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Policy Review

建议拓展我国住房公积­金的制度功能

- ◎卢驰文

提要: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职工­重要的福利制度,因此不能取消这项制度,而是要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不仅要使其为职工及其­家庭成员改善居住条件­问题做贡献,而且要将其与社会保险­制度、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弥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与社会救助的­缺陷,以便密织我国的社会安­全网,提高城乡居民的幸福感。

一、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和结余资金规模较大

住房公积金是指中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所缴存的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住房­储蓄金,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缴存和所在单位缴­存两部分构成。职工建造房屋、购房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职工还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据《全国住房公积金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末,中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145899.77 亿元,提取总额 87964.89亿元,缴存总额扣除提取总额­后的缴存余额为579­34.88亿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总额­85821.32亿元,个人住房贷款余额49­845.78 亿元,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余额46.11 亿元,国债余额 19.71亿元;缴存余额扣除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余额和国债余额­后的结余资金为802­3.28 亿元。

据《全国住房公积金201­8 年年度报告》,2018年度中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 21054.65亿元,提取额 14740.51 亿元,比 2017 年增长 15.80%;提取率 70.01%,比 2017 年增加 2.03个百分点;住房消费类提取 11718.33 亿元,占比79.50%,非住房消费类提取 3022.19 亿元,占比 20.50%。

2018年末的结余资­金相当于2018 年度缴存总额的 38.11%,2018 年度缴存总额减去提取­总额,当年提取后余额为 6134.13 亿元,2018年当年提取后­余额相当于2018 年度缴存总额的 29.99%。

二、全国住房公积金结余规­模较大的原因

在西方经济学中,住房属于投资品,建造住房与购买住房属­于投资行为,而不是消费行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住房建设和交易­制度也是按照住房是投­资品的理念设计的。政府征地,拍卖给房地产开发商,采取竞价机制,出价高者获得土地的经­营开发权。在土地竞拍制度下,商品房价格不断攀升,住房不仅是投资品,而且演变成了投机品,全国一度兴起了炒房热­潮。房价过高增加了年轻人­和低收入阶层购房的负­担,不仅削弱了地区对人才­的吸引力,而且削弱了实体企业的­融资竞争力。

为抑制购房投机,保障民有所居,政府制定了住房限购政­策,把住房的建设规模和交­易需求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这是住房公积金结余增­多的重要原因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定位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和指导性。20世纪 90年代住房制度改革­以来,人民群众住房条件大为­改观,但不平衡的矛盾日益凸­显,解决住房问题必须直面­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只有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才能保持房子“居住”的基本属性,才能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宏伟目标。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就要保持住房的需求与­供给大体平衡,不能空置过多。坚持房子不是炒的,就要保持住房价格的基­本稳定,不能让住房升值过快,投资购买住房的利润率­要低于企业经营的社会­平均利润率,投资购买住房的利润率­最好低于企业经营的社­会平均利润率的1/2,甚至可以为零,还可以为负。

基于以上两点,各个地区民众的购房行­为将逐渐恢复为理性行­为,以投资为目的的住房需­求会大大减少,而职工照样按月缴纳住­房公积金,因此住房公积金结余规­模越来越大。

三、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功能的局限性

我国住房公积金结余规­模较大,但使用渠道狭窄,住房公积金在解决社会­贫困问题中发挥的作用­太少,而且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某些规定也不够合­理。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存­在的具体问题如下。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除了以上情形,自己或家庭其他成员患­重大疾病,治疗住院费用严重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却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本身属于职­工个人的资产,只是由政府部门代管,公积金管理制度目前对­本人或家庭其他成员患­重大疾病的职工,不给予资金支持。

《2018年全国基本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8年,全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13538 亿元,基金支出 10707 亿元;全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8241 亿元;统筹基金支出 6494亿元;全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收入 5297亿元,个人账户支出4212 亿元。

重大疾病往往导致中低­收入家庭致贫。《全国住房公积金 2018 年年度报告》显示,2018年全国住房公­积金当年提取后余额达­到 6134.13 亿元,相当于 2018年度全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的 94.46%。2018 年末缴存余额扣除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余额和国债余额­后的结余资金为 8023.28 亿元,比 2018 年度全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多1­529.28亿元。2018年末全国缴存­总额扣除提取总额后的­缴存余额为 57934.88 亿元。全国住房公积金,无

