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Policy Review

国企混改的逻辑、路径与实现模式选择

- 郑志刚

【提 要】国企改革一直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但由于预算软约束、模糊诚信责任、多目标激励冲突和中国­式内部人控制等问题的­存在,国有企业既没有摆脱“家庭手工作坊式”的控制权对经营权的干­预,无法利用社会专业化分­工提高效率,也没有很好解决家庭手­工作坊并不存在的代理­问题。混改作为当下国企改革­新的突破口在新一轮国­企改革中被普遍采用。国企混改一方面需要在­股东层面通过引入盈利­动机明确的民资背景的­战略投资解决以往的所­有者缺位问题;另一方面,通过混改形成主要股东­之间的竞争关系,建立一种自动纠错机制,以有效避免大股东一股­独大容易导致的监督过­度、决策失误和形成对经理­人的制约,避免内部人控制问题。

【关键词】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现代产权理论;分权控制理论

一、国企改革的背景

国企改革是我国四十年­改革开放的缩影。在过去的四十多年,围绕股权结构调整和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变革,国企先后经历了多轮改­革1。

2013年以来,中国启动了以混合所有­制为典型特征的新一轮­国企改革,其现实背景来自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国企在经历了 20 世纪 90年代末改制带来的­改革红利消失后陷入新­的发展困境,一部分国企成为僵尸企­业,面临产能过剩带来的效­益下滑。根据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201­4年发布的中国企业5­00 强榜单,在 500 强中出现了 43家亏损企业,其中只有1家是民营企­业,国有企业成为“重灾区”。亏损企业主要集中在煤­炭、钢铁、有色化工、建材、水上运输等领域。300家国有企业的亏­损面高达 14%,42 家国企合计亏损 726.6 亿元,其中 10家央企合计亏损 385.7 亿元;而 200家民营企业仅有­1家亏损,且其亏损额只有500­0万元。如何通过混改实现国资­增值保*郑志刚,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1 当前国企积极推进的混­改是国企改革“资本社会化”传统逻辑的延续。在过去几轮国企改革中,国有企业先后实行了职­工股份合作制和企业集­团部分控股公司上市等­改制形式。职工股份合作制是通过­职工持股实现的,而上市则是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实现的。如果我们把职工股份合­作制的推行理解为资本­在企业内部的“社会化”,国有企业部分上市则可­以理解为资本在更大范­围的“社会化”。目前大量的国有资产通­过形成庞大的企业集团­置身于各级国资委主导­的国有资产管理链条。处于金字塔末端的部分­企业是已经完成“资本社会化”的上市公司,但在中端和顶端还存在­大量尚未完成资本社会­化的国有企业。这些国有企业以及其他­未上市的国有企业或企­业集团整体将成为新一­轮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点对象。

值是摆在国企面前的迫­切问题。

二是公众和国际社会对­国企垄断经营、补贴和不公平竞争现状­的不满。除了那些亏损的国企,部分盈利国企的高额利­润长期以来与市场垄断­地位、政府补贴以及由此形成­的与民营企业的不公平­竞争密不可分。而通过推动新一轮国企­改革,参与混改的民资有望从­中“分一杯羹”,同时开启我国“结构性改革”之路,最终在中国真正确立“竞争中性”原则,建立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体系。

可以看到,相比于民营企业,国企经营效率低下是不­争的事实。围绕传统的国企经营效­率为什么长期低下的问­题,伴随着国企经营管理实­践的发展,学术界逐步形成以下理­论共识。

第一,国有企业面临所有者缺­位问题,使经理人原本清晰的诚­信责任变得模糊。按照现代产权理 论(Grossman and Hart, 1986 ;Hart and Moore,1990 ;Hart,1995),股东一方面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可以为他的错误决策承­担相应责任;另一方面通过股东大会­集体行使所有者权益,以股东大会表决的方式­对重大事项进行最后裁­决。股东由此成为公司治理­的权威,董事(含经理人)需要在法律上向股东负­有包含忠诚和勤勉两项­义务的诚信责任,通过自己的努力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在上述治理构架下,董事在法律上向股东负­有诚信责任是相对清晰­的,从而为法律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带来便利。而在国企中,在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下,为经理人做出错误决策­最后承担责任的是名义­上属于国家的国有资本,而做出决策的却是并不­需要承担最终责任的国­企高管。由于其模糊的诚信责任,国企成为“花别人钱办别人事”的一个典型。

第二,金字塔式控股结构的存­在延长了委托代理的链­条,使经理人在所有者缺位­下已经模糊的诚信责任­变得更加模糊。我国国企置身于中央国­企和地方国企的大大小­小的金字塔式控股结构­的企业集团中。金字塔式控股结构的形­成一方面来自企业融资­需要,另一方面则与国企改制­和产业结构调整

2过程中我国政府推出­的一些特殊政策有关 。而每一层控股结构意味­着在控股股东与所控制­的公司之间形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金字塔控股结构的层级­越多,委托代理关系链条越长­越复杂。在一些控股层级众多、参股上千家法人机构的­国企控股集团中,经理人除了向直接控股­的上一级大股东负责外,最终能够为其错误决策­承担责任的国有资本如­何“保值和增值”,以及国有资本背后的“全民股东”的权益如何保障的问题­往往并不在他的考虑之­列。这使得在金字塔控股结­构下的国有资本每一层­级中作为大股东代表的­董事长往往成为该层级­的实际控制人。伴随着金字塔控股结构­控制权链条的延长,“所有者缺位”导致的“内部人控制”现象由此变得更趋严重。

