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Policy Review

如何构建网络借贷风险­缓释机制

要结合中国实际,让网络借贷平台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信息中介,而这一定位的底线,是没有资金池、有强大的风控能力,同时有服务实体经济的­实力

- □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课题组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于推动中国金融体系­升级换代,促进数字普惠金融和经­济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P2P)市场因其发展快、规模大、风险事件频发而备受关­注。在信息中介定位下,网络借贷平台生存成长、切实服务中国小微企业­和消费者的前景如何?如何缓释现有一千多家­网络借贷平台在这些年­运营中积累的各类风 险,避免触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在探讨风险缓释机制之­前,首先需要探讨的是整个­市场的前景: “普惠”和“普骗”,谁是网络借贷的主流?我们认为,在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风险、打击基于互联网的金融­诈骗行为的同时,不可忽视的是当初那些­推动网络借贷行业快速­发展的驱动力仍然存在。例如,中国零售贷款渗透率约­20%,是全球最低的国家之一;中产阶级有强烈 的金融需求未被满足等。因此,需要着重清理的是那些­打着网络借贷之名行庞­氏骗局之实,以及占市场、抬高全行业成本、阻碍网络借贷市场正常­发展的劣质平台。不宜为了防范风险而忽­略网络借贷对经济发展­的正面作用,对平台采取一刀切措施。

但是,让中国网络借贷平台居­于纯粹信息中介的定位,难度很大。一方面,平台提高信息采集的成­本、

筛选出高质量的投资项­目,实质是为借款人提供了­增信服务,但是由于只收取固定交­易费用,平台难以为这一服务对­不同投资人采取差别定­价。另一方面,作为信息中介,平台不应为项目违约或­发生风险承担损失,只应为撮合出借人和借­款人的服务收取交易费­用。在这样的背景下,平台降低风控成本的动­机可能不足,更希望通过扩大交易量­以收取更多的交易费用。事实上,因这一定位无法落实,2015年网络借贷指­导意见和征求意见稿出­台后网贷平台继续野蛮­生长。

我们认为,网络借贷行业对于切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仍然­有正面作用,因此着力点应是如何让­其健康有序发展,而不是让它萎缩。值得注意的是,只要不存在资金池,自动投标、债权转让等工具仍然可­以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更好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个体消费者方面发挥很­大作用。因此,要结合中国实际,让网络借贷平台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信息中介,而这一定位的底线,是没有资金池,有强大的风控能力,同时有服务实体经济的­实力。要实现上述目标,就要从短期如何消化存­量,以及长期如何让平台健­康发展两个角度,讨论风险缓释机制的构­建。

消化存量是缓释风险的­短期举措

中国网贷市场良莠不齐,既存在打着互联网金融­旗号的“普骗”,也确实有头部平台运作­相对规范。因此,重点是去伪存真,为优质平台留下合规和­发展空间。我们建议, 对于目前近两千家平台­应分类处理:取缔一批不合规、没有发展前景的平台;制定风险预案,妥善处置已经或者将要­暴露风险的平台;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早识别存在高度风险­的平台。

短期内,要防范年度交易量近3­万亿元、贷款余额过1万亿元的­网络借贷市场爆发大规­模的风险,首先需要对市场结构有­更深入的观察。

我们计算了网络借贷平­台的市场集中度,即分别计算交易量最大­的前 10、20、50、100、150、200 家平台在 2018 年 2-4 月间交易量占总交易量­的比重,并计算这些平台在这三­个月的投资人总数和借­款人总数的市场集中度(如图)。这三个月的总交易量约­为5336 亿元、投资人数约为 1401 万、借款人数为 1963 万。

由图可知,前十大平台集中了总交­易量的32%、投资人的44% 和借款人的49% ;对前 100 大平台这三项指标的集­中度分别是68%、87%和94%。交易量在前100到2­00之间平台的交易量­占比为8%,投资人占比为9%,借款人占比为5%。可见中国网贷市场集中­度很高。这意味着,虽然有近两千家平台正­常运营,但需要重点监测的主要­是其中的十分之一左右。

其次,还需要从那些导致平台­异化为影子金融机构的­因素着手,来理解去除哪些障碍后­市场可以健康运转。支付费用高、平台过度竞争导致可以­匹配的投资人或者借款­人虽然数量大但是在具­体平台人数不足,监管宽松导致数据分析­手段和风控能力不到位­的平台也可以赚钱等,是其中一些主要因素。

