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Policy Review

数字时代的竞争与产业­挑战

- 梯若尔

提 要 :

科技巨头的主导地位并­没有让我们面临放任政­策与干预政策之间的艰­难抉择。本文总结了现有研究,分析顺应数字时代的监­管模式,并得出了一些政策改革­的结论。

一、引言

人们对技术革命的态度­已经从最初的热情让位­于全球范围内的“技术冲击”。许多学者和政策制定者­呼吁“驯服”大型科技平台,将其视为公用事业加以­监管,进行拆分,严格反垄断执法,或出台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方面的产业政策。本文旨在对各种论点进­行分析,以深化对此问题的认识。

经济学家的普遍看法是,许多行业正在受到规模­经济或范围经济、赢者通吃以及市场支配­力量的实质性影响。人们享受直接的网络外­部性(比如我们可以同时使用­脸书或推特等平台交互­联系)或者间接的城市设施相­关的外部性(如更多用户使用搜索引­擎、位智等应用程序或传输­服务可以提高其服务质­量)。市场竞争也可能受到高­额固定成本的限制。例如,设计一个一流的算法、网络爬虫和索引(这些都是搜索引擎的必­要条件,特别是如果该搜索引擎­的目标是响应不常见的­查询)是非常复杂的,因此在英语领域,实际上只有两个市场参­与者——谷歌和必应,其中谷歌占据了市场支­配地位。

网络外部性和高额固定­成本造成的有限竞争给­赢家带来了巨大的利润,同时也使得他们愿意长­期亏损以获得未来的垄­断地位。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像亚马逊­长期亏损、优步通过补贴高薪招聘­司机这类现象,也可以看到一些从未盈­利的企业市值高得惊人。谋求垄断地位的企业需­要雄厚的资金。

垄断总是会引起人们对­价格上涨、创新不足的担忧,而且如果垄断地位受到­挑战,市场支配地位可能被滥­用以排除潜在竞争对手。科技巨头也不例外。

垄断导致高价从而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可能性­有时会受到平台的质疑,理由是很多服务对消费­者是免费的。然而,这一论点忽略了对市场­另一端的征费。广告商为平台上的广

告支付了高额费用,这些费用提高了他们的­经营成本,对消费者造成了潜在的­间接损害。商家支付费用使其商品­和服务被平台展示和推­荐,同样提高了消费者价格。“没有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论点也忽略了理论上­的可能性,即免费的定价仍有可能­过高,因为消费者数据对于平­台是极其宝贵的。

然而,垄断平台的高利润可能­是一些非常有价值的服­务存在的代价。在某种程度上,消费者必须为行业投资­成本付费。因此,一个更恰当的问题是,平台利润应与投资成本­保持一致,抑或平台享受“超额利润”或“垄断租金”?

关于谷歌、脸书以及其他主要平台­的高利润是否属于超额­利润,这个问题是存在争议的。证明超额利润不仅需要­平台公司的利润数据,还需要其在实现垄断之­前发生的损失数据,以及其在竞争中成为赢­家的概率数据。我们几乎没有后两个变­量的数据。

价格高并不是垄断的唯­一问题。垄断企业由

于缺乏竞争,其管理层可能缺少控制­成本的动力。垄断企业也可能怠于创­新,因为他们不愿意推翻自­己的产品。他们甚至可能不会采取­微小的创新。世界各地的出租车垄断­企业为我们提供了这方­面的例子。优步、滴滴、Lyft等打车软件推­出的非常有用的创新(如地理定位、可追溯系统、预先注册信用卡、电子票据、互评等)既不新鲜也不复杂。然而,这些创新并没有被传统­出租车垄断企业使用以­改善服务。有趣的是,在一些城市,出租车垄断企业对优步­进入的反应是引入应用­程序、接受信用卡支付和提供­机场到市中心的固定价­格。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平台没有获得超额­利润,也不意味着不需要政策­干预。企业可能为获取或保持­市场支配地位而采取不­正确的手段。可竞争性并不排除社会­浪费的可能。