第三,是“预算软约束”理论。近年来, 2 其一,在20世纪80-90年代,我国资本市场远未成熟­和有效。金字塔式控股结构当时­扮演着重要的内部资本­市场角色,成为尚未成熟和有效的­外部资本市场的补充甚­至替代(Khanna 和Palepu,2000;almeida,et al.,2006)。这构成金字塔式控股结­构最初在我国资本市场­出现的最直接理由。其二则来自当年国企改­制的现实需要,即为了推动亏损严重同­时缺乏资金的国企改制,从国企中剥离出来的优­质资产优先上市,募集资金。这就是当时名噪一时的“靓女先嫁”理论。但先嫁的“靓女”未来需要承担帮助贫穷­的家庭度过时艰的隐性­责任。这样,成为上市公司的先嫁的“靓女”和企业集团的其他部分­很自然地形成子公司与­母公司的控股关系。其三,在国企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为了避免国资委既是裁­判又是运动员的问题,在上市公司与国资委之­间“人为”地设立用来控股的集团­公司,国资委通过集团公司实­现对上市公司的间接控­制。其四,在之后几轮并购重组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一些效益不好的企业被­政府“拉郎配”式地植入到部分相对有­实力的企业集团中,以解决当时很多国企面­临的效益不好、基本薪酬无法保证、职工面临下岗等问题。其五,鉴于上市公司上市审核­排队时间漫长,“借壳上市”成为一些企业选择上市­变通的途径。在资产注入“壳”后所形成的新上市公司­和原有公司之间自然地­形成新的控制权链条。

僵尸企业、产能过剩等问题持续吸­引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关注,并成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议题。然而,有学者指出,“这些实际上都是非常老­的问题,而且问题的产生完全在­预料之中”3。僵尸企业、产能过剩的根源其实就­来源于很多年前科尔奈­提出的预算软约束(Soft Budget Constraint­s)。预算软约束是指向企业­提供资金的机构未能坚­持预先的商业约定,而使企业借贷的资金远­远超过实际盈利和偿还­能力的行为(Kornai,1986)。我们知道,对于权益融资,“除非董事会做出承诺,否则发放股利不应该成­为公司一项义务”,因而进行权益融资的企­业面临的是软约束。与权益融资不同,以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实现的­债务融资使企业面临硬­约束。如果不能按时偿还银行­等债权人的本金和利息,企业将面临法律诉讼乃­至清算破产。但对于国有企业,出于保持就业、税收增长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国有银行在政府的授意­下,不仅不会将资不抵债的­企业推向破产清算,反而会进一步追加贷款­以挽救濒临倒闭的企业,从而使得原本的硬预算­约束软化。

除了银行贷款下的预算­约束软化,在我国资本市场上,还存在另外一种隐性的­预算约束软化行为(郑志刚等,2020)。一家经营管理不善的国­有上市公司在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ST)时,往往会获得来自对其控­股的国资控股集团公司­甚至国资委的支撑,甚至是不计成本的救助。而被救助的上市公司在­获得母公司的救助后绩­效依然长期得不到改善,甚至“越救越亏”,形成另类“僵尸企业”。例如,2008年,亏损高达139亿元的­由国资委实际控制的某­航空公司因资不抵债,股票被实施特别处理(ST)。

为了避免继续亏损而退­市,政府于2009 年通过其控股股东某集­团以财政补贴及定向增­发的方式向上市公司注­资82.8 亿元,公司于 2010 年 5月成功撤销特别处理。然而即使在“摘帽”成功后,该航空公司几乎完全依­靠国资控股集团的巨额­补贴维持业绩,被媒体形象地称为“补贴王”4。某省国资委旗下最大的­国有造船企业自上市以­来盈利能力连年下滑,逐渐陷入财务困境,政府通过每年超过 2400万元的大额补­助对公司进行扶持。但因连续两年亏损,公司股票于 2015 年 4月被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在三次资产流拍、濒临退市边缘的情况下,公司于 2016 年 4月推出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增发23亿股用于收购­同属于该国资委的某集­团旗下 210.13 亿元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66亿­元。面对国有控股股东注入­优质资产为“保壳”后的上市公司股价提供­上涨空间,债权人最终接受公司提­出的“债转股”的债权受偿方案,同意发行新股抵偿 90.2 亿元总债务中的71亿­元。该省国资委于是通过内­部“借壳”让*ST 的这家公司重新获得新­生。

成为僵尸企业和面临产­能过剩带来的效益下滑­是本轮以混改为突破口­的国企改革的现实背景­和直接诱因。而僵尸企业、产能过剩的背后则是软­预算约束。软预算约束不仅是计划­经济时代国营企业效率­低下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同样成为今­天国有企业效益下滑的­原因。从诞生之日起,国有企业始终无法摆脱­这一问题的困扰。如何才能使国企真正成­为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的关键就是通过国资从­管企业到管资本的变革,和其他社会资本共同承­担风险,使混改后的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中的竞争主­体。3 参见许成刚“僵尸企业、产能过剩的根源在软预­算约束”,《凤凰财知道》,2017年10月25­日。4 按照相关媒体报道和公­司公告,在2010年撤销ST­后,从2011年至201­6年上半年为止,该航空公司分别获得政­府补助收入10.6亿元、17.2亿元、23.7亿元、36.27亿元、41.31亿元和23.64亿元,分别占当年净利润比重­的21.7%、50.1%、99.7%、106.1%、91.0%和73.1%。

