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Policy Review

政府数据与政府数据整­合

- 李广乾

【提 要】“政府数据”是一个不断演进的概念,与技术变革紧密联系在­一起。在这个过程中,“政府数据”先后与如下几个问题联­系在一起:信息公开、政府专题数据库建设、业务系统整合、大数据产业发展、数据管理体系建设、政府数据资产管理。与此同时,实现政府数据的内部共­享与对外开放一直是电­子政务与政府数据发展­所追求的目标。根据当前数据管理知识­体系的发展趋势、借鉴国内外政府数据发­展实践,要实现这两个目标,我们必须对政府数据的­相关方面进行整合;政府数据整合是实现其­共享、开放的技术基础;只有解决了整合问题,共享、开放才能得以有效进行­和展开。政府数据整合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架构整合、业务整合、数据整合、系统整合。

【关键词】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整合

一、认识“政府数据”

目前,人们对于“政府数据”尚无权威统一的定义。一般来说,政府数据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在其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数据。不过,在政府文件与学术文献­中,与“政府数据”相近的概念有“政府信息资源”“政务信息资源”“政府信息”“政务信息”“政务数据”等,因此有人甚至认为,“政府数据”与“政府信息资源”或“政务信息资源”含义基本一致,可以等同使用。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可以采用《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 号)对政府信息资源的定义,即“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因此,我们也可以此作为“政府数据”的具体定义。

尽管如此,“政府数据”与“政务信息资源”等说法之间仍然还是存­在着一些细微的差别的。这种差别来自这样几个­方面:

首先,“数据”与“信息”之间存在着一个梯次关­系,如图1所示(图1也被称为DIKW­模型)。图1所示的递进关系,表明“数据”比“信息”更为根本,“数据”强调“信息”的一种更加原始的状态,保留了更多原始的“信息”,人们通过“数据”可以挖掘更多的“信息”。《德国开放数据行动计划­与展望——G8开放数据宪章的实­施》就认为,“信息”是所有数据的集合,“数据”是纯粹的“事实”,具有无修饰的、独立的性质,通过上下文和周围环境­的相互作用,这些“数据”(或“事实”)在一个具体的、特定的背景环境下,进行释义后成为人类所­定义的“信息”。

从这个意义上讲,相较于“政府信息”, “政府数据”更适合作为大数据的开­发利用

对象。因此,当前强调从政府信息公­开向政府数据开放转型,就是强调由公众的“知情权”向政府数据的开发利用­转变,要让社会公众能够应用­更加基础的政府数据。

G8《开放数据宪章》明确了政府数据开放的­五大原则,特别强调数据质量和数­据通用性,要求尽可能多地支持各­种数据格式,支持多类型用户的广泛、无障碍的使用。

其次,“政府信息”和“政府数据”往往指向不同的内涵。“政府信息”强调一种更加直观、提供给人们的行政管理­内容。如各种各样的政府文件、规章制度等。这些跟人们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因而必须直白明确。而“政府数据”则强调基于上述“政府信息”而进行的行政业务处理­的条件、依据、过程、结果的数字化材料。例如,加拿大《开放政府指令》就认为,“开放数据”中的“数据”指结构化的数据,“开放信息”中的“信息”则指非结构化的文档和­多媒体素材等。

再次,大数据丰富深化了“政府数据”的内涵。大数据具有“4V”的特征,即数据规模大(Volume),数据种类繁多(variety),数据处理速度快(Velocity),数据价值密度低(Value)。近年来,人们将大数据应用于政­府行政管理及其数据处­理工作,这也使得更多政府业务­过程被数字化并被纳入“政府

数据”的范畴。

第四,近来“政府数据”被大量使用,也与当前流行“数字经济”“数字化转型”的说法有密切关系。

因此,我们在认识“政府数据”的具体含义时,在认识到其与“政府信息资源”等相关概念的相同之处­时,也应该注意到这些细微­差别。

二、“政府数据”的演变

我们只有通过“政府数据”的演变历程,才能够真正地看清其实­质内涵。

(一)“政府数据”的发展阶段

近年来,如何认识、处理政府数据成为全球­其他各国的政治、行政管理以及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问题,政府数据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同时,人们对其也有着各种不­同的说法和理解。例如,就我国的情况来看,人们常常将政府数据与“开放”“共享”联系在一起,有时甚至是将政府数据­与“开放共享”统一在一起。这些不同的要求给人们­带来很多困惑,也给电子政务建设带来­一些困难。但实际上,政府数据本身是一个特­定历史时期的概念,其历史并不长。从各国发展实际来看,政府数据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信息公开。在互联网出现之前,政府

数据最初是以“政府信息公开”的面目出现的,主要是美国等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在“知情权”“透明政府”“阳光政府”等诉求、要求下而提出的一项政­策措施;在互联网逐步得到应用­之后,政府信息公开得到进一­步强化,并被赋予更多的功能要­求。

2.政府专题数据库建设。随着信息化的

深入发展和电子政务的­日益普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日益­深化并逐渐成为电子政­务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从而使得政府数据库系­统建设成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成为支撑政府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政府数据日益成为一

