21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相关概念电子商务市场准入和退出是关于电商市场中主体资格的肯定、确立、惩戒、丧失的有关法律法规体系。本文对此进行针对性研究,以期为电子商务市场准入与退出立法模块提供理论与实践支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草案)》 (以下简
11称 “《电商法草案》”)第 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是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和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即相对于交易的双方而言当属第三方,指为电商交易提供各种服务的主体,包括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
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除电商第三方平台以外,通过互 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主体。22 我国电商主体市场准入的三道门槛我国电商主体的市场准入,笔者把它归纳为三道门槛。即传统的商事主体一步步从线下传统市场进入线上电商市场的过程。
第一道门槛,线下传统商事主体的市场准入。我国民商法规定,按规模从小到大,可以分为自然人、其他组织(非法人)、法人。其中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企业即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除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的其他组织,都必须依据我国民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实体的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以及相关行政许可,方可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道门槛,如果上述商事主体想要进军电商市场,拓展线上业务,它可以自建网站独立进军电商,或者通过第三方的电商平台入驻,借力开拓电商市场。那么网站设立必须依照我国相关立法规定。
有关网站设立及信息服务分类管制的基本办法是国务院2000 9
年 月发布的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依据提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种类和性质的不同,做出了三种分类,并采取不同的管制政策。具体而言,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制度,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制度,特种行业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制度。
按照是否以营利为标准,可以把网站分为营利性网站和非营利性网站。《办法》从网站的服务行为角度将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即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有偿服务的网站,例如大部分销售类网站为此类型。非经营性网站即不以营利为目的,无偿提供服务的网站,例如一些公益性质的网站。
4《办法》第 条规定,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其中举办经营性网站的经营者必须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第三道门槛,即指如需入驻第三方平台,开设网店,必须遵循平台的管理制度,即由第三方平台担负起监管责任。2014 3
年 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 《网络商品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了基本的网店实名制。“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
把该放的权力放开放到位,降低准入门槛,促进就业创业。放宽市场准入,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政府不得限制市场主体自愿进入。海峡两岸要致力于电商市场准入的合作。合作的主旨首先要推进电商市场准入相关制度的两岸对接,打通两岸信息流、资金流、物流的 “三流”互通,搞活人才、技术的互动交流,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盘活两岸电子商务发展的制度环境。512
推行电子营业执照,铺开电商经营认证电子证书在管理手段上,建立并完善网络化的企业登记和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电商企业登记申请和审查的网络化及营业执照的电子化,构建全国统一的电商企业市场准入监管网络。
同时,由工商部门和工信部门联合搭建系统平台,即通过此平台申领电商经营认证电子证书,实现对电商市场准入的最后一道把控。所有的电商经营者 (包括存在于第三方平台的自然人经营者)都必须申领,以便政府掌握电商经营者数据,实现源头监管。52
电商市场监管制度521
建立有效的自治手段,实现社会共治随着商事改革的深化,政府应适度放权,融入社会各界力量一起齐抓共管电商市场。建立由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平台自查、社会监督的协同配合的社会共治机制。政府部门遵行 “法无授权皆禁止”之原则,在电商市场中依法行政;行业协会发挥在职业道德建设、职业技能提升、信用评估、督促社会责任担当的作用;第三方平台负责监管入驻平台的所有会员,不断提升社会服务能力;发挥社会监督力量,整合优化消费维权投诉举报平台功能,建设统一、便民、高效的集消费投诉、经济违法举报、行政效能投诉为一体的平台。522
完善征信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管效能2014
年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规定 “加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逐步建立包括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统计等所有信用信息类别、覆盖全部信用主体的全国统一信用信息网络平台。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
2014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于 年1月在全国率先开通运行,汇集了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信息、许可审批信息、监管处罚信息及其他信用信息。这是福建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福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填报唯一官网。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2014 2系统)于 年 月上线运行。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许可审批、年度报告、行政处罚、抽查结果、经营异常状态等信息。
各省份也先后开通了当地的系统平台,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信息尚不全面,有些相关信息没能及时对接上传公示。应积极推进相关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以实现更便捷、更智能、更畅通的查询通道。二是信息还只是停留在传统公示阶段,没能提供更智能化的监管。在大数据时代来临之际,应逐渐提高数据分析能力,预判违法行为的趋势和变化,不断提高监管效能。53
电商市场退出制度531
增强责任意识,明确惩戒机制建立健全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制度,违法企业 “黑名单”制度,依法对当事主体在市场准入和经营法中实行某种限制和约束,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民事纠纷引发的民事责任,发挥仲裁机构的作用解决。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追究。532 结合信用评价,及时清退报告
22《电商法草案》第 条,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公示信用评价规则,提供客观、公正、合理的信用评价。
20第 条,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有关部门的执法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经营者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及时公示,并将涉嫌违法的信息报送有关部门。
这些规定,旨在明确平台的交易规则、信用评价,明确各方主体的责权利,若有违法违规,及时警示、暂停、公示、报送,从而维护合法有序的电商环境。 参考文献: 1 [ ]福建省工商系统联合课题组 海峡两岸市场准入和行为规J. 2015(4):44-50范比较研究 [] 商事制度改革, 2 J. [ ]李长兵 我国电子商务企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 [ ] 2011(1):155-158科学经济社会, 3 J. [ ]林瑞珠 台湾地区电子商务发展现况与因应 [ ] 科技与2003(1):68-76法律, 4 M .4 [ ]张楚 电子商务法 [ ] 版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16:33社, 5 [ ]全国人大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草案) Z .2016 [] 6 Z .2000 [ ]国务院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 7 Z .2014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 ]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基金项目]福建省教育厅科研课题支持,项目来源:闽科教2016 48 JAS160934)〔 〕 号 (项目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