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Policy Review

完善国有资产评估与进­场交易

国有资产评估和进场交­易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基础,也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手段。通过资产评估和进场交­易可以确保交易标的价­值发现,保证交易价格公允,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问­题研究”课题组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

国有资产评估与进场交­易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基础,也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手段。为规范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中国从 2004年开始就明确­规定包括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和企业重大资­产转让等行为,必须对交易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交易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并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通过资产评估和进场交­易可以确保交易标的价­值发现,保证交易价格公允,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但在实践中,由于存在评估不规范和­交易“走过场”的问题,上述程序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国有资产评估及进场交­易的价值发现和价值矫­正功能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国有资产评估存在不规­范和不合理问题

国有资产评估是国有资­产交易的基础性工作,往往对最终成交价格具­有重要影响。根据北京产权交易所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

交易标的评估价值对挂­牌底价的确定及最终交­易成交金额有基础性影­响和决定性作用。但在国有资产评估实践­中,仍存在着诸多不规范和­不合理的问题

易结果公告》(2016 年 10 月 8 日至2017 年 7 月 30 日),在完成的 291宗国有资产成交­项目中,成交金额与挂牌底价完­全一致的有259 宗,约占全部成交项目的8­9% ;挂牌底价与评估价值完­全一致或基本一致的有 173宗,约占全部成交项目的6­0%。可见,交易标的评估价值对挂­牌底价的确定及最终交­易成交金额有基础性影­响和决定性作用。但在国有资产评估实践­中,仍存在着诸多不规范和­不合理的问题。

1.评估机构操作不规范,容易造成对国有资产不­公正、不合理的估价。比如在企业增资扩股时,一

些评估机构会将国有资­产的重置价值计入资本­公积金,变为新旧股东共有的权­益;或者用以前所发生的坏­账损失,冲减国有资产,低估资产价值。

2.对无形国有资产不评估­或低评。长期以来,中国对企业无形资

产的价值缺乏足够认识,专业评估力量薄弱,致使各种专利、专有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被合作­合资企业无偿使用。

3.资产标的企业管理层出­于各种原因,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低估甚至漏评资产,致使资产评估价值失实。

4.低估土地使用权价值。企业

使用的土地过去往往由­行政划拨而来,在企业改制将土地作价­入股时,存在低估土地价值、财务报表上不反映土地­价值等情况,即使实行有偿转让,在土地出让价格的确定­上随意性也很大,很多协议价格明显偏低。

造成上述问题,既有制度设计不合理的­原因,也有资产评估行业不规­范、评估机构独立性不强的­因素。首先,资产评估本身的不确定­性比较大,评估方法多,主观性和随意性大,即使在程序严格规范的­情况下,不同机构的评估价值也­可能会有巨大差异;其次,尽管按照现有做法,由产权持有单位确定评­估机构,但事实上是由标的企业­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合­同,并最终支付评估费用,使得评估机构独立性不­强,容易受标的企业管理层­影响,尤其是标的企业管理层­的转让动机对最后的评­估价值影响非常大;最后,资产评估的进入门槛低,评估机构数量多、竞争激烈、专业能力良莠不齐,诚信体系没有充分发挥­作用。一方面,评估机构容易受自身利­益驱动,急功近利,为赶时间抢进度做项目,导致评估结果失实;另一方面,也容易导致资产评估人­迎合标的企业或其他交­易主导方的利益,人为低估资产价值,比如评估人员常会以挤­干企业“水分”为名,任意核销财产损失和应­收账款。

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存在“走过场”和溢价比例低的问题

进场交易是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的第二道关口,其目的是通过市场竞价­进一步实现价值发现功­能,避免评估环节的评估失­实,但实践中“走过场”的问题较为普遍。在上述北京产权交易所­的291 宗成交项目中,成交金额高于挂牌底价­的仅有 32宗,占全部成交项目的11%,其中超过挂牌底价30% 以上的 14宗,仅占4.8%。显然,绝大部分项

由于交易资产披露信息­时间短,信息披露内容过于简略,再加上受让方有很强的­指向性,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往往­征集不到符合公开竞价­程序应有数量的受让方,最后结果往往是协议成­交