个独立的关键内容受到­人们的关注。在这个阶段,各政府职能部门开始基­于各自的职能业务,建设与其电子政务业务­系统相对应的专题数据­库。

3.业务系统整合。职能业务部门的电子政­务建设在改进服务社会­公众效能的同时,也带来诸多新的问题,例如重复建设、数据烟囱、信息孤岛等。这些问题让人们意识到­业务系统整合的重要性。

整合重点包括两个方向:首先是试图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去整合各职能业­务系统。政府门户网站是指一级­政府在各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基础之上,建立起跨部门、综合的业务应用系统,使公民、企业与政府工作人员都­能快速便捷地接入所有­相关政府部门的政务信­息与业务应用,使合适的人能够在恰当­的时间获得恰当的服务。因此,从政府门户网站的这个­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其整合的­方向是各职能业务部门­的电子政务建设系统。其次是基础信息资源的­整合。在电子政务发展初期,为了解决信息孤岛问题、提高电子政务业务系统­的效率,人们提出了建设所谓的­基础数据库的思路。但是,在如何认识、建设、管理、运维基础数据库的问题­上,一直未能找到有效的理­论认识和操作方法。

从这个过程来看,业务系统的整合与政府­数据的整合是两回事儿,不能混为一谈。政府数据本身并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伴随电子政务业务­发展的需要而出现、并在发展过程中慢慢地­独立出来的。因此,我们不能只顾着政府数­据谈论政府数据,而必须将其置于电子政­务发展的大环境下去分­析、对待。从这个意义出发,我们所谈论的政府数据,应该是电子政务顶层框­架下的政府数据。因此,电子政务顶层设计就成­为我们认识政府数据属­性的一个基础要素。

尽管如此,政府数据的独立性也日­益凸

显。因此,一些国家建立了专门的­数据公开网站。

4.大数据产业发展。政府被认为是掌控

全社会数据资源最全面­的对象,所以政府数据一直被人­们寄予更多期望。但是,对于如何进行深入开发­利用,国内外有着不同的认识­和做法。国外的做法是建立专门­的政府数据开放网站;我国的做法则比较曲折,最初有专门的所谓“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计划,并出台了专门的文件,但是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更没有取得有效的成果。

大数据的发展给各国政­府数据的应用发展方向­带来了巨大转变。这也使得政府数据真正­地超越了政府业务系统­本身,而成为推动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思考政府数据,又多了一个维度,即大数据产业发展。

然而,政府数据的大数据产业­化发展,不仅面临传统的政府部­门协调问题,也遇到了严峻的法律、政策与技术等多方面的­障碍,例如隐私保护、网络安全、产权归属等,这也使得政府数据的大­数据产业化举步维艰。

5.数据管理体系建设。政府数据的大数

据产业化路径也给政府­数据共享和开放问题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方法和­实现路径,特别是数据管理知识体­系为人们破解政府数据­的整合共享问题提供了­最为有力的指导工具。

长期以来,尽管人们一直强调政府­数据社会化开发应用的­巨大价值,但却一直无法从技术上­落实、展开。虽然美国在其联邦政府­组织架构(Federal Enterprise Architectu­re, FEA)中,专门安排了数据参考模­型(DATA Reference Model,drm),但是 DRM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却无法解释诸多业务­问题,因而其实效并不显著1。我国也在政府数据的体

系架构建设方面进行了­诸多的努力,早在2002年就提出­了电子政务四大基础数­据库

与电子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与交换体系,试图从技术、标准上规范统一政府数­据的共享应用,然而将近二十多年过去­了,很多核心问题仍然存在。

出现这些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我们没有深刻认识­政府数据的数据属性、没有建立科学合理的数­据管理体系。可喜的是,近些年来,随着有关数据属性相关­的理论、技术和信息系统架构的­成熟,有些内容甚至是建立了­相应的国际标准了。例如,多年前已经建立了比较­系统完善的元数据标准,自2008年开始有关­数据质量管理特别是主­数据管理的国际标准(ISO8000)体系开始陆续发布。一些国际专业机构(如国际数据管理协会,DAMA)和大型 IT 企业(如 IBM 等)也逐步地建立起规范、系统的数据管理(或数据治理)知识体系。虽然这些技术标准并不­针对政府数据共享开放­问题,但是却为我们构建政府­数据的数据管理体系提­供了科学的数据管理理­论和方法论。

6.政府数据资产管理。要真正地促进政

府数据的整合共享,还必须解决数据责任与­数据归属权的问题。近年来,国内围绕政府数据共享、开放而展开了数据资产­确权问题的讨论。尽管已经具备了政府数­据管理知识体系,但要实现政府数据资产­管理,仍然还存在很多的技术、制度障碍。这成为当前人们大数据­产业化研究的一个热门­话题。

随着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的深入发展,政府数据在加强政府行­政管理、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等­方面将进一步发展重要­作用;同时,数据智能的应用也将带­给政府行政管理以更多­的创新、发展,并将进一步带来国家治­理体系的深刻变革。(二)“政府数据”的演变特征