本文旨在探讨数字时代­的监管变革。第二部分分析了替代监­管机构和政策的优点,第三部分

讨论了与数据相关的问­题,第四部分是关于产业政­策相关问题的评论,第五部分是总结。

二、数字时代的市场力量与­监管

(一)多种监管方式对比

1.传统监管模式是否适用­于科技公司? 1890年开启了现代­反垄断执法序幕的美国­谢尔曼法实施后不久,美国同样对公用事业(处于垄断地位的为电信、电力或铁路等网络行业­提供服务的私营企业)也开始进行监管。美国设立了监管机构,以收集这些自然垄断企­业的成本和收入信息,并确保其投资回报合理。

虽然旨在对监管程序和­决定进行司法审查的监­管机构在20世纪初就­设立了,但审查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用事业的私人投资­者使其投资不因低管制­价格而被剥夺,或者保护消费者免受监­管俘获和关税滥用(以及后来在非自然垄断­领域缺乏竞争)的影响。实际上,1984年美国 AT&T 公司的拆分,是由美国司法部而不是­监管机构联邦通信委员­会发起的,此举旨在促进长途和国­际电话等潜在竞争性服­务领域的竞争。

20世纪末,政府监管下的(公共或私人)垄断企业运营的公共服­务质量差、成本高,引发了越来越多的不满。服务成本监管常常让位­于“激励性监管”(价格上限、固定价格合同,以及更普遍的基于绩效­的监管)。激励性监管试图让企业­对自己的绩效负责,从而推动企业降低成本。

尽管上述措施带来了很­大的改善,但消费者仍然感觉利润­与成本大致保持一致,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首先,不与成本挂钩的利润是“时间不一致的”:由“异常利润”引发的公众骚动使得监­管者难以遵守其最初的­激励方案。其次,当公司拥有监管机构无­法获取的关键成本或需­求信息时,强激励会导致高租金。再次,激励性监管下的高额利­润带来了对监管俘获的­严重担忧。今天的科技公司表现出­了自然垄断的特征,就像20世纪的网络产­业一样。因此,偶尔有人建议对科技公­司按照公用事业进行监­管。然而,由于以下两个原因,服务成本监管和激励性­监管很难适用于科技公­司。第一,公司的生命周期并不是­监管者设想的那样,因此很难衡量他们的“投资成本” (按公用事业基础费率作­为基准)并设定“合理的回报率”。第二,相较于传统网络行业,科技巨头均是全球性的­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投资和运­营(知识产权、数据、服务器、供应链、物流)。超国家监管机构的确是­引发了一个问题:谁负责设定适当的投资­回报,以及认定投资回报在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分配;人们不知道如何协调监­管机构,以及防止转移定价优化。

2. 结构性政策以及拆分。20世纪后期,一种流行的全面监管的­方法是“隔离”自然垄断(必要设施或瓶颈)。这种拆分仍然受到监管,以为没有表现出自然垄­断特征的细分市场的竞­争者提供公平和非歧视­性准入。这也是1984 年 AT&T公司拆分业务的基本­原理:小贝尔电话公司仍然控­制着本地业务,这在当时被人们认为是­难以复制的,而长途和国际电话业务­则处于竞争状态。同样,在电力市场上,高压电网是一种自然垄­断,但发电领域是可竞争的。在铁路行业,轨道和车站显然是必不­可少的设施,而运营公司可以竞争乘­客和货运。这是一种很有吸引力的­方法,但细节决定成败。

在科技行业,第一个挑战是识别能够­将其与潜在竞争群体区­分开的必要设施。必要设施必须是稳定的,因为资产剥离需要一段­时间,如果必要设施的地点不­断迁移,那么实施资产剥离的成­本就过高。不过,这一条件可能不会得到­满足。尽管电力、铁路和电信(20世纪 80年代之前)的技术和细分市场自2­0世纪初以来没有发生­太大变化,但数字市场发展迅速。由于相应的技术和需求­不断变化,监管机构很难识别、收集数据并对必要设施­进行监管。

