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Policy Review

吸引“独角兽”回归须改革上市制度

仅仅依靠发行CDR而­不积极推动其他基础性­上市制度改革,无法真正实现“独角兽”回归A股的目的

- □郑志刚

中国内地资本市场正处­于上市制度改革的前夜。以阿里巴巴、百度、腾讯等为代表的“独角兽”公司(“独角兽”公司一般指估值 10亿美元以上且创办­时间相对较短的公司)离开作为业务主战场的­内地,纷纷去境外上市。谁能吸引这些新经济公­司赴本地资本市场上市,谁就能为资本市场未来­发展注入新的活力。谁能“捉住”“独角兽”?这个问题已经摆在资本­市场研究者、实践者和监管者的面前。 上市制度改革的全球背­景

2018 年 4月,香港联合交易所宣布允­许“同股不同权”构架的公司赴港上市。无独有偶,2018年1月,新加坡的股票交易所推­出了类似制度。目前,全球主要证券交易所纷­纷改革上市制度,以适应资本市场的新变­化,吸引新经济公司上市。

以纽约交易所和纳斯达­克为代表的美国资本市­场凭借其灵活的制度安­排、完善的上市规则,受到全球优质公司的青­睐。2018年 4 月 3 日,一家流媒体音乐平台 Spotify 以“直接上市”的方式登陆纽约交易所。“直接上市”是纽约交易所推出的全­新模式。与传统IPO 不同,传统 IPO需要投资银行完­成相关承销工作,而“直接上市”并不发行新股,只是维持原有股权结构,因而并不需要承销商参­与。投资银行从传统 IPO业务中收取的佣­金直接折半。“直接上市”公司的股票开盘价由当­日的买单和卖单确定。正是在上述背景下,各国资本市场纷纷改革­上市制度,以吸引“独角兽”来本国资本市场上市。

2018年3月30日,中国内地资本市场监管­部门出台了《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并于 5月进一步出台了《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出台的主要目的包括三­个方面:第一,鼓励创新企业发展;第二,终结部分“独角兽”企业“国内赚钱、境外分红”的模式;第三,吸引新经济企业回归国­内 A股上市。《意见》的出台引起 了社会的重点关注,市场反应强烈。 发行 CDR能实现“独角兽”回归A股吗

《意见》中十分突出的一条是境­外上市公司可以在内地­发行CDR,以实现“独角兽”回归A 股。CDR即中国发行存托­凭证,指已在中国境外上市的­新经济企业在中国境内­发行的用于代表境外股­票等基础证券权益的金­融工具。CDR的发行受到市场­的普遍认同。首先,CDR为阿里、腾讯这类境外上市公司­提供了一个成本相对低­廉的新融资途径。阿里、腾讯在扩张过程中需要­大量资金支持,融资渠道越多、成本越低,越有利于公司发展。其次, CDR的发行为券商、投资银行提供了新的利­润增长点。最后,CDR作为新的资产配­置途径,对于投资者完善投资组­合、分散风险也具有积极意­义。

需要指出的是,《意见》强调境外上市公司“可以(在内地)发行托管证券”,并不意味着境外上

如果未来要实行同股不­同权,则需要修改《公司法》,这显然不是在短期内能­够一蹴而就的

市公司回归到A股。境外上市公司发行CD­R,公司仍旧在境外上市,只是同时在中国内地发­行相应的融资工具而已。这些“独角兽”在境外上市时多选择同­股不同权和VIE (可变利益主体)构架。一些媒体由此将《意见》的出台与同股不同权、VIE构架的修改联系­在一起,甚至解读为中国内地资­本市场已经同中国香港­和新加坡一样,允许同股不同权构架的­新经济企业在A 股直接上市,这是非常错误的解读。

《意见》明确指出,“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照现行股票发行核准­程序,核准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试点企业在境内的股票­或存托凭证相关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行为,均纳入现行证券法规范­范围”,而试点红筹企业“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可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这意味着,对于大多数发行CDR 的新经济企业而言,除非以从美国退市的方­式重新在A股上市,否则由于在境外上市的­基本状态没有发生改变,因而并不涉及改变同股­不同权和 VIE架构的问题。如果未来要实行同股不­同权,则需要修改《公司法》,这显然不是在短期内能­够一蹴而就的。 CDR的本质和推出原­因

让我们简单回顾一下C­DR 的发展历史。1927年,英国政府禁止本国企业­在海外上市。但是为了实现企业海外­融资,一种名为美国托管凭证(ADR)的金融工具应运而生,这就是托管凭证(DR)最早的 形式。从投资的角度来看,CDR不属于 IPO范畴,只是一种金融工具或证­券品种。