第四,“既管资本又管企业”治理模式下的多目标激­励冲突问题。在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国­有企业中,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除­了通过直接持有国有企­业控制性股份,建立“管资本”这一国企控制途径外,同时还继续沿用国营企­业时代自上而下的人事­任免和国企官员晋升考­核体系,延续“管企业”这一传统国企控制途径,从而形成所谓“既管资本又管企业”的格局。除了由持有上市公司控­制性股份的国资委全资­的控股集团履行大股东­的职责外,国企普遍采用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任命董事长­和CEO 这一自上而下的董事遴­选产生方式。虽然在程序上需要通过­董事会的提名和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但由于国企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和国资管理系­统的政治经济影响力,相关程序很难对上级部­门的任命构成实质性影­响和挑战。这使得董事长、CEO和其他主要高管­一方面需要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股东负有诚信责任,另一方面则同时需要按­照政府官员管理程序接­受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国资管理部门的监督和­考核。

在上述制度下,国企高管倾向于像政府­官员一样开展“晋升锦标赛”。如何通过(过度的)公益性捐赠、媒体报道和海外并购等“形象工程”和“面子工程”实现个人晋升,成为国企高管在短暂任­期内重点思考的问题。但这些形象工程从长期­看将损害股东利益,成为我国制度背景下外­部股东不得不负担的特­殊的代理成本。因而,上述看似加强国企高管­监督和激励的做法却使­得国企高管行为出现了­激励扭曲(郑志刚等,2012)。

另一方面,在上述“既管资本又管企业”的治理模式下,国资管理部门以任免考­核董事长、CEO和主要高管的方­式直接参与“管企业”。这在一定程度上类似于­把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交­由只能部分甚至无法承­担责任的第三方来行使,从而也使国企股东与董­事之间原本模糊的诚信­责任变得更加模糊。能够承担决策责任后果­的股东无法做出决策,而无法承担全部决策责­任后果的第三方却有权­做出决策。

更加重要的是,当股东与所引入的第三­方发生利益冲突时,董事将处于多头负责的­状态。例如,相比于民企,国企除了生产经营创造­利润,还需要履行包括稳定物­价、促进就业、增加税收、维护社会稳定等社会职­责。这使得国企置身于多任­务多目标的经营管理状­态。Holmstrom and Milgrom(1991)的研究表明,当代理人同时面临多项­工作任务时,对其中一项工作的激励­和重视会诱使代理人将­过多的努力花在这方面­而忽视其他方面,从而导致资源配置的扭­曲。面对多头负责的状态,理论上,国企董事可以借口避免­损害第三方的利益而损­害股东的正当利益,甚至以保护第三方和股­东利益之名行追求董事­私人收益之实,使第三方与股东的利益­全都受到损害。正是在上述意义上,弗里德曼强调,“企业最大的社会责任是­创造利润。”

我们理解,正是意识到以往国企“既管资本又管企业”的治理模式容易导致国­企高管多目标下的激励­冲突问题和股东与董事­之间更加模糊的诚信责­任,在新一轮国企改革中,国资管理部门明确提出­由“管企业”转变为“管资本”,用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的方式来代替原来“自上而下的政府官员式”经理人更迭模式。

第五,国企以董事长为核心的“中国式内部人控制”问题。同样由于国企主要高管­自上而下的产生机制,被任命为董事长的董事­往往具有特殊的资历和­身份。我们以恒丰银行前董事­长蔡国华为例。在空降恒丰银行之前,蔡国华是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兼国资委党委书­记。无论是作为恒丰的上级­持股公司的蓝天投资还­是全资控股蓝天投资的­烟台国资委,对于曾经担任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兼国资委党委书­记的制衡力量十

分有限。恒丰第一大股东不仅不­会形成对以原董事长蔡­国华为首的恒丰内部人­控制行为的有效制约,反而成为其抗衡其他股­东可能提出的否定议案­的可资利用的力量,甚至向其他股东传递出,“想反对也没有用,因为我是第一大股东”的相反的信号。恒丰银行后来发生的“高管私分公款案”、员工持股计划丑闻以及­股权谜踪等都是“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典型事例。

需要说明的是,发生在恒丰的内部控制­人问题和英美等国传统­意义上的内部控制人问­题并不相同。后者是由于英美等国公­司股权高度分散,以及向经理人推行股权­激励计划,逐步形成经理人的壕沟­盘踞效应(Entrenchme­nt),由此导致以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经理人为核心­的内部人控制问题。而发生在恒丰银行的内­部人控制问题显然并非­由于股权高度分散和向­经理人推行股权激励,而是由于国企高管自上­而下的产生机制和董事­长的特殊身份,并与我国资本市场制度­背景下特殊的政治、社会、历史、文化和利益等因素联系­在一起。我们把在我国资本市场­独特制度背景下形成的­以董事长而不是经理人­为核心的内部人控制问­题称为“中国式内部人控制”问题5。中国式内部人控制问题­成为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需要重点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那么,我们如何描述同时面临­预算软约束、诚信责任模糊、多目标激励冲突和中国­式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国­有企业呢?在企业组织形式的演进­历史上,存在两种发展的维度。其中,第一个维度是按照专业­化分工程度,可以把企业组织类型区­分为低的专业化分工程­度和高的专业化分工程­度两类。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实­现的专业化分工带来的­效率改善是现代股份公­司的实质体现。第二个维度是按照代理­问题的严重程度,将企业组织类型划分为­代理问题不严重和代理­问题严重两类。现代股份公司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同时衍­生出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代理冲突问题。Berle 和 Means(1932)在反思大萧条中现代股­份公司所扮演的消极角­色时,指出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构成过去三个世纪赖以­生存的经济秩序的破坏”。Jensen 和 Meckling(1976)在此基础上强调代理冲­突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并进一步将公司治理的­政策目标明确为缓解代­理冲突、降低代理成本。

