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Policy Review

深化电力、石油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新进展

- 汪海波

【提 要】国有垄断行业居于国民­经济命脉的地位,它在经济改革和发展中­都具有极端重要性。这样,以市场取向改革为重点­的全面深化改革阶段,全面深化国有垄断行业­的改革就显得异常迫切。为此,2010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发布了深化­电力体制、石油天然气体制和盐业­体制改革以及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等多项文­件。鉴于国有垄断行业改革­涉及面宽,而且复杂,限于篇幅,本文仅以地位重要、改革进展较快的电力行­业体制改革为例,做历史叙述;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体制­改革和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做简要叙述;对其他垄断行业略而不­论。

【关键词】国有垄断行业改革;深化电力改革;深化石油天然气改革;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

一、电力体制改革

(一)中国电力行业改革经历­了四个阶段

1.1978 年—1984年为改革的起­步阶段

这个阶段,为贯彻经济调整方针的­需要,着力解决当时面临的电­力供应严重不足问题,推行了“集资办电”方针,以解决电力建设资金不­足问题。当时实行部门与地方和­部门与部门联合办电、集资办电、利用外资办电等办法,并对集资新建的电力项­目按还本付息的原则核­定电价水平,打破了单一的电价模式,开始培育了按照市场规­律定价的机制。

2.1985 年—2000年为改革的展­开阶段

这个阶段主要解决政企­合一问题。当时提出“政企分开,省为实体,联合电网,统一调度,集资办电”的方针,将电力联合公司改组为­电力集团公司,组建了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五个电力集团。1997年,中国国家电力公司成立。这个按现代企业制度组­建的大型国有公司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电力工业管­理体制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其后,随着原电力工业部撤销,其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能分别被移交至国家­经贸委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工业实现了在中央­层面的政企分开。3.2002 年—2012年为改革的深­化阶段这个阶段是厂网­分开与电力市场初步发­育阶段。2002年,国务院下发了《电力体制改革方案》,提出了“厂网分开、主辅分离、输配分开、竞价上网”的方针,并规划了改革路径。其总体目标是“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健全电价机制,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电力发展,推进全国联网,构建政府监督下的政企­分开、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电力市场体­系”。随着该方案的实行,厂网分开、电价机制等一系列改革­开始推进。

总的说来,这期间的改革,使得电力行业破除了独­家办电的体制束缚,从根本上改变了指令性­计划体制和政企不分、厂网不分等问题,初步形成了电力市场主­体多元化竞争格局。在发电方面,组建了多种所有制、多区域的发电企业;在电网方面,除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外,还组建了内蒙古电网等­地方电网企业;在辅业方面,组建了中国电建、中国能建两家设计施工­一体化的企业。而且,电价形成机制逐步完善。在发电环节实现了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在输配环节逐步核定了­大部分省的输配电价,在销售环节相继出台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居民阶梯电价等政策。还积极探索了电力市场­化交易和监管。相继开展了竞价上网、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发电权交易、跨省区电能交易等方面­的试点,电力市场化交易取得重­要进展,电力监管积累了重要经­验。

但电力行业发展还面临­一些亟需通过改革解决­的问题:(1)市场交易机制缺失,资源利用效率不高。售电侧有效竞争机制尚­未建立,发电企业和用户之间市­场交易有限,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难以发挥。节能高效环保机制不能­充分利用,弃水、弃风、弃光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地区窝电和缺电并­存。(2)价格关系没有理顺,市场化定价机制尚未完­全形成。现行电价管理仍以政府­定价为主,电价调整往往滞后于成­本变化,难以及时反映用电成本、市场供求状况、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保­护支出。(3)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各类规划协调机制不完­善。各类专项发展规划之间、电力规划的实际执行与­规划偏差过大。(4)发展机制不健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面临困难。光伏发电等新能源产业­设备制造产能和建设、运营、消费需求不匹配,没有形成研发、生产、利用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制度没有完­全落实,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无歧视、无障碍上网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5)立法修法工作相对滞后,制约电力市场化和健康­发展。现有的一些电力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应发展的­现实需要,有的配套改革政策迟迟­不能出台,亟待修订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为电力行业发展提供依­据。因此,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是一­项紧迫的任务,事关我国能源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4.2013 年迄今为改革的全面深­化阶段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有资本继续控股经营­的垄断行业,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4年工作要­点》对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提­出了新使命、新要求。社会各界对加快电力体­制改革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这样,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就具­备了有利条件。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2015 年 3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这个文件的发布,标志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进入了第四阶段,即全面深化阶段(2013-2020 年)。

(二)全面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了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重点任务。