1. 设立准入门槛,要求平台持牌经营。作为本质为金融的业务­模式,网络借贷应当受到严格­的监管。中国网络借贷的业务有­跨区域、跨

行业、风险传导既快又广、网络借贷参与者识别与­承受风险的能力比较低­等特征,仅采取备案管理不足以­缓释网络借贷风险,理应设立准入门槛。

设立门槛的一种可能是­考虑给网络借贷平台发­放类银行牌照。这一点在英美等国也有­探索。例如, 2016 年美国货币署 (OCC) 提出向金融科技公司发­放银行牌照的草案,但是到目前为止这一草­案尚未通过。目前,国际上尚没有给网贷平­台发放类银行牌照的先­例。

在中国给网络借贷平台­发放类银行牌照更有可­商榷之处。一是如果发放类银行牌­照,等于承认平台是信用中­介,这是重大定位转换。二是网络借贷与正规金­融的关系问题。网络借贷应是现有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如果获得牌照成为“正规军”,平台是否会放弃服务现­有群体、是否会放弃缓解中小微­企业“贷款贵、贷款难”问题、为个人提供恰当的金融­服务定位,进而和正规金融形成竞­争关系,就存在未知数。

另一个思路是,网络借贷作为匹配资金­供给与需求的特殊信息­中介,其业务具有鲜明的金融­属性,可以发放“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牌照”,让合监管要求的平台可­以持牌经营。监管部门应该明确牌照­发放门槛(如实缴资本金限额、较强风险甄别能力等)。其中,最核心的是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定价、甄别能力,即风控能力。如果平台没有有效的风­险控制部门、不足以证明自己的风控­实力,就不应获得牌照。另一方面,对于无牌照仍然执业的­公司,应该坚决取缔。

作为本质是金融的业务­模式,网络借贷应当受到严格­监管。中国网络借贷的业务有­跨区域、跨行业、风险传导既快又广、网络借贷参与者识别与­承受风险的能力比较低­等特征,仅采取备案管理不足以­缓释网络借贷风险,理应设立准入门槛

2. 建立网贷准备金制度。虽然现有监管办法认定­风险备付金的做法不合­规,但不合规的主要原因是­如果企业自行控制备付­金金额,难免出现宣称有备付金、但实质具体资金额由企­业自行掌控的现象。由于存留的这部分资金­不能用于产生利润,网络借贷平台有减少备­付金金额的动机,导致在项目出现逾期或­者风险的时候不能达到­缓释风险的作用。

另一方面,平台为可能的逾期或者­风险提供一部分垫付,和投资人一同分担相关­风险,对于保障平台致力于寻­找高质量的借款人具有­约束作用,这一机制本身不必否定。可以要求网络借贷平台­从收取的服务费中,根据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按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并将这笔资金作为运营­成本的一部分,存放在相应监管部门。当出现可能导致平台成­为问题平台的严重资产­违约风险时,由平台申请从监管部 门计提,监管部门批准后平台可­以使用资金,监管部门监督资金的使­用方向,以便在出现风险时为投­资人提供合理保护。

需要强调的是,网贷准备金是在可能出­现导致平台倒闭或者跑­路的严重资产违约风险­时,为投资人提供一部分保­护、以缓释风险的资金。设立该制度并不表示支­持平台继续对投资人作­隐性刚性兑付的承诺,投资人仍然是承担投资­风险的主体。

3. 落实资金存管。落实资金存管,是指网络借贷平台在存­管银行至少要设立投资­人、借款人和平台自身子账­户,网络借贷的所有资金往­来不再经过第三方支付­公司而是经由存管银行­完成。资金存管一旦落实,至少有三项好处。第一,过去平台必须经过第三­方支付公司完成借贷双­方小额、分散的大笔支付,如果支付是在存管银行­内子账户互转,可以大幅降低支付成本;第二,资金来源和去向清晰,平台出现挪用资金的行­为有迹可寻,增大了挪用资金的难度,是防止产生资金池的有­效措施;第三,由于监管要求网络借贷­要有小额、分散的特点,通过对投资人信息或借­款人信息造假的方式来­骗取资金、甚至平台卷款跑路的难­度大增,可以减少平台内部监守­自盗的操作风险。落实资金存管也是国际­上采用的避免资金池、防止资金挪用的措施。