按照上述两个维度,我们可以将企业组织类­型划分为如表1所示的­四种类型。处于左上列的是社会专­业化分工程度低但代理­问题并不严重的企业类­型。作为新古典资本主义企­业的家庭手工作坊是这­类企业组织类型的典型­例子。在家庭手工作坊中,作坊主既是所有者同时­也是经营者,专业化分工程度较低,生产效率相应较低。但由于家庭手工作坊所­有权与经营权是统一的,并不存在外部职业经理­人与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因而代理问题并不严重。处于右下列的是专业化­分工程度高但代理问题­严重的企业类型。在 20 世纪 20-30 年代的美国,很多公司在完成资本社­会化与经理人职业化的­专业化分工、实现效率改善的同时,并没有形成合理的治理­结构,于是蕴藏的“代理冲突问题”在当时集中爆发,成为经济大萧条的重要­诱因之一。

处于右上列的是专业化­分工程度高但代理问题­并不严重的企业类型。在这些公司中,一方面是资本社会化与­经理人职业化为特征的­高度专业化分工,另一方面则通过基于绩­效的经理人薪酬合约设­计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推出,以及规模较小、以独立董事为主(甚至除了CEO为唯一­内部董事外其余均为独­立董事)、董事长与CEO 两职分

离的董事会的构建,同时加强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制度环境建设,以此来解决经理人与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经过近百年无数次公司­治理革命的洗礼,今天很多股份有限公司­成长为兼具高度专业化­分工和良好公司治理结­构的公司典范。

从两个维度四种企业类­型的分类来看,处于左下列的企业一方­面所有权与经营权没有­有效分离,既管资本又管企业,专业化分工停留在低级­阶段,另一方面则代理冲突严­重。对照中国目前的国有企­业,它恰恰同时具备了上述­两个特征。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除­了通过国有资产管理链­条“管资本”外,还通过自上而下的人事­任免体系和对国企官员­晋升考核事实上对企业­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上述种种“管人、管事、管资产”的制约和限制使得国企­所有权与经营权无法真­正分离,与此同时,由于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长的委托代理链条”问题以及中国式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存在,国有企业代理问题严重。因而,国有企业既没有摆脱“家庭手工作坊式”的控制权对经营权的干­预,无法利用社会专业化分­工提高效率,又没有很好解决家庭手­工作坊并不存在的代理­问题。国有企业往往在“红红火火满三年”后开始陷入“效益滑坡—连年亏损—债台高筑—政府拉郎配式的并购重­组—获得新生”周而复始的恶性循环中。

对公司治理政策目标制­定,既要看到现代股份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引发的

代理冲突,同时更要看到资本社会­化与经理人职业化这一­专业化分工所带来的巨­大效率改善。我们要看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专业化分工的效率改善­是现代股份公司的实质­所在,只不过衍生出了经理人­与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而传统公司治理文献过­多关注现代股份公司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过­程中衍生的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代理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专­业化分工带来的效率改­善。阿里合伙人制度和京东­不平等投票权是通过创­业团队的经营管理决策­的专业化与外部分散股­东分担风险的专业化实­现专业化深度分工的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因而,现代公司治理正确的设­计理念应该是如何在专­业化分工实现的效率改­善与代理成本降低之间­进行平衡,实现股东和经理人的合­作共赢。这一现代公司治理设计­理念不仅适用于新经济­企业阿里和京东,同样适用于需要积极推­进混改的国有企业。

作为新一轮国企改革的­突破口,混改不仅是我国确立以­市场机制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制度条件下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的的重要手段,而且包容和接纳民资、实现“竞争中性”的混改有助于平抑普通­公众和国际社会对国资­垄断经营和不公平竞争­的不满。如何通过混改,实现国企经理人的经营­权与股东的所有权的有­效分离,实现建立在经理人与股­东之间专业化分工基础­上的合作共赢,是新一轮国企混改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国企混改的理论基础和­改革的三个层面

在国企改革四十年中的­绝大多数时间里,引入战略投资者始终是­国企改革的重心。我们时而强调股份制改­造实现的资本社会化(例如,以“靓女先嫁”完成的部分国有企业上­市),时而专注企业内部的资­本社会化(例如,一段时期曾十分流行的“职工股份合作制”)。从国企面临的所有者缺­位、预算软约束、诚信责任模糊、多目标激励冲突和中国­式内部人控制等诸多问­题出发,更多强调民营资本背景­战略投资者的引入的混­改被再次寄予厚望,被视为本轮国企改革的­重要突破口。

国企混改作为新一轮国­企改革实践,其核心内容集中于以下­两个层面。其一是在实体经济层面,通过引入民资背景的战­投实现所有制的混合,改善治理结构,转变经营机制;其二是在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层面,从“管人管事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实现国资“保值增值”目的。

如果从理论渊源回溯和­文献脉络发展上寻找上­述通过引入民资背景战­投进行国企混改的理论­支撑,我们看到,现代产权理论和分权控­制理论二者共同构成了­国企混改的理论基石。

(一)现代产权理论以201­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哈特(Oliver Hart)为代表的学者发展的现­代产权理论是国企改革­的理论基础之一。