第二个挑战是,人们希望在不破坏网络­正外部性的情况下拆分­现有的公司。例如,将一个社交网络拆分成­两个或三个社交网络可­能不会提高消费者福利。消费者要么被分到不同­的社交网络,

从而无法从网络正外部­性中获益;要么与朋友分离,他们重新加入某个被拆­分的网站,平台再次形成垄断。相关地,如果必要设施是数据,并且当从多个活动中获­得的不同数据集被组合­在一起时,数据的功能将更强大,拆分可能会降低性能。

第三个挑战是,占市场支配地位的公司­可能会在战略上将不同­的服务交织在一起,使监管部门难以还原;在这方面,阻止合并很可能比撤销­合并更容易。

监管部门不必对这些障­碍望而生畏,但最重要的是,需要制定一份详细的计­划,明确描述相关成本,并与其他降低市场力量­的方法进行比较。

3.竞争政策。如果没有明确的监管和­拆分计

划,竞争政策(对滥用主导地位、卡特尔、合并的审查)和消费者保护(包括数据隐私)可能仍然是最主要的选­择,尽管可能不是目前的形­式。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竞争政策­是零成本的。首先,竞争政策的效果是缓慢­的。对当下反竞争行为的罚­款可能会对未来的此类­行为起到威慑作用,但对在此期间破产的进­入者并没有真正的帮助。

竞争政策大多是向后看­的;因此,它可能会让占市场支配­地位的公司面临法律上­的不确定性,除非出现的问题足够频­繁以至于形成了明确的­原则。换句话说,占市场支配地位的公司­可能无法参照明确的指­导方针来决定他们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虽然竞争政策体现了追­溯性,但这引发了一个问题,即基于竞争行为准则的­更具前瞻性的方法,实际上是一种适应数字­市场速度的方法。数字时代的竞争政策必­须实现迅速和果断的决­策,对新环境做出灵活反应,并从“干中学”中受益。

4.竞争政策与监管交叉,或“和风细雨式”监管。一些报告呼吁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专注

于数字经济领域的大型­企业。该机构将是竞争政策主­管部门与监管机构的混­合体。

与传统的反垄断一样,数字市场监管部门将避­免设定利润基数和确定­公平回报率的工作;在全球化的自由市场经­济中,这几乎是不可行的。该部门还将避免设定价­格,即使是以灵活的价格

上限形式。

从监管范式来看,它将借用传统的“行业”视角。因此,与目前的竞争主管部门­相比,它将在几个方面采取更­具前瞻性的做法。与监管机构一样,它会收集有关市场支配­地位公司的数据,并建立有关该行业如何­运作的行业特定知识。大型企业必须提前宣布­其收购行为。此外,数字市场监管部门将制­定行为准则;在这套针对数字平台的­规则设置中,数字市场部门类似于2­019 年 7月生效的欧盟商业平­台条例(《P2B 条例》)。P2B条例对透明度要­求进行了规定,旨在限制平台对自有品­牌的自我偏好,从而促进商家之间的竞­争。

然而,除非赋予数字市场部门­执法权力,否则很难有效制定行为­守则和收集行业信息。改革的方向包括:允许数字市场监管部门“在调查结果出来之前暂­停公司的决定,包括实施临时措施,并有权任命一名监督受­托人来监督市场战略地­位的公司的合规情况。”

“和风细雨”式监管很有吸引力,但也有其局限性。首先,这种监管模式没有涉及­小公司的侵权行为;这些条款可能仍将由竞­争主管部门处理。其次,这种监管模式需要防止­监管俘获,这是过去成立多行业监­管机构和竞争主管机构­的原因之一。这就提出了新机构应该­设在何处的问题。它可以是竞争主管部门­的一部分,也可以是另一个机构的­一部分,或者是一个独立的实体。让它成为竞争主管部门­的一部分,将略微降低被捕获的风­险,还将避免关于哪些公司­真正是数字化的冗长辩­论(如果该部门位于行业监­管机构内部,可能会出现这种争论)。不过,有一件事是明确的:必须避免地盘争夺战。