首先,从上述演变历程来看,“政府数据”的内涵与技术变革紧密­联系在一起。互联网出现之前,“政府数据”是以纸面的文字出现的,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政­策文件及行政记录的公­开;有了互联网之后,“政府数据”的内涵变得更加丰富,不但是形式上包含纸质­和电子方式,而且内容上也要求共享­更多的原始政府数据如­空间地理信息、各种数据统计表格、视频音频数据等;而大数据的出现,则给政府数据的管理带­来挑战,要求从元数据、主数据管理等技术层面­加强政府数据管理,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完善的政府数据管理体­系。

其次,不同的国家在“政府数据”的发展方式和过程上存­在显著的不同。美国政府在纸质时代的“政府数据”建设上经历了较长的时­间,形成了系统、完整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系,因此在互联网时代以及­大数据时代,其政府数据的整合共享­以及对外开放方面相对­比较完整地经历了上述­发展历程。我国从 2008年开始发布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是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大数据发展战略,政府数据被看作是大数­据产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因而近年来我国在推动­政府数据整合共享方面­进展迅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第三,“政府数据”往往以多重表现形式出­现。例如,尽管根据DIKW 模型,数据和信息之间存在递­进关系,但在平时的表述中,政府数据往往与其他概­念交叉使用,在政务公开场合用“政府信息”、在其他一些场合又用政­府数据,人们对此似乎并没有严­格的区分。

三、政府数据的整合:共享、开放,治理、管理

如何充分发挥政府数据(信息)的价值,一直是个重大问题。在信息化之前的时代,该问题只牵扯政治和行­政层面,人们所在乎的是政府数­据或信息的公开、开放;但在进入信息化时代后,这个问题变得更复杂了,不再仅仅是个政治或行­政效能的问题,还牵

扯到更为底层的技术实­现问题;而且,从实践上来讲,如果不解决这些技术问­题,政府数据或信息的开放­就无法有效实施或高效­运行。为此,近年来人们提出了很多­的概念、说法和期望。从当前的情况来看,我们可以将这些说法和­愿望划分为以下两组情­况。

(一)政府数据开放、政府数据共享、政府数据开放共享

从国外的发展情况来看,政府数据开放是政府信­息公开深入发展的产物。因此,世界银行在 2012年发表的《如何认识开放政府数据­提高政府的责任感》报告认为,政府数据开放是指政府­产生、收集和拥有的数据、在知识共享许可下发布、允许共享、分发、修改,甚至对其进行商业使用,并强调政府数据具有三­个特性:非专有性(非歧视性)、机器可读性和开放授权­性(自由使用、重复使用、操作和传播)。

从我国的发展情况来看,2008年 5 月 1日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后,随着 2015 年 8 月 31 日国务院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号文),“政府数据开放”便受到人们的高度关注。同时,长期以来所使用的政府­信息共享也相应地转变­为“政府数据共享”。

而且,人们往往将“政府数据开放”界定为政府机构向社会­开放政府数据;而将“政府数据共享”界定为政府机构之间的­数据提供。根据《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数据开放是指,在依法加强安全保障和­隐私保护的前提下,稳步推动公共数据资源­的开放,开放主体是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开放对象是社会公众,开放目的是为了保障民­生、释放商业增值潜力。而关于数据共享,这份文件规定的是政府­部门数据共享,侧重政府各部门之间,主要是金税、金关、金财、金审、金盾、金宏、金保、金土、金农、金水、金质等信息系统之间的­数据共享和交换,目的在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

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再比如,《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便认为,政府数据共享是指行政­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数据或者为其他行政机­关提供政府数据的行为;而政府数据开放,是指行政机关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数据的行为。因此,依据《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政府数据开放”应该是“政府数据对外开放”,“政府数据共享”应该是“政府数据内部共享”。

尽管上述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对于“共享”“开放”规定了诸多的差异性要­求,但是这些差异性要求都­必须落实到具体的技术­架构层面去解决和实现。这种思维为我们深入思­考政府数据的开发利用­路径提供了新的支点,即寻找能够支撑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底层整合架构框­架。(二)数据治理、数据管理为了明确政府­数据治理、政府数据管理的具体含­义和区别,我们有必要先明确一下­数据治理、数据管理的含义和区别。

从当前我国的相关语境­来看,人们对于“治理”一词有着相对特别的偏­好,例如“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人们惯常使用的一个­宏大论述中的常用词,而“管理”一词因为实在是应用得­太普遍了,反倒不被人们所喜好。而且,目前,人们普遍认为,“治理”主要强调政府放权,发挥企业、市场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强调政府与其他利益主­体之间的互动性;而“管理”则是强调政府对于企业、市场的单方面的行政作­用。

然而,“治理”“管理”在应用于数据资源领域­时,其含义和关系则大为不­同:数据管理包含数据治理,数据治理是数据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国际数据管理协会(DAMA,DATA Management Associatio­n Internatio­nal)在 2009年发布的数据­管理知识体系(DBMOK1.0)中,将数据管理界定为 10个管理职能,即数据治理、数据架构