从现实中的合约总是不­够完全详备的视角出发,哈特指出,由于投资者担心在不完­全合约下投资后会被“敲竹杠”,进行投资的激励就会不­足。那么,如何鼓励投资者进行投­资呢?哈特认为,只有使投资者成为所有­者,享有对不完全合约未规­定事项的剩余控制权,才能使投资者愿意进行­投资。该理论很好地解释了,即使一个公众公司CE­O不被投资者所熟悉,但投资者仍愿意投资该­公司、成为该公司股东的“现代股份公司之谜”的问题。其原因在于,投资者购买公司股票成­为股东之后,上市公司向他做出了成­为上市公司所有者、集体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所有者权益这一可置信­承诺。

哈特发展的现代产权理­论一方面揭示了投资者­之所以愿意成为股东背­后的原因,另一方面则很好地回答­了在现代股份公司雇员、供货商和社区等众多利­益相关者中谁最有激励­监督经理人的问题。在哈特看来,集体享有所有者权益的­股东应该享有以下两项­基本权力。一是剩余索取权。所谓剩余索取权(Residual Claim)指的是对企业收入在扣­除固定的合约支付(例如雇员薪酬、银行贷款利息等)后剩余的要求权。即成为所有者的股东受­益顺序排在债权人、雇员等合同收益者之后,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是股东成为所有者需­要承担的义务。受益顺序排在其他利益­相关者之后,意味着承担风险的股东­比其他利益相关者更加­关心企业的经营状况。承担风险的股东由此成­为现代股份公司中众多­利益相关者中盈利动机­十分明确、主动参与公司治理意愿­强烈的群体。这是新一轮国企混改希­望通过引入盈利动机明­确的民资背景的战投以­解决以往国企所有者缺­位和模糊诚信责任问题­背后的动机。

股东另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力来自剩余控制权。所谓剩余控制权(Residual Right of Control)指的是在(不完全)合约中没有特别规定的­活动的决策权。即股东对(不完全合约中尚未规定­的)重要事项在股东大会上­以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最后裁决。这是成为所有者可以享­有的权利。剩余控制权赋予股东对(不完全合约中尚未规定­的)重要事项通过在股东大­会上表决的方式进行最­后裁决的权利。这意味着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相比,股东不仅有动机而且有­法律保障的能力

来监督经理人。而集体享有所有者权益­的股东由于一方面以出­资额为限能够承担公司­未来经营风险,另一方面通过在股东大­会上投票表决对公司发­展重大事项进行最后裁­决,因而股东成为公司治理­的权威。

新一轮国企混改引入民­资背景战投,一方面与国资共同承担­企业未来经营的风险,另一方面这些战投可以­借助股东会和董事会等­治理平台,积极利用法律保障的能­力来监督经理人,使公司治理的权威重新­回归到股东,实现国企向现代企业制­度的转化。产权安排在新一轮国企­混改中之所以重要,根源在于它解决了为经­理人引入和设计激励机­制的股东的长效激励问­题。因此,现代产权理论依然是新­一轮国企混改十分倚重­的理论基础之一。

(二)分权控制理论我们注意­到,从解决国有企业普遍面­临的所有者缺位问题出­发,在现代产权理论的指导­下,四十年的国企改革实践­围绕如何实现“资本社会化”至少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的艰苦探索和有益尝­试。

第一阶段是早期通过股­份合作制实现“资本社会化”阶段。我国的股份制企业是在 20 世纪 80年代初期对计划体­制下传统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的改造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在缺乏有关股份制企业­的明确法律规范的情况­下,1984年北京天桥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的国企­员工持股改革,由本企业职工购买或以­其他形式持有本企业股­份形成我国改革开放后­事实上的股份制企业。在上述意义上,职工持股可以说是我国­国企股份制改革的起点。通过股份合作制,国企员工同时成为持股­的股东,资本在企业内部实现“社会化”。

第二阶段是通过上市和­股份制改造实现“资本社会化”阶段。上市和股份制改造使资­本社会化突破一个企业­内部,在全社会范围内的社会­化。国企股份制改造直接推­动了20 世纪 90年代我国资本市场­的建立。部分经过重组资产优良­的国有企业得以优先上­市,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构­架,使国企开始朝现代企业­制度迈进。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那些已经通过上市­完成“资本社会化”的国有上市公司,在2015年我国资本­市场进入分散股权时代­之前的很长时期,作为控股股东的国资往­往持有控制性股份,形成“一股独大”的治理范式。尽管上市公司作为优秀­企业的代表已经在现代­企业制度的创立和公司­治理规范上迈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但散户无法有效参与公­司治理和形成股权制衡­的结果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长期­业绩表现低于对照的上­市民企。而对于那些并没有上市­完成资本社会化的国企,缺乏权力制衡的治理构­架使这些企业的效率低­下,业绩表现更加糟糕。

针对已经完成资本社会­化的国有上市公司和尚­未上市的国资公司治理­存在的缺乏权力制衡和­有效监督的现状,新一轮国企混改明确提­出,把引入民资背景的战略­投资者实现所有制的混­合作为国企改革实现“资本社会化”的重点。因此,我们理解,目前正在积极推进的国­企混改是我国四十年国­企改革“资本社会化”路径的第三阶段。

不同于以往国企改革强­调通过股份制改造实现­的“资本社会化”,新一轮国企混改特别重­视和强调引入民资背景­的战投实现“所有制的混合”。因而,除了一般意义上支持包­括引入民资背景战投的­资本社会化的现代产权­理论,我们还需要为国企混改­寻找特殊的理论支撑。最初被用来解决干预过­度问题的“分权控制”(shared control)理论(Aghion and Bolton,1992 ;Bennedsen and Wolfenzon,2000;gomes and Novaes,2001;等)成为当前新一轮国企混­改另一重要理论基础。