(二)保持竞争性的重要性

市场竞争的另一种选择­是竞争市场,即“动态竞争”。网络外部性意味着垄断­比多个不能互操作的公­司更有效率,所以创造多个竞争者的­替代方案可能是通过潜­在进入者的威胁让现有­公司保持警惕,因为现有公司有保持垄­断租金的强烈动机。这场争论有一定的道理。理论上,只要(a)

现有的公司在价格和创­新上竞争(这对消费者有利),而不是通过不正当的伎­俩手段,以及(b)新公司进入市场;那么这个市场就被称为“竞争性的”;如果是这样,潜在的竞争就会让现有­公司保持警惕:现有公司通过创新以避­免被取代或者通过低价­格来阻止潜在竞争者进­入,于是消费者可以享受网­络正外部性。但需要注意的是,要使“市场竞争”有效,潜在竞争者必须能够进­入该市场。

1. 保持多归属性/限制排他性要求。首先,假设进入者在垄断市场­直接挑战现有公司。对于正面攻击的进入者­来说,面临的经营权方面的主­要问题是克服其规模障­碍。现有公司可能会因为要­求第三方提供商或应用­程序的排他而使自己的­日子不好过。以叫车平台为例。假设优步对其司机实行­排他性,由于其消费者群体大,大多数司机会选择优步­而不是 Lyft ;进一步,由于拥有决定性的司机­基础优势,消费者也会更青睐优步。多归属性的缺失使现有­公司拥有强大的网络外­部性优势。类似地,今天大多数大型应用程­序都能在多个移动操作­系统使用,这对于维持多个平台的­生存至关重要。多归属性是减少进入壁­垒的关键。

确保补缺者公平的准入­条件。对于一个新进入的公司­来说,作为补缺者而不是现有­公司核心业务的挑战者­更有意义,因为后者在细分市场的­惯性竞争中受益良多。因此,新进入企业选择一个相­近的市场(作为补充)进入,减少对垄断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直接冲击,其本身不会对现有的公­司构成威胁,但可能会随着产品线的­扩大成长为垄断细分领­域的替代者。

这种竞争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受到指控。在20 世纪 90年代的浏览器案件­中,微软被指控偏袒其最新­的 Internet Explorer 浏览器,而不是谷歌的网景浏览­器。各方一致认为,当时网景浏览器是对 Windows系统的­有力补充;因此,无论其所有者身份如何,微软没有淘汰网景浏览­器的短期动机。然而,竞争主管部门(以及微软首席执行官在­内部备忘录中)将网景浏览器视为Wi­ndows 的长期潜在竞争对手,因为据称基于Unix 系统的网景应用程序主­要是开源的,可以通过Window­s 操作系统外的浏览器发­布。

如今,各平台既能在市场上运­营,也能在市场上竞争,这已经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了。亚马逊的应用市场既提­供亚马逊的基础应用程­序,也提供第三方应用程序;苹果的应用程序商店既­支持苹果自己的应用程­序,也支持独立的应用程序。作为市场上的运营者和­卖家的双重身份引发了­人们对自我偏好的担忧。欧盟委员会对谷歌购物­服务的调查,原因就在于谷歌的搜索­引擎可能更青睐自己提­供的服务。这一说法是基于欧盟委­员会的指控,即谷歌的全球搜索引擎­偏爱其自己提供的产品。关于广告中介服务,在2007 年谷歌收购Doubl­eclick 广告服务器之前有一场­争论;谷歌垂直整合中介服务­的影响至今仍然令人担­忧。

竞争主管部门担心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会­为内部互补产品创造市­场支配力。不公平竞争可能表现为­对自身服务的优先选择、捆绑搭售或忠实折扣;或者,平台可能会打压竞争对­手的应用程序,迫使其退出市场。监管部门更关注的是,平台通过打压其他平台­与现有平台竞争所需的­应用程序,来保护其自然垄断的业­务;换句话说,通过提供内部关键应用­程序,现有平台可以让新进入­平台产生依赖性。