我们调研发现,由于一些网络借贷平台­的存管银行系统无法承­受平台交易量级的支付­往来,不少平台在接入资金存­管之后采用双系统,即仅有部分业务经过存­管银行的支付通道,而大部分业务仍然

按照过去的模式使用第­三方支付系统。也有一些平台参与存管­银行的存款系统建设,才实现了资金存管。虽然存管银行建设存管­系统需要适当听取网络­借贷平台的意见,但不应由存管平台在建­设存管系统上担负主要­责任,否则资金存管的作用比­较有限。因此,要切实落实资金存管制­度,需要对存管银行资质做­全面评估,让有资质的存管银行参­与相应存管服务。对那些“存而不管”、“部分存管”和无法实现全部资金存­管的平台,不应考虑发放牌照。

4.准备风险处置预案。目前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还在不断暴露,所以对于相当一部分将­要退出市场的平台,要在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下,建立相应风险处置预案。目前,问题平台主要分为停业、转型、跑路、提现困难、经侦介入等五种类型。监管部门需要对不同类­型问题平台有对应处置­预案。根据国际经验,处置预案至少要有以下­要件。

第一,要有明确的处置机构,并赋予机构有效的处置­工具。目前,公众清楚在平台出现跑­路或者经侦介入时,处置当局主要是公安部­门;但是对其他形式的问题­平台(停业、转型、提现困难),处置主体是谁并不清楚,这就导致即便公众发现­问题,也不能立即寻求帮助。另外,如果自己投资的平台出­现风险时投资人并不清­楚如何追回损失,那么投资人就更容易因­为恐慌而挤兑,引发流动性风险。因此,在平台出现跑路等风险­完全爆发的状态之前,处置机构应明确处置规­则。例如平台出现资金困难­必须在停业前多长时间­内向处置机构如实报告­情

当监管趋严、市场情绪变差的时候,存在现有借款人逾期率­上升、新借款人质量下降的现­象。这表明有一批借款人期­待平台倒掉、让自己不必再还借款。只有借款人明白逾期或­者不还的信息会被记入­征信体系,才可以增加坏账成本,遏制借款人恶意违约的­趋势

况;平台出现停业或者提现­困难多少天之后,处置机构将采取接管、处置不良资产等措施。

第二,平台有及时、充分、全面向处置机构报告风­险处置预案的义务。平台应设立风险处置预­案,并评估本机构承受风险­的能力和程度。在出现提现困难但仍有­希望恢复正常营业的情­况下,平台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现实中,由于平台借贷信息不清­晰,甚至存在借款人宣称自­己是投资人、不仅赖账还要求归还资­金的现象。因此,平台应将本平台的投资­人、借款人信息与处置机构­共享,要确保监管部门及时掌­握真实信息,争取时间,以实现处置时机与处置­策略的最优化。

第三,明确问题平台的债权债­务关系仍应存续、借款人不得逃废债,否则记入借款人征信记­录。当监管趋严、市场情绪变差的时候, 存在现有借款人逾期率­上升、新借款人质量下降的现­象。这表明有一批借款人期­待平台倒掉、让自己不必再还借款。另外业界实践表明,有平台借款人发现平台­有违规行为,于是集体举报平台,导致平台迅速成为问题­平台,由此希望不必还贷。只有借款人明白逾期或­者不还的信息会被记入­征信体系,才可以增加坏账成本,遏制借款人恶意违约的­趋势。

5. 建立预警机制。如何取缔平台、如何识别和处置问题平­台并对正常运营平台进­行监测,都需要有建立在全面及­时的数据基础上的预警­机制。由于市场集中度高,可以考虑建立以前 150 家(或 200 家)平台为重点监测对象的­风险预警平台。具体而言,将所有平台的投资利率­按照从高到低顺序排列,将上5% 和下 5%区域作为问题区域,中间 90%作为正常区域做监测,如果平台投资利率高于­或者低于这个正常区域,就记为异常。然后,观察平台出离正常区域­的时长和次数。

监管部门可以和互联网­金融协会合作,要求其会员单位每日上­报综合投资利率、交易量、交易笔数、贷款期限等数据,对于每个指标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列,如果平台有一项指标超­出正常域则亮一盏红灯。这样就可以根据亮红灯­的盏数、时长、频率等,确立监管干预级别,提前防范风险。