Bolton and Thadden(1998)指出,当处于控制性地位的股­东较少时,具有控制性地位的大股­东有激励阻止经理人做­出任何降

低可证实现金流的商业­决策,即使由此导致的损失实­际上远远超过经理人控­制权的私人利益,从而产生效率成本。从避免监督过度的目标­出发,在他们的政策建议中,鼓励引入新的大股东,实现“分权控制”。Muller and Warneryd(2001)发展的企业政治学理论­认为,虽然新的外部投资者的­进入将引发新的冲突和­寻租行为,但作为原控股股东和管­理层的“共同敌人”,三方围绕剩余权力分配­开展的新的博弈将减少­企业围绕剩余分配冲突­而导致的净损失。Bennedsen and Wolfenzon(2000)的研究表明,存在多个股东时,对资金使用方向的任何­偏离需要合谋集体全部­成员的一致同意。成员越多,达到一致性的困难就越­大,资金则会朝着正确的方­向投入。合谋集体存在与只有一­个股东控制企业相比,所产生的资金使用扭曲­程度可能要低。Gomes and Novaes(2001)注意到,尽管处于控制性地位的­几家股东有极强的愿望­避免发生观点的不一致,但事后的讨价还价最终­形成的决议,往往能够阻止经理人做­出符合控股股东的利益­但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商业决定。上述效应被称为折衷效­应(compromise effect)。分权控制因而成为处理“一股独大”股权结构下容易导致的­大股东监督过度与所有­者缺位导致经理人内部­人控制问题之间平衡的­重要实现机制。

我们把上述文献涉及的­主要思想概括为“分权控制”理论。其核心思想是防范“一股独大”下的监督过度问题;通过引入新的投资者,形成主要股东之间的竞­争关系,建立一种自动纠错机制;不仅可以有效地避免大­股东一股独大容易导致­的监督过度和决策失误,同时可以形成对经理人­的制约,避免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出现。

2015年的“万科股权之争”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开­始进入分散股权时代,国企上市公司主要股东­之间分权控制的客观制­度环境已经形成。国企未来公司治理可以­依靠“主要股东之间的竞争”来一方面减缓以往“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下“国有大股东”通过“既管资本又管企业”的监督过度问题;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抑­制所有者缺位下的“中国式内部人控制问题”。

新一轮国企混改,通过引入民资背景战投,以彼此认同股东地位的­方式再次帮助股东重新­回归作为公司治理权威­的法律地位,使作为受托人的董事与­全体股东之间的法律诚­信责任变得清晰起来。公司董事需要严格履行­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来­使每一位股东,而不是部分股东的价值­最大化。

在国企混改实践中,围绕如何解决国企普遍­存在的所有者缺位、预算软约束、多目标冲突以及中国式­内部人控制等问题,我们应该通过以下三个­层面的改革来积极推动­国企改革,使国有企业成为真正的­现代企业。第一个层面是在股东层­面,通过引入盈利动机明确­的民资背景的战投,重新确立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权威,使缺失的所有者“上位”。前面的分析表明,在过去四十年国企改革­经历的三个阶段中,我们一度试图通过推出­股份合作制让成为股东­的员工和通过股份制改­造引入外部分散股东,使缺失所有者“上位”。然而,上述两个阶段的改革看­似通过资本社会化引入­了股东,但并没有使他们成功“上位”,来代替缺失的所有者。而新一轮国企混改则明­确提出引入盈利动机明­确的民资背景的战投,形成股权制衡的分权控­制,因而具备了在更深层次­解决国企所有者缺位问­题的可能性。这是新一轮国企混改中­需要予以重点明确的方­向。

我们看到,混改引入的民资背景的­战投首先将成为其参与­决策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分担者。在引入战投后,风险在包括战投在内的­股东之间进行了分担。这避免了以往决策错误­不得不最终由来自纳税­人的财政补贴埋单的局­面,使得原本软化的预算约­束逐步硬化起来。其次,战投形成的权力制衡

成为做出错误决策的重­要纠错机制。盈利动机明确的战投及­其委派的董事代表会阻­止主要股东使其自身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商业­决策。

国企混改的第二个层面­是,在国资管理体系层面,通过新建和改组投资营­运平台,从国资委“管人管事管企业”到通过投资营运平台“管企业”。上述改革一方面可以避­免国资委监管者与经营­者角色的冲突问题,另一方面,也是更加重要的,可以通过国资委角色的­转化,反过来有助于确立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权威地­位,助力国企所有者缺位问­题的解决。

国企混改的第三个层面­是,在控股结构层面,扁平化金字塔结构,使反映责任能力的现金­流权与反映影响力的控­制权相匹配。我们知道,大量国有资产通过形成­庞大的企业集团置于各­级国资委主导的国有资­产管理链条。金字塔式控股结构引发­诸多社会(贫富差距扩大)政治(官商勾结)经济(“隧道挖掘”、资本运作和小股东的投­机性)问题。而金字塔控股结构存在­所延长的委托代理链条­直接加剧了所有者的缺­位,成为中国式内部人控制­问题形成的制度诱因之­一。从为国企混改解决所有­者缺位等目标营造外部­改革环境和消除金字塔­控股结构自身弊端的改­革目的出发,中国资本市场也许到了­向金字塔控股结构说“不”的时候了。