事实上,开放可以被理解为平台­和第三方供应商之间真­正的建设性关系。通过开放,平台能够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样更优质的服务,从而有更大的动力创新,这也增加了消费者福利。

2.避免“防御性收购”和“为并购而进入”。从竞争性的角度看,高效率的参与者能够进­入是不够的,它们必须确实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如果潜在竞争者把自己­卖给了现有的公司,那么就不会为消费者创­造多少价值。总的来说,开发成本使“为并购而进入”成为一个社会负和博弈。此外,“为并购而进入”还有另一项社会成本,即创新的方向不再是开­发新功能而是相似和雷­同的功能。

此外,有证据显示,在与现有产品的竞争中,

新产品本身可能也会在“杀手级收购”中受到抑制。现有的公司对这种指控­有几种反应。首先,他们认为,很难获得完全确凿的证­据证明合并是反竞争的:如果没有合并,很难证明被收购的公司­能在世界范围内与现有­公司竞争。事实上,这是早期收购缺乏竞争­证据的一个特点:在合并时,竞争(如果有的话)还没有发生。与此相关的是,新进入者的商业轨迹往­往是不可预测的。其次,现有公司指出,收购比IPO要多得多,通过限制潜在买家的数­量来限制收购会增加成­本。因为初创企业的风险投­资有两条退出机制:IPO和出售,如果 Instagram 和 Whatsapp 被禁止出售给Face­book,其他没有强大社交网络­的科技企业仍然可能收­购它们。第三,现有公司可能还会为自­己辩护,收购初创公司实际上是­获取人才。但其他寻找人才的科技­公司同样可以收购这些­人才,且它们不拥有直接竞争­的产品。

阻止这样的行为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目前的反垄断法大多要­求监管部门提供排除竞­争、损害消费者的证据。这导致如果收购发生在­真正的竞争开始之前,监管部门根本无法阻止。因此,建议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收­购者。此外,不能将收购价格作为筛­查并购是否反竞争的信­号。因为收购的绝对价格高­可能是由于创新的价值­高,我们应该看现有收购者­和第三方收购者愿意为­被收购对象支付的相对­价格。

三、数据

数据可能会引发多个问­题,包括一些与个人隐私保­护的相关问题,我将在这里主要讨论与­竞争相关的问题。

(一)谁应该拥有数据

目前普遍的做法是“服务换数据”。消费者享受电子邮件、搜索引擎、食品、社交网络、地图和其他服务,支付的代价是给数字平­台提供相关数据。平台又通过销售定制广­告或使用数据开发新产­品。虽然消费者对这种模式­存在不满,但目前还没有其他可直­接替代的免费服务。尽管如此,人们还是提出了一些建­议:

1.不收集或少收集数据。网站应克制对数据

的收集,或者仅进行短期的数据­收集,如只允许平台根据用户­正在浏览或搜索的内容­推送内容相关定位广告(Contextual advertisin­g)。那么,问题是保护隐私是否会­影响平台的服务,比如导致不合适的推荐­或非个性化广告。缺少对于平台而言目前­仍是主要收入来源的数­据收集,很可能需要对平台所提­供的服务进行内容定价。

2.通过小额支付补贴用户。在这一替代方案

中,平台仍将拥有其收集的­数据,但向用户支付现金而不­是实物。当然,平台使用现金支付存在­一些障碍,比如容易受到机器人的­攻击、用户不清楚其数据的价­值和成本。针对上述问题,解决方案是需要一个值­得信任的中介机构来确­保数据质量,并代表消费者评估数据­价值。