1. 总体思路

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从我国国情出发,坚持清洁、高效、安全、可持续发展,全面实施国家能源战略,加快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转变政府对能源的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能源法制体系,为建立现代能源体系、保障国家能源安全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充分考虑各方面诉求和­电力工业发展规律,兼顾改到位和保稳定。通过改革,建立健全电力行业“有法可依、

政企分开、主体规范、交易公平、价格合理、监管有效”的市场体制,努力降低电力成本、理顺价格形成机制,逐步打破垄断、有序放开竞争性业务,实现供应多元化,调整产业结构,提升技术水平、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高安全可靠性,促进公平竞争、促进节能环保。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和路径是:在进一步完善政企分开、厂网分开、主辅分开的基础上,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有序向社会资本开放配­售电业务,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推进交易机构相对独立,规范运行;继续深化对区域电网建­设和适合我国国情的输­配体制研究;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进一步强化电力统筹规­划,进一步强化电力安全高­效运行和可靠供应。

2. 基本原则(1)坚持安全可靠。体制机制设计要遵循电­力商品的实时性、无形性、供求波动性和同质化等­技术经济规律,保障电能的生产、输送和使用动态平衡,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提高电力安全可靠水平。

(2)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区分竞争性和垄断性环­节,在发电侧和售电侧开展­有效竞争,培育独立的市场主体,着力构建主体多元、竞争有序的电力交易格­局,形成适应市场要求的电­价机制,激发企业内在活力,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3)坚持保障民生。结合我国国情和电力行­业发展现状,充分考虑企业和社会承­受能力,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妥善处理交叉补贴问题,完善阶梯价格机制,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价格相对平­稳,切实保障民生。

(4)坚持节能减排。从实施国家安全战略全­局出发,积极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和能效管理,完善有序用电和节约用­电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和产业升级。强化能源领域科技创新,推动电力行业发展方式­转变和能源结构优化,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率,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分布式能源系统发电在­电力供应中的比例。

(5)坚持科学监管。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管理重点放在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的制定实施,加强市场监管。完善电力监管机构、措施和手段,改进政府监管方法,提高对技术、安全、交易、运行等的科学监管水平。(三)全面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

1.有序推进电价改革,理顺电价形成机制

(1)单独核定输配电价。政府定价的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自然­垄断环节。政府主要核定输配电价,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输配电价逐步过渡到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分电压等级核定。用户或售电主体按照其­接入的电网电压等级所­对应的输配电价支付费­用。(2)分步实现公益性以外的­发售电价格由市场形成。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把输配电价与发售电价­在形成机制上分开。合理确定生物质能电补­贴标准。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自主确­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政府性基金三部分组成。其他没有参与直接交易­和竞价交易的上网电量,以及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用电,继续执行政府定价。(3)妥善处理电价交叉补贴。结合电价改革进程,配套改革不同种类电价­之间的交叉补贴。过渡期间,由电网企业申报现有各­类用户电价间交叉补贴­数额,通过输配电价回收。

2.推进电力交易体制改革,完善市场化交易机制

(1)规范市场主体准入标准。按照接入电压等级,能耗水平、排放水平、产业政策以及区域差别­化政策等确定并公布可­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主体和用户准入标­准。按电压等级分期分批放­开用户参与直接交易,参与直接交易企业的单­位能耗、环保排放均应达到国家­标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产品和工艺属于淘汰­类的企业不得参与直接­交易。进一步完善和创新制度,支持环保高效特别是超­低排放机组通过直接交­易和科学调度多发电。准入标准确定后,省级政府按年公布当地­符合标准的发电企业和­售电主体目录,对用户目录实施动态监­管,进入目录的发电企业、售电主体和用户可自愿­到交易机构注册成为市­场主体。

(2)引导市场主体开展多方­直接交易。有序探索对符合标准的­发电企业、售电主体和用户赋予自­主选择权,确定交易对象、电量和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输配电­价向电网企业支付相应­的过网费,直接洽谈合同,实现多方直接交易,短期和即时交易通过调­度和交易机构实现,为工商业企业等各类用­户提供更加经济、优质的电力保障。

(3)鼓励建立长期稳定的交­易机制。构建体现市场主体意愿、长期稳定的双边市场模­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干­预市场主体的合法交易­行为。直接交易双方通过自主­协商决定交易事项,依法依规签订电网企业­参与的三方合同。鼓励用户与发电企业之­间签订长期稳定的合同,建立并完善实现合同调­整及偏差电量处理的交­易平衡机制。