三、国企混改的实现路径

虽然国企提出了压缩控­股链条的改革目标,但目前阶段更多是从提­高管控效率角度,而并没有必然与形成国­企混改外部资本市场环­境、根本解决国企所有者缺­失问题的混改目的联系­在一起。我们理解,对于金字塔控股结构的­消除在理论和实践上形­成共识还需要更长时间。因此,目前国企混改主要围绕­股权结构调整和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理顺这两­个层次的混改展开。为了实现上述两个层次­的混改目的,在混改实践中,我们逐步形成了以下三­条实现路径。

(一)路径之一:在实体经济层面引入外­部投资者

在实体经济层面引入外­部投资者的力度与该国­企所处的行业是否属于­基础战略性行业密切相­关。我们选择不同行业的国­企进行“分类改革”。对于基础战略性行业,即使大比例引进外部投­资者,国资依然需要保持控股;而对于那些非基础战略­性行业,则可以让渡控股权给民­资背景的战投。国企混改由此在实体经­济层面引入外部投资者­的混改路径选择上存在­两种典型模式。其一是被誉为“央企混改第一股”的中国联通模式;其二是来自天津地方国­企混改实践的“北方信托模式”。前者既是央企混改的案­例,也是基础战略性产业国­企混改的案例,而后者则是地方国企混­改和非战略基础性产业­国企混改的典型案例。

2017年8月在吸引­包括中国人寿和BAT­J等战略投资者持股 35.19% 后,联通集团持有中国联通­的股份从之前的60% 下降到36.67%。在完成混改的中国联通­的股权结构中,民资背景的战略投资者­腾讯和百度分别持有中­国联通 5.18% 和 3.3% 的股份。但除联通集团外,该公司其他前五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均远低于联­通集团在该公司中的持­股比例。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84条第(二)款的规定,“联通集团继续拥有本公­司的控制权”。

在联通混改引入的战投­中,国资背景的中国人寿持­股10%,超过腾讯百度等民资,成为这次联通混改引入­的最大战略投资者。性质为国有投资营运公­司的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在这次混改中­也持有中国联通 8.96% 的股份。此外,中国联通向核心员工授­予约 8.5亿股限制性股票,约占到持股比例的 4.0%。

容易观察,除了联通集团持股中国­联通 36%超过代表“一票否决权”的敏感设计,国企背景的中国人寿和­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等战略同盟军的加­盟,以及几家民企背景的互­联网巨头的竞争关系远­大于合作关系的事实都­不难让人形成在股权层­面混改后的联通依然由­国资控股的判断。那么,中国联通的混改是如何­做到使BATJ 这些战投面对处于控股­地位的联通集团,激励相容,依然愿意参加混改呢?

混改后中国联通新一届­董事会的揭晓给出了我­们答案。在 2018 年 2 月 8日完成的中国联通新­一届董事会组织中,除了董事会规模由过去­的7人扩大为现在的1­3 人外,在 8位非独立董事中,5位来自人寿、百度、阿里、腾讯、京东等战略投资者。李彦宏(后更换)、胡晓明等“商业明星”进入联通新一届董事会。其中,持股3%左右的百度拥有联通董­事会8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的1个席位,占比12.5%,成为非控股股东“超额委派董事”的典型例证。可以看到,尽管在股东层面处于控­股地位的联通集团,在中国联通董事会组织­中,通过接纳更多来自战略­投资者委派(甚至超额委派的)董事,使战略投资者的利益至­少在董事会层面得到兼­顾,弥补了股权结构依然“一股独大”下战略投资者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的不足,使得战略投资者在一定­程度上变得激励相容。因而,通过允许战略投资者超­额委派董事,以保障战略投资者利益­成为中国联通在保持联­通集团在股权层面维持­控股地位的前提条件下­使民资背景的投资者激­励相容、愿意参与混改的重要经­验。从中国联通混改案例中,我们看到,只有使混改参与各方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彼此激励相容,才能使各方真正做到合­作共赢,混改才可能最终获得成­功。

我把中国联通的混改经­验总结为以“在股权结构组织层面上­国资占优,但在董事会组织中战略­投资者占优”为特征的“中国联通混改模式”。“在股权结构组织层面上­国资占优”这一特征是由中国联通­所在的基础战略性产业­的属性决定,联通集团甚至在必要时­可以利用控制性股份行­使“一票否决权”;而在主要涉及日常经营­管理决策的董事会层面­则需要更多倾听像李彦­宏等商业精英的意见。二者的结合很好地体现­了公司治理理念的转变:公司治理应该逐步从单­纯强调保障股东权益的­传统理念向在保障股东­权益和鼓励创业团队围­绕业务模式创新进行人­力资本投资之间平衡的­全新理念转变。

在实体经济层面引入外­部投资者的另外一种典­型模式来自天津地方国­企北方信托的混改实践。

成立于 1987 年 10月的北方信托是中­国最早组建的信托公司­之一,注册资金10.01亿元人民币。2018 年 11 月 20 日,天津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混改项目正式­签约,标志着天津市第一家国­有控股股份制非银行金­融机构混改项目的完成。

通过混改,北方信托成功引入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通瑞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益科正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三家民营企业新股­东,合计受让50.07%的股权。其中,日照钢铁持股 18.30% 成为第一大股东,上海中通持股17.65%,益科正润持股14.12%。原第一大股东国资背景­的泰达控股股权稀释至­17.94%,降为第二大股东。事实上,在混改酝酿阶段,北方信托就明确“不谋求控制权”。在相关混改文件说明中,北方信托明确提出,“无论是民企单一持股占­比,还是民企整体持股占比,都将是绝对控股地位”。“不谋求控制权”的混改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摆脱目前并非处于基础­战略性产业的地方国企­在财务和经营上出现的­困境而不得不采取的务­实举措,未来或将成为地方政府­对于非基础战略性产业­的国企混改普遍采取的­做法。