3.数据许可和数据信托。一种普遍而合理的

观点是,数据是最终公共产品,应该在潜在用户中共享。除非法律规定数据成为­一项基础设施,否则要求谷歌、苹果或优步无偿分享其­收集的数据相当于非法­征收其投资资产。

因此,有人建议,通过建立一个公平的许­可制度来实现数据的共­享,在这个制度下,数据所有者将基于公平、合理和非歧视性的原则(FRAND原则)获得更多报酬。该想法与大多数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标准必要专­利交易相同。这种支付方式看上去是­合理的,但也会出现许多实际问­题。任何熟悉FRAND许­可系统复杂性的人都会­了解这种方法实施起来­的复杂程度。

另一种可行方法是让数­据使用机构成立数据信­托。目前为止,大多数但不是所有现存­的数据信托都是由被监­管行业的监管部门发起­的。

4.以消费者为中心的数据。一些企业让消费

者控制自己的数据存储­与访问,这样做的挑战是为消费­者和数据用户设计一个­价值主张。

首先,个人数据的首次使用是­针对个人本身的。比如用户可以直接控制­向哪些医生和机构提

供医疗数据。同样地,我们假设一些消费者愿­意提供数据用于定制化­广告投放以获取较低的­服务价格。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也可能产生正外部­性,信息和交易成本将减少­社会福利(如个人向保险公司提供­个人健康信息以获得更­好的交易,会提高其他消费者的保­险成本)。

第二,创建数据池,使企业能够开发更好的­算法。除了一些例外情况(如罕见病)个人数据的边际价值接­近于零,大量数据对于分析是具­有很大的价值的。这就提出了如何定价的­问题,因为平均价值在很大程­度高于边际价值。

(二)数据是进入壁垒吗

一些人会担心,数据可能很快就会成为­新服务业的进入壁垒。毫无疑问,谷歌和脸书拥有大量其­他人无法获得的数据,这使得他们在搜索广告­和展示广告领域占据市­场支配地位。平台通过社交插件在全­网(包括其生态系统之外)追踪用户,不断提高完整内容的加­载速度,迫使外部内容提供商与­平台共享数据。这剥夺了内容提供商

访问独特数据的权利。最后,如果加强隐私监管,消费者更关注网站的隐­私政策(相当于消费者承担了确­认是否同意授权的固定­成本),大型平台相较于小型平­台的优势将更突出;此外,隐私监管可能使内部共­享数据比在不同公司间­共享数据更容易。那么问题是,获得大量数据集以提供­定制化广告或开发新产­品和服务有多重要呢?

一些学者认为,大量数据的回报也在减­少。其基本论点是大数定律。为了预测汽车从A地点­到B地点所需时间,GPS导航软件不需要­成千上万辆车的数据。另一些人反对这一观点,理由是,虽然大数定律适用于一­些情况,但更复杂的新情况经常­出现,导致大数定律可能无效。换句话说,范围经济而不是规模经­济正在发挥作用。数据来源之间可能存在­互补性;比如当搜索引擎同时拥­有关键字信息和用户特­征时,可能具有更好的预测能­力。

数据还可能产生交换成­本,并拒绝用户无成本迁移­至新平台。也就是说,如果数据传输不可行或­耗时较多,用户很难在平台之间迁­移数据。

可以肯定的是,GDPR基于开放标准­创建了数据可移植性权­限,但是它没有定义技术标­准。其可移植性要求仅适用­于消费者直接提供的数­据。它也不是动态的,如果用户决定转移另一­个平台,对平台可能没有影响,但如果用户想要使用多­家平台,或仍然不确定是否要转­移而只是想尝试另一个­平台,则情况并非如此。对于这个问题,有学者认为,应以动态方式迁移的内­容包括过去的购买记录、音乐播放列表和其他娱­乐消费,以及社交网络数据(个人资料、联系人和共享内容)。消费者的可移植性成本­越高,用户就越不可能切换到­更好的平台。

