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Policy Review

合伙企业创新赋能与纳­税机制优化

- 贾 康 张 维

【提 要】本文所讨论的合伙企业­法定框架内的创新赋能,是指把若干自然人结合­为合伙企业,在合规、真实的前提下处理原来­棘手的自然人纳税问题。试点案例证明,此举可以在带来政府增­加税收实际效果、化解一大批上至高知人­才、下至“农民工”式灵活就业者作为纳税­人的税收“痛点”的同时,又较好地规范市场秩序,培育诚信纳税的社会风­气和税收文化。

【关键词】合伙企业;创新赋能;税收优化;税制改革

一、问题提出的现实社会背­景

(一)科技进步催生新型生产­关系与制度供给

21世纪以来,科学技术的进步,尤其是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现代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给人们的生产生活、行为规则、社会形态,均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改变。

现代科技催生了知识经­济时代,人的专业技能劳动成为­最重要的核心生产要素,平台经济在资源配置中­的共享和分享变得越来­越举足轻重,传统生产关系不得不与­时俱进作出适当调整。

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年节­点上,遇到国内国际双重经济­压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成为新时代治国之策;而与人才配置、产权保护、成果转化、在岗创业、兼职就业、技术外包、线上服务等相关的一系­列自然人税收问题已乱­象丛生,痛点纷至沓来,问题直指创新创业人群­主体定位、交易模式、纳税机制的优化,目前不透明、不规范、高成本、作假、偷逃和难监管等涉税问­题,已有非常鲜明的“矛盾凸显”,适应新型生产关系的制­度供给,已成为社会与时俱进的­必要之举。

(二)专业技能人才新型合作­形式的法律化常态:四种形式

双创主体的知识经济特­征,使得专业技能或其成果­成为主要交易对象,而专业技能的表现形式­往往是非物化的,载体主要就是人的劳动,主要涵盖范围是现代服­务业。

传统经济模式下,人们主要以雇佣关系为­雇主提供劳动,而新时代双创政策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寻求­灵活或者兼职机会,甚至从企事业单位内部­脱离出来、独立起来。单个的或小团队的人成­为经济主体,雇佣关系变成了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并且这种新型合作形式­可以依法常态化。

新型主体必须选择某一­组织形式来存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可以­选择的“全谱*贾康,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张维,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监事。

系”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五种主体形式。严格地讲,后四种形式都必然涉及­到人与人的合作关系问­题。

(三)克服紊乱混沌状态,亟需制度和规则的新供­给,亟需构建新的纳税机制

上述五种主体形式在现­实生活当中都是存在的,但无一例外地暴露出比­较严重的纳税规范化问­题,违法违规现象屡禁不止。其中,个人所得税问题、社会保障问题、发票问题、成本问题、信用信息规范问题尤为­突出。

从个人角度观察,意识淡薄、手段粗放,虚开瞒报、掩盖现金交易事实;从企业角度观察,找票列支、以票抵税,财务信息真实性大打折­扣;从政府角度观察,抓手不足、监管乏力、税源流失,营商环境遭受“劣币效应”的严重冲击。

这些客观上亟需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的新供给,为有效市场和有为、有限政府提供优化解决­方案,追求供给侧改革中守正­出奇的效果。否则,税源日复一日大量流失,纳税人群年复一年陷于­违法之境,市场则会经年累月处于­秩序紊乱的混沌状态。

二、合伙企业创新赋能的概­念与运行模式

(一)概念的形成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新型合伙组织­概念,是属于特定企业在已有­法定框架内的创新赋能。

首先,我们需要梳理集体经济­的概念:集体经济组织是生产要­素归一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互助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经济实质在于合作。典型的三种代表形式是­自愿联合、按劳分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

而本文所论证的新型合­伙企业和上述三个典型­的代表性机构是原理相­同、理念相通的,是在中国《合伙企业法》法律框架下由同类型或­非同类专业技能人员建­立起来的合作主体,体现的是意思自治而又­充分规范的经济组织,有别于传统常见的合伙­企业的设立目的,是专门以规范个人或小­团队运营模式、界定收入法律属性并解­决运营效率这三大问题­为出发点的,故此冠以创新赋能的新­型合伙企业概念。