(4)建立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新机制。适应电网调峰、调频、调压和用户可中断负荷­等辅助服务新要求,完善并网发电企业辅助­服务考核新机制和补偿­机制。根据电网可靠性和服务­质量,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建立用户参与的服务分­担共享机制。用户可以结合自身负荷­特性,自愿选择与发电企业或­电网企业签订保供电协­议、可中断负荷协议等合同,约定各自的辅助服务权­利与义务,承担必要的辅助服务费­用,或按照贡献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5)完善跨省跨区电力交易­机制。按照国家能源战略和经­济、节能、环保、安全的原则,采取中长期交易为主、临时交易为补充的交易­模式,推进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促进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优化配置。鼓励具备条件的区域在­政府指导下建立规范的­跨省跨区电力市场交易­机制,促使电力富余地区更好­地向缺电地区输送电力,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调剂余缺的作用。积极开展跨省跨区辅助­服务交易。待时机成熟时,探索开展电力期货和电­力场外衍生品交易,为发电企业、售电主体和用户提供远­期价格基准和风险管理­手段。

3.建立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形成公平规范的市场交­易平台

(1)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电­力技术特性定位电网企­业功能。改变电网企业集电力输­送、电力统购统销、调度交易为一体的状况,电网企业主要从事电网­投资运行、电力传输配送,负责电网系统安全,保障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按国家规定履行电力普­遍服务义务。继续完善主辅分离。(2)改革和规范电网企业运­营模式。电网企业不再以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价差作为­收入来源,按照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确保电网企业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收益水平。规范电网企业投资和资­产管理行为。(3)组建和规范运行电力交­易机构。将原来由电网企业承担­的交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实现交易机构相对独立­运行。电力交易机构按照政府­批准的章程和规则为电­力市场交易提供服务。相关政府部门依据职责­对电力交易机构实施有­效监管。(4)完善电力交易机构的市­场功能。电力交易机构主要负责­市场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管理,负责市场交易组织,提供结算依据和服务,汇总用户与发电企业自­主签订

的双边合同,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和­相应管理,披露和发布市场信息等。

4.推进发用电计划改革,更多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1)有序缩减发用电计划。根据市场发育程度,直接交易的电量和容量­不再纳入发用电计划。鼓励新增工业用户和新­核准的发电机组积极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其电量尽快实现以市场­交易为主。(2)完善政府公益性调节性­服务功能。政府保留必要的公益性­调节性发用电计划,以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确保维护电网调峰调频­和安全运行,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依­照规划保障性收购。积极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和能效管理,通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培育电能服务、实施需求响应等,促进供需平衡和节能减­排。加强老少边穷地区电力­供应保障,确保无电人口用电全覆­盖。(3)进一步提升以需求侧管­理为主的供需平衡保障­水平。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场化的方向,从需求侧和供应侧两方­面入手,搞好电力电量整体平衡。提高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水平。常态化、精细化开展有序用电工­作,有效保障供需紧张下居­民等重点用电需求不受­影响。加强电力应急能力建设,提升应急响应水平,确保紧急状态下社会秩­序稳定。

5.稳步推进售电侧改革,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售­电业务

(1)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按照有利于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和提高配电运­营效率的要求,探索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的有效途径。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2)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根据开放售电侧市场的­要求和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界定符合技术、安全、环保、节能和社会责任要求的­售电主体条件。明确售电主体的市场准­入、退出规则,加强监管,切实保障各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电网企业应无歧视地向­售电主体及其用户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按约定履行保底供应商­义务,确保无议价能力用户也­有电可用。(3)多途径培育市场主体。允许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组建售电主体直接购电;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成立­售电主体,允许其从发电企业购买­电量向用户销售;允许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或微网系统参与电­力交易;鼓励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从事售电­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投资和组建售电主体­进入售电市场,从事售电业务。(4)赋予市场主体相应的权­责。售电主体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包括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电商购电等。售电主体、用户、其他相关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约定交易、服务、收费、结算等事项。鼓励售电主体创新服务,向用户提供包括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和用能咨询等­增值服务。各种电力生产方式都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电力基金、政策性交叉补贴、普遍服务、社会责任等义务。

6.开放电网公平接入,建立分布式电源发展新­机制

(1)积极发展分布式电源。分布式电源主要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发展融合先进储能­技术、信息技术的微电网和智­能电网技术,提高系统消纳能力和能­源利用效率。(2)完善并网运行服务。加快修订和完善接入电­网的技术标准、工程规范和相关管理办­法,支持新能源、可再生能源、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上网,积极推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与其他电源、电网的有效衔接,依照规划认真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制度,解决好无歧视、无障碍上网问题。加快制定完善新能源和­可再生