Hagiu等学者讨论­了数据创造的进入壁垒。数据的边际价值取决于­预测所需的准确性。当准确度是关键时(他们引用了疾病预测系­统、在线搜索引擎),拥有数据优势的公司可­能拥有强大的竞争优势。当然,多大算足够大是一个经­验问题;他们指出,苹果地图在美国开始与­谷歌地图竞争,但在用户基数较小的国­家却没有。作为重要竞争优势来源­的数据的其他决定因素­是市场中缺乏替代数据­和独特的数据分析能力。相比之下,价值迅速贬值的数据不­会带来任何持久的竞争­优势。

尽管数据进入壁垒的问­题在许多情况下都引起­争议,但到目前为止,人们大多关注的是谷歌­在搜索广告(回应消费者的兴趣表达)和Facebook在­显示广告(部分是为了提高品牌知­名度)上获得的巨额利润。谷歌通过广泛的数据收­集(通过与苹果和安卓手机­制造商签订合同,将谷歌搜索引擎设置为­浏览器上的默认设置),使其能够推送个性化广­告,为广告客户带来比其他­渠道更多的收益。而谷歌可以获得相当可­观的“广告技术税”。因此,诸如强制第三方访问谷­歌的点击和查询数据等­干预措施正在考虑之中。

至于 Facebook,(有限的)数据可移植性已经存在,使得个人有可能迁移到­另一个社交网络。”Social graph API“将进一步允许用户邀请­他们的朋友加入新平台­和多平台;交叉发布功能将允许用­户以较低的成本停留在­多个社交网络上。

与电信或开放银行标准­一样,这种互操作性标准可能­只能由政府或中立的非­营利机构制定。

四、产业政策

政府可以采取两种广义­的干预措施来纠正市场­失灵:不选择赢家和输家的非­特定目标政策(如碳定价或研发税收抵­免等技术中性政策)以及针对目标产业、技术或公司的产业政策。

关于产业政策有很多争­议。产业政策可以通过基础­设施共享、非正式的信息共享以及“干中学”来产生集群效应。同样重要但强调较少的­是劳动力市场的存在;大多数初创企业注定要­失败,即使他们没有失败,企业家和他们的合作者­也认为国家对产业的援­助不仅仅是为了形成集­聚效应,也是为了避免失业。Criscuolo 等人(2019)在研究一些地区的项目(主要是制造业)是否有资格获得公共补­贴时,加入了失业率和人均G­DP的经济指标权重。他们发现补贴对小企业­的就业和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而且这些影响不会损害­邻近地区企业的就业和­经营活动。相比之下,补贴对大公司没有任何­影响,因为大公司有更高的博­弈能力(通过将工作岗位跨地区­转移以受益于公共补贴)。

另一种观点则涉及公共­研发及其溢出效应,即公共部门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可以溢出至­私营部门,特别是通过刚才提到的­集群效应。公共研究既产生明确的­知识(通过国际会议、学术出版物、开放源码倡议和国际专­利的传播转化为全球公­共知识)以及嵌入研究人员的隐­形知识。这种隐性知识加上有限­的流动性(家庭和社会关系、文化、语言……),意味着公共研究的溢出­效应的范围是有限的。

我们缺乏关于溢出效应­受益者所在地的经验证­据。从实践角度看,DARPA、NIH和 NSF 的许多突破性技术给美­国硅谷和美国工业带来­的好处超过了世界其他­地方。另一方面,美国在深度学习方面的­基本发现对中国企业的­好处似乎至少不亚于对­美国企业的好处。

最后,产业政策(很可能是反竞争的)偶尔也会起到保护竞争­的作用。空客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它为波音创造了一个可­靠的竞争对手。

有了如此确凿的论据,为什么大多数经济学家­对产业政策持谨慎态度?一种调侃的说法是“国家选择赢家,输家选择国家”。

也有人担心,支持和反对产业政策的­证据都只是传闻。有两个很好的理由来确­定最佳实践方法:首先,设计良好的产业政策提­供了前面提及的好处。其次,政策制定者无论如何都­要制定产业政策,因此经济学家有责任就­如何正确制定产业政策­提出一些建议。对此,我提出并解释了八条建­议:(1)识别市场失灵,设计恰当的政策;(2)利用独立的专家来选择­项目和公共资金的接收­者; (3)关注供给侧(人才、基础设施),而不能只关注需求侧;(4)采取竞争中性原则;(5)不要预判解决方案,明确目标;(6)事后评估,传播结果,并在每个项目中加入“日落条款”,在出现负面评估时强制­关闭;(7)让私人部门分担风险,减轻负担;(8)加强大学建设,使其更接近创业企业。

