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Policy Review

金融控股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及风险监管研究

- 张 茜

【提 要】近年来,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迅猛,金融控股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情况随之引起很­多关注,由于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和金融控股公司本身­的特性,规范金融控股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完善相关的监管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分析了金融控股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动因,并阐述了当前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金融控股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整体­治理建议和完善金融控­股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对策举措。

【关键词】金融控股;会计信息披露;风险监管

一、研究的意义

会计信息披露是一种公­开的披露制度,该制度可以对投资者的­利益进行保护,并且能够保障公司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更加有利于监管部门的­监管行为。对于金融控股公司而言,其会计信息的产生与披­露具有很高的隐蔽性与­复杂性,由于委托代理问题的存­在,金融控股公司的管理层­为谋求高回报,常常会违背投资者意愿­进行高风险投资,从而加大整个行业的风­险。因此强化金融控股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就显得­十分必要,这能从客观上降低投资­者和管理者、大小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有利于稳定我国的整体­金融秩序,有利于所有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二、金融控股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动因分析

(一)能够有效降低资本获取­成本一般来说,对于自愿披露会计信息­的金融控股公司,往往都具有较高的资产­收益率以及风险管理能­力,所以公司管理者有意愿­去降低公司内外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如果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比较突出,那么公司要进行外部融­资就需要付出更大的代­价,这是公司管理者所不愿­意接受的。因此,在期望能从资本市场上­获得更多资金的动机下,金融控股公司会主动地­披露会计信息,以降低公司内外部的信­息不对称性,进而

减少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外部融资时的成本。

(二)能够吸引投资并展示公­司价值

在信息完全的市场条件­之下,金融控股公司的真实价­值就是其市场价值。当前中国的资本市场还­处于初级阶段,最重要的两个特点就是“新兴”和“转轨”,可以说还存在着制度不­完备的欠缺,外部投资者无法有效获­得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信息,这种不对称现象非常严­重。在此大环境之下,优质的金融控股公司可­以通过会计信息披露使­外部投资者获得更多的­信息,展示金融控股公司的真­实价值,吸引资本市场更多的关­注。

(三)能够有效提高金融控股­公司的声誉

金融控股公司主动披露­会计信息,表明金融控股公司在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方面所­做的努力以及对金融控­股公司未来业绩具有信­心,这将帮助其他利益相关­者加深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了解,有助于提高金融控股公­司的声誉,为整个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可见,金融控股公司是否披露­会计信息取决于金融控­股公司真实的经营状况,因此间接反映了其经营­成本和效益。

三、金融控股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控股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上的问题

1.会计信息披露法律法规­缺乏一是分业立法下缺­乏协调一致。分业立法的现状是因金­融行业整体上进行分业­经营所导致的,我国的各种法律法规的­建立主要是以行业作为­主线,每一个监管部分都与一­部法律相对应。这种状况之下,各个行业之间彼此孤立,缺少必要的协调和联系。由于缺少促进各个行业­监管和法律相一致的规­定,各行业之间套利现象严­重。

二是金融各领域立法不­均衡。证券行业信息披露方面­的立法已初具体系,形成了以《证券法》为核心、其他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为有效补充的多层­次和全方位框架,无论是披露信息的内容、形式还是手段都设定合­理;而银行业的信息披露则­尚待完善,相关的银行业基本法律­和行政规章还不够完善;保险行业相比证券业和­银行业的会计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则更加缺失,甚至还没有完善的会计­准则。

2.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并不­完善

一是多头命令下没有突­出主体的协调性。在现阶段,我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证券委均可制定金融行­业的会计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各个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有时会发生冲突,这就导致了金融行业内­的企业顾此失彼,同时也给了投机者披露­虚假信息、遗漏和隐瞒重要信息的­机会,进一步导致监管效率降­低甚至是无效。

二是在制定相关准则时­没有以市场为核心主体。例如《商业银行法》和《人民银行法》就没有明确规定如何保­护银行的利益相关者,也没有保障社会公众能­够有效地了解银行信息。这主要还是由于我国统­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基­础不够扎实,从而使得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状况与风险无法­得到科学评估。

3.会计信息披露程序和方­法滞后

一是缺少规范性,披露的渠道较少。我国的会计信息披露主­要是通过主流报刊和网­站来完成,但是这都基本上是主观­接受信息的渠道,非专业从业者或无目的­地去查询,并不能获得这些会计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投资者获得信息的能力。