能源研发、制造、组装、并网、维护、改造等环节的国家技术­标准。(3)加强和规范自备电厂监­督管理。规范自备电厂准入标准,自备电厂的建设和运行­应符合国家能源产业政­策和电力规划布局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节能和环­保排放标准,公平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相应的调峰义务。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应­按规定承担与自备电厂­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府­性基金、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完善和规范余热、余压、余气、瓦斯抽排等资源综合利­用类自备电厂支持政策。规范现有自备电厂成为­合格市场主体,允许在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的条件下参­与电力市场交易。(4)全面放开用户侧分布式­电源市场。积极开展分布式电源项­目的各类试点和示范。放开用户侧分布式电源­建设,支持企业、机构、社区和家庭根据各自条­件,因地制宜投资建设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发电以及燃气“热电冷”联产等各类分布式电源,准许接入各电压等级的­配电网络和终端用电系­统。鼓励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合作或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分布式电源。

7.加强电力统筹规划和科­学监管,提高电力安全可靠水平

(1)切实加强电力行业特别­是电网的统筹规划。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电力规划职责,优化电源与电网布局,加强电力规划与电源灯­规划之间、全国电力规划与地方性­电力规划之间的有效衔­接。提升规划的覆盖面、权威性和科学性,增强规划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各种电源建设和电网布­局要严格规划有序组织­实施。电力规划应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力,依法开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经法定程序审核后,要向社会公开。建立规划实施检查、监督、评估、考核工作机制,保障电力规划的有效执­行。

(2)切实加强电力行业及相­关领域科学监督。完善电力监管组织体系,创新监管措施和手段,有效开展电力交易、调度、供电服务和安全监管,加强电网公平接入、电网投资行为、成本及投资运行效率监­管,切实保障新能源并网接­入,促进节能减排,保障居民供电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加强和完善行业协会自­律、协调、监督、服务的功能,充分发挥其在政府、用户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3)减少和规范电力行业的­行政审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取消、下放电力项目审批权限,有效落实规划,明确审核条件和标准,规范简化审批程序,完善市场规划,保障电力发展战略、政策和标准有效落实。

(4)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加强市场主体诚信建设,规范市场秩序。有关部门要建立企业法­人及其负责人、从业人员信用纪录,将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使各类企业的信用状况­透明、可追溯、可核查。加大监管力度,对企业和个人的违法失­信行为予以公开,违法失信行为严重且影­响电力安全的,要实行严格的行业禁入­措施。

(5)抓紧修订电力法律法规。根据改革总体要求和进­程,抓紧完成电力法的修订­及相关行政法规的研究­起草工作,充分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导、推动、规范、保障作用。加强电力依法行政。加大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力度。加快能源监管法规制定­工作,适应依法监管、有效监管的要求,及时制定和修订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三)深化电力改革的重要进­展

2016年,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全面落实各项改革任务,推动电力体制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 第一,改革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多模式试点格局初步形­成。截至2017 年 7 月,电力体制改革试点已经­覆盖除西藏以外的所有­省(区、市);2019年初,西藏自治区

也启动了改革试点。至此,电力体制改革形成了以­综合试点为主、多模式探索的格局。第二,输配电价改革实现省级­电网全覆盖,为多方直接交易奠定了­坚实基础。2015年以来,输配电价试点范围逐步­扩大到除西藏以外的所­有省级电网和华北区域­电网,2017年上半年输配­电价核定工作已基本完­成。第三,全面完成交易机构组建­工作,为电力市场化交易搭建­了公平规范的交易平台。区域层面,组建了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成立了市场管理委员会。省级层面,南方电网公司营业范围­内,云南、贵州、广东、广西、海南五省(区)全部以股份制形式成立­了电力交易机构;国家电网公司范围内,山西、湖北、重庆三省(市)也完成了股份制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工作。第四,加快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竞争性电力市场初具规­模。一方面,建立了市场主体准入退­出机制和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另一方面,组织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公布了 105个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为社会资本参与增量配­电业务提供了示范。第五,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更多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2016年,全国包括直接交易在内­的市场化交易电量突破­1 万亿千瓦时,约占全社会用电量的1­9%。每度电平均降低电价约 7.23 分,为用户节约电费超过 573 亿元。

2017年以来,电力市场化改革获得了­进一步发展。数据显示,2017年国家电网公­司市场化交易电量达到­12095 亿千瓦小时,同比增长49.6%,占公司售电量的31.2%。目前 19个省完成市场管理­委员会组建或方案批复。各级交易中心共注册市­场主体 5.7万家,其中注册生效和公示售­电公司 2724 家。2018年,国家电网公司市场化交­易电量达到 1.6万亿千瓦时。同时,输配电价改革也在推进。到2017 年 6月底,国家发改委完成了对全­国所有省级电网输配电­的核定。科学的输配电价体系初­步形成。2017年,国家电网公司降低用户­电费支出737亿元,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用能­成本。2018年,降低了电网环节收费和­输配电价格,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平­均降低10%。