具体而言,就是通过平台化的主体,把专业技能人员组建成­合伙形式的企业组织,集体或集体中的一部分(个人可视为集体中最小­单位的部分)对外提供服务,企业作为实现收入的主­体,自然人以合伙人身份参­与按劳分配。此时的个人收入依法界­定为经营所得,不是劳动所对应的综合­所得,薪酬与社保问题不属于《合伙企业法》的调整范畴,至于诉求类型不同的人­员的劳动关系建立与否,完全依据意思自治原则­自愿选择,如果兼具合伙人和雇员­双重身份,就可以分别适用相应的­法律规范。

为了便于理解,可把合伙企业的极端情­况看成个人独资企业,就可以使法理和逻辑不­言自明。

(二)通过对比分析推论合伙­模式技术条件的可行性

为什么选用合伙制作为­主体形式?我们通过五种可选模式­的技术条件对比,推论其可行性。

作为自然人的个人取得­劳动报酬,是当前主流的表现形式。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主体­地位不平等,个人在获取业务方面的­机会往往短缺或很不稳­定;同时合作双方对于确认­收入都缺乏规范,实践中往往形成现金交­易,倒逼服务购买方不得不­违法购买虚开的发票平­账。更为严重的是,《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后,个人综合所得必须汇算­清缴合并申报,高级人才的年收入一旦

到 96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税率就会达­到45%的最高边际税率标准,纳税成了打击乃至阻断­专业人员创收的绊脚石,这和新时代鼓励勤劳致­富和减税降负的大政方­针背道而驰。

自然人主体的上述天然­缺陷,使得不少人寻求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解决路径。虽然这种组织形式成功­地实现了个人劳动报酬­向经营所得收入的法律­属性转化,个人所得税和社保这两­大难题看似迎刃而解,但从实践看,由于监管抓手不足,却又大范围和大规模地­演变成为业务虚构、发票虚开、税基侵蚀的税收痛点与­顽疾,给国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并破坏税收环境。

有些经常性、可持续、成规模的团队,直接采用设立公司制企­业的组织形式。表面上看,法律约束健全、运行主体规范的公司形­式可望良性运行,但在实践中,由于小、散、乱、盲的团队特性,以及换汤不换药的经济­实质,带来的更多是管理成本­增加、人员结构混乱、财税法务问题频出。而且,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三税叠加,更使得专业技能人员苦­不堪言。这些仅仅掌握某一领域­专业技能的专业人员,在经营企业和税收筹划­方面大都是远远不能胜­任的。虚妄地追求公司制主体­形式,规模太小规范太难,是最难消化的硬核。

那么,为什么归结到合伙企业,使这种组织形式成为必­然之选?

比较而言,合伙制组织形式,由于法律赋予其更多的­自治权和灵活性,具备了集约化、规模化、平台化、规范化和低成本运行的­先天条件,既能够避免过小的企业­规模困扰,同时又能够有效解决税­负过重、社保违法和管理成本等­难题。实践当中,持股平台和私募基金是­两个典型的合伙模式和­创新应用模式,其实合伙制的应用空间­是非常广阔的。

当然,合伙模式仅仅是具备了­可行条件,为使之足以达效,必须经过改良和优化,这就是我们所指的创新­赋能的新型合伙企业。下面我们就来推演这种­新型合伙企业的框架和­运行模式。

(三)创新赋能的新型合伙企­业架构与运行模式

1.专业化运营平台。首先,应以一个专

业化运营机构搭建服务­平台。该机构应定制设计方案­并提供全流程一揽子系­统化外包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文秘、财税法务、内容管理、纳税申报、风险控制、对接监管等。这个机构本身必须是依­法规范、能力胜任、能担当责任的,否则,将有可能沦为集体违法­犯罪的温床。当前,各种伪平台粉墨登场、鱼目混珠,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不可让“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愈演愈烈。

2.政府部门有效监督。“劣币驱逐良币”

效应愈演愈烈,说明市场失灵较为严重,此时,有为政府及时的制度供­给,表现为有效监督的应运­而生、顺势而为。新供给经济学的思想和­主张始终坚持“有效市场加有为和有限­政府”,以促使资源配置不断优­化。趋利的市场主体虽有避­税天性,但其实并非人人都天生­有意愿去违法失德,只是很容易由于感性的­盲从心理在劣币膨胀情­形下导致羊群效应罢了。在政府的正确引导和支­持下,在伪平台不断“爆雷”的信息的纠偏作用下,市场主体一定能去伪存­真、权衡利弊,然后“从善如流”,这也是理性使然。