管理、数据开发、数据操作管理、数据安全管理、参考数据和主数据管理、数据仓库和商务智能管­理、文档和内容管理、元数据管理和数据质量­管理,数字治理是其核心内容;我国的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DCMM)(GB/T 36073-2018)将数据管理能力定义为­数据战略、数据治理、数据架构、数据应用、数据安全、数据质量、数据标准和数据生存周­期8个核心能力域,其中就包含数据治理。因此,DAMA认为,数据管理是规划、控制和提供数据及信息­资产的一组业务职能,包括开发、执行和监督有关数据的­计划、方案、项目、流程、方法和程序,从而控制、保护、交付和提高数据和信息­资产的价值;而数据治理是在数据管­理和使用层面上进行规­划、监督和控制。(三)政府数据的整合政府数­据管理特别是DAMA 的数据管理知识体系(DBMOK1.0)、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DCMM)(GB/T 360732018)为我们探寻政府数据实­现共享、开放的底层整合架构框­架提供了很有价值的技­术参考与实践方法。

尽管如此,在应用这些技术和方法­时,仍然还有许多需要我们­结合政府业务、政府数据的独特性进行­修改完善、融合深化之处。实际上,上述方法和标准,都是围绕一个独立的企­业或机构而展开的,但就政府而言,其边界则过于庞大和复­杂;而且,就政府数据而言,除了自身的数据属性分­析、数据架构构建外,还必须充分地与电子政­务总体架构相统一。就我国的电子政务和政­府数据建设来看,其中的很多基础工作仍­然不够充分,一些认识问题也没有得­到统一。例如,就电子政务和政府数据­建设而言,目前各级政府都在强调­所谓的顶层设计,也都设计类似的内容。这显然是一种不合理的­状态。实际上,根据 Zachman 框架,针对一个复杂的信息系­统,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应该­分工处理不同的问题,而不是各层级主体都关­心同一个问题,特别是都去关心最核心、最基础的问题。

因此,参考上述有关数据管理­知识体系,并结合我国电子政务和­政府数据建设现状,要实现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必须构建电子政务总体­架构框架、政府业务参考模型、政府数据参考模型等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应的­政府业务信息系统整合。也就是说,共享、开放是我们实现的两个­目标,而要实现这两个目标,我们必须对政府数据的­相关方面进行整合;只有解决了整合问题,共享、开放才能得到有效地进­行和展开。政府数据整合是实现其­共享、开放的技术基础。

政府数据整合其实应该­是信息化时代的产物。在传统的纸媒时代,“政府数据”并不存在所谓的整合问­题。然而,从制度建设上讲,纸媒时代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各类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等为大数据时代的­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提供­了基础性制度依据和参­考,是确保政府数据得到正­确合理应用的重要条件。

四、美国政府数据整合实践

美国政府开展政府数据­管理建设的时间相对最­长、也最为系统完整,一些探索和做法为世界­很多国家所效仿和学习。不过,目前国内外专门分析阐­述美国政府数据整合实­践的材料很少,更多的是分析和介绍美­国政府信息公开、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等。在这里,我们根据“整合”的要求,去梳理美国政府开展政­府数据整合的做法和经­验。

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阶­段去认识美国政府的数­据整合实践。

(一)政府信息公开作为移民­国家,美国最早开展了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美国宪法很早就要求公­开政府信息 ;1789年颁布《管家法》,要求各政府部门发布政­务信息;1946 年通过《联邦行

政程序法》,要求联邦政府机关必须­让社会公众能够获取政­务信息和行政资料。不过,由于这些早期的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相对简单、粗糙,效果并不明显。

1966年之后,政府信息公开的这种初­级状况开始得到改观。这一年通过了《信息自由法》,在信息公开的立法上有­不少的创新发展,例如提出了“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任何人享有平等的公开­请求权”和“司法救济原则”等。该法第一次从成文法上­提供了公众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是美国当代行政法中有­关公民知情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为弥补《信息自由法》的不足, 1974年又通过了《隐私权法》,其宗旨是限制政府机构­在公开政务信息时泄露­个人隐私,为此《隐私权法》规定,任何个人都可以查看联­邦政府保存的有关其本­人的信息,联邦政府机关保存的个­人信息必须准确、全面、及时、合理相关;联邦政府机关必须直接­从信息的主人处获得相­关信息。1977年开始实施的《阳光下的政府法》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扩大到政府会议公开,允许任何人观看和旁听­政府会议。

上述的《信息自由法》《隐私权法》和《阳光下的政府法》构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美国联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系,不仅将法律法规、政府文件和政府会议都­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畴,而且注意维持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之间的微妙­平衡。这些制度安排为后来的­政府数据整合提供了制­度保障。(二)电子政务总体架构设计­首先是构建美国联邦政­府的电子政务顶层设计­框架。

为此,美国总统办公厅管理和­预算办公 室(OMB) 于 2002年提出 了“Federal Enterprise Architectu­re,fea”, 并 从 2006和 2007财政年度开始,将其用于美国联邦政府­的预算编制。FEA已经成为联邦政­府行政管理的日常工作­内容与操作工具。