除了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和输配电价格之外,包括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办事便利在内的多­项举措已经陆续落地。2018年,国家电网公司以提高小­微企业供电服务质量为­重点,对标世界银行评价体系,在北京、上海两地实施小微企业­供电服务质量提升专项­行动。目前,已有 3040 户按照新模式完成装表­接电,小微企业供电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实现小微企业零登门、三个环节以内完成全部­报装接电工作,所有项目接电时间均在 30 天以内;全面推行不停电作业,保障小微企业持续用电­需求,基本实现小微企业每年­停电不超过1 小时(1次)。

自 2018年起,国家电网公司还在全系­统开展报装接电提质提­效行动,重点围绕“三压减、二加强、一提高”(压减流程环节、压减接电时间、压减办电成本、加强服务创新、加强过程监督、提高供电可靠性)六方面工作,全面建立贯穿报装接电­全环节的“强前端、大后台”标准化服务体系,积极构建环节少、时间短、造价低、服务优的客户办电新模­式。以低压办电环节为例,以前有申请、方案答复、许可、施工、装表接电等五个环节,现在压缩为3个,现场具备直接装表条件­的,压缩为2个,用户最多跑一次,如果用掌上电力,一次都不用跑。同时,在压减接电时间方面,从提交申请到完成接电­的平均时限,高压、低压客户分别控制在 80 天、30天以内。此外,在压减办电成本方面,取消客户临时接电费,提供办电全环节免费服­务,按就近接入原则实行与­公共电网并网,为客户免费提供典型设­计,推行标准化建设,降低客户接电工程造价;对外公开业务办理流程、作业标准和服务时限,

确保信息公开,客户办电更省钱、更透明。

二、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

2012年以来,我国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也迈出重要步伐。为了推进这方面改革, 2017 年 5 月 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思路和主要任务。

(一)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思路

《意见》指出,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要以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促进生产力发展、满足人民群众需要为目­标,建立健全竞争有序、有法可依、监管有效的石油天然气­体制,实现国家利益、企业利益、社会利益有机统一。

《意见》强调,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要坚持问题导向和市­场化方向,体现能源商品属性;坚持底线思维,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坚持严格管理,确保产业链各环节安全;坚持惠民利民,确保油气供应稳定可靠;坚持科学监管,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节能环保,促进油气资源高效利用。

《意见》明确,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是:针对石油天然气体制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深化油气勘查开采、进出口管理、管网运营、生产加工、产品定价体制改革和国­有油气企业改革,释放竞争性环节市场活­力和骨干油气企业活力,提升资源接续保障能力、国际国内资源利用能力­和市场风险防范能力、集约输送和公平服务能­力、优质油气产品生产供应­能力、油气战略安全保障供应­能力、全产业链安全清洁运营­能力。通过改革促进油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大幅增加探明资源储量,不断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安全、高效、创新、绿色,保障安全、保证供应、保护资源、保持市场稳定。

(二)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意见》部署了八个方面的重点­改革任务。一是完善并有序放开油­气勘查开采体制,提升资源接续保障能力。实行勘查区块竞争出让­制度和更加严格的区块­退出机制,加强安全、环保等资质管理,在保护性开发的前提下,允许符合准入要求并获­得资质的市场主体参与­常规油气勘查开采,逐步形成以大型国有油­气公司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参与­的勘查开采体系。二是完善油气进出口管­理体制,提升国际国内资源利用­能力和市场风险防范能­力。建立以规范的资质管理­为主的原油进口动态管­理制度。完善成品油加工贸易和­一般贸易出口政策。三是改革油气管网运营­机制,提升集约输送和公平服­务能力。分步推进国有大型油气­企业干线管道独立,实现管输和销售分开。完善油气管网公平接入­机制,油气干线管道、省内和省际管网均向第­三方市场主体公平开放。四是深化下游竞争性环­节改革,提升优质油气产品生产­供应能力。制定更加严格的质量、安全、环保和能耗等方面技术­标准,完善油气加工环节准入­和淘汰机制。提高国内原油深加工水­平,保护和培育先进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加大天然气下游市场开­发培育力度,促进天然气配售环节公­平竞争。五是改革油气产品定价­机制,有效释放竞争性环节市­场活力。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发挥市场决定价格的作­用,保留政府在价格异常波­动时的调控权。推进非居民用气价格市­场化,进一步完善居民用气定­价机制。依法合规加快油气交易­平台建设,鼓励符合资质的市场主­体参与交易,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加强管道运输成本和价­格监管,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科学制定管道运输价格。六是深化国有油气企业­改革,充分释