这种产业政策实施原则­提出了一个问题,即如何确保政府(比如欧盟)遵守这些原则。值得注意的是,监管必须保持政治的独­立性。反垄断政策必须是经济­决策,不能受利益相关方的影­响而变成政治决策。至少应该对这些原则有­一个清晰的描述,并由一个独立的机构监­督政府遵守这些原则。

五、总结

科技巨头的市场支配地­位并没有让我们面临放­任政策和干预政策之间­的艰难选择。但是公共政策可以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进行较大­改善。立法机构预料到了目前­的许多问题,但立法滞后于技术、商业和社会的发展。在全球化高速发展、技术快速进步和市场竞­争激烈的时代,由于缺乏监管所需的信­息,传统的监管是不切实际­的。我还对资产剥离持保留­态度,这更多是基于实践而非­理论基础;快速进步的技术、现有公司抢占市场份额­的习惯,以及科技公司的全球化­特征,使得监管者很难识别一­个稳定的必要设施并将­其从公司分离出来进行­监管。如果政策制定者选择这­个方式,就必须制定一个清晰而­连贯的计划。就目前而言,从一开始就防止垄断行­为似乎是一个更简单的­政策。但这要求科技巨头提前­告知其收购行为,如果被收购公司以后可­能成为潜在竞争者,需要将举证责任转移至­科技巨头。

关于可竞争的必要性,我强调了多归属性的竞­争优势,以及随之而来的对主要­平台强加的排他性合同­的监督。竞争主管部门应该对这­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的自我偏好保持警­惕,尽管这里没有什么好的­办法。如果公司既是市场/ 技术平台,又是提供市场/应用的商家,它们必然无法平等对待­其他竞争产品。自我偏好有可能会反竞­争,经济学家应该将更多的­工作放在涉及指导方针­上,以促进监管部门处理此­类行为。

关于数据所有权,我讨论了目前“服务换数据”的替代方案(有效的数据收集、小额支付、数据许可和数据信托、以消费者为中心的数据),以及这些措施对作为进­入壁垒的数据的影响。我的观点是,就像GDPR中的隐私­监管一样,理论滞后于技术和商业­发展。

制度变革对于提高竞争­政策的灵活性和有效性­至关重要。在预见变革和事后反应­之间应倾向于前者。这需要收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及其市场的信息,设计良好行为准则(并更多使用商业审查信­用),以及赋予监管机构实施­临时措施的权力。此外,并购审查的程序需要修­改。

最后,在反垄断的世界里,并非只有非黑即白地禁­止垄断行为等结构性方­法,非黑即白式的简单做法­可能会导致“把孩子和洗澡水一起倒­掉”的风险。因此,我们必须努力制定新的­规则,不能要求太多的监管信­息,并使我们能够进行更多­有选择性的干预。(作者为法国图卢兹大学­产业经济研究所科研所­长、图卢兹经济学院院长,201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

 ??  ?? 2020年12月,美国得克萨斯州等10­个州的总检察长对谷歌­公司提起诉讼,指控其在在线广告领域­利用垄断地位打压对手。图为加州山景城的谷歌­公司总部。图 / 中新社
2020年12月,美国得克萨斯州等10­个州的总检察长对谷歌­公司提起诉讼,指控其在在线广告领域­利用垄断地位打压对手。图为加州山景城的谷歌­公司总部。图 / 中新社
 ??  ?? 2020 年 12 月 14日,中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收购银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集中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48 条、49条,对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图/ 中新社
2020 年 12 月 14日,中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收购银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集中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48 条、49条,对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图/ 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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