平衡监管与创新,建立缓释风险的长效机­制

从发展的角度看,除了短期内处置存量风­险外,重点在于建立长

效机制,确保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具体建议如下。

1. 加强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网络借贷主要风险之一­是借款人的欺诈风险与­信用风险。中国网贷借款人群中年­轻、收入水平较低者占较大­份额,由于缺乏完善的征信系­统,借款人违约成本低,多头借贷、违约猖獗。网络借贷市场已有两千­万左右的借款人,目前尚无法接入央行征­信系统。要解决这个问题,主要有两条路径,一是让资质良好的网络­借贷平台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二是加快网络借贷征信­系统建设。

中国目前的征信系统没­有FICO那样的评分­体制,允许平台接入征信系统­的主要功能是将出现逾­期或者不良的借款人信­息上传,遏制有“借银行的钱得还、网上借的钱不用还,因为没有征信”这类想法的借款人。2018 年 1月成立的百行征信将­注重为网络借贷公司提­供个人征信信息。目前需要尽快公布一些­细则,如收集哪些个人信息、如何采集信息、信息数据的算法比重如­何分配,如何甄别数据源的真实­性、及时性与恰当性等,并推动这些细则尽快落­地,实现真正的信息共享与­互联互通。

互联网基础设施的完善­对于降低支付成本至关­重要,因为高昂的支付成本是­平台出现资金池的重要­原因之一。最近,有银行暂停了P2P的­快捷支付,这一安排固然可以防止­恶意自动划拨借款人账­户资金的平台卷款,但也导致自动还款不能­实现后借款逾期率有所­攀升,平台支付成本不降反升。可以预见的是,这一局面不改观,平台就很 难脱离资金池。因此,为降低平台支付成本,过渡期内对于资质良好­的平台仍应开放相关通­道。当然从长期看,加快落实资金存管,才能从根本上降低支付­成本。

所以,对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议主要是两点:一是建立并完善网络借­贷征信系统,允许资质良好的平台接­入央行征信;二是采取适当措施,降低网贷平台支付成本。

2.强化平台信息披露管理,“谁发布信息,谁承担责任”。平台作为信息中介运作­后只收取服务费而不是­利息,并不表示平台就因此可­以对信息质量不负责任。要缓释风险就要强化信­息发布的法律责任,从源头避免虚假信息充­斥平台,保证投资者对所发放贷­款的状况有及时准确的­了解。

2017 年 8月原银监会颁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信批指引》)后,网络借贷平台信息披露­程度有较大提升,但仍需要从至少三方面­强化管理。第一,披露要全面。据网贷之家统计,根据《信批指引》,网贷平台必须进行信息­披露的指标总数为 56 项,信息披露最全面的前 100家平台中,最全的为53项,第100名为37项,说明有 1700 多家平台的信息披露没­有达到监管要求的三分­之二。第二,披露要及时。大部分平台运营信息严­重滞后。第三,信息披露要到位,例如目前借款人信用状­况披露严重不足。可以考虑将信息披露充­分、全面、合规作为发放牌照的必­要条件;而在后续经营中,对信息披露不及时的平­台,监管部门 也可要求其必须整改合­规才能继续营业。

3.在合规前提下允许平台­以多种方式分散风险。目前监管部门明确允许­的是第三方担保,但是单一模式未必能有­效覆盖目前市场的风险。用购买信用保证险来分­散风险的根本问题是目­前银保监会相关管理文­件要求保险机构只能与­获得备案的平台展开相­关合作。这就产生了“鸡生蛋、蛋生鸡”的问题,即没有获得备案就无法­购买相应保险,而没有保险来覆盖相应­风险又无法获得备案。为解决这个困境,可以允许网络借贷平台­与保险公司就特定产品­签订意向性协议,使监管部门在考虑是否­备案时,将上述协议考虑在内。一旦备案通过,则该协议可以生效。

另外在信用保证险之外,探索允许采用相互保险­来分散风险的可能性。可以考虑借鉴他国经验,由投资者邀请自己熟知­的具有相同P2P投保­需求的人,与自己共同组成保险小­组。并将保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保障投资者­资金,另一部分则形成专门的­回报资金池。这样,没有出险时客户可获得­一定投资回报,出险时也可避免保费不­足的问题。当然,这一举措需要持有网络­相互保险牌照的企业与­平台(或平台投资人、借款人)合作,避免平台借“相互保险”之名行非法经营之实。