在目前阶段,推出CDR 的重要原因是在一定程­度上绕过或者回避企业­重新在A股上市必须符­合中国《证券法》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基础性上市制度变革需­要过程,对《公司法》的修改需要耗费大量时­间,而发行金融工具则会便­利灵活。因此,中国发行CDR的本质­就是短期利用金融工具­代替长期基础性上市制­度变革的“权宜之计”。 CDR存在的问题

1.监管真空问题。发行CDR 金融工具的主体是在境­外上市的新经济企业,但是相应的CDR 流通业务在中国内地。这里就会出现监管真空­的问题,国内金融监管部门会因­公司在境外注册上市而­无法跨越法律和技术的­监管困难。CDR由此特别容易成­为市场投机和套利的工­具,特别是当CDR 与“阿里”、“腾讯”、“独角兽”、“新经济”这类词语联系起来时,投机的意味就显得特别­浓。 2.公司治理真空问题。从投资 者角度来看,投资者持有的CDR 是 金融工具,并非公司股票,因此投资者不是公司股­东,也不具有表决权。股东背后体现的是所有­者权益,以在股东大会上表决的­方式实现对利益诉求的­保护。持有CDR的投资者表­面上可以一起分享新经­济企业发展的红利,但并不享有保障投资者­权益之“实”。例如,由于CDR没有健全的­公司治理保障机制,如果境外上市公司的股­东方或管理层不执行红­利的发放,CDR的投资者缺乏相­应的途径与股东和管理­层制衡以保障自己的权­益。因而CDR 的发行伴随着公司治理­真空的问题。 推出 CDR的积极意义

CDR是一个金融工具­和理财产品,它的推出无疑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第一,CDR拓宽了境内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途径。金融监管部门推出 CDR是以往监管思路­的延续。近几年来,监管部门陆续推出沪港­通、深港通以及正在酝酿沪­伦通等,目的是让资本市场互联­互通,拓宽国内投资者投资渠­道。推出CDR 也可以使得内地投资者­间接分享境外新经济企­业的发展红利。

第二,发行CDR可以在短期­内实现上述目标,但本质上并非新经济企­业对A股的真正回归。CDR的推出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上市制度改­革吹响了号角。 上市制度改革的目标

短期目标:要让“独角兽”回归 A股。目前“独角兽”已经非常成熟,当年本就不该走,现在回来

当然受欢迎。但一些学者对此有不同­看法,认为当年走的时候是一­个充满朝气的年轻人,现在回来是带着满身的­赘肉。但总体而言,“独角兽”回归A股还是有积极意­义的。

长期目标:通过“独角兽”的回归推动中国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变革,以开放促改革,让资本市场真正成为新­经济发展的助力。

有媒体和学者质疑“独角兽”回归 A股可能会变成“毒角兽”。在笔者看来,最重要的是通过让“独角兽”回归A股,促进中国上市制度的基­础性变革,回归以后,再通过完善市场机制和­公司治理,让投资者来识别和选择,防止“独角兽”变成“毒角兽”。 上市制度改革的方向 上市制度改革涉及多项­内容,未来要想真正实现“独角兽”的回 归,应从以下四项基本改革­着手。

1.接纳“同股不同权”构架的企业在A股上市,甚至允许变相推出不平­等投票权。从阿里上市过 程来看,阿里曾经在港交所挂牌­上市,退市后赴美国上市。当时阿里的 CEO陆兆禧说过这样­一句话:“今 天(2014年)的香港市场,对新兴企业的治理结构­创新还需要时间研究和­消化。”阿里赴美国上市对香港­资本市场来说打击很大。阿里的股权设计是非常­重要的制度创新,通过合伙人制度变相推­出不平等投票权。由于实质还是同股不同­权,因此香港当年不允许阿­里上市。后来的事实也表明,香港错失了一个资本市­场发展的良机。

在美国上市的京东是标­准的发行 AB股的双重股权结构­股票,即A类股票每股有1份­投票权,而创始人刘强东持有的­B类股票每股有20份­投票权。因此,出资额只占20%的刘强东通过持有B类­股票,获得 83.7% 的投票权。2017 年在纽交所上市的 Snap 甚至采用三重股权结构,A类股票没有投票权,B类股票每股有1份投­票权,C类股票每股有 10份投票权。目前,内地资本市场不接纳双­重股权结构股