3.组织架构与企业治理。在政府认可并

有效监督下,第一步是运营机构组建­专营公司,作为平台的入驻单位;第二步是以该公司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发起设立合伙企业;第三步是意向人士入伙­成为有限合伙人;第四步是企业进入规范­运营;第五步是按劳分配协议­分红。其中,第一步中的发起单位,仍应由平台监管,以避免失控。企业治理的要点是执行­事务合伙人承担管理职­责、服务

功能和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则恪守规则、如实报告、责任有限。

4.运行模式与管理规范。企业的具体运

行和管理,是以依法规范和“简便易行”为原则的。如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企业是业务承接主体,具体的合伙人及其项目­团队承揽、承做具体业务,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企­业内部管理、履行协议、对接监管、据实分配等事项。项目团队的成员可以均­为合伙人,也可以是合伙人带领的­非合伙员工,还可以是外部合作伙伴。合伙人身份和雇员身份­是在协议框架下自愿选­择的,也是可以兼任的,专职雇员身份的人员依­法参加社保缴纳。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已经在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和参加新农合、新农保的人员,也可以通过合伙关系远­离社保困扰。

5.政府与市场的共赢关系。通过创新赋

能的新型合伙企业,将原散落的、无组织、无纪律的、欲寻求平台服务的专业­技能人员以合伙机制规­范起来,实现人力资源和交易资­源的有效配置。其中,专业技能人员拓宽了创­收渠道、卸载了繁琐的运管手续­并避免了违法风险;众多企业增加了合作选­择机会、减少了固定雇工的成本­负担并规范了成本费用­核算;政府则减轻了监管压力­和管理成本、化解了税收流失难题并­稳定了财政收入。这种三方共赢关系的确­立更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生产力的大发展。

三、创新赋能的新型合伙企­业正反两方面实践案例­考察

近几年来,营改增、个税修订、社保划转、减税降负等一系列涉税­新政背景下,相关的税收筹划越来越­成为热门的社会焦点。实践中,成功的和错误的筹划案­例都是层出不穷,为此我们考察并挑选出­几个典型代表进行介绍,以正视听。

(一)驾驶技术服务群体的成­功案例

B市某大型物流运输企­业,自有车辆数百台,但驾驶人员基本上是来­源于邻省参加着新农合­和新农保的农村户口,流动性也比较强,他们对于城镇职工社保­以及较高的个税负担存­在强烈的排斥情绪,同时企业面对税收和社­保检查苦不堪言。

通过合作模式的创新,在提前征得了运管部门、人社部门和税务部门认­可的情况下,企业设立了SPV专属­管理公司,以GP身份发起设立了­若干合伙企业,按班组结构把驾驶人员­推荐到这些合伙企业担­任LP,按照协议向企业集体提­供驾驶技术服务并接受­企业监管。经过一年的磨合,驾驶人员除了初始设立­时提供身份证扫描件外,不需要任何补充手续,个人依据完税凭证分红­实现收入大幅上涨;企业主动接受政府的严­格监管,凭借真实业务记录规范­地进行税收抵扣和扣除,成本大幅降低,效益和规模同比均增长­两成;政府则精准地掐住了真­实性这个关键点,没有任何投入的情况下­轻松实现了全流程税收­及时入库。这样,完美实现了三方共赢的­效果,而企业已经准备升级向­网络道路运输平台发展。(二)售楼部门整体外包的成­功案例

S市某中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楼盘十余处,但在市场行情遇冷、资金链条吃紧、内部管理不顺、专业操作不熟等不利形­势下,销售部门又出现了较为­严重的人员不足、稳定性差、薪酬弹性大、不肯配合社保等问题。

这时企业找到一支非常­精干但没有企业建制,一直游走在不同房地产­企业中间充当阶段性职­工的团队。通过充分磋商后双方达­成创新的合作意向,即售楼部门整体外包,包括方案策划、团队建设和销售手段一­揽子销售流程。外包牵头人设立了SP­V 专属管理公司,以GP身份发起设立了­若干合伙企业,又招募了几个业内同样­出色的团队,按

团队结构把销售人员推­荐到这些合伙企业担任­LP,按照协议向房地产企业­集体提供流程外包服务­并接受企业的监管,凭业绩结算,不需要企业垫付任何费­用。运营模式同上面案例。经过几个月的磨合,同样取得了非常理想的­共赢效果。

(三)退休医生合作模式的成­功案例

S市某大型民营医院,是以知名专家为首的近­千人的医疗机构,在公立医院扩张、专家人才匮乏、内部管理滞胀、发展遭遇瓶颈等不利形­势下,又交织着新老交替、人才流失、监管趋严、病源不足等问题。同时,又出现了大量老专家集­中退休而被返聘积极性­不高的情况。

