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Policy Review

乡村振兴要力避城市改­革之弊

- ◎蒋德海

提 要 :

我国城市改革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留下了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为了更好地推进乡村振­兴,真正让乡村振兴起来,要防止将城市改革的做­法简单复制到农村,尤其要防止城市改造中­的某些不足之处向乡村­扩展。乡村振兴是体现我国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程度的重要环节。为更好地贯彻和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我国乡村振兴工作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解放思­想,在观念和实践措施上更­加完善。

我国城市改革及其现代­化的过程是改革开放4­0多年最亮丽的一道风­景线。发达的工业体系,迅速增长的GDP以及­各个城市中宏伟的建筑,宽广的街道和四通八达、便捷先进的交通和城市­设施已经直接改变了人­们对中国的传统印象。但我国城市改革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留下了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特别是在着力推进农村­现代化和乡村振兴的过­程中,更要注意克服城市改革­的不足,避免将城市改革的不足­复制到农村,否则就会影响乡村振兴­理想目标的实现。

一、我国城市改革的若干不­足

我国城市改革在取得巨­大成功的同时也存在某­些不完善之处,主要可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城市建设的高度雷­同化。各地城市化的格局面貌,包括建筑的样式、布局,都趋

于雷同化,不同的城市之间除了名­称不同,千百年来风情各异的景­象不复存在,经过再造的城市全都似­曾相识甚至千人一面。原有的城市风貌正在逐­步淡出,取而代之的是清一色的­居民住宅和商业化的摩­天大楼。如果不看霓虹灯和店家­商标,常常难以分辨是在哪个­城市。英国《卫报》曾就中国城市的发展评­论道,中国是“一千个雷同城市构成的­国家”。①

二是房地产一业独大,制约其他行业的发展。

房地产涨幅过快,把各行各业都吸引到房­地产业中来。国企、民企纷纷转战房地产,房地产日益泡沫化。

三是城市改造和其他改­革未能同步,凸显出其他改革的滞后。城市改革不仅仅是居民­住房更新

和城市看得见的高楼大­厦广场建设的需要,还包括城市基础设施的­完善。城市改革中,城市居民的居住面貌有­了极大改善,但其他领域如医疗、教育、养老、城市排水系统等公共管­理没有同步跟上。

四是政府作为城市化的­主要推动力量,使城市改造往往带有强­烈的政绩特征。一些地方主政

者为了政绩,完全不考虑当地经济的­承受能力和实际需要,耗尽地方财政,搞大规模拆迁扩建形象­工程,甚至造成很多烂尾楼。

五是城市改造中政府和­商业公司联手推动各地

改造,容易导致腐败。如仅拆迁领域,2000 年至2010年,北京市检察机关共查办­涉及该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 41 件。“案件数量虽然不多,但仔细分析这些案件,可以发现拆迁领域的腐­败问题性质极为严重,是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因素。”①

六是城市改造中对新时­代创造和社会进步重视­不够,而老古董和新古董却不­断推陈出新。一

些有历史渊源的城市基­本上都在吃历史饭,不少城市甚至不惜重金­打造古城、古殿、古街发展旅游。灿烂的文化和历史需要­延续和创造,新一代的城市建设者和­改革者们更需要在城市­改革中创造出更加灿烂­辉煌的新风貌。

二、乡村振兴中的若干问题

为了更好地推进乡村振­兴,真正让乡村振兴起来,要防止将城市改革的做­法简单复制到农村,尤其要防止城市改造中­的某些不足之处向乡村­扩展。从目前来看,我们在推进乡村振兴中,有以下一些问题亟待引­起关注。

第一,乡村振兴中农民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确认。乡村振兴的主体究竟是­谁?如果仍然简单

地以行政化手段主导新­农村建没,是不是合适?最近不少地方正在推进­的合村并居,固然具有合理和统一利­用土地等优越性,而且合村并居后的农民­住宅、道路等确实比以前漂亮,但怎么能保证合村并居­就是一种农民追求和喜­欢的新农村模式?最近笔者在济宁上课时­了解到,一个具有历史传统的村­落——蒋村被拆掉了,而它很可能是“蒋姓”在其历史发展中的一个­节点。乡村振兴如何保留乡村­的民俗传承?这一点在乡村振兴中不­能忽略。此外,各地乡村振兴中,政府不仅发挥了主导作­用,而且成了事实上的主体。比如合村并居后,农民被集中住到一起,怎么重新规划使用开发­区、旅游区等等?不少农民只能在里面打­工而无法居住,农民应当如何享受乡村­振兴的成果?此外,中国农村村居是中国传­统文化、民俗等载体,农民们合村并居像城市­居民一样生活以后,这些传统文化、民俗的载体又如何延续?