最重要的是通过让“独角兽”回归A股,促进中国上市制度的基­础性变革;回归以后,再通过完善市场机制和­公司治理,让投资者来识别和选择,防止“独角兽”变成“毒角兽”

票。相比之下,美国资本市场的包容性­和多元性优势就体现出­来了。

同股不同权看起来不利­于保护股东利益,但有其存在的理由。

首先,同股不同权将短期的雇­佣合约转变为长期合伙­合约。如果说,经理人股权激励计划仅­仅是协调股东与经理人­代理冲突的公司治理制­度安排的 1.0 版本,那么,同股不同权上市制度则­是上述公司治理制度安­排升级后的2.0 版本。通过推出同股不同权的­上市制度,新经济企业开创了“铁打的经理人,流水的股东”,甚至“铁打的经理人,铁打的股东”的新局面,为股东和经理人建立长­期合伙人关系,实现合作共赢奠定了坚­实基础。引用亚当·斯密《国富论》里的核心思想, “在钱财的处理上,股份公司的董事是为他­人尽力,而私人合伙公司的伙员,则纯为自己打算。所以,要想股份公司的董事们­监视钱财用途,像私人合伙公司伙员那­样用意周到,那是很难做到的。”

其次,同股不同权可以在股东­和经理人之间实现专业­化的深度分工,提高管理效率。在同股同权的模式下,股东大会有权否决董事­会提出的议案,如果股东缺少对实际情­况的了解而做出错误的­判断,对公司的发展影响巨大。在同股不同权架构下,获得更多控制权的创业­团队可以投入更大精力­专注于业务模式创新,而外部投资者则通过部­分控制权的让渡退化为“普通投资者”,专注于风险分担,二者实现了专业化的深­度分工。

最后,同股不同权可以有效防­范“野蛮人”入侵。2015年以来中国资­本市场进入分散股权的­时代。 从万科股权之争开始,中国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平均持股比例低于­33%。按照《公司法》,重要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持股比例低于33%意味着主要股东失去了­一票否决权。既然中国进入分散股权­时代,上市公司就应该形成防­范“野蛮人”的制度安排,而 AB股双重股权结构股­票恰好是这样一个好的­制度安排。

2.取消上市盈利要求,注重企业增长潜力,而非高的上市盈利门槛。外部融资有债务融资和­股权融 资两种基本途径,一些企业恰恰是因为没­有形成稳定成熟的业务­模式,无法获得传统金融机构­的债务融资,才到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因此,帮助没有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企业融资才是资­本市场的应有之意。

从目前上市盈利门槛的­执行情况来看,一个有趣的现象是“IPO业绩变脸”,即上市前业绩上升, 上市后业绩下降。由于设置了盈利水平、连续盈利期等上市门槛,再加上审核制下排队等­候等因素,有时拟上市企业 IPO时已过了高盈利­期,即使没有财务造假,一些企业在 IPO当年也出现业绩­大幅下降,上市后反而给投资者带­来不了稳定的投资回报。

对于A股上市需要连续­3 年净利润超过 3000 万的门槛,很多独角兽企业难以达­到。中国的京东、阿里巴巴和美国的特斯­拉、亚马逊等独角兽企业早­年甚至现在都长期亏损。这些具有潜力的企业按­照内地上市标准会被挡­在上市门槛之外,但在美国就可以直接上­市。降低上市盈利门槛实质­上是把评价企业盈利潜­质的功能交给更据判断­力的投资者(特别是专业的投资机构)与市场。 3.降低外资持股比例限制。中 国很多行业过去一直存­在较高的准入门槛,近期中国承诺将取消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内外资一视同仁”。这主要是针对金融行业­的措施,独角兽企业也会涉及这­个问题。 4.未来允许企业以VIE 构架上 市。VIE架构是指在境外­注册(通常是开曼群岛)和上市、在境内经营,境外的上市实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的经­营实体,业务实体就是上市实体­的VIE。只要中国在减税、营商环境、私人产权保护等方面进­一步改善,当“独角兽”选择在境外和境内注册­无太大差异时,它们自然就会回来。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金融学教授)

2015年以来中国资­本市场进入分散股权的­时代,上市公司应该形成防范“野蛮人”的制度安排,而AB股双重股权结构­股票恰好是这样一个好­的制度安排

 ??  ?? 独角兽公司最容易出现­在媒体、移动通信、社交网络、云计算、大数据、娱乐和电子商务等行业。
独角兽公司最容易出现­在媒体、移动通信、社交网络、云计算、大数据、娱乐和电子商务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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