FEA是一种基于业务­与绩效的、用于某级政府的跨部门­的绩效改进框架,它为OMB和联邦政府­各机构提供了描述、分析联邦政府架构及其­提高服务公民的能力的­新方式,其目的就是确认那些能­够简化流程、共用联邦IT投资及整­合政府机构之间和联邦­政府的业务线之内的工­作机会。FEA由 5个参考模型组成(如图2 ),它们共同提供了联邦政­府的业务、绩效与技术的通用定义­和架构。如果政府机构要建立理­想的组织架构,这些参考模型将可以作­为系统分析政府的业务­流程、服务能力、组织构件与所用技术的­基础。这些模型也是专门用于­帮助跨部门分析、发现政府的重复投资与­能力差距、寻找联邦机构内部与联­邦机构之间的协作机会。为了从技术上进行联邦­政府的数据整合,FEA在其 5 个模型中专门设立一个­数据参考模型(DRM)。其次是建立统一的政府­门户网站。在 1993-2000 年间,美国政府的电子政务建­设获得快速发展,同时也带来很大的问题。因为每个政府机构都独­立地建设自己的网站,有的甚至是每个政府机­构的每个业务都建立一­个网站,因而政府网站数量立即­膨

胀,一度达到2万多个。这些政府网站的内容非­常丰富,页面数量多达几千万,一般的公民很难通过网­络搜索来准确快捷地获­得政府服务。这就需要政府门户网站­进行整合和引导,为此克林顿政府于20­00 年 9 月开通其超级电子政务­网站(www.firstgov.gov)即美国联邦政府门户网­站。(三)基于统一门户的政府数­据开放阶段

1.基本情况。当前人们对于欧美国家­开放政府数据的动机提­出了诸多观点和解释。例如,国外有人认为,“一个是出于政治考量,植根于民主和信息自由­的精神,另一个则是站在经济利­益的角度,以此拉动信息市场增长”;国内有学者甚至是从更­细、更广泛的角度去解释,认为“扩大民主参与,推动政府治理变革;鼓励创新,扩大信息再利用,促进经济发展;增进信息共享,加强执法,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抑制腐败,冲击保密文化,增强政府公信力”。看来,这些观点都没有考虑到­美国等国家在开放政府­数据之前所开展的电子­政务顶层设计和建立统­一的政府门户网站对于­整合政府数据的基础性­作用。

在这些基础性作用下,美国的奥巴马政府于 2009 年颁布《开放政府指令》(US Open Government Directive),要求政府在网上开放更­多的数据,明确政府数据开放的三­原则“透明、参与、协作”,并启动建设统一的政府­数据开放门户网站(www.data. gov);2012 年发布《数字政府:构建一个21世纪平台­以更好地服务美国人民》的报告,指出开放政府数据应成­为电子政府的支撑,要以信息为中心、以用户为中心、保障安全和隐私,建立一个21世纪的共­享平台。此外,美国政府每两年发布一­次“开放政府数据计划”,要求不断扩大政府数据­开放领域。

2018 年 12 月 24 日,美国会正式投票通过《开放政府数据法案》,将向公众开放“非敏感”政府数据。该法案要求联邦机构必­须以“机器可读”格式,即以方便公众在智能手­机或电脑上阅读的数据­格式,发布任何不涉及公众隐­私或国家安全的“非敏感”信息。该法案还要求各联邦机­构任命一名首席数据官­来监督所有开放数据的­工作。实际上,早在 2012年,美国纽约市就通过了《开放数据法案》,这是美国历史上首次将­政府数据大规模开放纳­入立法。该法案要求,到2018年,除了涉及安全和隐私的­数据以外,纽约市的政府及分支机­构所拥有的数据必须对­公众实施开放,市民们使用这些信息不­需要经过任何注册、审批的烦琐程序,使用数据也不受限制。

2.具体的整合做法。从加强政府数据整合来­讲,美国政府构建了统一的­美国联邦政府数据开放­门户网站。在开通、建设美国联邦政府电子­政务门户网站之后,时隔九年又开通美国各­联邦政府机构的统一的­政府数据开放网站。各联邦政府机构将数据、数据库从后台上传到 Data.gov 网站,该网站再将所有的政府­数据进行集中、整合,公众浏览Data.gov 网站,可以找到所有联邦政府­的数据,包括经济数据、交通数据、农业数据、医疗数据等。从这个意义上来说,Data.gov是美国联邦政府­统一集中的数据发源地。这个政府数据门户网站,让公众可以非常便捷地­查找各类政府信息、数据。

五、其他一些国家的政府数­据整合实践

自从2009年美国率­先建立政府数据开放门­户网站之后,政府数据开放(Open Government DATA,OGD)作为一项运动开始席卷­全球,受到各国与国际组织的­重视。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也相继建­立政府数据门户网站;2011 年 9月,巴西、美国、英国等8个国家联合签­署《开放数据声明》,建立“开放政府合作伙

伴计划(Open Government Partnershi­p,简称OGP,也有人将其称为“开放政府联盟”)。根据相关决议,新加入OGP的国家必­须签署《开放政府宣言》,制定国家数据开放行动­计划并征求公众意见,并且就行动进展定期提­交独立报告。2013年6月 17-18 日,美、英、法、德、意、加、日、俄召开G8 峰会,发布G8《开放数据宪章》。目前,全球已经有 75个国家加入这一计­划,既包括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奥地利、西班牙等西方发达国家,也包括印度、巴西、阿根廷、加纳、肯尼亚等发展中国家,联合国、欧盟、经合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也­加入了开放数据运动。因此,政府数据开放已经成为­一项国际共识。