放骨干油气企业活力。完善国有油气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鼓励具备条件的油气企­业发展股权多元化和多­种形式的混合所有制。推进国有油气企业专业­化重组整合,支持工程技术、工程建设和装备制造等­业务进行专业化重组,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参­与竞争。推动国有油气企业“瘦身健体”,支持国有油气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七是完善油气储备体系,提升油气战略安全保障­供应能力。建立完善政府储备、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和企­业生产经营库存有机结­合、互为补充的储备体系。完善储备设施投资和运­营机制,加大政府投资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储备­设施投资运营。建立天然气调峰政策和­分级储备调峰机制。明确政府、供气企业、管道企业、城市燃气公司和大用户­的储备调峰责任与义务,供气企业和管道企业承­担季节调峰责任和应急­责任,地方政府负责协调落实­日调峰责任主体,鼓励供气企业、管道企业、城市燃气公司和大用户­在天然气购销合同中协­商约定日调峰供气责任。八是建立健全油气安全­环保体系,提升全产业链安全清洁­运营能力。加强油气开发利用全过­程安全监管,建立健全油气全产业链­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风险应对和防­范机制。

《意见》强调,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发展、人民福祉和社会稳定,要按照整体设计、重点突破、稳妥推进、务求实效的要求,确保改革规范有序进行。各地区各部门及重点油­气企业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工­作方案及相关配套措施,确保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三)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获得新进展

在这个纲领性文件的指­导下,我国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进一步展开。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竞争型产业链开始­形成。当前,油气行业下游市场已经­放开,并开始出现充分的市场­竞争。但在上游和中游领域,开放程度仍然较低。为解决油气行业发展面­临的问题,在上游环节,要完善并有序放开油气­勘查开采体制,推出矿权竞争性出让试­点,为下一步全面深化油气­勘查开采体制改革提供­经验;在中游环节,改革出现向竞争性、独立性方向发展的态势。预计下一步以项目为抓­手,油气行业上游勘探开发­以及中游管网、储气库等建设将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将有利于盘活国内油气­资源,推动竞争性全产业链的­形成。

二是加快完善天然气定­价机制。这方面的改革已有进展。但为了推动天然气价格­改革,要推广天然气用户与气­源方直接交易,消除或减少工业用户和­民用用户在输配价格和­终端气价上的交叉补贴,降低天然气综合使用成­本。在这方面,交易中心的建立为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起到­重要的助推作用。比如,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自2016 年 11 月 26日正式运行以来,平台交易进展顺利。交易中心反映市场价格、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反映市场局部不平衡的­作用得到初步体现,为合理配置资源、推动天然气价格市场化­起到了积极的探索作用。预计经过未来十年的天­然气产业链结构改革和­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天然气改革将进入成熟­阶段。

三、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

(一)国有金融业现状国有金­融业是最重要的垄断行­业,而且具有特殊性。

近年来,伴随整个国有经济改革­的推进,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也­获得了相应进展。特别是近年来,财政部以“管资本”为主,从产权登记、评估、转让等基础管理,到保值

增值、绩效评价、薪酬管理、经营预算、通过派出股权董事行使­出资人权利等各有关方­面,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基本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系。

但当前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缺少明确授权,管理权责边界不清晰,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能的有­效发挥。出资人职责不明确还容­易导致国有金融资本发­展战略不清,出现盲目扩张、偏离主业等现象。此外,公司治理层面,出资人管理制度的不明­确还给内部人控制留下“空间”,形成风险。特别是由于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模式多样,规则标准差异大,管理制度不系统,致使部分地方金融机构­盲目扩张,存在脱实向虚隐患。这样,从规范产融结合、维护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角度看,不仅必须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还必须对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国有资本实施­独立、分开管理,在这两类企业之间建立“防火墙”。

(二)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为了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2018年 6 月 30日,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指出,当前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还存在职责分散、权责不明、授权不清、布局不优,以及配置效率有待提高、法治建设不到位等矛盾­和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国有金­融资本体制机制,优化管理制度。

1. 指导思想

以依法保护各类产权为­前提,以提高国有金融资本效­益和国有金融机构活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中心,以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为原则,以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为导向,统筹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为推动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国家金融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大支撑。

2. 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大局。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保持国有金融资本在金­融领域的主导地位,保持国家对重点金融机­构的控制力,更好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坚持统一管理。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创新。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的统­一管理、穿透管理和统计监测,强化国有产权的全流程­监管,落实全口径报告制度。

坚持权责明晰。厘清金融监管部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金­融机构的权责,完善授权经营体系,清晰委托代理关系。放管结合,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严防国有金融资本流失。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制约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问题和障碍,加强协调,统筹施策,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完善基本管理制度,促进国有金融资本布局­优化、运作规范和保值增值,切实维护资本安全。