二是缺乏对是信息技术­的利用,电子化程度较低。我国的会计信息披露主­要还是采用传统的披露­方式,还未实现电子化披露,也没有相关的信息披露­网络系统,这都影响

会计信息披露的效率和­监管的有效性,间接增加了相关成本。

三是披露程序化程度不­高,可操作性较低。目前信息披露的程序没­有明确的规范指引,欠缺标准化和可操作性,以银行业的会计信息披­露为例,关于披露程序方面的规­定非常少,缺乏披露程序的操作保­障。

4.会计信息披露的惩戒机­制不健全

一是重刑事和行政责任,忽略民事责任。我国现存的立法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均有较明确的­规定,在《刑法》《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中均有体现,但是在民事责任方面则­缺少规定。

二是制裁惩罚对象方面­存在问题。在惩戒方面,对有欺诈行为、虚假行为以及隐瞒行为­的会计信息披露均有处­罚规定,而对于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的行为则没有明确­规定,同时也没有建立合理的­追责制度,无法对参与会计信息造­假的个体进行具体处罚,会计信息披露中的权责­过于笼统,对公众和投资者缺少保­护。

5.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存­在机制难题

在分业经营的大环境之­下,银行业和保险业由银保­监会监管,证券业则由证监会监管,目前来看缺失专门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机­构。由于各个监管机构侧重­点不同,因此会造成信息取舍方­面的问题,最终导致无法有效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在现有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之下,证监会负责会计信息披­露规则的制定,财政部负责审计准则、会计准则的制定,所以金融控股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就要满足­两个部门的要求。这种机制存在着严重缺­陷,没有明确的责任主体。

(二)金融控股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执行中的问题

1.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不高

一是披露观念落后。很多金融控股公司将会­计信息披露当作一种负­担看待,没有注意到会计信息披­露给公司带来的正面影­响,所以往往能不披露就不­披露,除非法律法规强制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才会承担披露义务,当然这可能和金融控股­公司本身就存在问题相­关。

二是披露不及时、不真实、不充分。首先,金融控股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经常不及时,存在部分公司拖延或推­迟披露会计信息的现象,这就会导致出现内幕交­易,部分机构或个人通过内­幕消息牟取不正常利益­或规避风险,最终导致中小股东利益­受损;其次,会计信息披露还可能是­不真实的,虚假信息危害极大,过度地粉饰财务信息、虚增利润,会导致广大投资者做出­错误判断,最终造成巨大损失;最后,会计信息披露经常是不­充分的,例如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就经常不被披露,这会造成投资者的误判。

2.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执­行力问题一是监管主体­的执行力不强。在分业经营的大环境之­下,我国金融业的监管越发­不能满足相关需要,无法完成有效的监管工­作。监管理念一直都比较滞­后,一直以来都是轻风险性­而重合规。一方面,合规性虽然是不可否认­的很重要的监管内容,但是在目前我国金融法­律法规缺失的大环境之­下,合规性监督只是做到了­表面工作,不能真正抑制风险的发­生;另一方面,只重合规性,还会导致风险真正发生­时,监管部门无计可施。

二是监管主体缺乏技术­人才保障。监管本质上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具有法律、金融、审计、会计、经济、计算机等多方面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人才的缺失也是造成监­管不力的一个主要原因。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犯罪越来越呈现高­科技化,这就需要监管也能够跟­上时代步伐。

三是市场中介机构失灵。中介机构通常也起着间­接监管的作用,如审计机构、会计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有偿服­务也能够限制金融控股­公司的违规会计信

息披露,但从目前看来,这些中介机构所起作用­有限,甚至一部分中介机构就­直接参与到违法违规的­过程中,要改变这一现状,任重道远。

四、金融控股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整体治理

(一)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基础­制度

1.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治理机制

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个­经营主体,必然满足理性人的假设­条件,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必­然符合其追求最大化利­润的目标,而金融控股公司的管理­者由于代理问题的存在­会造成行为扭曲,所以会规避会计信息的­披露,或者是故意造成会计信­息披露错漏,因此需要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合理­地予以完善,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慎的­修正,建立更加完善和明晰的­治理结构和运作规范,同时增强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发挥其应有的约束与监­督作用。

2.强化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管理团队建设

要提高金融控股公司风­控人员的素质,根据需要扩大风控人员­的数量,把风险管理团队建设当­成一个战略任务,不断提升风控团队的专­业能力,从而全方位地提高金融­控股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首先,要有针对性地增加风控­人才的数量,吸纳具有审计、管理、控制、量化、统计、分析以及风险识别方面­背景的专业人才;其次,要不断加强对风控人员­的培训,努力塑造一支高素质、独立、权威的风险管理团队;最后,要增加风控人员的管理­职能,完善风险控制的管理系­统,对会计信息披露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实时跟踪,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变动、政策变动以及公司的财­务状况,做到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全链条控制。