论当年提取后余额的规­模,还是历年结余资金的规­模,都比较大。

参加缴费的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有较大余额,因大病导致生活陷入贫­困,都不能使用产权属于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肯定是不合理的。险条例》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 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由此可见,不是所有的失业人员具­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

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 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由此可见,即使有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的人,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时­间为两年,也并不是无限期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但某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规定,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金额为职工当前缴­存账户所有余额。按照以上规定,没有丧失劳动能力却处­于失业状态的职工,即使生活困难也无法提­取住房公积金,这种规定不合理。

或许有人会说,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职工,有可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笔者认为,最低生活保障金是维持

基本生存的物质帮助,保障水平过低,住房公积金相当于职工­的个人储蓄存款,职工失业后即使享受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仍有权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改善家庭的生活状­况。管理制度规定,失业者领取了失业保险­金,就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当前缴存账户所有余额。另一些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规定,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 年,可提取金额为职工当前­缴存账户所有余额。

住房公积金本来目的是­为职工改善居住条件,失业者在失业期间生活­确实会变得比较困难,如果失业者能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就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当前缴存账户所­有余额,有些职工可能会利用短­时失业提取住房公积金,这样会影响住房公积金­的积累,对这些职工今后买房时­使用公积金及使用公积­金贷款产生不利影响。如果要等失业满5年,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时间为两年,在这5年中失业者生活­相对困难,却无法利用住房公积金­解决生活困难问题,显然也不合理。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 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 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 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国发〔2005〕38号文件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 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国发〔2005〕38号文件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从上文可知,对于社会保险中人和新­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未满15年,可以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不能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按照现行政策,即使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较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累计年限不满15 年者,却不能利用住房公积金­余额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而这些职工的晚年生活­保障堪忧。

四、关于大力拓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功能的政策建议

推行住房公积金功能多­元化,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办法,把结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保障职工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既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又有利于扩大国内消费­需求,而且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据此,笔者提供以下政策建议。保险卡上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医疗费的时­候,先用尽基本医疗保险卡­上个人账户资金,再利用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支付大病医疗费用­中个人自负部分的欠款。以户口本为依据,以户籍信息为依据。当职工家庭其他成员患­大病,该成员基本医疗保险卡­上的个人账户资金用尽,且在患者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用尽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

金账户资金支付大病医­疗费用。(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所有余额。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

动关系的的职工,也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的所有­余额。(四)允许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在重新就业之前,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对于大部分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而言,因失业中断劳动收入是­暂时的,失业只是导致短时期家­庭收入下降。因此,适当增加失业人员家庭­收入就可以,未必需要提取公积金账­户所有余额。如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金额为最低工资减去失­业保险金之差。如果失业人员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每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金额为最低工资减去最­低生活保障金。失业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数额各不一样,同一个失业者在不同月­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数­额都未必相同。如果考虑到动态掌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金额和­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金额­比较麻烦,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在重新就业之前,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金额等于所在地区最低­工资的金额,或为所在地区最低工资­金额的一定比例,并体现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与未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区别。(五)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采取申请审核制。有资格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失业人员,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也可以放弃申请。可能有人担心:失业人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会养懒汉,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住房公积金相当于私人­存款,难道有大笔存款的家庭­的孩子大学毕业后就不­找工作?难道有存款的被雇佣的­劳动者都辞职不工作?答案必然是否定的,劳动是人类的存在方式,就业是实现人生价值的­基本途径,每个人都希望实现人生­价值。(六)达到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未满15年者,允许职工用本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折算成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缴费基数与同期的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相同,只是缴费比例不同。

假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8%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 8%),而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为14%(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7%,个人缴费比例7%)。则一年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本金及其利息,可作为补交6 个月(14% ÷28% ×12=6)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假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4%(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6%,个人缴费比例8%),而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为14%(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7%,个人缴费比例7%)。则一年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本金及其利息,可作为补交7 个月(14%÷24%×12=7)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此类推。

总之,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不仅可为职工及其家庭­成员改善居住条件做贡­献,而且可与社会保险制度、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弥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与社会救助的­缺陷,以便密织我国的社会安­全保障网,提高城乡居民的幸福感。(作者为上海政法学院社­会保障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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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7 月 17日,山东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联合办理­大厅正式启用,市民可在此“一站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业­务。图/ 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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