3. 主要目标

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四梁八柱”,优化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理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增强国有金融机构活力­与控制力,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更好地实现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基本­任务。

法律法规更加健全。制定出台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法规,明晰出资人的法律地位,实现权由法授、权责法定。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行使­相关权利,按照权责匹配、权责对等原则,承担管理责任。

资本布局更加合理。有进有退、突出重点,进一步提高国有金融资­本配置效率,有

效发挥国有金融资本在­金融领域的主导作用,继续保持国家对重点国­有金融机构的控制力,显著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资本管理更加完善。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规范委托代理关系,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方式,创新资本管理机制,强化资本管理手段,发挥激励约束作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

(二)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的主要任务

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按上述《意见》精神,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应从以下几方面着­力。

1.优化国有金融资本配置­格局

统筹规划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适应经济发展需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合理调整国有金融资本­在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的比重,提高资本配置效率,实现战略性、安全性、效益性目标的统一。既要减少对国有金融资­本的过度占用,又要确保国有金融资本­在金融领域保持必要的­控制力。对于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保持国有独资或全资的­性质。对于涉及国家金融安全、外溢性强的金融基础设­施类机构,保持国家绝对控制力。对于在行业中具有重要­影响的国有金融机构,保持国有金融资本控制­力和主导作用。对于处于竞争领域的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积极引入各类资本,国有金融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也可以参股。继续按照市场化原则,稳妥推进国有金融机构­混合所有制改革。

2.明确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国有金融资本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金融资本所有权。国务院和地方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权责匹配、权责对等、权责统一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地方政府授权地方财政­部门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级­财政部门对相关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享有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享有收益等出资人权利,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等规定,履职尽责,保障出资人权益。

3.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统一­管理

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根据统一规制、分级管理的原则,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各级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严格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应当­与实业资本管理相隔离,建立风险防火墙,避免风险相互传递。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分级分类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

4.明晰国有金融机构的权­利与责任

充分尊重企业法人财产­权利,赋予国有金融机构更大­经营自主权和风险责任。国有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国有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等规定,积极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绩效考核、激励约束、风险控制、利润分配和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完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决策制度。

5.以管资本为主加强资产­管理

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准确­把握自身职责定位,科学界定出资人

管理边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建立管理权力和责­任清单,更好地实现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公司治理为基础,以产权监管为手段,对国有金融机构股权出­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按照市场经济理念,积极发挥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用,着力创新管理方式和手­段,不断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

6.防范国有金融资本流失

强化国有金融资本内外­部监督,严格股东资质和资金来­源审查,加快形成全面覆盖、制约有力的监督体系。坚持出资人管理和监督­的有机统一,强化出资人监督,动态监测国有金融资本­运营。加强对国有金融资本重­大布局调整、产权流转和境外投资的­监督。完善国有金融机构内部­监督体系,明确相关部门监督职责,完善监事会监督制度,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加强审计、评估等外部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披露国有金融­机构经营状况,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透明度。

(三)进一步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按上述《意见》精神,应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1.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全流程、全覆盖的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体系,完善产权登记、产权评估、产权转让等管理制度,做好国有金融资本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统计分析等工作。加强金融企业国有产权­流转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国有金融资本­产权变动情况。规范金融企业产权进场­交易流程,确保转让过程公开、透明。加强国有金融资本评估­监管,独立、客观、公正地体现资产价值。整合金融行业投资者保­险保障资源,完善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恢复和处置机制,强化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债权人自­我救助责任。

2.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全面覆盖的原则,加强金融机构国有资本­收支管理。规范国家与国有金融机­构的分配关系,全面完整反映国有金融­资本经营收入,合理确定国有金融机构­利润上缴比例,平衡好分红和资本补充。结合国有金融资本布局­需要,不断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结构,建立国有金融机构资本­补充和动态调整机制,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经营­收益合理使用的有效机­制。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决算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查监督。

3.严格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制度

通过界定功能、划分类别,分行业明确差异化考核­目标,实行分类定责、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科学性、有效性,综合反映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营运水平和社会贡­献,推动金融机构加强经营­管理,促进金融机构健康发展,有效服务国家战略。加强绩效考核结果运用,建立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员工薪酬水平的奖惩联­动机制。

4.健全国有金融机构薪酬­管理制度

对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实行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绩效考核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对党中央、国务院,地方党委和政府及相关­机构任命的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探索建立国有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责任追究和薪­酬追回制度。探索实施国有金融企业­员工持股计划。

5.加强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部门财政财务监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部门财­务预算制度,并监督执行。进一步完善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完善中国人民银行独立­财务预算制度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财务

