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Policy Review

中国房地产调控的历程、特征与得失

限购、限价、限贷仍是目前主要的调­控措施。行政管制见效快,但也存在损害市场机制、误伤自住需求、干扰企业自主经营的问­题,未来应更多考虑使用经­济手段

- □杨红旭

杨红旭 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 限购、限价、限贷仍是目前主要的调­控措施。行政管制见效快,但也存在损害市场机制、误伤自住需求、干扰企业自主经营的问­题,未来应更多考虑使用经­济手段

当前,正值房地产调控深入进­行之际,部分热点城市调控成效­正在显现。回顾历史,2003年之后,全国房地产市场调控成­为常态,几乎每年都有新政出台。现在到了梳理一下过去­十几年房地产调控政策,总结经验及教训的时候。 调控的背景与目标

1. 稳定经济。2003-2007 年,中国经济增速不断攀升,加之1998年房改之­后住宅市场化快速推进,出现了过热苗头。因此,这一阶段的房地产调控­政策,也含有抑制房地产开发­投资过热,从而为宏观经济降温的­目标。比如2005 年的“国八条”明确提出:“当前一些地区存在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商品住房价格上涨过快、供应结构不合理、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等突­出问题。”

而在宏观经济增速明显­下滑的时候,为了刺激经济、稳住下滑势头,也会有意拉动房地产。比如2008 年 4季度救楼市,就是在“四万亿”刺激计划背景之下进行­的。再如 2014-2015年经济增速下­滑之际,房地产去库存政策随之­推出。 2.稳定房价。稳定房价、抑制 房价过快上涨,是2003 年以来中国房地产调控­的主基调,尤其是2010年以来­的房地产调控,主要目标甚至可以说唯­一目标就是抑制房价。

在 2005 年 上 半 年、2007 年、2010 年、2013 年、2016-2017 年这些房价高涨的年份,中国多实行紧缩型调控­政策。而当房价低迷之际,为了稳定房价,就会推出鼓励住房消费­的政策,比如2008年4季度 -2009 年、2012 年(降息、房贷放松)、2014-2015 年。由此预计, 2019 -2020 年,随着房价低迷,政策会重新转为扩张。 3.优化住宅供应结构。增加普 通住房、中小套型住房供应,是过去十几年房地产调­控的重要目标之一,其中尤以 2006 年“90/70 新政”为典型。与此同时,别墅用地供应得到抑制,比如 2003年出台别墅用­地禁供令,2010年又出新政要­求禁供容积率低于1的­住宅用地。 4.规范市场秩序。几乎每轮紧 缩型调控都会将规范市­场秩序作为重要内容之­一,过去曾多次出现多部委­联合进行专项市场检查(比如新房销售定价、捂盘囤地等)的情况。 调控措施与周期 1.2003-2007 年:紧缩型调控。 1998年房改之后,在楼市快速发展过程中,难以避免产生了局部投­资过热、房价增长过快等诸多矛­盾。于是自 2003 年起,中央开始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

(1)2003 年试探性调控。2003年 6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121号文”)收紧信贷:房企申请开发贷,其自有资金应不低于3­0% ;首套房贷首付比例仍是­二成,对二套房贷适当提高首­付比例。不过当时全国楼市不算­热,只有上海等少数地区较­热。所以,调控在社会上引发了一­定程度的争议,后来中央出台了“国 18号文”,既不打压,也不鼓励,却首次提出房地产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121号文”执行效果不明显,原因在于调控初始阶段­难以判断市场走势是否­真的偏热,政策有点纠结。需要提及的是, 2003年开始禁止别­墅用地出让。

(2)2004 年调控开始动真格。随着宏观调控全面展开,政府在楼市调控上吃了­定心丸,大力紧缩地

根和银根。政策规定 2004 年 8 月31日后不得再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必须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即著名的“8.31 大限”);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冻­结农用地转非农建设用­地半年。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含经济适用房项目)资本金比例由20%及以上提高到35%及以上。

(3)2005 年调控升级,全面打压,直指房价。2004年开始,全国房价大涨,尤其是以上海为代表的­长三角地区。上海房价在2004 年底到 2005年初的几个月­内大涨了三成左右。于是,2005年3月国务院­提出八条调控方针,5月转发七部委的八条­细则,被称为“新老国八条”,拉开了全面性、综合性、高强度调控房地产的序­幕。主要措施包括: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土地闲置费;满 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

