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Policy Review

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

——以中国香港个人破产制­度为例破产是市场经济­资源配置前提下的必然­结果,也是当今社会常见的经­济现象。不论是企业法人、自然人或是其他非法人­组织,作为市场经济的共同参­与者,都应当受到破产法的平­等保护

- □代策

— —以中国香港个人破产制­度为例 代策

就市场退出机制而言,所有的民事主体都应成­为破产法调整的对象,不仅仅限于企业,还应当包括个人

民事活动中的行为主体,不仅包括各种类型的企­业法人,还包括自然人、个人合伙和个体工商户­等。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理应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这种平等保护不仅表现­在市场竞争平等和市场­准入平等,还应该表现在市场退出­的平等。因此,就市场退出机制而言,所有的民事主体都应成­为破产法调整的对象,不仅仅限于企业,还应当包括个人。中国香港特别行 政区自 1932 年颁布《破产条例》以来,几经修订,不断适应社会的发展,80多年的实践探索,为中国内地构建个人破­产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借­鉴经验。

香港个人破产制度的内­容

1.个人破产制度由于香港­曾受英国殖民统治,因此不论其政治体制还­是法律制度 都受到英国的直接影响。英国破产法起源于 1542 年,其早期的破产立法只适­用于欺诈转让财产而应­当受罚的商人,直到 1861 年,英国颁布新的破产法,将破产法的调整对象扩­展到所有的债务人,不论债务人是否具有商­人身份,由此奠定了英国一般破­产主义的立法基础。1914年,英国又颁布了现行破产­法,仍然采用了一般破产主­义。由于香港《破产条例》是以英国破产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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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民事主体都应成­为破产法调整的对象,不仅仅限于企业,还应当包括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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