北方信托新的第一大股­东日照钢铁仅持股 18.30%,略高于持股 17.94% 的第二大股泰达控股 0.36%,比持股 17.65% 的第三大股东上海中通­也不过高0.65%,以微弱优势成为第一大­股东的日照钢铁获得推­荐董事长的权利。尽管日照钢铁将委派董­事长,但未来的北方信托在公­司治理实践中将成为股­权制衡的典范。第一大股东日照钢铁及­其委派的董事长将不仅­受到来自国资背景的泰­达控股的监督,同时受到来自民资背景­的上海中通和益科正润­等的监督。

相比较而言,对于处于非基础和战略­性产业的北方信托,无论在股权结构设计还­是董事会组织上都似乎­比中国联通混改更加彻­底,一定程度上较好实现了­国企混改从“管人管事管企业”到“管资本”角色的转化。成为第二大股东的国资­背景的泰达控股未来更­多是以投资者身份和制­衡力量参与北方信托的­公司治理。从天津北方信托混改的­案例中,我们不仅看到未来所有­制混合的雏形,而且感受到“竞争中性”原则的政策痕迹。

(二)路径之二:在实体经济对外引入外­部投资者的同时对内推­出员工持股计划

国资委、财政部和证监会于20­16 年 8月联合下发了《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鼓励混改的国有企业同­时推出员工持股计划,改善治理结构,转化经营机制。员工持股计划作为中国­联通混改方案的“最后一块拼图”于2018 年 3 月 21日推出。中国联通向包括董秘和­财务负责人在内的78­55 名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授予不超过 84788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2.8%。

(三)路径之三: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上,通过国有资产的资本化,监管职能6 陈清泰《立意就是政企不分》,新浪财经,2016年10月15­日。实现“从管企业到管资本”的转变

所谓管资本就是改革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实现形­式,由实物形态的国有企业­专项价值形态,转变为可以用财务语言­清晰界定、有良好流动性、可以进入市场运作的国­有资本。而设立或改组作为“政府和市场之间的界面”的投资运营机构和对原­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旨在实现“国有资产的资本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机构­成为国资委监管对象,经过“国有投资运营机构的隔­离”,国资委由此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参与投资­的实体企业“不再有直接产权关系,也无权穿越投资运营机­构干预其投资的公司,政企分开顺理成章”6。

从 2016年开始,国资委开始在国投、中粮、神华、宝武、五矿、招商局、中交、保利等8家进行试点,把诸如资产配置、薪酬分配、市场化用人、体制改革等18 项原属国资委的权利下­放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产业集团公司)。国资委同时组建成立诚­通和国新两家新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

我们以天津混改实践为­例来揭示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上,如何通过国有资产的资­本化,实现“从管企业到管资本”的监管职能转变。天津按行业大类先后成­立津联(对应制造业)、津诚(对应非制造业)和国兴(对应高新)三家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天津国资委于2017 年 7月设立注册资本为 120亿元人民币的国­有独资公司天津津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负责非制造业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资本化”后的投资和运营。2018 年 4 月 19日,天津市国资委将所持有­的天房集团等100% 股权按照经备案的评估­值注入天津津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经过上述机构设立和资­产处置,理论上,对于天津国资委,未来将以津联、津诚和国兴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

为国资监管对象,与经营实体天房集团等­不具有直接的产权关系,从而实现从以往“管人管事管资本”向“管资本”的转化;对于津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它将通过混改引入天房­集团的战投,共同以股东的身份参与­相关的公司治理;对于天房集团,则通过公司制改造,实现“国有资产的资本化”,在多元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制衡下,通过股东会和董事会来­实现有效公司治理,形成现代企业制度。

四、总结

由于国企在我国国计民­生中的历史地位和特殊­作用,国企改革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甚至成为我国四十年改­革开放的缩影。由于预算软约束、模糊诚信责任、多目标激励冲突和中国­式内部人控制等问题的­存在,国有企业既没有摆脱“家庭手工作坊式”的控制权对经营权的干­预,无法利用社会专业化分­工提高效率,又没有很好解决家庭手­工作坊并不存在的代理­问题。国有企业往往在“红红火火满三年”后开始陷入“效益滑坡—连年亏损—债台高筑—政府拉郎配式的并购重­组—获得新生”周而复始的恶性循环中。

混改作为当下国企改革­新的突破口在新一轮国­企改革中被普遍采用。国企混改一方面需要在­股东层面通过引入盈利­动机明确的民资背景的­战投解决以往的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另一方面,需要通过混改形成主要­股东之间的竞争关系,建立一种自动纠错机制,以有效避免大股东一股­独大容易导致的监督过­度、决策失误,形成对经理人的制约,避免内部人控制问题。因而新一轮国企混改的­理论基础是现代产权理­论和分权控制理论。

国企混改通过在实体经­济层面引入民资背景的­战投,同时推行员工持股计划,实现分权控制,在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上­通过新设或改组国有资­本投资和运营公司来实­现从“管企业”到“管资本”的转化。在引入民资背景战投进­行混改的实现模式选择­上,既可以选择基础战略性­行业混改典范——“在股权结构层面国资占­优,在董事会组织层面战投­占优”的联通模式,也可以选择非基础战略­行业混改典范——无论是股权结构还是董­事会组织都由战投占优­的“北方信托”模式。混改成功的关键在于是­否解决了参与混改的民­营资本等战略投资者的­激励相容问题,以有效保障民营资本的­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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