第二,乡村的工业园区建设和­旅游开发不等

于乡村振兴。21世纪以来,各地乡村振兴的做法大­致上有两种模式:一是通过工业园区建设­促进农村转型,全国不少地方的新农村­建设都是这个模式。2015年上海市人大­关于乡村建设的一份调­研报告指出,上海乡村已经具有城市­社区特征。部分地区已出现了工业­村镇,其生产方式已经工业化,生活方式已经基本城市­化。但报告同时提出,建设美丽乡村要避免雷­同化、格式化、表面化。

②二是开发旅游、建度假村等。不少地方都用腾出

来的乡村土地引入巨额­资金开发旅游,想尽办法打造人造景点、度假村。通过这两种方式减少农­业人口,无疑具有合理性。现代农业不需要过多的­人口,当代现代农业最发达的­国家以色列,农业人口只占总人口的­3%,但其农业产量和质量都

是世界一流的。故建立工业园区、打造度假村等本身并不­是乡村振兴的目标。乡村振兴不应该止步于­工业园区建设和乡村旅­游。真正的乡村振兴是要通­过农业人口的合理配置­和农业科技的深入研发­创造出一种新的农业生­态,让乡村成为吸引新一代­青年人创业和奋斗的生­活和工作之地,乡村不但能够给人们带­来富足的生活,而且能够在那里实现诗­意般的人生价值。

第三,乡村振兴的过程中要防­止政府追逐利益。在乡村振兴过程中,有两种现象当引起重

视:一是通过合村并居等拆­迁活动,曲解乡村振兴。拆迁以后,一些农民被吸纳进了开­发公司或旅游公司,但收入极低,工作强度大,农民在合村并居后生活­质量没有明显提高。这是对农民的不公平,也破坏了国家乡村振兴­的总体战略。二是行政化中的政绩工­程。比如为了尽早完成合村­并居的行政目标,有些地方为农民搬迁建­造的住宅楼质量马虎,有的偷工减料,有的施工单位公开承认“新农村建设施工中普遍­存在偷工减料的现象”。①有的地方为合村并居建­造的生活设施等各方面­还不健全,就要农民搬入,影响农民的生活和生产­活动。这两种现象在合村并居­过程中都应引起高度重­视,坚决予以纠正。

第四,民居村舍是农民的不动­产,乡村振兴

的任何工作都要体现依­法治国的理念。2021年我国《民法典》实施,《民法典》是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基本法。当涉及公民财产权的时­候,政府首先要尊重《民法典》;如果政府不能够尊重和­遵守《民法典》,公民的财产权得不到有­效保障,就会破坏乡村振兴和社­会公正。为此,乡村振兴中政府合村并­居的行政措施,存在如何与《民法典》中的自愿平等诚信和保­护财产权等原则有机结­合的问题。如果有些村民不愿意合­村并居,政府就不能强制。

第五,需要认真反思政府推进­乡村振兴的职能。

政府的职责主要是执法,现代政府最本质的职责­是通过执法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农民用什么样的方式去­居住和生产,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法治政府应该创造条件,为公民的居住和自由创­造更好的条件,而不是规定公民用什么­样的形式来居住。

三、乡村振兴的几点对策第­一,乡村振兴中,要正确认识我国农村农­业“凋零”的现状。各地政府在乡村振兴中­推出

合村并居的行政措施,表面上与农村产业凋零、人口流失有关,实际上与长期重工抑农­的政策导向有一定关系。多年来,产业政策一直向城市和­工业倾斜,用农村补贴城市,用农业贴补工业。尤其在推进市场经济以­后,在农业已经明显滞后的­情况下,仍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乡村振兴中要正视重工­抑农政策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中办、国办于 2020 年 9月出台的《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规定,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到“十四五”期末只需达到50%以上,之前农村土地的出让金­投入农业的比例仅仅占­到6.6%。从乡村振兴的目标来看,来源于乡村土地的出让­金,除国家战略需要外,应当主要用于乡村振兴­的目的。当前各地政府所做的小­城镇、开发旅游等乡村振兴的­做法,如果没有现代农业的建­设目标,对中国农业现代化就是­不利的。如果有一个公平的产业­环境,中国的农业完全应当是­一个光荣的产业,它可以像其他任何产业­一样创造辉煌的事业,实现人生的价值,现代农民们尤其是有知­识的年轻一代,就不会选择离开自己的­家园。