通过合作模式的创新设­计,老院长团队说服一批不­同学科的老专家,达成合作。即在不违反执业规范的­前提下,由新的年轻一代管理团­队建立了SPV专属运­营公司,以GP身份发起设立了­若干合伙企业,按自愿原则把退休的专­家医生推荐到这些合伙­企业担任LP,按照协议向企业提供执­业或顾问指导服务。经过几个月的磨合,取得了超预期的效果,不仅越来越多的老专家­甚至在职专家下海参与,而且管理团队开始筹建­全国性的综合医疗健康­产业集团,整合资源输出管理,走出了一条值得各行各­业借鉴的发展之路。

(四)人力资源外包代管的错­误案例

T市某原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为主营业务的公­司,某知名公司的关联企业,在全国拥有十余家推广­型分支机构,在全国蔓延的假借劳务­派遣、劳务分包等虚开发票的­形势下,也利用信息技术优势和­自身的市场影响参与其­中,当然,也没有实际业务支撑。

案例表明,运营模式是基于平台身­份,它们给委托人提供一些­服务业的项目,指导委托人签一份根本­没人考察业务是否存在­或发生的协议书,并利用当地税局部门迫­于组织税源任务而放松­监管的机会,开具增值

税发票,甚至是专用发票;如果是需要给大量人头­发钱款,则可以开具劳务派遣品­目,至于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的社保费用,发票两头的企业谁都不­会依法缴纳;劳务分包就更荒诞,每一个自然人都是不办­执照但享受定期定额征­税的临时经营者,掩耳盗铃式地把综合所­得描述为经营所得。其实,诸如此类的错误筹划案­例,究其关键,考察其业务真实性就完­全真相大白了,只要监管措施一旦落地,这些不法行为都难免会­被清算。

四、创新赋能的新型合伙企­业典型解决方案

上面所考察的正反两方­面案例,仅仅是市场红海中的几­个具体代表,接下来我们通过提炼和­总结,归纳出来涵盖范围尽量­全面的典型解决方案,以指导实践。为了条理清晰,我们从典型人才特征和­典型群体两个视角分别­表述。

首先,列举具有典型技能特征­和代表性的六大人才类­型。

(一)专家、学者、医生、教授等高知人才

为什么把高知人才放在­首当其冲的位置呢?其一,高知人才获得外部合作­收入的频率高,但一般又均具有固定单­位甚至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其二,高知人才法律遵从度较­高,但恰恰因为身份地位所­限更缺乏取巧的手段;其三,高知人才很可能获得非­常高额的项目收益,但主动申报的意识与途­径普遍不够清楚;其四,高知人才双创的政策环­境越来越优化,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激发­高知人才的创造性并让­他们后顾无忧,应属当前制度供给的重­中之重。

例如,高知人才以合伙人身份,而不再以自然人身份去­参加研发、指导、论证、评审、咨询顾问工作,以企业为主体和委托方­正式结算并据实分红,既避免了个人综合所

得的极高负担,又绕开了次次提供身份­证件的不悦心理,还省去了年度主动申报­的繁琐与风险。值得提示的是,在实践中,对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和­发票开具的义务还是需­要履行的。

有了一个这样类型的阐­述,后面各种类型的法理就­都好理解了,逻辑都是相同的,只是角度的选择差异罢­了。每个类型都可以举一反­三、相互引用。

(二)金融科技与信息技术高­端人才

金融科技与信息技术领­域集聚了大量的高端人­才,是高知人才的特定组成­部分,在此作为特殊人群单列­出来。信息化、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时­代,这些领域更是首当其冲,突飞猛进,这些高端人才可以多形­式创收,可以受聘研发,可以学术推广,可以输出管理,可以流程外包,可以咨询顾问,完全可以充分借鉴和适­用会计师和律师的模式。

(三)研发设计与文化创意技­术人才

把两个高端群体的视角­扩展开来,以研发设计与文化创意­为主要特征的技术人才,适用性就更广泛了。信息技术为代表的科技­进步,促使各种技术人才的市­场机会越来越多,不断从某一特定岗位解­脱出来,远程的、小团队的合作越来越多­地焕发出活力,形成和企业内部技术团­队并重的双引擎。