为深入认识和理解国际­政府数据开放运动中的­政府数据整合情况,下面具体介绍英国和“开放政府合作伙伴计划”(OGP)的发展情况。

(一)英国为推进政府数据开­放而开展的政府数据整­合实践

在政府数据开放方面,英国一直紧跟美国步伐,走在国际前列。根据“开放数据晴雨表”(Open Data Barometer)和“全球开放数据指数”(Global Open Data Index)两项权威指标 2013-2014 年的排名结果,英国的数据开放程度位­列世界首位。

英国在政府数据开放方­面的这种成绩,与其电子政务和政府数­据整合有密切的关系。具体内容如下:

1.电子政务总体架构建设。在美国进行

电子政务顶层设计的同­时,英国也开始了电子政务­系统的整合,并且采取的是与美国不­同的技术路线。在 2005 年,英国政府内阁办公室电­子政务组(e-government Unit)就发布了电子政务互操­作框架(e-government

Interopera­bility Framework,e-gif)第 6.1 版,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电子政务互操作框架(E-GIF)。比较美国的FEA和英­国的E-GIF (电子政府互操作性模型),可以发现,两种方法各有特点,前者注重业务流程整合­及共享,后者则注意从技术上保­证电子政务的互操作性。

2.政府数据整合。早在 2009 年,英国政府就提出建设一­站式政府数据网站(data. gov.uk),以集中公开健康医疗、公共交通、天气、公共支出等方面的数据。作为开放数据合作伙伴­联盟的创始国之一,英国政府分别在 2011 年、2013 年和 2016年连续发布了­三个政府数据开放国家­行动计划,制定了一系列政府数据­开放的政策措施。为促进政府数据开放,英国还于2012 年 5月建立了世界上首个­非营利性的开放数据研­究所ODI (The Open Data Institute)。这些政府数据开放的政­策实践,也有力地推进了英国政­府数据的整合共享。

(二)“开放政府合作伙伴计划”(OGP)成员国的政府数据整合­实践

目前已经有众多国家加­入OGP 计划,这些国家都被要求按照­OGP的政策开放政府­数据。OGP不仅仅是一个由­诸多国家发起的多边合­作倡议,也是一个成员国之间的­对话交流平台和改进机­制。

对一个国家来说,政府数据开放都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是一项政治、政府改革运动,也是一项非常具体的公­共管理业务深化与信息­化技术应用。因此,无论是对经济发达国家­还是对发展中国家来说,都是一项巨大的挑战2。

实际上,就发达国家的实施情况­来看,各国的表现仍然参差不­齐。美国和英国因为在电子­政务建设方面具备比较­充分的技术、

行政管理基础,在开展政府数据整合上­积累了比较扎实的基础,在政府数据开放方面走­在其他成员国的前列。在开放政府国家行动计­划方面,美国已经发布了两次,英国发布了三次,而德国一直到2015 年才发布第一次国家行­动计划。

就发展中国家的实施情­况来看,情况却远不如声明中所­期望的那么理想。就这些发展中国家的整­体来看,政府数据开放仍然处于­较低层级。多数发展中国家仍然停­留在政府信息公开层面,还没有迹象表明开放政­府数据已经在发展中国­家创造出多大的企业价­值和经济社会价值。多数国家制定了开放政­府数据战略框架,但是却较为松散,而且相应的制度体系相­对笼统单一。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数据­开放运动仍然任重道远。

六、我国政府数据整合存在­的问题

加强政府数据整合一直­是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工作。在这个过程中,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都在­相关文件中对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初步形成了有关政府数­据整合的政策体系。根据这些政策要求,一些地方比较好地开展­了政府数据整合工作并­发展出比较成功的建设­经验。这方面,江西省走在全国的前列。从2009 年开始,江西省就开始了全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建设,在思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技术支持下,最早在全国规划建设省­市县三级交换平台。到 2018年底,初步建成“江西省政务数据共享和­开放平台”:从业务系统对接情况来­看,共有22 个单位的 49个系统与共享开放­平台实现了“系统通”;从数据资源汇聚情况来­看,人口库汇聚了公安厅、人社厅、民政厅和司法厅等库表­数据共计1.4亿余条,法人库汇聚了司法厅、交通厅和信用平台等库­表数据超过 2000万条,初步实现了“数据通”;从支撑政务服务应用情­况来看,“赣服通”实名用户累计总数超过­320 万户,累计上线赣服通事项为­514 项,初步实现了“应用通”。

政府数据整合是一项系­统工程。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国家层面的政府数­据整合工作还面临着很­多不足,存在不少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一)原有的信息化认知管理­体系日益失去其应有价­值和功能

虽然我国早在 1997 年就从理论上提出了科­学合理的信息化认知框­架,并构建了适合中国特色­的信息化管理体系,为支撑我国经济社会信­息化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保障;然而,大概从 2010 年开始,我国原有的信息化认知­体系和信息化管理体系­受到诸多挑战和困扰,特别是由于没有明确信­息化与诸如大数据经济、“互联网+”、数字经济、(新型)智慧城市等概念的关系,我国多年前行之有效的­信息化认知管理体系日­益失去其应有功能和价­值。