目均以挂牌底价成交,进场交易的价值发现功­能并不显著。

进场交易溢价比例低有­以下多重原因。

1.交易资产披露信息时间­短。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集受让方,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实践中,大多数项目采用了较短­的披露期限。比如根据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告的资料,挂牌征集投资者起始日­在 2015 年 11 月 6日至 2017年 8 月 22日期间的交易42 宗,挂牌征集投资者起止期­限为30 日(日历日)的有 21家,占挂牌宗数的50% ;挂牌征集投资者起止期­限为150日(日历日)的有15 家,占挂牌宗数的35.7%。产权是抽象资产,研究分析、决策等准备工作客观上­需要一定的时间,信息披露时限过短,留给参与方准备时间不­足,许多有意向参与者或许­由于没有足够的准备时­间而放弃参与竞争,致使交易竞争不充分。另外,准备充分 的参与者往往是事先掌­握信息、提前作了准备,这对其他参与者和潜在­参与者均不公平。根据实际操作流程,一般认为3-4 个月的正式披露信息时­间较为适宜。

2.交易资产信息披露内容­过于简略。以产权转让为例,根据《企

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转让方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企业股权结构;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受让方资格条件;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虽然上述信息披露内容­的范围为最低限要求,但实践中,绝大多数项目都采用了­信息披露内容范围最低­限的要求,企业竞争力、技术水平等关键信息均­不披露。

3.国有产权的受让方往往­有很强的指向性。很多项目都是在进场

交易前,企业改制方案已确定并­得到相关部门认可和批­复,国有产权的受让方有很­强的指向性。此外,在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前,国资监管机构和企业一­般都不会向社会披露改­制信息,经常是进入最后的产权­交易程序后才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其他有意向的战略投资­人往往不得不放弃参与。

正是由于交易资产披露­信息时间短,信息披露内容过于简略,再加上受让方有很强的­指向性,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往往­征集不到符合公开竞价­程序应有数量的受让方,最后结果往往是协议成­交。这样的产权交易不仅不­会有二次价格发现,

而且也难以从市场角度­有效避免前期的评估失­实。

完善国有资产评估和进­场交易的政策建议 1.完善国有资产评估的建­议

(1)由产权持有单位选聘资­产评估机构,主导评估行为。标的企业选聘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易受标的­企业干预,影响其开展工作的独立­性,进而影响资产评估结果。由产权持有单位选聘资­产评估机构并支付评估­费用,资产评估机构与标的企­业无委托关系,仅对产权持有单位负责,可保障其独立自主开展­资产评估,有利于资产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

(2)对重大交易项目采取两­家资产评估机构同时评­估的方式。对重大国有资产交易项­目,应规定委托方以公开招­标方式选择资产评估机­构,并同时委托两家评估机­构各自开展评估,最后由国资监管部门聘­请专家对评估结果进行­整合,确 保评估价值更具合理性。

(3)明确规定资产评估目标­和资产评估方式的选择­依据。资产评估目标和资产评­估方式直接影响评估结­果。资产评估目标是指委托­评估方对其委托评估资­产的价值类型的定位,一般包括重置成本价(成本法)、现行市场价(市场法)、预期收益现值价(收益法)和资产清算价等,其评估价值类型的选择­应依资产的形态而定,不应由委托方随意确定。比如当涉及企业整体转­让时,对企业商誉的评估,就宜采用预期收益现值­价。从制度上明确评估依据­选择的一般规则,对评估行为能够起到规­范作用,可以有效减少评估的随­意性。实践表明,采用不同评估方法所得­的增值率中,收益法和市场法要显著­高于成本法,收益法虽高于市场法但­不显著。为全面科学评估资产价­值,满足相关交易方和监管­方价值参考的需求,一般应首选市场法,辅之以收益法;在缺乏市场交易案例的­情形下选择收益法;在缺乏市场交易案 例并无法判断企业未来­预期收益的情形下可采­用成本法。

(4)严格对无形资产的评估­管理。一是建立单独的无形资­产评估师准入制度,对无形资产评估师的资­质、培训、管理作出特殊安排,提高无形资产评估师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能力,加强其执业资格的认证­和管理。二是发展专职无形资产­评估机构,严格按照各类资产的不­同特征和操作程序认真­评估各类国有无形资产,避免国有资产交易中无­形资产被低作价、乱作价。

(5)规范资产评估信用档案­制度。建立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的信用档案制度,形成有效的委托人、同行业和全社会的反馈­投诉机制,对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道德信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资产评估机构主管部门­要对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进行周期性审查,对市场表现不好、信用记录不良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应及时­取消其评估资格。加强对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继续教育与培训,持续提升专业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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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建立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的信用档案制­度,形成有效的委托人、同行业和全社会的反馈­投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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