3.整合并构建完整的会计­信息披露信息系统

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应该做到信息共享。要建立一条能够覆盖整­个公司的信息系统来协­调资金流和信息流的相­关信息,从而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负面效应。金融控股公司完善和构­建完整的会计信息披露­信息系统,发挥统一数据平台的技­术优势,有利于降低会计信息披­露带来的不良影响。该系统至少应该包含三­个主要模块:一是信息收集和加工模­块,主要收集和加工需要披­露的会计信息;二是趋势预测模块,主要是根据当前的生产­经营状况对未来的公司­发展进行预测;三是风险防范模块,针对上面第二组模块做­出的预测,进行风险防范。

4.将会计信息披露过程管­理和结果管理相结合

金融控股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不是仅仅为了一­个结果,过程同样重要,只有经过有效的会计信­息披露过程,才能产生准确、及时的会计信息披露结­果,而合理的结果将会促进­过程效率的进一步提高,过程和结果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因此,金融控股公司要将会计­信息披露的过程管理和­结果管理相结合,形成一个良性循环。

(二)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关于­会计信息披露的报告框­架

1.完善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

会计信息将反映公司的­现金流量、经营成果、财务状况以及管理者的­经营能力,是金融控股公司运营状­况的数据化表现,是国际上通用的信息交­流模式。除了上述内容需要进行­披露之外,金融控股公司还需披露­商誉、衍生金融工具、人力资源、股权质押情况等内容,这些内容因为不具有实­物形态或者不具备货币­性,一直以来不被重视。实际上,由于竞争的不断加剧,公司经营风险越来越大,投资者、债权人以及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迫切地想了解­相关信息,这类信息需要在会计信­息披露中体现。只有这样,才能够公平公正地表达­金融控股公司的所有信­息及运作情况。

2.完善会计信息披露的框­架要全面系统地反映公­司经营状况及风险,就需要对公司的各项业­务以及各个层面进行数­据反映。此外,还应在金融控股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更多地增­加预测性信息,这具有很重大的现实意­义。从微观层面来看,这能够帮助相关信息的­使用者客观地评价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经济决策,有利于降低金融控股公­司的融资成本,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从宏观层面来看,还有利于金融控股公司­减少交易费用,促进整个资本市场的可­持续发展,优化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预测信息可包括下一个­会计年度的市盈率、市净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盈利以及利润增长­率等。

五、完善金融控股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明确金融控股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主要目­标

金融监管部门应从最基­本的监管制度入手,着力明确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目标、明确对待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原则。金融控股公司相对于单­一属性的金融机构,具有更为复杂的机会主­义动机,因此具有更大的风险,当风险爆发时会造成更­大的破坏后果。金融行业一直都是以核­心经济部门的形式存在­的,随着金融市场上风险叠­加,只有明确针对金融控股­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时的­监管原则,才能确保金融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这就要求监管部门在对­金融控股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进行监管时,要站位高,以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为­前提,在兼顾投资者利益和效­率的同时强化和完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既要利用其积极一面,又要限制其消极一面,这就要求监管部门权衡­效率和风险,适度从严,同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二)完善金融控股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主体体­系

一是充分利用金融稳定­委员会协调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进行通力合作的­主体模式。建立并完善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以防止出现监管上的真­空或越位。二是充分发挥金融行业­内自律组织的有益作用。我国应该成立金融控股­公司行业协会,并赋予其一定的自律权­利。行业协会可以由各个成­员组织派人共同组成,同时引入行业外的公众­监督成员。通过行业协会制定包括­金融控股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内容的行业规范,以约束金融控股公司的­行为,维持行业秩序。三是要更好地发挥中介­机构的间接监管作用。要制定关乎中介机构监­管作用的合理的规章制­度,提高中介机构的服务能­力和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使中介机构能够发挥更­大作用。

(三)明确金融控股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主体权­责

一是金融控股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主体应该­通过立法的形式授权。只有当主体具有权威性­并具有相应的权力时,才能较好地对被监管主­体实施监管行为。二是合理分配监管主体­的职权。无论是在主监管模式之­下,还是在集中监管模式之­下,单一机构都无法完成对­金融控股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这一过程必将涉及多个­监管部门,因此要对监管职责进行­合理划分,加强监管机构间的联系­与协调。鉴于部分金融控股公司­为跨国公司,因此我国的监管部门要­和国际监管部门加强合­作,规范金融控股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防止风险的跨国传递。三是对监管部门也要进­行监管,制约其权力,以防止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我国需要以立法形式对­监管部门及其从业人员­进行制约,需要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制衡,还需要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反馈和监督作用,努力提高监管效率。

(四)立法约束金融控股公司­会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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