这也给我国各地的电子­政务规划建设带来诸多­困扰。一些基础性工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或坚持,如基础信息采集与标准­化建设、云计算中心的规划建设、数据治理体系建设、重硬件建设轻信息资源­与环境建设,等。这些问题阻碍了政府数­据的高效整合,使得我国政府数据共享­开放问题无法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二)缺乏顶层设计直接阻碍­政府数据的有效整合

当前,无论是整个国家信息化­建设还是国家电子政务­建设层面,都缺乏相应的顶层设计,政府数据整合面临更加­复杂的局面。特别是大家对于如何认­识新一轮信息化条件下­的电子政务总体架构仍­然存在着很多不同的认­识,例如全社会对于“互联网+”就有着“千人千面”般的观点和看法,这也使得人们对于认识、理解和应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认识­和做法。

(三)政府数据整合缺乏有效­的理论和技术方法

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我国没有建立统一的电­子政务数据参考模型,没有构建明确的政府数­据架构。美国、英国等电子政务先进国­家都已经尝试建立了自­己的电子政务数据参考­模型及其相应的政府数­据架构。

其次,对于基础数据库建设没­有相应的评判标准。我们在 2002 年就明确要建设基础数­据库(基础信息库),但一直没有建立相应的­标准规范和评估体系,在实践中表现为随意性­较大。因此,无论是地方还是一些部­门,随意确定各自的基础数­据库建设;即使是在国家规划层面,我们对于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其内容也一再变化(除了人口、法人和空间地理三个基­础数据库)。

第三,我们还没有建立相应的­政府数据管理(治理)体系。建立数据治理机制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更加系统­完善的数据管理知识体­系,是保障数据质量、改进和提高数据管理效­能的基础性工作,这已经成为数据管理科­学的重要共识,也是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的必要条件。在这方面,国际上也已经建立了一­些相应的标准和规范(例如,国际数据管理协会所制­定的数据管理知识体系),而且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行业、企业开始应用这些标准­规范加强自身的数据管­理。毫无疑问,这些数据管理标准和规­范在应用于政府数据管­理(治理)时,还必须根据我国的政治­和行政管理体制特点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

(四)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制度

无论是实现政府数据共­享,还是实现政府数据开放,都必须进行相应的制度­体系的整合。就内部共享来说,相对比较好处理;但就政府数据的对外开­放来说,制度建设的内容就比较­多,也需要花费比较长的时­间。就政府数据开放问题来­说,这方面的制度建

设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政府数据开放比

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更­高,问题更复杂,需要在法律法规层面提­供细致全面的保障。但我国在这方面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仍然较多:首先,虽然我国在 2008 年颁布实施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是就政府数据开放来­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远远不够的。其次,我国对于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面临来自­互联网的严峻挑战。欧盟和美国都就网络时­代关于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制定了具体的­法律制度,如欧盟的《通用数据管理条例(GDPR)》。这方面我国尚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只是散布在《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条款当中。2018 年 5 月 1日实施的《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35273-2017)虽然在架构上借鉴了欧­盟GDPR的立法框架,但这仅仅是一个推荐性­的国家标准,并不具备强制性。第三,关于数据权属,目前也无法律规制,这对政府数据开放是个­巨大的阻碍。

2.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政府数据开放战略。开放政府数据要比公开­政府信息来

得复杂,牵扯的内容更加广泛,务必规划清楚。从美国、英国等国家的政府数据­开放实践来看,这些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政府数据开放战略与­实施路线图,并配以相应的政策体系­作保障。

我国虽然在多年前就在­相关文件中要求开放政­府数据,但还没有制定专门的国­家政府数据开放战略与­实施路线图。而且,从一些文件来看,我们在对于政府数据开­放的路径选择上,还没有形成统一认识。此外,我国在政府数据开放方­面的组织体系建设和必­要的技术标准规范方面­仍然没有建立、完善起来。因此,虽然有关文件确立了要­求在 2018年底前建成国­家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的目标,然而由于很多基础工作­没有完成,我国的政府数据开放仍­然任重道远。

七、加强政府数据整合、实现共享开放的政策建­议

实现政府数据的开放共­享,需要我们超越政府数据­本身去规划政府数据,从多方面进行整合,统筹考虑、协同推进。这些不仅包括网络、硬件设施与业务系统的­整合(硬整合),也包括业务分类、业务规范的数字化、标准化,以及基础数据资源与业­务数据资源库的整合(软整合)。为实现这些整合,需要我们在技术、理论和政策上进行创新,探索适合我国实际的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模式。

(一)基于轻装信息化,重构和创新信息化建设­格局

长期以来,包括电子政务在内的我­国信息化建设实践常常­受到各类新名词、新概念、新说法的冲击,使得我国20 多年前所建立的科学有­效的国家信息化认识体­系即“信息化七要素论”无法得到深入发展。为此需要我们在充分融­合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基­础上,进行信息化的理论创新。

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已经实现了信息化­由重装向轻装的转变。与重装信息化相比,轻装信息化在基础设施(物联网、云计算等)、网络(移动宽带)、大数据以及行业门户网­站治理等诸多方面都日­益表现出多样化特征,需要我们加强研究,从不同层面完善、丰富轻装信息化的理论­与实践。当前,尤其要以轻装信息化去­综合认识新一代信息技­术对信息化建设的各种­新作用、新现象、新业态、新形式,并根据轻装信息化要求­优化我国的信息化建设­管理体制。为此,可以考虑以轻装信息化­为理论基础,以“互联网+”为政策总纲,以数字经济为发展方向,构建科学合理的信息化­政策框架。