2005年出台的“新老国八条”拉开了全面性、综合性、高强度调控房地产的序­幕

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转手交易的,按差额征收营业税;仅对普通住房给予优惠­政策支持。

(4)2006年调控升级。“国八条”让长三角降温,但全国诸多地区的房价­仍在上涨。2006 年 5 月,国务院针对少数大城市­房价上涨过快、住房供应结构矛盾突出­等问题出台六项措施调­控房地产。几天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九部­委的《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 15条细则”)。主要措施包括 :(1)“90/70 新政”。套型建筑面积 90平方米以下住房 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2)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全额征收营业税;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 年转手交易的,按差额征收营业税。(3)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 30% ;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比例 20%的规定。(4)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城市,必须在2006 年年底前建立。另外六部委发布《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限外令”),规定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才可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住商品房。

(5)2007 年调控完善与转型。2007 年房价飙升,但在 2005-2006年连续出台调­控政策后,2007年的政策并不­多。最主要的房地产政策是“二套房贷新政”:第二套( 含 )以上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 1.1 倍。12月份,又出台“补丁文件”,明确第二套房以“户”为

单位进行认定。这一政策效果显著,证明房贷政策是最重要­的调控工具。另外,国务院出台《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标志着国家开始“恶补功课”,大力推进保障房。其后,九部委发布了《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2.2008-2009 年:扩张型调控。 2008 年 9 月,金融危机席卷全球,中国经济增速也出现快­速下滑,房地产市场也于下半年­持续降温。在这一背景下,10月 22 日,财政部和中国中国人民­银行出台救市政策: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 倍,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2­0% ;对个人首次购买 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 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2008 年 12 月,《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除了重申上述政策,另外还包括: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及棚户区改造­问题;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由5 年缩至 2 年);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 3.2010 -2013 年:紧缩型调控。 随着 2009年房价暴涨,2010-2013年抑制房价成­为调控核心目标。新政一次比一次严厉,可细分为五波。

(1)第一波紧缩型调控:2009年12月“国四条”、“国十一条”出台。2009 年 12月,国务院常务 会议提出“国四条”,加强市场监管,稳定市场预期,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力争到2012年末,基本解决 1540 万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城市和国有工矿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方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2010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十一条”),进一步细化“国四条”,最重要的措施包括: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 含 )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价。

(2)第二波打压型调控:2010年4月“国十条”出台。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十条”),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调­控政策: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 90 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 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 1.1倍;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 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即限购政策,但其后仅有北京跟进)。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

策(即房产税)。

(3)第三波管制型调控:2010年 9 月“9.29新政”出台。为巩固楼市调控成果,多部委出台新政,将“国十条”中部分内容升级,变成了全国“一刀切”: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之前90平米以上最低­为20%);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国十条”中只要求房价过高城市­有选择性地实行)。另外,还要求“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城市,要在一定时间内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限购升级,后有 20多个城市跟进)。

(4)第四波“三限令”:2011年 1月“新国八条”出台。1月 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推出“新国八条”,行政性干预色彩继续加­重。一是限购范围扩大: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对2套当地户籍居民家­庭、1套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证明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后来共有48 个城市实行)。二是首次提出限价:2011 年各城市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结果大部分城市都将房­价增幅定为:不超过 GDP 或收入增幅)。三是收紧二套房贷:首付比例不低于60%(之前不低于50%)。四是收紧营业税,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按全额征收。另外,国务院常务会议原 则上同意部分城市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上海、重庆开征房产税。

2012年,房地产调控政策总体平­稳,除了指导商业银行对于­首套房贷进行利率优惠­外,既没有出台新政,也没有放松旧政。唯一值得关注的是:整个 7月份,为了防范房价上涨,连敲四次警钟,坚决防止房价反弹。这一套“系列拳”可以算是一次“准新政”。10月份,决策层表态,调控手段还需要逐步完­善,更加注重市场和法治手­段。由此可见,决策层很清楚限购限贷­这种行政干预手段,只能用于短期救急,不宜当作“补药”长期吃。

(5)第五波 :2013 年 2月“国五条”出台。重要内容包括:第一,完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要求全国 35个大城市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制定本地区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第二,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要覆盖全市,一手二手房皆限,外地有证明者只能拥有­1套房。第三,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可根据城市政府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二套房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第四,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 计征;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总体来看,“国五条”及细则颇具新意,但多数地区并未从严落­实。 4.2014 -2016年1 季度:扩张 型调控。2014年楼市低迷,部分地 区房地产库存积压严重,同时宏观经济增速下滑,于是开始扩张型调控,可分为四波地方层面的­新政潮。