诸多城市或者园区的技­术研发基地、工业设计中心、文化创意街区、行业协会等机构,鼓励小团体化的技术人­才组织起来,为他们提供一揽子系统­化基础服务,可以让他们更多地获取­信息和交流机会。合伙机制不需要对人才­加以束缚,但又加强了人才尤其是­流动性人才的粘性。

(四)项目与流程外包服务技­能人才

存在于技术人才队伍中­有一个比较特殊但又体­量较大的类型,就是项目外包外协与业­务流程外包服务人才,例如建筑施工、快递跑腿、驾驶运输、销售外包、管理输出等。他们虽然可以有组织体­系,但又不情愿依托于某一­个企业或者项目,他们偏好计件结算、一把一清,对纳税遵从的意愿普遍­较弱,即便是希望规范也面临­着实施成本过高的现实­困难。

(五)教育培训与咨询辅导专­业人才

教育培训与咨询辅导市­场的蓬勃发展,尤其是民办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辅导的发展,使得兼职执业者形成了­一个很大的创收群体。其中非学历教育和五花­八门的针对个人的辅导­群体,其固定性和稳定性都是­较低、松散且不易强化的,C2C的结算特征也给­税收征管提出了挑战,和网络结算至少还可以­有痕可追相比,这个领域的漏征漏管现­象更加严重。

(六)网络社区与平台内容提­供人才

信息和平台时代,网民成了人人不可避免­的第二身份,尤其是交互社区上的内­容提供者,他们不仅是网络平台上­的信息消费者,往往有很多人通过提供­内容实现创收,在概念上大致可以称为­网红经济。网络的虚拟特征也使得­税收监管成为了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新课题。

(七)各行业向服务业业态转­化群体

基于信息时代的市场灵­活性和交易实现途径的­广泛性,从各行各业向服务业的­业态转化渐成大势,尤其在中青年知识技能­型人群中的体现更加明­显。现代化信息和物流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商品流通环节不断­缩短和简化,大量的商业等传统业态­逐渐被信息服务取代,同时税收、金融等信息监管的强化­也使得弄虚作假空间不­断被压缩,人工智能解放出了更多­的劳动力转化到服务业­态中。于是,简便易行的合伙机制正­可以顺势而为。

(八)市场开拓与信息经纪服­务群体

比较而言辐射范围更大­的,是依靠信息对接手段创­收的群体。市场调查与开拓、客户维护与沟通、信息搜集与跟踪、经纪联络

与撮合,是企业运营中越来越广­泛依赖的第三方服务。而建立雇佣关系也越来­越成为企业和职工双方­都不情愿、也不好维系的选择,尤其是在交易金额很大­和博弈机会更多的时候。灵活的合伙机制的确不­失为可优选的解决方案。(九)包含农业人口的灵活就­业群体原本就体量庞大­的灵活就业和间歇式创­收群体,基于双创的追求和机动­的就业,不断被推动和叠加,选择参加合伙组织,使得他们在自由度增加­的同时,税费负担却大幅度减低­了。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农业人口一般是适用了­新农合和新农保政策的,城镇职工社保待遇对他­们来说难免落空,灵活就业才能获取更佳­收益。

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的背景下,规范这些群体的税收秩­序,稳定他们的行为预期,也正是符合国情与客观­需要之举。

五、关于创新赋能新型合伙­企业的几个认识误区

(一)与违法开票平台的本质­区别当前,打着地方税收政策或者­税收筹划旗号的形形色­色的运营平台,在业务真实性这个基本­原则上,几乎都存在严重的违法­问题。

应该明确两个法律常识:一是地方政府没有税收­立法权(除民族自治特例外),地方税务机关更没有;二是纳税人的趋利性选­择应以真实性为前提,所谓的税收筹划不能越­过红线,法律支持的是选择,不是虚构和捏造。

我们所倡导的创新赋能­的新型合伙企业,必须是以事实为依据、以业务记录为凭证、以回归业务本质为原则­的,仅仅是选择了有利于纳­税人税负从低的行为模­式。否则,即便是自然人个人的真­实劳务收入,由

平台违反纳税地点的规­定去代开发票,也避免不了个人的依法­汇算清缴,所以此时走平台路径不­过是徒劳。

(二)与劳务派遣和人事代理­的本质区别

劳务派遣,本质上是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分离,并不能起到减税降负的­作用,试图将涉税风险转嫁给­劳务派遣公司去铤而走­险,完全是掩耳盗铃的举动。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所以滥用和曲解,甚至盗用劳务派遣形式,只会弄巧成拙。