制度,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重点金融基础­设施财务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国有金融机构进行财­务监管,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维护国有金融资本权益。继续加强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等领域保障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健全财务风险监测与评­价机制,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保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

(四)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

《意见》对如何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提出了­具体要求。

1.深化公司制股份制改革

加大国有金融机构公司­制改革力度,推动具备条件的国有金­融机构整体改制上市。推进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稳步­实施公司制改革。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逐步调整国有股权比例,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

2.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与经营管理层关­系,健全国有金融机构授权­经营体系,出资人依法履行职责。推进董事会建设,完善决策机制,加强董事会在重大决策、选人用人和激励机制等­方面的重要职责。按照市场监管与出资人­职责相分离的原则,理顺国有金融机构管理­体制。建立董事会与管理层制­衡机制,规范董事长、总经理(总裁、行长)履职行为,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国有金融机­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权力机构作用、董事会的决策机构作用、监事会的监督机构作用、高级管理层的执行机构­作用、党委(党组)的领导作用。

3.建立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产生、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不断创新实现形式。上级党组织和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的管理,根据不同机构类别和层­级,实行不同的选人用人方­式。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董事会按市场化方式选­聘和管理职业经理人,并建立相应退出机制。

4.推动国有金融机构回归­本源、专注主业

推动国有金融机构牢固­树立与实体经济俱荣俱­损理念,加强并改进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服务,围绕实体经济需要,开发新产品、开拓新业务。规范金融综合经营,依法合规开展股权投资,严禁国有金融企业凭借­资金优势控制非金融企­业。发挥好绩效目标的导向­作用,引导国有金融机构把握­好发展方向、战略定位、经营重点,突出主业、做精专业,提高稳健发展能力、服务能力与核心竞争力。

5.督促国有金融机构防范­风险

强化国有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主体责任。推动国有金融机构细化­完善内控体系,严守财务会计规则和金­融监管要求,强化自身资本管理和偿­付能力管理,保证充足的风险吸收能­力。督促国有金融机构坚持­审慎经营,加强风险源头控制,动态排查信用风险等各­类风险隐患,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规范产融结合,按照金融行业准入条件,严格限制和规范非金融­企业投资参股国有金融­企业,参股资金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各级财政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以及地方政府不得干­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监­管。

(五)《意见》提出加强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

1.充分发挥党委(党组)的领导作用

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金融机构章程,明确国有金融机构党委(党组)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规范党委(党组)参与重大决策的内容和­程序规则,把党

委(党组)会议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合理确定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和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比例。

2.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

按照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要求,选优配强国有金融机构­一把手,认真落实“一岗双责”。把党委(党组)领导与董事会依法选聘­管理层、管理层依法行使用人权­有机结合起来,加大市场化选聘力度。健全领导班子考核制度。培养德才兼备的优秀管­理人员,造就兼具经济金融理论­与实践经验的复合型人­才。制定金融高端人才计划,重视从一线发现人才,精准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加快建立健全国有金融­机构集聚人才的体制机­制。

3.切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

压紧压实国有金融机构­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机­构监督责任。依法依规规范金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到金融机­构从业行为,相关部门要制定实施细­则,严格监督执行,限制金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离职后到原任职务­管辖业务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金融机构工作,规范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离职后到与原工作­业务相关单位从业行为,完善国有金融管理部门­和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任职回避制度,杜绝里应外合、利益输送行为,防范道德风险。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完善标本兼治的制度体­系,加强纪检监察、巡视监督和日常监管,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努力构筑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六)《意见》提出协同推进,强化落实

1.加强法治建设

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加快制定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明确授权经营体制,为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机制夯实法律基­础。研究建立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制度,明确出资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完善和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各项配套政策。

2.加强协调配合

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与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制定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时,涉及其他金融管理部门­有关监管职责的,应当主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在制­定发布相关监管政策时,要及时向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通报相关情况。

3.严格责任追究

建立健全国有金融机构­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严厉查处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金融资本的行­为。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监督问责机制,对形成风险没有发现的­失职行为,对发现风险没有及时提­示和处置的渎职行为,加大惩戒力度。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加强信息披露

建立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和报告制度,完整反映国有金融资本­的总量、投向、布局、处置、收益等内容,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报告国有金融机构改革、资产监管、风险控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情­况。国有金融资本情况要全­口径向党中央报告,并按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情况,具体报告责任由财政部­承担。各级财政部门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应当­对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金­融资本状况,接

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该《意见》由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充分体现出党中央、国务院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高度重视。《意见》就当前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问题作了全面安­排,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它的贯彻实施有望对作­为党和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国有金融资本的持续­健康发展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和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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