(1)第一波 :2014 年 3月政府工作报告提出“针对不同城市情况分类­调控”。这意味着要打破全国“一刀切”式的调控模式,也就暗含着允许部分楼­市低迷的城市放松之前­部分紧缩型政策。其后,很多地方政府陆续放松­限购等政策。

(2)第二波:2014 年 9 月“9.30新政”。9 月 30 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首套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基准利­率的 0.7 倍。对拥有1套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此次“央四条”意在通过加强对居民购­房的金融支持,以达到刺激市场需求的­目的。

(3)第三波:2015 年 3 月“3.30新政”。3 月 30日,中国人民银行、住建部、银监会联合发文,要求对拥有 1套房且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房­贷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4­0%。对拥有 1套房并已结清相应贷­款,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同时财政部也发文要求,个人将购买 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4)第四波 :2015 年 11 月去库存新政。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提出,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发展。这是决策层首次提及房­地产库存问

题,此后在 12 月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再次提出要化解房地产­库存,通过加快农民工市民化,推进以满足新市民为出­发点的住房制度改革。 5.2016 年2季度 -2018 年:分化 型调控。2016 年 1季度,部分一二线城市房价快­速上涨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从沪深二市“3.25新政”开始,打破了过去两年全国同­步宽松的政策走势,开启了部分热点城市紧­缩型调控的新进程。与此同时,非热点地区继续执行宽­松政策,尤其是去库存政策。国家层面的调控新政只­有一项,即2017年4月1日­住建部与国土资源部出­台《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定位。

2016年以来,决策层重视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租购并举。2016年 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指出,到 2020 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2017 年 7月,住建部等九部委发布《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选取部分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包括广州、深圳、南京、杭州、厦门、武汉、成都、沈阳、合肥、郑州、佛山、肇庆等12个城市)开展住房租赁试点工作。 2017 年 8月,国土资源部、住建部联合发布《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确定第一批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合肥、厦门、郑州、武汉、广州、佛山、肇庆、成都等 13个城市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 调控的成效与不足

1. 调控的成效。首先,2005年开始,调控的矛头越来越多地­指向持续上涨的房价。调控效果的评估也主要­看房价变化。总体来看,历次调控都有较为明显­的效果,调控不可能抑制房价中­长期不涨,但在过热时达到了短期­降温的效果。

其次,住宅供应结构有所优化。过去十几年来,一二线城市中小套型占­比增加,别墅供应规模明显减小,这有利于刚需购房。

再次,市场秩序有所好转。土地出让市场越来越透­明,权力寻租现象大大减少。新房销售市场在明码标­价、开盘节奏、广告宣传等方面均有所­改善。二手房交易市场中 的不规范行为明显减少。 2.调控的不足。第一,行政手 段为主,经济手段不够。限购、限价、限贷仍是主要的调控措­施,部分城市近一年来新出­台了限转售措施。行政管制见效快,但也存在损害市场机制、误伤自住需求、干扰企业自主经营的问­题。未来应更多考虑使用经­济手段。

第二,需求端调控过多,供应端调控不足。房地产市场天生存在房­价变化过快与生产周期­较长的矛盾,当房价大涨时,新增供应跟不上;而房价明显降温时,新增供应减不下来。过去的房地产调控重点­发力需求端,而对供给端的管理手段­不足。

第三,短期措施太多,长效机制缺失。当楼市剧烈变化时,管理部门往往是临时抱­佛脚,或者打压、或者救市,心态着急、药量过大,于是在治好一场病的同­时,也埋下了新的病根。当前税收政策系统性不­足,没能起到较好保障市场­平稳运行的作用,房地产税迟迟没有通过­立法,热点城市存在较旺的投­资投机需求,亟待推进房地产市场长­效机制建设。上海的房产税试点也未­达到预期效果,未来仍需根据国家的立­法进程予以完善。

第四,租售不平衡。1998年房改之后,住房商品化、市场化快速推进,房产交易市场迅猛发展,但租赁市场发展滞后,形成了“售强租弱”的格局。租赁市场的发展能起到­稳定交易市场、平稳房价的效应,应加快推进“租购并举”。

总体来看,历次调控都有较为明显­的效果,调控不可能抑制房价中­长期不涨,但在过热时达到了短期­降温的效果

(作者为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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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调控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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