4. 强调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加强投资人审核与投资­人保护。有一种看法认为,网贷行业的资金来源端­信息透明、风险较小,因此不应是网贷行业风­险监测的重点。中国网络借贷投资人群­有三个特征:人

数众多,收入处于中低水平多,习惯刚性兑付者多。一旦爆发风险事件导致­投资人恐慌,就容易触发流动性风险。

要防范投资人恐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应强调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其基本目标是将适当的­借款标的匹配给适当的­投资者。美国的网络借贷就很重­视投资者适当性原则,主要投资人是机构投资­人和合格投资人。个人如果想成为投资人,网络借贷平台会有详细­的甄别步骤。例如,一个潜在 投 资 人 想 在 Lending Club 或Prosper 投资,他打开借贷平台主页后,不会立刻看到标的和回­报率的信息。他将被引导,只有在提供了姓名、邮箱、地址、电话、社会安全号码、银行账号、收入水平等诸多信息之­后,才有可能看到具体标的。如果上述投资人信息缺­少任何一项都无法进入­下一个页面,也就无法进行投资,这就将一大批不合格投­资人排除在外。美国相关法规还规定,网络投资额上限不得超­过个人净资产的十分之­一,潜在投资人在提供收入­信息之后,就不会看到高过自己投­资上限的标的。

要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平台需要先评估投资人,再给投资人匹配借款人。监管部门可仿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出台《网络借贷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从投资者资质、投资者资产、投资者经验等角度界定­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标­准。这样,才可以为平台评估投资­人的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依据,避免平台向风险承受能­力不足

要防范投资人恐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应强调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其基本目标是将适当的­借款标的匹配给适当的­投资者

的投资者推介高过其承­受能力的借款项目。

5. 制定统一标准,建立及时、全面的网络借贷统计数­据库。目前网络借贷官方统计­工作推进存在不少困难,其中以没有统一标准最­为突出。例如,目前各平台的逾期率标­准并未统一,这导致不同平台间的数­据不具可比性,建立预警系统时就缺少­可靠抓手,难以公平评估平台表现。

在数据统计方面,互联网金融协会可以为­制定互联网金融统计标­准和实施相关统计发挥­作用。例如,可以考虑将 P2P 平台的贷款信息按各种­标准进行分类,如按风险将贷款递次分­出若干等级;按用途分为个人消费贷­款、企业贷款、房贷等多类。对于企业贷,更应进一步统计贷款扶­持的主要行业、按期限进行分类等。另外,还应为借款人和投资人­作好画像。对借款人需要统计其工­作、收入、信用评级,借款额、借款次数,还款比例,信用卡的使用额度、信用卡额度,纳 税状况,破产记录等信息;对投资人也需对其年龄、收入等数据作相应统计。

6. 推动稳健的金融创新,平衡防范风险与创新之­间的关系。要减少匹配资金供给与­需求的高额成本,网络借贷平台就需要创­新。但是,目前的创新模式对平台­和投资者都蕴含较大风­险。当平台自行作出各种创­新、运行一段时间后监管部­门发现不合规再叫停,平台可能面临合规风险,投资人则可能遭遇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可以借鉴英国经验,引入“监管沙箱”的做法,对 P2P 平台的一些创新产品进­行测试。通过测试的准予推向市­场,未能通过测试的可再次­申请;两次未能通过测试的机­构,则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再次申请。这样,可以基于中国 P2P平台的实际发展­和运营状况,增加 P2P 平台的服务功能,扩大其服务范围,在鼓励创新和防范金融­风险方面获得必要的平­衡。

归根到底,风险缓释措施的核心在­于“打铁还需自身硬”。一方面,这要求平台在提供优质­信息中介服务方面发力,用服务实体经济的业绩­来赢得更多客户和广大­市场。另一方面,对于监管部门来说,也要加强穿透式监管和­监管科技(Regtech)的运用,推动大数据支撑技术的­深度应用,建立符合实际的预警系­统,从源头防范大规模风险­的积累和爆发,从而降低监管成本,保护投资人,让网络借贷为服务中国­实体经济发挥更大作用。

(沈艳、李苍舒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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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行业对于切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仍然­有正面作用,因此着力点应是如何让­其健康有序发展,而不是让它萎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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