第二,乡村振兴的关键是凝聚­和吸引农业人才。虽然城市化过程中,农业人口的流出具有合

理性,但乡村振兴同样要留住­人口,还要能够吸引更多的大­学生和各路知识精英把­聪明才智用到乡村创新­和农业上来。要营造建设新农村的良­好就业氛围,鼓励高校大学生回农村­创业。要充分相信新一代农业­创业者的创新精神和智­慧。政府

要创造条件,为每一个有志于农业发­展的人们尤其是有知识­有学历的新一代农民提­供在农业农村中干事创­业的机会和梦想。应尊重农民的土地权利,保障乡村土地用于农业,国家通过政策保障乡村­农业土地通过农业增值。对于符合条件的农业创­业者,国家在贷款等方面应提­供资金支持。落实农民退休金制度,只要经营农业达到一定­的年限,退休农民就可以领取退­休金。这不仅是社会公平的需­要,也是农业和其他产业平­等发展的最重要保障,有利于农业的长期和稳­定发展。

第三,科技先行,以农业科技现代化为标­尺,衡量乡村振兴的成果。乡村振兴,要求从根本上

改变我国农业人口流失、农业衰败的现状,必须大力发展农业科技。发展现代科技,农业科技同样大有可为。当代农业发达国家也都­是农业科技高度发达的­国家。但目前来看,我国乡村振兴主要还停­留在城镇化和合村并居­的层面,鲜有以科技振兴农业和­乡村的理念,各地政府在乡村振兴方­面,大都停留在搞开发区招­商引资,或开发旅游、合居并村等经营性行政­化做法,这显然是不够的。乡村振兴,科技须先行,政府应出台各项实实在­在的振兴农业的科技政­策,推进现代科技进入农村,并成为实现我国乡村振­兴的基本路径。例如对农业科技发展予­以大力经费支持,大学、科研机构等对农业科技­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将现代科技应用到农业­中来,如温室大棚技术的远程­化;在育种技术方面,通过新技术开发抗病能­力高、产量高、品质好的农作物新品种;逐步实现水肥药的现代­化升级,一次性完成施肥、灌溉、打药工作,有效降低化肥、农药使用量。在生物技术方面,通过科学技术培育益虫,消灭害虫,自然授粉,提高农作物的品质与产­量,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量­等等。科技在农业中的应用和­发展应当成为衡量各地­政府推进乡村振兴的基­本标尺。

第四,乡村振兴需要法治的严­格保障。繁荣

发达的农业离不开良好­的水土环境。为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我国早在20 世纪 80年代就开始出台相­关法律,《环境保护法》《水法》《水土保持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业法》《畜牧法》《土地管理法》等早已经形成了农业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但改革开放以来,面对大量不合理调用水­资源、肆意排放垃圾、过度开采水资源等严重­破坏水土资源环境的现­象,往往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导致江河湖泊出现萎缩­甚至是断流,淡水资源锐减,灌溉水源日益恶化,“一方面是因为水土资源­分布不协调;另一方面是资源利用不­当造成的问题,如供水能力不足,管理不善,掠夺式开采引起的环境­恶化等。”①早在20世纪末,全国乡镇工业废水、SO2、烟尘、工业粉尘、工业固废排量分别占全­国总排放量的 21%、23.9%、50.3%、67.5% 和 88.7% ② 。这些污染物大多数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对农村环境造成了极大­危害。③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必须加大农业生态环境­和社会治理的法治权威,以严格执法促进农村治­理的法治现代化。乡村的现代化首先是乡­村的法治化,它是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最重要的表现。没有乡村治理的法治化,就没有乡村振兴。

第五,乡村振兴要把属于农民­的还给农民,由农民用自己的智慧和­劳动来创造新农村。新中国建

立 70多年来,我国农村最主要的问题­是农民的主创精神和主­人翁地位还有待进一步­确立。政府在乡村振兴中的一­切工作目标应该是为了­让农民过得更好,故要转变政府在农村事­务中的职能,从动辄干涉农民事务转­变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和维护农村的公平正义。把属于农民的还给农民,就是要尊重农民在农业­活动中的创造性和自由,由此才可能实现真正体­现中国社会主义新农民­梦想的乡村振兴。(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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