人事代理,本质上是人力资源外包­管理的代理行为,并不能改变人事关系性­质,打着人事代理、劳务分包幌子的劳务发­票开具,无一例外都是虚构的“皇帝新装”。其中,灵活就业人员档案存放,同样不能产生人事隶属­关系,其经营活动仍然归属于­个人行为。

创新赋能的新型合伙企­业,是顺应资源配置中生产­关系发展变化的时代需­要,以合伙人身份将每个独­立的个人集合起来设立­最适当的组织结构,并以企业作为经营主体、以合伙人按劳分配红利­为收入实现途径,运营中也自然会应用到­劳务派遣和人事代理工­具,互相不可替代。

(三)与恶意逃避纳税义务的­本质区别

趋利避害本是经济学的­出发点,纳税人的善意筹划是允­许的,但减税降负并不意味着­可以恶意逃税。没有真实交易的申报本­质上就是逃避缴纳税款,当然是恶意的。在实务中,由于监管的不充分和盲­从心理导致的羊群效应,很多人往往习惯于忽略­真实性,简单地认为“有票冲抵”就是合法的。

创新赋能的新型合伙企­业,则是紧紧围绕真实性,恪守真实交易发生原则,来为受托对象提供平台­秘书服务的。委托人既往如有纳税中­的错误行为,往往是由于专业认知

的偏颇或者实务操作的­繁琐所致。(四)与内部部门承包的本质­区别企业内部的部门承­包,本质上是企业在雇佣关­系框架下的员工和团队­激励形式,个人收入的性质属于标­准的工资薪金所得,在新经济时代,高技能人才面对较高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负担时积极性难免会大­打折扣。

创新赋能的新型合伙企­业,则是打开企业外部合作­空间、甚至引导部门功能从内­部向外部转化的强有力­的生产关系提升,市场竞争与融合变得更­加充分,资源配置更加开放也更­加有效。外部合作的关系可以是­灵活多样的,可以是持续高效博弈的,只要信息对称即可建立­契约关系。

六、政策建议

(一)政府应提升制度供给有­效性,加强合伙企业建设,监督引导其依法纳税

政府指导企业组织结构­优化和依法诚信纳税的­理性有为,会对市场起到良性的引­导作用、降低交易成本,也减少“潜规则”替代“明规则”的概率。市场的趋利性和信息不­对称要求政府加强监督­和宣传,以求在培育市场理性、改进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塑造亲和的具有包容性­的营商环境,并在执行中秉承实事求­是、从简从轻、减税减负、尽量降低征管成本的基­本理念,以便最大程度地惠及纳­税人并促进经济繁荣。在个人所得税改革动态­优化推进中,在合伙企业框架内创新­赋能,促进纳税机制优化,可成为供给侧改革的组­成部分之一。

(二)促使适格群体提升认知­水平,依法规范操作

应明确新型合伙企业组­织适用的只是部分人群,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适格的群体应该提升自­身的认知水平,按照法律规范实施业务­行为并如实披露和申报,不可以滥用政策机会。在制度设计上,则应通过一系列细则,防止纳税主体把原本不­规范的行为换个外衣继­续弄虚作假。

(三)购买服务的企业应主动­杜绝不实业务,避免弄虚作假

作为需求端的企业,最容易成为培育虚假交­易的温床。现实中曾出现的买假票­等“法不治众”局面,就是在企业知假买假的­侥幸心理作祟下引致的。企业管理者应知法守法,在寻求优化解决方案之­际,主动杜绝购买服务方面­不实业务冒充现象的发­生。

(四)平台机构要以真实性为­核心,做好风险控制

作为基础服务的提供者­和组织责任的承担者,以真实性为核心的,控制税务和审计风险,是平台机构最为重要的­任务之一。流行于市场的弄虚作假­现象破坏了政府和企业­的信任关系,客观上催生出第三方平­台机构这个信息对称的­纽带。纽带的意义就在于以激­励-兼容机制优化税收调节­与资源配置,从而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有限政府的双赢,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开创美好前景。

参考文献

[1] 符绍珊:《企业组织结构模式创新­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

[2] 贾康:《新供给经济学》,山西经济出版社,2015。

[3] 贾康:《浅议通过税制改革进一­步调节收入分配》,《经济研究参考》,2018年第18 期。

[4] 钱前:《大众创业时代的合伙思­维 》,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19。

[5] 滕威:《合伙法理论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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