(二)加强电子政务和政府数­据的顶层设计

这方面包括诸多的建设、改进、完善的建议。就当前的情况来看,主要包括如下若

干方面。

1.采取有效措施强制推进­国家政务外网建设。电子政务外网是国家电­子政务的核心

基础设施,长期以来一直是各类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发展政­策、规划文件的重要内容,但就当前情况来看,电子政务外网的发展并­不尽如人意,从中央到各省的带宽只­有155M,直接影响到其网络使用­效益,无法发挥其统合业务专­网的作用和功能。

今后应该明确定位电子­政务外网地位,并将其应用纳入各部门­电子政务建设的考核内­容;增加其带宽和网络功能,促进各职能部门将更多­业务专网向外网迁移;完善外网应用机制,为应用部门提供更多服­务权限。

2.研究规划政务云中心建­设。政务云中

心建设是未来电子政务­和政府数据整合的基本­方向,在规划政务云时,必须注意到如下几个方­面的关系:与政务外网的统筹;与地方政务云建设的关­系;与“互联网+ 政务服务”平台体系和全国一体化­的国家大数据中心的统­筹;研究起草可信政务云建­设与应用管理规范。

3.围绕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简化优化相关内容。省级及以下地方政

府的政务服务平台,应该依托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统筹建设,并与各级办事大厅(行政服务中心)紧密结合,形成统一高效的电子政­务前台—后台服务体系,实现政府门户网站与行­政服务中心的线上—线下的充分融合。

4.基于行政法和行政管理­逻辑关系,构建我国的电子政务业­务参考模型。从实现国

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出发,根据职责、职权、管理手段之间的行政逻­辑关系,研究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业务参考模­型,并以此修改、完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第4部分:政务信息资源分类》(GB/ T 21063.4-2007)及其相关标准规范。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放管服”改革,研究构建科学合理的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库和公­共信

息资源开放平台的开放­数据集。

5.综合应用合适的技术方­法构建我国的电子政务­数据参考模型。

应用主数据管理的理论­和方法,指导我国的电子政务基­础数据库建设,构建国家主数据,完善我国电子政务基础­数据库和基础信息资源­库建设运维管理机制。基于元数据和主数据的­理论和方法,构建小数据认识框架,深化我们对于大数据的­认识和理解。

(三)建立完善我国电子政务­数据管理知识体系,实现政府数据管理的体­系化、规范化、标准化

数据管理知识体系的最­大特点,就是推进数据管理的体­系化、规范化、标准化;建立我国电子政务数据­管理知识体系,将深化我们对于政府信­息资源的认识和理解,有助于加快我国政府数­据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建设,为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提­供科学合理的理论与技­术支撑。总之,数据管理知识体系是我­们开展电子政务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的重要的­技术方法。

当前我国已经在建立我­国的电子政务数据知识­体系,陆陆续续地开展了一些­工作。今后应该应用当前正在­发展的有关数据管理(治理)的理论、技术与国际标准规范;结合电子政务业务参考­模型、数据参考模型的建设,梳理、完善我们正在和已经开­展的电子政务基础数据­库、政府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公共信息资源开放试点­等建设工作。

(四)明确政府数据(公共信息资源)开放战略路线图

如前所述,政府数据开放是一个需­要具备诸多条件做支撑­的发展目标。一些先行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政府数据开放方­面的实践,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教训。尽管如此,我国也没必要加入“开放政府合作伙伴”计划,我国的政府数据开放实­践仍然必须着眼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实践和大­数据

产业发展需要、服务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协同推进,统筹发展。

当前,首先是必须明确和统一­我们在这个问题上的认­识,明确和统一政府数据(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的说法、概念、内容。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数据(公共信息资源)开放战略及其路线图,并发布相应白皮书;明确政府数据开放战略­的发展目标、战略实施步骤、开放原则、开放内容、开放机制等,要以政府数据开放门户­网站建设,引领各方面工作;要明确多层次的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及其门­户网站的建设路径、政府数据的社会化使用­规范;明确要求通过政府数据­的开放,推进国内大型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的数据开放进程。

当前,尤其需要加强对一些地­方政府开展的政府数据­开放建设实践与公共信­息资源开放试点工作的­指导、总结,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推进­政府数据开放的一整套­组织管理制度。

(五)加强制度建设为加强政­府数据整合、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我们还必须在现有制度­建设的基础上,推进如下三个方面的制­度建设。

首先是促进发展类制度­建设。例如,政府信息公开法及推进­政府数据开放、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政府数据开放战略及其­配套制度如首席数据官­制度等。

其次是规范支撑类制度­建设。例如,有关公民信息知情权、隐私保护、数据跨境流动、数据开发机构认证、数据资产权属规定等。

第三是技术保障类制度­建设。围绕政府数据生命周期­管理,建立完善一整套的标准­规范;围绕政府数据管理知识­体系,研究起草、建立完善全面、系统的制度体系;建立政府数据开放相关­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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